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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4 建筑間距與退讓距離4.1 建筑間距按本地區日照條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屬性及毗鄰建筑之間的相互關系, 并綜合考慮滿足日照、 采光、 通風、 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綜合確定。4.2 住宅建筑間距應保證受遮擋的住宅獲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間, 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應低于 3 小時; 舊區的住宅建筑日照標準可適當降低, 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 1 小時 的標準。4.3 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規定確定:4.3.1 建筑平面的長邊或主要通風、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東(西)的角度W 45度以內的,為南北朝向。4.3.2 建筑平面的長邊或主要通風、采光面朝正東西或由正東西方向偏南(北)
2、的角度0 45度以內的,為東西朝向。4.4 兩棟建筑物夾角0 30度時,建筑間距按平行布置要求 控制;兩棟建筑物夾角60度時,建筑間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 制;兩幢建筑物夾角30度,W60度時,建筑間距按非平行非 垂直要求控制。4.5 居住建筑間距應符合以下規定。4.5.1 中高層及以下建筑間距:( 1 )平行布置:新區:南北向)1.0H (南側或東側建筑高度,下同),東西 向 28H;舊區:南北向)0.8H,東西向0.7H;南側為面寬V 25米點式住宅時, 0.8H。(2 )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 倍控制。( 3 )垂直布置:新區:南北向)0.8H,東西向0.7H;舊區:南北向)0.
3、7H ,東西向0.6H ;建筑山墻面14 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間距要求控制。4.5.2 高層建筑間距:(1)平行布置:南北向:新區)30 + 0.3 (H30)米,舊 區)24+ 0.3 (H-30)米。東西向: 24 + 0.2 (H 30)米。(2 )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 倍控制。(3)垂直布置:當山墻面寬0 14米時,間距)15米;但當 側面有居室窗戶時,間距)20米;當山墻面寬14米時,按平 行布置時的間距控制。4.5.3 高層建筑與中高層建筑間距:根據南側或東側建筑類型分別按 4.5.1 條款和 4.5.2 條款對應進行控制。但最小間距不應V13米。4.5.4 住宅建
4、筑側面間距:( 1 )開窗時(指客廳、居室窗,下同):中高層及以下建筑按垂直布置的間距控制; 高層與高層、 中高層及以下建筑之間>18 米;( 2 )無開窗時:按消防間距要求。4.5.5 如北側或西側建筑首層為架空層的, 可以以南側或東側建筑的建筑高度扣減北側或西側建筑架空層的高度計算間距。4.5.6 居住建筑底層為商店等其它非居住用房時, 其間距計 算不應扣除底層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幾棟建筑, 其間距可 從裙房屋頂算起。4.5.7 采用間距系數計算建筑間距時, 建筑室外有地形高差的,應按相應間距系數折算為水平距離予以增減。4.5.8 居住建筑高度超過100 米的部分不再計算間距。
5、4.6 非居住建筑間距4.6.1 工業、 倉儲、 交通運輸類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間距按國家相關規范執行。 民用非居住建筑適用本節以下條款。4.6.2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生活用房和大、 中、 小學教學樓與相鄰建筑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4 1 的規定。特殊建筑與相鄰建筑最小間距表 41項目名稱最小間距備 注醫院病房樓、療養院住宿樓南向建筑高度的1.1倍與周邊相鄰建筑不少于 24米。幼兒園、托兒所南向建筑高度的1.2倍生活用房與周邊其它建筑不少于18米。中、小學校教學樓南向建筑高度的1.1倍教室長邊與周邊相鄰建筑不少于25米。4.6.3非居住建筑(4.6.2條所列非居
6、住建筑除外,下同)平行布置時之間距:高層非居住建筑之間, 0.3H ,且18米;高層非居住建筑與低層、多層非居住建筑之間,13米;多層非居住建筑之間, 10米;低層非居住建筑之間,)6米。4.6.4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4.6.5 高度超過100米的超高層非居住建筑應在不小于本條款規定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安全及城市設計等要求,合理確定建筑間距。4.6.6 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相鄰時,建筑間距按居住建筑的間距控制。4.6.7 民用建筑間距不得少于表 4-2的規定表42建筑類別高層建筑多層建筑高層建筑13米9米多層建筑9米6米4.6.8 當外挑陽臺、走廊、樓梯平臺的總
7、長度小于或等于相 應建筑邊長的一半時,允許外挑不大于1.5米進深的陽臺、走廊、 樓梯平臺。外挑進深大于 1.5米時,超出部分應計入建筑間距。4.6.9 當外挑陽臺、走廊、樓梯平臺的總長度大于相應建筑 邊長的一半時,應按陽臺、走廊、樓梯平臺的外挑邊線計算建筑 間距。4.7建筑退讓4.7.1 建筑退讓用地紅線和城市道路、河道、鐵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的距離,應滿足消防、地下管線、交通、防 災、通風、綠化和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規范以及本節相關條款 要求。4.7.2 建筑退讓用地紅線:)建筑自身高度應退間距的一 半,弁不得少于表4-2建筑間距最小距離的一半。如相鄰用地 為規劃保留的已有建筑,其最
8、小建筑間距必須滿足表4-2的規a£o4.7.3 地下建筑物退讓用地紅線:)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 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離)的 0.7倍。按上述要求退 讓確有困難的,應采取技術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經相應的施工技術論證部門評審,弁由原設計單位簽字認定后,退讓距離可適當減少,但其最小值應不少于5米,且圍護樁和自用管線 不得超過用地界線。4.7.4 建筑退讓道路紅線最小距離應符合表4 3的規定:4.7.5 建筑退讓各類綠地綠線(不包括居住小區級以下的綠地),宜按建筑退讓用地紅線要求進行退讓,弁不得小于5米。4.7.6 建筑退讓河道距離應滿足水利部門的規定,且最小退讓距離不少于5
9、米。表4-3建筑退讓道路紅線最小距離規定道路紅線寬 度(米)建筑退讓道路紅線最小距離(米)中高層以下建筑(住宅建筑高度<30米,公共建筑V 24米)高層建筑(住宅建筑高度 30米,公共建筑24米)>6012裙房19 ,土樓2541 -6010裙房15 ,土樓2031 -407裙房15 ,土樓2018 305裙房15 ,土樓2013 -17310 (且距路中線不少于建筑間距的一半)注:1、高層建筑裙房高度A24米,按高層建筑退讓要求控制;2、超高層公共建筑退讓應在不少于表4-3規定的1.5倍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安全、城市設計等要求,合理確定建筑退讓距離。3、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大型
10、商場(面積 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公共建筑(含高層建筑裙房),其臨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紅線退讓距離應不少于表4 3 規定的退讓的 1.5 倍,并留有足夠的、與城市道路相連的集散場地。4 、建筑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應相應增加退讓距離。5 、 36 米以上道路交叉口道路中心線交叉點 150 米范圍內建筑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應相應增加退讓距離。6 、表 4 3 規定的最小退讓范圍內的用地用作停車的,其停車位不得納入該項目停車位配套指標計算。7 、 經批準設置的圍墻、 大門或門衛室退讓道路紅線不少于1.5 米, 其中人流量較大的公共建筑的大門、門衛室應增大退讓。且圍
11、墻至道路紅線需設置綠化帶。8 .8 建筑高度1.1.1 沿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規定:H W1.5X (W+S )式中:H 為建筑物控制高度,W 為道路紅線寬度,S 為建筑物后退道路紅線距離。1.1.2 建筑物臨兩條道路紅線以上的, 按較寬的道路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1.1.3 在有凈空高度控制的機場、 氣象臺、 電臺和其它無線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控制的規定。1.1.4 在文物建筑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筑控制高度, 應符合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 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或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 由文物管理部門
12、加具意見后, 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后執行。4.9 建筑物面寬要求4.9.1 建筑高度大于18 米且小于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不宜大于100 米。4.9.2 建筑高度大于54 米的建筑,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不宜大于 80 米。4.10 建筑物層高控制4.10.1 住宅和公寓建筑一律按3.0 米為一層計算總層數,即以總高度除以 3.0 所得整數值為計算層數,余數不計層數。首層為商業網點(每間商鋪建筑面積不大于 300 平方米)的住宅和公寓按上述方法計算。4.10.2 所有建筑商業部分的計算層高不得大于 6 米( 15 米以上大跨度商場和中庭部分除外) ; 150 平方米以上大的功能空間須增大層高者可適當增加;其余部分(住宅和公寓除外)的計算層高不得大于 4 米。4.11 居住建筑天井4.11.1 居住建筑如需設天井,宜設開口天井,弁符合下述規定:開口深度w 2.5米,其開口寬度)2米;開口深度8米,開口寬度按建筑間距規定執行;開口深度2.5 8米時,開口寬度應符合表 4 4的規定。表4 4開口天井最小寬度單位:米開口天井最小寬度9層以下大于9層窗正對開口窗在兩側窗正對開口窗在兩側廚衛等附屬用房、梯間等通風采光232.54南北向開口的客廳、臥室通風采光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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