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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節 房地產規劃 -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概念 建設用規劃管理,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及其有關法律法規對于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提供規劃條件,確定建設用地定點位置、面積、范圍、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進行各項行政管理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的總稱。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分為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和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兩種情況區別對待的規劃管理內容、方式和程序,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用地申請進行規劃審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所稱的建設用地是指當前建設的建設用地,即建設項目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的建設用地,與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所稱的建設用地不是一個概念。第四十二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做出規劃許可。該建設用地系指現有的建設用地和規劃的建設用地。當前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應當在該建設用地范圍以內進行選擇定點。 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任務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主要任務是: 1有效控制各項建設合理使用規劃區內的土地,保障規劃實施 2節約建設用地,保護耕地,促進城鄉統籌和協調發展 3綜合協調各方面關系,提高建設用地的經濟、.與環境的綜合效益
3、 4依法調整規劃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和深化城鄉規劃 三、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審核內容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應當遵循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二條、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劃分為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與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分別對待的審核內容。 1劃撥用地審核內容 對于劃撥用地的規劃審核內容,主要為: (1)審核建設用地申請條件。經國家規定由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持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包括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方案,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向城市、縣
4、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首先審查各種文件、資料、圖紙、表格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 (2)提供規劃條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用地申請后,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建設用地提出規劃條件,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性質、土地使用強度(包括建筑密度、建筑 高度、容積率等)、基地的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以及紫線、藍線、綠線、黃線的界限等,以供建設單位調整、修改和確定建設工程總平面沒計方案。 (3)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所提供的規劃條件,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確定建設用范圍、面積等,以便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的
5、規定: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2出讓地塊審核內容 對于出讓地塊的規劃審核內容,主要為: (1)提供規劃條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使用性質、開發強度、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配置原則等相關控制指標和要求,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2)審核建設用地申請條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
6、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審查其各種條件、資料、圖紙等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同時,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規劃條件進行核驗,是否符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地塊出讓前所提供的規劃條件。 (3)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根據經核驗確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所附的規劃 條件,審核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及建設工程總平面圖,確定建設用地范圍,以便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后,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證明。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九
7、條規定: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 四、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的主要職責為: 1提供規劃條件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結合該用地所處環境的客觀條件要求及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過法定程序,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對于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在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后,也應提出規劃條件。 2
8、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當劃撥用地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當出讓地塊的建設項目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查建設單位報送的有關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及其建設用地申請表等,決定是否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申請。 3審核建設用地項目 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申請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法在一定的時間內經過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審查程序和工作制度,對建設用地項目的申請及有關事項、條件、內容等進行規劃審核,提出規劃審核結論。 4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的事項、條件、內容和建設工程總平面進行規劃審核后,確認建設用地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
9、圍和有關控制指標及要求,對于具備相關文件并且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用地項目,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復。 五、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分別依法進行。 1申請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建設單位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并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后,建設單位可向有關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同時報送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方案。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
10、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地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提供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可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 2審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于建設用地申請,主要是先后進行程序性審核和實質性審核。一是程序性審核,即審核建設單位報送的各種有關文件、資料、圖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二是實質性審核,即審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是否落實(核驗),然后審核報送的建設工程總平面圖,確定建設用地范圍界限和面積等,對建設用地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3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
11、地申請的有關材料,經審核后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對于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不得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要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復。 劃撥、出讓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程序見圖101、圖102。 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用地申請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單位用地申請表 以劃撥方式 現場踏勘 征詢意見(環保、消防、文物、土地等) 提供國有土 用地審核 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 地使用權的 建設項
12、目 審查建設工程總平面 核定用地位置、面積、范圍 行政許可 領導簽字批準 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圖 101 劃撥用地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程序 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供規劃條件 作為地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地塊出讓前 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用地申請 地塊出讓合同 建設單位用地申請表 以出讓方式 現場踏勘 征詢意見 取得國有土 用地審核 核驗規劃條件 地使用權的 建設項目 審查建設工程總平面 核定建設用地范圍 行政許可 領導簽字批準 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圖102 出讓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程序 六、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幾點說明 1規劃條件 規劃條件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建設
13、用地以及建設工程提出的引導和控制依據規劃進行建設的規定性和指導性意見。它是直接導控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設計的法定規劃依據,是規劃編制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規劃方案設計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方案進行審定的依據和應當遵循的準則。它強化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國有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引導和控制,有利于促進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工程符合規劃所確定的發展目標和基本要求,從而為實現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規劃條件一般包括規定性(限制性)條件,如地塊位置、用地性質、開發強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積率、綠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場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控制
14、指標等;指導性條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與風格、歷史文化保護和環境保護要求等。 規劃條件是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以便為及時提供規劃條件打好基礎。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這就強調了規劃條件的重要性和嚴肅性。 2建設工程總平面圖 建設工程總平面是由建設單位報送的依據建設項目本身發展建
15、設的功能需要和規劃條件要求對建設用地作出的綜合布局安排。經規劃確定的建設工程總平面是建設工程定 位和設計的依據。在建設用地規劃管理過程中,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范圍主要是通過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來確定的。 建設工程總平面一般包括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用地紅線,用地邊界折點坐標,相鄰道路紅線和道路名稱、寬度、主要出入口位置,本建設工程與周邊現狀建筑、規劃建設的相對關系和間距,本建設工程與周邊現狀建筑、規劃建設層數、性質及高度,拆遷范圍和應拆除的建筑設施,需要標注的紫線、綠線、藍線、黃線界限等。同時,應列出用地平衡表、配套設施明細表、建筑面積明細表和其他技術指標。并應標注指北針和比例尺。 3建設用地規劃
16、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確認其建設項目位置、面積和用地范圍的法律憑證。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城鄉規劃法賦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規劃行政許可的權限。有沒有、按沒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使用國有土地是區別合法用地與非法用地的分水嶺。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第三十九條規定: 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 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為提高建設用地使用
17、效率,防止惡意炒作土地,可以規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如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在一定的期限內未批準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屬文件的,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四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一、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概念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及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規范對于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進行組織、控制、引導和協調,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使其符合城鄉規劃,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進行各項行政管理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的統稱。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設工程規劃管理主要劃分為建筑工程(建筑
18、物、構筑物)、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線工程等三大類型。不論哪種類型,凡進行當前建設活動,都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筑工程,系指以新建、擴建、改建的方式所進行的各類房屋建設工程,以及房屋建筑附屬或單獨使用的各類構筑物。道路交通工程,系指以新建、擴建、改建的方式所進行的城鎮道路、橋梁、地鐵、廣場、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對外公路交通、鐵路、港口、機場及其附屬設施。市政管線工程,系指以新建、擴建、
19、改建的方式所進行的給 水排水(雨水、污水)、電力通訊、燃氣熱力、專用管線等建設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二、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任務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1有效指導、調整并保證各類建設工程依照規劃要求有序地進行建設 2維護城鎮.的公共利益和建設單位與個人的合法權益 3改善城鎮景觀面貌,提高環境質量水平 4綜合協調各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的管理要求,促進建設工程順利建設 三、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審核內容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主要審核內容是審核建設工程申請條件、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以及工程設計圖紙文件等。 1審核建設工程申請條件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
20、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包括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工程總平面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土地權屆證明文件等,填寫建設工程申請表。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鎮人民政府首先要審查申請者是否符合法定資格,報送的資料、圖紙、表格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 2審核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鄉規劃法第二十條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這主要是指城鎮中的中心區、歷史文化街區、重要的景觀風貌區、重點發展建設區等
21、重要地塊地段,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另外一些可能涉及周邊單位或者公眾切身利益,必須進行嚴格控制的成片開發建設地段,則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決定可由建設單位編制,然后對其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審定。于是審核修建性詳細規劃成為建設工程規劃管理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和環節。 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比如房地產商對居住區成片開發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委托據有相應規劃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完成修建性詳細規劃后,應當提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以及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2021 年修訂)等技術標準,對該
22、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的內容是: (1)居住區規劃設計基本原則。居住區規劃設計必須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符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土地、綜合開發、配套建設、集約發展的原則,符合該地區的氣候條件、民族傳統習俗和地方特點,符合居民的生活居住活動規律。同時,應當充分利用規劃土地內的地形地貌地物、植被、水系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等,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綠化等要求,并為老年人、殘疾人的生活和.生活提供方便條件,體現良好的經濟、.、環境的綜合效益。 (2)居住區用地平衡指標。審核居住區用地平衡指標,主要是審核其建設用地的合理性和經濟性。包括居住區用地以及其中的
23、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綠地的面積,所占比例()和人均用地面積等指標是否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要求。關鍵是審核居住區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綠地分別與居住區用地的百分比控制數。由于城鎮規模、經濟發展水平和用地緊張狀況不同,致使居住區各項用地指標也不一樣,因此,該用地平衡指標有一個合理幅度,供審核時掌握選用。 (3)居住區規劃布局。居住區的規劃布局,應當綜合考慮路網結構、住宅布局、公建配套、建筑群體組合、綠地系統及空間環境等的內在聯系,構成一個完善的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審核規劃布局應遵循的原則:一是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組織管理;二是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活動中心,能夠方便經
24、營、使用和.化服務;三是合理組織人流車流,有利于安全防衛;四是構思新穎,能夠體現地方特色和居住區個性。 (4)居住區空間環境。居住區的空間環境,應當綜合考慮居住區外部環境與內部環境的有機聯系,注重景觀和空間的完整性,群體建筑與空間層次應在協調中求變化,合理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共空間的環境設計,應當處理好建筑、道路、廣場、院落、水面、綠地和建筑小l 之間及其與人的活動之間的相互關系,豐富并美化居住區環境。 (5)住宅,公建,道路、綠地。居住區規劃設計,主要對住宅、公建、道路、綠地等進行合理布局和安排:,因此,還應當依據住宅、公共服務設施、道路系統、公共綠地等的規劃設計要求分別進行審核,包括容積率
25、、建筑層數和高度、建筑間距、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水平和服務半徑、綠地率、道路等級、線型、路幅、出人口、停車泊位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 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予以公布。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定,是該規劃中各項建設工程進行規劃審批的前提條件和重要步驟。然后,按照工作進度,需分別對施工建設地塊的建設工程依申請進行規劃許可的審核。 3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是實施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關鍵環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條件和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所編制的該建設工程的建設
26、工程設計方案(提交 2 個以上的設計方案)。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依法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指標分析比較和方案選擇,經一定工作程序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提交規劃設計修改意見。 針對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線工程的不同特點,其審核的主要內容是不相同的: (1)建筑工程。對于每一個單項建筑工程的審核,主要是審核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間距、建筑退讓道路紅線以及建筑體量、造型、風格、色彩和立面效果等。同時,審核建筑設計是否符合消防、人防、抗震、防洪、防雷電等要求。對于辦公、學校、商業、醫療、教育、文化娛樂
27、等公共建筑的相關部位還應審核無障礙設施的設置等。如果是重大建筑工程項目,還需要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2)道路交通工程。對于道路交通工程的審核,包括對外交通和城鎮道路交通等的工程項目,應當依據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規和技術規范對其進行審核。如果是公路和城鎮道路交通工程,主 要審核其地面道路走向、坐標、道路橫斷面、道路標高、路面結構類型、道路交叉口等是否符合規劃要求,以及道路附屬設施如隧道、橋梁、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廣場、停車場、公交車站、收費站等的設置是否合理等。如果是高架道路交通工程,應注意參照建筑工程的規劃要求進行審核,除審核其線路
28、走向、控制點坐標、橫斷面等外,還需考慮對周圍建筑與環境是否產生日照、噪聲、廢氣、景觀等影響及其所采取的措施如果是地下軌道交通工程,不僅審核其走向、線型、斷面是否符合軌道交通工程的相關技術規范,尚應考慮保證其上部和兩側現有建筑物的結構安全。當地下軌道交通工程在城鎮道路下穿越時,應與相關城市道路工程相協調,并需滿足市政管線工程敷設空間的需要。同時,必須考慮地鐵車站、換乘站等垂直交通、出人口與地面的銜接,還應考慮通風、消防、防爆、防毒、人防等有關方面的要求。 (3)市政管線工程。對于市政管線工程的審核,應當依據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城市電力規劃規范、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等有
29、關法規和技術規范對其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管線的平面布置,包括埋設管線的排列次序、水平間距、架空管線之間及其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水平凈距。審核管線的豎向布置,包括埋設管線的垂直凈距、覆土深度、架空管線的豎向間距。并審核管線敷設與行道樹、綠化、城鎮景觀要求等方面的關系。市政管線工程穿越城鎮道路、公路、鐵路、地鐵、隧道、河流、橋梁、綠化地帶、人防設施以及涉及消防安全、凈空控制等方面要求的,應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城鎮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通知建設
30、單位或者個人,簽發設計方案審 定通知書。 4審查工程設計圖紙文件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所確定的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單體建筑設計的平、立、剖面圖及基礎圖,地下室平立、剖面圖等施工圖紙,道路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線工程應提交相應的設計圖紙,以及有關文件,經審查批準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 1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該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
31、建設實施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職責,行使規劃許可職權。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不意味著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職責的終止,還必須包括對建設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核查,經過規劃核實后查實符合規劃條件的才能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依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包括竣工圖紙和必要的有關文件材料。 2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對在其鎮的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依申請進行審核,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鎮人民政府在實施建設工程規劃管理過程中的職責,還包括依法將
32、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來確定哪些鎮人民政府可以負責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職能,而不是所有的鎮人民政府都具有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行政許可職能。 根據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和規劃管理專業特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能夠行使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權限的鎮人民政府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一是非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二是一定規模以上的重點建制鎮,三是具備行使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行政許可能力的建制鎮等。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需要研究確定。 五、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程序 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 修建性詳細規劃 建設申請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建設工程申請表 現場踏勘 征詢意見 確定建設地址 建 設 建設審核 提出規劃條件 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 工 程 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簽發設汁方案審定通知書 規 劃 管 審查工程設計圖紙文件 理 行政許可 領導簽字批準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批后管理 峻工驗收前的規核實 峻工驗收 峻工驗收資料的報送 圖10-3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程序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主要程序為申請程序、審核程序、核發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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