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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司訴訟理由是什么?淺議科學發展觀視野下的法治觀摘 要:科學發展觀是指導我們推進發展的根本方法。在我國社會法治化進程中,為 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法制發展的科學化,必須對法治的內涵保持清醒的認識,為 此,應當樹立并堅持正確的法治觀。以科學發展觀為視角,科學法治觀應當是一個包括科 學法制觀、科學立法觀、科學執法觀、科學司法觀以及科學守法觀等眾多內容在內的綜合 觀念體系。發展是人類永恒的主題,也是當代中國的主題,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為此, 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 明確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

2、的全 面發展。” “這是馬克思主義的社會發展理論在當代中國的新詮釋,是一種全新的科學的 發展觀,表明我黨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認識,已經從一般的經濟技術層面上升到了經 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的新高度。” 作為一種“著眼于中華民族長遠利益”的發展觀, “科學發展觀揭示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正確道路,是指導我們推進發展的根本方法”。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對于我們正確認識發展并解決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種種問題,無疑將 會起到導航燈的重要作用。在當前依法治國已經被確立為我國當代社會主旋律而依法治國 也已經被明文載入憲法的背景下,科學發展觀對于我們科學地理解和把握法治,樹立正確 的法治觀無疑也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3、從戰略目標上來講,中國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之一 是由人治逐步過度到法治,在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各個領域實現依法治國。這一偉大的戰 略目標既需要相應理論作為指導,更需要相應的觀念與之配合或為之服務。然而,就目前 來看,人們對法治還存在很多觀念上的誤區,這不僅使我們對法治的理解發生了易位,嚴 重曲解了法治的內涵與意義,且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實現法治化的進程。因此,以科 學發展觀為指導,探討能夠理性指導我國法制建設的科學法治觀,便成為本文的主旨。一、法治觀及其意義法治是一種源遠流長的學說理論、治國方略和社會文化現象。法治這一概念有各種不 同的表達方式,如“法治主義”、“法律主治”、“以法治國”、“依法

4、治國”、“rule by law、g government by law ”等等。盡管法治作為一種理論學說自它產生的那一天起就 具有各種不同的表達方式且頗受人們的爭議,但通常認為,現代法治具有或應當具有以下 幾個方面的社會內涵:(1)法治意指一種治國方略或社會調控方式,在這一點上,它是與人 治和德治相對應的;(2)法治意指依法辦事的原則,人人平等地依法辦事是法治的精髓;(3)無論作為治國方略,還是作為依法辦事的原則,法治最終都要表現為一種良好的法律秩 序;(4)法治代表某種具有價值規定的社會生活方式;(5)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 理性、文明、效益等的完善結合,是一個融會多重意義的綜合概

5、念和社會理想。以法治的上述社會內涵為基點,所謂法治觀,實際上就是法治觀念的簡稱,它是對法治理性精神和 文化意識的抽象,是人們對法治的態度、信念亦即對法治價值、法治要素、法官等的認識、 評價、反映以及要求等的泛稱,是法治所有社會內涵在人們心目中的映射與回應。法治觀 的核心是法治的實質價值觀與法律權威觀。前者主要是指人們關于正義、自由及平等的看 法,后者則重在指人們對法律的感知和信仰。法治觀對于法治社會的形成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它作為人們對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 意識的抽象,對法治的實現具有直接的影響。首先,法治觀是制度創設與政策變遷的前提。 一個國家在法治狀態下的法律制度作為上層建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

6、分,歸根到底是生產關 系的體現與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然而,這種體現為生產關系并為商品經濟發展所推動甚 至決定的法律制度要成為現實,就必須首先要以法治觀念的形式通過人們的頭腦。“在社 會歷史領域內進行活動的,全是具有意識的、經過思慮或憑激情行動的、追求某種目的的 人;任何事情的發生都不是沒有自覺的意圖,沒有預期的目的的。”“就個別人說,他的行動的一切動力,都要通過他的頭腦,一定要轉變為他的愿望的動機,才能使他行動起來。” 就此而言,如果人們不先形成科學的法治觀念,就不可能創制科學的法律制度;同樣,如果人們不先經過科學法治觀念的洗腦,也不可能通過政策遷或制度創新,把一種法律制度提 升到一個新的、更

7、為科學的高度。其次,法治觀還可以起到一種特殊的作用,即彌補法律的缺陷。歷史上一直存在人治 與法治之爭,人治論者反對法治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法律是僵化、死板且不可能 周詳、全面和完備無遺的,而人治則可以避免法治的這一缺陷。例如,柏拉圖就認為,治國的最佳方略在于賢人治國,而最好的賢人就是了解善或代表知識的哲學家,“用法律條 文來束縛哲學家一一國王的手腳是愚蠢的,就好象是強迫一個有經驗的醫生從醫學教科書 的處方中去抄襲藥方一樣。”“法律任何時候都不能完全準確地給社會的每個成員作出何為善德、何為正義的規定,也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絕對運用于所有問題的規則。 因此,最高理想的方法并不是給予法律以最高權威

8、, 而是給予賢主名君以最高權威。”一言以蔽之,尚法不如尚智,尚智不如尚學。 現代的不少法學家們也發現了法律的各種缺陷,如僵化性、保守性等等。但法治論者卻并未因此 就否定法治,他們在承認法律具有上述這些弊病的同時認為,要克服這些缺陷與弊端,最 理性的方法絕不是實行人治,而是力行法治,因為人治所造成的危害要遠遠大于法律上述 弊病和缺陷所帶來的危害。法治論者指出,一方面,立法者在科學法制觀念的引導下,可 以不斷地制定、修改和矯正法律,為人的自由的實現設定更為廣闊的空間;另一方面,司法者與執法者(亦即法律的操作者)可以遵從法律的精神,公正地處理相關的糾紛,解決法律 所規定的不周詳之處,近代英美等國家所

9、創行的判例法或衡平法就是依據法治觀念來克服 法律過于僵化、保守等弊病的科學、有效機制之一。法治觀對法律制度、法治狀態的制約首先并主要是通過成熟、健全的公民心態對法律 制度、法治狀態的制約來實現的。正如歐內斯特 ?比埃里所指出的:“實現政治自由的最大 危險不在于憲法不完備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關心。”“民眾對法律、尤其是憲法的冷漠和麻木,最終會導致在冷冰冰的世界里窒息憲法和法律,使憲法和法律成為 漠不關心的犧牲品。因而,當人們在談到法律時說:這和我有什么相干 ?那我們就可以料定 法治的不幸遭遇。” 法律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公眾的信任:對立法者的信任,對法 官、檢察官、警察、獄政人員

10、的信任,對法律制度的信任等等。沒有這些信任,人們就不 會產生對法律的巨大熱情,也不可能會把法律奉作神圣的東西并忠誠于法律,從而也不會 形成一個法治的社會。二、科學法治觀的主要內容:以科學發展觀為視角法治觀對于法治社會建構的意義是極為重要的,正確而理性的法治觀能夠引領一國法 治化的進程,使其法制建設少走彎路,而錯誤或感性的法治觀則可能會把人們導入歧途, 使法制不但無益于社會的發展,反而極有可能成為社會前進的“絆腳石”。因此,樹立科 學的法治觀,將我國社會引向真正的法治之路,便成為我國社會法治化過程中所面臨的一 個基礎性問題。然而,或許是由于過去長期受人治的毒害以致對法治過于渴望的緣故,抑或是由于

11、我們缺乏走法治化道路的經驗的緣故,目前我國公眾對法治的認識還存在很多誤 區,以致于總是有意無意地將法治等同于立法。這客觀上造成了我國立法漸愈膨脹的發展 勢頭,已經對我國的法治化進程帶來了及其嚴重的負面影響。在這種背景下,探討法治觀 的內容以及科學法治觀的基本要求的意義也就不言自明了。那么,何為科學的法治觀呢?筆者認為,既然法治是一個融會多重意義的綜合概念和社會理想,法治觀作為法治所有社 會內涵在人們心目中的映射與回應,顯然也不是且不可能是一種只包含個別內容的觀念。以此為立足點,科學的法治觀應當是一個圍繞依法治國而形成的、綜合的、融會多重意義 的社會觀念體系,在這一觀念體系中既應當包含法制 (這

12、里僅指意義上的法律制度)觀,也 應當包括立法觀、執法觀、司法觀、守法觀等多個具體方面的觀念與意識。具體而言:(一)要樹立科學的法制觀1 .要科學地看待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法治的首要要求,是法治觀對現代立法在靜態法律制度的一個內在要求。 要科學地看待有法可依,首先就要樹立法治社會必須要有完善的法律可以遵守的這樣一種 理念。所謂有完善的法律可以遵循,是指國家應當高度重視和加強立法工作,根據建設中 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要求,逐步而及時地創制我國現代化建設所需要的法律和制度,并 不斷加以完善,使之成為一個健全而完善的法律體系,以使我國的各項工作都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具體言之:首先,要有法律可以遵循。

13、在當前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國當代社會 主旋律的情勢下,我國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很多社會關系都需要借助立法來加以調整。為此,我國立法者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適時地創制法律、廢止已經過時的法律或 補充、修改原本不完善的法律,以使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夠得到法制的有效保障, 使我國城鄉、區域、經濟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關系以及對內改革和對外開放外等發 展理論中的各個方面都能夠得到統籌兼顧。其次,所遵循的法律應當完善的法律。當前, 依法治國已經作為我國的基本戰略方略而被明文載入憲法修正案,力行法治已經成為我國 當今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而力行法治的前提首先是要有法律可以遵循,因為只有先有可 供

14、遵循的法律,我們才能依照法律的規定去行事,也才能依照法律的規定去實踐法治社會 這一宏偉目標。然而,另一方面,有法律可以遵循僅僅是力行法治最起碼的一個基礎性要 求;要真正實現法治,僅僅做到有法律可供遵循顯然是不夠的, 力行法治一個更高層次的要 求應當是有完善的法律可供遵循。這就意味著可供遵循的法律的內容應當是適應我國社會 發展的實際需要的,應當能夠解決社會發展過程中所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其對社會關系的規范和調整應當是全面而完整的。否則,即便有了可供遵循的法律,我們 也依舊無法實現法治一一至少是無法實現我們所致力于追求的、真正意義上的法治。2 .要科學看待法律的作用社會生活本身是無限復

15、雜的,其具體細節更是立法者無法完全認識也無法預料的。”事無巨細的立法不僅會嚴重地限制人們的自由,而且也會損害法律本身的權威。”因此,法治并不等于嚴刑峻法。在這方面,對法律的一種過分功利主義的態度對法治本身也是有害 的。所以,無論是作為公眾,還是作為立法機關,都必須科學地看待法律的作用,不能把 法律看成是能夠包治社會百病的良方,認為法律無所不能,立法應無所不在,凡事都依賴 法律。事實上,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僅僅是所有社會行為規范中的其中一種,其功能 是有限的,因此,不可能事事都要去立法,而忽視道德、倫理、政策、紀律等其他社會調 控規范的建設與運用。止匕外,目前我國社會正處在由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

16、轉型的法治轉型 期,受傳統觀念的影響,還存在一些以權壓法、以情代法或以政策、鄉規民約等消解法的 非法治現象。這是轉型時期必然會出現的一些現象,我們對此應進行理性的分析,不能因 此就認為法律實際上并沒有什么作用,更不能因此而對法治失去信心。相反,應當樹立這 樣的觀念:就因為現在我國還不是(或至少不完全是)一個法治社會,所以才需要我們為法 治社會的目標而努力。(二)要樹立科學的立法觀具體來說,就是要做到科學立法。科學立法是法治觀對現代立法在動態方面的一個基 本要求。具體來說,首先是立法要具有必要性,要適應保障社會關系穩定發展以及實現人 與社會全面、綜合和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需要。為此,需要重視立法論證

17、和立法規劃工作。立法論證與立法規劃是立法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其目的是保證立法適合調整現 實社會關系的需要,并保證立法的進程與我國的宏觀經濟戰略與社會戰略相一致。立法是 一項很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它產生于社會的實際需要。當某一類社會關系發展到特定歷 史階段時,必然會引發一些新的問題,這時,通常需要國家通過立法來對這種社會關系加 以規范,以保障其所引發的社會問題的解決,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然而,由于社會生活 的復雜性,很多時候,經常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即某一立法看似具備了立法的必要性,但 實際上立法的時機還遠未成熟,而如果在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倉促進行立法,經常會引 發更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因

18、此,為了保障立法的科學性,需要立法者在立法之前充分作好 立法的論證工作。止匕外,立法作為國家有權機關制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活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需要依據不同階段的不同需要有步驟、有根據地逐步進行,在什么階段該立什么法、 具體分幾個步驟進行這些立法等等,均需要立法者進行合理的規劃。否則,在該立法時沒 能立法或者在不該立法時錯誤地進行了立法,都會影響立法本身的實效,使立法達不到應 有的經濟與社會效益。可見,立法論證與立法規劃對于立法工作而言,都是極為重要,必 不可少的。根據立法首先應具有必要性的要求。對于應當要創制、修改、補充或廢止的法 律,應當加以嚴格論證和科學規劃,既不能急于求成、急功近利,也不

19、能保守僵化、裹足 不前。當前,隨著我國對法制的日漸重視和強化,人們對法律的期望值正在日漸升高,已 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我國的立法建設并紛紛就我國的立法建設獻言薦策。然而,另一 方面,對法律的過高期望同時也意味著我們可能會無意識地將一些本該由道德、政策或其 他社會規范來調整的社會關系人為地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之內,使得法律介入一些本不該 由其介入的領域,開始變得無所不包。例如,有些學者所提出的我國應當對兒童營養膳食 進行立法的建議就是一個很顯然的例子,該建議以保障兒童的健康成長為由,主張對我國 的兒童營養膳食問題進行立法,但實際上,兒童營養膳食問題能否保障的關鍵并不在于立 法保障的空位或失利,而

20、在于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還沒有發展到可以為這樣一部法律 提供現實社會基礎的程度。因此,對這類立法建議,立法者顯然應當審慎考慮,否則,就 無法保障立法的科學性。其次,立法的名稱要科學。科學的立法首先應當具有科學的名稱,對于相同層次的立 法,立法者在制定時應當冠以相類似的名稱,而不宜在名稱上相去太多。然而,就目前來 看,我國的現有立法在這一方面做的還非常不足。在法律名稱的選擇和使用上比較混亂, 許多立法文件名稱不能反映其法律效力,出現名稱同而效力異或效力同而名稱異的現象。 僅以地方立法為例,當前我國地方立法的明暢可謂五花八門,據統計,有條例、通則、簡 則、規程、規則、規定、方案、決定、通知、辦法

21、、意見和通告等 13種之多。如此眾多的 名稱無疑會給人們理解各個立法的效力帶來困難,從而影響立法的權威。對此,在今后我 國實踐法治的過程中應當給予足夠重視。(三)要樹立依法嚴格執法的科學執法觀嚴格執法是我國法律實施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科學發展觀在現代法治化進程中的內 在基本要求之一。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有接近 80%勺部分是要依靠行政執法來完成的, 因此,行政執法已經成為我國法律得以貫徹實施的一個主要方面。而行政執法的上述地位 決定了行政執法必然會對我國法律的信用乃至權威及整個法制的實現都帶來直接的影響。具體來說,如果行政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不能夠正確行使職權,專橫擅斷,不依照法律的實 際規定辦

22、事,甚至濫用職權,以權代法,以情代法,或故意違法執法,則法律最初通過正 規程序(即立法程序)向廣大人民群眾所做出的承諾就會得不到兌現,其信用就無法體現出 來,其權威就會受到質疑,而其內容也就會成為空文;而反之,如果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 都能夠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完全依照法律的明文規定和真實精神辦事,則法律作為一種 正規的承諾,實際上也就得到了真正的履行。這樣一來,就樹立了法律“立而有信”、“言 出必行”的良好形象,法律就相應地贏得了人民群眾的好感和信任,并相應地樹立起了自 己的信用與權威。從理論上來說,“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得到統一、規范和有效地實施,離不開 執法者的嚴格、忠實執法。然而,

23、由于體制等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國的執法機關中還存 在著嚴重的不適應嚴格執法要求的現狀。例如,人員的素質較差,執法的水平偏低,不勝 任執法的需要以及執法紀律不嚴、不能夠對違法執法者加以及時追究,甚至還經常會發生 違法執法的情況。這在實踐中對我國法律信用的缺失產生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以震驚 全國的“孫志剛案”為例,筆者以為,該案所暴露出來的問題首先便是我國執法部門的嚴 重違法執法問題。因為我國1982年制定的原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中并沒有 規定負責收容遣送的工作人員可以對被收容遣送者進行毒打,相反,我國民法總則中 反而明確規定了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而為了保障這一權利的實現,刑法中甚至

24、還專 門設置了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孫志剛案”的發生實際上并不是由 于我國沒有一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而引發的,而是由于有關人員 無視他人的生命,濫用法律所賦予自己的神圣職權導致的。而該案發生的一個直接惡果就 是使人們對我國法律“懲罰犯罪, 保護人民”的莊嚴承諾產生了質疑,對我國法律的權威及我國目前所力行的法治的目標表現出了失望。所以,筆者以為,加強我國的執法建設, 規范我國的執法現狀,應成為當前我國法治化進程中最為迫切的重要任務之一,而相應地,樹立科學的執法觀念就成為當務之急。(四)要樹立公正司法的科學司法觀樹立科學的司法觀也是法治觀的一個基本內涵。公正司法

25、是我國法律適用的一項基本 原則,是我國法律得以貫徹實施的保障,也是法治的具體要求之一。由于司法活動關系著 法律內容的實現,所以,它對法治的實現也有著直接的影響。一般來說,如果司法者以法 律為標尺,依法公正司法,正確、合理、及時地處理了案件,真正貫徹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等原則,從而平等而公正地保護了廣大人民合 法權益,則人們會出自本能地去信任法律,依賴法律,并會自覺地將法治作為其所信仰、 倚賴并樂于為之追求的理想社會目標與社會秩序。相反,在司法者沒有公正司法的情況下,法律所本應具有的保障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就會得不到有效地體現,人們對法 律所本應具有良

26、好的感情也就會逐漸淡化,以致會視法為惡法而不愿遵守,從而為法治的 實現帶來困難。柏拉圖在法律篇中曾經寫道:“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但是,如 果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安置一個不稱職的官吏去執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那些法的價 值就會被掠奪了,并使得荒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嚴重的政治破壞和惡行也會從中滋 長。”近年來,我國大力推行的司法改革極大地改善了以往司法實踐中相對較為普遍和嚴 重的司法不公現象,但在某些地方,由于司法人員自身的素養及地方權力對司法的不當干 預,司法不公問題依舊存在,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法制的實效,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我國 社會法治化的進程。而導致這一問題出現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國所具有特殊人事管理和 考評體制(例如,法院等司法機關的財政要受制于各級政府, 而且要在退伍專業軍人的安置 方面承擔一定的義務),另一方面則與相關的司法者沒有樹立公正司法的司法觀有著密切關 系。為此,在我國今后的法治化進程中,應當高度重視和強化公正司法的司法觀念,加強 對司法者法治觀念和法治精神的培養和教育。(五)要形成自覺守法的科學守法觀培養公民的守法意識,在全社會形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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