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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目錄第一章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基本規定2一、匯算清繳的涵義和范圍2二、匯算清繳的時間和內容2三、匯算清繳的資料要求3四、匯算清繳的計算4五、匯算清繳的行政法律責任6第二章 外企所得稅匯算清繳重點政策7一、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7二、資產的稅務處理9三、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11四、彌補虧損的政策12五、財產損失的稅前彌補13六、獲利年度的確定13七、匯總納稅的規定14八、特別項目或行業的規定15九、境外已納稅款的扣除19第三章 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的差異分析21第四章 涉外企業所得稅操作系統23一、系統簡介23系統介紹23特定術語23二、軟件安裝24安裝前的準備241.硬件

2、環境242.軟件環境24安裝軟件241.安裝所得稅申報系統242.升級其他系統組件27三、使用軟件28啟動系統28功能介紹281.申報系統數據文件管理282.編輯申報數據界面303.報表編輯部分的功能介紹30應用操作361.企業相關信息維護362.系統其他操作41重要說明安裝軟件請您使用光盤,也可以網上下載網址: 操作系統授權碼: GN1SFMAC4-5NHEFH2S-TNX7GYIE4(請您注意區分數字、字母和字母大小寫)常見問題答疑:點擊公司網站進入深圳服務區 第一章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基本規定一、匯算清繳的涵義和范圍(一)匯算清繳的涵義。匯算清繳是指在外資稅法規定的時

3、限內,企業填寫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并自核自繳應補繳的稅款后,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年度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并辦理年度所得稅多退少補事宜,對所有參加匯算清繳企業的資料進行匯總、情況分析和工作總結的行為。 (二)匯算清繳的范圍。凡在納稅年度內已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的企業,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的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也不論企業是核實征收還是核定征收,除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外,均應按照外資稅法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二、匯算清繳的時間和內容(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間要求1、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填寫

4、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抵免所得稅額、境外應補所得稅額,并應依其全年實際應納稅額減除已預繳的所得稅額,自核自繳應補繳的稅額;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可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2、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對企業的年度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一般性審核,并辦結企業年度所得稅多退少補事項。3、總機構或負責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營業機構(以下簡稱匯繳機構)所所得稅匯總或合并申報后,應于每年5月31日

5、前為企業開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總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企業年度或合并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企業所屬各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將該證明及其年度申報表和會計報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4、各地稅務機關應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成匯算清繳的資料歸檔、數據統計、匯總以及總結等各項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及有關報表。(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要內容1、企業應首先按照辦法的規定,自行調整、計算本納稅年度的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實際應納所得稅額,自核本納稅年度應補(退)所得稅稅款并繳納應補稅款。2、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報送的申報表及其它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后,下

6、發匯繳事項通知書,辦理年度所得稅多退少補事宜,并進行資料匯總、情況分析和工作總結。三、匯算清繳的資料要求(一)報送時的要求根據辦法要求,企業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報表、資料:(1)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2)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表(3)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查賬報告(4)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管理需要,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二)報送前應確認的資料同時辦法還要求,企業在進行年度所得稅申報前,應檢查下列事項是否已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審核或確認:1、享受稅收優惠情況2、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項目3、企業有關會計核算方法的改變情況;4、其他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項目。四、匯算清繳的計算(一

7、)稅率的基本規定(二)應稅所得額的規定 1、應稅所得額的概念(1)納稅年度的概念,外資細則第八條明確指出,納稅年度是指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由于關、停、并、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為一個納稅年度。(2)收入總額的概念,應稅所得額是以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為計算依據的,而各項收入存在著跨年度的客觀情況。(3)成本費用等可扣除項目的概念成本:成本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納稅人必須將經營

8、活動中發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工資: 外資企業所得稅對工資的規定顯然不同于內資企業所得稅,外資細則第二十四條要求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應當報送其支付標準和所依據的文件及有關資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但是企業不得列支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職工的境外社會保險費。三“金”兩“費”: 三“金”兩“費”是對企業為職工提取和繳納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退休養老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的簡稱。業務招待費: 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蛘?,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

9、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壞帳損失: 外資細則第二十五條對外資企業提取壞帳準備規定: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額(不包括銀行間拆借),或者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從該年度應稅所得額中扣除。借款費用: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準予列支。企業借款用于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或者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原價。本條第一款所說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利

10、息。 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捐贈外資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據實列支。技術研發費: 國稅發【1999】173號文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外資企業技術開發費的扣除問題作出了專門的規定。指出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含50%)抵扣當年度的應稅所得額。向總機構繳納的管理費: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向其總機構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總額、分攤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并附有注冊會計師的查證報告,準予列支。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

11、其分支機構合理分攤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三)稅額扣除 1、政策抵免,就是指外企購買國產設備抵免增量稅額的規定。財稅字200049號文規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外企購買國產設備可以抵扣增量稅額。2、境外所得稅的扣除,外資細則中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對境外稅額的扣除做了詳盡的規定。 (1)所說的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納稅后又得到補償或者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 (2)境外所得依照外資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所得,依照外資稅法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所應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

12、應稅所得額后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即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不分項計算。 (3)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于依照外資細則規定計算出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稅額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4)上述規定,僅適用于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外資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扣除稅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原件,不得用復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納稅憑證作為扣除稅額的憑據。五、匯算清繳的行政法律責

13、任對于外企在匯算清繳中所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辦法(即:國稅發200313號文)中第十三至第十五條做了如下規定:1、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或報送資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按規定時限補報。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申報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報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核定其年度應納稅額,責令其限期繳納。企業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見附件3)后,應在規定時限內繳納稅款

14、。 2、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稅款滯納的,應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企業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在繳納稅款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第二章 外企所得稅匯算清繳重點政策一、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一)區域性稅收優惠法規來源適用地區適用企業優惠稅率外資稅法第七條第一款經濟特區外商投資企業15%設立場所的外國企業經濟技術開發區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外資細則第七十三條高新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外資稅法第七

15、條第三款、國稅發1999132號在全國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生產性外上投資企業外資稅法第七條第二款沿海經濟開放區、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等三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24%國稅發1999172號中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2002年前15%注: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1、機械、制造、電子工業; 2、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 3、冶金、化學、建材工業;4、輕工、紡織、包裝工業;5、醫療器械、制藥工業; 6、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7、建筑業;8、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9、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

16、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10、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二)行業或項目的稅收優惠企業類型優惠前提優惠待遇法規來源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石油、天然氣、稀有和貴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除外)經營期在10年以上兩免三減半外資稅法第八條及其細則第七十五條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兩免三減后10年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產品出口企業兩免三減后,當年出口產品產值占總產值70%以上的,減半征收,但不得低于10%外資稅法第6條及其外資細則第68條外資稅法第8條及其外資細則第75條先進技術企業兩免三減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3年減半征收,但不得低于10%從事港

17、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五免五減半在海南設立的從事能源、交通建設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浦東設立的從事能源、交通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經濟特區設立的服務性外商投資企業10年以上,投資額在500萬美金以上的一免兩減半外資稅法第八條及其外資細則第七十五條的第四款和第五款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10年以上,外資資金超過1000萬美金的(三)再投資退稅的稅收優惠根據外資稅法第十條和國稅發200049號精神,再投資退稅的稅收優惠如下:1、 投資退稅的一般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

18、企業,經營期限不短于五年的,經稅局審核,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2、 投資退稅的特別優惠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應提供審核部門相應證明),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設在海南的企業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海南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短于5年的,經審核批準,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所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但是,若再投資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沒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3、 投資退稅的計算公式在投資的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地

19、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比例4、 投資退稅的辦理期限外國投資者必須在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1年內,持載有其投資額、投資期限的增資或出資證明,向當地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四)政策抵免的優惠(具體內容見第一講)二、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1、固定資產的標淮 外資細則第三十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價在2000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過兩年的,可以列為流動資產進行核算,按實際使用數列為費用支出。2、固定資產的計價,外資細則

20、第三十一條指出固定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準。 3、固定資產的折舊(1)折舊計提時間。外資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當月起,停止計算折舊;從事開采石油資源的企業,在開發階段的投資,應當以油(氣)田為單位,全部累計作為資本支出,從本油(氣)田開始商業性生產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 (2)折舊計提殘值。外資細則第三十三條指出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百分之十。(3)折舊計提方法。第三十四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需要采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由企業提出

21、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準。(4)折舊計提年限。 房屋、建筑物,為二十年; 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十年; 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五年。 關于折舊年限,第三十六條又規定,從事開采石油資源的企業,在開發階段及其以后的投資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可以綜合計算折舊,不留殘值,折舊的年限不得少于六年。(二)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1、無形資產的確認外資細則中的第四十六條確認了企業無形資產的內容,即為:企業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2、 無形資產的計價上述第四十六條還規定了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

22、以原價為準。具體指:受讓的無形資產,以按照合理的價格實際支付的金額為原價;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額為原價;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3、 無形資產的攤銷外資細則第四十七條明確指出,無形資產的攤銷,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在協議、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該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三)遞延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1、遞延資產的確認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在以后年度內分攤的各項費用。除了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以外,主要是企業的

23、開辦費。2、 遞延資產的攤銷外資細則的第四十八條規定,從事開采石油資源的企業所發生的合理的勘探費用,可以在已經開始商業性生產的油(氣)田收入中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籌辦期發生的費用,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同時指出,所說的籌辦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四)存貨資產的稅務處理即為外資細則中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的內容。前一條指出,企業的商品、產成品、在產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貨的計價,應當以成本價為準。三、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一)關聯企業的認定外資細則中的第五十

24、二條既是對外資稅法第十三條的解釋,也是對關聯企業的概念的明確,指出:凡是與企業有以下之一關系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一律視為關聯企業。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二)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稅務調整細則中第五十二條到五十八條,特別隨后頒布的國稅發1992242號文從調整范圍和調整辦法兩個方面,對關聯企業轉讓定價中常見的五種業務進行稅務調整。1、購銷業務。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不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進行調整:2、資金融通。第五十五條

25、指出,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其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3、提供勞務。第五十六條專門規定,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勞務,不按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和支付勞務費用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類似勞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對此國稅發1992242號也作了進一步的補充,即:參照類似勞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對關聯企業之間的勞務費用進行調整,要注意企業與關聯企業間提供的勞務及與非關聯企業之間提供的勞務,在業務性質、技術要求、承擔的責任、付款條件和方式等方面的可比性。4、財產轉讓。第五十

26、七條規定,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不按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費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進行調整。5、管理費的支付。外資細則第五十八條強調指出企業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6、壞賬損失。關聯企業之間的往來賬款本不得確認為壞賬,但是考慮到實際經濟活動中,關聯企業之間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國稅函2000945號文件最后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應允許債權方企業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三)關聯企業的稅務管理根據國稅發199859號即:關聯企

27、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的規定,對關聯企業有如下的管理規定。1、在納稅年度內,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有業務往來的,應在報送年度所得稅的同時,附送外商投資企業和我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往來情況年度報表。2、當地稅務機關在審核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時,有權要求企業提供有關交易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3、當地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上述資料時,應以書面通知。企業在接到通知后60日內報送。4、企業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報送或拒絕報送有關交易價格、費用標準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依照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以處罰。5、對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不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所得額的,當地稅務機關有權

28、做出判定和調整,并據以征稅。調整方法按外資細則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辦理。6、當地稅務機關對企業轉讓定價進行調整時,應將調整金額、性質書面通知被調整企業。7、對企業轉讓定價的調整一般限于被審計、調查的納稅年度的應稅所得。其審計、調查、調整一般應自納稅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內進行。如調整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0年。8、對企業轉讓定價調整的所得,企業不作相應賬務調整的,其關聯方取得的超過沒有關聯關系所應取得的數額部分,視同股息分配,該股息不享受外資稅法第19條所規定免稅所得稅的優惠。其關聯方取得的所得如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不得調整已扣繳的預體所得稅。9、企業如對轉

29、讓定價調整有異議的,必須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先繳納稅款,后按外資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行政復議,同時要提供有關價格、費用等資料。否則稅務機關不予受理。10、對企業轉讓定價的調整,涉及執行稅收協定條款的,依照稅收協定規定執行。四、彌補虧損的政策彌補虧損的政策來自外資稅法第十一條和國稅發2000152號文件的內容,可歸納如下:1、外資稅法的第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2、關于預繳季度所得稅時以前年度虧損處理的問題,該文件規定:

30、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外資稅法規定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時,首先應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彌補虧損后有余額的,再按其所適用的稅率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3、匯總企業的虧損彌補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總或合并申報我國境內各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企業所得稅時,當某些機構發生虧損,首先應用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進行抵補;若沒有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可用與虧損機構相近稅率機構的盈利進行抵補。五、財產損失的稅前彌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80號)第十條“取消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審批的后續管理”

31、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審批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046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可以在發生當期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取消上述審批后,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的,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其財產損失的類型、程 度、數量、價格、損失理由、扣除期限等做出書面說明,同時附送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資料等,若涉及由企業外部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附送企業外部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時,應就企業財產損失進行重點檢查。對企業列支的財產損失,凡沒有提供上述情況說明資料的,又沒有

32、辦法實際取證,可以進行納稅調整。我局2000年3月13日頒布的國稅發200046號文件同時停止執行。六、獲利年度的確定(一)外資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開始獲利的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外資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二)國稅發1995121號對上述第第七十六條作了進一步的解釋說明。該項規定可以用下圖來直觀地表示:開始獲利年度企業當年實際經營期是否不足6個月當年是否獲利不能作為獲利年度否否是是企業是否盈利不能作為獲利年度作為獲利年度否是從下年開始作為獲利年度減免期限從企業獲利年度開始連續計算

33、,不因為中間虧損而推遲七、匯總納稅的規定對于匯總納稅的政策規定,主要是以外資細則的相關條款(第89至93條)為基礎,輔以國稅發2000152號共同構成的。具體規定總結如下:(一)外資細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外國企業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所涉及的營業機構適用不同稅率納稅的,應當合理地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稅所得額,按照不同的稅率繳納所得稅。這里所說的各營業機構,有盈有虧,盈虧相抵后仍有利潤的,應當按有盈利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發生虧損的營業機構,應當以該營業機構以后年度的盈利彌補其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利潤的,再按該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同時,其彌補額應當按為該虧損營業機構抵虧的營業機構所適用

34、的稅率納稅。但是,第九十二條又規定,當負責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的營業機構不能合理地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稅所得額時,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對其應納稅的所得總額,按照營業收入比例、成本和費用比例、資產比例、職工人數或者工資數額的比例,在各營業機構之間合理分配。第九十三條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在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時,比照本細則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二)國稅發2000152號,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對各營業機構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時盈虧相抵處理的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處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總或合并申報我國境內各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企業所

35、得稅時,當某些機構發生虧損,首先應用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進行抵補;若沒有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可用與虧損機構相近稅率機構的盈利進行抵補。(三)由于總公司或母公司(以下簡稱總機構)征收地和成員企業管理地的不一致,征收與管理脫節,加之層次多,操作復雜,監管難度大,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漏調和稅款流失。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在今年頒布的規程中強調了匯總申報納稅的管理。(1)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總或合并申報后,應于每年5月31日前為納稅人開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總或合并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所屬各營業機構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將該證明及其年度申報表和會計報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36、(2)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對企業的匯總或合并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時發現其所屬營業機構的疑點,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可以向該企業的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出營業機構稅務事項協查函 ,該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構應負責就協查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函復結果。(3)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或稅務檢查中,發現營業機構有少報收入或多列成本費用等所得稅的問題,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出營業機構稅務處理聯絡函。(4)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按照辦法第七條規定對營業機構就地征收稅款或調整免稅期所得或調整虧損額的,應及時將征收稅款額及應稅所得額調整額以營業機構稅務處理聯絡函

37、通知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應稅所得額及應納稅總額作相應調整,并在應補(退)稅額中減除已在營業機構所在地繳納的稅款額。為了方便理解,外資成員企業匯總納稅的計稅方法列表如下: 案例年度分機構A利潤(設:T=30%)分機構B利潤(設:T=24%)應納稅2001年利潤100萬-50萬(100-50)×30%2002年利潤40萬120萬40×30%+(120-50)×24%+50×30%八、特別項目或行業的規定(一)對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投資業務若干稅收問題的處理由于投資業務的特殊性,(94)財稅字第083號文件對外資企業從事此

38、項業務的稅務處理,作了專門的規定。1、對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投資公司)適用稅收優惠問題(1)投資公司按照有關法規從事投資業務及與投資有關的其他業務(包括為接受其投資的企業提供管理、培訓、代理等服務業務),不屬于外資稅法第七條、第八條及其外資細則第七十二條所規定的生產性企業范圍,不應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待遇。(2)由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資公司,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股息),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可視同外國投資者,并依照外資稅法和外資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2、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以非貨幣資產進行投資的稅務處理問題外商投資企業經過有關部門

39、批準,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及其他非貨幣資產向其他企業投資的,其投資資產經投資合同認定的價值與原賬面凈值之間的差額,應視為財產轉讓收益,計入企業當期應稅所得額。如為凈收益,且數額較大,計入當期應稅所得額計算納稅有困難,經企業申請和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平均分期轉為應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3、關于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稅所得額的計算問題(1)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投資業務,應合理、準確地分別計算境內投資收益和經營業務收入,以及各自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2)根據外資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從其境內投資的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可不計入本企業應稅所得額,但與該投資有關的

40、可行性研究費用、投資貸款利息支出、投資管理費用等投資決策實施中的各項費用和投資期滿不能收回的投資損失等,不得沖減本企業應稅所得額。(3)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取得的除上款所述境內投資利潤(股息)以外的其他各類所得,應依照外資稅法規定計算納稅。(二)對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若干問題稅務處理由于房地產業務的特殊性,國稅發1999242號對此作了專門的規定,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如下問題進行如下處理:1、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委托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其位于我國境內房地產的,應按境外企業向購房人銷售的價格,作為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銷售收人,

41、計算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2、上述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應提供完整、有效的憑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費用列支。但實際列支的數額,不得超過房地產銷售收人的10。(三)對企業重組問題的有關稅務處理主要是根據國稅發199771號的精神進行處理的。1、合并的稅務處理(1)資產的計價的處理。凡合并后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 應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稅所得額時,經申請何審核后按逐年調整或綜合調整兩種方法之一進行調整。(2)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處理。合并前各企業剩余的定期減

42、免稅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適用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合并后的企業應劃分計算相應的應稅所得額。對其中剩余減免稅期限不一致的業務相應部分的應稅所得額,分別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對不適用稅收優惠的業務的應稅所得額,不享受優惠。2、分立的稅務處理(1)資產計價的處理。分立后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應按分立前企業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不得以企業為實現分立而對有關資產等項目進行評估的價值調整其原賬面價值。凡分立后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應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稅所得額時,按照本規定第一條有關企業合并的“資產計價的處理”款項中規定的方法予以調整。(2)稅收優

43、惠的處理。對分立后的各企業,應分別根據其生產經營情況,依照外資稅法及其外資細則及有關規定,確定適用減低稅率及承續享受分立前企業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3)前期虧損的處理分立前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按分立協議的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業分擔的數額,可在外資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分立后的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3、股權重組的稅務處理。股權重組就是企業的股東(投資者)或股東持有的股份金額或比例發生變更,具體包括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形式。對股權重組的稅務處理分以下情況進行。(1)股權轉讓收益的處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其擁有的企業的股權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應依照外資稅法及其外

44、資細則有關規定,計算繳納或扣繳所得稅。中國境內企業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損失,可在其當期應稅所得額中扣除。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而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 (2)股票發行溢價的處理。企業發行股票,其發行價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價部分,為企業的股東權益,不作為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企業清算時亦不計入應納稅清算所得。(3)以利潤(股息)購買股票適用再投資退稅優惠的限定。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取的利潤(股息)購買本企業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業股票,不適用外資稅法有關再投資退稅的優惠規定。(4)股權重組的企業有關稅

45、務事項的處理。對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后的營業活動應作為延續的營業活動進行稅務處理。企業在股權重組后,依有關法律規定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或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對其有關事項進行以下稅務處理: 企業不得按為實現股權重組而對有關資產等項目進行評估的價值,調整其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的賬面價值。凡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應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稅所得額時,按照上述企業合并的“資產計價的處理”款項中規定的方法予以調整。 企業按照外資稅法及其外資細則及有關規定可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待遇,不因股權重組而改變。股權重組后,企業就其尚未享受期滿的稅收優惠繼續享

46、受至期滿,不得重新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外資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在股權重組后逐年延續彌補。4、資產轉讓的稅務處理。所謂資產轉讓是指:企業轉讓本企業的或者受讓另一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包括商譽,經營業務及清算資產)。企業轉讓,受讓資產,不影響轉讓,受讓雙方企業的存續性。對資產轉讓涉及的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1)資產轉讓收益的處理。企業取得的資產轉讓收益或損失,應依照外資稅法及其外資細則及有關規定,計入其當期應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2)受讓資產計價的處理。受讓方所受讓的各項資產,可按該各項資產的實際受讓價,計入受讓方有關資

47、產賬目。如受讓資產項目繁多或者與商譽或經營業務一并作價受讓,不易分別計算各項資產受讓價的,可以按有關資產在轉讓方賬面的凈值,計入受讓方有關資產賬目;其實際受讓總價與該有關資產賬面凈值的差額,可作為商譽或經營業務的受讓價金額,單獨列為受讓方的無形資產,在資產受讓之日起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資產受讓后的企業剩余經營期不足十年的,在企業剩余經營期內平均攤銷。(3)稅收優惠的處理。 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在資產轉讓后未改變其生產經營業務的,應承續其原稅收待遇,其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不得因資產轉讓而重新計算減免稅期。資產轉讓或受讓一方企業,在資產轉讓后改變了生產經營業務的,凡屬原適用有關稅收優惠的

48、業務改變為非適用優惠業務的,在資產轉讓后不得繼續享受該項稅收優惠;凡屬原不適用有關稅收優惠的業務改變為適用優惠業務的,可享受自該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的稅收優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優惠。(4)前期虧損的處理。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在資產轉讓前后發生的經營虧損,各自在外資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內逐年彌補。不論企業轉讓部分還是全部資產及業務,企業經營虧損均不得在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間相互結轉。 5、其它規定(1)重組后內外資比例不符合外資稅法要求的,按如下兩種情況處理:一是重組后原來外資沒有退出的,不需按外資稅法第八條規定補交已經減免的稅款;第二種情況是外資實際退出的而不滿足稅收優惠前提的,按外資稅法補

49、繳已經減免的稅款。(2)外國企業發生以上業務的參考以上處理方式進行。九、境外已納稅款的扣除根據外資稅法第十二條及其細則第八十四條的內容,可知外資企業的境外所得已納稅的扣除方法如下:(一)法律依據外資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是境外所得稅可扣除的法律依據。該條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二)扣稅范圍外資細則第八十四條進一步對扣除稅款范圍作了確定。闡明了外資稅法第十二條所說的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的具體內容,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

50、包括納稅后又得到補償或者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三)計算方法細則第八十四條確定了扣除稅款的計算方法。指出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所得,依照外資稅法和外資細則的有關規定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所應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即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不分項計算,其計算公式是: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外資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四)補扣期限對于補扣期限,細則第八十五條指出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于依照本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計算出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

51、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稅額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五)適用范圍以上規定,僅適用于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外資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扣除稅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原件,不得用復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納稅憑證作為扣除稅額的憑據。第三章 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的差異分析項目會計處理規定稅務處理規定固1、因為更新改造調整而固定資產價值和并計提折舊1、修理費可當期扣除;定2、改良支出,折舊未提完了的則增加固定資產,否則作為遞延資產;資3、修理費如

52、果符合稅法三個條件的,視為改良支出產2、大修理費應當在下次大修理之前均攤作為遞延資產處理3、受贈的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和入賬1、出售給職工的房屋不計提折舊;2、受贈的可計提折舊。4、減值準備計提不得計提存1、領用發出計價可以采用后進先出經審批可以用此方法。貨2、企業的存貨應當在期末按熟低法,對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的差額,計提跌價準備要求按成本計價,并不承認跌價準備3、基建福利領用的,按成本和增值稅之和計價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作計稅收入處理在建 工程試運行收入沖減工程成本試運行收入應當并入總收入納稅。無1、攤銷期限:按合同、法律、受益期限三個順序確定。攤銷期按:合同、法律、不低于10年的順序進

53、行。形資2、自制的商譽不計價,外購的和自制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款計價。不論商譽怎么形成,均不能計價和攤銷。產3、計提減值準備未規定此項可計提減值準備短1、股利和利息,應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是已計入“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的現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1、可不記入收入總額,同時相關費用成本也不得扣除期投2、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照成本和市價熟低計量,對市價低于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跌價準備2、在計算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短期投資跌價準備。資即沒有計提投資減值準備之說3、投資收益的處理(參見長期投資)1、    可以不計稅,但相關成本也不得計費用;2、

54、0;   非貨幣資產投資視為財產轉讓收益要計稅。長1、長期投資按權益法核算不論做什么處理,從境內取得的利息股息可以不作為收益,同時各項相關的費用也不得作為抵扣項目期投資2、股權轉讓損失計入投資收益3、期末應當按賬面價和可收回價熟低計量,差額應當計提減值準備4、股權投資的差額按一定期限攤銷5、以非貨幣資產的換入和換出計價非貨幣投資收益視為財產轉讓收益,計入企業當期應稅所得額。6、利息計收入國債利息可不計入應稅收入,但成本可以計費用;國債未到期轉讓的,轉讓收益要求計稅。管1、業務招待費歸類并一次計入當月損益5和3(服務業以500萬,其他以1500萬為臨界點)理2、按應收款和應收

55、票據等款項計提壞賬準備 從事信貸、租賃業務的可計提不過3%的壞賬3、存貨跌價準備計提未規定計提此項跌價準備費4、研發費年增加10%的可以加成扣除用5、總機構管理費不得向關聯企業支付;其他應提供相應證明6、無形資產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無合同、法律規定的,攤銷期不得少于10年7、開辦費,先在長期費用中歸集,開始生產經營當月一次性計入當月損益應該在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次月起至少5年內攤銷8、保險費:作為費用支出境內工作人員在境外投保的保費不得列支費用9、盤虧損失應在減去賠償后計入當期管理費須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應付1、發放工資計提時并計入相關成本經過審核可以據實列支工資預收、應付、其他應付賬款A01償債的、債轉股的、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以其差額作為資本公積,或者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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