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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模擬試題:票據法 一、 選擇題(215)1、法國票據法的主要特征是特別注重票據的( )A、信用功能 B、流通功能 C、匯兌功能 D、融資功能2、下列哪個票據關系是輔助票據關系( )A、出票關系 B、背書關系 C、保證關系 D、付款關系3、下列哪個票據行為屬于基本票據行為( )A、出票行為 B、背書行為 C、保證行為 D、付款行為4、下列哪個記載事項屬于有害記載事項( )A、不得轉讓 B、貨到后支付 C、支票的出票地 D、外幣支付5、下列哪個票據喪失的補救方法屬于臨時性補救措施( )A、掛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示訴訟6、下列哪些屬于票據的作用 ( )A、匯兌作用 B、流通作用 C、
2、信用作用 D、融資作用7、下列哪些屬于民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A、票據返還關系 B、票據原因關系 C、票據預約關系 D、票據資金關系8、下列哪些選項屬于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 )A、書面 B、簽章 C、記載事項 D、交付9、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的方法包括 ( )A、提示票據 B、作成拒絕證書 C、時效中斷 D、背書轉讓10、下列哪些匯票屬于變式匯票()、對己匯票、指己匯票、付受匯票、己受己付匯票11、下列哪些背書屬于特殊轉讓背書()、限制背書、回頭背書、期后背書、空白背書12、下列哪些情形會導致匯票的期前追索()、匯票被拒絕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匯票被拒絕
3、付款13、下列哪些選項屬于拒絕證書( )A、拒絕證明 B、退票理由書 C、醫院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證明 D、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證明14、下列哪些選項屬于票據法的基本特征( )A、強制性 B、技術性 C、國際性 D、營利性15、下列哪些選項屬于票據善意取得的要件( )A、從無處分權人處取得票據 B、依照票據法規定的權利轉讓方式取得票據 C、取得票據是為善意 D、給付了相應的對價二、名詞解釋(44)1、追索權2、利益返還請求權3、空白票據4、公示催告三、簡答題(83)1、票據行為的特征2、票據行為代理的要件3、背書的特征四、論述題(15)論票據的抗辯五、案例分析(15)甲縣宋某與
4、乙縣A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約定:A公司收購本地菜籽油5萬斤出售給宋某,單價6元/斤,總價款30萬元。合同簽訂半個月后,A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夏某致電宋某謊稱菜籽油已經準備好,讓宋某攜銀行匯票來提貨。經宋某申請,甲縣農行向宋某簽發了以宋某為收款人、金額為30萬元的銀行匯票一張。宋某立即攜帶該匯票和解訖通知趕到乙縣提貨。宋某到達乙縣后,夏某以對宋某所持匯票的真假表示懷疑,需找銀行內部熟人驗票為由,將匯票和解訖通知騙到手后,私刻宋某印章并在該匯票的第一背書人欄簽章,在第一被背書人欄記載“A公司”字樣,然后在“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第二背書人欄均加蓋了A公司公章和夏某私章(簽章與預留銀行
5、簽章相同)。夏某持該匯票、解訖通知和進帳單向乙縣農行提示付款,乙縣農行經審查后將款項解付到A公司在該行開立的存款賬戶,后夏某將資金轉出攜款逃匿。宋某遂起訴乙縣農行要求其承擔違規解付的票據責任。原告(宋某)訴稱:1、原告的簽章為夏某所偽造,背書行為實際為夏某作出,背書應當認定無效,A公司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不是合法持有人;2、A公司在第二背書人欄進行了簽章行為,而第二被背書人欄是空白,票據背書不連續。因此,乙縣農行向A公司解付票款,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票據責任。被告(乙縣農行)答辯:1、根據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文義性和獨立性,其承擔的是形式上的審查義務,宋某背書是否有效不影響其它票據行為的效力;2、根
6、據票據背書的功能、內容和方式,該匯票背書連續。因此,被告解付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票據責任。試分析本案票據法律問題。參考答案:二、 選擇題(215)1、C2、D3、A4、B5、A6、ABCD7、BCD8、ABCD9、ABC10、ABCD11、ABC12、ABC13、ABCD14、ABCD15、ABCD二、名詞解釋(44)1、追索權:指當票據到期得不到付款或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兌或發生其他法定原因,持票人向票據上所有義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法定利息以及法定必要費用的權利。2、利益返還請求權:指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因時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續而消滅時,該持票人可以向因此在實質上獲利的出票人、承兌人或背書人,在
7、其所受益的限度內,請求償還該利益的權利。3、空白票據:又稱空白授權票據,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時有意將票據上除簽章以外的其他應記載事項不記載完全,授權收款人及其后手在以后予以補充完全的票據。4、公示催告:指失票人在喪失票據后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本身相分離的一種制度。三、簡答題(83)1、票據行為的特征答:票據行為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除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共同特征外,還具有它自身的特征:票據行為具有要式性,票據行為屬于要式法律行為,它必須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格式要求;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票據行為不因票據基礎關系得瑕疵或無效而受影響;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在具備法定形式的票據上所實施
8、的各票據行為,各自獨立產生法律效力,某一票據行為的無效或瑕疵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票據行為具有文義性,票據行為的內容完全以票據上記載的文義為準,即使票據上記載的文字與實際情況不符,仍然應當以文字記載為準,不允許票據當事人以票據文字以外的事實或證據,來對票據上的文字記載作變更或補充。2、票據行為代理的要件答:票據行為的代理,是指票據代理人根據本人的授權,在其代理權限范圍內在票據上載明被代理人的名稱及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A、票據行為代理的形式要件:代理人必須在票據上表明被代理人的名義;代理人必須在票據上明確記載為本人代理的意思;代理人必須在票據上簽章。B、票據行為代理的
9、實質要件:必須存在票據行為;代理人必須具有票據代理權限。3、背書的特征答: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其特征包括:背書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必須先由票據的出票行為,然后才有票據的背書行為;背書是持票人所為的一種票據行為;背書的主要目的在于轉讓票據權利;背書具有不可分性,持票人背書轉讓票據權利時,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進行轉讓或將票據金額進行分割轉讓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背書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背書時附加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四、論述題(15)論票據的抗辯答: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票據抗辯一般分為兩大類,即物
10、的抗辯和人的抗辯物的抗辯又稱絕對的抗辯或客觀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基于票據本身的事由可以對所有的票據債權人提出的抗辯,這種抗辯的效力不因持票人的變更而受影響。物的抗辯又分為兩類:1、一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一切票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票據上因欠缺票據法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或票據上記載了不得記載的事項而使票據無效的抗辯;對不依票據上的記載而提出請求的抗辯;票據債權已消滅或票據已失效的抗辯;票據因法院做出的除權判決而被宣告無效。2 、特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一切票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欠缺票據行為能力的抗辯;無權代理的票據行為的抗辯;票據偽造或變造的抗辯;欠缺票據權利保全手續的抗辯;票據權利因時效屆滿而消
11、滅的抗辯。人的抗辯,又稱相對的抗辯或主觀的抗辯,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票據債務人與特定持票人之間的關系而產生的抗辯。也分為兩類:、一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特定票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票據債權人欠缺實質上受領票據金額資格的抗辯;票據債權人欠缺形式上受領票據金額資格的抗辯;票據債權人惡意取得票據因而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抗辯。、特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特定票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原因關系無效或不成立的抗辯;欠缺對價的抗辯;基于當事人之間特別約定的抗辯;欠缺交付行為的抗辯。物的抗辯是基于票據自身原因而發生的,無論票據怎樣流轉,該種抗辯事由都會存在;而人的抗辯是基于特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而發生的,該種抗辯只能對直接當事人主
12、張,因此,票據法限制票據債務人對非直接當事人主張這些抗辯事由。票據抗辯限制的主要內容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票據抗辯限制還存在例外情形,我國票據法明文規定,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亦即持票人存有惡意時,票據債務人可以自己與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五、案例分析(15)甲縣宋某與乙縣A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約定:A公司收購本地菜籽油5萬斤出售給宋某,單價6元/斤,總價款30萬元。合同簽訂半個月后,A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夏某致電宋某謊稱菜籽油已經準備好,讓宋
13、某攜銀行匯票來提貨。經宋某申請,甲縣農行向宋某簽發了以宋某為收款人、金額為30萬元的銀行匯票一張。宋某立即攜帶該匯票和解訖通知趕到乙縣提貨。宋某到達乙縣后,夏某以對宋某所持匯票的真假表示懷疑,需找銀行內部熟人驗票為由,將匯票和解訖通知騙到手后,私刻宋某印章并在該匯票的第一背書人欄簽章,在第一被背書人欄記載“A公司”字樣,然后在“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第二背書人欄均加蓋了A公司公章和夏某私章(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夏某持該匯票、解訖通知和進帳單向乙縣農行提示付款,乙縣農行經審查后將款項解付到A公司在該行開立的存款賬戶,后夏某將資金轉出攜款逃匿。宋某遂起訴乙縣農行要求其承擔違規解付的票
14、據責任。原告(宋某)訴稱:1、原告的簽章為夏某所偽造,背書行為實際為夏某作出,背書應當認定無效,A公司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不是合法持有人;2、A公司在第二背書人欄進行了簽章行為,而第二被背書人欄是空白,票據背書不連續。因此,乙縣農行向A公司解付票款,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票據責任。被告(乙縣農行)答辯:1、根據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文義性和獨立性,其承擔的是形式上的審查義務,宋某背書是否有效不影響其它票據行為的效力;2、根據票據背書的功能、內容和方式,該匯票背書連續。因此,被告解付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票據責任。試分析本案票據法律問題。答:本案圍繞兩個焦點問題展開:第一,原告背書的簽章系偽造,是否構成原
15、告對被告的抗辯?第二,A公司在第二背書人欄進行了簽章行為,而第二被背書人欄是空白,是否構成匯票背書不連續?下面分別就這兩個焦點問題進行分析。第一、原告背書的簽章系偽造,不構成原告對被告的抗辯。1、所謂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票據法第第十三條)。在A公司持有匯票時,根據匯票上的簽章,A公司為債權人,原告為債務人,票據抗辯表現為原告根據法律規定,否認A公司的票據權利的行為。票據法第十二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A公司是以欺詐的形式惡意取得匯票,根據法律規定,對該匯票不得享有
16、票據權利,原告享有對A公司的票據抗辯。而匯票經背書轉讓后,會產生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限制的效力,學理上成為抗辯的切斷。抗辯的切斷的法律目的為特別保護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法理根據為票據的無因性、文義性和獨立性:(1)、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票據行為不因票據基礎關系得瑕疵或無效而受影響;(2)、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在具備法定形式的票據上所實施的各票據行為,各自獨立產生法律效力,某一票據行為的無效或瑕疵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3)、票據行為具有文義性,票據行為的內容完全以票據上記載的文義為準,即使票據上記載的文字與實際情況不符,仍然應當以文字記載為準,不允許票據當事人以票據文字以外的事實或證據,來對票
17、據上的文字記載作變更或補充。票據具有無因性、文義性和獨立性等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是由票據的信用、流通功能決定的,是票據作為信用工具在流通中的內在要求。隨著經濟的發展,票據已經發展為一種重要的信用工具,在交易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票據一經進入流通領域后,付款人便無從知道持票人為何人,更不可能知道持票人基于何種原因持有票據,因此,票據的信用功能必須建立在安全的基礎上,交易主體客觀上要求規避交易風險,對風險有一個確定的預期,使之成為有法律保障的可期待的信用。規避這一風險的有效措施就是增強票據的外觀效力,不問取得原因(無因性),僅依據票據的外觀確定其效力(文義性)。只要票據外觀上符合法律要求,就
18、認定票據有效,除非證明持票人為惡意取得。由于票據的流通價值在轉讓中能得到最大體現,票據的轉讓行為是一種常見的票據行為,如果因票據無效而不能兌現,經過多次轉讓后,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將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必然要求各票據行為之間的獨立(獨立性)。法律通過引入抗辯的切斷制度,賦予持票人對抗票據債務人的權利,從而保障持票人的票據權利,確保交易安全。票據法第第十三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該條即規定了我國票據抗辯的切斷及例外制度,即除證明持票人為惡意外,票據一經轉讓,便產生抗辯的切斷。因此,A公司在將匯票
19、轉讓給被告后,原告(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被告(作為代理付款人,通過向原告支付票款后,取得該匯票權利,此時被告為持票人)的前手A公司之間的抗辯事由(A公司欺詐取得原告的票據并偽造原告的簽章)對抗被告。而且被告作為持票人,不可能知曉原告對A公司存在抗辯事由,因此不構成抗辯的切斷的例外。2、付款人得形式審查義務,票據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該條規定了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僅承擔形式上的審查責任,只需審查提示付款人的身份和票據簽章形式上的連續,至
20、于提示付款人是如何取得票據,背書實質上是否真實,則不是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審查義務。鑒于以上分析,原告所訴稱的第一條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代理付款人)對A公司取得票據是否惡意,原告背書的簽章是否是A公司偽造等實質性內容,不具有審查義務。基于該條理由,不能要求被告承擔票據責任。第二、本案匯票背書連續性問題分析根據票據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對票據背書是否連續的審查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法定義務。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錯誤地將背書不連續的票據予以解付,則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票據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
21、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第三十一條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持票人通過背書行使票據權利,被背書人取得及行使票據權利的合法形式為背書的連續。所謂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條規定:“依照票據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連續背書的第一背書人應當是在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據持有人應當是最后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背書只要具備形式上的連續性就發生票據權利證明效力;
22、權力轉移效力;權利擔保效力。本案匯票背書在形式上表現為:1、匯票從原告轉讓給被告;2、第一背書人欄為原告的簽章,原告是匯票上記載的收款人;3、提示付款時,A公司為最后的持票人,而且是最后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原告為背書人,A公司為被背書人);4、第一被背書人欄記載被背書人為A公司,A公司持票向被告提示付款時,在“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以其簽章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符合支付結算辦法第六十六條“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進帳單送交開戶銀行”之規定,轉讓匯票的背書人(原告)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的簽章依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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