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規劃規定_第1頁
修武規劃規定_第2頁
修武規劃規定_第3頁
修武規劃規定_第4頁
免費預覽已結束,剩余14頁可下載查看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修武規劃規定 修武規劃規定( ( 修改) ) 修武縣城市建筑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附錄 1 附錄 2 附錄 3 目 錄 總則 建筑規劃設計 建筑間距 建筑退讓 建筑高度和景觀控制 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及臨時建筑 建筑基地、綠地和停車 附則 制訂依據 名詞解釋 計算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修武縣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和有關規范、規定,結合修武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修武縣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范圍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及

2、其室外裝飾裝修工程。 第四條 本規定所定標準,為建筑規劃管理的基本標準。編制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設計等,應符合本規定。各項建筑工程,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根據城市規劃有關規定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二章 建筑規劃設計 第五條 建筑工程的規劃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建筑工程的規劃設計系指總平面規劃設計和建筑單體設計。 第六條 建筑工程的規劃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以及本規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配套設施等控制指標的應當符合規劃技術條件確定的各項要求。 第七條 建筑工程規劃設計內容及要求 (一)修建性詳細規劃一般

3、應有以下內容: 1.總平面規劃圖; ? 場地的區域位置。 ? 場地的范圍(用地和建筑物各角點的座標或定位尺寸、道路紅線)。 ? 場地內及四鄰環境的反映(四鄰原有及規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場地內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樹名木、歷史文化遺存、現有地形與標高、水體、不良地質情況)。 ? 場地內擬建道路、停車場、廣場、綠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與用地界線(或道路紅線、建筑紅線)及相鄰建筑物之間的距離。 ? 擬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稱、出入口位置、層數與設計標高,以及地形復雜時主要道路、廣場的控制標高。 ? 指北針或風玫瑰圖、比例。 ? 根據需要繪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圖: 功能分區、空間組合及景觀分

4、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車流的組織、停車場的布置及停車泊位數量等)、地形分析、綠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設等。 2.彩色渲染圖(含透視圖、鳥瞰圖、夜景照明效果圖)或模型; 3.日照影響分析結論報告; 4.交通影響分析報告; 5.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6.豎向規劃設計; 7.文字說明; 8.設計單位出圖專用章以及注冊師章。 (二)建筑單體方案設計一般應有以下重要建筑的設計方案一般不應少于三個。 第三章 建筑間距 第九條 建筑間距系指兩棟相鄰建筑主體外墻之間的最小距離。 第十條 建筑間距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日照、消防、環保、管線敷設、國家安全、建筑保護、衛生、建筑環境以及土地合理 4 利用等因素

5、。 第十一條 多層及多層以下居住建筑間距 1.平行布置時的間距,不得小于 1.1h,其中舊區改建的項目高層與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 1.高層與高層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在滿足國家規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離不得小于表 1 所列值。 表 1 (單高 位:米) 2.高層與高層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在滿足國家規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離不得小于表 2 所列值。 表 2 垂直布置的高層居住建筑山墻寬度應小于等于 16 米,大于 16 米時其間距按平行間距要求控制。 3.高層與高層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時,在滿足國家規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離不得小于表 3 所列值。 表 3 (單位:米) 注:山墻

6、開啟窗洞時,距離應適當放大。 4.高層與高層居住建筑對角布置時,對角最小控制距離按并 6 列布置間距控制。 5.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間距 ? 當兩棟建筑的夾角小于或等于 30?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要求執行。 ? 當兩棟建筑的夾角大于 30?、小于或等于 60?時,其最窄處間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時間距的 0.8 倍。 ? 當兩棟建筑的夾角大于 60?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間距控制。 第.條 高層、多層、低層居住建筑混合區域 1.高層與多、低層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在滿足國家規范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離不得小于 20 米。 2.高層與多、低層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最小控制距離為 13 米。 3.

7、高層與多、低層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時,山墻間距不少于 13 米并同時滿足消防要求,山墻有居室窗戶的應適當加大。 4.高層與多、低層居住建筑對角布置時,對角最小控制距離按并列布置間距控制。 5.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間距 ? 當兩棟建筑夾角小于等于 45 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的間距要求控制。 ? 當兩棟建筑夾角大于 45 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的間距要求控制。 第十四條 (一)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間應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3 小時的標準要求; (二)大中小學教學樓應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 3 小時的標準要求; (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其居住

8、 空間應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 3 小時的標準要求; (四)幼兒園、托兒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學用房應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 3 小時的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 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的間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東(西)側時,參照居住建筑間距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側時,其間距應滿足消防、安全、環保要求,最小距離不得小于 13 米。 第十六條 非居住建筑間距要求應滿足消防、安全、環保要求。 第十七條 當相鄰建筑所處場地有地形高差時,其建筑間距要求應適當考慮高差因素。 第十八條 居住建筑底層為商業、車庫等非住宅用房時,日照影響分析以住宅層的窗底標高為基準。 第十九條 被遮擋日照建筑只考慮主

9、要朝向,當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過有效日照時間所規定的角度范圍的不做日照影響分析。 第二十條 規劃區沿建筑用地邊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鐵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文物、綠地保護區范圍沿建筑用地邊界建筑物,其離界距離按以下規 8 定控制,但離界距離小于消防要求時,應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離界距離在滿足被遮擋建筑間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相鄰地界投影的垂直距離不大于 9 米,且其最小控制離界距離不得小于表 4 所列值。 表 4 建筑物退離建筑基地邊界距離控制指標表 (二)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離界距離,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 0.7 倍,且不得小于 3 米。

10、(三)多、低層住宅次朝向寬度大于 15 米、高層住宅次要朝向寬度大于 16 米時,離界距離按主朝向控制。 (四)在雙方相鄰產權人協商達成協議后,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退界距離可適當調整。 第二.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除經詳細規劃另有規定的,其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最小控制距離不得小于表 5 所列值: 表 5 建筑后退道路規劃紅線最小距離控制指標表 注:建筑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按建筑物臨道路一側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線與道路紅線的距離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 100 米的,應相應加大后退距離,具體標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離按表 5 所列指標的 0

11、.5 倍控制,且最小值為 5 米。 (三)高層建筑裙房部分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按主體退讓距離的 2/3 控制。 (四)沿道路規劃紅線兩側有綠化帶設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讓距離從綠線算起。 (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屬設施,退讓規劃道路紅線最小距離,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 0.7 倍,且不得小于 3米。 (六)除滿足上述規定外,同時應符合第五章規定。 第二十四條 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博物館、大型商場、賓館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應滿足停車、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小于 25 米,并應留出臨時

12、停車或回車場地。 第二十五條 圍墻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于 0.5 米;大門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于 3米。 第二十六條 歷史街區和傳統街道兩側的建筑在滿足消 10 防、交通、管線敷設前提下,依據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可適當減少。 第二十七條 沿河(渠)道規劃藍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長期保留的河道規劃線)兩側,或沿河道規劃藍線外綠化控制帶外側的建筑物其后退河(渠)道規劃藍線的距離,除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均不得小于 7 米。 第二十八條 沿鐵路兩側新建、擴建建筑工程(直接為鐵路服務的設施除外),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高速鐵路兩側的建筑工程與最近一側鐵路邊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 50

13、米;鐵路干線兩側的建筑工程與最近一側鐵路邊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 30 米;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的建筑工程與最近一側鐵路邊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 15 米;鐵路兩側的圍墻與最近一側鐵路邊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 10 米,且圍墻的高度不得大于2.5 米。鐵路兩側的建筑工程、圍墻與鐵路路基坡腳的距離不得小于 5 米。 (二)鐵路兩側的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最近一側鐵路邊軌的最小距離應征求鐵路主管部門意見后確定。 (三)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 5 米 35110 千伏 10 米 154330 千伏 15

14、米 550 千伏 20 米 2.市區和城鎮人口密集地區,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路中心線距離應符合電力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指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向外兩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建筑高度和景觀控制 第三十條 建筑高度不應危害公共空間安全、衛生和景觀,建筑物高度除須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建筑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應按城市規劃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條 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飛機場、氣象臺、廣播電臺、電視臺以及其 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的建(構)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15、。 第三.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和保護性建筑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下列建筑物的地上層數設定: 1.無電梯的住宅不應超過六層; 2.中學教學樓不應超過五層; 教學樓不應超過四層; 3.小學 4.托兒所幼兒園教學、生活用房不應超過三層; 5.老年人建筑層數宜為三層及三層以下,四層及四層以上應 12 設電梯。 第三十五條 多層住宅長度不宜超過 80 米,高層住宅長度不宜超過 60 米。 第三十六條 沿城市道路、建設用地的圍墻宜用綠籬、透空圍欄等形式,其高度不宜超過 1.8 米。 第三十七條 主次干路兩側的建筑應符合景觀要求 ,不得臨街布置有礙市容觀瞻的煙囪、鍋爐房等建(構)筑物。建筑物不準擅自外擴、改門、改

16、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造型和立面。 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裝修、粉刷,其裝修標準、裝飾材料、色彩、 第三十八條 格調及所要設置的牌匾、楹聯、霓虹燈等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裝飾面應及時清刷、翻粉。 第三十九條 穿越城市規劃區范圍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及臨時建筑 第四十條 居住區級居住區應規劃建設大型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獨立建筑),建筑面積應在 1000 平方米以上,具有獨立設施配套體系和管理體系,服務項目齊全,具備為居民提供專業性服務的能力和條件;小區級居住區應規劃建設中型社區服務中心(獨立建筑),建筑面積應在 800 平方米以上,具有獨立設施配套體系和管理體系

17、,服務項目多樣,具備為居民提供完善的社區服務的能力和條件;組團級居住區應規劃建設小型社區服務中心,建筑面積應在 500 平方米以上,具備為居民提供普通需求的能力和條件,未達到組團級的居住區按組團級居住區配建。 第四十一條 臨時建筑是指建筑層數必須控制在二層以下(包括二層),不得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 第四十二條 臨時建筑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不得轉讓、買賣、交換,不得擅自改建為永久性建筑。臨時建筑使用期滿后,應自行拆除,使用期建筑基地、綠地和停車 第四.條 基地機動車出入口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離,自道路紅線交叉點量起不應小于 70m; (二)與人行橫道線

18、、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橋)的最邊緣線不應小于 5m; (三)距地鐵出入口、公共交通站臺邊緣不應小于 15m; (四)距公園、學校、兒童及殘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應小于 20m。 第四十四條 小區建筑基地 14 第四十六條 位于舊區改建的建筑基地確實難以達到本章規定要求的,經市城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管理部門同意,可將屋面地栽綠地面積(每塊不得小于 100?)折算成地栽綠地面積,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地面綠地面積; m屋面地栽綠地面積; n有效系數(見表 6)。 表 6 列要求: (一)地下車庫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點不應小于 7

19、.50m; (二)地下車庫出入口與道路垂直時,出入口與道路紅線應保持不小于 7.50m 安全距離; (三)地下車庫出入口與道路平行時,應經不小于 7.50m 長的緩沖車道匯入基地道路。 第四十八條 各類建筑均須按表 7 所列指標設置相應的機動車停車場。 第四十九條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應就近設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層車庫,地上停車面積不宜少于總停車面積的 10%,同時不宜大于 20%。 沿街獨立商業建筑應保證商業建筑規劃地下停車面積不小于總停車面積的1/2(道路停車面積不計算在非機動車停車場按有關規定設置。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在特定地區或特殊情況下,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時,規劃行政

20、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審批時,可從綜 16 合因素考慮提出建筑間距、退讓、高度的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 1998 年 3 月 27 日市政府批準的修武縣城市建筑規劃管理暫行技術規定及 2021 年 12 月 29 日印發的修武縣城市建筑規劃管理暫行技術規定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第五.條 本規定有效期為 5 年。 附錄 1 制 訂 依 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附錄 2 名 詞 解 釋 的建筑,低層居住建筑為一至三層。 一、低層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 10 米 二、多層建筑:指高度大于 10 米,小于、等于 24 米的建筑,多層居住建筑為四層至八層。 三、高層建筑:指高度大于 24 米的建筑,高層居住建筑為八層(不含八層)以上。 四、裙房:指與高層建筑緊密連接,組成一個整體的多、低層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過 24 米,超過 24 米的,按高層建筑處理。 五、建筑間距:指兩幢相鄰建筑主體外墻面之間的最小距離。在計算坡屋面建筑間距時,應視坡屋面坡度大小而定(詳見附錄 3)。 六、建筑高度:建筑室外地面以上主體建筑的高度。 七、大型商場:指單層建筑面積在 5000 平方米及以上,總營業建筑面積在 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業建筑。 附錄 3 計 算 規 則 18 一、建筑間距的計算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