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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企業規章制度設立合法性范本 企業規章制度設立的合法性范本 篇一:企業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企業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企業規章制度,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并根據企業自身特點制定的明確勞動條件、調整勞動關系、規范勞動關系當事人行為的各種規章、制度的總稱。不管企業規模大小,亦無論其管理基礎是強是弱,均有自己的規章制度。企業規章制度在勞動關系的調整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企業賴以管理的重要依據,是維持企業正常運轉的基本保障之一。 ?但是企業規章制度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不僅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引發的勞動爭議爭議中一旦被認定無效,也給企業帶來很大損失。如何使企業規章制度更好地規范員工的行為,發

2、揮其應有的作用,是企業管理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在勞動合同法剛剛實施的大背景之下,本文試圖根據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規章制度的新規定以及其他勞動法規的規定,在法律的視角下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及制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分析,以明確企業規章制度中合法與違法的界限,以期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有所幫助。 ?一、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影響 ?歷經四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通過,202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對傳統的企業勞動用工制度和管理體制進行了比較徹底的改革,也賦予了企業新的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使的性質發生了改變 ?勞動合同法第 4 條第 2 款規定

3、:"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從"平等協商確定'的用語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不再是企業單方面決定,而需要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梢姡浩髽I規章制度的制定已由用人單位的"單決權'變成了與工會或職工代表的"共決權'。 ?(二)新法對規章制度制定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 ?從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規章

4、制度的規定來看,法律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對制度的提出、審查、平等協商、公示等均做出明確規定,如未按照法律要求制定出的規章制度,將面臨無效風險。 ?二、企業規章制度的法律地位 ?(一)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是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第一款也做出了相同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對上述問題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成為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新的法律依據。其次,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

5、度的通知是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政策依據,該通知明確規定了企業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和企業規章制度的審查及備案制度。 ?(二)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從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角度來看,法律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是強制性的,用人單位建立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的權利更是企業的義務。這就決定了,企業規章制度要受到法律的約束。為了防止企業濫用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權侵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法律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還規定了監督和制裁辦法。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作出類似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同時,企業通過規章制度管理員工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盡管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的用工給予了比較多的規制,但是,法律也賦予了用人單位很多權力。 ?勞動法第 3 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勞動法第 25 條及勞動合同法 第 39 條規定,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7、,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為企業規章制度的效力提供了法律保障。企業規章制度依法制定后,在本單位范圍內對全體職工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從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第 40 條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也可以看出:很多情況下法律把權力賦予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如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錄用條件'可以在企業的錄用制度中予以明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更明顯的直接和規章制度有關;"重大損害'的界定標準也在用人單位,即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中規定"重大損害'的標準;"勞動者同時和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8、9;(簡稱"兼職'),兼職的態度也是看用人單位的態度,即是否允許勞動者兼職,關鍵看用人單位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允許員工兼職,可以建立兼職申報制度。再如第 40 條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屆滿解除勞動合同,看似和規章制度無關,其實是有關系的,如醫療期的工資標準可以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樣也是看似與規章制度無關,其實也是與企業的規章制度有關系,如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界定可以在用人單位的績效考核制度予以明確。 ?由此可見,法律將很多權利權力賦予企業通過規章制度予以行使,需要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9、?(四)企業規章制度是發生勞動爭議時的有效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14 號)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也就是說,在企業規章制度內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者違反該規章,法律將支持企業規章制度所設定的法律后果。 ?三、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分析 ?(一)企業規章制度的程序生效要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合法的規章制度應經過以下程序: ?審核提出程序平等協商程序公示程序 ?1、首先,審核是否屬重大事項,

10、重大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提 出,重大事項包括: ?(1)勞動報酬、 ?(2)工作時間、 ?(3)休息休假、 ?(4)勞動安全衛生、 ?(5)保險福利、 ?(6)職工培訓 ?(7)勞動紀律 ?(8)勞動定額管理 ?(9)其他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 ?2、其次,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或應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3、最后,應當依法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 4 條第 4 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該規定,公示為企業規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條件。 ?(二)備案原則 ?勞動部關

11、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新開辦用人單位應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并在正式開業后半年內將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不按規定期限報送備案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該通知確立了企業規章制度的備案制度。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設定企業規章制度必須備案的程序要求,企業規章制度是否備案,只涉及行政管理問題,并不影響企業規章制度的效力。 ?四、對企業規章制度內容的合法性分析 ?(一)關于企業規章制度內容的法律要求 ?我國目前尚無專門關于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律。但勞部發1997338 號文件規定,勞

12、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列舉式地規定了企業規章制度所包括的內容。 ?但除此之外,企業認為有必要確定為規章制度的規定,也可以成為規章制度的內容,對此,法律并無禁止性規定。 ?(二)企業確定違紀事項的法律尺度 ?1、首先企業規章制度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這是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基本要求,企業規章制度不能凌駕于法律、法規之上,否則,將被認定為無效。但在許多企業規章制度中仍然會有不同程度的違法內容出現: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無條件服從加班安排,在工時、休假、加班等方面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基本標準;規定女職工被錄用

13、后一定期間內不能結婚或懷孕,或規定了女職工懷孕、哺乳期間的不平等待遇等,違反婚姻法或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更有少數企業規定員工上下班搜身檢查、限定如廁時間等嚴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的規章制度內容。這些內容自然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2、規章制度內容不能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內容相沖突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幾乎清一色是資方或代表資方利益的管理層制定的內部規定,是近乎命令式的單方意愿。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雖然有了職工參與的民主程序,但仍然是以企業為主導。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內容則代表契約式的平等協商的約定,更能體現雙方的平等意愿,尤其是體現勞動者的意愿。因此,效力應高于規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二)中也作出相應規定。其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樣就可以避免企業以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的方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 ?3、不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賦予了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內容上較大的自由度,在哪些方面作出規定,怎樣規定,只要法律不明確禁止即可。因此,難免產生合法不合理的規定。企業規章制度要符合.一般的道德標準即公序良俗,也是法律的要求。 ?(三)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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