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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網絡時代關于復制的認定問題摘要在模擬技術條件下,版權與復制相安無事,版權根本能涵蓋所有的復制問題。但隨著數字技術的運用和網絡的遍及,大量作品可以隨意復制,現實中版權對復制的約束在網絡環境下似乎都不存在了。本文研究的對象是網絡環境下復制的認定問題,分析了網絡環境下復制的特殊性及在網絡環境復制被賦予的新意義。對網絡環境下的復制認定進行研究,就不可防止地要對作品數字化和臨時復制進行界定,本文在對作品數字化與臨時復制是否是愛護復制權所要認定的復制行為作出了自己的判斷。以期在有了關于復制明確的認定后,能更好的在網絡時代愛護著作權人的復制權。關鍵字:網絡時代,復制,作品數字化,臨時復制,認定Abstrac

2、tInthesimulationconditions,copyrightandcopycanlivetogether.Copyrightcouldinvolveallofissuesaboutcopybasically.However,withtheuseofdigitaltechnologyandnetworkpenetration,alargenumberofworkscanbefreelycopied,inreality,theconstraintsofcopyrightdoesnotseemtoexistinthenetworkenvironment.Inthispaper,theob

3、jecttalksaboutthecopyproblemsinthenetworkenvironment,analyzethecopySpecificityandreplicationofnewmeaninginthenetworkenvironment.Ifwewanttoidentifyacopyinthenetworkenvironment,wemustbeInevitabletoDistinguishwiththetemporarycopyanddigitalworks.Thispapermakesadeterminationwhetherthetemporarycopyanddigi

4、talworksprotectcopyright.Wecouldprotectcopyrightinnetworktimeafterwegetaidentifiedofcopyclearly.Keywords:networktime,copy,digitalworks,temporarycopy,identify目錄摘要1AbstractII引言1一、關于復制的根本理論1二、復制在網絡時代的特殊性2一網絡環境的特殊性31、網絡是一種特殊媒介。32、網絡是一種虛擬空間33、網絡具有技術的特性。3二網絡環境下復制的特殊性31、復制的廣泛性32、大量的復制不含有行為人的意思因素43、臨時復制的大量存

5、在44、固定方式與模擬復制大為不同45、復制主體身份不明確56、復制本錢低導致傳統版權判定失靈5三、網絡時代復制的認定5一關于作品數字化的認定51、數字技術及作品數字化52、關于作品數字化性質的爭議63、關于作品數字化行為是復制行為的認定7二關于臨時復制性質的認定81、臨時復制的內涵82、關于臨時復制的爭議83、對臨時復制的認定9結語11注釋11參考文獻12引言網絡時代,關于復制的認定問題是復制權愛護的關鍵和前提。復制權,是著作權人眾多經濟權利中的一種。由于復制是對作品的最初始、最根本、也是最重要和最普通的傳播利用方式。【1】其他的經濟權利的實現無一不與其相伴,使復制權成為了各種經濟權利的根底

6、,對復制權的行使是作者行使著作權的集中體現。甚至有學者認為,"版"權法在今天,已不是"印刷"、"出版"權法的意思,而是"復制"權法的意思了,即以愛護精神作品的創作者的復制權為根底的法律。【2】但是,在傳統情況下,復制是一種很明顯而且實現十分困難的行為。要對作品進行復制,需要復雜精密的設備和專門的人才,而這些復制產生的書籍、圖畫等有體的復制件讓我們很容易的就可以知道一次復制行為的發生。在現代,網絡作為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吸引著越來越多的人的目光,作品在這種環境之下進行傳播和利用有著巨大的經濟及社會價值。傳統作品與電子化

7、網絡化的傳播方式廣泛結合,使復制變的極為簡單、快捷甚至不為人所知。對作品的復制既不需要特殊的設備,也不需要專門的人員,任何人使用一臺普通的計算機都可以進行。這在降低了作品的傳播本錢,給著作權人帶來了巨大的利益的同時,也存在著使傳統的復制權在新的環境之下變得含糊而不確定所帶來的危及權利人和社會群眾利益的隱憂。這就需要我們對在網絡這種特殊環境之下的復制。一、關于復制的根本理論復制,是通過某種方式將原作品再現,它是與一定社會時期的科學技術水平密切聯系在一起的,是人類智慧的直接反映。在傳統的情況下,復制主要的伎倆是手抄以及簡單的機械印刷,而現在,隨著高新技術的發展,有形的靜電復印、錄像以及無形的電子復

8、制伎倆大量的涌現。在這種情況之下,在法條中簡單的用規定幾種具體復制方式的定義辦法來界定復制顯然不能適應日新月異的技術進步,不利于對著作權人的全面愛護。國際版權界普遍認為,復制就是指作品被固定下來,保持足夠的穩定性,使之能直接或借助機器和裝置被公眾所觀看、復制或向社會公眾傳播的行為。【3】正是由于這種對復制寬泛理解,在現行的以國際條約和國內法律為主要的依據來界定復制權權利范圍的情況下,大多數法律實例都明確賦予了復制權以寬泛的含義。1996年出現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下列簡稱版權條約在其第一條第四款中明確要求各締約國完全按照1979年伯爾尼愛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下列簡稱伯爾尼公約的有關規定愛護

9、復制權,即按照尼泊爾公約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受本公約愛護的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權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復制這些作品的專有權利"給予復制權以愛護。而在美國和歐盟,"一切直接的或間接的,暫時的或永久的,在線的或離線的,物質的或非物質的復制"【4】都包括在復制權的范疇之內。同樣的,我國雖未參加版權條約,但作為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在參加WTO與世界全面接軌的背景之下,著作權法也作出了相似的規定,"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5】。可以說,雖然不同的法律實例對復制權的表述不完

10、全相同,在一些細節問題上的認識也不盡一致,但是,它們都毫無例外的將復制權作為著作權人的一項根本權利加以愛護,在復制的具體方式辦法及復制件的形式上均大多沒有限制。給予了著作權人廣泛的行使權利的范圍。因此,在網絡時代,而對復制的特殊性,想要讓復制權的愛護不再只是停留在書面階段,就必須對復制有分明而科學的認定。二、復制在網絡時代的特殊性網絡環境下復制權難以界定源于作品的使用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形成與以往極其不同的特點。其中有些特性看似足以顛覆整個傳統版權理論的存在根底。網絡環境下復制的這些特殊性直接影響我們對復制權的理解和認識,也影響著對網絡環境下復制權的界定,是需要認真對待而不容無視的。鑒于這種

11、復制特點的變化是由于環境所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先對造成復制新特征的網絡環境的特點進行總結。一網絡環境的特殊性1、網絡是一種特殊媒介。網絡基于數字技術而形成,數字化是一種普遍現象,一切信息都可以通過數字敘述、傳輸、發明與儲存。隨著帶寬的廣泛運用,信息的交往與交流更為便捷。通過網絡進行的高速復制傳遞,傳統復制是不能與其相提并論的。2、網絡是一種虛擬空間網絡空間是相對于現實物理世界的虛擬社會,是提供各種信息的活動場所。作為人類的第二生存空間,覆蓋和影響了人類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不僅在很大意義上摹擬了現實的社會生活,而且網絡的運行在許多領域都發明了社會生活的新內容、新范式。3、網絡具有技術的特性。網絡

12、是現代科技發展的產物,技術性是網絡的根本特性。網絡的技術性在提供高效便利的同時,也使得人們的活動越來越受制于技術。二網絡環境下復制的特殊性1、復制的廣泛性傳統意義上的復制,大多出現在復制件產生之時,幾乎是一次性完成的,在作品的后續利用中一般不再進行復制。和上述情形不同,作品在網絡中的使用主要是通過網絡設備以及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復制來實現,這種復制是時刻都在進行、無所不在的。以最簡單的網絡瀏覽為例,包含作品數字化信息的數據要經網絡效勞器→網絡傳輸設備路由器、網關等→計算機的網絡芯片網卡、調制解調器等→內存RAM→高速緩存Ca

13、che→中央處理器CPU→高速緩存→內存→顯示芯片或儲存設備,這一路徑復制傳遞,最終復原為可視化符號被用戶所觀看或繼續以二進制的方式儲存。在上述過程中,在至少有下列六種復制發生:網絡設備間的復制;用戶的計算機系統與網絡設備之間的復制;計算機硬盤與內存之間的復制;計算機內存與高速緩存之間的復制;高速緩存與中央處理器之間的復制;計算機內存與顯示芯片之間的復制;從這一簡化了相當步驟的過程中,我們依然可以看出一個簡單操作背后的大量復制。這種復制的廣泛性,也要求與之相對應的復制權有著適應這一特征的權利設定,這顯然是傳統意義上的復制權

14、無法有效解決的。2、大量的復制不含有行為人的意思因素從上文所列舉的大量復制中,我們不難發現,這些復制絕大多數是在相關設備中自動發生并完成的,是這些設備的設計者在行為人使用設備之前預先設計的,是與一定時期的技術發展水平相統一的,其中幾乎不含有行為人的意思因素。雖然行為人在購置使用計算機設備時,有可能了解這些復制行為的存在。但是,除極特殊的情況外,行為人要利用作品,就需要默視這一系列復制的發生,沒有選擇的余地。這種較少的人的意思性和行為人對其行為范圍及后果的不可預知或防止與行為人在其意思支配之下通過一定方式復制作品的行為有著基本的區別,也應該在復制權的設置上有相應的體現。3、臨時復制的大量存在在傳

15、統的復制行為發生后,復制件是在一定的介質上長久的存在的。但在網絡環境中,大量存在的是存在周期僅為幾分鐘甚至幾微秒的復制件,它們的產生就是被學者所廣泛提及的臨時復制問題。但是,對什么是臨時復制仍然存在著較大的爭議。4、固定方式與模擬復制大為不同復制與模擬技術條件下復制大為不同,具體表現如下:1、數字技術使網絡環境下產生大量的臨時性復制(與長久復制相對);2、這些復制是傳輸過程中經由的各個節點計算機的隨機存儲器生成的復制件,其形成往往主體意識無關(與主體意識緊密聯系相對);3、數字化后的作品在復制中與載體的聯系淡化(與固定的、穩定的載體相對),復制只需在計算機上完成,不用將作品固定于傳統介質上加以

16、利用。5、復制主體身份不明確于網絡形成的虛擬社會特點而言,虛擬的身份使權利主體不明確(與權利主體明確相對)。使用者在進行復制使用中難以確定是否屬于版權作品以及作品的權利人是誰。與之相對的侵權主體的也因為環境的虛擬而具有不特定性和隱蔽性(與侵權主體單一相對)。我們較之傳統環境很難將這一虛擬的世界的行為落實到現實中具體存在的對象上。涉嫌侵權的主體范圍既可能是組織也可能是個人,甚至人人都可能成為侵害的版權人復制權利的侵權者。侵權主體隊伍的龐大,非傳統版權下所能比及。6、復制本錢低導致傳統版權判定失靈網絡技術性的根本特征,形成復制的高技術、低難度特點(與低技術、高難度相對)。數字技術的開發雖然極為艱難

17、,但便利的技術卻使得復制易如反掌,即便是完美的作品復制件,其復制本錢在某種意義上說也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這就意味著,作品一旦進入網絡領域后,網絡將其無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遍及性發揮得淋漓盡致,從而大大地削弱了版權的專有性,每個涉嫌侵權的復制者在客觀上以最小的付出蠶食版權人專有的復制權利(與復制權專有性相對),版權人再也無法如以往那樣有效控制他人對其作品的復制使用。網絡環境下復制的這些特殊性導致傳統版權似乎在某些環節失靈。三、網絡時代復制的認定一關于作品數字化的認定1、數字技術及作品數字化在網絡環境下復制權法律問題的研究過程中,研究者們所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作品的數字化定性問題,這也是探討這一特

18、殊媒介下復制與復制權的邏輯起點。因為只有弄清與網絡環境息息相關的數字技術對作品的影響,才能確定能否將數字化作品納入版權法的愛護范疇。首先要明確什么是數字技術及作品數字化。數字技術是相對于模擬技術而言的通信技術、微電子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總稱。數字化主要是指將人類的語言文字轉化為計算機中的二進制代碼。而作品的數字化,就是把作品中所有的信息,如數字、聲音、圖像等都用一連串的二進制代碼來表示,并用數字技術進行轉換處理。換言之,作品數字化的過程就是以計算機為工具,將原作品轉化成二進制代碼后固定在某個載體上的過程。1通過數字技術,將傳統作品(如文字作品、音像作品等)轉化成二進制代碼形式。我們今天探討的網絡

19、環境下的復制權法律問題也正是基于這個技術根底而言的。2、關于作品數字化性質的爭議數字技術對作品的直接影響就是使作品的復制、傳播等利用方式可以不依賴于傳統載體(基于模擬技術的載體)而直接為公眾接觸。則認定作品數字化的行為是否是屬于版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決定著復制與復制權理論能否在網絡環境下繼續發揮作用。假設是否定數字化行為屬于復制行為,那么將網絡環境下的復制阻隔于網絡時代的版權法大門之外。因此,探討網絡環境下復制權的發展,作品數字化問題是其邏輯起點。關于作品數字化的過程到底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法律行為這一問題,目前學術界存在著三種觀點和學說。其一是創作行為說。主張將作品數字化的過程看作是一種再創作

20、過程,它創作出了類似翻譯行為的、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持此觀點者認為,數字化與傳統翻譯行為唯一的區別在于前者是由機器完成的,而后者是由人完成的,"兩者沒有本質的區別"。人類的自然語言在通過機器所辨認的二進制代碼翻譯后,復制作品與原作品不僅在形式上發生了變化,而且凝聚了人的再發明活動的結晶。其二是原作品表現形式改變說。認為作品的數字化不過是將作品以數字代碼的形式固定在諸如磁盤、光盤等有形載體上,改變的不過是作品的表現形式和固定形式,而對作品本身的獨創性并沒有產生任何影響。數字代碼形式應當被看作作品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此說來,數字化作品與傳統作品作為版權法愛護的客體也并無區別,我國

21、版權法規定的版權各項權利內容,也應當同樣適用于數字化作品。其三是復制行為說。認為作品數字化是對原作品的復制,應屬于作品復制的范疇。作品的數字化并沒有產生新的作品,數字化的過程是一種中間技術的過程,完全是二進制代碼的變換,沒有附加作者以外的其他的發明性勞動。這種行為實質上與錄音、錄像的過程無異,都應當屬于復制。持此觀點者認為,作品數字化只是改變了作品存在的形式,在數字化之后,作品內容幾乎得到了全部保留而并沒有被改變。數字化復制與傳統的那些常規性的模擬性復制(如錄音、錄像)只是作品復制方式上的不同,數字化復制的作品依然是原來的作品,只不過是在載體形式或復制技術伎倆上發生了變化。3、關于作品數字化行

22、為是復制行為的認定第一,從目的上說,作品數字化行為的目的就是制作與原作品內容相同的復制品,這是顯而易見的。或者進一步說,數字化恰恰是為了追求與原作品的逼真性,而對作品進行準確無誤、毫無差異地完美復制。第二,從復制方式上說,與傳統復制方式不同,作品數字化有其特定的復制方式。正如音像作品是通過轉換成模擬信號形式后,再將其固定在介質上,作品數字化也就是以計算機為工具,將原作品轉換成二進制代碼后固定于某個載體上的過程。二者并無多大差異。第三,從是否附加了發明性勞動而言,數字化后的作品并未附加更多的發明性勞動。人類的語言文字作品數字化后,以數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的載體形式和使用伎倆發生了變化,并沒有產

23、生新的作品,這種轉換行為不具有版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盡管在有些人看來,復制過程中可能也存在大量發明性的智力勞動,但那僅僅是為了提高復制的質量和效率,并未改變原作品的內容或對作品進行附加發明。此外,按照復制分類的"載體論"分析,復制為三種類型的轉換,即同載體一一同載體,無載體一一有載體,二維載體三維載體。則數字化作品沒有借助任何有形載體是否就不應當被認為是復制行為?有學者否定了這一說法,他們認為復制不應該限于同樣的載體,也不應該限于用同樣的體現方式(示例把文字改為數字形式),"只要最終能夠得到版權所愛護的作品的同樣的體現形式,即原來形式的作品的再現,就應該認為是復制

24、"。綜上所述,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作品數字化應屬版權法意義上的復制。二關于臨時復制性質的認定1、臨時復制的內涵臨時復制是復制,這點毋庸置疑。但它究竟是否是版權法意義上的復制,有待進一步分析。下面,我們從臨時復制的產生著手來認識這一特殊環境下的特殊復制。網絡環境下的復制行為無處不在。進入數字時代后,網絡與數字技術的結合,使得復制行為不再囿于傳統的物質介質存在形式。數字技術的無限復制性,使受愛護的作品一旦進入網絡空間,復制就無處不在。這種新的復制無論是在質量還是在數量上都難以像傳統的復制那樣得到控制。突出表現在下列幾個領域:一是計算機終端在瀏覽網絡信息時在隨機存儲器中產生的臨時性復制;二

25、是網絡中介效勞提供者的計算機系統在用戶信息傳輸過程中臨時產生的自動復制;三是作品在電子系統的正常使用過程中產生附帶的或瞬間的復制件。這些臨時復制是否應歸入版權法意義的復制范圍中,成為問題的焦點。臨時復制的臨時性、自動性特征對傳統復制概念產生了沖擊。表現如下:首先,傳統版權法愛護的是永久性復制和永久性的復制件,如圖書、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等,這些都可以長時間存在。而網絡環境下的臨時復制是計算機內隨機存儲的暫存,在時間上表現為"暫時";其次,傳統復制權需要借助于有形載體,思想的敘述只有固定在這些載體上才被稱之為復制,這種復制是任何人都可以感知的。而在網絡環境下,數字化作品

26、無需借助任何有形載體就可以被復制為二進制代碼,這些代碼不可能為一般人所感知,必須借助于有形的載體表現出來。由此可見,傳統版權法中的復制與我們此刻談論的復制相距甚遠,在面對網絡臨時復制現象時,傳統的復制概念不免顯得窘迫。2、關于臨時復制的爭議關于臨時復制是否構成版權法意義上的復制,目前國際上主要形成了三種觀點:其一是肯定說。主張臨時復制應被視為傳統版權法意義上的復制,傳統版權法意義上的復制權制度應當適用于臨時復制。主張該觀點的理由在于:第一,將臨時復制納入版權愛護范圍,是適應了網絡環境下版權愛護的要求。因為復制品論存在的時間有多短,哪怕只是短短的一秒,它在客觀上也是存在過的。第二,臨時復制有可能

27、是未來數字時代利用作品的主要或唯一的方式,不成認臨時復制,版權人的利益將沒有保障,反之,那么有利于查究復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第三,隨著數字技術的廣泛運用和網絡的遍及,越來越多的人都只是通過計算機在網絡上"閱讀"作品而不進行復制保留(永久復制),此時,假設不把臨時復制置于復制權的控制之下,版權人的利益將毫無保障。這一觀點要求擴大復制權愛護的范圍,代表了興旺國家的利益主張。其二是否認說。主張臨時復制并不構成復制,它與傳統版權法意義上的復制有著本質上的差別,傳統版權法中的復制權制度也不應延伸到網絡環境下的臨時復制。在否認論者看來,網絡環境下使用作品不可防止地要發生臨時復制,如果將

28、臨時復制置于版權的控制下,則使用者在網絡環境下對版權作品每一次傳輸都構成復制,這樣的話,無論是進行網絡使用的根本操作(如網上瀏覽、觀看數字化作品),每次點擊都必須征得版權人的同意,其結果必將限制信息的復制使用。發展中國家及不興旺國家出于對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的考慮贊成此種觀點。他們認為臨時復制是臨時或偶然的,是某種技術過程中根本和不可分割的組成局部,這種臨時復制沒有獨立的經濟意義,其目的就是為了作品能夠被合理利用。倘假設版權法吸收臨時復制,勢必會影響到發展中國家對外交往的經濟本錢,不利于社會公眾的學習、研究。其三是折中說,折中說認可了臨時復制合乎復制的本質特征,但同時提出應對臨時復制做出特別的

29、限制和例外。這個說法實質上是在講臨時復制該劃定多大范圍納入版權愛護體系中。3、對臨時復制的認定臨時復制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復制,一直是一個廣為爭議的話題。在1996年的世界版權組織會議上,對其的爭議尤為劇烈,但是,由于與會各國的分歧,并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我們認為,在通常意義上臨時復制雖然是復制的一種,但是,它是不宜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復制而被包括進復制權之中的,主要有下列理由。第一,從法的一般原理來說。一個法律行為的后果應當建立在行為人對此行為有充沛的預知和行為人有為此行為的意思之上,而臨時復制的產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完成的,其中沒有人的意思因素。雖然其操作者是人,但是由于計算機系統的復雜性,它的根

30、本運行原理往往難以為一般的社會公眾所掌握。所以,一般的社會公眾在操作計算機時,他是難以預知計算機系統內部會存在什么樣的復制的,更不要說去防止這些復制發生。而另一方面,即使使用者是一個精通計算機的人,從技術角度他雖然知道存在這些復制的存在,但仍然無法防止其發生。8在這種情況之下讓其為這些復制負責,顯然與法的一般原理相悖。第二,從侵權行為法的角度考慮。由于著作權法在這方面采取過錯責任原那么,奉行"無過錯無責任",而所謂過錯,實際上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加害行為時的某種應受非難的主觀狀態【6】.如果將臨時復制納入侵權的范疇,在行為人主觀上毫無加害的意思并按正常的辦法進行計算機操作的情況

31、下,他也難逃侵權的厄運。但從侵權法上來講,我們很難說他存在著過錯,侵權也自然難以成立,這顯然存在著矛盾。第三,從作品的利用角度看。由于臨時復制是對作品利用的根底,在技術上是不可防止的,所以,在網絡上,著作權人假設授權他人利用其作品,就首先要同意臨時復制的存在,否那么利用只是一句空話。因此,如果將對臨時復制的控制列為著作權人的一項獨立的權利,那么他人利用其作品時還須得到獨立的授權,這種授權除了徒增繁瑣之外幾乎毫無意義,也使這項權利流于形式。9第四,從對著作權愛護的角度來看。雖然將臨時復制排除在著作權之外,外表上與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不相符,但是,如果我們用其關于復制權的限制和例外的"三步法

32、"原那么來考察,情況就未必如此了。所謂"三步法"原那么是指,對權利人復制權的限制或例外應限于特定場合,不得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也不應該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合法利益【7】.首先,這種對權利人的限制是發生在網絡環境中的,并僅限于自動的機器復制場合,不具有普遍性;其次,臨時復制時用戶正常的利用作品的前提和根底,其后果是用戶可以利用作品,不會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第三,正常進行的臨時復制行為并不會在操作結束后留下任何復制件,臨時復制過程中的復制件也難以用于其他用途,沒有實際的經濟價值。所以說,這無疑是合乎對作品最低限度的有效愛護的要求的。最后,排除臨時復制可以避免網

33、絡傳輸者責任的泛濫。從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知道,在作品的傳輸過程中,網絡設備之間的復制是不可防止的。如果我們將臨時復制納入著作權人的權利范圍,網絡設備的所有人-網絡傳輸者將幾乎會侵犯所有擁有網上作品的著作權人的權利。這就要求網絡傳輸者要么放棄此行業,這顯然會使網絡癱瘓;要么審查所有通過其設備的數據是否侵權,而這顯然又是無法實現的。因此,我們認為,將臨時復制排除在復制權的范圍之外是利于對作品進行有效的利用,也是符合對著作權人利益愛護的要求的。結語網絡環境下復制的界定問題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尚在爭論中,并沒有形成完全統一的識。在作品越來越多的通過網絡為人們所利用的情況下,作為著作權重要根底的復制權的愛護越來越重要,而關于復制的認定也隨之成為一個得要話題。本文在對網絡環境下復制的界定所做的研究目的在于說明,由于網絡的發展,作品復制在網絡環境中的界定將對版權人的專有權產生新的范圍確實定,而版權人復制權的范圍將對公眾的權利和網絡傳輸的功能、作用產生重大的影響。也希望復制的認定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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