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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 1988年2月27日,國務院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發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合同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系,使企業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第三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兼顧國家、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利益,調動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積極性,挖掘企業內部潛力,確保上交國家利潤,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能力,逐步改

2、善職工生活。第四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應當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切實落實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按照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補的原則,確定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第六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合同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第七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由國家審計機關及其委托的其他審計組織對合同雙方及企業經營者進行審計。第二章 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內容和形式第八條 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包上交國家利潤,包完成技術改造任務,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在上述主要內容的基礎上,不同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

3、它承包內容。第九條 承包上交國家利潤的形式有:(一)上交利潤遞增包干;(二)上交利潤基數包干,超收分成;(三)微利企業上交利潤定額包干;(四)虧損企業減虧(或補貼)包干;(五)國家批準的其他形式。第十條 上交利潤基數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潤額(實行第二步利改稅的企業,是指依法繳納的所得稅、調節稅部分,下同)為準。受客觀因素影響,利潤變化較大的企業,可以承包前二至三年上交利潤的平均數為基數。確定上交利潤基數時,可參照本地區、本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進行適當調整。上交利潤遞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應當根據企業的生產增長潛力并適當考慮企業的技術改造任務確定。第十一條 上交利潤的方式為:企業按照稅法納稅,納稅額中

4、超過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的上交利潤額多上交的部分,由財政部門每季返還80給企業,年終結算,多退少補,保證兌現。第十二條 技術改造任務,應當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市場需求、技術改造規劃和企業的經濟技術狀況確定。第十三條 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其具體形式,可根據國家的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第三章 承包經營合同第十四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由企業經營者代表承包方同發包方訂立承包經營合同。發包方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承包方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第十五條 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合同雙方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的原則。第十六條 承包經營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下列主要條款:(一)承包形式;(二)承包期限;

5、(三)上交利潤或減虧數額;(四)國家指令性供應計劃和產品生產計劃;(五)產品質量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六)技術改造任務,國家資產維護和增殖;(七)留利使用,貸款歸還,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處理;(八)雙方權利和義務;(九)違約責任;(十)對企業經營者的獎罰;(十一)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七條 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第十八條 承包經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第十九條 國務院對稅種、稅率和指令性計劃產品價格進行重大調整,合同雙方可按國務院規定協商變更承包經營合同。因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使企業無法履行承包經營合同時,合同雙方可

6、協商變更或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第二十條 由于承包方經營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經營合同任務時,發包方有權提出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由于發包方違約使承包方無法履行承包經營合同時,承包方有權提出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第二十一條 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合同雙方可以據承包經營合同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根據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四章 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有權按承包經營合同規定,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發包方應當按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維護承包方和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并在職責范圍內幫助協調解決承包方生產經營中的困難。第二十三條

7、承包方享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承包方必須按承包經營合同規定完成各項任務。第二十四條 由于發包方沒有履行合同,影響承包經營合同完成時,發包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追究發包方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第二十五條 承包方完不成承包經營合同任務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追究企業經營者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第五章 企業經營者第二十六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一般應當采取公開招標辦法通過競爭確定企業經營者或經營集團。也可以按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企業經營者。招標可在本企業或本行業中進行,有條件的也可以面向社會通過人才市場進行。投標者可以是個人、集團或

8、企業法人。集團或企業法人中標后,必須確定企業經營者。國家鼓勵企業法人投標經營其他企業,以促進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承包市場,為企業承包經營提供招標投標信息,為企業經營人才提供平等的競爭機會。第二十八條 由發包方組織有承包企業職工代表參加的招標委員會(或小組),對投標者進行全面評審,公開答辯,擇優選定。第二十九條 企業經營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國家規定的廠長(經理)條件;(二)招標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十條 企業經營者是企業的廠長(經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全面負責。第三十一條 企業經營者可根據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聘任一定數量

9、的人員,組成企業領導班子。承包期滿后,原企業領導班子即告解散。第三十二條 企業經營者必須履行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的有關義務;在承包期間,按年度向發包方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提交承包經營合同執行情況的報告。第三十三條 企業經營者的年收入,視完成承包經營合同情況,可高于本企業職工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貢獻突出的,還可適當高一些。企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收入要低于企業經營者。完不成承包經營合同時,應當扣減企業經營者的收入,直至只保留其基本工資的一半。企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也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第六章 承包經營企業的管理第三十四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試行資金分帳制度,劃分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分別列帳。承

10、包前企業占用的全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列為國家資金。承包期間的留利,以及用留利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補充的流動資金,列為企業資金。承包期間利用貸款形成的固定資產,用留利還貸的,劃入企業資金;稅前還貸的,按承包前國家與企業的利潤分配比例,折算成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承包期間所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按固定資產中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的比例,分別列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企業資金屬全民所有制性質。第三十五條 企業資金作為承包經營企業負虧的風險基金。承包期滿后轉入下期承包的企業資金。企業完不成上交利潤,先用企業當年留利抵交。不足時,用企業資金抵交。第三十六條 承包經營企業必須合理核定留利中的生產發展基金、福利

11、基金和獎勵基金分配比例,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承包后新增的留利應當主要作為生產發展基金。第三十七條 實行承包前的貸款,由國家承包的部分,要在承包經營合同中規定還款額度和期限,分年還清,然后按規定調整承包基數。實行承包后的貸款,原則上要用企業資金償還。第三十八條 承包經營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物價政策,不得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企業發生價格違法行為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責任。第三十九條 承包經營企業應當搞好企業內部領導制度改革,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第四十條 承包經營企業應當加強民主管理,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切實保障職工的民主權

12、利。第四十一條 承包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和健全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搞好企業內部承包。第四十二條 承包經營企業應當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確定適合本企業的工資形式和分配辦法,積極推行計件工資制和定額工資制,使職工的勞動所得同勞動成果緊密掛鉤。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交通、建筑、農林、物資、商業、外貿行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可參照本條例執行。實行行業包干的部門和國家計劃單列的企業集團的承包,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第四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承包經營合同發包方:_承包方:

13、_為深化企業改革,提高勞動生產率,依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經_人民政府批準,將_廠實行招標承包經營。由 管理局、 財政局、 稅務局、 勞動局和中國工商銀行 分行組成的 工業發包委員會作為發包方(以下簡稱:發包方)。發包方通過規定的招標程序最終確定以 為代表的(個人、合伙人、企、事業單位法人)投標者中標,作為本合同規定承包期限內 廠的承包方(以下簡稱:承包方)。雙方協一致,簽訂本合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招標承包經營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選拔經營者,并以承包合同的形式確定發包方、承包方、企業職工三者責、權、利關

14、系,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第二條 承包經營期間,本廠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第三條 承包經營期間,本廠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有制、原有行政隸屬關系及財政、稅收渠道不變。第四條 承包經營期間,本廠必須堅持生產 產品經營方向,在此基礎上可以衽多種經營。第二章 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標第五條 本廠本實行招標承包經營的期限為 年,即從 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第六條 本廠本次招標承包經營的形式為:保上繳利潤,保技術改造投資,職工工資總額與上繳利潤持鉤的承包經營責任制。第七條 本廠本次招標承包經營的主要經濟技術指

15、標為上繳利潤、技術改造投資、貸款歸還、企業上等級目標。具體如下:第一款 以"包死基數、逐年遞增、不足自補、超交分成"為原則,承包經營期間上繳利潤總額為 萬元,其中 年為 萬元, 年 為 萬元, 年為 萬元, 年為 萬元,。第二款 承包經營期間,保技術改造項目完成,技術改造投資總額為 萬元。其中 年為 萬元, 年為 萬元, 年為 萬元, 年為 元。第三款 承包經營期間,歸還銀行貸款總額為 萬元。其中 年為 萬元, 年為 萬元, 年為 萬元, 年為 萬元,。第四款 本廠企業上等級目標為 年底以前達到國家(市)級企業標準。第三章 承包方的權利與義務第一節承包方的權利第八條 承包經

16、營期間,承包個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簡稱:第一承包人)為該廠法人代表,當然廠長,享受廠長負責制和本合同賦予廠長的全部權利,并承擔其全部義務,如企、事業法人承包則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僅限一人)作為本廠的法人代表,行使廠長的職權,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第九條 承包方在承包期間,對本廠的經營管理有如下權利:第一款 有權按國家規定自主聘任副廠長及副廠級行政干部,組成本廠的領導機構,并報主管局備案,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后,該領導機構限告解體。第二款 有權決定本廠的機構設置、人事任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第三款 有權依照有關規定獎懲、招用職工和辭退違紀職工。第四款 有權改革本廠內部分配制度,在上

17、級核定的工資總管范圍內有權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第五款 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購置新設備。第六款 在不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前提下,有權開發新產品。第十條 承包方有權依據本合同規定,取得其應得的合法收入。第二節 承包方的義務第十一條 承包方在承包期間應盡義務如下:第一款 對本廠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議負有全面責任。第二款 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如數繳納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和統籌基金。第三款 必須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第四款 在承包期間,應保證本廠廠房設備的完好,并按國家規定,分類比例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專款專用。第五款 應完成國家給本廠下達的各

18、項指令性計劃。第六款 應負現繼續載本廠與其他單位已簽訂的一切有效經濟合同,并應承擔本廠與其他單位一切原有合法債權、債務。第七款 自覺接受本廠黨組織和本廠職工的監督,尊重和保護本廠職工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本廠職代會報告工作,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第八款 維護本廠職工的合法權益,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在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廠職工收入,不斷改善職工福利待遇。第十二條 承包方須以一定的自有資金做抵押(或擔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擔保金)額為 元。第十三條 承包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第四章 發包方的權利與義務第十四條 發包方的權利如下:第一款 有權維護國家利益本廠利

19、益不受損害。第二款 有權監督本廠的產品經營方向。第三款 對本廠有財務監督權、審計權和產品質量檢查權。第四款 有權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維護本廠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 發包方的義務如下:第一款 不得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涉承包方的經營自主權。第二款 不得平調本廠資產。第三款 必須按本全同規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第四款 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發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第十五條 承包經營者(系指承包個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業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間享受經營者收入,原有工資級別存入檔案。本次承包結束后,承包經營者如不繼續承包,按國家有關工資政策重新

20、核定工資級別。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享受本廠職工的福利待遇,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照發。第十六條 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的收入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和各項附加指標掛購考核的原則確定。(附加指標系指:銷售收入、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勞動生產率、資金利稅率。此項指標按 主管局每年下達的計劃執行)具體規定如下:第一款 承包經營者如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其收入以本廠職工當年人均收入為基數,所得是基數的兩倍,上繳利潤每超當年指標1%,再累加相當基數 %的收入,直至基數的四倍。第二款 發包方如認為承包經營者作出特殊貢獻時,可另給予特殊獎勵。第三款 承包經營者因病、事假實際工作不足9個月

21、,只發給預支生活費。第四款 職工人均年收入的計算范圍按 勞字 號文件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承包,如超額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和各項附加指標,其單位承包收入為超承包指標上繳利潤財政返還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歸還本廠作為生產發展基金。第十九條 承包方的的收入每年底結算一次,年底結算之前,承包經營者只能按每月 元的標準預支生活費(不含國家規定的補貼)。年底結算以后,承包經營者的個人收入和企、事業法人收入,由發包方一次發給。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第二十條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發包、承包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

22、書面協議,在新的局面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國家有關政策與本合同簽訂時相比,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條 承包方經營管理不善或經營決策嚴重失誤,給本廠造成重大損失或連續兩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年度上繳利潤指標,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示賠償損失的權利。第二十三條 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擾承包方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包方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十四條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

23、,須發包、承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承包期滿,發包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后,本合同自行終止。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期滿30日以前,承包方應接受發包方派出的審計機構對其承包情況進行審核,確定無誤后,雙方代表在審計意見書上簽字后,承包方方可離職。第七章 違約責任第二十七條 發包、承包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應負違約責任。第二十八條 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年度附加指標,應承擔違約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處罰,具體規定如下:第一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年度上繳利潤指標,按每降低1%扣減承包經營者個人預支生活費額的

24、7%,直至扣減其檔案工資額的50%。第二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其他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則由發包方酌情相應扣減承包經營者個人當年收入總額,但最多不超過其當年收入總額的 %。第三款 承包經營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如未完成上繳利潤指標,除分別按本條一至三款扣減收入以外,還須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補,直至抵清或全部抵盡為止。第四款 企、事業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繳利潤指標,須用本單位自有資金補足。第五款 企、事業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繳利潤指標,但未完成其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則由發包方的酌情相應扣減承包單位超上繳利潤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過該收入的 %。第六款 本條第1至5款所指扣減數額和抵補數額,即為承包方違反本條件應繳納的違約金額數。此項違約金由承包方負責在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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