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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試論合同詐騙罪從而“自愿”地與其訂立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將財物交付。這里所說的“自愿”并不是財物所有者或簽訂合同人的真實意愿,而是被犯罪分子制造的假象所迷惑而上當受騙的結果。這里所說的合同,不能僅僅理解為局面合同,還應包括口頭合同。口頭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形式,實踐中口頭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往往比書面型式多。現實生活中利用合同詐騙的情形是多種多樣,我國刑法設定了五種:其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的合同的”筆者認為:這里所講的虛構單位,既包括根本沒有成立過的單位,也包括雖曾有過后由于破產,倒閉或被依法注銷等原因自己無權繼續生產、經營的單位。如A市某五交化公司欲降價處理長期壓庫的黑白電視機、收錄機

2、等家用電器產品,此消息被桑××知悉,桑便勾結邱××經策劃后于某日下午開一輛貨車至五交化公司,該公司李經理問明來客用意及檢驗來客證件,又確認證件上的印章名稱與來客所帶汽車上所標示的單位名稱完全一致時,心中暗想,正愁壓庫電器無銷路,突然來個外埠大戶,經雙方共同驗貨,多次討價還價后,雙方簽訂了購銷合同。李經理安排下屬將價值5萬余元的電器幫來客裝上汽車。付款期滿,貨款卻遲遲未到帳,公司按合同上客戶留下的電話號碼聯系,根本聯系不上。無奈到A市尋找,當地根本無提走貨物的這個單位。此例屬虛構的單位詐騙。又如,無業青年李××得知造紙廠有一批紙可先提貨

3、,一個月后付款,條件是簽訂正式合同并有擔保單位擔保。為達到非法占有之目的,李××拿出加蓋“××省農工商聯合集團公司”(該公司兩年前已被注銷)印章的空白合同兩份,并從另一個單位騙得一張蓋有科室印的空白信紙。李××因此騙到30價值萬元的紙。本例李××所攜合同雖確系“××省農工商聯合集團公司”的合同且該公司也確曾存在過,但由于該公司已被注銷,既喪失了繼續經營的權利。李××的行為應屬以虛構的單位簽訂合同的詐騙犯罪。至于“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筆者認為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非

4、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采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后消聲匿跡,第一種是行為人為達到轉移債務之目的,故意以被冒用人名義通過簽訂合同騙取第三人的財物,隨即告訴第三人代其的被冒用人索要債款。筆者認為第一種情形,以合同詐騙罪論處無可置疑。第二種情形。盡管行為人動機具有轉移債權債務關系,但其從第三人處騙取財物,使用了欺詐手段,理應按犯罪論處。其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如私營制鞋商周××欲騙××化工廠的原料,事先偽造了一張票據金額5萬無。付款人為××百貨公司的商業承兌匯票,于某日持匯票

5、到化工廠,化工廠要求周××先付款后提貸,周××則找各種理由強調生產急需原料,并愿將5萬元承兌匯票,僅差兩天即可取款,暫交化工廠作擔保,先取3萬元的原料。化工廠因輕信周××的謊言,讓其拉走3萬元的原料。但后來收不到款時方知周××作擔保的是偽造的匯票。此例屬于偽造票據擔保,借口頭合同詐騙了財物。其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是合同詐騙罪的又一種形式。如郝×通過吳系結識了H市礦務局三礦的礦長,聲稱自己承包著一個企業可大量購買三礦積壓煤,礦

6、長提出每拉夠一百噸煤時必須結清一次煤款,否則不準再拉,違約者向對方支付3000元違約金,雙方據以訂立了長期購煤合同,且一連三次拉煤,結算煤款執行良好。礦長見郝×遵守信用,加之郝×常常帶些禮品送往其家,二人似乎成了摯友。為此,合同中每拉一百噸結清一次煤款的規定對郝×也就不再嚴格,郝×以資金暫未回籠,待回籠后一次結算煤款的謊言又連續拉煤500噸后郝×下落不明。經查,郝×根本不是用煤企業的承包人且已從該廠將煤款全部取走。其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這一種形式在合同詐騙案件中最為突出。如A市金屬公司得

7、知B市進出口公司可供鋼材,雙方簽訂了購銷500萬元鋼材的合同。當金屬公司將500萬元貨款匯入進出口公司帳上后,進出口公司的人都突然消失了。又如A市某實業公司與F市某合資企業簽訂了購買加工紐扣設備的合同,價值40余萬元。供方要求先交款后付貸,需方則強調按合同規定,設備裝車后交匯票。最后雙方到場目睹了全部設備裝上汽車后需方將匯票交付,供方以坐車押貨太辛苦為由自愿出資為需方二人購買了飛機票。需方到家后久等不見貨來,再返回供方處查找時,供方早已人走樓空。其五、“以其它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的其它方法是指除以上四種形式外而采取的詐騙方法。S省N縣物資中心經理史×與職員尚某,趙某商議到

8、H省丁縣騙取黃豆。98年12月先由尚某出面與黃豆市場商戶秦某訂立了貨到付款的合同。同月12日秦按合同把價值12.4萬元的黃豆送物資中心,中心付款8.1萬元,欠的4.3萬元史經理一再保證下批貨送到后全部付清,一周后秦又送來價值12.6萬元的黃豆物資中心僅付給秦4.5萬元現金,隨后將黃豆秘密轉移。秦無奈,辦好收下物資中心兩次共欠黃豆款12.4萬元的欠條。在請秦某吃飯時,趙某三人事先秘謀將欠條從秦的口袋里倒出燒掉。此后,秦要欠款時,三人均不承認有欠款。此例即屬“以其它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犯罪。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案件,行為人多為團伙。雖然他們常以××公司&

9、#215;×商行單位名義出現,但都很少有自己的固定資產,一般都是租賃經營場所或者根本沒有經營場所,公文包內的合同隨時簽訂,他們獵取的對象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急需購買某種緊俏物資或商品的單位,詐騙者以備有現貨或代為購買為名騙取貨物的。被他們選中的單位多為國有公司或企業單位,因這些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極易疏忽大意,加之通過合同有些經辦人又能得到一定好處,為此經辦人就會有意無意地促成犯罪分子詐騙行為得逞。基于此因,我國刑法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

10、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合同詐騙與其它詐騙罪的區別。修改后的我國刑法將詐騙罪分成了普通詐騙罪和特殊詐騙罪兩類。合同詐騙罪及金融詐騙罪均屬特殊詐騙。但若對二者再次細分,金融詐騙罪又屬特殊中的特殊,因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金融詐騙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是通過與對方簽訂、履行合同,進而實現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實踐中需注意的是,根據特殊法優于普通法原則,只要符合金融詐騙罪構成要件的,盡管雙方訂有合同,也無需考慮定合同詐騙罪。同樣道理,只要符合合同詐騙罪要件的,就不應按普通詐騙罪定罪。我國立法者將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和詐騙罪分別列入不同的章節,說明三者是有區別的。1、合同

11、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僅限于自然人。前者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市場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化限于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在客觀方面,前者以簽訂履行合同為手段達到目的,后者則以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或經營人信以為真,從而“自愿”將公私財物交出。劃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關鍵看詐騙行為是否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如果是,除去觸犯特殊法條的金融詐騙罪外,則構成合同詐騙罪,否則不構成合同詐騙罪。2、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區別前者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后者只

12、有集資、票據、金融憑證、信用證、保險等五種詐騙案件中犯罪主體。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單位,而貸款、信用卡、有價證券等三種詐騙案件中犯罪主體僅限于自然人。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前者在客觀方面采取簽訂履行合同的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后者則表現為使用詐騙或金融手段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劃分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界限,關鍵看行為人是否使用了金融并侵犯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管理制度。如果是則構成金融詐騙罪,否則,不構成金融詐騙罪,實踐中應謹防利用保險合同,貸款合同,集資合同,信用卡來惡意透支等這些貌似合同詐騙的金融詐騙犯罪誤當合同詐騙罪定性。三、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

13、的區別由于合同詐騙案件的行為人均是以簽訂履行合同的形式出現的,具有相當的復雜性、隱蔽性和欺騙性。當問題開始暴露時,往往與經濟合同糾紛混淆不清,使許多詐騙分子屢屢得逞,。但也有一些貌似詐騙的合同糾紛被錯當詐騙犯罪案件追究。正確區別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無疑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如何確定是否屬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分析。1、行為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采取了欺詐手段。正常的經濟交往,行為人均是出自獲利之目的,通過簽訂履行合同,達到獲取合法利潤的效果,實踐中,行為人一般是實事求是地將自己的實力,資信程度,履約能力等告知對方,使對方在全面了解實情的前提下,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14、而出自詐騙動面的犯罪分子,均是采取隱瞞實情,制造假象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誘惑對方當事人上當受騙簽訂合同,如前面舉例。2、行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正常的商品貿易,行為人在訂立合同后,都是采取積極的態度創造條件全面履行合同。而詐騙分子在訂立合同后,總是千方百計先騙取對方的錢或物,一旦錢物到手,便不擇手段地提取資金、轉移、隱藏貨物后消聲匿跡或故意拖延時間,編造謊言逃避。3、行為人是否有潛逃匿跡的行為。正常的合同糾紛,暫時占有他人財物的一般不逃不匿一時的期待著與對方協商解決或對薄公堂,故不應按犯罪論處。一般情況下詐騙分子將財物騙到手后,要么搬遷營業地,要么注銷行騙用的單位,另起新名稱,要么干脆與出租場地者不告而別,消聲匿跡,使受騙者無法或極難找到他們。總之,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應對以上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在掌握全部案情及證據的前提下正確認定。四、合同詐騙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224、231條及有關規定,對構成合同詐騙罪應給予刑事處罰分為:1、個人犯罪騙取財物在五千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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