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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解說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民工,他們背井離鄉,不遠千里地進城務工,奮發圖強,本應是 城市的一道漂亮風景線, 但現實中卻出現了許多農民工討薪、企業欠薪事件。勞動報酬是農民工最基本的權益,2019 年 12 月 30 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公布并自2020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這將進一步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今天為大家詳細解讀該條例的部分內容。解讀一:禁止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某用人單位在結算工資時對農民工說:“咱們單位今年部分資金還沒收回,老板可大方了,讓大家把這些貨拿去。我告訴你們啊,你 們現在拿到的這些貨的貨值,是你們工資的兩倍呢!”這

2、個場面在過去也是十分多見,用人單位這個做法可謂“一舉兩得”,同時解決了工人工資和滯銷貨物, 但對農民工來說這可不是什么好事, 錢拿不到, 反倒拿了一堆自己用不上的東西。為此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該規定明確了, 對農民工工資的支付形式, 減少了用人單位以其他形式替代現金的情形, 保障了農民工最根本的要求,切切實實的拿到真金白銀。那么問題來了, 那如果有用人單位在條例施行后仍然用其他形式發放農民工工資的, 那該怎么辦呢?這個問題的答案已經寫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五十四條第一

3、項的規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對單位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若用人單位以其他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嚴重的將采取雙罰制,既對單位處以罰款,又對有關負責人處以罰款。解讀二:工程工資設專賬工程建設領域作為農民工欠薪、討債事件高發領域, 對該領域的管理可謂刻不容緩, 而欠債、討薪事件的發生便是缺乏對農民工工資款項的保障。 為此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

4、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 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 個月。”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必須簽訂書面施工合同,而合同中應當約定人工費用撥付的周期,且撥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即人工費用需每月結清。約定人工費用后,就需要考慮資金安 置及處理方案了,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

5、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單位應將人工費用部分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中。那么問題來了, 如果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間串通以其他形式交付人工費用怎么辦?專用賬戶的款項又會不會被施工總承包單位肆意動用呢?以上問題條例均有規定,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金融機構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 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 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 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

6、部門, 并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金融機構若發現人工費用未按約定撥付等可能有欠薪風險的情況,將采取把該施工總承包單位納入欠薪預警系統中,一旦納入該系統, 將成為相關部門的重點治理對象。關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中款項的使用問題,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 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施工總承包單位需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下,經公示期滿后方可注銷并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中款項。若施工總承包單位不按規定開設或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根據保障農民工

7、工資支付條例及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逾期不改正的, 責令項目停工, 并處 5 萬元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規定,由相關部門按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嚴重可能被采取限制承接新工程、 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意味著若在開設、使用農民工 工資專用賬戶時弄虛作假的, 將有可能嚴重影響施工總承包單位未來的經營。解讀三:承包工程要保證雖然施工總承包單位不按規定開

8、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將收到嚴重的處罰, 但農民工們最渴求的并非處罰施工總承包單位,而是能按時足額的拿到工資。 故此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 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有存儲工資保證金的義務,事實上全國各地早已實行了該制度。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 需向許可機關提交已存儲工資保證金的相關證明作為行政許可的審查內容之一。但考慮到工程建設需要投入大量資金, 且標準化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不夠人性化,也無法達到促進誠信社會的效果。故此,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工資保證

9、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 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對工資保證金采取差異化處理,更好促進誠信社會的構建,也能催生更多誠信單位。不僅如此, 該規定考慮到施工總承包單位資金緊張的問題,故除了存儲工資保證金以外, 也可以選擇請求金融機構為自己出具保函以代替工資保證金。解讀四:應急周轉作保障拖欠工資的情形有許多, 除前所述以外, 還有部分用人單位經營確實出現問題或者拖欠工資后直接逃匿的。為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對農民工的生活造成嚴重打擊,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 資逃匿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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