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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消防安全管理標準 Q/HNDF-4.4.1.3-01-2007消防安全管理標準消防安全管理標準 Q/HNDF-209023-2010前 言為規范和指導消防安全管理,并結合本單位管理的特點,編制本標準。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本標準由消防科負責解釋。消防安全管理標準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公司各級防火責任制,生產部位和非生產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公司生產部位和非生產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主席令(第4號)1998.09.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61號令2002-05-01公安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GB 4962-19851985

2、-11-01國家標準局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 50016-2006建設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57-19942000-10-0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2000版)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3.2 防火重點部位火災危險性大、經濟損失大、傷亡大、政治影響大(以下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3.3 “五雙”制度雙人保管、雙鎖、雙人領、雙人用、雙帳。4 職責4.1 公司級領導公司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各級防火責任制。

3、行政第一責任人是防火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消防工作,其主要責任是:4.1.1 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規定。落實防火安全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將防火安全工作納入日常生產議事日程。4.1.2 部署和組織防火宣傳教育工作。4.1.3 組織、制定、貫徹防火責任制。4.1.4 每半年主持召開消防工作會議一次,分析研究本單位存在的火險隱患。4.1.5 建立兼職義務消防組織,加強管理和教育,給予必要的時間組織消防知識學習和消防業務訓練。4.1.6 落實消防設施維修和更新費用。4.1.7 發生火災事故,積極組織撲救力量和保護現場,配合上級部門對火災事故的調查和處理。4.1.8 發生火災事

4、故要貫徹“四不放過”的原則。4.2 消防安全專職管理人公司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專職管理人。消防安全專職管理人對本單位的防火第一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2.1 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2.2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4.2.3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4.2.4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4.2.5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4.2.6 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4.2.7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4.2.8 組

5、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4.2.9 本單位防火第一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專職管理人應當定期向防火第一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4.3 各部門行政第一責任人各部門的行政第一責任人是防火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責任是:4.3.1 認真落實防火安全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將防火安全工作納入日常生產議事日程。4.3.2 部署和組織防火宣傳教育工作。4.3.3 落實防火責任制。4.3.4 每月主持召開部門、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會議一次,分析研究本部門管轄區域內是否存在的火險隱患。4.

6、3.5 建立兼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加強管理和教育,給予必要的時間組織本部門消防知識和業務的學習和訓練。4.3.6 每月對消防設施維修的維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考核一次。4.3.7 各單位管轄區域發生火災事故,單位責任人應積極組織撲救,做好火災現場保護,配合上級部門對火災事故的調查和處理。4.3.8 處理火災事故應貫徹“四不放過”的原則。4.4 各單位兼職義務消防負責人各單位應配備一名兼職義務消防組織負責人,全面指導部門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責任是:4.4.1 行使消防監督、檢查、考核的權力,負責對本部門消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4.4.2 安全員應協助單位負責人做好管轄區域的防火工作。4.4.3 發生火

7、災事故,應按有關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和上報。5 流程與風險分析5.1 流程流程圖見附錄A。5.2 風險分析5.2.1 進入防火重點部位,未按照重點防火部位規定進行檢查和辦理相關手續,對進入重點防火部位作業人員存在人身安全風險;5.2.2 新建、改建、擴建、裝修項目,未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施工、竣工手續進行施工和啟用,建筑物存在火險風險。6 管理內容與要求6.1 消防工作管理內容6.1.1 班組要設義務消防員若干名,班組防火員一名,加強班組的防火管理。6.1.2 義務消防員的人數一般不少于本單位職工總數的百分之十,防火重點部位不少于重點部位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七十。6.1.3 定期組織開展義務

8、消防隊活動,做到有計劃、有組織、有內容,義務消防隊消防業務學習和訓練每年不少于二次,消防演習每年不少于一次。6.1.4 班組員工每周對本班組管轄設備、區域進行防火檢查并做好記錄。6.2 防火重點部位的防火規則6.2.1 應建立防火重點部位崗位防火責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實消防應急預案,并做到定點、定人、定任務。6.2.2 防火重點部位應有明顯標志,并懸掛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內容是: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的名稱及防火責任人。6.2.3 防火重點部位應建立防火檢查制度,規定檢查形式、內容、項目、周期和檢查人。6.2.4 防火檢查應有組織、有計劃,對檢查結果應有記錄,對發現的火險隱患應立案并限期整改。6.

9、2.5 防火重點部位禁止明火作業。如需動火工作時,應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管理標準。6.2.6 進入防火重點部位必須履行登記手續,交出火種。履帶式車輛、電瓶車嚴禁進入,汽車進入應戴上防護罩。6.2.7 防火重點部位嚴禁堆放無關物品,控制盤、電器開關箱內嚴禁存放雜物。6.2.8 汽車進入危險品倉庫、油庫區域、氫站、液化氣站必須具備下條件:6.2.8.1 排氣管必須前置;6.2.8.2 排氣管必須帶好防護罩;6.2.8.3 車輛的接地線要良好;6.2.8.4 車輛的電源必須安裝總電源開關。6.2.9 重點部位崗位員工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表1 防火重點部位6.3 危險物品的防火規則 供應科負責危

10、險物品的防火管理,應做到:6.3.1 危險物品要按照其特性分庫存放。氧化物嚴禁與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6.3.2 危險品倉庫內的照明、電氣設施,應是防爆型的。6.3.3 危險品倉庫值班人員每天對庫房檢查一次,發現泄漏立即消除。6.3.4 危險品倉庫用的抽油器、油桶蓋開啟扳手應是銅質材料。6.3.5 易燃易爆庫房應有隔熱降溫及通風措施,并設置防爆型通風排氣裝置。6.3.6 危險品倉庫內若要動火檢修,必須執行相關規定。6.3.7 易燃易爆物品進庫,必須加強入庫檢驗,若發現品名不符、包裝不合格或容器滲漏時,必須立即將其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專門的房間內處理。6.3.8 危險品倉庫的一切電氣設施應符合安全規

11、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應切斷電源后再離開。6.3.9 對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其特性嚴格保管,嚴禁車間、部門內或私人存放。6.3.10 危險品必須執行“五雙”制度。6.3.11 任何部門和外來施工單位不得擅自銷毀易燃易爆物品。6.3.12 嚴禁任何人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化學危險物品、爆炸物品進入人員集中的場所和乘坐廠車。6.3.13 檢修工作現場和班組臨時存放物品的小倉庫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6.3.14 檢修現場由于檢修工作的需要,在工作現場存放的少量機械油,必須存放在鐵制的箱子內。6.3.15 危險物品在夏季領用時間為上午8:0010:30時、下午2:003:45時,當天氣溫在35以上,下午

12、停止領用。6.3.16 危險品倉庫庫房內溫度達到32、當天氣溫達到35時,應進行庫房頂噴淋和油罐頂噴淋降溫,噴淋降溫啟動后庫房溫度繼續上升,采取其它降溫措施,使庫房內的溫度達到規范規定溫度。 6.4 氨區的防火規則 屬地車間負責氨區的防火管理,應做到:6.4.1 液氨購置應向有注冊手續供應單位購置。6.4.2 液氨站庫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堆放雜物,地面嚴禁積油,非防爆型的電動工具嚴禁使用。6.4.3 罐體定期進行檢測,檢測時嚴禁使用明火或易燃物品作為檢測方式,嚴禁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檢查,應用肥皂水、洗潔精或測漏儀進行檢查。6.4.4 夏季氣溫較高時,應做好檢查記錄。6.4.5 嚴禁

13、亂倒液氨罐中尚未使用完的殘液。6.5 變壓器的防火規則 電氣車間負責變壓器的防火管理,應做到:6.5.1 變壓器四周柵欄外5米為防火區域,嚴禁堆存物資。6.5.2 變壓器蓄油池與廢油池連通管應暢通無阻,每次大修期間檢查一次。6.5.3 變壓器的壓力釋放器、瓦斯繼電器每次大修時要校驗,確保事故時能正確動作,防止火災事故發生。6.5.4 蓄油池上鋪設的鵝卵石要清潔無堵塞物,每年清洗一次,保持暢通,并做好檢查記錄。6.5.5 電纜室內的電纜溝嚴禁積水,防止電纜長時間浸泡在水里,要定期檢查保持電纜溝無積水。6.5.6 蓄電池室電器設備,要按照規范選用防爆型的電器設備。6.5.7 蓄電池室內的排氣風扇,

14、應定期啟動排去蓄電池室內的積聚的氫。6.5.8 變壓器容量在120MVA及以上時,宜設固定水噴霧滅火裝置。6.5.9 水噴霧滅火裝置應定期進行試驗,使裝置處于良好狀態。6.5.10 油量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變壓器之間,如無防火墻,則防火距離不應小于表3的規定:表3 防火距離變壓器電壓等級防火安全距離60kV6m220500kV10m6.5.11 若防火距離不能滿足5.17.3條的規定時,應設置防火隔墻。防火隔墻應符合以下要求:6.5.11.1 防火隔墻高度宜高于變壓器油枕頂端0.3m,寬度大于儲油坑兩側各0.6m。防火隔墻高度與寬度,應考慮變壓器火災時對周圍建筑物損壞的影響;6.5.11

15、.2 防火隔墻與變壓器散熱器外緣之間必須有不少于1m的散熱空間;6.5.11.3 防火隔墻應達到國家一級耐火等級。6.5.12 儲油坑容積應按容納100%設備油量或20%設備油量確定。當按20%設備油量設置儲油坑,坑底應設有排油管,將事故油排入事故儲油坑內。排油管內徑不應小于100mm,事故時應能迅速將油排出。管口應加裝鐵柵濾網。6.5.13 儲油坑內應設有凈距不大于40mm的柵格,柵格上部鋪設卵石,其厚度不小于250mm,卵石粒徑應為5080mm。6.5.14 應定期檢查和清理儲油坑卵石層,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積土所堵塞。6.5.15 變壓器防爆筒的出口端應向下,并防止產生阻力,防爆膜宜采用脆

16、性材料。6.5.16 室外變電站和有隔離油源設施的室內油浸設備失火時,可用水滅火,無放油管路時,則不應用水滅火。6.6 蓄電池室的防火規則 電氣車間負責蓄電池室的防火管理,應做到:6.6.1 蓄電池室的照明、開關等電氣設備都必須使用防爆型的,防止電火花引起火災事故。6.6.2 蓄電池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堆放雜物。6.6.3 蓄電池排氣風扇啟、停,必須設置在自動定期排出蓄電池室內充電產生的氫氣,防止氫氣積聚造成爆燃事故 。6.7 電子室的防火規則儀表車間負責電子室的防火管理,應做到:6.7.1 任何人員進入電子室必須隨手關門,防止小動物進入。6.7.2 電子室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雜物

17、。6.7.3 電子室表盤下的電纜,要涂防火涂料孔、洞,要用專用阻燃材料封堵。6.7.4 電子室通風管道上的防火門要定期進行檢查,使自動關閉裝置處于正常狀態。6.8 油庫區域的防火規則成品車間負責油庫區域的防火管理,應做到:6.8.1 油區必須制訂油區出入制度,進入油區應進行登記,并交出火種,不準穿釘有鐵掌的鞋和容易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服裝進入油區。油庫管理人員下班前,必須對油庫區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清除。6.8.2 油區的一切電氣設施應選用防爆型,電力線路必須是電纜或暗線,不準有架空線。6.8.3 油區內一切電氣設備的維修,都必須停電進行。6.8.4 油區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無

18、油污,不得貯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雜物,不得搭建臨時建筑。6.8.5 油區周圍必須設有消防通道,通道必須保持暢通,禁止堆放雜物。6.8.6 油區內應配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6.8.7 油車卸油時,應關閉油車總電源。6.8.8 油車卸油時打開放油閥和油罐上蓋時,嚴禁用鐵器敲打。開啟上蓋時應輕開。卸油過程中,值班人員應經常巡視,防止跑、冒、漏油。夏季必須對回油溫度加強檢查并要做好檢查記錄。6.8.9 卸油區及油罐區必須有避雷裝置和接地裝置。油罐接地線和電氣設備接地線應分別裝設。輸油管應有明顯的接地點。油管道法蘭應用金屬導體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節前須認真檢查,并測量接地電阻。6.8.10 油車卸油

19、時,應可靠接地,輸油軟管也應接地。油庫區域各操作閥門和其他設備的銘牌,字體書寫整潔掛在明顯處。6.8.11 油車在卸油中如遇雷雨天氣或附近發生火災,應立即停止卸油作業。6.8.12 油車卸油時,嚴禁將箍有鐵絲的膠皮管或鐵管接口伸入卸油池內。卸油池和卸油車連接管道如采用鋼質的要做好接地措施。6.8.13 防火堤應保持堅實完整,不得挖洞、開孔,如工作需要在防火堤挖洞、開孔,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并經上級領導批準。工作完畢后及時修復。6.8.14 油罐頂部應裝有呼吸閥或透氣孔。呼吸閥應保持靈活完整,阻火器金屬絲網應保持清潔暢通。運行人員應定期檢查,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按規定裝設固定的冷卻水裝置和泡沫

20、滅火裝置。6.8.15 油罐測油孔應用有色金屬制成。油位計的浮標同繩子接觸的部位應用銅材制成。6.8.16 油罐區應有排水系統,并裝有閘門。著火時關閉閘門,防止油從下水道流出擴大火災事故。6.8.17 油泵房及油罐區內禁止安裝臨時性或不符合要求的設備和敷設臨時管道,不得采用皮帶傳動裝置,以免產生靜電引起火災。6.8.18 燃油管道及閥門的保溫層應完整,油管道、閥門、法蘭附近的高溫管道保溫層上應包裹鐵皮,防止燃油噴漏到高溫管道引起著火。6.8.19 禁止電瓶車進入油區,機動車進入油區時應加裝防火罩。嚴禁車輛到油庫區域加油。6.8.20 燃油設備檢修時,應使用銅或鉛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鐵制工具時,應

21、采取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黃油、加銅墊等。燃油系統設備需動火時,按規定辦理手續。6.8.21 油區檢修用的臨時動力和照明的電線,應符合下列要求:6.8.21.1 電源應設置在油區外面;6.8.21.2 橫過通道的電線,應有防止被軋斷的措施;6.8.21.3 全部動力線或照明線均應有可靠的絕緣及防爆性能;6.8.21.4 禁止把臨時電線跨越或架設在有油或熱體管道設備上;6.8.21.5 禁止臨時電線引入未經可靠地沖洗、隔絕和通風的容器內部;6.8.21.6 用手電筒照明時應使用塑料電筒;6.8.21.7 所有臨時電線在檢修工作結束后,應立即拆除。6.8.22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的其他管道

22、上進行電、火焊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靠油罐一側的管路法蘭應拆開通大氣,并用絕緣物分隔,沖凈管內積油,放盡余氣。6.8.23 進入油罐的檢修人員應使用電壓不超過12V的防爆燈,穿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及無鐵釘工作鞋,使用銅質工具。嚴禁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液體清洗油垢。6.8.24 在油區進行電、火焊作業時,電、火焊設備均應停放在指定地點。火線和接地線均應完整、牢固,禁止用鐵棒等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被焊接的設備上,接地點應靠近焊接點。6.8.25 油罐動火6.8.25.1 動火油罐應在相鄰油罐的上風或側風;6.8.25.2 將動火油罐與系統隔離,并上鎖。出清罐內

23、全部油品并沖洗干凈;6.8.25.3 拆開動火油罐所有管線法蘭,油罐側法蘭通大氣,非動火的管道側法蘭加盲板;6.8.25.4 打開動火油罐各人孔門,用防爆通風機從不同位置進行通風,在整個動火期間通風機不得停止運行;6.8.25.5 拆開的油管道法蘭和打開油罐各人孔門到動火開始這段時間內,周圍50m半徑范圍內應劃為警戒區域,不得進行作何明火作業;6.8.25.6 每次動火前用測爆儀在各孔口處和罐內低凹、焊縫處,以及容易積聚氣體的死角等處測量氣體濃度;6.8.25.7 按油罐著火的事故預想,做好一切撲救準備工作。6.9 煤粉系統的防火規則備煤車間負責煤粉系統的防火管理,應做到:6.9.1 煤粉系統

24、在停止運行前,要把煤粉走空,防止煤粉自燃。6.9.2 煤粉系統動火要嚴格按照廠安全管理規定辦理動火工作票。6.9.3 嚴禁在運行中的煤粉系統設備上進行動火工作。6.9.4 煤粉系統進行動火作業,要對動火部位進行清理積粉,并要進行煤粉濃度檢測,濃度小于30%,方可動火。6.9.5 防爆門應避免朝向電纜層及人行通道。防爆門動作后應立即檢查及清除周圍火苗與積粉。6.9.6 在啟動系統和設備檢修之前,應仔細檢查設備內外有無積粉自燃,若發現積粉自燃,應予以消除。6.9.7 清掃積粉時,嚴禁在煤粉溫度沒有下降到可燃點以下時打開人孔門清掃。6.9.8 清磨煤粉時必須使用防爆行燈。鏟除積粉時,工作人員應穿防靜

25、電的工作服,使用銅質或鋁制工具,不得帶入火種,禁止用壓縮空氣或氧氣進行吹掃。6.10 氫站的防火規則轉化車間負責氫站的防火管理,應做到:6.10.1 氫站為一級耐火等級建筑,門窗應向外開啟。建筑物要有足夠的卸壓面,不得少于0.2平方米/立方米。氫站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裝置,并采用木制門窗。電線應穿密封金屬套管,并經氣密試驗檢查合格。儀表等低壓設備應有可靠絕緣,電話電鈴應安裝在室外。6.10.2 氫站附近嚴禁煙火,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應設“嚴禁煙火”的標示牌。應設有圍墻或圍欄。圍欄外10米內嚴禁堆放一切可燃物品。6.10.3 化學運行人員每日要對氫站各項指標做好記錄,加強現場通風。6.10.4

26、氫站內的電氣設備應是防爆型,防爆設備每三年檢測一次。檢修和其他人員進入氫站做維護保養、檢修工作時,運行人員要到現場監護。檢修時應用銅質和鋁合金制作的工具,電動工具應是防爆型的。6.10.5 氫站的大門應經常保持關閉狀態,進入氫站應交出火種,并進行登記。進入氫站的所有人員不得穿化纖服裝,不準穿帶鐵釘的鞋入內。任何人未獲得運行人員同意,嚴禁入內作業。6.10.6 定期對氫站的避雷裝置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每年由檢修部電氣專業人員對避雷裝置進行測試一次。氫站泄漏報警裝置每年校驗一次并且做好記錄。6.10.7 氫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及廠房防爆設計應符合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現行的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的

27、規定。6.10.8 禁止在氫站內進行帶火作業或能產生火花的工作。如必須在氫站內進行焊接或明火作業,應事先進行氫量測定,證實工作區內空氣中氫氣含量小于0.5%,并按票證執行,經主管生產的領導批準后方可工作。氫站內的管道閥門或其他設備發生凍結時,應用蒸汽或熱水解凍,禁止用火烤。為了檢查各連接管處有無漏氫的情況,可用儀器或肥皂水檢查,禁止用火檢查。6.10.9 氫站著火時,應立即停止電氣設備運行,切斷電源,排除系統壓力,并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由于漏氫而著火時,應用二氧化碳滅火,并用石棉布密封漏氫處,不使氫氣逸出,或用其他方法斷絕氣源。6.11 鍋爐設備的防火規則運行部負責鍋爐設備的防火管理,應做到

28、:6.11.1 鍋爐上的油管、煤粉管等應防止泄漏,要勤加檢查,發現泄漏,及時消除。6.11.2 人孔門、看火門、防爆門周圍不應有其它可燃物品。6.11.3 防止鍋爐尾部再燃燒的根本方法是改進燃燒工況。要注意低負荷時使燃油在爐內完全燃燒,要嚴格監視排煙溫度并定期吹灰。6.11.4 停爐后,應嚴格監視尾部煙道各點的溫度。如果溫度仍急劇上升,則立即采取滅火措施。6.11.5 燃油金屬軟管著火時,應切斷油源,用泡沫進行撲救。6.11.6 鍋爐四周嚴禁堆放,可燃物和雜物。6.11.7 投用油槍、煤粉時,要對油槍連接平面、煤粉噴口進行檢查,如發現泄漏立即停止投用,通知檢修人員消除缺陷。6.11.8 鍋爐油

29、系統、制粉系統動火作業時,要切斷油和煤粉來源和管道內的氣體排放。6.12 燃料系統的防火規則備煤車間負責燃料系統的防火管理,應做到:6.12.1 輸煤皮帶頭部、尾部、皮帶鋼架下部嚴禁積煤、積粉。6.12.2 卸船機、堆取料機機內皮帶嚴禁留有余煤, 防止煤自燃引起火災事故。6.12.3 煤倉進料口上復 蓋的橡皮蓋塊可防止外來火源,加完倉后要檢查是否蓋好。6.12.4 貯煤場堆煤時要層層壓實,取煤加倉時要按照先進場先加倉的原則,減少自燃。6.12.5 停爐時間在十天以上,應預先做好煤倉進煤控制工作, 防止煤倉自燃。6.12.6 煤系統動火時如果影響到輸煤皮帶安全時,要對皮帶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

30、工作。6.12.7 長期停用的原煤倉、輸煤皮帶、煤斗、落煤管、除塵用的通風管的積煤、積粉,應清理干凈做到皮帶上不留煤,以防積煤、積粉自燃。6.12.8 根據我廠燃用煤種,主要輸煤皮帶應選用阻燃型。6.12.9 煤堆場的地下,禁止敷設電纜、蒸汽管道、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管道。6.12.10 對堆放時間較長的煤堆,必須做好防止自燃的措施,經常檢查煤堆內的溫度。當溫度升高到60以上時,應查明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6.12.11 輸煤皮帶上空附近和原煤倉格柵動火,應做好隔離措施。6.12.12 加倉的煤嚴禁帶明火。6.12.13 煤堆場煤堆著火用水撲救。6.12.14 皮帶著火應立即停止皮帶運行,用

31、現場滅火器材或用水從著火兩端向中間逐漸撲滅,同時可采取阻止火焰蔓延的措施,如在皮帶上覆蓋砂土。6.12.15 原煤倉著火應用水噴霧或泡沫滅火器滅火。6.13 電纜的防火規則電纜按照其區域分工由電氣車間負責電纜的防火管理,應做到:6.13.1 電纜井、坑、孔、洞、溝穿墻的電纜,要用防火堵料或防火包封堵,防止電纜火燒時造成火勢蔓延事故擴大。6.13.2 電纜層、電纜橋架上的電纜排列要整齊,穿到表盤下部的電纜要涂防火涂料,涂的部位是表盤底部以下長度為2米。6.13.3 電纜橋架、電纜豎井上的蓋板要完整無缺,嚴禁在蓋板上堆放雜物。6.13.4 各電纜橋架、電纜層、電纜豎井、電纜溝、井蓋板上,嚴禁堆放易

32、燃易爆物品及雜物,定期檢查清理積灰,清理電纜溝積水,防止發生電纜火燒事故。有電纜橋架、電纜豎井的房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雜物,嚴禁作為臨時倉庫。6.13.5 電纜橋架、電纜豎井、坑、孔、洞、溝處嚴禁動火。6.13.6 防止電纜火災的蔓延措施有:封、堵、涂、隔、包、水噴霧和其他。6.13.7 涂料、堵料必需經國家技術鑒定合格,并由公安部門頒發生產許可證的工廠生產,其產品應是適用于電纜的不燃或難燃材料,并符合規范規定的耐火時間。在涂刷時要注意稀釋液的防火。6.13.8 凡穿越墻壁、樓板和電纜溝道而進入控制室、電纜夾層、控制柜及儀表盤、保護盤等處的電纜孔、洞、豎井和進入油區的電纜入口處必須用防

33、火堵料嚴密封堵。靠近充油設備的電纜溝,應設有防火蔓延措施,蓋板應封堵。6.13.9 如需在已完成電纜防火措施的電纜層上新敷設電纜,必須及時地補做相應的防火措施。新敷設的電纜一定要按照規范進行敷設,敷設工作結束后進行驗收。6.13.10 電纜廊道內宜每隔60m劃分防火隔段。6.13.11 嚴禁將電纜直接擱置在蒸汽管道上,架空敷設電纜時,電纜與蒸汽管凈距不應少于1m(電力電纜)和0.5m(控制電纜),與油管道的凈距應盡可能增大。6.13.12 電纜夾層、豎井、電纜溝內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雜物,電纜溝洞嚴禁積油。廠區戶外電纜溝,溝內嚴禁有雜物和垃圾,蓋板蓋好后縫口要用水泥封好,電纜蓋板上嚴禁行車和堆

34、放雜物和設備。工作需要開挖電纜溝,要按照本標準中的電纜防火管理要求辦理手續。6.13.13 汽機機頭附近、鍋爐灰渣孔、防爆門不得正對著電纜,否則必須采取防火措施。6.13.14 在電纜夾層、溝洞內灌注電纜盒的絕緣劑時,熔化絕緣劑工作應在外面進行。6.13.15 在多個電纜頭并排安裝的場合中,應在電纜頭之間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6.13.16 電力電纜中間接頭盒的兩側及其鄰近區域,應增加防火包帶等阻燃措施。6.13.17 防止施工中動力電纜與控制電纜混放,電纜分布不均甚至堆積亂放。在動力電纜與控制電纜之間,應設置層間耐火隔板。6.13.18 汽機、鍋爐、輸煤系統宜使用鎧甲電纜或阻燃電纜,不適用普

35、通塑料電纜。6.13.19 電纜橋架、電纜豎井上的電纜由管轄部門每季組織有關人員,對電纜封堵檢查一次并做好檢查記錄。6.13.20 電纜橋架上的電纜鋪設要整齊,電纜橋架蓋板要蓋好,穿墻電纜的孔洞要用防火堵泥封堵,封堵標準要按照本標準5.15.23的要求執行。電纜橋架、電纜井的電纜封堵,檢修時要臨時拆除應填寫“拆除安全設施工作票”,經逐級審批后方可拆除;檢修工作結束后應按照電纜封堵技術規范和要求進行封堵,封堵好以后通知安全監察室、行政部保衛和部門安全員進行驗收。6.13.21 輸、卸煤系統的電纜橋架上的電纜、制粉系統附近的電纜橋架上電纜上的積粉,由燃環部每季度檢查一次,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組織清掃。

36、6.13.22 責任部門應定期對電纜溝、電纜井進行抽水,保持電纜溝、電纜井無積水。6.13.23 表盤底部的電纜除封堵好以外,在電纜封堵以下1米1.5處用防火涂料涂三遍。電纜橋架上的電纜應每60100米,用防火封堵材料做一道防火分割墻,長度為0.5米1米,寬度以電纜橋架寬度為標準。6.13.24 敷設在戶外地下電纜的地面上要設立明顯的“地下有電纜”和“嚴禁開挖”警示樁。6.13.25 電纜橋架、電纜豎井、電纜層上的廢舊電纜應及時拆除,電纜孔、洞及時封堵好。6.13.26 庫存的電纜嚴禁堆放在露天倉庫,防止電纜受到外部空氣腐蝕造成電纜老化。6.13.27 存放在倉庫內時間較長的電纜,使用前應進行

37、全面檢查,檢查合格方可使用。6.14 電氣設施的防火規則電氣設施由電氣車間負責防火管理,應做到:6.14.1 電氣線路、電纜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必須嚴格按照電氣設備防火要求安裝,做好防火技術措施。敷設電氣設施電纜時應先計算電氣設施的用電量,再選用適用截面積的電纜線。6.14.2 電氣設施電纜敷設時要防止電纜線絕緣表皮損壞。6.14.3 電氣設施的保險絲、熔絲,嚴禁使用銅絲、鐵絲或其他導電材料代替。6.14.4 潮濕部位的電器設備,要做好防潮措施。6.14.5 工作場所的吊頂采用非阻燃材料,日光燈要與吊頂保持10公分距離。6.14.6 電氣開關室內嚴禁存放食品,防止小動物進入。6.14.7 在電氣

38、開關室動火作業時,對可能影響電纜和其他設備安全的動火作業,要在做好防火安全措施后再進行作業。6.14.8 350V(包括350V)以上的電氣開關接線底板,嚴禁使用木質材料制作。6.14.9 電氣開關室網門應隨手關閉。網門上插板應在夏季卸下加強室內通風降溫,冬季插上防火。6.14.10 設在露天生產現場的檢修電源箱,箱門密封要保持完好,防止雨水進入造成短路。6.14.11 容易遭到雷擊引起火災和爆炸事故的場所,必須按消防技術規范安裝避雷裝置。6.14.12 電焊機的電源線、龍頭線、接地線的橡皮絕緣線不可破皮露銅絲,接地要固定連接。電焊機每半年進行檢測一次并要清除內部積灰。6.14.13 生產現場

39、電動機的接地線、電纜接線頭、電刷應經常進行檢查,防止因接觸不良引起的電火花引起的火災事故。6.14.14 生產場所、辦公室、其它部位,嚴禁為照明線和其他設備的用電,亂拉動力電纜和電線。6.14.15 各辦公室下班后,要關閉所有的用電設備的電源。(必須的除外)6.14.16 電氣線路、電器設備的保護設施的設定值,要按照設計規范和要求配置。6.15 電加熱器的防火規則 安監室負責全廠電加熱器的防火管理,應做到:6.15.1 集體宿舍、各生產班組、科室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如工作、生產需要,必須到安監室辦理使用許可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使用。6.15.2 在廠區域內,嚴禁使用明火電加熱器。6.15.3 生

40、產區域嚴禁使用電飯煲、電炒鍋或電熱杯。6.16 質檢分析室的防火規則質監部負責質檢分析室的防火管理,應做到:6.16.1 油分析室應按規定隔開,并有防火措施,室內應保持整潔,懸掛“嚴禁煙火”警告牌。6.16.2 油分析人員在取、放油作業時,現場嚴禁煙火并有防火措施,做到油不漏在設備及地上。6.16.4 油分析室應裝置通風排氣裝置6.16.5 化學烘箱應由專人管理,不得在烘箱內烘烤與生產無關的物品,烘箱作業結束、工作人員離開現場崗位前應進行檢查,關閉電源。6.16.6 化學分析用的易燃易爆和氧化試劑,要分庫存放。庫房由專人保管。6.17 油漆、木工作業現場的防火規則油漆、木工作業現場按照其區域分

41、工由各責任部門負責防火管理,應做到:6.17.1 在生產現場進行木工、油漆作業應設置明顯的“嚴禁煙火”標志牌。6.17.2 油漆場所應加強通風排氣,嚴禁使用大功率的照明設備。6.17.3 油漆場所油漆及溶劑的貯存量,不得超過一日用量,容器應加蓋。油漆場所應加強通風設施。6.17.4 油漆、噴漆等工作場所嚴禁煙火,周圍5m內嚴禁明火作業,凡上面有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不得在其下面同時進行油漆作業。6.17.5 嚴禁使用明火烘烤清除有油漆的結構物件。6.17.6 木工工場間內所用的電動機應為密閉型,開關和配電箱等電氣設備應設密閉裝置,避免木屑粉塵入內。6.17.7 木工工場間內不得采用火爐及高壓蒸

42、汽取暖,各種機械設備、木料與暖氣設備、管道的距離應不小于1m。6.18 檢修工作場所的防火規則各車間負責其轄區內檢修工作場所的防火管理,應做到:6.18.1 檢修工作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機油、嚴禁在通道上堆放雜物,保持通道暢通。6.18.2 檢修工作場所存放的廢油、廢油回絲桶應定人、定期清理,嚴禁滿溢。6.18.3 檢修工作結束后,應立刻清理工作場所的積油和可燃物,做好落手清工作。6 18.4 檢修工作需要動火時,應嚴格按照廠安全管理規定辦理動火工作票。6.19 生產區域的防火規則各車間負責其轄區內生產區域的防火管理,應做到:6.19.1 生產區域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安全通道

43、上堆放雜物,應保持安全通道暢通。6.19.2 生產區域存放的廢油、廢油回收桶,應定人定期清理,防止滿溢。6.19.3 檢修工作結束后,應及時清理工作場所的可燃物,保證作業場所的消防安全。6.19.4 生產現場檢修作業需要動火時,應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管理標準。6.19.5 生產場所由于作業需要存放少量的油類物品時,必須將其放置在鐵制箱內。6.19.6 生產場所高空動火作業時,應做好防電焊電火花、氣割氧化鐵飛濺的措施。6 19.7 在焊接、氣割新材料時應對它特性了解后,方可進行焊接、切割。6.19.8 生產現場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現場嚴禁存放超過規定數量的工作用油。生產現場需使用的油類應盛放

44、在金屬密閉的容器內,并存放在可關閉的金屬柜、箱內。6.19.9 在生產場所不宜用汽油洗刷機件和設備。嚴禁用汽油、煤油洗手。6.19.10 各類廢油應倒入指定的廢油收集桶內,嚴禁隨意傾倒。6.19.11 生產現場應設置帶蓋的鐵箱,放置擦拭材料,用過的擦拭材料應另放在廢棉紗箱內并定期清除。6.19.12 生產現場的熱管道、電纜橋架等部位要定期進行檢查,防止積粉,應制定檢查和清掃規定。6.19.13 臨時建筑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經行政部保衛同意。6.19.14 在高溫設備、管道附近搭建腳手架時,應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結束后及時拆除。6.20 電焊和氣焊作業的防火規則 各車間負責電焊和氣焊作

45、業的防火管理,應做到:6.20.1 沒有焊工合格證的人不得進行焊割工作。在訓練過程中,應由合格焊工在場指導。電焊、氣割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勞動局培訓,持證上崗。6.20.2 電焊機外殼必須接地,接地線應牢固地接在被焊物體上或附近,防止產生電火花。6.20.3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設備。6.20.4 嚴禁將焊接導線搭放在氧氣瓶、乙炔瓶、煤氣、液化氣等設備和管線上。6.20.5 乙炔和氧氣軟管在工作中應防止沾染油脂或觸及金屬熔渣;禁止把乙炔和氧氣軟管放在高溫管道和電線上;不得把重物、熱物壓在軟管上,也不得把軟管放在運輸道上,不得把軟管和電焊用的導線敷設在一起。6.20.6 焊工作業應嚴格執行電焊

46、、氣焊“十不焊”制度。電焊、氣焊“十不焊”如下:6.20.6.1 不是電焊、氣焊工不能焊割;6.20.6.2 重點要害部位及重要場所未經消防安全部門批準、未落實安全措施不能焊割;6.20.6.3 不了解焊割地點及周圍情況(如該處能否動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6.20.6.4 不了解焊割物內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險性不能焊割;6.20.6.5 盛裝過易燃、易爆的液體、氣體的容器(如氣瓶、油箱、槽車、貯罐等)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能焊割;6.20.6.6 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軟木、玻璃鋼、谷物草殼、瀝青等)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等的部位,或火星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

47、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6.20.6.7 有壓力或密閉的導管、容器等不能焊割;6.20.6.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6.20.6.9 在禁火區內未經消防安全部門批準不能焊割;6.20.6.10 附近有與明火作業有抵觸的工種在作業(如刷漆等)不能焊割。6.20.7 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垂直固定放置。安設在露天的氣瓶,應用帳棚或輕便的板棚遮護,以免受到陽光曝曬。6.20.8 乙炔氣瓶禁止放在高溫設備附近,應距離明火10m以上,使用中應與氧氣瓶保持8m以上距離。6.20.9 乙炔氣瓶上應有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經常檢查,以防阻火器失靈。6.20.1

48、0 乙炔和氧氣軟管在工作中應防止沾染油脂或觸及金屬熔渣。禁止把乙炔和氧氣軟管放在高溫管道和電線上。不得把重物、熱物壓在軟管上,也不得把軟管放在運輸道上,不得把軟管和電焊用的導線敷設在一起。6.20.11 儲存乙炔的倉庫應具有耐火性能,門窗應向外開,裝配的玻璃應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應該平坦不滑,撞擊時不會發生火花。6.20.12 交直流電焊機冒煙和著火時,應首先斷開電源。著火時應用二氧化碳。6.20.13 電焊軟線冒煙、著火、應斷開電源,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水沿電焊軟線噴灑滅火。6.20.14 電焊機在使用前必需對防護罩、龍頭線、接地線進行檢查,完好無損方可使用。6.20.15 使用電焊機時接

49、地線必須固定接地。6.20.16 電焊停用15天以上必須進行線圈電阻測量。6.20.17 乙炔瓶、氧氣瓶在使用過程中嚴禁倒地存放。6.20.18 與乙炔、氧氣瓶頭閥連接橡膠管應用必須用專用軋頭。6.21 臨時建筑管理6.21.1 外來施工隊伍,因生產、檢修工作需要,搭建臨時用房使用時間在16個月的,必須向電廠防火安全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批準后方可實施。6.21.2 臨時用房不得占用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廠區道路,不得在消防設施周圍搭建。6.21.3 防火重點部位區域內,嚴禁搭建臨時建筑和臨時倉庫。6.22 廠區道路管理6.22.1 電廠的公共場所、生產部位的通道、安全門、電梯口、生產區域的各條

50、道路,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堆放雜物和臨時堆放設備。6.22.2 廠區道路(廠區內的各條干道、主廠房的各條通道、主廠房樓梯口、進出大門口)嚴禁堆放物品和臨時堆放檢修設備,應保持暢通,如檢修工作需要開挖、臨時堆放設備,必須向安全監察室提出申請,批準后通知二期綜合辦保衛備案,按批準期限內恢復道路暢通。確保火警時消防車輛通行。6.23 避雷設施管理6.23.1 廠區所有的建筑防雷設施,每年一次由檢修部檢查所采取的防雷措施是否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和經濟合理。6.23.2 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6.23.2.1 為防止靜電感應產生火花,建筑物和構筑物內的金屬物(如設備、管道、構架、電纜外皮、鋼屋

51、架、鋼窗等較大金屬構件)和突出屋面的金屬物(如放散管、風管等),均應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6.23.2.2 金屬屋面周邊每隔1824米應采用引下線接地一次;6.23.2.3 現場澆制的或由預制構件組成的鋼筋混凝土屋面,其鋼筋宜綁扎或焊接成電氣閉合回路,并應每隔1824米采用引下線接地一次;6.23.2.4 為防止電磁感應產生火花,平行敷設的長金屬物,如管道、構架和電纜外皮等,其凈距小于100毫米時,應每隔2030米用金屬線跨接;交叉凈距小于100毫米時,其交叉處也應跨接;6.23.2.5 當管道連接處,如彎頭、閥門、法蘭盤等,不能保持良好的金屬接觸時,在連接處應用金屬線跨接。用絲扣緊密連

52、接的25及以上的管接頭和法蘭盤,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不跨接;6.23.2.6 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歐,并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共用;6.23.2.7 全廠避雷設施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6.24 禁煙管理單位員工、來廠學習、參觀人員以及外來施工單位人員,進入廠區范圍嚴禁吸煙。6.25 處罰6.25.1 對違反本標準和消防設施及器材管理標準的行為,安監室應依據本標準,本著以教育為主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給予當事人教育和處罰。6.25.2 安監室人員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人員有權執行違章違紀扣分處置,有權提出罰款處罰意見。100500元由安監室主任審核批準,500

53、元以上須報廠部領導批準,扣款由綜合部執行;對外來施工單位違章違紀人員的扣款,由安生部合同專業負責執行。(從月度獎金或工程款中扣除)6.25.3 行政處分由安監室提出處理意見,送綜合部審核報廠部領導批準后由綜合部執行處理。6.25.4 對違反本標準和消防設施及器材管理標準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五種:6.25.4.1 違章違紀扣分;6.25.4.2 罰款;6.25.4.3 扣除獎金;6.25.4.4 行政處分;6.25.4.5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由消防行政管理部門處罰。6.25.5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本廠員工、外來施工隊伍人員處以100500元罰款;6

54、.25.5.1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在消防設施周圍堆放雜物的;6.25.5.2 在危險物品倉庫、油庫內作業使用鐵制工具的;6.25.5.3 違反電加熱器管理規定的;6.25.5.4 明火作業失控,未造成損失的;6.25.5.5 進入防火重點部位未執行出入管理規定的。6.25.6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廠員工及外來人員處100元500元的罰款,對專業、外來施工單位處罰2,000元5,000元。6.25.6.1 違反建筑防火管理規定的;6.25.6.2 焊工違反作業規定的;6.25.6.3 擅自動用、拆除自動消防設施,消防水作為他用的;6.25.6.4 違章占用防火間距搭棚堵塞消防通道的;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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