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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哈薩克斯坦1995年憲法產生的背景、特征及作用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政權統治階級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體現,是維護和鞏固統治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集中反映出該國最為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了解一個國家的憲法制度,基本可以把握這個國家的基本發展方向。 本文試就哈薩克斯坦 1995 年憲法產生的歷史背景、特征及作用進行較為系統的梳理、分析與評價。一、哈薩克斯坦法律體系概述哈薩克斯坦法律體系屬羅馬-日耳曼法系 (大陸法系),與意大利、法國、德國、奧地利等國家法系一脈相承。 它有別于以司法判例作為法律基本史料的英吉利法系(英美法系)。 羅馬-日耳曼法系屬成文法等級構建統一體系。 在羅馬-日耳曼法

2、系的史料里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文憲法(基本法)占據首要位置。1998 年 3 月 24 日頒布的哈薩克斯坦 規范法律條文法1(P7)中規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在憲法的框架之下,其他的規范法律條文按照以下等級排列:(1)修改和補充憲法的法律;(2)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法律和具有憲法法律效力的總統令;(3)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典;(4)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總統令;(5)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議會和其兩院的規范決議;(6)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的規范法令;(7)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的規范法令;(8)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和中央國家機關其他領導的規范法令,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國

3、家機關和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規范法律決議;(9)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領導的規范法令;(10)下議院(地方代表機關)的規范法律決定,地方政府(地方執行機關)的規范法律決議,地方政府領導的規范法律決定。如果在不同級的標準法律條文中出現矛盾之處,以上一級的條文規范為準;如果在同一級的規范法律條文里出現相抵觸條款, 則以最新發布的條文為準。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委員會和最高法院的規范法令不在以上等級范圍之內。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委員會的規范法令必須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憲法為依據, 而且任何規范法律條文都不能違背憲法。因此,憲法 是哈薩克斯坦國家法律體系及立法進一步發展的核心和基礎。二、 哈薩克斯坦 19

4、95 年憲法產生的相關歷史背景哈薩克斯坦 1995 年憲法不是憑空產生的,它經歷了以下三個準備階段:1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國家主權宣言的通過是邁向憲政國家的第一步。哈薩克斯坦開始制定本國憲法在時間上與蘇聯解體基本契合。 1990 年 10 月 25 日,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通過的 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國家主權宣言 是邁向主權國家的第一步,也是邁向憲政國家的第一步。宣言的一些主要原則,如建立民主法制的國家,確定人民是國家政權的唯一源泉, 宣布領土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等等,都彰顯了主權國家的訴求。不言而喻,國家主權宣言更多的是一個政治文件,還不是法律文件。 嚴格地說,宣言

5、的條款不是法規,即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而要從法律上鞏固主權國家,就需要通過相應的憲法即獨立法。2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獨立法的頒布為制定 1995 年憲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礎。1991 年 12 月 16 日,哈薩克斯坦 共 和國國家獨立法頒布,12 月 16 日也成為哈薩克斯坦的獨立日。 獨立法宣布哈薩克斯坦是一個主權國家,擁有完整的、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領土,按照國際法原則與所有的國家建立關系。該法還規定哈薩克斯坦建立獨立的經濟體系和本國的武裝力量。3哈薩克斯坦第一部憲法的出臺。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蘇維埃1990 年 12 月 15 日作出決定,成立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委員

6、會, 該委員會共有 35 名成員。大多數成員認為:應該在新憲法中保留以最高蘇維埃垂直權力體系。 當時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規定,只有議會才能通過新憲法,由于當時剛剛開始建立總統制,所以最高蘇維埃保留了大部分決定權。因為在許多問題上存在嚴重分歧,第一部憲法在討論過程中對社會和國家發展存在的迫切問題未能予以回答。 如:在基本法中確立民主法制國家的原則堅持兩院制,不同形式所有制平衡發展,解散議會和彈劾總統的權力,這些嘗試都未獲得成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的大多數成員及其領導堅決反對這些原則。 具體地說,爭議的焦點問題包括:(1)民族;問題。 即制定的憲法應該涉及到是把人民團結起來

7、還是按民族特征把他們拆散的問題。 (2)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各種語言的地位問題。 (3)解散議會的權力。 這些問題引起代表們的特別憂慮。由于建立一個符合民主法制國家要求的新型代議制機構體系,是時代的必然要求,根據代表的提議,1993 年底, 哈薩克斯坦各級蘇維埃開始自行解散。 應該承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最高蘇維埃在解散之前完成了自己的歷史使命。 1993 年 1 月 28 日,以記名投票方式幾乎一致通過了哈薩克斯坦的第一部憲法。 對于剛剛踏上獨立發展道路的哈薩克斯坦人民來說,這的確是他們生活中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事件。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第一部憲法生效后不久便暴露出它的不足。 首先是它脫離了現實的社會經

8、濟和政治進程。 在基本法中,缺少解決不同國家機構之間產生分歧的機制。 這就成了在客觀上執行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矛盾日益增加的原因之一。 從某種意義上說,1993 年的憲法成了完善國家制度、 進一步發展社會經濟和政治改革道路上的法律障礙,經常在究竟誰是主角的原則問題上發生爭執。 基本法成了歷史的妥協產物;,未能滿足社會期盼。 首先,在這部基本法中沒有確定哈薩克斯坦社會發展的目標和優先發展的方向。其次,哈薩克斯坦基本法通過的方式也引起人們的責難。人們認為,這部憲法不是人民通過的, 而是按照蘇聯的法律建立的最高蘇維埃和官僚們賦予自己, 順便也賦予人民的憲法來通過的。 最高蘇維埃在通過基本法時也相應規

9、定實行總統制, 但最高蘇維埃還是把代表全體哈薩克斯坦人民的發言權留給了自己。這說明,就其實質來說依舊是蘇聯時期的;最高蘇維埃力圖保留其至高無上的權力。可以說,哈薩克斯坦 1993 年憲法的出臺是該國從社會主義國家向資本主義國家轉變的過渡時期制定的,屬于過渡時期憲法。 此后,哈薩克斯坦走完了從專制的蘇維埃到民主的議會制度的艱苦過程。三、1995 年憲法的出臺及其作用與特點早在現代民主的基本原則形成的 200 多年前,不主張頻繁修改憲法的美國總統托·杰斐遜曾經寫道:法律和人類制度應當與人類智慧的發展攜手前進;。 這句話即便過去了 200 年至今仍具有現實意義。 1995 年 8 月

10、30 日,經全民公決,哈薩克斯坦通過了現行的憲法。為紀念這個歷史性的日子,哈薩克斯坦將每年的 8 月 30 日定為憲法日。 1995 年憲法的通過,使哈薩克斯坦最終選定了未來的發展道路。從某種意義上說,1995 年通過的憲法已成為哈薩克斯坦實施改革的強大助推器。在很多方面,由于憲法的各項規定, 這個年輕國家的經濟和政治在短期內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并且實現了族際間的穩定。 現行憲法的通過為哈薩克斯坦經濟改革實施亮起了綠燈,兩院制議會取代了最高蘇維埃,形象地說,取代了什么都管又什么都不管的最高蘇維埃, 議會在這些年中通過了許多改變哈薩克斯坦國家面貌的法律。1995 年憲法為各項經濟改革注入了新的動力,

11、為實現議會和政府活動的高效, 為建立規范的法律基礎和法律空間提供了保障, 使他們的活動在過去和現在都符合當代市場關系的要求。1995 年憲法宣布了國家實際保護的權利:勞動和企業經營自由;法律規定的免費醫療救助,免費中等教育;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在競爭基礎上享受高等教育,年老以及在生病、傷殘和失去供養人時享有社會保障等。 現今憲法所規定的這些權利已經落實到具體的法律條規中并實實在在地進入到了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憲法確立了一個人基本的權利和自由,保證了哈薩克斯坦公民的權利平等, 從而促使基本的民主原則走進社會政治生活。政治制度的民主化大大拓寬了國家提供給個人的社會保障的范圍。 其結果是個人和公民的權利

12、與自由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作用得到實質性的加強,公民的傳統的司法保障獲得了新的補充。 在形成了全面履行聯合國有關公民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權利的國際法要求之后,哈薩克斯坦在憲法基礎上制定了新的法律,建立起了新的憲法權利。 如調整私有財產、公民社會和自由經營關系的民法獲得了進一步發展,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刑事執行法律依據國際社會確定的原則均作了重大修改。可以說,哈薩克斯坦的憲法制度在該國剛剛獨立的時候仍然繼承了原蘇聯的法律制度,但在隨后進行的政治改革中,依據本國的國情、借鑒他國的憲法制度,既包括對大陸法系的借鑒,亦包括對英美法系的借鑒,制定了具有本國特色的憲法制度。總之,1995 年憲法是哈薩

13、克斯坦民主的起點,也是新的基石。筆者認為,哈薩克斯坦 1995 年憲法具有以下七個特點:第一,徹底解決了政體形式問題。 1993 年憲法對哈薩克斯坦是總統制共和國還是議會制共和國沒有作出清晰的回答,1995 年憲法宣布哈薩克斯坦為總統制單一制共和國并確認了總統的最高權力。 憲法確立了兩院制的議會,總統有權在任何時候解散議會。 并在憲法第一篇總則中確認了三權分立原則。以法治國家的最重要標志三權分立原則為基礎,組建了國家權力機關體系。第二,改革了司法系統。 在改革過程中將一般法庭和仲裁法庭系統實行了合并。 在法律上明確了法庭和法官的地位,增強了對依法行使審判權的法律保障。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199

14、5 年憲法首次建立了憲法委員會以取代原有的憲法法院。第三,規定了確定政府的地位及其權限的新方法。 政府對執行機關系統進行領導,指導它們的活動,獨立作出管理方面的決定,同時對經濟和社會領域的狀況承擔全部責任。 新憲法承認了地方自治制度,地方自治的責任是保障國民獨立解決地方性問題。第四,語言問題的圓滿解決。 1995 年憲法使各民族利益得到了滿足。 在憲法中規定: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哈薩克語是國語。 在國家組織和地方自治機構中,俄語是與哈薩克語同等的官方語言。 國家努力為研究和發展哈薩克斯坦各族人民的語言創造條件。 ;第五,首次宣布了意識形態多元化和政治多元化民主的最主要特征。 這條準則的前提是政黨

15、和其他社會聯合組織的活動自由。 哈薩克斯坦憲法的演化趨勢總體上符合世界憲政發展的趨勢,增加了憲法關注的內容,特別關注了人的權利和自由,加強了公民社會的憲政基礎, 突出了國際法的優先權。第六,對國有財產和私有財產同樣予以保護。同等保護國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的原則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也就是說給予各種所有制形式平等的地位。同時,1995 年憲法合理解決了土地問題。 明確指出,土地可以在法律所規定的基礎條件和范圍內由私人占有。第七,宣布了國家實際保護的權利:勞動和企業經營自由, 法律規定的免費醫療救助, 免費中等教育;宗教信仰自由;表達了與現代市場經濟原則相符合的憲法權利,公民自由和義務的實質及內涵。制定

16、出了新的法律,建立起了新的憲法權利。近年來, 哈薩克斯坦在完善國家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2007 年 5 月,修改國家憲法成為立法工作的重要內容。哈薩克斯坦 2010 年擔任歐安組織輪值主席國期間, 借鑒歐洲的有益經驗完善了哈薩克斯坦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完善哈薩克斯坦政治和國體模式;研究管理國家機構和干部的有效體系;實現國家政治生活的自由化。這其中包括完善選舉法、政黨法、大眾傳媒法,改革國家機關、司法體系和其他社會關系領域, 通過參考歐洲標準, 完善本國的法律。哈薩克斯坦憲法制度是在繼承原蘇聯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同時結合本國國情、融合其他國家的憲政制度而形成的混合憲法制度, 它是傳統的國家法律遺產和外國憲政經驗的產物。正如哈薩克斯坦 1995 年憲法第一章、總則第 1條所規定那樣: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是民主的、 世俗的(政教分離的)、法制的和公民的國家。其最高價值為人,人的生命,人的權利和自由。;這意味著哈薩克斯坦在沿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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