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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更好地發揮本地 自然資源與經濟資源優勢,依照市政府關于三農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組建 份經濟合作社 。 第二條 份經濟合作社 是以發展集體經濟,提高 居 民收入和公益福利水平為最大目標,實行股份合作經濟形式的產權制度、分紅制度和管理機制的股份合作組織。 第三條 份經濟合作社 受 支部和 居 委會的領導,在國家法律、法規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章 股份構成 第四條 股份全部由 資產組成, 主要 包括經營性資產 和資源性資產 。 第五條 份經濟合作社 入股形式: 經營性 集體資產: 包括由 體投資興建的 沿街樓 和利用合作社經營積累投資新建的經營性資產。 第三章 股份 配置 第六條 經營性資產 設集體股和 居民 個人股 , 分別占 集體 經營性凈資產的 第七條 集體股屬全體股東共有,收益權歸 集體 。 個人股的 2 收益權歸股東個人所有。 第八條 利用合作社經營積累投資新建的經營性資產,作為新增股份 分配 。新增股份以 股東代表大會確定 的截止日實有股東數量為準,按照新增資產的市場評估價值 ,分 別 進行 集體股和個人股的分配 。 第四章 股 權 證明 第 十 條 本股份經濟合作社 對持股股東發給 股 權 證書。 股權 證書每個股東一本。 股權 證書是股東據以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 股 權 證書載明下列事項: 1、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名稱、地址; 2、股份合作經濟組織設立的日期; 3、股東的姓名和住所; 4、擁有的股份總額、每股金額; 5、 股份 證書的編號、簽發日期; 6、繼承的條件與范圍。 股東在 股 權 證書上記載的姓名與其身份證相一致,未領身份證的,應與戶籍簿上的姓名相一致。 股 權 證書必須由董事長簽名,股份合作 社 蓋章方為有效。 第十 一 條 股份 經濟 合作 社 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姓名和住所; 2、各股東的股份數額及股份總額; 3、 股份 證書的編號、簽發日期; 3 4、取得 股份 的日期。 第十 二 條 股 權 證書遺失時,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報告董事會,申請補發 股 權 證書后,原 股 權 證書立即失效。 第 五 章 股東的變動 第十 三 條 符合股東認定資格的 婚遷與新出生人口 等新增人口 , 自落戶 后的第二個紅利分配年度 起 , 自然享受土地 股 份 ,但 不享受 原股東的 資產 股份 。 第十 四 條 股東的個人土地股權 ,以每年土地股份的紅利發放日為截止日,按照當年符合股東資格的實際 人數,確定下年股東數量。土地股權 不得相互轉贈、轉讓、買賣或繼承。 第十五條 股東的個人資產股允許在本合作社內部股東間相互轉贈、轉讓、買賣或繼承, 但必須經股東代表 大 會 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報 董事會備案。 第十六條 股東遷出或死亡,自戶口遷出或死亡之日起,個人資產股份不再做增減變動,自下一個紅利分配年度起,不再享受土地股份收益,原有土地股權由集體統一收回。 第十七條 股東因觸犯國家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自人民法院正式宣判之日起,個人資產股份不再做增減變動,自下一個紅利分配年度起,不再享受土地股份收益,原有土地股 權由集體統一收回。 依法 恢復政治權利后, 個人資產股份在原有基礎上按照新增人口的標準分配,土地股權 從土地股份的下一個分配年度起享受。 第十 八 條 純女戶只有一女及符合股東條件的配偶和子女 4 可以享受股東待遇。 第十 九 條 本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后,股東 無權抽資變現 ,且 不得 退股 。 股東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退股的,要 經股東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并經 董事會批準 后 , 實行無條件退股。 第 六 章 股份運營 第 二十 條 本股份經濟合作 的經營性資產主要以對外租賃方式為主。入股土地 主要用于集體投資建設后按市場評估價值配股,閑置部分 對外租賃。 第 七 章 收益分配 第 二十 一 條 本股份經濟合作社 的 個人 股份 實行固定紅利分配制度, 每年元月份分紅 。 第二十 二 條 資產 股份 的 紅利 分配堅持效益決定分配的原則,實行盈利共享,風險共擔。股份 經濟 合作 社 當年的稅后利潤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集體股、個人股分紅。 第 八 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 二十 三 條 股東享有下列的權利: 1、出席股東大會 或者 出席 股東 代表 大會, 并按 章程 規 5 定行使表決權; 2、查閱股東名冊、股東代表大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表,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3、 按其 股份 取得 紅 利; 4、按照 有關法律和 本 章程 規定 ,轉讓、轉贈、買賣或繼承股份; 5、 章程 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 二十 四 條 股東承擔下列的義務: 1、 遵守本 章程 ,服從和執行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2、股東以其擁有的股份,對股份合作組織承擔責任。 3、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 九 章 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第 二十 五 條 本股份 經濟 合作 社 建立股東代表大會制度。股東代表由股東選舉產生,股東代表每屆任期三年,每年 定期 召開 一次 股東代表大會,如 遇 特殊情況,由董事會 隨時 召集股東代表召開股東代表大會。 第 二十 六 條 股 東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 做出決議,行使職權: 1、審議表決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2、審議表決董事會提交的利潤分配以及虧損彌補方案; 3、審議表決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責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 6 4、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5、表決通過重大開支項目; 6、其他必須由股東代表大會 做 出的事項。 第 二十 七 條 董事會是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由 3 名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在任期內如有失職,可臨時召開股東代表大會給予審理和罷免。 第二十 八 條 董事 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并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3、審定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4、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彌補虧損方案; 5、確認和發放 股份 證書。 第二十 九 條 董事長由董事擔任,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3、負責指導重要的業務活動; 4、 章程 規定或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 三 十條 本股份 經濟 合作 社 設立監事會,設成員 5 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 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 1、監督董事等管理人員; 2、檢查業務、財務等有關材料; 3、核對董事會提交股東代表大會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利潤分 7 配方案等; 4、審查 40%以上股東提出質疑的事項。 第 三 十 一 條 本股份經濟合作社 根據農業部和財政部共同制訂的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 (試行 )、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試行 )的規定制定各項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 三 十 二 條 本股份 經濟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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