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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宗地編號:T201-0071T201-0072T201-0073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深地合字(2008) 0043號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讓方: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 張士明職務: 局長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振興路建藝大廈電話: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職務: 地址:電話: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職務: 地址:電話: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職務: 地址:電話: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市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三、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所有權屬于國家。地下自然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四、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將宗地編號為T201-0071、用地面積為 .94 平方米,宗地編號為T201-0072、豎向界限為黃海高程12.2米以上范圍及黃海高程17.2米以上范圍用地面積為 .03 平方米,宗地編號為T201-0073、豎向界限為黃海高程12.2米以上范圍及黃海高程17.2米以上范圍用地面積為 .8 平方米的使用權出讓給乙方。乙方對上述宗地的現狀無任何異議。本合同簽訂后,則視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或平臺上蓋用地。五、上述宗地均按現狀捆綁出讓,其中,T201-0071、T201-0072宗地所開發商品房項目,可進入市場銷售;T201-0073宗地作為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由乙方按規劃設計條件及本合同相關條款的要求開發建設,建成后該宗地的房地產權全部移交給政府。上述三宗地內的市政道路、公共配套項目由乙方按規劃設計條件及本合同相關條款的要求開發建設,建成后產權全部移交給政府。六、上述宗地土地使用年期為 柒拾 年,從 2008 年6月6日起至 2078 年6月5日止。七、扣除上述宗地內市政道路建設成本、上蓋平臺建設分攤成本及T201-0073宗地內開發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項目建安成本后,本次土地使用權出讓總成交價款為(人民幣)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元)整。其中,T201-0071宗地土地出讓的成交價款為(人民幣)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元)整;T201-0072宗地土地出讓的成交價款為(人民幣)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元)整。八、乙方須于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上述成交價款(人民幣)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元)整。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人民幣)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元)整;土地開發金(人民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元)整;市政配套設施金(人民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拾 元(小寫: 元)整。九、T201-0071宗地規劃設計條件及相關要求如下:(一)土地用途:居住、商業性辦公用地。(二)土地利用要求:1、主體建筑物性質: 居住、辦公。2、建筑覆蓋率: 40%。3、建筑間距:滿足深標及消防規范要求。4、建筑容積率:3.931。5、建筑高度或層數:200米。6、計入容積率的總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辦公平方米,商業51000平方米,商務公寓48670平方米,酒店26250平方米,45班九年一貫制學校20000平方米(占地21000平方米,運動場按規劃可設置在車輛段上蓋空間范圍),12班幼兒園3600平方米(獨立占地4000平方米),社區健康服務中心500平方米,居住小區級文化室1500平方米,社區居委會100平方米,社區服務站200平方米,社區警務室100平方米,郵政所100平方米,垃圾收集站50平方米,再生資源回收點50平方米,公共廁所80平方米,環衛工人作息站20平方米。地下車庫、設備用房、民防設施、公眾通道,不計容積率。7、總體布局及建筑退紅線要求:(1)總體布局應按照已批準的地鐵前海灣車輛段上蓋物業整體規劃設計執行。(2)建筑退用地紅線:用地東側應與上蓋空間相協調,東南端東側應按相關規范要求后退車輛段危險品倉庫安全距離,確保安全,南側后退排水明渠9米,西側后退振海路12米,北側后退桃園路12米。(3)綠地率30。(4)除上述規定外,其它應滿足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及相關規范要求。8、交通組織及市政設施要求:(1)車輛出入口、人行出入口:按已批準的規劃設置,具體以規劃許可為準。(2)單體建筑方案設計須根據已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進行。(3)生活污水須經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網。(4)本宗地范圍內包含規劃的市政道路,甲方已在成交價款中扣減其建設成本,乙方應嚴格按批準的規劃建設實施,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產權歸政府所有。(三)本宗地內開發的商品住房項目,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宅建筑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住宅面積的70%以上。(四)項目主體工程及附屬工程竣工日期:2014年6月6日前。十、T201-0072宗地規劃設計條件及相關要求如下:(一)土地用途:居住、商業、辦公用地。(二)土地利用要求:1、主體建筑物性質: 居住。2、建筑覆蓋率: 40%。3、建筑間距:滿足深標及消防規范要求。4、建筑容積率:1.216。5、建筑高度或層數:120米。6、計入容積率的總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辦公54950平方米,商業30100平方米, 12班幼兒園3600平方米(獨立占地4000平方米),社區健康服務中心500平方米,居住小區級文化室1500平方米,社區居委會100平方米,社區服務站100平方米,社區警務室100平方米,垃圾收集站50平方米,再生資源回收點50平方米,公共廁所80平方米,環衛工人作息站20平方米。地下車庫、設備用房、民防設施、公眾通道,不計容積率。7、總體布局及建筑退紅線要求:(1)總體布局及建筑退紅線要求:按照已批準的地鐵前海灣車輛段上蓋物業整體規劃設計執行。用地東側建筑退紅線距離應滿足排水明渠安全防護規范要求,可考慮排水明渠西側檢修道的共同使用。(2)綠地率30。(3)除上述規定外,其它應滿足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及相關規范要求。8、交通組織及市政設施要求:(1)車輛出入口、人行出入口:按已批準的規劃設置,具體以規劃許可為準。(2)停車位按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及相關規范要求核定。(3)單體建筑方案設計須根據已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進行。(4)生活污水須經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網。(5)本宗地范圍內包含規劃的市政道路,甲方已在成交價款中扣減其建設成本,乙方應嚴格按批準的規劃建設實施,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產權歸政府所有。(6)地鐵前海灣車輛段上蓋空間中黃海高程12.2米以上范圍內按規劃安排商業建筑面積12000平方米(列入指標計算)、其余用作停車庫及其它市政設施。(三)乙方在開發建設中,可臨時使用本宗地豎向界面為黃海高程12.2米以上范圍及黃海高程17.2米以下范圍的土地,并在開發建設完成后將該臨時用地交還土地使用權人。(四)本宗地內開發的商品住房項目,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宅建筑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住宅面積的70%以上。(五)項目主體工程及附屬工程竣工日期:2014年6月6日前。十一、T201-0073宗地規劃設計條件如下:(一)土地用途:保障性住房用地。(二)土地利用要求:1、主體建筑物性質: 居住。2、建筑覆蓋率: 40%。3、建筑間距:滿足深標及消防規范要求。4、建筑容積率:4.468。5、建筑高度或層數:120米。6、計入容積率的總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其中:保障性住房平方米,配套商業18000平方米, 1所24班小學8000平方米(在地面層獨立占地15220.74平方米),2個12班幼兒園7200平方米(獨立占地4000平方米),社區健康服務中心1000平方米,居住小區級文化室3000平方米,社區居委會200平方米,社區服務站200平方米,社區警務室150平方米,垃圾收集站100平方米,再生資源回收點100平方米,公共廁所160平方米,環衛工人作息站40平方米。地下車庫、設備用房、民防設施、公眾通道,不計容積率。7、總體布局及建筑退紅線要求:(1)總體布局及建筑退紅線要求:按照已批準的地鐵前海灣車輛段上蓋物業整體規劃設計執行。用地南端東側建筑退紅線距離應滿足排水明渠安全防護規范要求,可考慮排水明渠西側檢修道的共同使用。(2)綠地率30。(3)除上述規定外,其它應滿足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及相關規范要求。8、交通組織及市政設施要求:(1)車輛出入口、人行出入口:按已批準的規劃設置,具體以規劃許可為準。(2)停車位按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及相關規范要求核定。(3)單體建筑方案設計須根據已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進行。(4)生活污水須經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網。(5)本宗地范圍內包含規劃的市政道路,甲方已在成交價款中扣減其建設成本,乙方應嚴格按批準的規劃建設實施,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產權歸政府所有。(6)地鐵前海灣車輛段上蓋空間中黃海高程12.2米以上范圍內按規劃安排公共停車庫布置900輛停車位,其余用作社區公共活動空間及適量商業與市政配套設施。(三)乙方在開發建設中,可臨時使用本宗地豎向界面為黃海高程12.2米以上范圍及黃海高程17.2米以下范圍的土地,并在開發建設完成后將該臨時用地交還土地使用權人。(四)T201-0073宗地作為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由乙方按要求負責開發建設,總建筑面積平方米,該宗地上所有物業以及相關配套設施建成后無條件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具體包括:1、保障性住房。乙方須移交不少于11000套保障性住房,住宅總建筑面積平方米。其中:(1)戶型一,小兩房,建筑面積50平方米/套,占住宅總套數比例為50%;(2)戶型二,一房一廳,建筑面積40平方米/套,占住宅總套數比例為40%;(3)戶型三,單身公寓,建筑面積35平方米/套,占住宅總套數比例為10%。上述戶型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允許的合理誤差為正負1平方米。住宅總建筑面積允許的合理誤差為正負400平方米。各戶型占住宅總套數比例浮動不得超過3%。若乙方交付的住宅總建筑面積少于平方米,則乙方實際交付的住宅總建筑面積與平方米之間的差額建筑面積,由乙方按照每平方米4000元建設成本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乙方交付的住宅總建筑面積高于平方米,甲方無須另行支付任何費用給乙方。2、交付標準(1)保障性住房裝修標準。T201-0073地塊上蓋保障性住房項目,由乙方按住宅總建筑面積700元/平方米標準預留裝修資金,并按以下裝修標準一次性裝修到位:基本裝修、固定家私、部分家電(詳見附表5)。固定家私及家電的保修期為兩年,由乙方負責。裝修階段,甲、乙雙方共同確定裝修方案,共同以招投標形式確定裝修單位,共同組織驗收。(2)商業用房及配套附屬設施交付標準。商業用房室內不做裝修,保留鋼筋混凝土結構面,砌體抹灰找平;配套附屬設施按照中檔標準一次裝修到位。(3)環境建設標準。該宗地環境綠化建設,造價按300元/平方米環境施工面積(含路面)預留建設資金。上述費用,甲方已按住宅總建筑面積以每平方米700元裝修標準、環境施工面積每平方米300元環境建設標準計入項目建設成本中。3、質量標準。T201-0073地塊上蓋保障性住房質量標準須符合國家現行設計規范及有關法律規定。4、交付時間2011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交付。若乙方遲于該時間交付,則遲交付的住宅建筑面積按照1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交付方式(1)全部保障性住房、商業用房及配套附屬設施建成后,乙方須無條件交付給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2)乙方須提供T201-0073地塊上蓋保障性住房的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兩套竣工驗收資料(含電子文檔),及其他相關資料(詳見附件2)。6、其他約定(1)乙方須將T201-0073地塊上蓋保障性住房的設計方案圖、初步設計、施工圖等報市規劃局審批。(2)T201-0073地塊上蓋保障性住房的物業管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選聘。(3)T201-0073地塊上蓋障性性住房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由乙方按有關規定交納。(4)本宗地如需增設其它配套附屬設施,在不增加建筑面積的情況下,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十二、乙方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付清成交價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讓合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甲方并可沒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已興建的建筑物、附著物無償收歸甲方所有,甲方還可按成交價款的20%向乙方追索違約金。因甲方的過錯致使乙方延遲使用土地的,甲方承擔由此而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乙方在未交清上述地塊的成交價款并取得房地產證前,不得轉讓、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處分本地塊。十三、乙方除向甲方給付本地塊的成交價款外,每年還必須按規定繳付土地使用稅費(T201-0073宗地除外)。十四、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未按本合同書規定支付本地塊的成交價款,并未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費的,甲方可不予辦理與本地塊有關的房地產權登記、銷售許可及其他相關手續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十五、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內依照法律、法規、深圳市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合同書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將土地使用權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乙方開發、利用、經營受讓的土地,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十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本合同書規定的土地出讓年限屆滿,甲方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本地塊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也由甲方無償取得。乙方承諾于 2078年6月6日將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著物(T201-0073宗地除外)無償交給甲方,并在年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辦理房地產權注銷登記手續,否則由甲方逕行注銷。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本地塊,可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期,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十七、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關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過掛號信函或媒體公告的形式送達至本合同所規定的乙方地址。十八、土地使用規則及本合同書所有附件、附表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須遵守土地使用規則及本合同書所有附件、附表。十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二十、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二十一、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二十二、本合同一式八份,乙方五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關單位。二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簽訂協議書明確。甲方: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簽訂日期:二OO八年 月 日簽訂地點:設計大廈附件1:土地使用規則為了切實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保證深圳市城市規劃的實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確土地使用者的責任,訂立此規則。一、釋義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及到的名詞,以本規則解釋為準。宗地圖:指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標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線和面積的地形圖。土地使用權:指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依法將國有土地指定的地塊、年限、用途和其它條件供給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由此獲得對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進行開發、經營、管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和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無償收回土地: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違反土地使用規則進行開發建設,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因此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使用年期屆滿,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無償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交回并喪失土地出讓合同書一切權利的行為。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受讓的地塊上享有土地使用權的總年期。坐 標:用測量學方法表示地面上一點位置的有序的一組數。本合同中的坐標除非特別指明外,均為深圳獨立坐標系統,用直角坐標表示。界樁定點:在實地確定驗明宗地圖上所標示的各界樁點的位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按規定每年支付給政府的土地稅費。土地臨時占用費:土地使用者經國土管理部門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按規定向國土管理部門支付的租金。市政工程:城市的基礎設施。具體包括:道路、給水、污水、 雨水、電力、電訊、路燈、照明、煤氣等管、廠、站、場、橋梁或人行天橋及其它工程。綠化比率:用地范圍內綠地面積與土地面積之比。建筑覆蓋率:用地范圍內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積總和與土地面積比。建筑容積率:規定的地塊上全部建筑物總面積與土地面積之比 (含附屬建筑物計算在內),但注明不計算的附屬建筑物面積除外。總建筑面積: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底層建筑面積按外墻勒腳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其它具體計算方法按國家頒布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行。主體建筑物: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主要建筑物。附屬建筑物:主體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辦公樓:供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行政事務使用的建筑物。單身公寓:供單身職工起居和具備居住用的小型廚、廁的建筑物。住 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單元式建筑物。別 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獨立式建筑物。宿 舍:供學生、職工等集體性居住的建筑物。綜合樓:多種用途組合一體的多、高層民用建筑。廠 房:可供工業生產使用的建筑物。商業用房:指為居民提供生活消費及進行商務活動的商鋪、飲食、酒店、娛樂、金融、保險、銀行、證券等建筑物。房地產證:房地產權利人依法管理、經營、使用和處分房地產的憑證。二、界樁定點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宗地圖所標示坐標各拐點埋設的混凝土界樁,由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土地使用者實地依圖驗明。界樁定點費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事后,土地使用者必須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放,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三、附屬工程3、土地使用者同意在宗地圖紅線范圍內一并建造附表1、2、3、4所列附屬工程,并保證 在本合同約定竣工日期前竣工。并同意附表2、3、4所列公益工程免費提供使用,產權歸政府所有。4、因規劃需要,有關部門在用地范圍內布置公益配套項目及市政管線施工時,土地使用者同意提供用地及通過。四、設計、施工、竣工5、土地使用者必須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設計方案圖紙及市計劃部門批準的投資計劃,有關部門應在接到齊備的圖紙和計劃后按規定審批。6、宗地圖范圍內的詳細規劃設計、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設計要點。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綠化、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由此所發生一切費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負責。7、土地使用者自簽訂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之日起一年內應按批準的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超過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可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的罰款。拒不糾正的,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8、土地使用者應在本合同約定竣工日期前竣工(地震、水災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土地使用者逾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自出讓合同規定的項目竣工提交驗收之日起處以罰款。逾期六個月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5%的罰款;逾期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10%的罰款;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15%的罰款;逾期二年后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9、工程竣工提請市政府有關部門質量驗收前,土地使用者應向有關部門提請對建筑物進行規劃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規劃驗收合格證,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五、建筑維修活動1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下列責任:(1)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宗地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如需臨時占用宗地圖以外土地,應與該地塊土地使用者協商;若屬市政府未批出土地,應報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土地臨時占用費。(2)土地使用者必須做好土地使用范圍內及周圍土地的綠化及水土保護,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否則,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承擔。(3)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4)土地使用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破壞周圍的環境。(5)土地使用期限內,土地使用者對該地段內的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11、土地使用者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12、在進行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土地使用者必須查明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它設施的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土地使用者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負責。13、土地使用者應在本合同期內按規定自行負責或委托管理人負責建成區內所有建筑物和公共設施及綠地的使用和管理,并應符合物業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和要求。14、土地使用者應按設計總平面指定地點開設車輛入口。六、土地使用權轉讓15、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包括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的轉讓。16、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須符合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或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的規定。17、建筑物必須連同土地使用權一起轉讓、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并到市產權登記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按市政府有關規定繳納稅費。18、建筑物連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仍應遵守本規則。七、給排水、供電19、土地使用者所需的給排水、供電、供氣及電訊等應與市給排水、供電、供氣及電訊等部門簽訂協議書。埋設相應管線設計圖應報市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經批準后實施。上述所需費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自行負責。八、接受檢查監督20、在土地使用期間,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有權對土地使用者地界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土地使用者不得拒絕阻撓。21、土地使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地界范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22、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施工設計圖紙進行建設。23、土地使用者對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未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附件2:T201-0073宗地內保障性住房竣工移交時乙方應向甲方移交的資料 一、工程建設甲方資料全套(按檔案館目錄)包含:項目立項批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消防審批意見及驗收證明書;環保批復及驗收證明書;規劃驗收證明;人防意見征詢單、初步設計審批意見、驗收證明;全套竣工圖紙及電子文檔(二套;房屋竣工面積查丈報告和逐套驗收表)等。二、施工方向甲方移交的完整資料全套(按檔案館目錄)包含:所有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檢驗證明、使用說明書、驗收證明資料等。三、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所需資料其它相關資料。四、上述資料,均盡量提供原件,無法提供原件的,復印件需加蓋檔案館同原件相符復核章。附表1附屬建筑工程配套項目表序號項 目建筑面積(m)土地面積(m)說 明 注:本表格無內容附表2T201-0071宗地附屬公益工程配套項目表序號項 目建筑面積(m)土地面積(m)說 明145班九年一貫制學校20000占地21000由乙方負責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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