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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西安市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設施科學合理配置,創造方便舒適的生活居住環境,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建配套設施,是指為保障居住區城市功能和社會管理服務所建設的設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區醫療衛生、社區文化體育、社區服務和行政管理等設施。 第三條 成立市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建委,負責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管理日常協調工作。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協調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建配套設施產權過戶登記工作;發改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公建配套設施的審批管理。 市本級管轄區范圍內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設施的建設按現有基建程序,由市規劃、國土、發改、建設、房管等部門進行管理。 各區縣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統籌轄區內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的規劃、投資、建設、移交和后期運營等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棚戶區)改造辦公室負責城中村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設施建成后參照市本級規定移交相關接收主體使用管理。 市教育、民政、文化、衛生、體育等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好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的管理工作,并指導區縣和開發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后期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含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社區辦公和活動用房等公建配套設施的,其設施由取得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代為建設,建成后無償移交政府相關接收主體,其產權歸政府或政府相關部門所有。 第五條 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含有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其公辦性質,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其設施由取得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代為建設,建成后無償移交政府相關接收主體,其產權歸政府或政府相關部門所有;對教育專項規劃中確定的公辦幼兒園,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后明確其公辦性質,按照西安市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中的代建方式進行建設和移交,產權歸政府或政府相關部門所有。 對于民辦教育設施,其用地以有償使用方式出讓,引進社會資金進行建設,實行誰投資建設、誰經營管理,產權歸投資人所有。 對于由政府投資的單獨規劃建設的公辦教育設施,由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統籌安排、負責建設,其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一般不在商品住房項目內配建。 第六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及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與規定,并征求市級公建配套設施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意見,統籌平衡、科學合理配置和建設公建配套設施。 第七條 市教育、民政、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建配套設施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應依據部門職責組織編制公建配套設施專項規劃,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政府審批。 市教育行政部門在編制教育專項規劃時應明確公辦義務階段學校和公辦幼兒園的總量及分布區域控制。 第八條 各開發區應嚴格按照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公建配套設施規劃許可,并實施管理。如涉及調整、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公建配套設施的,應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九條 公建配套設施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應將涉及本部門的有關公建配套設施標準及要求提交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范、規定等制定西安市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并報市政府批準執行。因國家規范標準調整或省以上行業管理部門決定致使公建配套設施標準發生變化的,相關市級行業管理部門應及時告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調整相關設施標準。公建配套設施設置標準應向社會公布。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規范公建配套設施的命名,在辦理規劃條件書和規劃審批時使用統一名稱。 第十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提規劃條件書時,除明確公建配套設施的種類、規模、設施要求等事項外,根據公建配套設施功能征求相關職能部門關于經營性質及產權歸屬意見。相關職能部門應將意見函告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并作為規劃條件書的附件。在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時,明確公建配套設施的具體位置。 第十一條 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時,將該宗地配建的公建配套設施規劃設計條件、產權歸屬等內容,作為土地使用條件,在發布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公告時予以公布。開發建設單位在參與土地競拍活動時,應充分考慮公建配套設施建設成本,自主報價。 規劃條件書是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必備文件和依據,應予以公示,并作為土地出讓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條 發改部門在項目備案時,根據土地出讓合同,明確公建配套設施的經營性質、投資主體和產權歸屬。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施工許可證前,依據規劃審批內容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合同。合同中明確公建配套設施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位置、開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體、移交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開發建設單位應依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的非經營性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義務,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總平面設計方案,編制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方案,并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當開發建設規模較大需分期建設時,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建配套設施可以分期建設,并在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分期建設的配套設施規模應當滿足居民基本需要。項目建設總量完成前,必須同步建設完成合同確定的所有公建配套設施。 第十五條 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合同應對公建配套設施建設標準進行約定。須移交的公建配套設施在交付時應達到以下基本使用條件: (一)水泥砂漿壓光樓地面,墻面屋頂涂刷內墻涂料; (二)給排水、供電、供暖等設施具備正常使用功能并獨立計量;(三)通訊、有線電視、寬帶等設施應預留端口;(四)照明燈具、門窗安裝到位,衛生間安裝衛生潔具;(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合同約定完成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后,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履約情況進行核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經履行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合同義務的,出具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合同履行確認證明;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合同義務的開發建設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進行整改。 對未取得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合同履行確認證明的項目,不予以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時,對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設施不予納入預售范圍。要求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現場將公建配套設施的土地出讓條件予以公示,并作為預(銷)售合同附件內容向買受人予以明示。在開發建設單位取得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合同履行確認證明后,按相關規定辦理公建配套設施的產權登記,并注明用途。 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公建配套設施不得擅自改變規劃使用性質。應當移交給相關部門的公建配套設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 第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合同履行確認證明后,應在三個月內完成相關移交手續,接收主體應及時接收公建配套設施。開發建設單位依法承擔公建配套設施在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并負責給接收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內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設施建成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向公建配套設施所在地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進行聯合移交。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接收的公建配套設施根據使用性質安排使用管理單位,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備案登記。質保期過后的房屋修繕維護由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開發區對本轄區內的公建配套設施應承擔移交接收工作。 第二十條 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內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公辦幼兒園的接收主體為區縣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接收主體為區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社區辦公和活動用房的接收主體為區縣民政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土地出讓或劃撥時約定無償移交的其他公建配套設施,按照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移交。 第二十一條 公建配套設施移交后,開發建設單位和接收單位應持公建配套設施項目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房屋竣工的證明、移交協議等資料,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開發建設單位擅自縮減公建配套設施項目及規模、擅自改變設置位置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管,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建配套設施的建設過程和移交進行監督。開發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其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一)未簽訂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合同擅自開工的; (二)未按合同約定完成配套設施建設的; (三)未取得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合同履行證明,擅自交付使用當期房屋的; (四)將應當移交給相關接收單位的配套設施出租、出售的。 第二十四條 對未按進度完成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停止開發企業網簽銷售。 第二十五條 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每年底會同規劃、國土、發改、房管及教育、民政、文化、衛生、體育等相關公建配套行業管理部門對全市新建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規劃、建設、移交等進行專項檢查,并形成檢查報告報市政府。公建配套設施專項檢查結果納入相關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綜合得分。 第二十六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重點加強對區縣、開發區公建配套設施規劃的檢查與指導。每年組織各區縣、開發區對轄區內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規劃審批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形成報告上報市政府。 第二十七條 依據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第65條,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審批和管理過程中應嚴格把關、履行職責,對在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修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設施規劃條件的; (二)對不符合公建配套設施規劃設計條件的,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在審查公建配套設施工程施工圖時,不依據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進行審查的; (四)對因公建配套設施原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未按照相關要求核發施工許可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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