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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1橋涵工程21.1一般規定(1)橋梁工程應按要求進行施工安全風險評估,編制相應的總體、專項風險評估報告,并組織專家評審;施工風險評估應根據橋梁工程具體特點及環境進行。(2) 施工單位還應對涉及危險性較大基坑基礎、大型臨時工程及橋梁專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按照規模程度組織專家審查、論證(詳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TG F90)附錄 A)。(3)專項施工方案應包含針對性強的技術分析及安全技術控制措施,監理工程師應嚴格審查安全生產條件。(4)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水、電、氣、通信等地下管線資料進行復查并做好標識,采取移出、保護或加固措施,確保管線安全。(5)作業使用的機械、特種設備應符合其安裝、維護、使用、檢驗和拆除等管理規定,確保處于良好狀態。施工單位應根據安全操作規程在施工現場設置安全操作規程牌進行明示。(6)特種作業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應按規定佩戴、使用勞動安全防護用品。(7) 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應進行三級安全技術交底。工班長每天班前會應組織進行危險告知。(8)新建涉鐵、涉路及涉航橋梁時,應向所屬相關管理部門辦理行政審批。施工方案、保通方案必須滿足安全施工及安全通行運營相關標準、法規及地方規定要求,安全技術評價由第三方評價機構按相應管理辦法完成。(9)特大橋及上跨高速公路施工應安裝視頻監控,監控點選施工人員集中進出口、掛籃后錨固區、跨線點車輛過孔等位置。(10)施工單位應及時掌握氣溫、雷雨、臺風等預報,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雷暴及六級及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立即停止高處露天作業、纜索吊裝及大型構件起重吊裝等作業。21.2明挖基礎21.2.1安全要點(1)巖石基坑爆破開挖按照本指南 7.17.4 有關要求;軟土基坑或需支護結構防護時,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臨近其它構造物或管線還需有監控措施并做好各階段檢查記錄;開挖影響既有道路車輛通行時,應編制交通疏解方案。(2)采取挖土機械開挖基坑,坑內不得有人作業。必須留人在坑內操作時,挖土機械應暫停工作。(3)在坑槽邊緣 1m 內不準堆土或物料、13m 間堆土高度不得超過 1.5m、4m 內禁止停滯車輛、設備。(4)開挖人員不得站在坑壁下休息。積水基坑必需降排至滿足通行要求,嚴禁用電設備電纜線浸水。(5)吊車吊送模板、鋼筋物料時,應先組織基坑內作業人員避讓。(6)澆筑承臺混凝土時,不得直接站在模板、鋼筋上操作。(7)基坑頂面四周應開挖排水溝,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排水溝應滿足施工、防汛要求。21.2.2安全設施(1)基坑開挖深度超過 2m 時,必須設有臨邊防護欄桿,掛過塑鋼絲網,基坑防護欄距坑邊距離不小于 0.5m,深基坑防護欄距坑邊距離不小于 1m。防護欄桿高度不小 于 1.2m,立桿間距不大于 2m。立桿和扶桿宜采用鋼管制作,并涂上紅白或黃黑相間的反光漆(圖21.2-1)。圖 21.2-1 防護欄桿立面圖(2)基坑開挖深度超過 1.5m 時,須設置專用坡道或鋪設跳板以便人員上下,坡道或跳板的寬度應超過 0.6m。(3)基坑護欄上掛“施工重地、閑人免進”、“當心落物”、“當心墜落”等警 示標識,靠近道路側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夜間警示燈帶。(4)基坑位于現場通道或居民區附近時,應設置隔離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及警示標志,夜間應增設警示紅燈。(5)低洼處雨季施工,須配備抽排水設備。21.3鉆孔樁21.3.1安全要點(1)在高壓線下樁基施工應滿足安全距離規定,鉆機塔頂和吊鋼筋籠的吊機桅桿頂上方 2m 內不準有任何架空障礙物。(2)鉆機安設應平穩、牢固,電纜線不得浸泡于泥漿,接頭應綁扎牢固,不得透水、漏電。(3)沖擊鉆作業發生卡鉆時,不得強提,應查明原因并處理。停鉆時,鉆頭、鉆桿應置于孔外安全位置。鋼絲繩安全系數不應小于 12,日常檢查應無死彎和斷絲,發現斷絲大于 10 絲時應更換,鉆架上滑輪的輪緣破損時必須更換。(4)回旋鉆機鉆進時,高壓膠管下不得站人;水龍頭與膠管應連接牢固;鉆機旋轉時,不得提升鉆桿。(5)旋挖鉆施工前應對工程地質進行可鉆性分析;鉆進工作中,指示燈不正常閃亮時,應停機檢查,修好后方可繼續工作。(6)在巖溶區及地層復雜區域施工中,應核對地質勘察資料,有疑問時應補充完善地質資料;發生漏漿及坍孔等,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保證平臺、鉆機和作業人員安全的措施。(7)樁基施工完畢后,應及時清運泥漿并回填。21.3.2安全設施(1)施工作業區域應設置警戒區,樁基孔口設置“”型圍擋。(2)鉆孔樁孔口泥漿池周邊應設置防護欄桿,掛設過塑鋼絲網,并設置安全警示標牌(圖 21.3-1)。圖 21.3-1 泥漿池防護圖說明:泥漿池設置雙橫桿鋼管防護欄,欄桿柱打入地面深度不少于 0.5m,活動門部位埋深 0.3m, 防護欄埋設距泥漿池邊緣不小于 0.5m,立柱間距 2.0m,防護欄桿設置過塑鋼絲網,掛設安全標志 牌及樁位標識牌。(3)沖擊鉆機的卷揚機應制動良好,鉆架頂部應設置行程開關。鋼絲繩夾數量應與鋼絲繩直徑相匹配,并應設置保險繩夾。(4)鉆機皮帶轉動部位應設置防護罩,使用的電纜線須是橡膠防水電纜。(5)鋼筋籠下放應采用專用吊具。(6)樁基灌注時,應采取措施避免混凝土攪拌車出料槽與料斗碰撞;孔口應設防墜落設施。21.4挖孔樁21.4.1安全要點(1)不得在地下水位高(特別是存在承壓水時)的砂土、厚度較大的淤泥和淤泥質土層中進行挖孔樁施工。挖孔作業前,應根據地質、地下水情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超過 15m 或地質條件復雜時須經專家論證、審查。(2)傍山地段進行挖孔樁作業前,應仔細檢查和清除陡坡上的浮石,必要時須設置防滾石措施,雨后應檢查邊坡的穩定情況;并完善截排水措施。(3)挖孔樁作業時須采用跳挖方式開孔。(4)挖孔樁作業時應持續通風,進入樁孔前應先通風 15min 以上,并經檢查確認孔內空氣符合規范要求;在含有毒有害氣體的地區進行孔內作業,應至少每 2 小時檢測一次有毒、有害氣體及含氧量。(5)當采用混凝土護壁時,應隨挖隨護,每一循環進尺不得超過 1m,開挖后必須隨即進行混凝土護壁施工。(6)對采用的電動卷揚機吊繩、連接部件和料桶必須設置牢固,卷揚機制動、止鎖裝置完好。吊運渣土時,孔內作業人員應暫停作業,并站在半圓形防護板正下方。(7)孔口作業人員應密切監視孔內的情況,并積極配合孔內作業人員進行工作,不得擅離崗位;作業人員上下樁孔應采用專用軟梯,不得隨吊桶上下樁孔;離開前必須用蓋板將孔口覆蓋。21.4.2安全設施(1)人工挖孔樁孔口護壁應高出地面 30cm 以上,井口硬化寬度不小于 60cm,周邊應設置活動式 U 形護欄。孔口區域須設置護欄圍擋,掛過塑鋼絲網,并設置相關的安全警示標牌(圖 21.4-1)。圖21.4-1 挖孔樁鉆機及臨邊防護(2)起吊設備須設置有效可靠的限位器及防脫裝置,并采取有效可靠的防傾覆措施,安全系數不小于 2。(3)現場應配備氣體濃度檢測儀器用于檢測孔內氣體濃度。(4)挖孔樁內須配備專用安全軟爬梯,爬梯寬度宜為 0.5m,步距宜為 0.3m,承載力應不小于 2000N。(5)當挖孔至 5m 以下時,應在孔底面上 3m 左右處的護壁上設置半圓形防護板, 防護板固定牢靠,防護板可采用鋼板或密眼鋼筋網制作(圖 21.4-2)。圖21.4-2 挖孔樁內半圓形防護板(6)孔口覆蓋采用鋼筋網片,同時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圖 21.4-3)。圖 21.4-3 鋼筋井蓋平面圖(7)樁孔內應設防水帶罩燈照明,應采用安全電壓及防水絕緣電纜。21.5圍堰21.5.1安全要點(1)圍堰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包含安裝及拆除安全措施,圍堰頂高程、支撐系統須經計算確定,其強度、剛度、穩定性必須滿足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要求。(2)插打鋼板樁或起吊鋼套箱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應做到平穩、均衡(圖 21.5-1)。(3)鋼板樁起吊前,應檢查有無裂縫,吊起的鋼板樁未就位前樁位附近不得站人(圖 21.5-2)。圖21.5-1 套箱圍堰吊裝圖21.5-2 鋼板樁插打(4)鋼板樁拔樁時,樁頭夾持部位如有孔洞應焊加強板或沿孔洞以下割平,嚴防 拔斷鋼板樁,同時,不得在夾持器和樁的頭部之間留有空隙。應待振動樁錘啟動運轉 振幅達到規定值后,方可起吊。當振幅正常后仍不能拔樁時,應改用功率較大的振動 樁錘。(5)鋼套箱就位后應及時與樁基鋼護筒連成整體。封底混凝土強度、厚度、平整 度符合設計規定后方可進行排水,排水不應過快并應加強監測套箱變形情況。(6)筑島圍堰施工安全要點可參照本指南 14.2 相關要求執行。(7)圍堰內作業時,對圍堰構造物做好監測,并及時掌握水情變化信息,遇洪水、 臺風、風暴潮等極端情況,應立即撤出人員;水中圍堰抽水應及時加設圍檁和支撐系 統。21.5.2安全設施(1)鋼套箱就位后,箱頂應設置人行通道,人行通道應滿鋪并設置防護欄桿;套 箱圍堰應設置人員上下安全通道;同時,必須采取防撞措施,設置“前方施工、減速 慢行”、“注意安全”等安全警示標志,防止往來船只碰撞,及時清理堆積漂流物。(2)鋼板樁圍堰施工懸掛振動樁錘的起重機,其吊鉤上必須有防松脫的保護裝置。 振動樁錘懸掛鋼架的耳環上應加裝保險鋼絲繩。(3)在通航河流施工時,應按照海事部門劃定的安全作業區域設置有關安全警示 標志和航標船。(4)圍堰支撐拆除時,應有足夠的腳手板、扶梯和救生設備等安全防護設施(圖 21.5-3)。圖 21.5-3 圍堰支撐結構21.6 墩柱(臺)、塔柱21.6.1安全要點(1)翻模、爬模、移動模架施工的實心或空心鋼筋混凝土墩(塔)工程,應根據 工程的現場條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審查,安全要求見本指南 6.16.4 相應內容。(2)模板、鋼筋籠吊裝前,吊裝機械就位應平穩、牢固,吊裝所用的鋼絲繩、卸 扣要滿足吊裝的安全要求,吊點須合理、牢固。(3)鋼筋綁扎及安裝作業時,嚴禁作業人員翻爬或站立在骨架上作業;作業人員 不得攀爬腳手架以及防護欄桿,嚴禁隨意向下投擲工具、雜物。(4)墩柱鋼筋骨架及模板應設置臨時支撐,防止傾覆。墩柱鋼筋籠設立完成后, 812m 設置一道風纜,每增加 10m 高度增設一道風纜,鉤掛在環向加強筋上,后續工 序中轉移到模板相近高度;模板上的螺栓數量及安裝要求嚴格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執 行。(5)蓋梁施工采用“摩擦鋼抱箍托架法”時,新加工的抱箍應進行預壓試驗,檢 驗抱箍的承載力;抱箍安裝應采用力矩扳手確保高強螺栓緊固滿足要求(圖 21.6-1), 緊固的螺栓數量須滿足施工方案要求;采用“剪力銷托架法”時,剪力銷直徑及外露 尺寸應滿足施工方案要求(圖21.6-2)。蓋梁托架不得使用千斤頂作為支承設施。(6)蓋梁施工托架支撐的橫梁為工字鋼(或其他型鋼)時,可采用中穿對拉螺栓 的鋼管支撐,防止工字鋼橫梁產生側向傾覆;橫梁為拼裝貝雷梁時,不得遺漏未擰螺 栓,并應安裝花窗或剪刀撐,增加穩定性、防止傾覆。(7)墩(塔)柱、蓋梁混凝土澆筑時,應有專人進行監測觀察,混凝土每次澆筑 高度和速度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執行,防止爆模;發現模板、支架以及支撐體系出現位 移、變形等異常情況,及時撤離人員,查明原因后進行校正和加固。(8)應利用蓋梁支架平臺和腳手架等施工通道,緊跟施工防震擋塊、支座墊石。圖 21.6-1 鋼抱箍圖 21.6-2 剪力銷托架21.6.2安全設施(1)施工作業現場外圍須設置警戒區,設立安全警示標志標牌,禁止無關人員進 入施工現場;索塔施工中,通往索塔人行通道的上方應設防護棚。(2)施工前,必須設置安全爬梯;墩身高度不超過 5m 的,須設置帶護籠的直爬 梯或“之”字形爬梯;墩身高度在 5-40m 時,必須設置標準梯籠(圖 21.6-3);墩身 高度在 40m 以上的宜安裝附著式施工電梯,相關要求見本指南 4.7。(3)施工作業時須搭設作業平臺,平臺宜采用支架、預埋托架搭設,寬度不應小 于 50cm,并且平臺應鋪滿木板或腳手板,有坡度的須設置防滑條。(4)墩身鋼筋綁扎高度超過 6 米應采取臨時固定措施;模板工程應設置防傾覆設 施,如纜風繩。(5)蓋梁平臺四周應設置防護欄桿,防護欄桿應由上中下三道橫桿組成,上桿離 平臺面 1.5m,每道橫桿間距 0.5m,立桿間距不應超過 2m,立桿采用鋼管制作,刷紅 白或黃黑相間油漆(圖 21.6-4)。圖 21.6-3 標準梯籠圖 21.6-4 腳手架和平臺臨邊防護(6)高墩翻模、爬模隨升安全護欄應采用定制鋼護欄,護欄高度不小于 1.5m, 并配置消防器材。21.7 水上作業21.7.1安全要點(1)開工前,應報告當地海事或港航監督部門,辦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2)參與本項目建設的各類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業的交通船、運輸船等) 必須符合沿海航區的安全要求,同時必須持有各種有效證件,按規定配齊船員。(3)施工使用船只接送人員或運送物料時,嚴禁超員、超載。(4)凡進行舷邊等防護不嚴密等水上作業行為時,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好救生防護 用品;船舶作業過程中嚴禁超載。(5)水上工況條件超過施工船舶作業性能時必須停止作業。 21.7.2安全設施(1)水上作業棧橋及平臺相關要求見本指南 1.6 相關要求。夜間施工時,棧橋兩側沿防護欄桿交錯設照明燈,間距 15m;必須在棧橋首尾及每間隔 20m 懸掛紅色閃爍警示燈(圖 21.7-1)。(2)水上作業船舶要按照規定配備消防、通信、救生以及堵漏應急設備。(3)上下船舶應當搭設跳板,跳板下宜掛安全網(圖 21.7-2);使用舷梯應當控 制舷梯的升降速度,升降時舷梯上嚴禁站人,踏步應設置防滑裝置。圖 21.7-1 水上作業臨邊防護圖21.7-2 上下船跳板21.8 預制梁安裝21.8.1安全要點(1)應根據預制梁結構特點和現場環境狀況編制運輸和架設方案,尤其注意選擇 合適的吊裝機械、運輸車輛和配套設備;長度不小于 40m 的預制梁運輸與安裝專項方 案須經專家論證。(2)梁板架設所采用的起重設備,應滿足施工方案要求并持有有效的出廠合格證、 檢驗合格證、使用登記證等證書。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組織相關作業 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3)梁板運輸在運梁前應對運梁設備、道路(軌道)進行檢查;首次運梁應有技 術人員全程監控。(4)梁板運輸時,應滿足以下要求:(5)運輸通道應保持平順、通暢:運輸通道寬度不應小于 4m,橫坡坡度不宜大 于 2%,縱坡坡度不應大于 4%,保證運梁時不傾覆;(6)運梁時,梁板應支墊、支撐、捆綁牢固,并安排專人監控;(7)運梁車在上下坡、停放或喂梁時,輪胎最前端應采取防滑、防遛措施;(8)運梁炮車應采用前后雙制動剎車并配備相應數目的墊木,行駛速度不宜超過 3km/h,運梁炮車駕駛員須有一定操作駕駛經驗,信號工須持有相應有效的證件;(9)運梁炮車應設置警示標志及警示燈,跨國道、省道時須進行警戒;(10)運梁炮車不得在裸梁上行走;若需通過裸梁時,裸梁上應采取防護措施, 梁端接縫處應墊一定厚度的鋼板,炮車輪胎不能走在翼板位置,以確保梁板的實體結 構安全。(11)架橋機就位后,前后支點支腿不得直接放置在未硬化處理的臺背回填上,防止沉陷。(12)為保證架梁的質量和安全,操作人員應為專業隊伍。每次架梁作業前應對 起重設備進行安全檢查,重點應檢查各操作系統、移動系統、安全系統(力矩限制器、 變幅限制器等)運轉是否正常,同時應檢查鋼絲繩、軋頭、吊鉤、滑輪組等是否符合 規定(圖21.8-1)。架梁作業時應設專人指揮,按預定的施工順序進行。(13)使用鋼軌軌道的,鋼軌的兩側必須設置限位裝置,并經常檢查其完好性。 滑輪運轉不正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進行檢查。鋼絲繩必須每天檢查。(14)梁板在架橋機上縱、橫向移動時,應平緩進行。起吊或落梁時應平穩勻速 進行,卷揚機操作人員應按指揮信號協同動作(圖 21.8-2)。圖 21.8-1 架橋機安裝檢查圖 21.8-2 架橋機過孔(15)采用移動吊車雙機聯吊屬于關鍵性吊裝,吊裝前應組織相關人員查看現場、 方案應經過吊裝司機確認。起吊時保持通信、信號明確(圖 21.8-3)。(16)梁板就位后應及時固定,并與先安裝的梁板形成橫向連接;運梁、架設應 在相鄰梁板之間的橫向主筋焊接完成后實施。(17)T 梁先簡支后連續體系轉換負彎矩區張拉、壓漿時,狹小空間及懸空作業 應滿足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 80)有關要求;懸掛、懸挑操作平 臺應專門設計并滿足安全要求(圖 21.8-4)。平臺上操作人員不大于 2 人,且必須系 安全帶。(18)夜間、6 級(含)以上大風等惡劣氣候時,不得進行架梁作業。圖21.8-3 雙機聯吊圖 21.8-4 懸掛式操作平臺21.8.2安全設施(1)梁頂面梁板運輸時,梁端應設鋼板或便橋,橋面應設置梁板運輸的專用通道(圖 21.8-5)。圖 21.8-5 梁頂面梁板運輸通道(2)架梁時作業人員行走的通道,必須采取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深水施工, 應備救護用船。(3)前后支點處須用枕木或及型鋼組合支撐,墩頂兩側應用風纜固定。(4)吊裝前,應檢查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防護設施等準備工作是否齊備,檢查設 備狀況、支撐環境是滿足要求,嚴禁無準備盲目施工。(5)梁、板構件移動吊點位置應符合設計規定,經冷拉的鋼筋不得用作構件吊環, 吊環應順直,吊繩與起吊構件的交角小于 60時應設置吊梁或起吊扁擔。(6)吊移高寬比較大的 T 型梁和 I 型梁應采取防止梁體側向彎曲的有效措施。(7)梁板安裝作業時,須安排專職安全員進行現場監督。作業過程中,地面應設 警戒區,周圍應設置“施工重地 閑人免進”、“注意安全”、“當心落物”等警告 標志,由專人值守禁止非施工人員進入。在道路、航道上方進行梁板安裝或架橋機移 跨過孔時,須設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嚴禁行人、車輛和船舶在橋梁下方通行。(8)每跨梁板安裝完成后應及時設置臨邊防護欄桿,并在濕接縫、整體式橋梁中 央分隔帶處設置防墜、防落網;梁板頂面如有預留孔應設置防護欄桿或蓋板;防護欄桿上應設置“禁止翻越”、“當心墜落”等警示標志(圖21.8-6)。圖21.8-6 橋面臨時防護欄及安全標志牌21.9現澆梁板21.9.1安全要點(1)應根據現澆梁結構特點和具體環境狀況選擇支架類型,按公路工程施工安 全技術規范(JTG F90)附錄 A 要求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支架基礎和結構應經過計算, 并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2)軟基路段、半挖半填區施工支架方案宜使用鋼管樁基礎及貝雷片或工字鋼支 撐體系、混凝土基礎(圖21.9-1、21.9-2),采用滿堂支架方案必須進行沉降計算,并 充分考慮雨季及施工期的影響。圖21.9-1 鋼管柱+貝雷梁支架組合支撐圖21.9-2 臨時基礎檢查(3)支架搭設前應按規范要求對地基進行壓實、硬化處理,周邊設置排水溝。大 雨后須對地基及排水系統進行檢查,及時排除積水;對已掏空的地基應進行壓漿處理, 并重新進行地基承載能力檢驗。(4)高處、復雜結構模板的安裝與拆除,須專人指揮,并在工作區域進行臨時圍 擋,禁止人員過往。(5)支架搭設完成后應進行驗收,并按要求進行逐孔預壓,加載的順序和重量應 符合施工方案要求,預壓荷載宜為支架需承受全部荷載的 1.05-1.10 倍。21.9.2安全設施(1)搭設和拆除支架應設置警戒區,張掛警示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通行,并有 專人負責警戒。(2)現澆梁翼板邊側應搭設高度不小于 1.50m 的安全防護欄,側面應滿掛過塑鋼 絲網,并在合適位置設置“禁止攀登”、“當心墜落”等警示標志。(3)現澆梁施工時,應搭設安全爬梯,具體要求見本指南 6.9。(4)夜間施工時,各項工序或作業區的結合部位應有明顯的反光標志,施工人員 應穿戴反光衣。(5)跨路支架現澆施工,應采取防落、防撞措施及交通疏導標志,并滿足本指南 9 的要求。21.10懸臂施工21.10.1安全要點(1)懸臂現澆箱梁施工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懸澆施工的掛籃、支架(托架)、 邊跨支架、合龍段吊架等臨時支撐結構應進行專項設計,并應對臨時支撐結構的強度、 剛度和穩定性進行驗算,抗傾覆安全系數應大于 2;支撐結構體系搭設完成后須進行 預壓。(2)后錨扁擔梁精軋鋼應擰出螺母 3cm 以上,并應進行雙螺帽安全設置,同時防 止精軋螺紋鋼受彎折。(3)掛籃滑道鋪設應牢固、平整、順直,前移行走設專人指揮,掛籃前移過程中 應保持同步、平穩。掛籃行走過程中,不得有任何人員站在掛籃上。掛籃行走調試到 位后,作業人員才能進入箱梁作業。(4)掛籃應派專人進行日常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圖21.10-1所示部位。(5)箱梁 0 號塊預留檢查孔,并安裝爬梯,便于人員從內部走到掛籃吊點工作面。(6)雨天或風力超過掛籃設計移動風力時,不得移動掛籃。(7)懸臂拼裝施工應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執行;節段梁起吊前,應對起吊機具設備 及節段梁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并進行試吊;起吊時節段梁應保持平衡穩定;在接近 安裝部位時,不得碰撞己安裝就位的構件和其它設備設施;運送節段梁的車輛(或船只)在節段起升后應迅速撤離。(8)掛籃施工其他要求應按照本指南6.1和6.5相關內容執行。圖 21.10-1 掛籃重點安全檢查部位21.10.2安全設施(1)懸澆施工時掛籃底籃、上橫梁及其通道周邊應設置臨邊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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