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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1頁,李 傳 貴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研究中心 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號 100713 電話傳真Email:,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第2頁,兩個責任主體: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管生產必須管安全。 建立企業法人安全生產負責制。 政府是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必須要安全監督、監察到位。 建立政府行政首長安全生產負責制。,第3頁,一、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中確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第4頁,重要性認識: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警鐘長鳴,常抓不懈,從全面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現實緊迫性,動員全社會力量,齊抓共管,全力推進。,第5頁,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進一步強化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大力推進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安全生產法制和執法隊伍“三項建設”,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實施科技興安戰略,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產技術,努力實現全國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第6頁,強化管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地位,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全面落實安全保障的各項法律法規。生產經營單位要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的必要投入,積極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改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積極采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風險評估、安全評價等方法,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第7頁,搞好安全生產技術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其主要負責人及有關經營管理人員、重要工種人員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規范的安全生產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第8頁,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對工傷事故的經濟賠償: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工傷保險制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同時,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向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員工或家屬支付賠償金。進一步提高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標準,建立企業負責人自覺保障安全投入,努力減少事故的機制 。,第9頁,二、安全生產法確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1.安全生產法的基本框架,安全生產法,第一章 總則 115條(國家政策),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5367 條(國家職責),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6976條,第六章 法律責任 7795條(違法及其罰則),第七章 附則 96,97條,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4452條(職工權益與工會作用),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保障 1643條(企業責任),2、安全生產法中涉及的主要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其它,生 產 經 營 活 動 1.各類生產經營單位 2.主要負責人 3.從業人員,監 督 管 理 活 動 1.各級人民政府 2.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3.安監人員 4.審查部門及人員 5.驗收部門及人員,中 介 組 織 服 務 活 動 1.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機構 2.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人員 3.設計單位及設計人 4.審查部門及人員 5.驗收部門及人員,其 它 工會 公民 社區 輿論,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3、安全生產法中與企業有關的若干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產的市場準入制度;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的制度; 3.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制度; 4.對各類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的制度; 5.對特種作業人員實行資格認定和持證上崗的制度; 6.“三同時”制度; 7.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和報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制度; 8.對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認證和使用許可,非經認證和許可不得使用的制度; 9.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的制度; 10.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及向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備案的制度; 1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管人員對安全生產狀況檢查、處理、報告和記錄的制度; 12.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救援體系制度。,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并消除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5、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的權利與義務,從業人員享有的安全生產保障權利有: 1.有關安全生產的知情權; 2.有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 3.有對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4.有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拒絕權; 5.有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 6.受到生產安全事故損害,除享有工傷保險賠付外,可依民法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從業人員應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有: 1.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 3.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向有關人員報告; 4.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6、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 急救援設備; 2.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 3.小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4.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的報告與處理方法; 5.事故調查處理辦法,7、安全生產的法律責任,1.生產經營單位和負責人等的法律責任(降職、撤職、罰款、刑事責任、限期改正、 停產停業整頓、關閉、吊銷證照); 2.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處分、刑事責任); 3.生產經營單位事故傷亡、財產損失賠償責任。,行政處分的種類,企業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留用察看、開除 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第18頁,三、職業病防治法確定的企業職業衛生責任,1.職業病防治法的基本框架,職業病防治法,第一章 總則,第四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第二章 前期預防,第七章 附則,2.幾個重要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2.幾個重要規定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2.幾個重要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3.相關法律責任,一、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3.相關法律責任,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3.相關法律責任,三、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3.相關法律責任,四、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27頁,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確定的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基本框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 18條,第四章 事故處理 3234 條,第五章 法律責任 3543條,第六章 附則 4446條,第三章 事故調查 1931條,第二章 事故報告 918條,2、條例中涉及的主要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其它,1.事故發生單位 2.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 3.事故發生單位直接負責人 4.事故發生單位直接責任人,1.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 2.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 3.有安監職責的部門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1.中介機構 2.中介機構相關人員 3.事故調查人員,工會 公民 技術鑒定單位 公安部門 勞動保障部門 監察機關 人民檢察院,事故報告和調查,3.事故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4、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2)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4、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3)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4、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4)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4、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5)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5.事故調查的有關規定,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 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6.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1)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2)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7.法律責任,(1)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7.法律責任,(2)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7.法律責任,(3)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7.法律責任,(4)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7.法律責任,(5)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第44頁,五、刑法修正案(六) 有關安全生產條款,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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