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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社會其它相關論文-明清時期土地市場化趨勢的加速摘要明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農業商品化程度日益增強,促進了土地市場的發育:地權轉移的高頻率與零細化,使得土地買賣愈加頻繁。因此,土地市場的發育呈現出以下特征:一是地權市場范圍繼續擴大;二是地權與資本的相互轉化;三是土地經營權的市場化。結果是土地市場化趨勢得以加快。關鍵詞明清時期;土地市場;土地經營權;土地市場化唐均田制遭到破壞以后,由于封建國家對土地買賣限制與干預的廢除,較為完全自由的土地私有制得以確立。正惟如此,唐中期至明中葉這一時期土地市場發展較為迅猛,土地買賣范圍與規模不斷擴大,土地買賣形式亦始見多樣化發展之勢,土地市場邁人了形成發展的階段。明清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地權市場范圍進一步擴大,除此之處,土地市場的發育還出現了新的跡象:一是地權與資本的相互轉化。資本流向土地,在明清之前,史不絕書。但是,通過出賣土地,獲得資本后用于商業經營,至明清時才見于史端;二是土地經營權進入市場。明代以來,定額租制得以長足發展,至清代前期,已在全國范圍內占居主導地位,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逐漸分離,土地經營權呈市場化發展趨勢。正因如此形成大規模的土地交易,土地市場化趨勢日益加快。一、土地市場化趨勢加快的主要表現(一)地權市場范圍的繼續擴大宋以降,封建國家“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私有土地的買賣日益廣泛和頻繁,國有土地如官田、學田亦漸次卷入交易。明清以來,明代的官莊、屯田,清代的旗地,都突破了買賣禁令,或典或賣,以各種名目進入地權市場。宋代開始出現的族田,明清時期也卷入買賣之中。明人國有土地有官莊、屯田、沒官田、無主荒地等,法律上禁止買賣,但明中葉以后逐漸向私有和民田轉化,并進入土地市場。官田多招人承佃,承佃既久,遂“各自以為已業,實與民田無異”。雖然官田禁止買賣,但在佃權的轉讓過程中,形式上的承佃契約變成買賣契約,實際上也就實現了地權的轉移,所謂“其更田實同鬻田,系契券則書承而已。”屯田尤甚,明人馬文升說:“屯地多為勢家侵占,或被軍士盜賣。”滿清莊田旗地,本來是嚴禁買賣的,后來也卷入了土地市場之中。針對旗地典賣的現象,康熙時曾規定:“官兵地畝,不準越旗交易;兵丁本身種地,不許全賣”。實際上默認了旗地在旗內的交易,缺口一開,旗地交易勢頭日漸難遏,至乾隆間不得不繼續放寬,“準其不計旗分,能融買賣”。由于旗人家庭人口繁衍及其腐化驕奢,不事生產,開始多以保留地權,出典旗地的方式進入市場。盡管清王朝多次大規模為旗人贖回典田,但旗地之卷入土地市場,并由典而賣的趨勢是難以阻遏的。乾隆四年,民典旗地就達數百萬畝,典地民人至數十萬戶。乾隆十年,民典旗地就達數百萬畝,典地民人至數十戶。乾隆十年,舒泰反映“旗地之典賣者已十之五六”。早在雍正年間,皇帝就指出,旗地買賣“相沿以久”。至道咸年間,“大抵二百年來此十五萬余頃地,除王莊田而外,沿未典賣與民者,蓋亦鮮矣。”迅速增加的族田也成為土地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族田的形式起源于北宋范仲淹設立的蘇州范氏義莊,此后向全國各地推廣,至清代時進人高峰。清代族田的迅速增多,主要是通過多種形式從土地市場產生的。宗族通過多種途徑典買田地,不遺余力,不得典賣族內成員田房的規定,也被突破。宗族尤強調絕買地權常有專人負責,力求手續齊全。族田的出賣相對較少,朱熹家禮族田“不得典賣”的原則,為各地族訓所恪守不渝。廣東南海黃氏族田,自宋朝以來,皆為宗族永遠世守管業,“不得賣與外人,亦不得招引外人居住。歷來無異,例禁甚嚴,如敢違,即將此人永遠出族”。盡管如此,族田進入市場之勢不可遏止,據考察,在清代廣東土地買賣中,宗族是最大的買家,又是最大的賣家,而且往往是在宗族之間進行的。多因“闔族急用”,經全族人商議而出售。非族田土地交易亦受到宗族的干預,不過這種束縛漸趨松弛。地權交易的親鄰優先權,是地權市場的特殊傳統習俗,唐宋官府法律與家訓中就有明確規定,明清地權市場仍受到宗法血緣關系的深刻影響和嚴重約束。宗族勢力對地權市場的正常運轉存在很強的干擾,這種非正常干擾受到交易者的抵制,官府也力圖排除。隨著明清土地市場的發育,這一傳統習俗走向式微,至清代開始提出廢除“優先購買權”。雍正三年河南巡撫田文鏡針對“豫省有先盡業主鄰親之說,他姓概不敢買,任其乘機揩勒,以至窮民不得不減價相就”,規定:“田園房產,為小民性命之依,敬非萬不得已,豈肯輕棄。既有急需,應聽其覓主典賣,以濟燃眉。”不論何人許買,有出價者即系售主。如地主之鄰,親告爭,按律治罪。雍正八年清廷規定,已經成交的田地買賣,若有人“執產動歸原先盡親鄰之說,借端掯勒,希圖短價者,俱照不應重律治罪。”楊國楨在(閩北土地文書選編)所收77件文書中有14件載明已先盡親房伯叔等無力承買外,絕大部分文書聲稱:“共田系是自置物業”,或“其田系承父遺授物業”,或“其田系是分定之業”,因而“與親房伯叔等各無干涉”。這無異于宣告。我的田地屬于自己,有自由買賣支配的權力,宗族不要橫加干涉。宗族勢力較強的福建尚且如此,其它地區更甚,田地買賣,都不顧這種優先權,而以買價為最高原則,誰出價最高,誰就能購得土地,無論是親族還是外人。因此,有的宗譜諄諄告誡族人,田宅“族人互相典買,其價比外姓稍厚,不得用強輕奪。違者具告宗子,合眾處分。”宗族優先權的削弱,一方面說明干擾地權市場發育的非經濟因素減輕,另一方面,地權交易向宗族外發展,說明地權交易的覆蓋面在擴大。綜上所述,明清以來,隨著國有土地與族田大量涌人土地市場,以及土地買賣中宗法關系的日益削弱,地權市場范圍隨之亦日趨擴大。(二)地權與資本的相互轉化通常所見,都是資本投入到土地的單向流動,逆向運動者絕少,歷代皆然,宋至明清仍未脫其窠臼。所謂“富商巨賈,挾其重資,多買田地,或數十頃,或數百頃”。事例不勝枚舉,正如陶熙租核推原所說:“上至紳富,下至委巷工賈胥吏之儔,贏十百金,莫不志在良田。”明清時期出現了前代少有的現象,即客籍商人在外地大量購買土地。跨省際異地購買田產,在宋代僅見于大官僚,他們因履職客寓異地而購買田產。明清商人則紛紛在客居地置產,這是商業資本發展的必然結果。清政府曾查禁“越境買產圖利占據者”,尤其是在商販聚集、鹽賈富戶頗多的揚州、漢口、徽州等地,但令行不止。徽商在家鄉置地數量有限,而在外鄉置地則不少。晉商在外地置地也越來越多,乾隆五十年,河南連年饑饉,有田地之家紛紛變賣糊口。有的甚至把即將成熟的麥地賤價出售,以渡過青黃不接的難關。山西等處商人“聞風赴豫,舉放利債”,大肆收購土地。災荒最嚴重的河南鄭縣,兩年后,土著“在籍置產者,尚不及十之一二,西商射利居奇者,已不啻十之八九”。嘉慶間,直隸災荒頻仍,地價狂跌,“本處富戶及外來商賈,多利其價賤,廣為收買”。陜南山區,流民墾荒進入一定時期后,繼續涌至的客民,“有資本者買地典地,廣辟山場;無資本者佃地租地,耕作謀生。”許多商人進而定居于客籍地。更為重要的是,相反的情形也出現,即出賣田地直接或間接地用于商業經營。地主、商人、官僚三位一體,這在宋以前就是普遍的現象,但出賣田產轉化為商業資本,則直到明清才見諸史端。今存明清時期的徽州契約,此類事例就不少。劉紹泉匯集了明代天順至嘉靖年間徽州因經商出賣田地的9份契約,內有幾份是因為家庭主要勞動力外出經商,妻小在家無以度日而出賣田地者。也就是說,其中有的是因商業資本周轉無著,無法寄錢回來贍家,出賣田地實際上是間接用之于商業,例如成化十五年程道容賣出15畝地計6兩銀,原因是“父程社和借銀買賣無還”。另有幾份契約則明確記載,出賣田地是因為“買賣無本,或買賣少本”,或“各商在外,無措”等,這顯然就是將田地財產轉化為商業資本。章有義所輯清代事例也是如此。如乾隆七年休寧人胡景文,道光六年黟縣胡氏出買田產,都是由于“店業虧空”、“客帳未清”而將祖產變賣,償還商業經營所欠債務。康熙二十六年休寧胡率之將自己親手所置田業出賣與堂弟名下為業,也是“因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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