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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的通知建標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號文的要求,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 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上海同濟大學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1.總則 1.0.1 為了科學、合理地進行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優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運轉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經濟、舒適和低公害的交通條件,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各類城

2、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 1.0.3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應以市區內的交通規劃為主,處理好市際交通與市內交通的銜接、市域范圍內的城鎮與中心城市的交通聯系。 1.0.4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必須以城市總體規劃為基礎,滿足土地使用對交通運輸的需求,發揮城市道路交通對土地開發強度的促進和制約作用 1.0.5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應包括城市道路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和城市道路交通綜合網絡規劃兩個組成部分。 1.0.6 城市道路交通發展戰略應包括下列內容: 1.0.6.1 確定交通發展目標和水平; 1.0.6.2 確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結構; 1.0.6.3 確定城市道路交通綜合網絡布局、城市對外交通和市內的客貨運設施

3、的選址和用地規模; 1.0.6.4 提出實施城市道路交通規劃過程中的重要技術經濟對策; 1.0.6.5 提出有關交通發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議。 1.0.7 城市道路交通綜合網絡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0.7.1 確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統、各種交通的銜接方式、大型公共換乘樞紐和公共交通場站設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圍; 1.0.7.2 確定各級城市道路紅線寬度、橫斷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圍,以及廣場、公共停車場、橋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圍; 1.0.7.3 平衡各種交通方式的運輸能力的運量; 1.0.7.4 對網絡規劃方案作技術經濟評估; 1.0.7.5 提出分期建設與交通建設項目排序的

4、建議。 1.0.8 城市客運交通應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個體交通優勢互補的多種方式客運網絡,減少市民出行時耗。 1.0.9 城市貨運交通宜向社會化、專業化、集裝化的聯合運輸方式發展。 1.0.10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劃的規定。 2術語 2.0.1 標準貨車 以載重45t的汽車為標準車,其它型號的載重汽車,按其車型有大小分別乘以相應的換算系數,折算成標準貨車,其換算系數宜按本規范附錄A.0.1的規定取值。 2.0.2 乘客平均換乘系數衡量乘客直達程度的指標,其值為乘車出行人次與換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車出行人次。 2.0.3 存車換乘 將自備車輛存

5、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達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2.0.4 出行時耗居民從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為中所耗費的時間。 2.0.5 當量小汽車以45座的小客車為標準車,作為各種型號車輛換算道路交通量的當量車種。其換算系數宜按本規范附錄A.0.2取值。 2.0.6 道路紅線規劃道路的路幅邊界線。 2.0.7 港灣式停靠站在道路車行外側,采取局部拓寬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0.8 公共交通線路網密度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積上有公共交通線路經過的道路中心線長度,單位為km/km2。 2.0.9 公共交通線路重復系數公共交通線路總長度與線路網長度之比。 2.0.10 公共交通標準車以車身長度710m的640

6、型單節公共汽車為標準車。其它各種型號的車輛,按其不同的車身長度,分別乘以相應的換算系數,折算成標準車數。換算系數宜按附錄A.0.3取值。 2.0.11 公共停車場為社會公眾存放車輛而設置的免費或收費的停車場地,也稱社會停車場。 2.0.12 貨物流通中心將城市貨物的儲存、批發、運輸組合在一起的機構。 2.0.13 貨物周轉量 在某一時間(年或日)內,各種貨物重量與該貨物從出發地到目的地的距離乘積之和,單位為t.km。 2.0.14 交通方式 從甲地到乙地完成出行目的所采用的交通手段。 2.0.15 交通結構 居民出行采用步行、騎車、乘公共交通、出租汽車等交通方式,由這些方式分別承擔出行量在總量

7、中所占的百分比。 2.0.16 交通需求管理 抑制城市交通總量的政策性措施。 2.0.17 客運能力 公共交通工具在單位時間(h)內所能運送的客位數。單位為人次/ h。 2.0.18 快速軌道交通 以電能為動力,在軌道上行駛的快速交通工具的總稱。通常可按每小時運送能力是否超過3萬人次,分為大運量快速軌道交通和中運量快速軌道交通。 2.0.19 路拋制 出租汽車不設固定的營業站,而在道路上流動,招攬乘客,采取招手即停的服務方式。 2.0.20 線路非直線系數 公共交通線路首未站之間實地距離與空間直線距離之比。環行線的非直線系數按主要集散點之間的實地距離與空間直線距離之比。 2.0.21 運送速度

8、 衡量公共交通服務質量的指標。公共交通車輛在線路首末站之間的行程時間(包括各站間與各站停站時間)除行程長度所得的平均速度,單位km/h。 3. 城市公共交通 3.1.1 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應根據城市發展規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網規劃,在客流預測的基礎上,確定公共交通方式、車輛數、線路網、換乘樞紐和場站設施用地等,并應使公共交通的客運能力滿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3.1.2 大、中城市應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遠距離出行的行車;小城市應完善市區至郊區的公共交通線路網。 3.1.3 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應在客運高峰時,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時,單程最大出行時耗應符合表3.1.3的規定。 不同

9、規模城市的最大出行時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表3.1.3城市規模最大出行時耗(min)主要公共交通方式大200萬人60大、中運量快速軌道交通公共汽車 電車100200萬人50中運量快速軌道交通公共汽車、電車100萬人40公共汽車 電車中35公共汽車小25公共汽車 3.1.4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的規劃擁有量,大城市應每800-1000人一輛標準車,中、小城市應每1200-1500人一輛標準車。 3.1.5 城市出租汽車規劃擁有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輛;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輛;中等城市可在其間取值。 3.1.6 規劃城市人口超過200萬人的城市,應控制預留設置快速軌道交通的用

10、地。 3.1.7 選擇公共交通方式時,應使其客運能力與線路上的客流量相適應。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單向客運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規定。 公共交通方式單向客運能力 表3.1.7公共交通方式運送速度(km/h)發車頻率(車次/h)單向客運能力(千人次/h)公共汽車16256090812無軌電軌電車141840601015中運量快速軌道交通203540601530大運量快速軌道交通304020303060 3.2 公共交通線路網 3.2.1 城市公共交通線路網應綜合規劃。市區線、近郊線和遠郊線應緊密銜接。各線的客運能力應與客流量相協調。線路的走向應與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

11、的集散點應設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換乘樞紐,方便乘客停車與換乘。 3.2.2 在市中心區規劃的公共交通線路網的密度,應達到3-4km/km2;在城市邊緣地區應達到2-2.5km/km2。 3.2.3 大城市乘客平均換乘系數不應大于1.5;中、小城市不應大于1.3。 3.2.4 公共交通線路非直線系數不應大于1.4。 3.2.5 市區公共汽車與電車主要線路的長度宜為8-12km;快速軌道交通的線路長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3.3 公共交通車站 3.3.1 公共交通的站距應符合表3.3.1的規定。 公共交通站距 表3.3.1公共交通方式市區線(m)郊區線(m)公共汽車與電車500800800100

12、0公共汽車大站快車1500200015002500中運量快速軌道交通800100010001500大運量快速軌道交通1000120015002000 3.3.2 公共交通車站服務面積,以300m半徑計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積的50%;以500m半徑計算,不得小于90%。 3.3.3 無軌電車終點站與快速軌道交通折返站的折返能力,應同線路的通過能力相匹配;兩條及兩條線路以上無軌電車共用一對架空觸線的路段,應使其發車頻率與車站通過能力、交叉口架空觸線的通過能力相協調。 3.3.4 公共交通車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3.3.4.1 在路段上,同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50m,異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100m

13、;對置設站,應在車輛前進方向迎面錯開30m; 3.3.4.2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體交叉口上設置的車站,換乘距離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 3.3.4.3 長途客運汽車站、火車站、客運碼頭主要出入口50m范圍內應設公共交通車站; 3.3.4.4 公共交通車站應與快速軌道交通車站換乘。 3.3.5 快速軌道交通車站和輪渡站應設自行車存車換乘停車場(庫)。 3.3.6 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區的雙車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應占用車行道。停靠站應采用港灣式布置,市區的港灣式停靠站長度。應至少有兩個停車位。 3.3.7 公共汽車和電車的首末站應設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處用地面積可按100

14、01400m2計算。有自行車存車換乘的,應另外附加面積。 3.3.8 城市出租汽車采用營業站定點服務時,營業站的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km,其用地面積為250500m2。 3.3.9 城市出租汽車采用路拋制服務時,在商業繁華地區、對外交通樞紐和人流活動頻繁的集散地附近,應在道路上設出租汽車停車道。 3.4 公共交通場站設施 3.4.1 公共交通停車場車輛、車輛保養場、整流站、公共交通車輛調度中心等的場站設施應與公共交通發展規模相匹配,用地有保證。 3.4.2 公共交通站布局,應根據公共交通的車種車輛數、服務半徑和所在地區的用地條件設置,公共交通停車場宜大、中、小相結合,分散布置;車輛保養場布局應使

15、高級保養集中,低級保養分散,并與公共交通停車場相結合。 3.4.3 公共交通車輛保養場用地面積指標宜符合表3.4.3的規定。 保養場用地面積指標 表4.3.4保養場規模(輛)每輛車的保養場用地面積(m2/輛)單節公共汽車和電車鉸接式公共汽車和電車出租小汽車502202804410021027042200200260403001902503840018023036 3.4.4 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整流站的規模應根據其所服務的車輛型號和車數確定。整流站的服務半徑宜為12.5km。一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積不應大于1000m2。 3.4.5 大運量快速軌道交通車輛段的用地面積,應按每節車廂500600m2計

16、算,并不得大于每雙線千米8000m2。 3.4.6 公共交通車輛調度中心的工作半徑不應大于8km;每處用地面積可按500m2計算。4 自行車交通 4.1 一般規定 4.1.1 計算自行車交通出行時耗時,自行車行程速度宜按11-14km/h計算。交通擁擠地區和路況較差的地區,其行程速度宜取低限值 4.1.2 自行車最遠的出行距離,在大、中城市應按6km計算,小城市應按10km計算。 4.1.3 在城市居民出行總量中,使用自行車與公共交通的比值,應控制在表4.1.3規定的范圍內。 不同規模城市的居民使用自行車與公共交通出行量的比值 表4.1.3 城市規模自行車出行量:公共交通出行量大城市100萬人

17、1:13:1100萬人3:19:1中等城市9:116:1小城市不控制 4.2 自行車道路 4.2.1 自行車道路網規劃應由單獨設置的自行車專用路、城市干路兩側的自行車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區內的道路共同組成一個能保證自行車連續交通的網絡。 4.2.2 大、中城市干路網規劃設計時,應使用自行車與機動車分道行駛。 4.2.3 自行車單向流量超過10000輛/h時的路段,應設平行道路分流.在交叉路口進入的自行車流量超過5000輛/h時,應在道路網規劃中采取自行車的分流措施。 4.2.4 自行車道路網密度與道路間距,宜按表4.2.4的規定采用。 自行車道路網密度與道路間距 表4.2.4自行車道路與機動車道

18、的分隔方式道路網密度(km/m2)道路間距(m)自行車專用路與機動車道間用設施隔離路面劃線1.52.035101510001200400600150200 4.2.5 自行車道路與鐵路相交遇下列三種情況之一時,應設分離式立體交叉。 4.2.5.1 與級鐵路正線相交、高峰小時自行車雙向流量超過10000輛; 4.2.5.2 與級鐵路正線相交、高峰小時自行駛雙向流量超過6000輛; 4.2.5.3 火車調車作業中斷自行車專用路的交通,日均累計2h以上,且在交通高峰時中斷交通15min以上。 4.2.6 自行車專用路應按設計速度20km/h的要求進行線型設計。 4.2.7 自行車道路交通環境設計,應

19、設置安全、照明、遮蔭等設施。 4.3 自行車道路的寬度和通行能力 4.3.1 自行車道路路面寬度應按車道數的倍數計算,車道數應按自行車高峰小時交通量確定。自行車道路每條車道寬度宜為1m,靠路邊的和靠分隔帶的一條車道側向凈空寬度應加0.25m。自行車道路雙向行駛的最小寬度宜為3.5m,混有其它非機動車的,單向行駛的最小寬度應為4.5m。 4.3.2 自行車道路的規劃通行能力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4.3.2.1 路段每條車道的規劃通行能力應按1500輛/h計算;平面交叉口每條車道的規劃通行能力應按1000輛/h計算。 4.3.2.2 自行車專用路每條車道的規劃通行能力應按第4.3.2.1條的規定

20、乘以1.11.2; 4.3.2.3 在自行車道內混有人力三輪車、板車等,應按本規范附錄A.0.4的規定乘非機坳車的換算系數,當這部分的車流量與總體車流量之比大于30%時,每條車道的規劃通行能力應乘折減系數0.40.7。 5 步行交通 5.1 一般規定 5.1.1 城市中規劃步行交通系統應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為基本依據。并應因地制宜采用各種有效措施。滿足行人活動的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連續性,避免無故中斷和任意縮減人行道。 5.1.2 人行道、人行天橋、人行地道、商業步行道、城市濱河步道或林蔭道的規劃,應與居住區的步行系統,與城市中車站、碼頭集散廣場,城市游憩集會廣場等的步行系統緊密結

21、合,構成一個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統。 5.1.3 步行交通設施應符合無障礙交通的要求。 5.2 人行道、人行橫道、人行天橋、人行地道 5.2.1 沿人行道設置行道樹、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車亭、公用電話亭等設施時,不得妨礙行人的正常通行。 5.2.2 確定人行道通行能力,應按其可通行的人行步道實際凈寬度計算。 5.2.3 人行道寬度應按人行帶的倍數計算,最小寬度不得小于1.5m。人行帶的寬度和通行能力應符合表5.2.3的規定。 人行帶寬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表5.2.3所在地點寬度(m)最大通行能力(人/h)城市道路上車站碼頭、人行天橋和地道0.750.9018001400 5.2.4 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

22、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橫道或過街通道的間距宜為250-300m。 5.2.5 當道路寬度超過四條機動車道時,人行橫道應在車行道的中央分隔帶或機動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的分隔帶上設置行人安全島。 5.2.6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時,宜設置人行天橋或地道: 5.2.6.1 橫過交叉口的一個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時進入該路口的當量小汽車交通量大于1200輛/h時; 5.2.6.2 通過環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總量達18000人次/h,且同時進入環形交叉的當量小汽車交通量達到2000輛/h時; 5.2.6.3 行人橫過城市快速路時; 5.2.6.4 鐵路與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車通過一次阻塞步行人

23、流超過1000人次或道口關閉的時間超過15min時。 5.2.7 人行天橋或地道設計應符合城市景觀的要求,并與附近地上或者下建筑物密切結合;人行天橋或地道的出入口處應規劃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積不宜小于50m2。 5.2.8 地震多發地區的城市,人行立體過街設施宜采用地道。 5.3 商業步行區 5.3.1 商業步行區的緊急安全疏散出口間隔距離不得大于160m。區內的道路網密度可采用13-18km/km2。 5.3.2 商業步行區的道路應滿足送貨車、清掃車和消防車通行的要求。道路的寬度可采用1015m,共其間可配置小型廣場。 5.3.3 商業步行區內步行道路和廣場的面積,可按每平方米容納0.8-1.

24、0人計算。 5.3.4 商業步行區距城市次干路的距離不宜大于200m;步行區進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離不宜大于100m。 5.3.5 商業步行區附近應有相應規模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或多層停車庫,其距步行區進出口的距離不宜大于100m,并不得大于200m。 6 城市貨運交通 6.1一般規定 6.1.1 城市貨運交通量預測應以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 6.1.2 城市貨運交通應包括過境貨運交通、出入市貨運交通與市內貨運交通三個部分。 6.1.3 貨運車輛場站的規模與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結合的原則。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點;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點。場站選址應靠近主要貨源點,

25、并與貨物流通中心相結合。 6.2 貨運方式 6.2.1 城市貨運方式的選擇應符合節約用地、方便用戶、保護環境的要求,并應結合城市自然地理和環境特征,合理選擇道路、鐵路、水運和管道等運輸方式。 6.2.2 企業運量大于5萬/t年的大宗散裝貨物運輸,宜采用鐵路或水運方式。 6.2.3 運輸線路固定的氣體、液化燃料和液化化工制品;運量大于50萬t/年時,宜采用管道運輸方式 。 6.2.4 當城市對外貨物運輸距離小于200km時,宜采用公路運輸方式。 6.2.5 大、中城市的零擔貨物,宜采用專用貨車或廂式貨車運動,適當發展集裝箱運輸。 6.2.6 城市貨運汽車的需求量應根據規劃的年貨物周轉量計算確定,

26、或按規劃城市人口每30-40人配置一輛標準貨車估算。 6.2.7 大、中城市貨運車輛的車型比例應結合貨物特征,經過比選確定。大、中、小車型的比例,雙城市可采用1:2:2-1:5:6;中、小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6.3 貨物流通中心 6.3.1 貨運交通規劃應組織儲、運、銷為一體的社會化運輸網絡,發展貨物流通中心。 6.3.2 貨物流通中心應根據其業務性質及服務范圍劃分為地區性、生產性和生活性三種類型,并應合理確定規模與布局。 6.3.3 貨物流通中心用地總面積不宜大于城市規劃用地總面積的2%。 6.3.4 大城市的地區性貨物流通中心應布置在城市邊緣地區,其數量不宜小于兩處;每處用地面積宜為

27、50萬-60萬m2。中、小城市貨物流通中心的數量和規模宜根據實際貨運需要確定。 6.3.5 生產性貨物流通中心,應與工業區結合,服務半徑宜為3-4km。其用地規模應根據儲運貨物的工作量計算確定,或宜按每處6萬-10萬m2估算。 6.3.6 生活性貨物流通中心的用地規模,應根據其服務的人口數量計算確定,但每處用地面積不宜大于5萬m2,服務半徑宜為2-3km。 6.4 貨運道路 6.4.1 貨運道路應能滿足城市貨運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運輸,救災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并與貨運流向相結合。 6.4.2 當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時貨運交通量大于600輛標準貨車,或每天貨運交通量大于5000輛標準貨車時,應設置貨運

28、專用車道。 6.4.3 貨運專用車道,應滿足特大貨物運輸的要求。 6.4.4 大、中城市的重要貨源點與集散點之間應有便捷的貨運道路。 6.4.5 大型工業區的貨運道路,不宜少于兩條。 6.4.6 當晝夜過境貨運車輛大于5000輛標準貨車時,應在市區邊緣設置過境貨運專用車道。 7 城市道路系統 7.1 一般規定 7.1.1 城市道路系統規劃應滿足客、貨車流和人流的安全與暢通;反映城市風貌、城市歷史和文化傳統;為地上地下工程管線和其它市政公用設施提供空間;滿足城市救災避難和日照通風的要求。 7.1.2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應符合人與車交通分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分道的要求。 7.1.3 城市道路應分

29、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類。 7.1.4 城市道路用地面積應占城市建設用地面積的8%-15%,對規劃人口在200萬以上的大城市,宜為15%-20%。 7.1.5 規劃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積宜為7-15m2。其中:道路用地面積宜為6.0-13.5 m2/人,廣場面積宜為0.2-0.5 m2/人,公共停車場面積宜為0.8-1.0m2/人。 7.1.6 城市道路是中各類道路的規劃指標應符合表7.1.6-1和7.1.6-2的規定。 大、中城市道路網規劃指標 表7.1.6-1項目城市規模與人口(萬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機動車設計速度(km/h)大城市200806040302006080

30、40604030中等城市404030道路網密度(km/km)大城市2000.40.50.81.21.21.4342000.30.40.81.21.21.434中等城市1.01.21.21.434道路中機動車車道條數(條)大城市200686846342004646462中等城市4242道路寬度(m)大城市20040454555405015302003540405030451520中等城市354530401520 小城市道路網規劃指標 表7.1.6-2項目城市人口(萬人)干路支路機動車設計速度(km/h)5402015402014020道路網密度(km/km2)5343515454615668道路

31、中機動車道條數(條)5242152421232道路寬(m)5253512151525351215125301215 7.2城市道路網布局 7.2.1 城市道路網規劃應適應城市用地擴展,并有利于向機動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發展. 7.2.2 城市道路網的形式和布局,應根據土地使用、客貨交通源和集散點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結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鐵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統,因地制宜確定。 7.2.3 各類城市道路網的平均密度應符合表7.1.6-1和7.1.6-2中規定的指標要求。土地開發的容積率應與交通網的運輸能力和道路網的通行能力相協調。 7.2.4 分片區開發的城市,各相鄰片區之間至少應有兩條道路

32、相貫通。 7.2.5 城市主要也出口每個方向應有不少于兩條對外放射的道路。 7.2.6 城市環路應符合以下規定: 7.2.6.1 內環路應設置在老城區或市中心區的外圍; 7.2.6.2 外環路宜設置在城市用地的邊界內12km處,當城市放射的干路與外環路相交時,應規劃好交叉口上的左轉交通; 7.2.6.3 大城市的外環路應是汽車專用道路,其它車輛應在環路外的道路上行駛; 7.2.6.4 環路設置,應根據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確定,可采用半環或全環; 7.2.6.5 環路的等級不宜低于主干路。 7.2.7 河網地區城市道路網應符合下列規定: 7.2.7.1 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 7.2.

33、7.2 對跨越通航河道的橋梁,應滿足橋下通航凈空要求,并應與濱河路的交叉口相協調; 7.2.7.3 城市橋梁的車行道和人行道寬度應與道路的車行道和人行道等寬.在有條件的地方,城市橋梁可建雙層橋,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和管線設置在橋的下層通過; 7.2.7.4 客貨流集散碼頭和渡口應與城市道路統一規劃。碼頭附近的民船停泊和岸上農貿市場的人流集散和公共停車場車輛出入,均不得干擾城市主干路的交通。 7.2.8 山區城市道路網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7.2.8.1 道路網應平行等高線設置,并應考慮防洪要求。主干路宜設在谷地或坡面上。雙向交通的道路宜分別設置在不同的標高上; 7.2.8.2 地形高差特別大的

34、地區,宜設置人、車分開的兩套道路系統。 7.2.8.3 山區城市道路網的密度宜大于平原城市,并應采用表7.1.6-1、7.1.6.-2中規定的上限值。 7.2.9 當舊城道路網改造時,在滿足道路交通的情況下,應兼顧舊城的歷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網形成的歷史;對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街道應適當加以保護。 7.2.10 市中心區的建筑容積率達到8時,支路網密度宜為1216km/km2;一般商業集中地區的支路網密度宜為1012 km/km2 7.2.11 次干路和支路網宜劃成1:21:4的長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應加大交叉口的間距。 7.2.12 道路網節點上相交道路的條數宜為4條,并不得超過5條。道路

35、宜垂直相交,最小夾角不得小于45。 7.2.13 應避免設置錯位的T字型路口。已有的錯位T字型路口,在規劃時應改造。 7.2.14 大、中、小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應符合表7.2.14-1和表7.2.14-2的規定。大、中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表7.2.14-1相交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快速路AAA.B主干路A.BB.CB.D次干路C.DC.D支路D.E 注:A為立體交叉口;B為展寬式信號燈管理平面交叉口;C為平面環形交叉口;D為信號燈管理平面交叉口;E為不設信號燈的平面交叉口。小城市的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表7.2.14-2規劃人口(萬人)相交道路干路支路5干路C,D,BD,E支路E15干路C

36、,D,EE支路E1干路D,EE支路E注:同表7.2.14-1 7.3 城市道路 7.3.1 快速路規劃應符合下列要求: 7.3.1.1 規劃人口在200萬以上的大城市和長度超過30km的帶形城市應設置快速路。快速路應與其它干路構成系統,與城市對外公路有便捷的聯系; 7.3.1.2 快速路上的機動車兩側不應設置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應設置中央隔離帶; 7.3.1.3 與快速路交匯的道路數量應嚴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應符合表7.2.14-1的規定; 7.3.1.4 快速路兩側不應設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過人流集中的地區,應設置人行天橋或地道。 7.3.2 主干路規劃應符合下列要求: 7.3

37、.2.1 主干路上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應分道行駛;交叉口之間分隔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分隔帶宜連續; 7.3.2.2 主干路兩側不宜設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7.3.3 次干路兩側可設置公共建筑物,并可設置機動車和非機車的停車場、公共交通站點和出租汽車服務站。 7.3.4 支路規劃應符合下列要求: 7.3.4.1 支路應與次干路和居住區、工業區、市中心區、市政公用設施用地、交通設施用地等內部道路相連接; 7.3.4.2 支路應與平行快速路的道路相接,但不得與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兩側的支路需要聯接時,應采用分離式立體交叉跨過或穿過快速路; 7.3.4.3 支路應滿足公共交通線路行駛的要求; 7.3.

38、4.4 在市區建筑容積率大于4的地區,支路網的密度應為表7.1.6-1和表7.1.6-2中所規定的數值的一倍。 7.3.5 城市道路規劃,應與城市防災規劃相結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7.3.5.1 地震設防的城市,應保證震后城市道路和對外公路的交通暢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干路兩側的高層建筑應由道路紅線向后退1015m; (2)新規劃的壓力主干管不宜設在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車行道下面; (3)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 (4)道路立體交叉口宜采用下穿式; (5)道路網中宜設置小廣場和空地,并應結合道路兩側的綠地,劃定疏散避難用地。 7.3.5.2 山區或湖區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應設置通向高地的防

39、災疏散道路,并適當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網密度. 7.4 城市道路交叉口7.4.1 城市道路交叉口,應根據相交道路的等級、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點設置、交叉口周圍用地的性質,確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圍。7.4.2 無信號燈和有信號燈管理的T字型和十字型平面交叉口的規劃通行能力,可按表7.4.2的規定采用。 平面交叉口的規劃通行能力(千輛/h) 表7.4.2相交道路等級交叉口形式T字型十字型無信號燈管理有信號燈管理無信號燈管理有信號管理主干路與主干路3.33.74.45.0主干路與次干路2.83.33.54.4次干路與次干路1.92.22.22.72.52.82.83.4次干路與支路1.51.71.

40、72.21.72.02.02.6支路與支路0.81.01.01.2注:1表中相交道路的進口道車道條數:主干路為34條,次干路為23條,支路為2條;2通行能力按當量小汽車計算.7.4.3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應與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協調。7.4.4 平面交叉口的進出口應設展寬段,并增加車道條數;每條車道寬度宜為3.5m,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7.4.4.1 進口道展寬段的寬度,應根據規劃的交通量和車輛在交叉口進口停車排隊的長度確定。在缺乏交通量的情況下,可采用下列規劃,預留展寬段的用地。 (1)當路段單向三車道時,進口道至少四車道; (2)當路段單向兩車道或雙向三車道時,進口道至少三車道; (3)當路

41、段單向一車道時,進口道至少兩車道。 7.4.4.2 展寬段的長度,在交叉口進口道外側自緣石半徑的端點向后展寬5080m; 7.4.4.3 出口道展寬段的寬度,根據交通量和公共交通設站的需要確定,或與進口道展寬段的寬度相同;其展寬的長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側自緣石半徑的端點向前延伸3060m。當出口道車道條數達3條時,可不展寬; 7.4.4.4 經展寬的交叉口應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和交通島。7.4.5 當城市道路網中整條道路實行聯動的信號燈管理時,欺間不應夾設環形交叉口。7.4.6 中、小城市的干路與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可采用環形交叉口。7.4.7 平面環形交叉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7.4.7.1

42、 相交于環形交叉口的兩相鄰道路之間的交織段長度,其上行駛貨運拖掛車和鉸接式機動車的交織段長度不應小于30m;只行駛非機動車的交織段長度不應小于15m; 7.4.7.2 環形交叉口的中心島直徑小于60m時,環道的外側緣石不應做成與中心島相同的同心圓。 7.4.7.3 在交通繁忙的環形交叉口的中心島,不宜建成小公園。中心島的綠化不得遮擋交通的視線; 7.4.7.4 環形交叉口進口出口道路中間應設置交通導向島,并延伸到道路中央分隔帶。7.4.8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環形交叉口,環道總寬度宜為1820m,中心島直徑宜取3050m,其規劃通行能力宜按表7.4.8的規定采用。 環形交叉口的規劃通行能力

43、表7.4.8機動車的通行能力(千輛/h)2.62.32.01.61.20.80.4同時通過的自行車數(千輛/h:機動車換算成當量小汽車數,非機動輛換算成當量自行車數.換算系數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7.4.9 規劃交通量超過2700輛/h當量小汽車數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環形交叉口。環形交叉口上的任一交織段上,規劃的交通量超過1500輛/h當量小汽車數時,應改建交叉口。7.4.10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規劃用地面積宜符合表7.4.10的規定:平面交叉口規劃用地面積(萬m2) 表7.4.107.4.11 在原有道路網改造規劃中,當交叉口的交通量達到其最大通行能力的80%時,

44、應首先改善道路網,調低其交通量,然后在該處設置立體交叉口。7.4.12 城市中建造的道路立體交叉口,應與相鄰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和車速相協調。7.4.13 在城市立體交叉口和跨河橋梁的坡道兩端,以及隧道進出口外的30m的范圍內,不宜設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灣式公共交通停靠站。7.4.14 城市道路立體交叉口形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7.4.14.1 在整個道路網中,立體交叉口的形式應力求統一,其結構形式應簡單,占地面積少; 7.4.14.2 交通主流方向應走捷徑,少爬坡和少繞行;非機動車應行駛在地面層上或路塹內; 7.4.14.3 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開行駛時,不同的交通層面應相互套疊組合在一起,

45、減少立體交叉口的層數和用地。7.4.15 各種形式立體交叉口的用地面積和規劃通行能力宜符合表7.4.15的規定: 立體交叉口規劃用地面積和通行能力 表7.4.15立體交叉口層數立體交叉口中匝道的基本形式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有無沖突點用地面積(萬m2)通行能力(千輛/h)當量小汽車當量自行車二菱形有2.02.5791013苜蓿葉形有6.512.06131620環形有3.04.5971520無2.53.0341215三十字路口形有4.05.011141316環形有5.05.511141314無4.55.58101315苜蓿葉形與環形無7.012.011131315環形與苜蓿葉形無5.06.0111

46、42030四環形無6.08.011141315注:三層立體交叉口中的苜蓿葉形為機動車匝道,環形為非機動車匝道; 三層立體交叉口中的環形為機動車匝道,苜蓿葉形為非機動車匝道。7.4.16 當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時,應將道路的上下行交通分開;道口的鋪面寬度應與路段鋪面(包括車行道、人行道,不包括綠帶)等寬。 7.5 城市廣場7.5.1 全市車站、碼頭的交通集散廣場用地總面積,可按規劃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計算.7.5.2 車站、碼頭的交通集散廣場的規模由聚集人流量決定,集散廣場的人流密度宜為1.01.4人/ m2。7.5.3 車站、碼頭前的交通廣場上供旅客上下車的停車點,距離進出口不宜大于50m;允許車輛短暫停留,但不得長時間存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停車場應設置在集散廣場外圍。7.5.4 城市游憩集會廣場用地的總面積,可按規劃城市人口每人0.130.40m2計算。7.5.5 城市游憩集會廣場不宜太大。市級廣場每處宜為4萬10萬m2;區級廣場每處宜為1萬3萬m2。 8 城市道路交通設施 8.1 城市公共停車場 8.1.1 城市公共停車場應分為外來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市內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和自行車公共停車場三類,其用地總面積可按規劃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計算。其中:機動車停車場的用地宜為80%90%,自行車停車場的用地宜為10%20%。市區宜建停車樓或地下停車庫。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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