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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扶貧項目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為了加強豐都扶貧項目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確保扶貧項目順利實施,實現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目標,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結合豐都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豐都縣境內各類扶貧項目的規劃、申報、審批、實施、驗收、監督等全過程管理。(三)基本原則1.精準導向原則:圍繞貧困對象精準識別、精準幫扶、精準脫貧,確保扶貧項目與貧困狀況、貧困需求精準對接。2.科學規劃原則:結合豐都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扶貧開發實際,科學合理確定扶貧項目,提高項目的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持續性。3.規范管理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建立健全扶貧項目管理制度,規范項目運作流程,確保項目實施公開、公平、公正。4.績效優先原則:注重扶貧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加強項目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項目實施效果。5.群眾參與原則:充分尊重貧困群眾意愿,鼓勵貧困群眾參與扶貧項目的規劃、實施、監督和驗收等全過程,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二、項目規劃與申報(一)規劃編制1.縣扶貧部門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扶貧開發政策,結合豐都縣貧困狀況、資源稟賦、產業發展等實際情況,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年度扶貧項目規劃。2.扶貧項目規劃應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實施地點、資金來源、實施期限、預期效益等內容,并建立扶貧項目庫。3.扶貧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和實際需求,及時調整和完善項目庫內容。(二)項目申報1.符合條件的貧困村、貧困戶或相關項目實施主體可根據扶貧項目規劃,向所在鄉鎮(街道)提出項目申報申請。2.鄉鎮(街道)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審核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可行性,并將初審通過的項目報縣扶貧部門。3.縣扶貧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復審,必要時可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論證,確定擬實施項目名單。三、項目審批(一)審批流程1.縣扶貧部門將擬實施項目名單提交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議。2.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項目進行審核,重點審核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來源和預期效益等內容。3.經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項目,由縣扶貧部門下達項目批復文件,并將項目信息在豐都縣人民政府網站等媒體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二)審批權限1.單個項目資金在[X]萬元以下的,由縣扶貧部門審批。2.單個項目資金在[X]萬元以上(含[X]萬元)的,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四、項目實施(一)項目實施主體確定1.扶貧項目實施主體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對于專業性較強的扶貧項目,可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項目實施主體。3.對于涉及貧困村、貧困戶利益的扶貧項目,應優先選擇貧困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作為項目實施主體,鼓勵貧困群眾參與項目實施。(二)項目合同簽訂1.項目實施主體確定后,縣扶貧部門應與項目實施主體簽訂項目實施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項目建設內容、資金使用、實施期限、質量標準、驗收方式等內容。2.項目實施合同應報縣扶貧部門備案。(三)項目建設管理1.項目實施主體應按照項目實施合同要求,制定項目實施方案,明確項目建設進度、質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措施,并報縣扶貧部門備案。2.項目實施主體應嚴格按照項目建設標準和規范組織施工,確保項目質量。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應建立項目檔案,及時收集、整理項目建設相關資料。3.縣扶貧部門應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項目實施主體整改。4.項目實施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實施地點、資金預算等的,項目實施主體應及時向縣扶貧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縣扶貧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四)項目資金管理1.扶貧項目資金應專款專用,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實施合同要求使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2.縣財政部門應設立扶貧項目資金專戶,對扶貧項目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項目實施主體應按照財務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財務賬目,規范資金使用手續。3.縣扶貧部門應會同縣財政部門加強對扶貧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資金安全、規范使用。4.扶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應定期在豐都縣人民政府網站等媒體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五、項目驗收(一)驗收申請1.項目竣工后,項目實施主體應及時向縣扶貧部門提交項目驗收申請,并提供項目建設相關資料。2.項目驗收申請應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內容、資金使用、實施期限、項目完成情況、驗收申請等內容。(二)驗收組織1.縣扶貧部門收到項目驗收申請后,應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組成驗收組,對項目進行驗收。2.驗收組應按照項目實施合同要求和相關標準規范,對項目建設內容、質量、資金使用、效益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評估。3.驗收組應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查看、走訪群眾等方式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報告。(三)驗收標準1.扶貧項目驗收應按照項目實施合同要求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進行,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效益。2.項目建設內容應符合規劃要求,工程質量應達到合格以上標準,資金使用應合規合理,項目效益應達到預期目標。(四)驗收結果處理1.驗收合格的項目,由縣扶貧部門出具驗收合格文件,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項目資金結算手續。2.驗收不合格的項目,由縣扶貧部門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項目實施主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X]個月。整改完成后,項目實施主體應重新提交驗收申請,由縣扶貧部門組織復查。3.對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項目,縣扶貧部門應收回已撥付的項目資金,并依法追究項目實施主體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六、項目監督與考核(一)監督檢查1.縣扶貧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扶貧項目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扶貧項目規劃、申報、審批、實施、驗收等全過程的監督檢查。2.監督檢查內容包括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使用、效益等情況,以及項目實施主體履行合同情況、項目檔案管理情況等。3.監督檢查方式包括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專項檢查等。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督促項目實施主體整改,并跟蹤整改落實情況。(二)績效考核1.縣扶貧部門應建立扶貧項目績效考核制度,對扶貧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考核。2.績效考核內容包括項目規劃執行情況、項目建設質量、資金使用效益、貧困群眾受益情況、群眾滿意度等。3.績效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扶貧項目資金分配、項目安排的重要依據。對績效考核優秀的項目實施主體,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績效考核不合格的項目實施主體,減少或取消下一年度項目安排,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三)社會監督1.建立健全扶貧項目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參與扶貧項目監督。2.設立扶貧項目舉報電話和舉報郵箱,接受群眾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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