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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應急廣播管理暫行辦法?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本市應急廣播體系建設、運行和管理,規范應急廣播使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應急廣播建設管理的行業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應急廣播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使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三)定義本辦法所稱應急廣播,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利用廣播電視等多種技術手段,以有線、無線等方式,向公眾發布應急信息的全國統一的應急信息發布系統。(四)管理原則應急廣播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統籌協調、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則。二、管理職責(一)政府職責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廣播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應急廣播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建立健全應急廣播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二)主管部門職責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應急廣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本市應急廣播體系建設規劃和技術標準,指導、監督區(縣)應急廣播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跨區域應急廣播信息發布等工作。區(縣)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廣播體系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應急廣播信息發布。(三)相關部門職責1.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突發事件相關信息,指導應急廣播信息發布的內容審核。2.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及時向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相關預警信息,配合做好應急廣播信息發布工作。3.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應急廣播建設、運行和維護所需資金,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4.公安、交通運輸、通信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應急廣播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保障應急廣播信號傳輸暢通。三、系統建設(一)規劃制定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應急廣播體系建設規劃,結合本市實際,編制本市應急廣播體系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區(縣)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應急廣播體系建設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應急廣播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二)建設標準應急廣播系統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采用安全可靠、先進適用的技術和設備,確保系統的兼容性、穩定性和可擴展性。應急廣播系統應當具備應急信息發布、日常宣傳、效果評估等功能,實現與上級應急廣播平臺和同級其他應急信息發布系統的互聯互通。(三)建設主體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應急廣播系統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應急廣播系統建設,但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四)驗收管理應急廣播系統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進行自驗。自驗合格后,向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四、運行維護(一)運行機制應急廣播系統實行分級運行、屬地管理。市、區(縣)應急廣播平臺分別負責本級應急廣播信息的匯聚、處理、分發和播出控制。應急廣播系統應當建立健全值班值守制度,確保應急廣播平臺24小時有人值守,及時處理應急信息發布任務。(二)維護責任市、區(縣)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廣播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確保系統設備正常運行、信號傳輸暢通。鄉鎮(街道)、村(社區)負責本轄區內應急廣播終端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發現設備故障及時報告上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三)維護經費應急廣播系統運行維護經費由市、區(縣)財政予以保障。經費主要用于設備維護、更新、技術支持、人員培訓等方面。(四)技術保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應急廣播系統技術研發和創新,提高系統的智能化、自動化水平。建立應急廣播系統技術支持隊伍,及時解決系統運行中的技術問題。五、信息發布(一)發布主體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部門和單位是應急廣播信息發布的主體。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應急廣播系統發布信息。(二)發布內容1.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各類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2.應急處置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措施、救援進展、疏散引導等信息。3.政策法規宣傳:包括國家和地方有關應急管理的政策法規、安全知識等內容。4.其他需要發布的重要信息:如政府公告、公益宣傳等。(三)發布流程1.信息收集:應急管理、氣象、水利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收集、整理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并報送至同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2.內容審核: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應急廣播信息內容進行審核,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和權威性。3.信息發布:經審核通過的應急廣播信息,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通過應急廣播平臺向公眾發布。(四)發布權限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部門和單位可以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廣播信息。涉及跨區域的應急廣播信息發布,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部門和單位協調發布。(五)優先保障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期間,應急廣播系統應當優先保障應急信息發布,暫停其他非緊急信息的播出。六、安全管理(一)安全制度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廣播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系統設備、信息內容、信號傳輸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確保系統安全可靠運行。(二)設備安全應急廣播系統設備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設備被盜、損壞和非法入侵。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確保設備性能良好。(三)信息安全加強對應急廣播信息內容的審核和管理,防止虛假信息、有害信息通過應急廣播系統傳播。建立信息存儲和備份機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四)網絡安全應急廣播系統應當采用安全可靠的網絡架構和技術手段,加強網絡安全防護,防止網絡攻擊和數據泄露。定期進行網絡安全檢測和評估,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七、監督檢查(一)監督主體市、區(縣)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應急廣播系統建設、運行、維護和信息發布等工作的監督檢查。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應急廣播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二)檢查內容1.應急廣播系統建設是否符合規劃和技術標準要求。2.應急廣播系統運行維護是否正常,設備是否完好。3.應急廣播信息發布是否及時、準確、規范。4.應急廣播系統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三)檢查方式監督檢查可以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八、法律責任(一)行政責任1.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應急廣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未按照規定履行應急廣播管理職責的;-未按照規定審核、發布應急廣播信息的;-未按照規定保障應急廣播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2.鄉鎮(街道)、村(社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應急廣播終端設備維護管理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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