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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事法律制度第一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

二、

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1〕、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財產關系是指在物質資料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以財產為直接內容的經濟關系,它分為財產的所有(或歸屬〕關系和流通關系。財產的所有關系是一種靜態的財產關系,在民法中反映的就是占有權、使用權、知識產權、所有權等制度。財產的流通關系是一種動態的財產關系,它在民法中的反映就是債權、合同制度、繼承權等。財產關系的范圍很廣,民法不可能調整全部的財產關系,它只調整一定范圍的財產關系,即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2〕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人身關系是指與人身不可別離而又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它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人格關系是基于做人的資格產生的,身份關系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產生的。在民法上分別表現為生命健康、姓名、名譽、榮譽以及親屬、監護等權利。

三、民法的根本原那么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的原那么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老實信用的原那么

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原那么禁止民事權利濫用的原那么

平等原那么

這是最主要最核心的原那么,是民法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主要標志。這一原那么意味著民事主體都具有平等的法律資格。不管其所有制性質和財產多少,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平等的,發生訴訟糾紛時,在法庭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因當事人的職業、身份、年齡、種族的不同或組織〔法人〕與個人〔公民〕的不同而喪失其合法權益。平等要求無命令、無強制、無特權。任何民事主體均具有獨立的人格。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老實信用的原那么這一原那么是平等原那么的具體化。有了平等,才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和老實信用。自愿就是民事活動要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為準。真實意思就是當事人的內在意志和外在表現相吻合。公平就是公正、平允、符合情理,不能隨意抬價壓價、損害對方的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條件。等價有償就是互相實現經濟利益,不能無償占用、調撥、征用另一方的財產。等價是指權利和義務的等價,而不是指價值、價格的等價。老實信用包含兩層意思:第一,自覺履行民事義務;第二,欺詐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原那么

禁止民事權利濫用的原那么行為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得損害他人、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1〕民事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2〕民事活動應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各種社會公約。〔3〕民事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我國全體人民的利益。任何當事人不得為謀求局部利益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4〕民事活動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無論是公民,還是法人,都不允許破壞正常經濟秩序,都不得哄抬物價,囤積居奇,損害消費者利益。

四、民事法律關系

民法所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就是民事法律關系。它是一定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具體表現。

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享有權利的一方是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為義務主體。大多數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所有權法律關系的客體都是物,債權關系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知識產權關系的客體是智力成果。3.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主體之間經國家法律確認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民事權利是指法律允許做一定民事行為的可能性,民事義務是指按法律或他人的要求為一定民事行為或不為一定民事行為的必要性。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相互依存、相互聯系和相互對應的。

第二節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和法人。在特定的關系中,國家也可以成為特殊的民事主體,如國家行使財產所有權或發行公債或國庫券等。

一、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狀態出生而具有一國國籍的人。根據我國民法通那么規定,只要是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我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必須具備民事主體資格。民事主體資格包括: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公民的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根據民法通那么的規定,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出生標準:以胎兒完全脫離母體,獨立存在,并能獨立呼吸為準。但對胎兒,我國法律給予特殊保護。遺產分割時,應當保存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存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在民法上,公民的死亡分為兩種,即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満4年;意外事故満2年。〔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為一年,意外事故失蹤公告期為三個月。〕宣告死亡撤銷的后果:財產:被撤銷死亡宣告人有權請求歸還其被合法繼承的財產或要求合理補償。婚姻: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消滅,如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人民法院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其配偶如未再婚,那么雙方婚姻關系自行恢復,但如其配偶已另行締結婚姻,原婚姻關系不得自動恢復。如配偶再婚,那么后面的婚姻關系有效;如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的,那么不得認定其夫妻關系自行恢復,須辦理結婚登記,方可確定夫妻關系。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設定民事義務的能力。從法定年齡到死亡。〔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識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不能進行的其他民事活動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3〕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識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本公司與分公司:?公司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分公司是本公司管轄下的法人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母公司與子公司:?公司法?第13條第2款規定:當一個公司擁有另一個公司的相對多數股份因而能夠對其加以實際控制時,前者為母公司后者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法人的特征(成立的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獨立承擔責任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解散、被撒銷、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時消滅。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決定的,在需要超出其原有的業務范圍時,應通過法定程序變更。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由法人的機關來實現的。法人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就是法定代表人,他〔她〕在其權限范圍內所進行的活動,就是法人的行為。

法人的種類企業法人:其特征是以生產經營為其活動內容,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負盈虧,并且是向國家納稅的單位。它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私營企業法人,“三資企業〞法人,混合所有制法人。

非企業法人:其特征在于以國家管理和非經營性的社會活動為其內容。它主要包括:國家機關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

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是由兩個以上自然人組成的、具有穩定性的組織體。與法人的區別在于:不能完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我國以非法人組織存在的民事主體包括:合伙、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獨資企業、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籌建中的法人等。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意思表示是構成法律行為的核心。沒有意思表示,就沒有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能夠產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而實施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并不是一切行為都能產生法律后果。只有能使行為人產生、變更或消滅其權利、義務的行為,才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從內容到形式都符合民法標準,它才具有法律約束力,才能夠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違法的民事行為不是民事法律行為,一律無效。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P115-117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有償的法律行為和無償的法律行為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財產行為和身份行為獨立行為和輔助行為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1.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的內在意愿與外在表示一致。只有意思表示是自愿、真實的法律行為,才具有法律效力。3、

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它包括文書、證書、合同書、證明、信件、電報、電傳等形式。一般的書面形式,只需當事人簽名、蓋章即可生效。特殊的書面形式,那么還要履行其他某種法律手續,如公證、鑒證、認證、審批、登記等。視聽形式:錄音、錄像等,需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或其他證據證明。推定形式默示形式:〔繼承法中的沉默規定〕四、無效的民事行為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包括:〔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背國家指令性方案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可撤銷或可變更的民事行為包括兩種:〔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2〕顯失公平的。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撒銷。如果當事人在行為成立起超過一年才申請變更或撤銷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民事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對于無效或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即為無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行為人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局部無效的,不影響其他局部的效力的,其他局部仍有效已經履行或局部履行,對于當事人已經取得財產和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的,根據不同情況處理。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五、代理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規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指定,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這種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特征: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獨立作出意思表示3、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代為接待等除外〕4、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的種類委托代理〔書面的形式、口頭形式〕法定代理〔主要是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設立的代理方式〕指定代理〔對于無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人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濫用代理和無權代理代理人不得濫用代理權

1、自己代理2、雙方代理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代理人不得無權代理

1、超越代理權的代理2、沒有代理權的代理3、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代理關系的終止〔一〕、委托代理因下述事實的出現而終止:1、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一方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或解散〔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因以下情況而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失

第四節民事權利

一、民事權利的概念和分類民事權利是民事法律標準規定的或確認的民事主體的權利。民事權利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占主導地位。民事權利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做多種分類,一般分為財產權〔物權、債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名譽權等〕。二、物權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對特定的物進行管領支配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財產權利。物權的特征:物權是絕對權〔權利主體是特定的人,義務主體不特定〕物權以物為客體(不包括行為和精神財富〕物權具有獨占性〔排他性〕物權具有追及權和優先權物權分類目前物權法尙未公布,根據傳統民法分類:所有權與他物權〔典權、質權、抵押權〕用益物權〔經營權〕與擔保物權〔抵押權〕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土地、房屋〕主物權〔所有權〕與從物權〔抵押權〕所有權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特征:是自物權是完全物權〔所有權是最主要的根本的物權,是他物權的來源〕是獨占權客體是物和財產所有權的權能〔或稱內容〕占有:指對財產的實際管理與控制。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善意或惡意〕使用:指所有人或占有人對財產的運用。收益:指所有人或占有人通過對財產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的經濟效益,可分為天然收益與法定收益。處分: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最終處置。占有是使用的前提,處分是所有權的核心財產所有權的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消滅財產所有權的消滅也是由于特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發生的。-般說來,導致財產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主要有:〔1〕轉讓所有權;(2)拋棄所有權;〔3〕所有權客體的消滅;〔4〕司法機關根據法律程序,強制所有人轉移所有權。

共有當同一財產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者法人所有時,稱為共有權。共有可以采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按份共有的特點在于,這種共有的財產,事先有明確的份額之分,按份共有人只對屬于自己份額內的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額的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它的表現形式是夫妻共同共有和家庭成員共同共有。

共有人的優先購置權:按份共有在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置權利。

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他物權。具體包括:地上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典權;地役權等。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債權?民法通那么?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按不同分類標準可分成以下幾類:1、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2、合同之債和非合同之債3、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4、主債和從債債權的特點債產生的根據債的消滅

1.債因履行而消滅。

2.債因雙方協議而消滅。

3.債因當事人的死亡而消滅。

4.債因抵銷而消滅。抵銷可以根據雙方協議或一方請求而實現。但與身份有關的債務不能采用抵銷的方法消滅。

四、合同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特征:

〔1〕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4〕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貨物、勞務和工程工程〕

3.數量和質量4.價款或者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6.違約責任7.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訂立的程序一般分為要約、承諾兩個階段:要約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締結合同的提議。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的條件:

⑴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⑵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⑶要約必須是能夠反映所要訂合同的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

承諾要取得法律效力的條件:

⑴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⑵承諾必須在有效期內作出⑶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

要約撤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要約失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無效合同、可變更或撤銷合同無效合同〔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變更或撤銷合同〔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欺詐〔4〕脅迫〔5〕乘人之危合同無效和被撤銷的后果〔1〕返還財產〔2〕賠償損失〔3〕追繳財產

合同的履行實際履行原那么〔按標的履行〕

全面履行原那么〔按合同各條款履行〕協作履行原那么〔雙方配合〕違約責任〔一〕違約責任的形式

1.補救措施

1.強制實際履行

2.賠償損失

3.違約金責任

4.定金責任。〔二〕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

2.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合同生效以后,在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在一定條件下,法律允許合同變更或解除。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明確說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法行為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糾紛的解決

1.和解和調解2.仲裁3.起訴

五、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別離的沒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一般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人格權包括:

生命健康權公民的姓名權〔法人的名稱權〕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名譽權〔公民、法人都有〕榮譽權〔公民、法人都有〕〔無形資產〕

婚姻自主權

身份權包括: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利,如署名權;

監護權;公民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身份權,如夫妻身份。

其他民事權利:知識產權繼承權婚姻家庭權利

第五節民事責任二、民事責任的歸責原那么〔5〕施工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6〕建筑物、擱置物塌落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7〕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8〕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而由監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3、公平責任原那么?民法通那么?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例:李老漢與王五家為鄰居,關系素來和睦。由于李老漢孤身一人,且年事漸高,勞動能力減退,王五家近幾年來常常義務幫助李老漢干重農活。一九九八年春王五在駕駛自己家的收割機幫助李老漢收割時,不慎翻下李老漢田邊一深坑里,因傷重不治身亡。收割機破損嚴重,王五家遂要求李老漢賠償他們家的損失。法院判決:依公平責任原那么,該損失由李老漢與王五家合理分擔,由李老漢賠償800元給王五家。

三、免除民事責任的條件

1.不可抗力〔法律另有規定除外〕2.受害人自己過錯〔成心或過失〕3.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

四、民事責任的分類1、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承擔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要件:〔1〕有損害事實,并且損害后果確系因上述違反合同的行為所造成。〔2〕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有過錯違反合同的法律責任:

有三種:繼續全面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阻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抱歉以上承擔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并適用,而且不排除同時適用其他法律制裁。

第六節訴訟時效它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提起訴訟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于消滅的時效制度。消滅時效但不消滅實體權利〔自覺履行不受限制〕,也不喪失起訴權利〔法院應受理〕例:張三于1995年7月7日向李四借款5000元,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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