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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處方與處方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公司處方管理,規范處方開具、調劑、使用等行為,保障醫療安全,提高醫療質量,特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涉及處方開具、審核、調配、核對、發藥以及處方保存等相關工作的所有部門和人員。(三)基本原則1.處方管理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2.嚴格執行處方權限和操作規程,確保處方開具準確、合理、合法。3.保護患者隱私,處方內容應當保密。二、處方開具(一)處方權的獲得1.醫師經注冊后,方可在公司范圍內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開具處方。2.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3.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公司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二)處方開具要求1.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2.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三)特殊藥品處方開具1.醫師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處方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2.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為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留存患者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病歷由公司醫療機構保管。3.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印刷用紙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4.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時,除按一般處方要求外,還應當:必須使用專用處方。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簽署姓名,并予以登記。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5.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開具時,除按一般處方要求外,還應當:必須使用專用處方。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二日極量。對處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藥,應當付炮制品。處方一次有效,取藥后處方保存二年備查。(四)處方開具的審核1.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劑量、用法的正確性。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2.經審核,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3.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三、處方調劑(一)調劑人員資質1.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2.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二)調劑流程1.收方接收處方時,應當認真審核處方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用藥適宜性。核對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2.劃價根據處方藥品的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等,準確計算藥品價格。3.調配按照調劑程序和操作規程,準確調配處方藥品。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配。調配藥品時,應當檢查藥品的批準文號,并注意藥品的有效期,以確保使用安全。對貴重藥品、麻醉藥品等分別登記賬卡。4.核對調配完成后,應當由另一名藥師對所調配的藥品進行全面核對。核對內容包括:處方與調配的藥品、規格、劑量、用法、用量是否一致;核對標簽(藥袋)與處方內容是否相符;藥品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相符;調配的藥品是否與處方一致;藥品數量是否與處方一致;藥品質量是否合格等。核對人在核對無誤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5.發藥將調配好的藥品發給患者,并進行用藥交代與指導。向患者說明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發藥時應注意觀察患者的表情,如有疑問應耐心解答。(三)調劑差錯處理1.發現調劑差錯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以減少或避免患者損害的發生。2.及時與處方醫師聯系,對差錯進行評估,確定是否對患者造成影響。3.如對患者造成損害,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進行處理,并及時向患者或其家屬道歉、賠償。4.對調劑差錯進行分析,總結經驗教訓,采取改進措施,防止類似差錯再次發生。四、處方保管(一)處方保存期限1.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2.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3.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二)處方保存要求1.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2.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3.處方保存期間,應當保證處方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不得擅自涂改、銷毀或丟失。五、監督管理(一)內部監督1.公司內部設立專門的處方管理監督小組,定期對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等環節進行檢查。2.檢查內容包括處方書寫規范性、用藥合理性、調劑準確性、處方保存情況等。3.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跟蹤整改落實情況。(二)外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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