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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云南學生學籍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了規范云南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政策,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等學生的學籍管理。(三)基本原則1.依法管理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政策規定進行學籍管理。2.公平公正原則:保障學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公平公正地處理學籍相關事務。3.規范有序原則:建立健全學籍管理流程和工作規范,確保學籍信息準確、完整、及時。4.服務學生原則:以服務學生為宗旨,方便學生辦理學籍相關業務,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二、學籍建立與注冊(一)入學準備1.學校應在新學年開學前做好招生工作,明確招生范圍、條件和程序,向社會公布招生信息。2.學生入學時,學校應要求其提供真實、完整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居住證明等相關材料。(二)學籍信息采集1.學校應使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采集學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2.采集的信息應與學生實際情況一致,并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三)學籍注冊1.學校應在學生入學后及時為其辦理學籍注冊手續,通過學籍系統錄入學生基本信息,并提交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2.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對學校提交的學籍注冊信息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學生學籍正式建立。(四)特殊情況處理1.對于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時入學的學生,學校應保留其入學資格,并為其辦理休學手續。2.對于殘疾兒童、少年,學校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為其提供合適的教育安置,并辦理相應的學籍手續。三、學籍變動管理(一)轉學1.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父母工作調動等原因需要轉學的,由學生或其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2.轉入學校應在收到申請后,對學生的轉學資格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在學籍系統中發起轉學申請,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3.轉出學校應在收到轉學申請后,對學生的學籍信息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在學籍系統中同意轉學,并將學生學籍檔案轉出。4.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對轉學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完成學籍轉接手續。(二)休學與復學1.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或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等相關材料。2.學校應在收到申請后,對學生的休學資格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在學籍系統中為其辦理休學手續,并保留學籍。3.學生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間保留學籍,期滿不能復學的,應辦理續休手續。4.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由學生或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學校應在收到申請后,對學生的復學資格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在學籍系統中為其辦理復學手續。(三)退學1.學生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學的,由學生或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2.學校應在收到申請后,對學生的退學資格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在學籍系統中為其辦理退學手續,并注銷學籍。3.退學學生的學籍檔案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妥善保管。(四)跳級與留級1.學生成績優異、智力超常,經學校考核批準,可以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2.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如因學習困難等原因,經學校考核批準,可以留級。留級應在學年度結束時進行。3.學校應嚴格控制跳級與留級比例,確保學生的學習質量。四、學籍檔案管理(一)檔案內容1.學生學籍檔案應包括學生基本信息、學籍變動記錄、學習成績、獎懲情況、綜合素質評價等內容。2.學籍檔案應真實、完整、準確,反映學生的學習和成長歷程。(二)檔案建立與更新1.學校應在學生入學后及時建立學籍檔案,并按照學籍變動情況及時更新檔案內容。2.學籍檔案應實行電子化管理,通過學籍系統進行存儲和查詢。(三)檔案保管與查閱1.學校應妥善保管學生學籍檔案,確保檔案安全。2.學籍檔案一般不對外查閱,因工作需要查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四)檔案移交1.學生畢業或轉學后,學校應將其學籍檔案及時移交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或轉入學校。2.學籍檔案移交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確保檔案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五、學業評價與成績管理(一)學業評價1.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學業評價制度,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學生的學習成績和綜合素質。2.學業評價應包括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期末考試成績等,同時應注重學生的學習過程評價。(二)成績記載1.學生成績應采用百分制或等級制記載,成績記載應真實、準確。2.學校應及時將學生成績錄入學籍系統,并向學生和家長反饋。(三)成績查詢與證明1.學生和家長可以通過學籍系統查詢學生的成績。2.學校應根據學生和家長的申請,為其出具成績證明。成績證明應加蓋學校公章。六、畢業與結業管理(一)畢業條件1.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2.畢業學生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應加蓋學校公章和校長印章。(二)結業條件1.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但有部分課程成績不合格的,準予結業。2.結業學生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結業證書應加蓋學校公章和校長印章。(三)畢業與結業證書管理1.學校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規范畢業與結業證書的頒發工作。2.畢業與結業證書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補發手續。七、獎勵與處分(一)獎勵1.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獎勵制度,對品德優秀、學習成績優異、綜合素質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2.獎勵方式包括榮譽稱號、獎學金、表揚等。(二)處分1.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處分制度,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處分。2.處分方式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3.學校在給予學生處分前,應聽取學生或其監護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告知學生或其監護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4.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學校應及時受理學生的申訴,并進行調查處理。八、保障與監督(一)組織保障1.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學籍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2.學校應成立學籍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學籍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二)人員保障1.學校應配備熟悉學籍管理業務的工作人員,負責學籍信息的采集、錄入、審核、管理等工作。2.學籍管理人員應定期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三)技術保障1.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加強學籍系統的建設和維護,確保學籍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2.學校應積極推廣應用信息化技術,提高學籍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四)監督檢查1.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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