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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險單位監督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保險單位的監督管理,規范保險業務經營行為,保障保險市場的健康、穩定、有序發展,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在本地區依法設立并從事保險業務活動的各類保險單位,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等。(三)基本原則1.依法監管原則: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對保險單位進行監督管理。2.全面監管原則:涵蓋保險單位的市場準入、業務經營、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等各個方面,實施全方位監管。3.風險導向原則:以防范和化解保險風險為核心,重點關注保險單位的風險狀況,及時發現和處置潛在風險。4.審慎監管原則:對保險單位的經營活動保持審慎態度,確保其具備足夠的風險抵御能力和穩健的經營狀況。二、市場準入與退出監管(一)市場準入監管1.設立條件保險公司: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具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章程,有符合要求的注冊資本,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等條件。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保險經紀機構:設立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注冊資本達到《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2.審批程序申請:擬設立保險單位的,應當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交設立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籌建方案、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等申請材料。受理:保險監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審查:保險監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進行實地核查。審查內容包括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以及申請人是否具備設立條件等。決定:保險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二)市場退出監管1.解散:保險單位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后解散。保險單位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按照規定通知債權人。2.撤銷:保險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保險監管部門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依法撤銷。被撤銷的保險單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3.破產:保險單位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保險監管部門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破產清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4.市場退出程序清算:保險單位解散、撤銷或者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資產處置: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應當清理保險單位的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業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注銷登記:保險單位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保險監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三、業務經營監管(一)業務范圍監管1.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出核準范圍經營。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人身保險業務、財產保險業務和再保險業務等。2.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代理業務: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3.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只能在其主業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不得超出主業范圍經營保險代理業務。4.保險經紀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經紀業務: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公司以及辦理投保手續;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再保險經紀業務;為委托人提供防災、防損或者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二)條款費率監管1.條款備案: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管部門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備案時,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文本、法律責任人聲明書、精算責任人聲明書等材料。2.費率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管部門審批。保險監管部門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審批的范圍和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管部門另行規定。3.條款費率調整:保險公司調整已經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應當在調整前10日內向保險監管部門書面報告,并提交有關報告材料。保險公司調整已經審批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三)銷售行為監管1.銷售人員管理:保險單位應當加強對銷售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銷售人員資格考試、培訓、考核、獎懲等制度。銷售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保險從業資格證書,遵守保險銷售行為規范。2.銷售誤導治理:保險單位應當加強對銷售行為的管理,防止銷售誤導行為的發生。嚴禁夸大保險責任、隱瞞重要事項、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銷售誤導行為。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銷售誤導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違反規定的保險單位和銷售人員依法予以處罰。3.銷售渠道管理:保險單位應當加強對銷售渠道的管理,規范銷售渠道的經營行為。保險單位通過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對代理機構的資質、經營狀況、銷售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保險單位通過網絡平臺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符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的有關規定。(四)理賠服務監管1.理賠流程規范:保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理賠流程,規范理賠操作,提高理賠效率。理賠流程應當包括報案受理、查勘定損、審核理算、賠付支付等環節。保險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理賠工作,及時支付保險金。2.理賠投訴處理:保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理賠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理賠投訴。保險單位應當在接到投訴后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答復。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理賠投訴處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對投訴處理不力的保險單位依法予以處罰。3.理賠信息公開:保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理賠信息公開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公開理賠信息。理賠信息應當包括理賠案件數量、理賠金額、理賠時效、拒賠案件數量及原因等。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理賠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理賠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四、財務管理監管(一)財務制度建設1.財務管理制度:保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財務核算,加強財務管理。財務管理制度應當包括財務預算、財務核算、財務分析、財務控制等方面的內容。2.財務報告編制:保險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保險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情況。保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保險監管部門報送財務報告。(二)資金運用監管1.資金運用原則:保險單位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的原則,確保資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保險單位的資金運用應當限于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2.資金運用比例:保險單位應當按照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合理控制資金運用比例。保險單位的資金運用應當符合資產負債管理的要求,確保資金運用與保險業務相匹配。3.資金運用風險管理:保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金運用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對資金運用風險的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保險單位應當制定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制度,明確風險管理職責和流程,定期對資金運用風險狀況進行評估和報告。(三)償付能力監管1.償付能力指標:保險單位應當按照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計算和披露償付能力指標。償付能力指標包括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等。2.償付能力達標監管: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對保險單位的償付能力狀況進行監測和評估,對償付能力不達標或者存在償付能力風險的保險單位,采取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等監管措施,督促保險單位及時采取措施提高償付能力。3.償付能力風險管理:保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償付能力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對償付能力風險的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保險單位應當制定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制度,明確風險管理職責和流程,定期對償付能力風險狀況進行評估和報告。五、內部控制監管(一)內部控制制度建設1.內部控制制度:保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內部管理,防范經營風險。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包括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內部審計等方面的內容。2.內部控制評價:保險單位應當定期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及時發現和解決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保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保險監管部門報送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二)風險管理體系建設1.風險管理策略:保險單位應當制定風險管理策略,明確風險管理目標、原則和方法。風險管理策略應當與保險單位的經營戰略相適應,與保險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相匹配。2.風險識別與評估:保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風險識別與評估機制,及時識別和評估經營過程中面臨的各種風險。風險識別與評估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和工具,對風險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進行評估。3.風險控制與應對:保險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識別與評估的結果,制定風險控制措施,采取有效的風險應對策略。風險控制措施應當包括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轉移、風險承受等。(三)內部審計監督1.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保險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的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保險單位的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等進行審計監督。2.內部審計職責與權限: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保險單位的要求,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內部審計機構有權查閱保險單位的財務報表、會計憑證、合同協議等資料,有權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3.內部審計報告與整改: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定期向保險單位董事會或者管理層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反映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保險單位應當對內部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反饋給內部審計機構。六、監督檢查與處罰(一)監督檢查方式1.現場檢查:保險監管部門可以對保險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保險單位的業務經營、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等方面的情況。現場檢查應當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時間等。2.非現場監管:保險監管部門可以通過收集、分析保險單位的報告、報表、文件等資料,對保險單位的經營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應當建立健全指標體系,對保險單位的經營數據進行定期分析和監測。3.舉報核查:保險監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郵箱,接受社會公眾對保險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對舉報事項,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并依法處理。(二)處罰措施1.警告: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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