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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證據法學(第三版)》
教學課件
中國法學教科書·原理與應用系列
第一章證據法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證據、證據法、證據法學第二節裁判中的事實認定第三節事實認定與認識論和價值論第四節證據法的目的第五節裁判中的真實第六節證據制度與實體法和程序法
本章導學訴訟中的證據是當事人用來證明某一事實真實或不真實的材料,也是法官用來認定爭議事實的手段。證據法是用來規范證據和證明活動的法律。在本章學習中,應著重把握證據的基本特征、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關系、訴訟證明與認識論和價值論的關系、證據法的多元目的、訴訟中的真實。
第一節證據、證據法、證據法學
【1—1】原告是某中學的一名女教師,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該中學的校長)長期對她進行性騷擾。原告為證明性騷擾事實的存在,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發給她的30多條手機短信,被告否認原告的指控,為了說明原告對收到的短信并不反感,也向法院提供了原告回復給他的手機短信。問:手機短信能否成為訴訟中的證據?如果能夠成為證據,屬于哪一類證據?【1—2】原告葛某與被告范某已經離婚三年。一日,葛某看電視,突然見其前妻范某正在“心靈花園”節目中做嘉賓。范某在節目中講述了自己曾背著丈夫與他人同居并生下兒子的經歷,同時道出當初為了給孩子名分向丈夫撒謊,使丈夫誤認為兒子是夫妻二人親生。看罷,葛某把范某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孩子的撫育費和精神損失。問:法院可否依被告在電臺做節目時已經承認孩子是自己與他人所生的陳述,就把該事實作為無需證明的事實?(一)證據的概念從訴訟的角度說,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這些事實既被當事人用來向法院證明他們所主張的事實,又被法院用來作為判決中認定事實的依據。證據材料與證據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概念
一、證據(二)證據的特征
1.客觀性客觀性是證據的本質屬性。客觀性也可以說是真實性,它要求證據內容必須是真實的。強調證據具有客觀性,并不否認證據的提供、運用具有主觀性的一面。強調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具有兩方面的意義。2.關聯性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待證的案件事實存在一定的聯系。判斷有無關聯性的標準應是:由于證據的存在,待證事實的真實或虛假變得更為清晰,從而有助于證明待證事實的真偽。關聯性是在客觀性的基礎上進一步揭示了證據的特征,因為并非所有客觀存在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訴訟證據,能夠作為訴訟證據的,是那些與待證事實存在一定聯系的材料。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證據材料轉化為證據必須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合法性的內容包括:收集證據的合法性;證據形式的合法性;證據材料轉化為訴訟證據的合法性。
(三)證據能力與證明力1.證據能力證據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實材料作為訴訟證據的法律上的資格,故又稱作證據資格。具備證據能力,是事實材料作為證據的先決條件,事實材料只有具備證據能力,法院才能夠將它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能力,涉及的是有還是無的問題。證據能力問題與證據排除有著密切的關系。2.證明力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能力。證據證明力之間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對證明力大小的判斷離不開法律的規定和法官的認識活動。我國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中實行的是以法官對證據的自由運用與判斷為主,以受法律或司法解釋預置規定約束為輔的證據制度。
(四)訴訟證據的作用1.證據是公訴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利器2.證據是當事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武器3.證據是法院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4.證據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手段5.證據是使裁判具有公信力的基礎
二、證據法
(一)證據法的概念和內容
證據法,是指規定訴訟中的證據和證明活動的法律。
(二)證據法的立法模式1.單獨制定證據法。2.未單獨制定證據法,將證據問題規定在相應的訴訟法中。3.未單獨制定證據法,將證據問題分別規定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中。
(三)我國證據法的淵源證據法的淵源,是指證據法的表現形式。我國有關證據和證明的規范首先體現在實體法的有關規定中,其次是程序法中的規定,在司法解釋中,也有不少同證據相關的內容。地方性法規不宜規定證據問題。(一)證據法學的研究對象1.有關證據和證明的法律規范
2.運用證據的法律實務3.證據理論
(二)證據法學的研究方法三、證據法學第二節裁判中的事實認定
一、事實認定在訴訟中的作用就大多數訴訟案件而言,當事人發生爭執的主要是事實問題,相對于有爭議的案件事實而言,決定如何適用法律一般而言是比較容易的事情。實踐中如果有一千個事實問題,真正的法律問題還不到事實問題的千分之一法院的裁判建立在一定的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則基礎上,這里的“事實”并不是通常意義上的事實,而是法院認為對解決案件有意義的并且被證明的事實。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裁判是訴訟的理想狀態,是訴訟法和法院努力追求的,但并不是在所有的案件中都能夠做得到。
二、裁判的一般規則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在訴訟實務中其實很難截然分開。德國學者認為,法官的目光在事實和規范之間來回穿梭是適用法律的普遍特征。三、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四、證據法在事實認定中的作用當事實發生爭議的時候,就需要用證據來說話。這就是人們常說的,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第三節事實認定與認識論和價值論
【1—3】2014年1月,新星冷凍廠向某商業銀行貸款1200萬元用于購買新設備,借款期限為2年,由華通公司作為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還款期限到期后,新星冷凍廠未能償還借款和利息,華通公司也未履行擔保責任。2017年5月,商業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冷凍廠償還借款和利息、華通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冷凍廠提出的辯解為原告主張權利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華通公司提出的辯解是原告向其主張權利超過了保證期間。第三節事實認定與認識論和價值論
在一審中,法院查明原告已經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以催款通知書的方式向冷凍廠主張了權利,但未在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向華通公司主張權利,故于2017年10月作出了支持原告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訴訟請求,駁回了原告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某商業銀行未提出上訴。2019年3月1日,商業銀行在整理這筆貸款資料時發現了一張能夠證明其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華通公司主張權利的通知書,便于同年10月6日以發現新證據為由向法院申請再審。
法院審查后,認為盡管該通知書能夠證明銀行確實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華通公司主張權利,但申請再審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6個月的期限,故裁定駁回商業銀行的申請。問: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體現了法律的哪種價值?
由于客觀事實的存在,訴訟活動又通過證據來查明客觀事實,所以訴訟中的證明是通過證據認識案件事實的活動。在訴訟中,法官也是通過實踐活動認識外在于他們的案件事實,通過舉證、質證、辯論來形成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和結論。一、事實認定與認識論訴訟中的證明是適用法律的活動,而法律是用來調整人們互相沖突的利益訴求的,充滿了建立在利益衡量上的價值判斷。訴訟中獲得的結論有時也具有強烈的價值判斷的意味。
二、事實認定與價值論第四節證據法的目的【1—4】恒久建筑公司向江海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江海公司向其支付6000余萬元的工程款。在第一審中,由于江海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交其已經支付這些工程款的證據,法院在一審中支持了恒久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江海公司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3個月后,江海公司以其已經向恒久建筑公司支付了3000余萬元為由申請再審,并提供了已經付款的證據。受理再審申請的某中級人民法院一方面裁定再審,并在再審后作了改判;另一方面對江海公司罰款50萬元。問:(1)江海公司提交的證據是否已經超過了舉證期限?(2)再審法院為何在采納該證據的同時進行罰款?(3)再審法院在處理本案時對證據法的目的是如何考量的?第四節證據法的目的
一、明確證據法目的的意義
二、證據法目的的多元性三、發現真實是證據法的主要目的發現真實才能夠適用實體法、解決實體爭議是只有建立在查明事實基礎上的司法制度才是真正有效率的只有發現真實,訴訟制度的其他目的才能實現(一)程序公正(二)訴訟效率(三)解決糾紛(四)保護其他權益四、證據法的其他目的證據法的目的可以劃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為主要目的,發現真實便是第一層次的目的。第二層次的目的為次要目的,程序公正、訴訟效率、解決糾紛、保護其他權益均屬于第二層次的目的。五、多元目的之間的關系第五節裁判中的真實
【1—5】原告王某坐被告捷達長途運輸公司(簡稱“捷達公司”)的汽車到南京辦事,途經滬寧高速的某服務區休息,車子重新上路后把王某丟在服務區。王某稱他放在座位上的包因此丟失,包中除衣服、孩子的戶口本、出生證外,還有2萬元的現金。王某把捷達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法院要求王某舉證證明包中放有2萬元現金。王某舉不出證據,法院認為王某下車時將裝有2萬元現金的包置于有陌生人乘坐的車上,與生活常理不符,故以王某舉證不足為理由,未認定王某主張的事實,駁回了原告關于2萬元的賠償請求。問:(1)本案中的客觀事實是什么?法院是否有可能查清客觀事實?(2)法院在本案中達到的真實是什么樣的真實?
一、一個充滿爭議的問題
盡管各國民事訴訟理論都承認發現真實對法院作出正確裁判具有重要意義,都認為發現真實是民事證據制度的根本目的或主要目的,但對于民事訴訟通過證據和證明所欲達到真實究竟應當是一種怎樣的真實,卻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二、客觀真實說客觀真實原則被蘇聯和東歐各社會主義國家作為反映社會主義民事訴訟制度特征的一項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客觀真實說的確立,除了意識形態等方面的原因外,還有民事訴訟制度和技術方面原因。法律真實說的理論依據是:(一)法院調查事實的范圍原則上由當事人決定(二)人們的認識能力具有相對性(三)訴訟證明具有特殊性三、法律真實說(一)當事人主義的訴訟制度
(二)防止突襲性裁判
(三)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
四、值得當事人信賴的真實說五、對各種真實說的評析
客觀真實說作為一種理想的價值而存在,無疑具有積極意義,但這一學說是有缺陷的,其最大的問題在于過于浪漫主義而脫離了訴訟的實際,而法學不同于文學,不容有浪漫主義的生存空間。六、真實的不同程度盡管各種訴訟制度都把追求真實作為自己的重要目標,但由于它們服務的實體法不同、所涉及的利益不同,在所欲達到的真實的程度上還是存在區別的。第六節證據制度與實體法和程序法
【1—6】萬豪公司與大鵬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機床的合同。合同約定:自合同訂立后的30日內,大鵬公司應當支付給萬豪公司300萬元的貨款,萬豪公司則在3個月內向大鵬公司交付某種型號的自動機床3臺。合同訂立后不久,大鵬公司獲悉萬豪公司經營狀況每況愈下,擔心支付貨款后對方不能按照合同交付機床,于是便未按合同規定付款。萬豪公司在催促付款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問:(1)在本案中,被告要想獲得勝訴,需要證明什么樣的事實?(2)對被告行使不安抗辯權所涉及的事實適用什么樣的證明標準?(3)被告應當在什么時間內向法院提供證據?
一、證據制度與實體法
實體法對證據制度的影響:(一)實體法決定了證明的對象
(二)實體法決定了證明責任的分配(三)實體法決定了證明的標準
二、證據制度與程序法訴訟活動本身是一種程序性活動,而為解決事實方面的爭議,證據的運用又構成了訴訟活動的主要內容,這就決定了證據制度必然要受到程序法的規制。證據如何收集、提出等問題。訴訟中證據的運用也涉及一系列具體的程序問題。引導案例
某公安機關發現一盜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后,將其拘留并進行審訊。在審訊中,3名干警輪流進行訊問,經過長達近24個小時的連續不斷訊問后,該犯罪嫌疑人終于承認盜竊并交代了放置作案工具的地點和隱藏贓物的地點,警察根據嫌疑人的交代,查獲了作案工具和贓物。問:(1)警察取證的方法是否合法?嫌疑人的口供在審判中是否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2)這些贓物可否作為認定被告實施盜竊行為的證據?練習案例
2019年,原告黃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被告袁某給付20萬元貨款。原告訴稱早在2009年10月,開服裝店的袁某要求他送去2000件工作服,但貨款20萬元一直沒給他,因此他將袁某告上法庭。袁某在法庭上承認原告所述的基本事實,但提出,當時該工作服為另一服裝店店主陶某向黃某購得后暫存他處,價格問題當時也沒有約定,且已超過了訴訟時效,不同意支付。黃某當庭出示一盒錄音磁帶,錄音帶中有黃某和袁某及其弟弟的對話。對話中,黃某問:“我們每年都來要款的吧?”袁某弟弟說:“我們承認你每年都來要過這個錢。”黃某以此錄音為證,認為他每年都催要過這批貨款,起訴并未過訴訟期。對此,袁某大喊冤枉,稱當時說這話也是為了幫黃某的忙,好讓黃某向陶某索款,且不知道黃偷錄了,請求法院不予認可。問:本案中黃某的錄音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
第二章證據制度的發展歷史
第一節概述第二節西方國家的證據制度第三節傳統中國證據制度
本章導學證據制度的發展在東西方經歷了不同的歷史路徑。在本章的學習中,應當注意把握整個證據發展歷史的宏觀脈絡,特別要注意區分歐洲大陸和英國證據制度發展的不同演進路程。注意了解歐洲歷史上的三大證據制度的含義和特點,理解其轉變的原因。中國證據制度發展的部分,要以時間為線索,注意不同時期之間的歷史延續性和制度上的發展進步。第一節概述
【2—1】公元9世紀法蘭克人的《麥瑪威法》規定:“凡犯盜竊罪必須交付審判。如在審判中為火所灼傷,即認為不能經受火的考驗,處以死刑。反之,不為火所灼傷,則可允許其主人代付罰金,免處死刑。”問:在這類審判中認定事實所依賴的方法是什么?【2—2】1875年《俄羅斯帝國法規全書》規定:“當幾個地位或性別不同的證人的證言發生矛盾時,要依照下列原則處理:①男人的證言優于婦女的證言;②學者的證言優于非學者的證言;③顯貴者的證言優于普通人的證言;④僧侶的證言優于世俗人的證言”。問:上述規定屬于何種證據制度?是否合理?
證據制度是指在訴訟中如何收集證據、如何審查判斷證據、如何運用證據認定糾紛事實的法律規則體系。查明糾紛事實本質上是一種有關過去事實的回溯性認識活動。神明裁判是人類文明初期普遍存在的一種確定糾紛事實的方式。第二節西方國家的證據制度
【2—3】英國1176年的《北漢普頓法令》規定:“如果一個人在我們主人國王的法官面前被指控犯有殺人罪、盜竊罪、搶劫罪或者窩藏了偽造貨幣或縱火的罪犯……就讓他接受水的考驗。如果他失敗了,就讓他失去一只腳……如果他被考驗證明無罪,就讓他去找來保人并允許他留在王國內,除非他被指控犯有殺人罪或者其他邪惡重罪……如果他受到了上面所說的邪惡重罪的指控,盡管他已經通過了水的考驗,他也必須在40天內帶著他的動產離開這個王國……他必須懇求我們主人國王的寬恕。”問:這一法令是西方國家歷史上何種證據制度的體現?
一、神示證據制度
神示證據制度,又稱神明裁判制度,是人類文明初期普遍存在的一種確定糾紛事實的方式。(一)基本特點以神的啟示作為判斷是非曲直的標準。(二)評價對神示證據制度,不能簡單地斥之為愚昧。(三)啟示第一,與特定時期人類智力發達程度的關系第二,與特定人群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一個裁判是否公正、是否正確往往取決于特定相關群體的信念和評價系統。證據制度不僅是一個求真的活動,還是一種以特定時期、特定人群所能接受的方式進行求真的活動。二、大陸法系的證據制度
法定證據制度的興起很大程度上與神明裁判衰落后,司法力量為追尋案件實質真實而出現的恣意司法現象密切相關。(一)糾問式模式下的證據制度1.事實裁判者:熟悉羅馬法的職業法官2.認定事實方式:奉行法定證據制度
3.取證方式:刑訊盛行
(二)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自由心證證據制度,又稱“內心確信證據制度”,是指法律對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和如何運用不作預先規定,而由事實裁判者根據法庭審理活動,運用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對證據的證明價值作出判斷的證據制度。自由心證的本質特點在于: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價值、證據證明價值大小以及如何運用該項證據認定糾紛事實,完全訴諸事實裁判者的理性和良心。
1.自由心證制度在歐洲的確立自由心證是對法定證據制度的否定,值得注意的是,法國自由心證原則的確立與陪審團裁判制度的引進是相輔相成的。2.自由心證證據制度的發展隨著大陸法系國家陪審制的衰落,如何防止法官濫用裁判權成了自由心證原則確立之后的主要任務,而為此所作的種種嘗試和努力則促使自由心證原則逐漸轉化為種種制度和規則。為了解決裁判者的主觀隨意性問題,自由心證制度的發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通過證據資格的法律化,裁判者自由心證原則的適用范圍呈縮減趨勢。開始越來越強調心證的形成必須符合經驗法則和邏輯法則裁判理由制度明確心證所應達到的具體標準,并開始將客觀性要求融入證明標準的要求之中
三、英美法系的證據制度
在陪審團審判制度下,英國的證據裁判呈現出以下特色:1.事實裁判者:奉行同儕審判,即由普通公眾負責事實裁判,并由此形“法官—陪審團的二分式法庭”。2.認定事實的過程:通過剔除可能存在認知錯誤風險的證據,限制陪審團調查證據的范圍。最佳證據規則相關性規則3.從證據規則到法官裁量
第三節傳統中國的證據制度
【2—4】明朝文人孫能傳撰寫的《益智編》記載了這樣一則故事:“張呆卿知潤州,有婦人夫出外,數日不歸。忽有人報菜園井中有死人,婦驚往視,號哭曰:‘吾夫也!’遂以聞官。公命集鄰里就井,驗是其夫與不。眾皆以井深不可辨,請出尸驗之。公曰:‘眾皆以井深不可辨,婦獨何以知其為夫?’收付所司鞫問,果奸人殺其夫,婦與其謀。問:該故事體現了我國傳統證據制度的哪些特點?
第三節傳統中國的證據制度
【2—5】中華民國政府于1928年公布的《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之”;第200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第293條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判決”;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及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第三節傳統中國的證據制度
第270條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強暴、脅迫、利誘、詐欺及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的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問:這些規定在哪些方面體現了近代中國證據制度的進步?
一、奴隸社會的證據制度
奴隸社會的法律制度中,關于證據制度的內容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一)證據種類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勘驗結果、神示證據等(二)取證方式刑訊、檢驗(三)對證據的審查和評斷五聽: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
察辭于差
片言折獄(四)對疑罪的處理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二、封建社會的證據制度
我國封建法制中有關證據制度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證據種類被告人口供(罪從供定)、原告人陳述、證人證言、勘驗筆錄、物證、書證(二)取證方式刑訊、勘驗(三)證據的審查判斷五聲聽獄訟、對質、刑訊(四)疑罪惟輕,實行有罪推定
我國古代的證據裁判制度的特點:1.充任事實裁判者的是“熟讀經書,對圣賢教誨了然于胸的儒生”。2.以司法官為中心,強調司法官自主認定事實,認識方式上不拘一格。3.以五聲聽獄訟,片言折獄。4.以口供為中心,強調被告人款服,刑訊合法化。5.以查明真相為目的,具有強烈的結果主義導向。6.司法技術上的非邏輯主義傾向
三、中國證據制度的近代轉型
我國證據制度的近代化轉型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1.萌芽時期。為了變法圖存,晚清政府開展了大規模的修律運動。2.初步形成時期。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進行了資本主義法制建設的初步嘗試。3.形成時期。中華民國政府先后頒布實施過兩部刑事訴訟法典。我國近代證據制度的轉型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證據法學理論在理論層面上,正式引入了西方的一系列證據法概念。夏勤:《刑事訴訟法要論》東吳大學法學院:《證據法學》(二)證據法原則與制度立法上,引入一系列西方證據原則、制度。1.證據法原則證據裁判主義自由心證
直接言詞原則疑罪從無原則2.證據制度禁止刑訊
證人作證制度法庭調查證據證據的審查判斷
引導案例
20世紀30年代末,四川曲各西湖羌族寨有一地主丟了許多財物,他懷疑是陳某某等幾人偷的。但口說無憑,手無鐵證。于是,這個地主便要求陳某某等幾人與他一起在神靈前賭咒,之后又燒開了油鍋,大家從油鍋立抓白石,若抓出白石而手沒有被燙傷便證明無罪,不然就是竊賊。結果,地主本人從油鍋里抓白石時手沒有燙傷,陳某某自己從油鍋里抓白石時,手也沒有燙傷,但他替其姨媽從鍋里抓出白石時,手卻被燙傷了。陳某某的姨媽就被認定是偷盜者。問:(1)本案例通過何種證據制度認定了案件事實?(2)此種證據制度的內涵和特點是什么?(3)此種證據制度在歷史上消亡的原因是什么?1.1231年,古意大利地區的西西里國王編簒了一部《奧古斯都法典》。該法典第33條規定,為證明針對伯爵的刑事指控,需要的證人數量是伯爵2人、男爵4人、騎士8人或者市民16人。為證明針對男爵的刑事指控,需要的證人數量是男爵2人、騎士4人或者市民8人。問:(1)該法典采取了何種證據制度?(2)該證據制度的特點是什么?(3)該證據制度最重視何種證據?這種重視可能會產生什么樣的弊端?
練習案例2.《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353條規定:“重罪法庭退席之前,庭長宣讀以下訓詞,這一訓詞以粗體大字貼于評議室最明顯的位置:法律不過問法官形成自我確信的理由,法律也不為法官規定某種規則并讓他們必須依賴這種規則去認定某項證據是否完備、是否充分。法律只要求法官平心靜氣、集中精神、自行思考、自行決定、本著誠實、本著良心、依其理智,尋找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理由所提出之證據產生的印象。法律只向法官提出一個概括了法官全部責任范圍的問題:“你已有內心確信之決定嗎?”問:(1)這段訓詞體現了何種證據制度的基本理念?(2)如何理解這段訓詞所體現的精神?(3)談談你對這種證據制度的評價。
第三章證據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證據裁判原則第二節直接言詞原則第三節自由心證原則第四節誠實信用原則本章導學本章主要討論了證據法的四項基本原則:證據裁判原則、直接言詞原則、自由心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本章的學習中,應該重點掌握四個基本原則的含義及其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本章的理論性比較強,在掌握的過程中應該注意結合具體的訴訟制度加深理解。
第一節證據裁判原則
【3—1】某檢察院指控稱:被告人A利用其擔任某有限公司倉管員職務的便利,將廠內倉庫存放的一批電子元器件偷出公司,并將上述贓物藏匿在自己的出租屋內準備變賣。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將A抓獲歸案并在其住處繳回上述贓物。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抓獲經過;(2)證人曾某某、丁某某、符某、李某某、鄧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3)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4)價值鑒定意見。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屬實。上述證據真實、合法,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足以認定犯罪事實,判決A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問: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種類都有什么?
證據裁判原則,又稱證據裁判主義,是指裁判者認定案件事實,應當以證據為根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案件事實。在現代訴訟制度下,證據裁判原則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義:對事實問題的裁判必須依靠證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裁判所依據的必須是具有證據資格的證據。裁判所依據的必須是經過法庭調查的證據。
第二節直接言詞原則【3—2】據《人民法院報》報道:我國有位法官這樣說道:“法官應當訓練自己具備一種從當事人言詞之外另行獲取案件重要信息的感知能力”;“在庭審中,我一般都兩眼直視著當事人,尤其當事人陳述關鍵案情的時候,一定要認真注視對方。在與法官的對視中,有的當事人可能會轉移視線,語音打顫,有的當事人則目光堅定,言詞懇切,這為準確地判斷案情提供了寶貴的第六感”。問:根據直接言詞原則,分析上述法官的言論是否具有合理性?
直接言詞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承認的、適用于審判階段的訴訟基本原則。在訴訟史上,直接言詞原則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為克服糾問式訴訟模式下書面審理方式的弊病而提出的一項訴訟基本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其實是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辯論原則的簡稱。直接審理原則包含兩方面的含義:在場原則與直接采證原則。言詞辯論原則,又稱口頭原則,是指法庭的審理程序原則上應當采取言詞陳述的方式。第一,參加法庭審理活動能夠的各方當事人應當以言詞陳述的方式進行攻擊、防御等各種訴訟活動。第二,各種證據都必須以言詞陳述的方式提交法庭,證據調查應當以口頭方式進行。
根據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現代法庭審判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具體規則:1.法庭審判必須在被告人、檢察官等親自在場的情況下進行。2.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所有提供言詞證據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被告人必須出庭作證。3.法官對證據的調查和采納必須親自進行。
4.法庭審理須持續而集中地進行,一般不得間斷。
5.從事法庭審判的法官須自始至終地參加審判,不得中途更換。在適用范圍上,直接言詞原則的適用受到兩方面的限定:第一,該原則一般只適用于普通審判程序,而不適用于簡易審判程序。第二,該原則一般只適用于初審法院針對實體法事實問題而展開審判活動。初審法院針對程序法問題進行的裁判活動,以及上訴法院僅就法律問題進行的審判活動,一般不適用直接言詞原則。
【3—3】張某開有一書店,自2013年3月起,張某多次從李某書店購進書籍。雙方的買賣方式是:張某需要進書時,隨時電話通知李某,李某便將張某所要書籍捎給張某,張某再把書款打到李某提供的銀行卡上或者采用現金方式支付。每過一段時間,雙方結一次賬。通過此種方式,原、被告數次買賣書籍,直至2015年5月,雙方因故停止交易。2015年6月11日,李某到張某的書店結賬,發現張某共欠書款26800元。張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條。后此書款經李某多次追要未果。李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張某還款。第三節自由心證原則
張某辯稱,欠款數不屬實。張某向法院提交兩張日期分別為2014年10月5日、2014年11月20日的銀行卡回單,回單顯示張某兩次通過銀行卡向李某匯款共21000元。張某稱,在以前算賬時,因兩張銀行卡回單在家里放著,未拿到書店,所以沒有從欠款中扣除,現在只欠李某5800元。張某還向法院提交2015年6月10日李某列出的兩張賬單,上面沒有列上此兩次匯款。李某稱,雙方算賬也不僅限于書面形式,還有很多口頭結算的情況。第三節自由心證原則
李某稱,張某提交的兩張賬單,是張某在與原告最后一次算賬的前一天,在張某自己的書店里單方列出的,它只是雙方算賬內容的一部分。張某所稱的兩次用銀行卡匯款21000元,已在以前算過了,不應再從欠款中扣除。法官認定案件事實及理由如下:(1)原、被告2015年6月11日算賬之前,原、被告有長期的業務往來,對買賣書籍的數量及貨款也進行過多次結算。結算后,原告并不收回“銀行回單”。因此被告所稱的21000元,極有可能在此清單之外已經進行了結算。第三節自由心證原則
(2)2015年6月11日算賬的地點是被告的書店。在當時,被告完全有條件拿出來結算。(3)被告出具欠條時,通常應該在欠條上注明,“銀行回單”上的款項未從欠款中扣除之類的相關情況,但事實上,被告出具的欠條上沒有任何說明。(4)按照通常的理解,2015年6月11日經雙方算賬后,此欠條應認定為,原、被告對欠條形成之前所有的債權債務清結之后的最后結果。第三節自由心證原則
綜上,原告稱“銀行回單”上記明的21000元已經在欠條形成之前為被告付款結算過,更為可信;被告稱事實不符合常理和邏輯。依據上述理由,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欠款26800元的事實。問: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什么?體現了哪項證據法原則?第三節自由心證原則
第三節自由心證原則
自由心證原則是指法律對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和如何運用不作預先規定,而由事實裁判者根據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對證據的證明價值做出判斷的法律原則。自由心證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對證據的自由評價;二是裁判者將內心確信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明標準。對證據的自由評價,是指由事實裁判者獨立自主地對證據作出評價,而不是由立法對證據的證明力作出預先的規定。一、對證據的自由評價具體包含以下三層含義:第一,自由心證原則是在證據裁判原則基礎上發揮作用的。第二,所謂“對證據的自由評價”是相對于法定證據制度而言的。第三,“對證據的自由評價”是相對的。
“內心的確信”是指事實裁判者在認定事實時應當達到的認識程度或認識狀態。在證明標準層面上,所謂“內心確信”,首先,是指裁判者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即確信其為真的主觀心態;其次,裁判者心證的內容是法官主觀上視其為真相與思想、自然和經驗規則的統一;最后,心證的對象是事實主張的真相。二、裁判者將內心確信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明標準第四節誠實信用原則
【3—4】原告英國A公司于1937年將其倫敦的公寓整幢租給被告B公司,租期為99年,每年租金2500英鎊;在該租約下,被告再將此公寓分租出去。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倫敦人去樓空,被告承租的公寓大部分無人問津,因此,原告同意被告的請求,將租金減至一半即1250英鎊,溯及至契約簽訂時生效。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倫敦人民自鄉間返回,被告承租的公寓亦告客滿,原告因此要求租金仍以每年2500英鎊計算,并補交削減的租金。法院判決對于原告補交1939年至1945年的少付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在判決中,法官說,“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已表示接受少數數目以清償較大數目之債務,經債務人業已依約履行,縱債務人未給予債權人其他的酬勞或約因,此項約定即生效力,禁止債權人再違反先前之允諾”。問:法官的判決的理論基礎是什么?
誠信原則在民事證據法上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禁反言。禁反言的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前后不一致的行為,從而侵犯對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以維護程序的穩定和權威。2.真實義務。即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故意為虛假陳述的義務。
一、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證據法上的要求與民事證據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針對當事人不同的是,刑事證據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主要側重于規范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等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權力的訴訟主體。此外,隨著被告人、被害人訴訟地位逐漸提高,誠實信用原則對于防止被告人、被害人濫用證據方面的訴訟權利也具有積極意義。二、誠實信用原則在刑事證據法上的體現引導案例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陳某接到原已相識的被害人何某(香港居民)的電話,得知何某從香港來滬,并約其去酒店見面。當晚8時許,陳某攜帶裝有事先購置的砍刀、尖刀、繩、膠帶、注射針筒、紙張等作案工具的“BOSS”牌皮包,來到何某入住的上海市西藏南路381號華美國際酒店702房間。雙方見面閑聊片刻后,陳某突然從皮包內拿出砍刀,向何某索要15萬元港幣。在陳某威逼下,何某稱身邊未帶巨款,包內只有少量現金,陳某如果要可以拿去。陳某遂用繩子捆住何某手腳,持注有紅色液體的針筒,佯裝要給何某注射艾滋病毒,并佯裝打電話對外聯絡,謊稱樓下有同伴協助,以此向何某施加壓力,繼續索要錢款。何某提出可以打電話給香港的朋友,讓朋友幫助籌錢后帶到上海。在得到陳某應允后,何某即打電話與香港朋友聯系,并借此機會用陳某聽不懂的方言向朋友暗示自己已遭到劫持,要求朋友為其報警。在等待警方解救期間,何某告訴陳某,錢款要在6月4日方能到手。陳某進而將索要錢款的數額增加為港幣20萬元,逼迫何某按其所述先寫下一張草稿,再照草稿拳寫了一張“何某2005年4月8日借陳某港幣20萬元”的借條,同時將何某放在包內的港幣3340元和人民幣600元劫走。2005年6月3日下午4時許,上海警方接到香港警方轉來的報案后,沖入華美國際酒店702房內,解救了被捆綁的被害人何某,抓住了被告人陳某,并從陳某身上繳獲了港幣3340元和人民幣600元及其作案工具砍刀、尖刀、紅墨水、注射針筒等。經驗傷:被害人何某的右手虎口、左手食指、右面頰被刀劃傷并伴有感染,經上海市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案發現場注射針筒內提取的紅色液體,與被告人陳某包內的紅色墨水為同種紅墨水。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1.被害人何某2005年6月3日、2005年11月14日的陳述筆錄,主要內容為:經人介紹在深圳認識了被告人陳某,當時他沒有工作,我準備讓他到我在北京開的公司里做業務,但他在北京住了5天就走了,說是家里有事。后來與陳某有一些來往,有時候我的朋友來內地,叫他幫忙去接一下,至于他們之間怎么給錢,我從不過問,但我沒有叫他做過什么特殊的事,在經濟上也與他沒有糾葛。陳某雖然到過香港我的家里,但沒有叫我給他寫過借條。這次我來上海打電話叫他,是想和他聊天,沒想到他會拿出刀來要錢。他用刀逼著我,又用繩子捆我,還暗示樓下有他的同伴,他們有槍,等等。先是向我強索港幣15萬元,我說身邊沒有巨款,要給香港的朋友打電話,籌到款后送到上海來。陳某同意我給香港朋友打電話。在我給香港朋友打電話籌款期間,他又把索款的數目增加到港幣20萬元,還逼迫我按照他的口述寫下一張借條,我放在包內的港幣、人民幣也被他劫走。2.證人林某2005年6月3日的書面證言,證明何某給林某打電話,通過林某向香港警方報警的經過。3.證人谷某、童某2005年11月18日的書面證言,證明公安人員解救何某、抓獲陳某以及從陳某身上繳獲所劫港幣、人民幣的經過。4.證人趙某的當庭證言,證明陳某帶入作案現場的皮包和領帶的來歷,以及陳某曾說過其腹部的傷疤是為老板做事所傷,但具體為哪個老板做事、做了什么事不清楚。5.證人劉某的當庭證言,證明陳某于2002年底在滬受傷后曾說過是為老板受傷,但未說明是為哪個老板受傷。6.視聽資料、電話記錄以及抓捕經過的書面材料,證明公安人員解救何某、抓獲陳某的經過。7.現場勘查筆錄,現場錄像以及在現場提取的刀、繩、注射針筒、墨水瓶等物品照片,扣押清單,證明案發現場概況以及陳某的作案手段。8.上海市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于2005年6月13日出具的檢驗報告,證明在案發現場提取的注射針筒內的紅色液體,與陳某包內的紅色墨水為同種紅墨水。9.經何某確認系其書寫的借條草稿1張、借條1張,證明陳某向何某索要錢款的數額。10.何某傷勢照片、驗傷通知書,證明何某在被劫過程中受傷的情況。11.香港居民身份證、出入境記錄、華美國際酒店住宿登記等,證明何某的身份、出入境情況以及本案案發時間、地點。12.贓款扣押及發還清單,證明陳某當場劫得的港幣和人民幣現金數額及贓款已發還給何某的事實。以上證據經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問:(1)法院根據什么認定了本案案情?(2)本案的審理過程體現了哪些證據原則?某市人民檢察院訴劉某挪用資金案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劉某指使三晉公司的出納馬某將三晉公司賬上的15萬元轉到福涌公司賬上,10月16日又轉到以自己的名字在證券業務部開立的賬戶內,供其炒股使用。除因股市下跌虧損一部分以外,其余大部分資金被劉某提取成現金。另查明:福涌公司是由三晉公司與晉中地區職業中學(以下簡稱“某職中”)于2015年7月6日聯合設立,被告人劉某是該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練習案例三晉公司是由某高校鑄造總廠(以下簡稱“高校鑄造廠”)與深圳馬安山經濟發展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注冊設立,登記的企業性質為全民所有制(內聯),法定代表人是劉某;某職中也是由高校鑄造廠申請成立。高校鑄造廠原名某高校鑄造試驗廠,該廠是由山西高校基建研究會和某地區師范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某師專”)于2009年6月10日申辦,登記的經濟性質為集體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是趙某,主管單位原為某高校基建研究會和某師專,后變更為中都建筑工程處。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高校鑄造廠、三晉公司、福涌公司的企業注冊登記材料。
2.馬某的證明,主要內容是:將15萬元從三晉公司賬上轉入福涌公司賬上,后又轉入股市,是劉某指使的。
3.開戶資料和轉款憑證,用以證明:證券業務部內的劉某賬戶于2015年10月12日開立;從三晉公司轉入福涌公司的15萬元,于2015年10月16日轉入證券業務部劉某賬戶。4.劉某的供述,主要內容是:承認將福涌公司15萬元轉入股市炒股,是自己所為。問:(1)該案的事實認定過程中都運用了哪些證據種類?(2)在該案的審理程序中體現了哪些證據法原則?
第四章證據的種類
第一節當事人的陳述第二節書證第三節物證第四節視聽資料第五節電子數據第六節證人證言第七節鑒定意見第八節筆錄證據本章導學本章學習立法上規定的證據種類。我國三大訴訟法規定了8種證據,這是訴訟證據的法定表現形式,不具備法定表現形式的物質資料或信息不得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學習本章時,應掌握各種證據的概念、分類、特征和意義,這是準確運用各種證據的重要基礎和前提。
第一節當事人的陳述
廣義上的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狹義的當事人陳述,僅指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的作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的當事人陳述。一、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的陳述
(一)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的陳述的概念和分類1.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陳述的概念
2.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陳述的分類(1)書面陳述和口頭陳述(2)確認性陳述、否定性陳述與承認性陳述(二)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的陳述的特點1.證明上的直接性2.內容上的特定性3.程序上的法定性4.內容的復雜性5.指向主體的唯一性
(三)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的陳述的意義
1.有助于法院確定管轄權,劃定審理的范圍。2.有助于法院查清案情,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四)當事人承認
1.當事人承認的概念當事人承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口頭或書面認可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不利于己的事實的真實性和訴訟請求的合理性。2.當事人承認的分類(1)訴訟中的承認和訴訟外的承認(2)對事實的承認和對訴訟請求的承認(3)當事人完全的承認和當事人部分的承認
(4)明示的當事人承認和默示的當事人承認(5)當事人本人的承認和委托代理人的承認3.自認【4—1】某運動員孫某因為在田徑比賽中尿檢結果成陽性,被取消比賽成績并禁賽兩年。孫某將于某告上法庭,訴稱自己服用的興奮劑為于某故意投放,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某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在庭審中,于某承認在別人不注意時將自己平時服用過的藥物膠囊取出7-8粒掰開,并將里面的藥粉放進孫某所喝的飲料中。問:本案中,被告于某所作的陳述是不是自認?(1)自認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自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的承認。當事人承認包括對對方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承認和對事實的承認。作為證據形式的當事人自認僅限于對案件事實的承認。當事人自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自認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二,自認必須在訴訟中作出。第三,自認是就案件事實所作的承認。第四,自認須為明確的意思表示。第五,自認不適用于身份關系的案件。(2)自認的特點第一,自認的不可分性。自認的不可分性是指對自認的內容不得加以分割而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認定。第二,自認的不可撤銷性。自認的不可撤銷性是指自認一經作出,便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依誠實信用原則,作出自認的當事人不得隨意撤回自認或再作相反主張。(3)自認的效力免除對方舉證責任的效力。對作出自認的當事人的拘束力。對法院的拘束力。(4)自認的撤回自認作出后原則上不得撤回。在符合法定情形時,允許撤回。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供述和辯解,在理論上屬于當事人的陳述的一種。我國刑事訴訟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4—2】李、張二人一起實施搶奪,李被抓獲,李供述了張和自己的犯罪事實。問:李的供述是否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3】李、張二人一起搶奪,李被抓獲,李供述了張和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交代了孫某搶劫的事實。問:對于孫某搶劫一行為而言,李的供述是否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辯解?【4—4】李、張二人一起搶奪,李被抓獲,李供述了張和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交代了自己還有其他的犯罪事實。問:李的供述是否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指控的事實及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的內容主要有三種情況:1.供述。供述表現為自首、坦白和承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應當是自愿的,完全沒有外力強迫。2.辯解。表現為否認、申辯、反駁和提供反證等。3.攀供。攀供內容能否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組成部分,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的特點可以直接證明案件事實虛假的可能性較大具有反復多變性具有雙重的訴訟性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的意義有利于辦案人員迅速查明案件事實有利于保障罰當其罪,避免冤假錯案(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運用的原則
1.重證據,不輕信口供。2.既要重視供述,也要重視辯解。3.嚴禁刑訊逼供,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應當排除。4.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其有罪和處以刑罰。
三、被害人陳述
【4—5】在某公司財務科被盜案中,該公司財務科科長受公司決策層的指使,向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夸大描述了財務科被盜的損失。問:該科長的陳述是否屬于被害人陳述?
(一)被害人陳述的概念
被害人陳述,是指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事實及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口頭或者書面的陳述。(二)被害人陳述的特點
1.陳述主體的不可代替性2.陳述內容的復雜性(三)被害人陳述的意義
1.提供線索,有利于案件的偵破。2.有利于審查核實其他證據。3.有利于法治教育,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第二節書證
一、書證概述(一)書證的概念書證是指以文字、圖畫或者符號等方式所表達的思想或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在各種訴訟證明活動中,某一書面文件或者其他物質性資料,凡是能夠以其記載的內容或者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就是書證。
(二)書證的表現形式【案例4—6】村民甲與村民乙因為宅基地的界限發生糾紛,甲訴至法院,并提供了相關證據。其中包括刻著村規的石碑,村規的內容中有關于雙方爭議宅基地界限的規定。問:“刻著村規的石碑”是不是書證?
書證與物證一樣具有物質屬性,這是由于任何書證都必須借助一定的物質載體而存在,否則,書證便喪失其客觀存在的必要條件。任何書證,都必須借助一定的物質材料而存在。書證的具體表現形式和種類繁多。(三)書證的條件
1.該物質資料必須是以文字、圖畫或者符號等方式記載或者表達人的一定思想的文件或者物品,并能為一般人所認識和理解。2.該物質資料本身及其所記載的內容真實,且與待證事實存在關聯,因而能夠用以證明案件事實。二、書證的特征
【案例4—7】某區檢察院以王某涉嫌行賄罪,向該區法院提起訴訟,該區檢察院向法院提供的證據中有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日記一本,其中記載了多次行賄的時間、地點、對象和金額等內容。問:該日記是不是書證?【案例4—8】在某殺人現場,發現一份打印文件,該文件的內容與本案無關,經過調查發現,該打印文件是從某犯罪嫌疑人的專用電腦連接的打印機上打印的。問:該打印文件是不是書證?(一)書證是以其反映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
這是書證最本質的特點,也是使書證區別于作為物證的書面文件的根本標志。(二)具有較強的穩定性
穩定性是書證的特點之一,也是其作為證據的優點之一。(三)具有直接的證明性
三、書證的分類
書證的類型和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不同類型與形式的書證各有其特點。(一)公文性書證和非公文性書證
1.公文性書證公文性書證必須由依照法律、法規等授權而享有相應職能、職責的機關或者社會團體在其職權范圍內,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作出,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這是公文性書證的必要前提條件。2.非公文性書證與公文書證相比較,非公文性書證一般沒有制作程序上或形式上的要求,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在一般情況下,非公文性書證的證明力比公文性書證弱
在訴訟中,無論是公文性書證,還是非公文性書證,都需要審查核實。(二)一般書證和特別書證
1.一般書證此類書證只要在內容上具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即為有效,對這類書證在形式上并無特定的要求。2.特別書證凡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必須具備特定形式、格式或必須履行特定程序的文書,稱為特別書證。
(三)處分性書證和報道性書證
1.處分性書證處分性書證一般是以法律關系主體的處分權為基礎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所具有的處分權是處分性書證得以產生的重要前提和基礎。2.報道性書證報道性書證是制作者對客觀事實認識所作的表述,它對于認識一定的客觀事實當時的狀態是有參考價值的。(四)原本、正本、副本、節錄本、影印本和譯本其中原本、正本和副本都屬于書證的原件節錄本和影印本屬于書證的復制件。復制件是原件的對稱,它是在原件的基礎上采用一定手段而形成的派生書證。書證的原件和復制件在證據價值和證明力上有差別。
(五)文字書證、圖形書證和符號書證
1.文字書證這是一種最常見的書證表達方式。2.符號書證對符號書證的認識和理解,往往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破譯該符號書證所代表的真正含義,然后才能發揮其證明作用。3.圖形書證四、書證的意義
(一)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二)書證是審查判斷其他證據真實性的重要依據
第三節物證【案例4—10】王某在商場購買了一臺微波爐。在使用過程中,微波爐發生爆炸,導致王某面部燙傷。本案中的證據有:爆炸了的微波爐、醫院的診斷書、購買微波爐的發票等。問:本案中,哪些證據屬于物證?一、物證的概念
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和存在場所來證明與案件相關的一切事實的物品和痕跡。物證是隨著犯罪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及行政行為的發生而形成的。物證作為客觀外界存在的物質實體,應當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著聯系。二、物證的特點
物證除具備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外,還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一)具有較強的客觀性(二)具有較強的穩定性
(三)具有一定的間接性
三、物證的分類
從物證的概念來看,物證包括物品和痕跡兩大類。物證可作如下分類:(一)實體物證和痕跡物證(二)常觀證據和微觀證據一種特殊的物證:氣味證據四、物證的意義
物證的證明力通常強于各種言詞證據物證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物證是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根據(二)物證是審查和驗證其他證據是否真實可靠的客觀依據(三)物證是促使犯罪嫌疑人、當事人如實陳述案情的有力武器第四節視聽資料
【4—11】原告彭某于2020年12月1日向被告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對某市電視臺戲劇頻道播放違法醫療廣告、誤導其妻子就醫并導致其死亡一案進行查處。市場監督管理局口頭作出有關節目不屬于廣告、不予立案的決定后,彭某向該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節視聽資料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2020年8月16日某電視臺戲劇頻道播出的節目光盤一張,以證明該節目實際上為醫療廣告;某醫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以證明該醫院被批準的診療科目中無骨科一項:有關“12家醫療機構受罰”報道復印件,內容有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管理處處長介紹醫療類違法違規廣告的情況,以證明查處非法醫療廣告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職責范圍。第四節視聽資料
問:上述證據中哪些證據屬于視聽資料?
第四節視聽資料
【4—12】在一起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中,原告提交了一張受傷部位的X光片作為證據。問:該證據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何種證據?
視聽資料是以錄音、錄像反映出來的音響和形象,或以電子計算機等高科技設備存儲的有關資料并顯示的內容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一、視聽資料的概念二、視聽資料的特點(一)技術依賴性(二)動態直觀性(三)便利高效性(一)錄音資料(二)錄像資料(三)運用其他技術設備取得的信息資料三、視聽資料的種類四、視聽資料的意義(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
(二)為司法提供新的實現公正的手段(三)有利于促進收集證據和法庭舉證方式的革新第五節電子數據
【4—13】韓某甲與韓某乙系親兄弟。韓某甲與周某玉于1987年5月3日登記結婚,于1988年2月20日生有一子周某(曾用名韓某龍)。1990年6月25日,韓某甲與周某玉經法院調解離婚,周某由周某玉撫養,韓某甲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2020年2月,韓某甲經檢查確診患有膀胱癌。住院及治療期間由韓某乙夫婦進行照顧。韓某甲于2020年7月5日去世。此前,韓某甲、韓某乙兄弟二人多次短信、微信、電話交流。2020年2月13日,韓某甲發送給韓某乙的微信記載:“弟弟,你抽時間一定要找律師咨詢一下,假如我死了我的財產問題,要立遺囑。如果我兒子要找我來,我的財產你一半我兒子一半,如果不找我來全歸你,如果不立遺囑,那就沒你的了。所以一定要趕緊立遺囑先把遺囑立出來就穩妥了。切切趕緊。火速!!2020年2月13日哥哥韓某甲。”2020年2月14日,韓某甲通過手機向韓某乙微信發送遺囑一份,包含立遺囑人身份信息、遺囑事由、家庭基本情況、財產情況及處分、行為能力等內容。2020年2月16日,韓某甲將名下所有銀行存款交給韓某乙夫婦,并告知密碼。2020年3月,韓某甲與周某取得聯系。周某于2020年4月12日到醫院探望韓某甲,于2020年4月26日、2022年5月24日到202號房屋探望韓某甲。后韓某乙與周某分別以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為由訴至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庭審調查基本確定了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從微信記錄來看,韓某甲對其財產的的繼承進行了明確的安排,存款由韓某乙繼承,并表示如果周某找來,可以由韓某甲給予周某50萬元,結合其他證據材料足以認定韓某甲生前有將其遺產分配給韓某乙的主觀意愿,且韓某乙對韓某甲盡了主要扶助義務,韓某乙有權繼承韓某甲的遺產。問:本案中的證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五節電子數據
一、電子數據的概念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一、電子數據的概念電子數據和其他證據相比,有如下特征:1.依賴性2.無形性3.較高的精確性1.以證據的來源為標準,分為原生電子數據和派生電子數據。2.以電子數據形成的方式為標準,可分為電子設備生成證據、電子設備存儲證據和電子設備混成證據。3.以電子數據的載體為標準,可分為單機形式存在的電子數據、依靠計算機網絡連接存在的電子數據、基于數字移動通信技術產生的電子數據、由消費類數碼產品產生的電子數據。二、電子數據的分類三、電子數據與試聽資料的區別1.物理性質與表現手段不同。2.從法律條文的本義看,也不能將二者等同。四、電子數據的意義1.電子數據是信息世界的重要證明手段。2.在犯罪案件的偵查中,通過電子數據可以獲取案件線索。第六節證人證言
一、證人的概念及資格(一)證人的概念
在法律上,證人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概念在我國,證人的概念比較接近于大陸法系國家。(二)證人的資格1.證人必須是了解案件情況的人。2.證人是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自然人。3.證人與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4.證人須具有基本的作證能力。
二、證人的訴訟義務和訴訟權利
【4—15】2022年6月27日凌晨3時許,尹某的“工藝禮花漁具門市部”發生盜竊,作案人的撬門聲驚動了在街道對面“勞動就業培訓中心招待所”住宿的旅客吳某、程某,他們確認有人行竊時撥打110向警方報案,該縣公安局沒有派人出警。尹某認為,該公安局的失職造成其財產損失,遂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提供證人吳某、程某的書面證言等證據。問:本案中吳某、程某提供的書面證言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證人的訴訟義務證人義務表現為證人作證的可強迫性證人的訴訟義務具體體現為:1.及時到場作證的義務2.如實作證的義務3.接受詢問的義務4.保守秘密的義務5.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二)證人的訴訟權利
1.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要求刑事司法機關為其姓名保密的權利。
3.客觀地提供證言,不受非法干涉的權利。
4.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控告權利。
5.要求公安司法人員保障自身及其近親屬安全的權利。
6.要求作證費用獲得合理補償的權利。
三、證人證言的概念和特點
(一)證人證言的概念
證人證言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證人向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及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所作的有關案件事實情況的陳述。(二)證人證言的特征1.它是由知曉案情的自然人所作的陳述。2.它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闡述,而不是對案情的推測或分析意見。3.它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對案件事實具有獨特的直接證明作用。為法院正確全面地審查判斷證據提供有力手段。四、證人證言的意義
第七節鑒定意見一、鑒定人(一)鑒定人的概念與條件
鑒定人是指接受聘請或指派憑借自己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疑難問題作出專業性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人。鑒定人有專職鑒定人與兼職鑒定人之分。鑒定人是訴訟中具有獨立地位的訴訟參與人。鑒定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具體如下:1.鑒定人必須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其他組織。2.鑒定人須具有專門的知識、技能。3.鑒定人是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人。(二)鑒定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1.鑒定人的訴訟權利(1)了解和查閱鑒定所需材料的權利以及要求司法機關補充鑒定材料的權利。(2)根據鑒定需要,經司法公安人員許可,詢問證人、當事人的權利。
(3)特定情況下拒絕鑒定的權利。(4)獨立進行鑒定,不受外界干涉和影響的權利。(5)獲得鑒定報酬和鑒定費用的權利。(6)鑒定人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2.鑒定人的訴訟義務(1)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2)妥善保管鑒定材料,遵守鑒定的紀律和程序。(3)按時出庭回答相關問題。(4)依法保密。鑒定事項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應當嚴格保密。
二、鑒定意見
【4—16】王某與何某簽訂一個玉石印章轉讓協議,交付價金和標的物后,買主王某將該玉石印章送至寶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某寶石鑒定機構得出的鑒定結果為該玉石印章系綠泥石結構,而不是玉石結構。玉石機構印章的價格約為綠泥石結構印章的十幾倍。問:該寶石鑒定機構的結論能否作為鑒定意見來證明案件事實?
(一)鑒定意見的概念鑒定意見是全部鑒定過程的最終結果,是一種法定證據形式。鑒定意見應當具有完整的形式和內容。鑒定意見與證人證言不同。(二)鑒定意見的特點1.客觀獨立性2.事實針對性3.書面結論性(三)鑒定意見的類型
1.法醫類鑒定2.物證類鑒定3.工程技術鑒定4.司法會計鑒定5.物價鑒定
(四)鑒定意見的意義1.有利于直接證明案件事實2.有利于審查判斷其他證據的真實性第八節筆錄證據
一、三部訴訟法關于筆錄證據的規定
我國的三部訴訟法,針對不同訴訟案件的特點,對現場、物品、人身等與處理案件有關的查驗筆錄性證據種類作出了不同規定。(一)勘驗筆錄(二)檢查筆錄(三)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四)現場筆錄第一,筆錄證據與物證有密切的聯系,但是筆錄不可能是物證本身。第二,筆錄證據一般以文字來表述,內容不能有制作人的主觀意思表示,完全是對客觀情況的如實記載,在制作主體和形成過程方面不同于書證。
第三,筆錄證據與鑒定意見的對象在某些情況下是相同的,但筆錄證據由偵查、審判人員或者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直觀地記錄,且不具有分析、判斷的因素。二、筆錄證據與其他證據的聯系與區別
(一)記錄主體的特殊性(二)筆錄內容的客觀性(三)筆錄方法的多樣性(四)證明作用的間接性三、筆錄證據的特點(一)是保全和固定證據的重要手段(二)是恢復案件中某些事實原狀、判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重要根據(三)是審查判斷其他證據的重要依據四、筆錄證據的意義引導案例
原告唐某與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養蝦,在調查蝦塘周圍的環境時,發現某市造漆廠的工業廢水排入塘內,這將嚴重威脅蝦苗的生長和生命,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廠采取限制排污措施。造漆廠以排廢水量有限不會毒死蝦苗以及資金困難為由,拒絕了唐、余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廠同意根據國家環境污染防治的有關法律規定,與唐、余二人簽訂防治廢水污染蝦塘的協議。引導案例
協議規定:造漆廠于2023年底前對排水渠道做改道處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蝦苗時,應事先通知造漆廠派員觀看。其后如有蝦苗死亡,應及時通知廠方,由雙方驗證是否為廠方所排廢水毒死。否則,造漆廠不負任何責任。2018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廠的情況下,投放蝦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護。10天后,二人發現塘內有少量的死蝦出現,當即撈起部分死蝦送造漆廠檢驗。引導案例
造漆廠雖然對唐、余二人沒有通知廠方即投放蝦苗的行為表示不滿,但廠方仍派員一同到現場查看。經雙方估算,塘內漂浮和打撈上岸的死蝦約5000尾。廠方把死蝦送市商品檢驗處化驗,化驗結論是:蝦苗死亡可能是排出的廢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環保部門對造漆廠排出廢水的檢驗結果是:造漆廠排出的廢水量沒有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污標準。由于唐、余二人同造漆廠之間關于如何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造漆廠向其賠償損失。引導案例
訴訟中,原告唐、余二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有:(1)2018年5月16日購買30000尾蝦苗的發票,發票載明了單價及總金額;(2)原告與村里簽訂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蝦5000尾的書面材料,有原告及被告派到現場查看人員的簽名;(4)賠償費用一覽表及計算方法;(5)李某的證言,證明商品檢驗處的檢驗員蔡某與廠方在案發后有過兩次私下的接觸。引導案例
而被告造漆廠不同意賠償,提出了以下證據材料:(1)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防治廢水污染蝦塘的協議;(2)市商品檢驗處的化驗報告;(3)市環保部門的檢驗報告。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提出申請重新鑒定蝦的死亡原因,法院指定由省級有關部門作出了新的鑒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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