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管制法第八章_第1頁
國際貿易管制法第八章_第2頁
國際貿易管制法第八章_第3頁
國際貿易管制法第八章_第4頁
國際貿易管制法第八章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06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國際貿易管制法第八章第八章國際貿易管制法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第二節中國外貿管制法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第四節反傾銷法第五節反補貼法第六節保障措施緒論緒論【國際貿易管制法的概念及其特征】一、概念國際貿易管制法,是指國家基于特定的經濟或政治目的,通過制定國內立法或締結國際條約的方式對貨物進出口施加限制或予以鼓勵而形成的法律制度的總稱。二、特征1、在本質上,不論是國內立法還是國際條約都是貿易政策的法律化,體現了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基本利益要求。緒論2、在形式上,其淵源形式表現為國內法和國際法,具體表現為多種管制措施形態,一般分為關稅措施和非關稅措施兩大類。3、在目的和內容上,國內法和國際法具有不完全相同的規制傾向。(1)國內法目的=保護和促進國內生產內容=限制進口,鼓勵出口=“限入獎出”性質=強制性(2)國際法目的=協調各國的對外貿易管制,促進貿易自由化內容=相互妥協的約束性內容(WTO規則)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一、關稅制度(關稅壁壘)(一)關稅的概念及其作用1、關稅(tariff/customduties)是指一國海關根據其國家公布的海關稅則對進出其關境的物品、貨物所征收的稅。關境是指一國海關征收關稅的地域范圍。關境可能大于或小于國境。2、關稅是各國對外貿易管制的重要措施。關稅可以分為保護性關稅和財政關稅。保護性關稅的目的在于通過對進口貨物征收關稅來提高進口商品的成本、限制其進口,從而保護本國市場和相同產業。財政關稅則主要是為了加強國家財政收入。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二)關稅的種類關稅進口關稅:對外國商品進口課征的關稅出口關稅:對本國商品出口課征的關稅過境關稅:對通過本國境內的商品征收關稅(進口)附加稅臨時附加稅反傾銷稅反補貼稅(importcustomduties)(exportcustomduties)(additionalimportduties)Transit

Duties

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三)關稅的征收方法1、從量稅:以商品重量、數量、容量、體積、長度、面積等計算單位為標準征收的關稅。2、從價稅:以進出口商品的價格為標準征收的關稅。3、混合稅:同時按照從量稅和從價稅標準對某種進出口商品征收的關稅。4、選擇稅:在從量稅和從價稅兩種稅率中,選擇較高的一種稅率征稅。(specificCustomduties)(advaloremcustomduties)(mixedorcompoundduties)(alternativecustomduties)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四)關稅的征收依據1、海關稅則(關稅稅則)

◆一國通過立法程序公布實施的、按商品類別排列的關稅稅率表,是海關征收關稅的依據和標準,稱為海關稅則(customstariff)。◆海關稅則通常包括商品名稱、稅表和稅率三部分。單一稅則(singletariff)一種稅率稅則多欄稅則

普通稅率優惠稅率最惠國稅率(complextariff)美國海關擬修訂《美國海關稅則》以鼓勵購買本國產品

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2、《商品名稱與編碼協調制度》●由于各國海關稅則規定不一,給國際貿易帶來諸多不便,1983年海關合作理事會(1995年改稱為世界海關組織)通過了《商品名稱與編碼協調制度》(The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HS),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每4年修訂一次。●HS是一部科學、標準、多用途的商品分類和編碼體系,由于其分類系統、合理,已有180多個國家、地區、關稅或經濟同盟采用HS作為其關稅稅則、商品檢驗和外貿統計的商品目錄。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二、非關稅制度(非關稅壁壘)(一)非關稅制度的概念和作用1、概念:非關稅制度(nontariffmeasures),是指除關稅以外,一切旨在限制商品進出口的法律上和行政上的措施。2、作用:非關稅制度是當前國際貿易領域中越來越多的被世界各國政府普遍和經常采用的用以限制外國商品進口、保護本國經濟和市場的重要手段。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也將其稱為非關稅壁壘。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二)非關稅措施的種類1、配額制度◆配額制度是指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些商品的進出口數量或金額規定最高限額的制度。在限額內的商品可以進出口,超過限額的不準進出口,或征收較高的關稅或罰款后才準許進出口。◆對進口設定的限額稱為進口配額,對出口設定的限額稱為出口配額。絕對配額(1)進口配額關稅配額歐盟2008起年取消中國紡織品進口配額

說不定哪天就成跨國公司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絕對配額是在一定時期內對某種商品的進口數量或金額規定一個最高數,達到這個數額后,便不準再進口。絕對配額是進口限制中最常用而有效的措施。◆關稅配額是指進口國在對商品進口的絕對額不加限制的前提下,在一定時期內,對配額以內的進口商品給以低稅、減稅或免稅的待遇,對超過配額的進口商品則征收較高關稅或征收附加稅或處以罰款。關稅配額是將關稅和配額兩種制度結合起來限制商品進口的方法。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主動配額(2)出口配額被動配額◆主動配額是出口國根據國際市場容量或其他情況對出口商品設定的限額。◆被動配額,又稱為自動出口配額,是指出口國迫于進口國的要求或壓力,在一定時期內自動限制本國某些商品向對方的出口數額,達到限額則禁止向該國出口。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2、許可證制度(1)許可證制度的概念◆許可證制度是一國政府規定的對某些商品的進出口必須領取政府頒發的許可證方可進出口的制度。這種制度是旨在從數量上限制進出口商品的一種措施。◆實施許可證制度,通常由各國先頒布商品目錄,凡目錄中所列商品的進出口,必須由有關進出口商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過批準取得許可證方可進出口,許可證的頒發與否,不取決于進出口商,而取決于該商品的性質、性能以及進出口的國家或地區。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1)許可證的分類①許可證可分為出口許可證和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用于對本國商品出口的限制。◆進口許可證用于一國對外國商品進口的限制。②許可證還可分為自動許可證和非自動許可證。◆自動許可證又稱一般許可證,是指進出口商不需要就逐筆交易進行申請并獲得批準,即可自由從事進出口。只要提出申請,就給頒發許可證。◆非自動許可證又稱特別許可證,其要求進出口商對每一筆交易都要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才予以發放的許可證。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③許可證可分為定額進出口許可證和無定額進出口許可證。◆定額進出口許可證,是指由國家預先規定有關商品的進出口配額,根據進出口商的申請,對每批進出口商品發給一定數量的進出口許可證,配額用完即停止發放。◆無定額進出口許可證,是指許可證不與配額相聯系,只是在個案考慮的基礎上頒發有關商品的進出口許可證。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3、外匯管理制度◆指一國為了穩定國際收支平衡和本國貨幣的匯率,對國際貿易結算和外匯買賣實施管理和控制的制度。在國際貿易中,外匯管理的內容主要是:(1)貿易項下外匯的管理◆在發達國家,貿易項下的外匯收支都已實現了自由化,但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由于外匯短缺,因此都建立了比較嚴格的管理制度。其主要內容是要求出口的外匯收入的全部或部分必須按官方匯率出售給國家指定的銀行,進口所需外匯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批準后方可購買。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一些國家對進口外匯的管理經常和進口許可證制度、配額制度結合起來,進口商只有取得了進口許可證和配額,才能購買所需外匯。因此,外匯管理制度亦成為非關稅壁壘之一。(2)匯率的管理◆匯率是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的兌換比率,匯率的變動直接影響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影響一國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了鼓勵出口,有些國家規定了優惠的出口匯率或出口外匯補貼,外匯管理成為一國獎出限入的重要措施,成為貿易壁壘之一。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4、商品檢驗制度◆商品檢驗制度,是指各國通過立法或其他形式對進出口商品適用復雜、嚴格的技術標準和評定程序進行檢查、審驗的制度。只有達到各項標準和要求并通過查驗的商品才予以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最初是為了保證商品質量符合合同規定而設立的。后來其目的轉向以保證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保護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為主。然而苛刻的檢驗技術標準和要求,手續的繁雜、拖延,實際上已經構成了排除外國競爭對手,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新手段。因而又被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和“綠色貿易壁壘”。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5、反傾銷措施(antidumpingmeasures)6、反補貼措施(countervailingmeasures)7、保障措施(safeguardmeasures)◆中國出口貿易的三大壁壘:反傾銷、保障措施與特別保障措施和技術貿易壁壘這三種貿易壁壘交叉使用。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貿易保護主義是指通過關稅和各種非關稅壁壘限制進口,以保護國內產業免受外國商品競爭的國際貿易理論或政策。新貿易保護主義,是20世紀80年代初才興起的,以綠色壁壘、技術壁壘、反傾銷和知識產權保護等非關稅壁壘措施為主要表現形式。美國貿易保護主義正在抬頭第二節中國外貿管制法一、我國有關對外貿易管制的立法(一)我國對外貿易管制的法律體系◆我國通過制定法律、法規,以達到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和控制。已基本建立并逐步健全了以《對外貿易法》為核心的對外貿易管制法律體系,并依照這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我國履行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自主實行對外貿易管制。◆由于貿易管制是一種國家管制,它所涉及的法律淵源只限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國際條約。第二節中國外貿管制法

1、法律◆我國現行的與貿易管制有關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4年7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2001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年10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1992年4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節中國外貿管制法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02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2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2009年7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2006年11月9日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年8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節中國外貿管制法3、部門規章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權限范圍內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總和。我國現行的與貿易管制有關的部門規章很多,例如:《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進口藥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藥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第二節中國外貿管制法4、國際條約目前我國所加入或締結的涉及貿易管制的國際條約主要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所簽訂的有關雙邊或多邊的各類貿易協定;《京都公約》—關于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公約》;《蒙特利爾議定書》——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國際公《精神藥物國際公約》;《倫敦準則》—關于化學品國際貿易資料交流的國際公約《鹿特丹公約》——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國際公約;《巴塞爾公約》—關于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國際公約;《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節中國外貿管制法(二)2004年我國對《對外貿易法》的重大修改◆《對外貿易法》的修改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1)對原外貿法中與我國入世時所作的承諾和WTO不相符的內容進行了修改;(2)對我國享受WTO成員方權利的實施機制和程序作了新的規定;(3)根據我國外貿法實施以來出現的新情況和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的需要對現行外貿法作出修改。1.自然人可以從事外貿經營活動2.準許貨物和技術的自由進出口3.進一步加強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保護4.進一步完善我國對外貿易的救濟制度5.進一步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第二節中國外貿管制法(三)我國對外貿易總的基本原則

1.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

2.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3.堅持平等互利、互惠對等原則第二節中國外貿管制法(四)我國對外貿易的限制性規定1.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國家可以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對部分進出口貨物、技術實行限制或者禁止: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需限制或禁止進出口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需限制或禁止進出口的3)為實施與黃金或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限制或禁止進出口的4)國內供應短缺或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限制或禁止出口的5)輸往國家或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限制出口的第二節中國外貿管制法6)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限制出口的7)為建立或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限制進口的8)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9)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收支平衡,需限制進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限制或禁止進出口的11)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限制或禁止進出口的2.國際服務貿易第二節中國外貿管制法二、我國對外貿易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一)我國海關關稅制度(二)我國進出口許可證制度(三)我國進出口配額制度(四)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五)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WTO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那一錘,就是在這里落下

卡塔爾首都多哈喜來登酒店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

WTO)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World

TradeOrganization--WTO),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世貿組織是一個獨立于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萊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世貿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組織,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世界貿易組織大廈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中國入世1995年7月11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會議決定接納中國為該組織的觀察員。中國自1986年申請重返關貿總協定以來,為復關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進行了長達15年的努力。2001年11月10日,在多哈舉行的世貿組織第四次部長級會議上審議并批準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我國隨即遞交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的通知書。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則,一個月后,中國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成員。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簽字儀式2001年11月10日,世界貿易組織(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在卡塔爾多哈審議通過了關于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決定。

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利弊分析利:①它有利于中國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分工,促進經濟發展;②有利于擴大出口和利用外資,并在平等條件下參與國際競爭;③有利于促進技術進步、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

④有利于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⑤有利于促進世界經濟的增長;⑥也有利于直接參與21世紀國際貿易規則的決策過程,擺脫別人制定規則而中國被動接受的不利狀況,從而維護合法權益。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弊:加入世貿組織對我國的弱勢產業也是一個嚴峻的挑戰。隨著市場的進一步擴大,關稅的大幅度減讓,外國產品、服務和投資有可能更多地進入中國市場,國內一些產品、企業和產業免不了面臨更加激烈的競爭。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有利有弊,但總體上是利大于弊。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一、WTO的法律體系◆世界貿易組織,它成立于1995年1月1日,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截至2009年3月,該組織共有153個成員,我國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WTO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及其內容集中體現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最后文本》中,《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4個附件組成了WTO的法律體系。◆《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是WTO的基本法,規定了WTO的宗旨和原則、活動范圍、職能、組織結構、成員制度、法律地位、決策機制、協定修改等。。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

WTO是GATT的繼承者

WTO是新的國際經濟組織

WTO的成員更加廣泛

WTO成員承擔的義務比GATT具有統一性

WTO管轄的范圍較GATT廣泛了許多

WTO是一個具有國際法人資格的永久性正式組織

WTO繼承了GATT的成員、組織機構和運作機制

WTO繼承了GATT的基本宗旨和諸項原則

WTO繼承了GATT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

附件清單

附件1

附件1A

貨物貿易多邊協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農業協定紡織品與服裝協定(2005年1月1日終止)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

關于實施1994年夫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

裝運前檢驗協定原產地規則協定進口許可程序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

附件1B

服務貿易總協定及附件

附件1C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附件2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附件3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附件4

復邊貿易協定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

政府采購協定

國際奶制品協定

國際牛肉協定信息技術協定1997年年底終止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作為多邊貿易協定,所有成員都必須接受,不允許有所選擇。所以稱之為一攬子協定,或多邊貿易協定。附件4屬于復邊貿易協定(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WTO成員可以選擇簽署,僅對簽署方有約束力。《信息技術協定》(InformationTechnologyAgreement,ITA)是世界貿易組織于1996年12月9日至13日達成的協議,于1997年4月1日生效。它由WTO成員和申請加入國或單獨關稅區自愿參加,但參加方在《信息技術產品協定》承擔的義務是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實施的,因此所有其他WTO成員均可獲得好處。在參加主體上,它類似于復(諸)邊貿易協議,在適用對象上,則與多邊貿易協議相同,可稱為“次多邊貿易協議”。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西雅圖部長級會議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坎昆部長級會議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多哈部長級會議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香港部長級會議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香港部長級會議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香港部長級會議抗議者與警察發生沖突

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香港部長級會議抗議者的手勢整齊劃一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香港部長級會議抗議者在船上抗議第三節WTO多邊貿易管制法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三、海關估價協定四、進口許可程序協議五、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六、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協議第四節反傾銷法一、傾銷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傾銷(dumping)的概念◆西方經濟學家認為,傾銷是價格歧視的一種表現,即一種產品在出口國或原產地國賣高價,而在外國市場卻賣低價。◆法律上的傾銷定義,通常采用《GATT1994》第6條的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一國的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的行為。甲國乙國A公司低于產品正常價值出口圖一第四節反傾銷法(二)傾銷的法律特征1、傾銷屬于一種低價銷售。這種低價銷售,通常是指低于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價格。2、傾銷的目的往往是對外銷售過剩產品,或者爭奪國外市場,擴大出口。甲國A公司產品價格低質量好乙國同類產品價格高質量差圖二甲國A公司進口產品銷售點請排隊購買圖三第四節反傾銷法3、傾銷是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因為傾銷是一種人為的差價,并不反映由于生產成本降低或生產效率提高而帶來的價格差異,從而構成了不公平競爭行為。4、傾銷的結果往往會給進口國的經濟或生產者的利益造成損害。乙國××公司產品銷售點倒閉圖四第四節反傾銷法二、國際反傾銷立法(一)反傾銷法概念和特征§反傾銷法(Anti-dumpingLaw)是指國際法主體對國際貿易中的傾銷行為進行限制和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講,反傾銷法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進口國為了保護本國經濟和相關產業、維護正常的國內市場秩序而對可能或已經造成損害的傾銷行為進行抵制的國內法規范;二是國際組織為維護國際貿易秩序,避免一國濫用反傾銷措施而通過國際條約制定的協調各國反傾銷措施的國際法規范。一般來說,反傾銷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四節反傾銷法1、從法律淵源看,反傾銷法表現為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兩種形式。

§反傾銷法的國內法淵源,主要是指各國政府制定的有關反傾銷的專門立法,以及在關稅法、對外貿易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規中的反傾銷條款。在普通法系國家還包括具有約束力的行政主管機構和法院的反傾銷判例。§反傾銷法的國際規范,主要包括國際雙邊條約和國際多邊條約。但更多地表現為多邊條約,現行的最具影響的國際條約就是《GATT1994》第6條以及《WTO反傾銷協議》。第四節反傾銷法2、從性質與地位來看,反傾銷法自身存在兩重性。

§就國際反傾銷法而言,它屬于國際經濟法的范疇,它是在國際貿易中形成的規范各國反傾銷行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原則、制度和規則的總稱。

§就各國反傾銷法而言,它屬于經濟行政法范疇。各國反傾銷法由各國的國內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的行政機關實施。反傾銷案件直接由有關行政機關受理和裁決,適用的程序是一般行政程序。反傾銷法所采取的救濟方法也是以征收反傾銷稅來抵消傾銷差價的行政救濟方法。第四節反傾銷法3、從立法和實施的目的看,以《WTO反傾銷協議》為代表的國際反傾銷法律規范和各國政府制定的國內反傾銷法有所不同。§WTO作為政策協調者,其目標是通過為各成員提供一個反傾銷立法和執法的標準,協調各國國內反傾銷措施,抑制或避免貿易保護主義者濫用反傾銷措施而對國際貿易產生的消積影響,從而最終達到減少貿易壁壘,維護正常的公平的貿易環境的目的。

§相對而言,各國政府在制定反傾銷法時,更具有保護本國產業和生產者利益的傾向,以維護正常的國內市場秩序。第四節反傾銷法4、反傾銷法是融實體法和程序法為一體的法律規范。

§從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協議和各國國內立法來看,反傾銷法的實體法部分主要包括傾銷的確定、損害的確定,傾銷與損害因果關系的認定,有關反傾銷措施的規定等內容。

§程序法部分主要包括反傾銷調查的申請、立案、調查、取證、聽證、裁定、復審、司法審議、爭端解決、公告等重要內容。(二)反傾銷法的歷史發展(略)第四節反傾銷法三、WTO反傾銷規則的主要內容(一)進口國實施反傾銷的法律要件◆實施反傾銷措施,進口成員方必須證明三個基本要件:(1)要有傾銷的存在,即必須證明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即傾銷的確定;(2)有損害存在,即必須證明產品的傾銷對進口國同類產業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即損害的確定。(3)傾銷與損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必須證明損害是因進口產品的傾銷所致,而非由其他因素所致,即因果關系的確定。第四節反傾銷法1、傾銷的確定(determinationofdumping)◆確定傾銷是否存在,一般分三個步驟:(1)確定產品的正常價值,(2)確定產品的出口價格,(3)將產品的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相比較。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有三種:①出口國國內價格,即一國向另一國出口的同類產品(likeproduct)在出口國國內消費時,在正常貿易形式下的可比價格。②第三國價格,即同類產品在正常貿易下向第三國出口的最高可比價格。當被控的傾銷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無銷售或銷售量極小以至于不能以出口國國內價格進行比較時,進口國可采用向第三國出口同類產品的價格作為正常價值。第四節反傾銷法③結構價格,是指對被指控的產品的生產成本的估算并加上一定幅度的利潤。但所加利潤不得超過原產地國國內市場上同類產品銷售時得到的正常利潤額度。結構價格的適用條件與第三國價格相同。◆對于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的確定,發達國家采用的是替代國制度,即“替代國價格”。替代國,通常是指經濟發展水平與出口國相似、屬于市場經濟體制的第三國。中國加入WTO之后15年內,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成員根據《中國加入議定書》中的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仍然可以對中國采用替代國制度。第四節反傾銷法2、損害的確定(determinationofinjury)確定傾銷存在,是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前提條件,而傾銷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后果,則是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另一必要條件。(1)損害的類型=三種居其一根據《GATT1994》第6條、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損害有三種:實質性損害、實質性損害的威脅、實質性阻礙。(2)損害的客體=進口國國內產業《GATT1994》規定的國內產業,是指全體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商,或那些總產量占同類產品國內總產量主要部分的代表性生產商。第四節反傾銷法WTO《反傾銷協議》進一步對“國內產業”的代表性作了明確規定,即只有當進口國生產商的生產產量或市場份額至少要占進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的情況下,才具有代表國內產業的法定資格。(3)判斷損害的要素被調查進口產品的數量;該產品對進口國同類產品國內價格的影響;該產品對進口國同類產品生產者的影響。第四節反傾銷法3、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causalitybetweendumpingandinjury)◆任何進口國在決定對傾銷的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時,必須以充分證據證明傾銷的進口產品與進口國的國內產業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主要考慮三個因素:①進口數量在進口國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時是否大量增加。此時既要考慮進口產品自身的增長速度,也要同進口國生產與消費的市場份額的增減進行比較。②傾銷產品的涌入是否降低了進口國同類產品的價格,是否大幅度地壓制或阻止了這類產品的價格。③傾銷產品對進口國國內生產者的影響。第四節反傾銷法(二)反傾銷措施(antidumpingmeasures)WTO反傾銷規則規定了三種反傾銷措施:1.臨時措施(provisionalmeasure)◆臨時措施是指當初步調查結果表明存在傾銷和損害的情況下,為阻止在調查期間損害的繼續產生,反傾銷當局可以在初裁中根據臨時估計的傾銷幅度計算臨時反傾銷稅,并進行臨時征收的措施。臨時措施可分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收取現金保證兩種方式。2.價格承諾(priceundertaking)第四節反傾銷法◆價格承諾是指進口國政府對傾銷產品的進口不征收反傾銷稅,而是通過與出口商達成提價協議的辦法,通過出口商的自愿提價來消除傾銷所造成的損害性影響。3、終裁征收反傾銷稅(definitiveantidumpingduties)◆反傾銷稅是指當產品被證明存在傾銷并導致進口國國內相同工業遭受損害時,由進口國政府對傾銷產品征收的除正常關稅和費用以外的一種附加稅。終裁反傾銷稅是指反傾銷調查當局在終裁時最終確定的反傾銷稅。第四節反傾銷法(三)反傾銷調查程序1、申請人申請反傾銷申請是反傾銷當局立案的依據。反傾銷調查的發起必須由進口方境內聲稱受損害的產業或其代表所提交的書面申請而開始。2、反傾銷立案立案是反傾銷調查工作的開始。進口方反傾銷當局應審查申訴人提供的證據的準確性和充分性,以及申請者的代表性,以便判斷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應發動反傾銷調查。第四節反傾銷法3、反傾銷調查調查是指反傾銷立案后,進口方反傾銷當局根據反傾銷申訴人提出的申請,在一定的期限內,對被訴方的產品傾銷、國內產業損害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從事實和法律上予以查證的過程。4、初裁與終裁初裁(preliminarydeterminations)是指在適當調查的基礎上,有關反傾銷當局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有關傾銷或損害的初步裁定。終裁(finaldeterminations)是指進口方反傾銷當局最終確認進口產品傾銷并造成損害而作出對其征收反傾銷稅的裁決。第四節反傾銷法5.行政復審與司法審查所謂行政復審,也稱行政復議,是指反傾銷調查程序的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因對反傾銷調查機構所做出的決定或裁決持有異議,而請求其再次對有關決定或裁決進行重新審議的制度。行政復審主要包括:①日落復審。日落復審是指申請人在反傾銷稅征收期間即將屆滿的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機構提出的、對于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申請進行的復審。第四節反傾銷法②期中復審。期中復審要求申請人在反傾銷稅征收經過一定期間后,對于是否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請求進行的復審。③退稅復審。退稅復審是申請人就已征收的反傾銷稅,認為該稅額超過確定了的傾銷幅度的,要求退還多征收的稅款的請求予以復審。◆WTO《反傾銷協議》首次對司法審查作了規定。其第13條規定,對最終裁決和復審決定的行政行為,可特別要求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所或者通過訴訟程序,迅速進行審查,該裁判所或訴訟程序完全獨立于負責作為該裁決或復審決定的當局。第四節反傾銷法反傾銷稅的納稅義務人是進口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間接替進口商承擔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期限。除非進口方反傾銷當局以行政復審方式決定維持反傾銷稅,否則反傾銷稅的征收應自決定征收之日起不超過5年。第四節反傾銷法四、中國的反傾銷立法與實踐◆1994年頒布的《對外貿易法》就對反傾銷問題做了規定。◆1997年3月25日頒布實施了《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頒布了《反傾銷條例》以取代原《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2002年12月國家經貿委頒布了《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200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年3月31日對《反傾銷條例》進行了少量修改。第四節反傾銷法我國的反傾銷立法與實踐應該分為兩大階段,即以1997年為分水嶺。

中國新聞紙反傾銷案—1997年中國首例反傾銷案

第四節反傾銷法從1995年起,來自美國、加拿大、韓國的新聞紙大量低價地向中國,使中國的新聞紙產業受到嚴重的沖擊。九大國內新聞紙產業認為近期中國新聞廠家陷入困境不是其自身原因所至,而是國外進口的新聞紙傾銷所造成的。由于當時我國未出臺反傾銷條例,利用反傾銷法律武器維護產業合法權益上沒有法律規定,因此當時未采取法律行動。第四節反傾銷法1997年3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生效,九大國內新聞紙生產企業(吉林紙業股份、齊齊哈爾造紙廠、石峴紙廠、鴨綠江造紙廠、廣州造紙、南平造紙廠、江西紙業股份、宜賓紙業股份和岳陽造紙)在1997年11月10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申請,要求對來自美國、加拿大、韓國的新聞紙進行反傾銷調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開始進行反傾銷調查。第四節反傾銷法第四節反傾銷法1998年7月9日,國家經貿委初步調查證實,加拿大、韓國和美國向中國大量傾銷出口新聞紙是造成我國新聞紙產業受到損害的重要原因,決定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和美國進口到我國的新聞紙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1999年6月3日外經貿部發布終裁公告。1.外經貿部認定各應訴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均存在傾銷。2.國家經貿委認定原產于美加韓三國向中國大量低價傾銷的新聞紙對中國新聞紙也造成了實質性損害。理由如下:第四節反傾銷法

美加韓1995年-1997年每年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控新聞紙數量都成遞增趨勢且不斷降低價格,以謀取更多市場份額;傾銷進口產品使得中國國內新聞紙產業的開工率不足,利潤下降,處于嚴重虧損狀態;國家經貿委了解到,美加韓具有巨大生產能力和出口能力及相當數量的庫存,存在對外進一步低價出口新聞紙的可能性。

3、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經調查證實,中國新聞紙產業損害并非主要由國內新聞紙變化,新聞紙消費模式變化,國內新聞紙第四節反傾銷法企業的正常競爭,不可抗力因素及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因素造成而且注意到,初裁后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已出現變化,生產下降趨勢開始得到控制,銷售量出現回升,價格下降趨勢得到抑制,庫存開始下降。

決定自裁決之日起,海關將對原產于上述三國的新聞紙征收反傾銷稅(稅率分別為9%-78%不等)。上述措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期為五年,也就是到2003年7月10日終止。

第四節反傾銷法新聞紙反傾銷案首開了中國產業運用反傾銷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先河,對于中國產業如何學習和運用國際競爭規則,具有榜樣的意義和作用。此次反傾銷稅的征收,可以及時制止美加韓新聞指向我國的傾銷既消除傾銷的影響,使得國內產業有機會在消除價格歧視后,同外國企業公平競爭。同時本案肯定性終裁的做出,對國外對中國出口產品動輒實行歧視性反傾銷調查,阻礙中國產品向其出口,也起到一定威懾作用。第四節反傾銷法2003年,國內12家造紙企業又向新成立的商務部提出對這三個國家的新聞紙進行反傾銷再調查。在經過一年調查期后,2004年6月30日,商務部發布2004年第3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進口新聞紙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在國際貿易領域,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俗稱“日落復審”。當年對新聞紙的反傾銷調查是中國反傾銷調查第一案,自然此次期終復審也就成為我國首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第五節反補貼法一、國際反補貼立法概況●補貼,是指政府或者公共機構直接或間接地向其產業、企業提供的財政資助或者利益。在國際貿易中,各國通常運用不同的補貼形式,以影響國際市場的物流趨向。通過補貼可以降低出口產品成本,增強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競爭能力。因而,補貼經常被作為刺激出口或限制進口的一種手段。這種做法使得進口國家或地區相關產業受到嚴重損害,從而阻礙和破壞了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所以各國都紛紛制定了有關反補貼的法律。第五節反補貼法●反補貼是進口國采取的,在來自他國的受補貼產品進口造成國內產業損害時的應對性措施,目的是抵制補貼所帶來的不利影響,消除不公平競爭。■反補貼的必要措施表現為,通過制定反補貼法,對補貼的進口產品征收反補貼稅。西方國家目前現行的反補貼法基本上都源于1947年GATT《反補貼守則》,并與1994年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一致,因而,各國反補貼法的基本原則及制度基本相似。第五節反補貼法●為規范各國的反補貼措施,《1947年GATT》對補貼與反補貼做出了原則性規定。《1947年GATT》第6條和第16條,是各成員反補貼立法和實踐的國際法依據,同時,也是反補貼從國內法規范走向實行多邊國際條約認可的軌道。其第6條主要規定了反補貼稅,第16條是反補貼的主要條文。在1955年的第九次締約方大會上,對第16條增加了4個條款,做出了禁止補貼的規定,但禁止補貼范圍僅限于初級產品以外的產品的出口補貼。第五節反補貼法隨后,在東京回合談判中對《1947年GATT》有關補貼與反補貼作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通過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1979年),確立了征收反補貼稅的調查程序,對各種不同的出口補貼進行了一定的分類并區別對待。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在東京回合達成的協議的基礎上,于1994年簽署了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AgreementonSubsidiesandCountervailingMeasures,簡稱SCM協議),在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嚴格了國際反補貼的紀律,成為指導和統一世界各國反補貼立法與實踐的基本準則,對世界各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第五節反補貼法二、WTO反補貼協議(SCM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補貼的概念及其特征1、補貼(subsidy)的定義根據《SCM協議》第1條、規定,補貼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資助、收入或價格支持,以使相關企業獲得利益的行為。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為按5%征收車輛購置稅;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對農民報廢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換購輕型載貨車以及購買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車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第五節反補貼法●由此可見,SCM協議從主體、形式和效果三個方面對補貼概念進行了界定,即WTO框架內的補貼只有在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時才成立:①補貼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②補貼的性質為財政資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價格支持;③補貼使相關企業或產業獲得利益。2005年和2006年,中石化集團和中國石化分別獲得了國家財政補貼。

…第五節反補貼法2、補貼的基本特征(1)補貼是一種政府行為(主體的界定)中央政府的補貼行為地方政府的補貼行為公共機構的補貼行為政府干預(委托或指示)的私人機構的補貼行為食品行業存在各種補貼

第五節反補貼法(2)補貼是一種財政行為(形式的界定)財政行為包括財政資助和收入或價格支持。財政資助政府直接提供資金(如贈與、貸款或資本注入)潛在的直接轉讓資金或債務(如政府為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政府放棄本應征收的稅收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礎設施之外的貨物或服務,或購買貨物收入或價格支持可能由法律限定某一產品的最低價格也可能表現為維持物價的物資儲備制度第五節反補貼法(3)補貼必須授予被補貼方以某種利益(效果)SCM協議未對“利益”做出明確定義,一般認為,這種利益應該是受補貼方從某項政府補貼計劃中取得了某些它從市場上不能取得的價值,如企業收入增多、成本減少或稅金減免等。(二)補貼的專向性(specificity)補貼的專向性是指成員方向其轄區內特定企業、特定產業特別提供的補貼,即有選擇或有差別地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補貼。這類優惠是其他企業或產業或地區不能獲得的或高于其他企業或產業或地區所享受的待遇。第五節反補貼法專向性補貼的確定補貼必須符合專向性要求,才能納入反補貼法范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補貼具有專向性:1、事實上的補貼=由出口國政府明確確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2、法律上的補貼=由出口國法律明確規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3、地理上的補貼=指定特定區域內的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4、禁止性補貼此外,還應考慮受補貼企業的數量和企業受補貼的數額、比例、時間以及給與補貼的方式等因素。第五節反補貼法(三)補貼的基本類型SCM協議根據補貼對國際貿易影響的不同將其分為3種類型。1、禁止性補貼(ProhibitedSubsidies)禁止性補貼是指WTO禁止各成員政府使用或實施的補貼,又稱紅燈補貼。●SCM協議第3條將禁止性補貼分為兩類:一類是出口補貼,即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以出口實績為條件的補貼;另一類是進口替代補貼,即以使用本國產品替代進口產品為條件的補貼。第五節反補貼法2、可訴補貼(actionablesubsidies)可訴補貼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允許實施的補貼,但如果使用此類補貼的成員在實施過程中對其他成員的經濟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則受損的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