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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3.080.01

CCS

A1613

DB13/T5735—2023

河北省地方標準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服務規范

2023-05-06發布2023-06-06實施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13/T5735—2023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服務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總體原則、基本要求、運行管理、服務流程、服務檔案

和服務評價與改進等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為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及其他有

需要救助保護的未成年人的服務工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適用于本文件。

GB/T28224-201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服務

MZ/T010-2013兒童福利機構基本規范

MZ/T058-2014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指南

MZ/T086-2017受監護侵害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指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agencyfortherescueandprotectionofminors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根據需要設立,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遭受監護侵害、暫時

無人監護等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協助民政部門推進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

愛服務等工作的專門機構。

4總體原則

4.1優先原則

在政策規劃、服務計劃制定、資源配置和服務提供等方面,應優先考慮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要。

4.2利益最大原則

應以未成年人為中心,從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和利益出發提供專業服務,最大限度保障未成

年人權益。

4.3平等參與原則

應創造公平的環境,確保未成年人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受到任何歧視,保障所有未成年人享有平等的權利與機會。

應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參與同自身利益相關的服務活動,尊重其在權利和能力范圍之內的自我

決定和行動。

4.4生態系統原則

應重視家庭的作用,運用生態系統的觀點,從未成年人自身及其與家庭、朋輩群體、社區、學

校、服務機構等的互動關系中分析未成年人問題,識別所需資源,提供專業服務,促進未成年人發

展。

5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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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工作職責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在本級民政部門領導下,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遭受監護侵害、暫時無人監護等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

護責任;

——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工

作計劃和工作方案;

——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的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

和技術支持,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進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

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指導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記建檔和動態更新;

——協調開通未成年人保護專線,協調推進監護評估、個案會商、服務轉介、技術指導、精神

關懷等線上線下服務,針對重點個案組織開展部門會商和幫扶救助;

——組織或指導開展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業務培訓;

——支持引進和培育兒童類社會組織、招募志愿者或發動其他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

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并為其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組織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散居孤兒等未成年人保護政策宣傳;

——對流浪兒童、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請、獲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協助司法部門打擊拐賣兒童、對兒童實施家暴以及脅迫、誘騙或利用兒童乞討等違法犯罪

行為。

5.2人員

5.2.1應當設置教育、醫療護理、法律事務、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等專業技術崗位;暫時不具備條

件的,可以利用社會力量開展工作。

5.2.2從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社會工作專業畢業或持

有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優先。

5.2.3工作人員應熟悉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標準、工作流程,熟悉各年齡段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發展特點,應定期參加業務培訓。

5.2.4工作人員應沒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記錄,或涉嫌性侵

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或酗酒、賭博等不良行為。

5.3場所

5.3.1有滿足服務需求的固定場所,并合理劃分生活、教育、辦公等功能區域。空間布置應充分考

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符合MZ/T010-2013中8.1的要求,做到安全衛生、實用美觀。應提供無

障礙設施和安防監控系統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5.3.2對外懸掛“**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的標牌。

5.3.3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機構的聯系方式、投訴舉報信箱、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

5.4設施設備

5.4.1設施設備應符合MZ/T010-2013中8.2的要求,可以單獨配置或與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

機構等資源共享。

5.4.2生活設施設備應滿足以下要求:

——未成年人宿舍應男女分開、單人單床,床上用品根據季節配備;

——提供如廁、洗漱、洗浴、就餐等基本生活設施。

5.4.3教育設施設備應滿足以下要求:

——設有教室,配備桌椅、黑板等必要教具;

——設有活動室,配備桌椅、電視和基本文體器材;

——設有閱讀室,配備桌椅和圖書、報刊和文具。

5.4.4辦公設施設備應滿足以下要求:

——設立辦公室,配備桌椅、計算機、打印機、傳真機、電話機;

——設立檔案資料室,配備檔案資料柜和計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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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運行管理

6.1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制度:

——強制報告制度;

——評估幫扶制度;

——監護干預制度;

——應急處置制度;

——個案會商制度。

6.2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管理制度:

——組織管理架構、工作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

——信息管理制度;

——檔案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

7服務流程

7.1發現報告

7.1.1應主動發現需要救助保護的未成年人并及時提供服務。

7.1.2應及時受理學校、醫院、社區、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單位報告的,以及公安部門、媒體等其

他途徑轉介的未成年人信息。受理后,應按以下要求處理:

——對于一般情況,應引導報告人向社區(村)或街道(鄉鎮)相關負責人報告;

——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侵害情況緊急或者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未成年人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對于學校、醫院、公安部門等單位報告的未成年人求助需求,應要求其提供書面情況說明,

并及時向民政部門報告。

7.1.3應根據受理信息,聯系未成年人監護人或親屬調查核實基本信息和困境情況,初步判斷未成

年人的風險及需求。

7.1.4應填寫《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接案登記表》和《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具體見附錄A和附錄

B。

7.2應急處置

7.2.1緊急庇護

7.2.1.1緊急庇護情形

以下情形應提供緊急庇護: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

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或死亡失蹤而監護缺失,經公安部門尋找后確認無其

他順序監護人或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的;

——被監護人侵害的困境未成年人在公安部門調查后,認定被侵害情節嚴重或者可能構成傷害

的,且無其他未實施侵害行為的順序監護人的;

——未成年人生活無依且無其他順序監護人的;

——導致未成年人生命處在危險之中的其他情形。

7.2.1.2對緊急庇護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牽頭召開會商會議,形成下一步處置的意見。會議由涉

及的相關職能部門參加,必要時邀請相關心理、法律、社會工作、醫護專業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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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3緊急庇護以行為發生地管轄為原則。非本鄉鎮(街道)、村(社區)未成年人,在緊急庇

護工作后,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聯系其戶籍地或居住地相關部門,處理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

后續處置服務問題。

7.2.2臨時照護

7.2.2.1無符合條件的受托監護人的,具備安置條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及時安置未成年

人。

7.2.2.2無符合條件的受托監護人且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不具備安置條件的,應報請民政部門同

意,由兒童福利機構臨時代養并簽訂委托代養協議。

7.3評估

7.3.1初步審核評估對象資料,組建團隊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評估資料應真實、

客觀、完整。

7.3.2評估工作應遵循未成年人參與、多方評估、科學客觀、隱私保護等原則,可采用查閱資料、

面談或電話訪談、實地調查、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

7.3.3評估對象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親屬、居地住或戶籍所

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干部、學校老師、辦案民警、醫務人員等。

7.3.4評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身體健康狀況、精神和心理狀態、教育狀況、行為習慣、人際

交往等;

——未成年人的家庭及主要親屬情況,包括健康、經濟、文化狀況、與未成年人的關系、監護

能力等;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情況,包括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生活照料、安全保護、溝通交流、

教育娛樂情況等;

——未成年人成長環境,包括家庭環境、學校環境、社區環境等;

——未成年人自身或家庭當前面臨的問題及表現等。

7.3.5評估結束后,評估機構應根據評估情況制作書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

分,正文部分包括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評估內容分析、評估結論等,附件部分包括記載評估過

程的文字、語音、照片、影像資料等。

7.4幫扶

7.4.1一般要求

7.4.1.1若未成年人明顯處于暴力或緊急危險情況下,可先行幫扶后給予評估。

7.4.1.2根據評估結果采取幫扶措施,開展分類救助保護服務。

7.4.1.3鼓勵利用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志愿服務組織等社會力量為未成年人提供服

務。

7.4.2機構內臨時照護

7.4.2.1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臨時監護情形的未成年人,不能采取親屬撫養、家庭寄養、兒童福利機

構等方式進行安置的,經民政部門決定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收留、撫養。

7.4.2.2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根據未成年人需求,提供生活照料、醫療衛生、安全保障、尋親

找家、法律援助、教育培訓、文體娛樂及其他個性化服務。

7.4.2.2.1入住

——入住前,為未成年人進行身體檢查和安全檢查,提供隔離觀察服務;

——為未成年人進行物品登記,提供物品存放憑據;

——為未成年人進行入住體檢,建立健康檔案;

——對未成年人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應直接送定點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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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2.2基本服務

——提供安全、衛生的飲食,實行分餐制,餐具應及時清潔消毒,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

——按照性別、身體狀況安排未成年人居住。女性未成年人應由女性工作人員提供服務;

——為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醫療服務;

——未成年人床上用品至少應每周清洗、消毒一次。離開人員的床上用品及時更換、清洗、消

毒;

——為未成年人提供洗澡、理發服務;

——為未成年人聯系親屬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通訊服務。

7.4.2.2.3特殊服務

——為生活不能自理的未成年人提供照顧服務;

——對機構內突發急重病癥、傳染病的未成年人,及時送定點醫院救治;

——組織未成年人開展文體、娛樂活動;

——為未成年人提供非正規教育服務,基本內容應涉及法律法規、行為規范、衛生常識、心理

衛生知識等;

——為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困境的未成年人申請、獲得專業法律服務;

——疑似精神病、傳染病、情緒異常等未成年人進入觀察區,由專業人員進行訪談、交流、評

估,并提供轉介服務;

——為未成年人及其親屬提供情感支持服務。

7.4.2.2.4離開

——對以家屬接回的未成年人,應核對信息后辦理交接手續;

——對親屬不能接回的未成年人,提供接送返鄉服務;

——對符合安置條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安置服務;對非本地戶口未成年人,在臨時安置后,應

向未成年人戶口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轉介;

——對離開機構的未成年人退還其存放物品;

——對于死亡的未成年人,由法定機構出具證明文件,通知死者親屬、單位。無法查明死者真

實情況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根據未成年人情況,開展跟蹤回訪并做好記錄;

——接領人、帶離人拒絕簽字的,不得移交未成年人;

——護送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詳細記錄拒絕原因、見證人等情況后登記、備案、存檔。

7.4.3機構外救助幫扶

7.4.3.1缺乏關愛

對于缺乏關愛的未成年人,開展以下幫扶:

——及時聯系監護人,督促履行監護責任,開展監護指導、親子關系調適、親職能力提升等服

務;

——對未成年人進行定期走訪,提供情感關懷、身心健康、人際交往、同理心教育、愛的能力

建設等服務;

——為出現突發狀況導致監護缺失或者生活無依的未成年人提供緊急庇護。

7.4.3.2家庭貧困、重病重殘

對于家庭貧困、重病重殘的未成年人,開展以下幫扶:

——對未成年人進行定期走訪,開展資源鏈接、內生動力激發、生涯規劃、心理疏導、康復指

導、生命教育等服務;

——協助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辦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重殘救助、明天計

劃等有關救助。

7.4.3.3監護缺失

對于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開展以下幫扶:

——協調公安部門按順序查找其他監護人,調查監護人基本情況和臨時監護意愿。無符合條件

受托監護人的未成年人,應及時上報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提供臨時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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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近親屬替代照料的,應跟蹤隨訪,開展監護指導、監護關系調適服務;

——對未成年人進行定期走訪,開展親密關系、人格成長、情感關懷、社會融入、朋輩關系等

服務。

7.4.3.4無力監護

對于無力監護的未成年人,開展以下幫扶:

——監護人重病重殘但能夠繼續履行監護責任的,應跟蹤隨訪,開展監護指導、資源鏈接等服

務;

——對未成年人進行定期走訪,提供安全保護、自立能力、身心健康、資源鏈接等服務;

——對監護人開展評估,監護人不能繼續履行監護責任的,建議監護人申請變更監護人。

7.4.3.5流浪乞討

對于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開展以下幫扶:

——接待和入站、站內基本服務、站內特殊服務、離站服務服務應符合GB/T28224—2011中第

4章的規定;

——對于本地流浪未成年人,應上報民政部門,協調公安機關按順序查找并明確監護人,指導

其簽訂相關協議,明確監護職責,指導并監督監護人認真履行;根據未成年人實際情況,

提供相應的心理關愛、教育輔導、監護指導、定期巡訪等服務;

——對于外地流浪未成年人,應通知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

事處),同時將未成年人向戶口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轉介。

7.4.3.6遭受監護侵害

對于遭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開展以下幫扶:

——受監護侵害未成年人保護應符合MZ/T086-2017的規定;

——對正在遭受嚴重家庭暴力或性侵、虐待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導致未成年人可能

面臨安全或嚴重傷害危險的,應協調公安機關緊急解救帶離,幫助脫離困境;

——監護人存在使未成年人面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或處于危險狀態情形,且不宜繼續承擔監護

職責的,應及時上報民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代為申請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撤銷

監護人資格;

——對經法院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并重新確定監護人的,對新監護人進行協助和指導,并協助

落實好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就學、就醫等保障;

——對存在監護侵害風險但法院判決不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對監護人進行家庭教育指導,定

期開展家庭走訪和監護評估;

——為被監護侵害未成年人提供臨時照護、送醫治療、心理疏導等服務。

7.4.3.7失學輟學

對于失學輟學的未成年人,提供返校復學、學業支持、心理疏導等相關服務。

7.4.3.8其他情況

根據未成年人的特定需求提供相應的救助保護。

7.5服務轉介

7.5.1民政部門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牽頭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轉介制度,明確未成年人及

其家庭可能需要協助解決的問題、轉介管理單位、受理單位、職責和流程,共同維護未成年人合法

權益。

7.5.2在救助保護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權益侵害,屬于民政部門職責內的事項,應報請本地民政部

門有效處置,其他事項需要公安、司法、教育、衛健、市監、網信等相關部門,或共青團、婦聯、

殘聯等人民團體和相關社會組織協助處理的,應向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及未成年人戶口所在地鄉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轉介。

7.5.3轉介時,向受理部門、單位、組織提供的轉介資料應完整、客觀、真實,包括但不限于未成

年人基本資料、問題、評估、已提供的服務、困難等。

7.5.4應建立轉介服務檔案,對轉介服務對象進行登記、跟蹤服務。

7.6跟蹤回訪

7.6.1根據未成年人實際情況,協同兒童督導員和兒童主任通過實地走訪與電話、網絡訪談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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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人進行跟蹤回訪,了解和跟進服務成效。

7.6.2跟蹤回訪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新問題或困難的,應及時上報民政部門,重新啟動救助保護工

作。

7.6.3未成年人完全脫離困境一年后,可根據情況停止回訪。

8服務檔案

8.1應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服務檔案,根據未成年人分類,制定不同檔案模板,一人一檔。

8.2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服務過程資料包括相關記錄、照片、影音、報告、文件等,應全部納入檔案。

8.3應指定專人負責服務檔案管理工作,確保檔案安全,檔案保管期限為永久。

8.4宜建立電子檔案目錄和全文數據庫。

9服務評價與改進

9.1定期開展服務質量滿意度測評。

9.2建立投訴反饋機制,公示投訴受理和處理的方式、程序和結果,暢通投訴反饋渠道,及時處理

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所反映的問題。

9.3定期開展工作評價,及時改進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針對不合格事項制定整改措施,不斷提

高管理水平與服務質量。

9.4對整改事項進行跟蹤與評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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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錄A

(資料性)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接案登記表

表A.1給出了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登記表樣式。

表A.1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接案登記表

編號受理時間

受理人

姓名性別

報告人

單位聯系電話

主動求助家庭上報群眾反映護送求助

報告方式主動排查外展走訪平臺發現未保站點上報

其他,

未成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報告信息

監護人情況

救助保護事由

初步意見

B

B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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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資料性)

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

表B.1給出了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樣式。

表B.1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

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號戶籍□本市□外市

照片

戶籍地址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小區棟號

居住地址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小區棟號

健康狀況□健康□殘疾(級,證號)□患病:

精神情緒□正常□緊張□焦慮□不穩定□其他:

就學狀況□學齡前;在讀:□小學□初中□高中;輟學:□學齡期未就學□小學□初中□高中

學校信息班主任姓名:電話:學校地址:

個人狀態□留守□流浪□被拐賣拐騙□涉案□家庭暴力□家庭遺棄□父母無力監管□其他:

家庭類型□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聯合家庭□重組家庭□單親家庭

家庭成員□父親□母親□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哥(個)姐(個)□弟(個)□妹(個)

姓名:職業:電話:身份證號:

父親信息

□健康□殘疾(級,證號)□患病:

姓名:職業:電話:身份證號:

母親信息

□健康□殘疾(級,證號)□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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