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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S市應急管理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中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研究TOC\o"1-3"\h\u26921摘□□要 I隨著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持續發展以及社會主義經濟的快速轉型,突發性的不良公共事件于我國社會之中開始層出不窮,屢見不鮮。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在短時間內所造成的重大社會災害、公民人身安全危機等嚴重現狀不容小覷,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的社會主義的可持續發展。而中國政府是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的最高執行機關,在社會公共危機事件管理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其任務定位及職能設置是否合理充分展示出我國政府在應對社會危機時的工作能力。政府加強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應急管理,不僅能夠有效地減少社會人力、物力成本及經濟損失,也能間接有效降低信息傳播、突發事件檢測等社會隱形成本,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另外,加強政府對突發公安全共事件的應急管理能力,也可以高效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發展,錘煉多難興邦的民族精神,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提高我國政府的公信力,同時,緩解公民對危機的緊張及抵觸情緒,深刻喚醒社會主義的人文關懷。
一、相關概念界定(一)相關概念及特點突發性公共事件是指于短時間內急速爆發,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急需采取應急措施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及社會安全事件。并且具有以下特點:普遍性:普遍性是指公共突發事件所影響的范圍較為廣泛、波及的群眾較多,往往會發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在某一行業或地區內發生的突發性事件往往可能影響到其相鄰或相關的行業或地區。這樣的連鎖反應將原本的危機程度大大加深,其復雜程度甚至超越于單一的經濟、政治或文化領域,糅雜發酵為涵蓋多層社會領域的復雜社會危機,極大的增加了政府部門危機管理的難度。社會性:我們在面對和處理突發公共事件時,不能流于表面,只看到單一的事件及問題,而是要透過現象看本質,發掘和深挖其內在的社會性,將問題的研究背景置于社會這個大環境之中,看到問題之中存在的多維性和社會性,結合社會環境、文化條件和經濟背景,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突發性事件中存在的問題,并將得出的有效結論實際應用于社會發展和生產之中,使之不再限于理論,而更加偏重于實操。突然性:突然性是指社會公共事件往往事出突然不給人以準備時間,并出乎人們的意料之外。它包含了兩層含義:其一,偶然性是突發公共事件中占比較大的因素,因其并不具備一般的事件發生的前兆。其二,突發性公共事件不會給予人們提前準備和應對的時間,它要求應對者必須在極短的時間內做出判斷和決策。突發性事件的此種特性,為政府進行應急管理,建立預警機制制造了較大的難點,如果沒有大量的信息和數據資料作為基礎,預警機制便無法有效形成,而突發性事件恰恰缺少了詳實的數據資料支撐,故而使應對者無法快速作出正確的決策。非常規性:非常規性是指突發公共事件與一般的社會事件的發展規律并不相同,且呈現出易變性等特征,有時甚至會出現“跳躍式發展”的狀況,因而造成其本質難尋、方法難施、無規律可循。當然,任何問題的存在都是一把雙刃劍,非常規性的這一特點雖然增大了政府應急處理的難度,但是也使得應對者們積極沖破傳統思維的束縛,創造全新的應對策略。使應對者們擺脫慣性思維,摒棄傳統的一應之規,在非常規的情境下創設非常規的思維,打造全新且非常態的應對管理措施。。政府應急管理指政府通過建立相應的管理機制、采取有效應對措施,在社會突發性事件的預防、應對、處置和完善過程中,有力保障社會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活動的健康和良好發展。(二)政府應急管理社會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作用(1)降低社會組織隱形成本政府對社會突發公共安全事件進行有效且及時的控制和管理,可以減少在突發事件中投入的人力資源,降低解決問題的風險成本,在面對一些直接涉及到經濟損失的突發事件時,也可以盡可能地節約社會經濟資源,從而更為直觀地減少社會在人力、物力和財力等方面的損失。處理社會突發性公共安全事件時,不僅占據和浪費了大量的有形物質資源,同時還有許多容易被人忽視的社會組織隱形成本:首先事件的相關信息在傳播過程中會一再失去真實性,影響管理者對突發事件真實情況的判斷,進而阻礙管理工作的有序進行,政府的應急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信息的失真成本;其次,當政府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處理不當或不力時,會大大降低政府的權威與公信力,此時政府的應急管理就可以有效降低權威的失靈成本;再次,政府在我國各個可能發生突發性不良事件的領域都設置有相關的監測部門,政府擁有良性有利的應急管理,就可以減少突發事件的監測成本。(2)推進社會政治文明發展政府對社會突發公共安全事件進行有效的應急管理,可以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發展與建設:首先,它可以淬煉出艱難困苦、玉汝于成的民族精神;其次,它可以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公共意識及民主意識;再次,它可以有效促進中國政府憲政制度的高效建設,最后提高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及公信力。(3)彰顯社會主義文化價值政府應急管理社會突發公共安全事件還可以彰顯社會主義的文化價值:首先,它可以緩解人民群眾對于嚴重突發安全事件所產生的焦慮及抵觸情緒,平民憤,安民心;其次,還可以使人民群眾提高警惕,增強其防御災害事件的民族意識;同時,亦可喚醒人文主義關懷的力量,使群眾感受到人性光輝之美。
二、對大同市政府應急管理“3.23”瓦斯爆炸安全事件的全過程分析(一)大同市政府應急管理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經過及實踐(1)大同市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具體經過大同煤礦集團同生安平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平煤業)“3·23”瓦斯爆炸事故為研究對象:2016年3月23日,大同煤礦集團安平煤業8117綜采放頂煤工作面發生了一起頂板大面積垮落導致瓦斯爆炸的重大事故,事故直接造成20人死亡、1人受傷,其直接造成的經濟損失達2804.37萬元。調查認為,此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通過反復查閱此次事故發生的具體經過,主要從事故發生原因及政府當時給予的管理措施兩方面來進行了詳實研究。此次事故的產生并非一蹴而就,通俗來講,其直接原因為8117綜采放頂煤工作面有70米的延長違規進行頂板預裂爆破,導致采空區頂板大面積垮落,使瓦斯等有毒氣體瞬間蔓延,同時頂板大面積垮塌形成的沖擊波與瓦斯沖擊波疊加,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設備損壞。其間接原因為:首先,安平煤業的技術管理并不到位,對預裂爆破可能誘發的嚴重后果缺乏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其次,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把關不夠嚴格,其工作存在著嚴重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再次,在勞務派遣方面,安平煤業也并未做到對員工的有效管控,安全把關不嚴,技術指導不力,多次組織超能力的違規生產。當接到事故發生報告后,安平煤業立即撤離和疏散井下作業人員,并啟動了應急救援方案,成立了應急救援指揮部。然而當地政府在事故發生前并沒有對此工程進行嚴格的把關和審查,當事故發生后,也并未立即予以相應的救援援助,錯過了救援的黃金時間,僅于事故解決結束后進行了仔細的調查和追責,當地政府也并沒有成立針對此種類型的嚴重社會突發事件的專門處理小組。(二)大同市政府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應急管理分析(1)缺乏系統全面預警機制大同市政府在此方面存在的問題可見一斑,如預警系統的構成就十分的不合理,人員構成過于行政化,行政人員的數量過多,而專業的技術人員明顯不足。另外,對預警系統發揮決定性作用的事件現象科學監控也不夠到位,問題的長期跟蹤和研究累積不夠,量變無法達到質變,無法徹底了解事件發生的內在原因和發展趨勢,對科學監控的投入力度遠遠不夠,使得監控工作往往流于表面形式。(2)法律保障支持嚴重滯后從大同安平煤業瓦斯爆炸事故的解決現狀來看,大同市政府對社會突發事件的處理組織體系大多是臨時構建的,嚴重缺乏管理的專業性和能動性。從時效的角度來講,組建臨時性的應急管理系統,并不利于有效控制突發性事件的進一步蔓延惡化,因其并不是相關領域的專業組織,在解決問題時需要一個逐漸熟悉和適應的過程,可突發性事件往往如疾風驟雨,并沒有給予我們適應的時間。從組織的運作來講,其運作模式大體為政府命令式的管理,法律支持欠缺,使管理工作的能動性大大降低,社會成本卻反之增高。因此,將社會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納入法律考量范圍,使之進一步嚴格化、法制化十分必要。當社會不良事件突然發生,我們就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明確指引,快速啟動法律程序,既可降低對公共突發事件的都投入成本,也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3)信息系統交流運轉不暢靈敏的信息系統是應急機制有效運轉的必要前提。突發性事件的突然性要求大同政府在管理過程中必須突出“快”這一字方針,無論是信息的輸入與輸出,還是信息的分析與反饋都要快速敏捷。分析的大同安平煤業瓦斯爆炸事故的管理過程中,市政府的信息輸入速度極慢,在事故爆發且煤業集團自行采取救援后才開始進行相應的管理工作,對事故信息的分析和研究都略顯不足。另外,事故的信息來源過于繁雜分散,影響了市政府對于事故處理的決策速度與向相關部門傳達指導意見的速度,又由于管理行政化所造成的信息傳達層層下放的緩慢模式,使上級做出的正確管理指令無法迅速的傳達下去。(4)管理工作方法刻板陳舊此次的調查研究已經明確顯示出,大同市政府對于社會突發性事件的應急管理一直采取層層下放的行政模式,管理上級往往只是在宏觀層面制定出一些相應的管理措施,往往存在“假、大、空”的問題,工作方法刻板而陳舊,又加之行政化模式的緩慢效率揉雜發酵,使社會突發性事件的有效管理難上加難。通過對大同安平煤業瓦斯爆炸事故的詳實研究,得出以下結論:第一,大同市政府嚴重缺乏對社會突發性事件發生的全面應急預案,對煤礦行業生產的安全性宣傳和學習有很多不足,在突發事件已造成嚴重影響后才能“后知后覺”,對社會突發性事件沒有做到“真投入,真管理”。第二,大同市政府對各行業人員進行安全性的崗前、崗中培訓要求不夠到位,使得如煤礦等高危行業事故頻出,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底下,安全意識欠缺。第三,大同市政府各級監管部門對社會各行各業可能存在的突發性安全隱患監測不足,使社會各行業如煤礦業常常出現超強度、超定員、超能力的生產計劃,并未做到規范其行為,問責和監督也并不到位。第四,大同市政府并沒有建立良好且具實效性的風險應對管理措施,在事故發生后無法沖在最前線成為受災集體的避難所。我國政府應急管理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在大同煤礦集團同生安平煤業有限公司(以簡稱安平煤業)“3·23”瓦斯爆炸突發事故中,我國政府發現此次突發公共安全事故不管是給國家還是給社會、人民群眾都帶來了極大的經濟損失、生活上的影響等,大同市政府在處理事故的過程中發現有很多問題還欠缺妥當處理,如缺乏預警機制、法律保障滯后、信息運轉不暢、管理方法陳舊等,在這次事故中不僅讓大同市在突發公共安全事故從中吸取教訓,也讓我國政府以此次公共安全事故為例,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而且要加強今后的公共安全管理,并從中不斷積累經驗。(一)預測預警機制不健全雖然社會的突發性安全事件是非常規出現的,但是并非沒有一點規律可循。因此,建立一個系統且完備的預警機制是尤為重要的。我國政府在此方面存在的問題可見一斑,如預警系統的構成就十分的不合理,人員構成過于行政化,行政人員的數量過多,而專業的技術人員明顯不足。另外,對預警系統發揮決定性作用的事件現象科學監控也不夠到位,問題的長期跟蹤和研究累積不夠,量變無法達到質變,無法徹底了解事件發生的內在原因和發展趨勢,對科學監控的投入力度遠遠不夠,使得監控工作往往流于表面形式。(二)法律監督體制的不完善法律的監管是處理社會突發性安全事件的有效保障。任何行業的社會工作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環境中所進行的,如果沒有遵照法律來進行生產作業,那么嚴重的問題遲早會發生,法律的監督在此時就顯得尤為重要。如山西省大同市煤礦生產的繁雜與龐大,相應的社會突發安全事件的種類也極為繁復,使山西省出臺的應急管理法律法規甚少,國家和山西省政府對大同市煤礦行業可能出現的突發性安全事件的法律監督和管控力度也尤為不足。(三)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通當前形式下,人民群眾對于社會突發性公共安全事件往往存在嚴重的焦慮及畏懼心理,不會對其進行過分的宣揚和傳播,而各行業為了保護其社會形象,往往在事故發生時盡其所能地封鎖真實信息,使大眾喪失對事件真相的了解,這些都使得突發事件的信息覆蓋面越來越狹窄,進而嚴重阻礙了我國政府對信息的快速有效收集,成為應急管理道路上的絆腳石。(四)對社會突發公共安全事件重視不足社會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往往是在某一特定領域內發生的,當其造成的后果與其他社會領域關聯度不強時,就很難得到它們的援助與支持,當其與人民群眾的權利安危相關甚少時,也很難得到群眾的信息傳播與情勢認同。另外,事故和危難發生前,人們往往很難兼具利益性和前瞻性,總是盲目追求經濟利益,認為突發的災難離自己很遙遠,不可能發生,對突發性事件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這些因素都為突然性事件的發生埋下了嚴重隱患。“人”是社會信息傳播的媒介,也是構成社會組織的重要元素,社會各行業組織機構的從業人員是否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質,是否擁有防患風險于未然的預警意識,對一個行業的發展來講至關重要。而當前我國社會各行業內明顯缺乏對從業人員的相關精神教育及建設,使得從業人員對意外發生的敏感性和重視度都不足,進而極大增加了突發性安全事件的管理難度。(五)及時的物質支持保障不完備社會突發性的公共安全事件,往往都“牽一發而動全身”,影響著整個企業、群體甚至全社會的經濟發展,就如大同安平煤業瓦斯爆炸帶來難以想象的巨大經濟損失一樣,突發性事件往往會造成難以彌補的經濟損失,這時就需要政府及社會給予及時的物質保障支持,為受災機構提供其所需的物質或財務支援,使得受災機構在意外發生后,還有重新站起來的機會和能力,而不會被一次的災難徹底打垮。四、加強政府應急管理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研究對策(一)建立危機管理預警系統社會突發性安全事件雖然都如洪水猛獸一般令人無所適從,但其爆發都脫離不了事物從量變到質變的基本發展規律,一般都會顯現出可以察覺的前兆。這時,如果能夠建立完整且規范的危機管理預警系統,就可以有效地預測危機,將突發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想要建立良好的危機管理預警系統,就需要做到:事件動態的充分預測、構建相應的危機應對機制、優化處理危機時所需要的資源配置、明確信息溝通的途徑與方式,健全有效建立危機管理預警系統。同時,完善的組織是處理危機的有效前提,而如若想將工作落到實處,還需形成透明靈活的運行機制。所謂靈活,就是指我國政府的管理體系不應該是死板僵化的,而應當在事物的發展變化中靈活調度,動態發展,緊跟災難脈搏,動變相宜。所謂透明,就是要將我國政府危機處置的各項工作和程序,以及危機處理所達到的最終成果明白地示于人前,接受大眾的輿論和監督。這樣不僅可以成為我國政府制定“以人為本”管理措施的動力,也可以集思廣益,充分發揮集體的智慧,推動應急管理工作更為順利的進行。(二)不忘遵循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我國是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不論任何行業、組織或個人的行為活動都應當遵循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準則,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人們法制觀念也在不斷的增強,法律成為了政府解決突發性安全事件最具信服度和威懾力的武器。如大同安平煤業瓦斯爆炸事故發生后,政府就緊握法律武器,以相關法律法規為管理的理論支撐,積極動用法律程序。(三)樹立強化社會危機意識突發性的公共安全事件雖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能夠做到防患于未然,就可以極大程度地降低其發生率。這首先需要政府相關機構向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傳達社會危機所帶來的危害,使群眾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了解和認知進一步增強,并通過與社會各界不同領域的機構強強聯合,通過廣告媒體、傳單分發、組織學習等不同形式,充分強化企業和公民的社會危機意識。對于政府而言,辨識事件爆發的萌芽是最具難度和挑戰的一項工作,它要求管理者具備敏銳的洞察能力,在問題的萌芽階段就能夠“慧眼識珠”;要求管理者具備正確判別風險的能力,能從細枝末節中總結出問題的關鍵和核心所在;同時也要求管理者具備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虛心聽取來自不同階層和渠道的建議。(四)強調重視社會突發事件危害(1)完善危機處理組織系統突發性公共安全事件的解決,并不僅是政府或者受災機構單方面的責任,也是全社會各界義不容辭的義務。面對災難時,我們應當全力打造以政府為權威組織核心,社會各組織和部門為協調運行機構,即“政府為主,組織為輔”的系統格局。不僅可以有效保證管理策略的正確度和權威性,也可以平衡與協調社會各組織機構在應對災難時充分發揮的作用,二者相輔相成,協同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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