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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職院學生社團管理暫行規(guī)定

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我院學生社團管理、推動社團的健康發(fā)展,繁榮校園文化,加強我院學生素質教育工作,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按照我省高校社團管理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社團是經過學院批準,由本院學生自愿組織參加的群眾性團體,在校學生可以申請加入,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我院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以及江蘇省委、江蘇省教育廳和我院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學生社團管理指導思想:

(一)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以提倡百花齊放。

(二)加強自身建設,發(fā)揮三自作用為主要原則,全面有效的對學生社團進行調控管理,促進學生社團健康發(fā)展。

(三)鍛煉學生能力,豐富校園生活,陶冶學生思想情操,提高學生人文素養(yǎng)和科學素質,探索和推進校園文化社團化的發(fā)展之路。

第五條學生社團受學院黨委領導,在學院黨委宣傳部、學生工作部(處)教務處等職能部門的協助下,由學院團委承擔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通過學院學生活動經費統(tǒng)一劃撥和管理、會費繳納、接受獎勵或贈與等其他方式獲得,經費由院團委統(tǒng)一管理,各社團應有計劃地合理使用,并自覺遵守學院財務制度。

第七條學生社團成立,應當經學院團委審查同意,報黨委批準,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登記。

第二章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八條院學生社團登記成立時,均需按照學生社團的理論學習、學術科技、文學藝術、社會科學、志愿服務、體育健身的類別進行申請。我院學生社團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學院團委。

第九條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人以上的學生聯合發(fā)起,發(fā)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guī)處分。

(二)有規(guī)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至少一名社團指導教師。

(四)有規(guī)范的章程。

(五)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

第十條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fā)起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fā)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學生證

(四)指導教師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具備下列事項:

(一)名稱、活動場所

(二)宗旨、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

(三)學生社團類別

(四)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五)組織管理制度、執(zhí)行機構和產生程序及權限

(六)財務管理、經費使用和原則

(七)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團終止的程序

(十)應當由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院團委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備的決定,批準籌備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自院團委批準籌備之日起60日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zhí)行機構、負責人?;I備期間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收取會費和組織社團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三條自批準籌備之日起60天內,院團委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成立的決定,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盡快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條以下情況不得批準社團成立

(一)社團宗旨、活動內容、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

(二)院內已經有性質、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fā)起人受過校紀校規(guī)處分的

(四)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五)批準成立期限屆滿,籌備社團的人數未超過20人的

(六)院內條件或社團條件不具備的

第三章學生社團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院團委負責下列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學生社團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顧問的申請進行審查批準

(四)對學生社團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guī)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第十七條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我院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學生社團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院團委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十八條學生社團應當定期向院團委申請年度審核,每學年初進行登記。學生社團不得私刻公章,可以自備藝術圖章和其他標志,但必須經院團委批準。

第十九條學生社團可以根據需要創(chuàng)辦面向校內的報刊,但報刊內容應限定在本社團宗旨范圍內。在正式創(chuàng)刊之前,要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說明辦刊(報)宗旨、登載內容、出版周期、經費來

源以及編輯人員組成等有關情況,未經批準,不得印刷、散發(fā)和張貼自辦報刊。

第二十條我院學生社團只允許在學院范圍內開展活動,開展社會活動必須報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學生跨校進行交流活動必須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報江蘇省學生聯合會秘書處批準,并按照《江蘇高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及學生社團開展跨校活動的暫行管理辦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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