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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總則為預防事故發生,減少事故損失,保障工廠人員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統一彈藥工廠總平面設計原則和技術要求,制訂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及擴建彈藥工廠(含引信及火工品工廠,下同)總平面設計。包括院校、研究所相關危險品生產研制區的總平面設計。彈藥工廠總平面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PAGE2術語彈藥工廠AmmunitionPlant指從事彈藥、引信及火工品等產品研究與生產的機械加工、裝藥、裝配、試驗、檢測、銷毀和儲存的單位(含工業企業、科研院所、試驗場等)。建筑物危險等級Hazardclassofbuilding建筑物危險等級依據建筑物內生產或儲存危險品的危險等級、工藝狀態、作業工序及采取的防護措施綜合確定,分為A、B、C、D四個等級。A級建筑物—具有整體爆炸危險,事故狀態下對外危害以沖擊波為主,以熱輻射和破片為輔的建(構)筑物。B級建筑物—無整體爆炸危險,事故狀態下對外危害以破片為主,以熱輻射和沖擊波為輔的建(構)筑物。C級建筑物—具有整體燃燒危險,事故狀態下對外危害以熱輻射和火焰為主的建(構)筑物。D級建筑物—無重大燃燒爆炸危險的建(構)筑物。計算藥量Calculatedquantityofexplosive能引起同時爆炸或燃燒的危險品最大藥量,爆炸危險品按梯恩梯當量藥量計,燃燒危險品按實際藥量計。防護屏障Protectivebarricade天然或人工的擋墻,其形式、尺寸及結構均能按規定方式限制爆炸沖擊波、破片、熱輻射、火焰對附近人員、建筑物及設施的影響。外部距離Exteriordistance危險品研制、生產、儲存、試驗、銷毀等區內危險性建(構)筑物與外部各類保護目標(如:城鎮、居民點、零散住戶、企事業單位、公路、鐵路、高壓線路等)之間,在限定的破壞標準下,所需的最小允許距離。危險品生產區、庫區、試驗區之間的最小距離。外部距離從危險性建(構)筑物的外墻軸線算起。內部距離Interiordistance危險品研制、生產、儲存、試驗、銷毀等作業區內任意兩個相鄰建(構)筑物(其中至少有一個是危險性建〈構〉筑物)之間,在限定的破壞標準下,所需的最小允許距離。內部距離按相鄰建(構)筑物外墻軸線最近距離計算。廠址選擇PlantSiteSelection為擬建設的彈藥工廠選擇既能滿足生產和安全需要,又能獲得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場所。總平面布置GeneralLayout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場地內各建、構筑物、交通運輸線路和設施的空間與平面位置。不同性質產品的生產線Productionlineforproductwithdifferentnature指火藥生產線、炸藥生產線、彈藥生產線或火工品生產線等。覆土式建筑物Earth-coveredbuilding三面墻的外側及頂蓋上覆土、一面外露的建筑物。嵌入式建筑物Embeddedbuilding嵌入防護屏障外側的覆土式非危險性建筑物。廠區通道Plantpassage廠區內用以集中通行道路、鐵路及各種管線和進行綠化的地帶。豎向設計Verticaldesign為適應生產工藝、交通運輸及建、構筑物布置的要求,對場地自然標高進行改造,確定設計標高的工作。管線綜合布置Pipelinearrangement根據管線的種類及技術要求,結合場地條件,統籌安排各種管線的走向及空間位置,布置合理的管網系統。3廠址選擇3.0.1廠址選擇應符合國家的工業布局和地區及行業規劃的要求,符合廠址所在地的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遵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前期工作程序的規定。3.0.2廠址選擇應對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條件,原材料、燃料和外協配套件的來源,產品流向以及經濟、社會、人文環境、環境保護和施工條件等重要因素進行調研論證。3.0.3廠址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1廠區用地面積應滿足工廠近期用地和遠期發展的要求。2廠址應具有滿足建設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3廠址應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內澇威脅的地帶。4廠址應具有方便、暢通的交通運輸條件;具備鐵路運輸條件的地區,宜利用鐵路運輸方式。5廠址應滿足生產、生活及發展所必需的供水、排水、供電、通訊、供熱等條件。6廠址自然地形應有利于建構筑物布置、運輸聯系及場地排水。廠址應避開區域高壓輸電線路和其它工程管線。8廠址應避開窩風地段、長期或經常無風、煙霧彌漫的地區。3.0.4廠址嚴禁選擇在下列地段:地震斷層和抗震設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區。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具有開采價值的礦藏區和采礦沉陷(錯動)區。=4\*ROMANIV級自重濕陷性黃土,高壓縮性的飽和黃土和=3\*ROMANIII級膨脹土等工程地質惡劣地區。壩或堤決潰后可能淹沒的地區。重要的供水水源衛生保護區。嚴重落雷區和滾雷區。國家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軍事設施等有影響的范圍內。國家規定的風景區、森林和自然保護區以及歷史文物保護區。具有放射性物質或有害氣體散發源的地區。3.0.5工廠居住區、機加生產區宜位于城鎮區內,宜位于相鄰危險品生產區的上風向。3.0.6工廠危險品生產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應遠離人口密集的城鎮和重要的交通干線,宜選擇有自然屏障的地區,并應避開區域高點及巖體大量露頭的地區。3.0.7工廠靶場區(含彈藥靜爆試驗場)和銷毀場宜選在有較好自然屏障的地區和周圍人煙稀少的地方。3.0.8廠址對外運輸宜有鐵路運輸條件,或有接軌的可能和靠近國家鐵路網危險品裝卸車站。4總體規劃4.1一般規定彈藥工廠總體規劃應結合所在區域的技術經濟、自然條件等進行編制,并滿足項目建設任務書的要求。廠區用地面積應滿足工廠建設用地規模和預留發展的需要,各區的發展用地宜集中布置。廠址宜依托鄰近城鎮和其它同類性質工廠,工廠居住區、交通運輸設施、動力公用設施、環境保護設施等用地,宜與彈藥工廠用地同時選擇與規劃。廠址及外部距離范圍內應少遷居民或不遷居民。彈藥工廠一般應分別設置機加生產區、危險品生產區(區內應分設裝藥裝配生產小區和輔助生產小區)、危險品總倉庫區、靶場區和銷毀場。槍彈廠、引信廠、火工品廠及37mm及小于37mm口徑的炮彈工廠應設危險品生產區(區內應分設裝藥裝配生產小區和機加生產小區)、危險品總倉庫區、靶場區和銷毀場。當采用封閉式靶道時可不設獨立的靶場區。當每一種危險品的總計算藥量均不超過車間轉手庫單庫允許最大存藥量時,可不設獨立的危險品總倉庫區。工廠生產區除獨立機加生產區以外均應為危險區。工廠各生產區應統一規劃,既要考慮各區的外部防護距離要求,又要考慮各生產區的特點和互相聯系方便。彈藥工廠中相互配套的藥筒廠、導彈火箭發動機廠、引信廠、戰斗部廠及全彈總裝廠等選址應靠近。工廠應以機加生產區、危險品生產區、靶場試驗區、危險品總倉庫區的順序布置,機加生產區應靠近城鎮或主干道,危險品生產區、危險品總倉庫區和靶場試驗區應遠離城鎮或主干道。彈藥工廠的生活區應靠近獨立的機加生產區,當工廠無獨立的機加生產區時,應靠近危險品生產區的輔助小區。輔助生產小區的人流和物流不宜通過危險品生產區。工廠各區宜規劃布置在國家鐵路線、國家公路的一側。無關的人員和物流不應通過危險品生產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工廠機加生產區、危險品生產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宜靠近布置,危險品生產區至危險品總倉庫區的外部距離可不考慮彈片飛散所需外部距離。危險品生產區與危險品總倉庫區靠近布置有困難時,庫區選址可適當遠離。危險品生產區、危險品總倉庫區、靶場區、銷毀場、危險品轉運站臺與區外建筑物、公共交通線路、高壓輸電線路等的距離以及各區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外部距離的相關規定。危險品生產區、危險品總倉庫區、靶場區(獨立靶場的靶道區除外)、銷毀場和危險品轉運站應分別設置圍墻,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圍墻應為高度不小于2.5m的密砌圍墻,山區設置密砌圍墻有困難時,局部地段可設置刺絲網圍墻。2圍墻距危險性建筑物的距離不宜小于25m,當地形受限制時不應小于15m。3圍墻內宜有用于保衛和巡邏的3m寬開闊地帶。當工廠位于平原時,應將危險品總倉庫區、靶場區、銷毀場區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地帶。當工廠位于山區時,應合理利用地形,將危險品生產區、危險品總倉庫區、靶場區、銷毀場區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偏僻地帶。不應將危險品生產區布置在山坡陡峻的狹窄溝谷中。當廠區不可避免受洪水、潮水和內澇威脅時,規劃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防洪工程的規劃設計應根據工廠的規模、生產性質、受淹損失和修復難易程度等因素綜合分析確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50201的有關規定。外部距離生產或儲存有危險品的建筑物一旦發生爆炸事故,與外部各類目標之間,在規定的允許破壞標準下,需要有最小的外部距離。外部距離從生產或儲存有危險品的建筑物的外墻軸線算起。危險品生產區建筑物的外部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1A級建筑物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附錄A表A.0.1的規定。同時儲存和使用含有1.1級炸藥和1.1級或1.3級發射藥(或推進劑)的A級建筑物的外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該產品戰斗部發生爆炸會同時引爆1.1級發射藥(或推進劑)時,其外部距離應按戰斗部中炸藥量和1.1級發射藥(或推進劑)藥量折合成梯恩梯當量后合計的計算藥量和附錄A表A.0.1的規定執行;2)當該產品戰斗部發生爆炸不會引爆1.3級發射藥(或推進劑)時,其外部距離應分別根據1.1級炸藥和1.3級發射藥(或推進劑)的計算藥量按附錄A表A.0.1和表A.0.3的規定計算后取其大值。2B級建筑物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附錄A表A.0.1的規定。同時儲存和使用含有1.1級炸藥和1.3級發射藥(或推進劑)B級建筑物的外部距離,應分別根據其計算藥量按附錄A表A.0.1和表A.0.3的規定計算后取大值。3A級、B級建筑物內含有下列Ⅰ、Ⅱ、Ⅲ類產品時,其外部距離除應符合A級、B級建筑物規定外,還應符合附錄A表A.0.2的規定。Ⅰ、Ⅱ、Ⅲ類產品分類應符合下列規定:1)Ⅰ類:90mm以上殺傷爆破導彈、90mm以上火箭彈、100mm至203mm殺傷爆破榴彈、160mm殺傷爆破迫彈、殺傷爆破航空炸彈、殺傷爆破水雷、殺傷爆破魚雷等2)Ⅱ類:57mm至90mm火箭彈、57mm至85mm殺傷爆破榴彈、82mm至120mm殺傷爆破迫彈、小于等于250kg爆破燃燒航空炸彈、深水炸彈、破障彈3)Ⅲ類:小于57mm殺傷爆破火箭彈、小于57mm的殺傷爆破榴彈、小于82mm迫彈、碎甲彈等。對各種破甲彈、反坦克導彈、地雷、爆破筒、手榴彈、特種手榴彈、特種炮彈、特種航彈、槍彈、引信和火工品等,可不執行附錄A表A.0.2的規定。當采取可靠有效的防破片飛散措施(如:破片攔截網、鋼鋼筋混凝土墻或自然地形)后,附錄A表A.0.2的距離可適當減小。4C級建筑物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附錄A表A.0.3的規定。5D級建筑物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100m。導爆管庫房、熱電池庫房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50m。高氯酸銨、硝酸銨庫房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200m。對于單間危險品藥量不大于20g的D級建(構)筑物外部距離不應小于50m。危險品生產區覆土庫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附錄A表A.0.4的規定。覆土庫儲存有4.2.1條所列Ⅰ、Ⅱ、Ⅲ類產品時,其覆土面的外部距離還應滿足附錄A表A.0.2規定的距離乘以系數0.9,未覆土面的外部距離應滿足附錄A表A.0.2規定。危險品總倉庫區建筑物的外部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A級地面倉庫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附錄A表A.0.5的規定。儲存彈藥產品同時裝填有1.1級炸藥(或黑火藥、煙火藥)和1.1級或1.3級發射藥(或推進劑)的A級地面倉庫的外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該產品戰斗部發生爆炸會同時引爆1.1級發射藥(或推進劑)時,其外部距離應按戰斗部中炸藥量和1.1級發射藥(或推進劑)藥量折合成梯恩梯當量后合計的計算藥量按附錄A表A.0.5的規定執行。2)當該產品戰斗部發生爆炸不會引爆1.3級發射藥(或推進劑)時,其外部距離應分別根據炸藥和1.3級發射藥(或推進劑)的計算藥量按附錄A表A.0.5和表A.0.6的規定計算后取大值。B級地面倉庫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附錄A表A.0.5數值乘以系數0.8的規定。儲存1.2級彈藥產品同時裝填有炸藥(或黑火藥、煙火藥)和1.3級發射藥(或推進劑)的B級地面倉庫的外部距離,應分別根據其計算藥量按附錄A表A.0.5和表A.0.6的規定計算后取大值。A級、B級地面倉庫儲存有4.2.1條所列Ⅰ、Ⅱ、Ⅲ類產品時,其外部距離除不應小于A級、B級地面倉庫規定外,還不應小于附錄A表A.0.2的規定。C級地面倉庫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附錄A表A.0.6的規定。D級地面倉庫的外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普通槍彈地面倉庫、導火索地面倉庫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200m。導爆管地面倉庫、熱電池地面倉庫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100m。設于危險品總倉庫區內的危險品轉運站臺的外部距離,應符合所轉運產品的同類地面倉庫的外部距離規定。危險品總倉庫區覆土倉庫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附錄A表A.0.7的規定。覆土倉庫儲存有4.2.1條所列Ⅰ、Ⅱ、Ⅲ類產品時,其覆土面的外部距離還應滿足附錄A表A.0.2規定的距離乘以系數0.9,未覆土面的外部距離應符合附錄A表A.0.2規定。獨立的危險品轉運站不應設置危險品倉庫,獨立的危險品轉運站外部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每次轉運可在48h內完成的轉運站,其外部距離可按危險品總倉庫區內同類地面倉庫相同計算藥量要求的外部距離減少30%。2每次轉運可在24h內完成的轉運站,其外部距離可按危險品總倉庫區內同類地面倉庫相同計算藥量要求的外部距離減少40%。工廠靶場的外部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靶道的工藝長度和寬度應符合附錄B表B.0.1的規定。2靶場靶道的外部距離應符合附錄B表B.0.2的規定,3靶道的危險地帶應符合附錄B表B.0.3的規定。4.3內部距離生產或儲存有危險品的建筑物一旦發生爆炸事故,與區內各建筑物之間,在規定的破壞標準條件下,需要有最小的允許(內部)距離。內部距離從生產或儲存有危險品的建筑物的外墻軸線算起。危險品生產區建筑物的內部距離1危險品生產區內,建(構)筑物之間的內部距離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a)危險品生產區內,不同危險等級、不同計算藥量的兩個建(構)筑物之間的內部距離,應分別按各自的危險等級、計算藥量和防護形式計算后取其大值;b)危險品生產區內,不同性質產品的生產線建(構)筑物之間的內部距離,宜分別按相鄰兩條生產線建(構)筑物各自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計算距離后再增加50%取其大值;c)當建(構)筑物內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品數量少,經采取防護措施,可減少或免除事故產生的飛散物、沖擊波、地震波、輻射熱對周圍的危害時,其內部距離可根據具體情況計算確定,并按相關規定審批。2A級建筑物(不含覆土庫)的內部距離不應小于附錄C表C.0.1、C.0.2的規定。且不應小于35m。當計算藥量小于50kg時,建筑物無論是否設置防護屏障其內部距離均可按表C.0.2的中計算藥量對應的RA值乘以系數2確定;且在改擴建遇有困難時,其內部距離可自該建筑物能發生爆炸或燃燒的房間算起。3A級覆土庫距其他建筑物之間的內部距離不應小于附錄C表C.0.3規定。當覆土庫與相鄰地面建筑物形成雙方有防護屏障時,其內部距離可按附錄C表C.0.3規定的距離乘以系數0.72確定。4覆土庫與覆土庫之間的內部距離應小于附錄C表C.0.12、C.0.13規定5B級廠房及構筑物的內部距離不應小于附錄C表C.0.4規定,且不應小于35m。危險品工作間均采用抗爆結構的B級廠房與其他建(構)筑物的內部距離可根據計算藥量附錄C表C.0.1、C.0.2計算確定,抗爆結構的墻可視為防護屏障。B級地面庫房的內部距離不應小于附錄C表C.0.5規定。B級覆土庫內部距離應不應小于附錄C表C.0.3、C.0.12、C.0.13規定。C級建筑物的內部距離不應小于附錄C表C.0.6、C.0.7的規定。按其與相鄰建筑物的屋蓋和墻面設置情況確定,且不應小于30m。9D級建(構)筑物距其他建(構)筑物的內部距離不應小于25m;對于單間危險品藥量不大于20g的D級建(構)筑物距其他建(構)筑物的內部距離不應小于15m。高氯酸銨(粒度≥15μm)轉手庫距其他建(構)筑物的內部距離不應小于50m10危險性建(構)筑物、覆土庫距公共建筑物、動力建(構)筑物、輔助生產建筑物、服務性建筑物的內部距離不應小于附錄C表C.0.8的規定。11僅為單個危險品生產廠房服務的無固定值班人員的附屬非危險性建(構)筑物,當不具備貼建條件時其與該廠房的內部距離不應小于15m。12特種彈生產廠中,黃磷彈生產小區內的建筑物與其他生產線危險性建筑物之間的內部距離,應按相鄰生產線危險性建筑物的內部距離要求計算,且不應小于70m。危險品總倉庫區建筑物的內部距離1危險品總倉庫區內,建(構)筑物之間的內部距離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a)危險品總倉庫區內各倉庫之間內部距離應分別按其各自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計算后取其大值。b)設在危險品總倉庫區內的危險品轉運站臺與站臺、站臺與倉庫之間的內部距離,均應按所轉運產品的同類地面倉庫的規定確定。2有防護屏障的A級地面倉庫與有防護屏障的各級地面倉庫的內部距離不應小于附錄C表C.0.9的規定。有防護屏障的A級地面倉庫與無防護屏障的各級地面倉庫的內部距離,應按附錄C表C.0.9中規定數值增加一倍確定。3有防護屏障的B級地面倉庫與有防護屏障的各級地面倉庫的內部距離不應小于附錄C表C.0.10的規定。有防護屏障的B級地面倉庫與無防護屏障的各級地面倉庫的內部距離,應按附錄C表C.0.10中規定數值增加一倍。4無防護屏障的C級地面倉庫與無防護屏障的C級、D級地面倉庫及有防護屏障的A級、B級地面倉庫的內部距離不應小于附錄C表C.0.11的規定。有防護屏障的C級地面倉庫與無防護屏障的C級、D級地面倉庫及有防護屏障的A級、B級地面倉庫的內部距離,可按附錄C表C.0.11中數值減少20%。有防護屏障的C級地面倉庫距有防護屏障的C級地面倉庫的內部距離,可按附錄C表C.0.11中數值減少50%。5D級地面倉庫距其他地面倉庫的內部距離不應小于50m。普通槍彈倉庫、導爆管倉庫及熱電池倉庫距其他地面倉庫的內部距離不應小于35m6各級覆土倉庫間的內部距離不應小于附錄C表C.0.12、C.0.13的規定。7各級覆土倉庫與各級地面倉庫之間的內部距離可按照均為地面倉庫的相關內部距離規定確定,覆土倉庫有覆土一側視作有防護屏障。8危險品總倉庫區的變電所距各級危險品倉庫的內部距離不應小于50m。9危險品總倉庫區的辦公室、警衛值班室、監控室、汽車庫、消防泵房等與A級、B級、C級地面倉庫和覆土倉庫的內部距離不應小其相對應的至人數小于等于50人的零散住戶邊緣外部距離的60%和80%,且不應小于100m。10危險品總倉庫區的辦公室、警衛值班室、監控室、汽車庫、消防泵房等與D級倉庫的內部距離不應小于100m11武警營房與危險品倉庫的距離根據其人數按危險品總倉庫區外部距離的規定確定。4.4交通運輸工廠交通運輸的規劃應符合當地交通運輸現狀和發展規劃要求,合理地利用現有的國家公路及城鎮道路,并應根據生產需要、結合自然條件與總平面布置要求,全面考慮,統籌安排。彈藥工廠外部運輸方式應根據外部交通運輸條件、貨物性質、運量、運輸距離、運輸安全等因素擇優確定,宜以公路運輸為主。廠外汽車運輸除自備必要的特種車輛外,可采取專業化、社會化協作。工廠生產物流應順直,減少往返運輸,使一般貨物運輸與危險貨物運輸分開,運輸危險品的主要道路不宜通過機加生產區、廠前區和住宅區。危險品運輸量大的企業,宜將鐵路直接引入危險品生產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不能直接引入時,可設獨立的危險品轉運站臺。危險品生產區的鐵路專用線應布置在廠區的后端或一側,沿廠區長軸方向引入,有鐵路裝卸的危險品庫房宜布置在廠區的后端。危險品總倉庫區的鐵路主干線宜從庫區長軸方向引入,鐵路走行線應便于線路兩側庫房裝卸線的連接。當受地形條件限制,不能引入鐵路線路時,可設置獨立的危險品轉運站臺,其位置應滿足鐵路線引入的技術條件。轉運站臺宜布置在有自然屏障并滿足區域安全的地帶,轉運站臺盡量靠近危險品總倉庫區。對裝有火藥、炸藥、彈藥的車輛進行編組、解體作業的工廠鐵路調車站,應設在廠(庫)區外單獨的地段,距危險品生產區、危險品總倉庫區的危險性建筑物不應小于300m。PAGE5總平面布置5.1一般規定總平面布置應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根據生產、防火、安全、環保和發展等要求,結合場地地形、地質、氣象等自然條件,合理布置廠區建構筑物、運輸線路、管線、綠化等設施的空間與平面位置。總平面布置應少占基本農田,工業建設用地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規定。總平面布置應滿足生產工藝和物料流程要求,并應根據設施之間生產密切程度和物流關系,結合功能分區和安全要求進行布置。廠區道路設計應滿足生產運輸、安全、消防車輛通行、人行的要求。鐵路線布置應滿足生產運輸、裝卸作業要求,不宜穿越廠內主要道路,不應與大量人流交叉。總平面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地勢、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計算藥量大或危險性較大的廠房和庫房宜布置在危險品生產區的邊緣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處。廠區用地形狀宜結合地形確定。全廠性的公共建筑物(如辦公樓、食堂、汽車庫及消防車庫等)應布置在機加生產區或住宅區附近等非危險地帶。對生產過程中散發粉塵及有害氣體的建筑物、構筑物,宜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全年最小風頻的上風側。廠區主要建筑物應具有良好的朝向、自然通風和采光條件,應避免或減少高噪聲及強烈振源設施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改、擴建廠應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及各項設施,預留發展用地應布置在廠區邊緣或廠外。山區建廠應合理利用地形進行布置。危險性建筑物布置在山凹中時,應考慮人員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氣體的擴散。危險性建(構)筑物靠山布置時,距坡腳宜不小于3m~5m,并宜在山坡上方設置截水溝。5.2機加生產區機加生產區宜集中、緊湊布置,建筑物宜采用聯合廠房、多層廠房、綜合性多層建筑。機械加工、裝配車間宜靠近廠前區或主要通道布置,并宜靠近備料或毛坯車間。與機械加工、裝配車間聯系密切的生產、輔助部門、倉庫和生活設施,宜組成聯合廠房或靠近布置。金屬結構車間及其金屬材料庫宜合并或靠近布置。當采取有效的隔聲和通風等措施后,可與機械加工、裝配車間組成聯合廠房。金屬材料庫宜布置在遠離散發有腐蝕性氣體和粉塵的地帶。精密裝配車間、理化、計量室應布置在不受振動、噪聲影響,環境清潔的地段,宜布置在與相關生產車間聯系方便的地段。涂裝車間宜單獨布置。當組成聯合廠房時,應布置在邊跨,并與生產車間隔斷。涂裝車間宜布置在產生大量粉塵車間、堆場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向。表面處理車間應布置在貴重、精密設備車間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遠離噴砂、鑄工清理、煤場等大量散發粉塵的地段,并應與污水處理構筑物的位置相協調。熱處理車間宜單獨布置。當組成聯合廠房時,熱處理車間應布置在邊跨。循環冷卻油池和安全油池宜布置在車間偏僻一側并靠近車間。鑄造車間應與大宗爐料、造型材料的倉庫和堆場、廢鋼鐵處理車間等靠近布置,應有方便的運輸聯系,并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較低的地段;炎熱地區的造型、澆筑、熔化工段宜與夏季主導風向垂直布置。鍛工車間的布置應避免鍛錘振動對精密儀器、設備和鑄工造型等的影響;炎熱地區避免西嗮并有較好的自然通風條件;避免布置在對噪聲敏感的車間或設施附近。木材加工車間的布置宜與板材庫和烘干設施等集中成區布置,遠離明火車間或地點,模型庫可鄰近鑄造車間布置。熱加工車間和人員較多的建筑物,應避免西曬。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產生高溫生產廠房的長軸,宜與夏季主導風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交角布置。不宜采用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的平面布置形式。Π、山形的半封閉式建筑物,宜將其開口方向面向全年最大頻率風向。半封閉式建筑內院的寬度不宜小于兩翼較高屋檐的高度,且不應小于12m。機械修理和電氣修理設施應根據其生產性質和對環境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應有較方便的交通運輸條件。汽車修理設施可獨立布置在機加生產區外,也可與汽車庫聯合布置,并應有相應的車輛停放和檢修坑場地。儲存條件類同的小型倉庫宜組成聯合倉庫。物料荷載不大而占地面積較大的倉庫,宜采用多層倉庫。物料儲存量大、品種多、便于集裝單元儲存的倉庫,宜采用高架倉庫。大宗原料、燃料倉庫或堆場應靠近主要用戶,并應運輸方便,適應機械化裝卸作業。易散發粉塵的倉庫或堆場應布置在廠區邊緣地帶,且位于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場地應有良好的排水條件。易燃及燃油庫應布置在廠區邊緣的地帶,或地勢較低且不窩風的獨立地帶,應遠離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電石庫要求防水、防潮,宜布置在場地干燥和地下水位較低的地段,靠近乙炔站、焊接車間,應滿足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要求。酸類庫及其裝卸設施應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宜布置在廠區邊緣且地勢較低處,并位于廠區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產生強烈振動的生產或試驗設施,應避開對防振要求較高的建筑物布置,與防振要求較高的儀器、設備的防振間距和儀器、設備的允許振動速度與頻率及允許振幅的關系應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的有關規定。產生高噪聲的生產設施在廠區及廠界處的噪聲限制值和總平面布置中的噪聲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T50087-2013的有關規定。5.3危險品生產區彈藥工廠危險品生產區一般應分設為裝藥裝配小區和輔助生產小區,同一生產分類的生產廠房和庫房宜集中布置。危險品生產區的裝藥裝配小區和輔助生產小區之間宜用密砌圍墻相隔,輔助生產小區的工作人員不能隨意進入裝藥裝配小區。輔助生產小區應靠近機加生產區或生活區,在輔助生產小區可布置為廠區服務的食堂及公共設施。輔助生產小區各建(構)筑物距裝藥裝配小區危險建(構)筑物應符合內部最小允許距離的規定。裝藥裝配小區宜按建筑物的危險等級劃分為A級區域、B級區域和安全區域。安全區域應靠近輔助小區,依次布置生產工人較多、危險性較小的B級區域,再將危險性大、運輸頻繁和存藥量大的A級區域布置在廠區的后端或邊沿地帶。裝藥裝配小區內僅為一個危險品生產廠房服務的非危險性輔助建筑物,可布置在主廠房附近,并應滿足防火間距要求。與主廠房不宜合并又不能遠離的非危險性輔助建筑物,可嵌設在該A級生產廠房的防護土堤外側。通向防護屏障內建筑物的非危險地下管線和地上管線宜沿防護屏障的開口地段或敞開面敷設。必須穿過防護屏障的管線應設置套管或管溝。管廊通過防護屏障時,宜設置可通行的鋼筋混凝土隧洞。裝藥裝配小區總體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裝藥裝配小區危險性建筑物應按不同彈種、口徑生產線的建、構筑物分片集中布置,建筑物之間應保持內部距離。裝藥裝配小區每條生產線可按生產流程同向平行布置,各自成為封閉的生產線;也可將各生產線同一品種的危險品轉手庫合并,將各生產線共用的炸藥庫、火工品庫、彈藥成品庫等集中布置在廠區邊沿。將需要鐵路裝卸的建筑物集中布置在一個區域,減少運輸炸藥及成品彈藥的鐵路車輛穿過生產區。3藥包制造生產線可單獨成片布置,宜靠近全彈裝藥裝配生產線。4A級危險性工房宜設防護屏障,并宜充分利用自然屏障和有利地形。彈藥裝藥裝配生產線應以全彈裝藥裝配工房為主,建筑物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炸藥轉手庫應設置防護土堤,應靠近彈體裝藥的炸藥準備間,可布置于裝藥裝配生產線的后端、偏僻的邊沿地帶。空彈體庫距直接服務的彈體裝藥裝配工房可按防火間距設計。當空彈體由本廠機加生產區供應時,空彈體庫應布置在靠近輔助小區一側。彈體裝藥裝配工房與全彈裝藥裝配工房應布置在生產區的B級區域內,與A級區域的炸藥轉手庫及彈丸組批庫靠近布置。工房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工房抗爆小室應避免朝向人流干道和物流干道;有毒粉塵較大的工序,應考慮風向影響,減弱對環境的污染;工房的四周及靠近安全窗、疏散門的附近不應設置障礙;生活間宜布置在工房端部,并靠近人流干道;工房炸藥準備間、空彈體準備間及彈丸包裝間,如果無機械裝卸運輸,宜在工房旁設置汽車裝卸站臺。彈丸組批庫應布置在A級區域內,宜靠廠區邊沿布置和靠近彈體裝藥裝配工序的末端(即包裝工序)或全彈裝配工房的全彈結合部。庫房前宜設站臺及汽車回車場地。高能炸藥(黑索今)轉手庫應布置在廠區的A級區域內,靠近熔注藥工房炸藥準備間。庫房前應設站臺及汽車回車場地。鋁粉庫、鎂粉庫防火類別為乙級,應靠近熔注藥工房布置,庫房場地宜選在地勢較高、不易積水的地帶。庫房前宜設站臺及汽車回車場地。熔注藥工房宜布置在A級區域內或B級區域邊緣,宜與炸藥轉手庫、鋁粉庫、空彈體庫及X光探傷工房、彈丸裝配或彈丸轉手庫互相靠近布置。應設置防護屏障,防護屏障范圍內應有足夠的裝卸場地。X光檢測工房宜布置在B級區域,工房宜靠近注裝藥工房布置且應位于人流較少的邊緣地帶。高能混合炸藥(PBX)裝藥工房宜布置在A級區域內或B級區域邊緣,宜與炸藥準備工房互相靠近布置。應設置防護屏障,防護屏障范圍內應有足夠的裝卸場地。在防護土堤出入口、室外安全疏散口,應設有人員疏散場地,場地上不得設置障礙物。藥筒空體庫宜布置在輔助生產小區的安全區域內,應靠近全彈裝配工房的藥筒準備工序。庫房為防火級,距直接服務的藥筒裝藥工房或全彈裝配工房可按防火間距考慮。發射藥轉手庫宜靠近藥筒裝藥裝配工房的保溫間(庫)。庫房宜避免西曬、設置防護屏障和站臺。黑火藥轉手庫宜布置在A級區域內,靠近彈藥裝配工房的傳火藥包裝藥間。庫房要考慮汽車運輸,應設置防護屏障。底火庫可布置在A、B級區域,應靠近藥筒裝配工房布置。庫房宜設置防護屏障。發射藥保溫庫(或保溫間)距服務的炮彈裝配工房的發射藥準備間宜靠近布置,間距要滿足發射藥保溫庫所需內部距離。發射藥保溫庫與發射藥稱藥間,宜采用廊道連接。引信轉手庫可布置在廠區的A、B級區內,宜靠近彈藥全彈裝配工房的引信暫存間,庫房宜設置防護屏障。木箱庫為防火級,宜靠近全彈裝配工房的包裝工序,應設置裝卸站臺。也可布置在靠近輔助生產小區的安全區域內。木箱庫與直接服務的全彈裝配工房可按防火間距考慮。彈丸轉手庫宜布置在A級區域內,遠離輔助生產小區,宜靠近全彈裝配工房的藥筒與彈丸結合工序。庫房應設置防護屏障,宜設置裝卸站臺。全彈裝藥裝配工房應布置在廠區的B級區域,宜為南北向布置,工房長邊門窗應有良好的人員疏散場地,生活間宜布置在工房端部并靠近人流干道。在工房的空藥筒準備、彈丸準備及全彈包裝等工序宜設置裝卸站臺。成品組批(庫)工房應布置在A級區域。工房應設裝卸站臺,應將汽車車廂后部對準站臺邊緣,并宜設置雨棚。如果工房間運輸采用地下式傳送帶或連廊,成品組批(庫)工房應靠近全彈裝配工房的成品包裝工序。小口徑炮彈廠危險品生產區分為裝藥裝配生產小區和機加生產小區,兩小區最外建筑物間距應按不同性質產品生產線間距離設置,即分別按危險性建筑物內部距離的1.5倍設置。小口徑炮彈廠裝藥裝配生產小區可分為炮彈裝藥裝配基本生產線和曳光管裝藥裝配生產線。炮彈裝藥裝配生產線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車間各轉手庫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黑索今轉手庫、發射藥轉手庫、引信庫應設置防護屏障,宜為汽車及手推車運輸;2)鋁粉、鎂粉轉手庫為防火乙級,布置時應考慮防潮;3)藥柱轉手庫宜設在壓藥柱工房及全彈裝藥裝配工房之間位置;4)炮彈成品轉手庫應設置裝卸站臺,考慮汽車出入,防護屏障與站臺前留有汽車尾部對站臺的停車場,位置宜靠近全彈裝配工房的包裝工序及產品出口方向。空彈體及空藥筒庫應均為防火級,其位置應靠近全彈裝藥裝配工房。為減少二次倒運,空彈體及空藥筒庫也可合建于全彈裝藥裝配工房內。炸藥準備工房應布置中應將鈍化黑索今轉手庫、鋁粉庫與炸藥準備工房盡量靠近,布置在炮彈裝藥裝配生產線的邊緣偏僻地帶。藥柱壓制工房應靠近炸藥準備及藥柱轉手庫,將抗爆小室的泄壓面朝向人少偏僻的一方。全彈裝藥裝配工房應布置于本生產線的中心位置并與各工、庫房聯系方便,工房四周應留有較開闊的場地,以便人員疏散。全彈組批及包裝工房應設置站臺與工房毗連,便于汽車裝卸,工房位置宜靠近全彈裝藥裝配工房流程末端。曳光管裝藥生產線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氧化劑庫為D級庫,鋁、鎂粉庫為防火乙級,兩庫房應靠近引燃藥及基本藥混藥工房。引燃藥及基本藥混藥工房的危險等級為B級,宜設置防護屏障,在防護屏障外側設置覆土嵌入式的值班休息或控制室。混合后的煙火藥運輸,人工手提或手推車運輸,應設置縱坡不大于2%的運藥專用小道,運至烘干工房。引燃藥及基本藥烘干工房防護屏障的外側宜設置覆土嵌入式值班休息室或控制室。應與混藥工房和曳光管裝、壓藥工房靠近。宜布置在生產線和生產區的邊沿。曳光管裝藥壓藥工房應靠近引燃藥及基本藥烘干工房,工房間宜設運藥小道或送藥廊道,運藥道路常用手推車運輸,道路縱坡不應大于2%,運藥道路應避免與干道和人流交叉。曳光管轉手庫應靠近曳光管裝藥壓藥工房,并應與全彈裝藥裝配工房有方便的運輸道路聯接。廢彈藥處理設施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廢彈轉手庫應設防護屏障和裝卸場地,應靠近拆彈分解工房。拆彈分解工房應靠近廢彈轉手庫及彈丸拆藥工房。彈丸拆藥工房應布置在A級區域的邊沿地帶,宜靠近拆彈分解工房及廢藥庫。廢藥轉手庫應設置裝卸站臺,宜靠近彈丸拆藥工房和廠區的邊緣地帶。彈藥工廠的黃磷彈生產線應布置在危險品生產區內獨立地段,并設置圍墻與其他危險品生產小區或輔助生產小區隔開,且宜設置單獨的出入口。危險性建(構)筑物內抗爆間室的輕型面不宜面向主要干道和主要廠房。在山區建設時抗爆間室宜面向山坡,且危險性建(構)筑物與山坡的距離不應小于鋼筋混凝土抗爆屏院最小進深的規定。面對陡峭山坡時,危險性廠房與山坡的距離應增大20%~50%。5.4危險品總倉庫區危險品總倉庫區主要由庫房、運輸、消防和安防等設施組成。集解鐵路車輛的站場,宜設置庫區圍墻外,距庫區最近危險建筑不少于300m。倉庫管理辦公室、警衛值班室、消防車庫等應集中布置在庫區外符合安全要求的獨立場地上。危險品總倉庫區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彈藥工廠總倉庫區各庫房宜設置鐵路線,宜將裝卸線引至各庫房旁,直接與庫房相毗連進行裝卸。總倉庫區鐵路裝卸線的設置方式多采用枝狀盡頭線或鐵路轉運站。總倉庫區的庫房布置方式宜為“梅花相錯式”,防護土堤進出口不應相對。通向庫房的鐵路裝卸線及庫房方位角的確定,應使鐵路裝卸線長度最短,進出庫摘掛車最方便。庫房前裝卸線有效長度應按其最大車組長、加一輛隔離車和機車的全長、另加停車附加距離10m確定。當環形防護土堤僅有一個出入口時,裝卸線盡端停車附加距離最少為5m。庫區內道路網可采用盡頭式路網和環形路網兩種方式布置。盡頭式路網一般將進庫主干道平行鐵路走行線,沿垂直主干道方向引出進庫支道。環形路網一般沿庫房外圍環繞一圈,庫房引道均由防護土堤的第二出入口引入,并與鐵路裝卸線入口相對布置。危險品庫區內警衛崗哨(無固定值班人員的)與危險品庫房可不考慮安全距離。當庫區距生產區較遠時,庫區消防用水可采用消防貯水池。當庫區靠近生產區時,上水管線可直接鋪至庫區內,當庫區有山丘高地時,宜在高地上設置高位水池。消防貯水池服務半徑150m,沿道路邊緣布置,但其位置應避開防護土堤開口方向。5.5工廠靶場及彈藥靜爆試驗場小口徑彈藥(口徑20mm-37mm)靶道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地下封閉式靶道可建在裝配車間地下或附近。室內式或半地下式靶道可與裝配車間相毗連或單獨建在廠區內邊緣地帶。半敞開式靶道可布置于廠區偏僻地帶,距廠區內工房應不少于200m。露天靶道射擊場一般由炮位、受彈洞、收彈木箱、炮位掩體及靶道組成,可建在廠區附近獨立的試驗區。小口徑彈藥的精度、裝藥安定性及裝藥爆炸完全性試驗靶道可以合用,射擊場一般由炮位、靶道、立靶、收集彈堆、觀察掩體、炮位掩體等組成。如果試驗任務量大,一條靶道不能滿足驗收需要時可分設,分設的平行靶道如果同時射擊,炮位間距不應小于30m。大、中口徑榴彈靶場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大、中口徑榴彈靶場宜為露天靶場,靶場應遠離城鎮及工廠,宜選在人煙稀少、比較偏僻的山區、河灘地和草原等地區,應為獨立的射擊靶場區。靶場的組成分為射擊場、技術區及生活區。射擊場包括炮位、靶道、落彈區、掩體、觀測站,炮位至落彈區的簡易道路及通訊電纜。技術區包括炮庫、彈丸裝藥裝配工房及全彈裝配工房、砂彈裝填工房、高低溫室、輔助工庫房、動力設施及危險品轉手庫、靶場辦公等。生活區包括生活用房、食堂和宿舍等。靶場可根據用地規模和距離工廠遠近程度,按需要設置工作人員住宅區或值班人員宿舍及休息室。大、中口徑榴彈靶場選址和布置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大、中口徑外彈道靶場應首先確定發射陣地和靶道落彈區。發射陣地為炮位區、技術區和生活區。落彈區(含觀測站)應在彈道前方的端部。靶道的方向宜為南北向,應避開空中航線。靶道射擊方向宜朝向有自然屏障的一面,應避開工廠或城鎮等目標。技術區選址要求與危險品生產區相同,但是技術區選址應與發射陣地炮位區同時選定和統一規劃。技術區建筑物布置要求與危險品生產區相同,當沒有配備保溫運輸車時,高、低溫室應盡量靠近炮位,但不宜小于100m,且高低溫室的山墻宜朝向炮位方向。技術區至發射陣地及炮位的道路轉彎半徑不小于12m,以滿足牽引炮車行駛。炮位后邊緣線至技術區最近建筑物距離宜保持在200m~300m,不宜小于100m。炮位場地要求地耐力好的土質地面,地形要求平坦無障礙物。場地面積應滿足布置炮位和回轉炮車的環形道路,在炮位后方宜設置防護土堤。在多炮位陣地中,兩相鄰炮位如同時進行射擊,在無防護條件時,口徑82mm及82mm以下兩炮位中心線間距應為30m,口徑在85mm及85mm以上兩炮位中心線間距應為50m。靶道的中段可有地形起伏的山丘和非通航河道,但地形不應妨礙彈丸飛行和觀測,且要在無人地帶。落彈區平面應為橢園形,其尺寸應根據工藝試驗要求確定。落彈區宜為無砂礫、河卵石和塊石的中等硬度土質地面。不應選在沼澤地、巖石露頭或植被淺的地帶。表層土質厚度應大于彈丸最大浸徹深度約4m~5m。落彈區宜為無樹木障礙的平坦場地,落彈區至觀測站的地形應無大的起伏和平整無障礙,以便儀器測定落彈點坐標及收集彈丸。瞭望臺的高度應滿足對落彈區的觀測要求,門應背向落彈區和射擊方向,門外應設有屏障。靶道的占地范圍應根據靶道的邊線確定,當多條靶道重疊和相鄰時,宜以外側靶道外邊線和各靶道的外側端部連線為全部靶道占地范圍的邊界線。靶道的占地范圍內不應有居民點、建筑物及耕地(種植作物人員)。當靶道占地范圍難以避開鐵路、道路時,在靶場射擊前應布設警衛進行警戒。考慮到彈丸飛行的偏移,在靶道外邊線外側設置的防護帶即稱危險地帶。危險地帶不得有無關人員進入,不得有居民點、建筑物,可留有耕地,但在射擊時不得逗留任何耕作土地的人員。發射陣地至落彈區聯系的道路及通訊電纜應布設于靶道外邊線外側的危險地帶內。靶場圍墻應以靶道危險地帶邊線為界,圍墻內即為靶場占地范圍。射程較大的靶場,可不將全部靶道設在圍墻內,應在發射陣地和落彈區附近按以上原則設圍墻。靶場技術區內建筑物危險等級劃分和內、外部距離要求同危險品生產區的要求。靶場危險品倉庫的危險等級劃分和內、外部距離要求同危險品生產區內危險品轉手庫的要求。拋撒試驗場1拋撒試驗場宜單獨設置。2當不具備單獨設置拋撒試驗場條件時,拋撒試驗場半徑應依據產品規定的技術指標的1.5倍確定,并應設置相應的防護圍墻和攔截網。。火箭筒和炮彈的穿甲、破甲試驗靶場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40mm火箭筒或單兵火箭發射裝置試驗,其射擊位置與建筑物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0m,進行彈藥試驗時(包括精度、破甲效應、靈敏度、發火可靠性等試驗),其射擊位置與建筑物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30m,離鋼板靶100m范圍內不應有建筑物(掩體除外)。當有兩條以上靶道時,靶道中心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少于30m,靶道后面應設置擋彈結構。大、中口徑火炮的穿甲、破甲試驗靶場,應布置在單獨的區域內,并宜選擇在有自然屏障的地段。場地中距鋼板靶500m范圍內,不應有建筑物,但直接為試驗服務并有防護措施的建筑物除外。靠近鋼板靶的后面及彈丸可能跳飛的一面應設有擋彈的防護屏障。彈藥靜爆試驗場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彈藥靜爆試驗場應設置在有利于安全的單獨場地上,作業場的場地表面應為不帶有石塊的土質地面。試驗場內應設有作業場,將試驗彈置于土質坑內進行靜爆,坑四周應設高度不小于3m的環形防護土圍墻,防護土圍墻內應滿足汽車進出和回轉。掩體的位置應布置在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方向,出入口應背向作業場地,距作業場地邊緣距離不應小于50m。試驗場內不應設危險品貯存庫,可設導火索、導爆管、導爆索、雷管等少量起爆用器材暫存室,暫存室距作業場地邊緣距離不應小于50m,與掩體的距離不應小于30m。5.6防護屏障防護屏障的設置及其形式應根據總平面布置、計算藥量、運輸方式、地形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危險性建(構)筑物及非危險性建筑物均可設置防護屏障。防護屏障的設置應能對本建、構筑物或周圍建筑物起到防護作用,防護屏障的開口方向為無防護作用范圍。防護屏障可采用防護土堤、鋼筋混凝土防護墻、夯土防護墻、鋼板夾沙墻及鋼筋混凝土板夾土(沙)墻等形式。危險品區內A級建筑物應設置防護屏障。A級建筑物采用抗爆結構時其抗爆墻可視為防護屏障。A級建筑物計算藥量小于200kg時,可不設置防護屏障;B級廠房可不設防護屏障,B級庫房內存放的產品有金屬外殼時應設置防護屏障。C級建筑物可不設防護屏障,C級發射藥成品轉手庫宜設防護屏障。D級建筑物可不設防護屏障。危險品生產區內,兩個危險品庫房的計算藥量總和不超過規定時,兩個危險品庫房可以組建在有防護土堤相隔的聯合防護土堤內。當設置聯合防護土堤時,其建筑物的外部距離和內部距離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聯合防護土堤內建筑物不殉燃殉爆時,其外部距離和內部距離可分別按各建筑物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計算后取其大值。聯合防護堤內建筑物可能發生殉燃殉爆時,其外部距離和內部距離應按同時燃燒爆炸的最大計算藥量確定。危險品總倉庫區內,A級、B級地面倉庫應設防護屏障,C級地面倉庫宜設防護屏障,D級地面倉庫可不設防護屏障。防護屏障內建筑物的外墻面距防護屏障坡腳的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有運輸或工藝要求的地段,其距離應按最小使用要求確定,不宜大于15m,該部位的防護屏障高度宜按距離的比例適當增加1m~3m無運輸和其它要求的地段,其距離不宜大于3m。防護屏障的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防護屏障的高度不應低于建筑物的檐口高度。當防護屏障內建筑物高大且設置到檐口高度有困難時,防護屏障的高度應高出危險品藥面1m。防護屏障的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防護土堤的頂寬不應小于1m,底寬應根據土質條件確定,但不應小于高度的1.5倍。2鋼筋混凝土等其他形式的防護屏障的頂寬、底寬,由抗爆設計確定。防護屏障的邊坡坡度應根據不同材料確定,當利用開挖的邊坡兼做防護屏障時,其表面應平整,邊坡應穩定,遇有風化巖石等應采取加固措施。防護土堤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防護土堤應采用素土填筑,嚴禁使用泥炭類輕而可燃材料填筑。在建筑物室內地坪標高2m以上的防護土堤,不允許以石塊、混凝土塊等重型塊狀材料砌筑。5.7動力公用設施動力公用設施宜布置在負荷中心,在滿足安全要求條件下靠近主要用戶。水源地應位于污水排放口的上游,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的位置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高位水池應設在地質良好的地段。總降壓變電站位置應便于輸電線路進出,宜位于地勢較高地段,宜布置在獨立的機加生產區。壓縮空氣站應布置在空氣潔凈的地段,建筑物的朝向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采光,應考慮對周圍建筑物振動和噪聲的影響,貯氣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側。鍋爐房宜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避免灰塵和有害氣體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當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時,宜布置在地勢較低,且不窩風的地段;燃煤鍋爐房應有貯煤與灰渣的場地和方便的運輸條件。建筑物應布置在危險區域之外。循環水設施應位于所服務的生產設施附近,并能使回水具有自流條件,或能減少揚程的地段。沉淀池附近應有相應的淤泥堆積、排水設施和運輸場地。冷卻塔宜布置在通風良好、避免粉塵和可溶于水的化學物質影響水質的地段。污水處理站宜布置在廠區地勢較低的地段,應位于廠區和居住區的下風向,并與廠區和居住區保持必要的衛生防護距離,宜靠近工廠污水排出口。5.8運輸設施機車整備設施宜布置在工廠機車調車作業的主要車站或機車、車輛修理庫附近。工廠鐵路車站站房宜位于站場中部靠向到發線的一側。汽車庫、停車場宜靠近主要貨流出入口或倉庫區布置;加油裝置宜布置在汽車主要出入口附近;洗車裝置宜布置在汽車庫入口附近。汽車衡應布置在有較多稱量車輛行駛方向道路的右側,應方便汽車過磅通行,且不應影響道路的正常行車。叉車庫和電瓶車庫宜靠近用車的庫房布置,并宜與非危險性庫房的建筑物合并設置。電瓶車充電間應用防火墻與倉庫隔開。信號樓應布置在便于了望、調度作業方便的地點。信號樓凸出部分的外墻邊緣至最近鐵路中心線的間距,不宜小于5m;距正線的鐵路中心線,不宜小于7m。5.9生產管理及其它設施生產管理及生活服務設施應布置在便于生產管理、環境潔凈、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與城鎮和居住區聯系方便的地點。按照《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的要求,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廠區總用地面積的7%。全廠性的生活設施,可集中或分區布置。為車間服務的生活設施,在滿足安全距離要求下,應靠近人員較多的作業地點,或職工上、下班經由的主要道路附近。有條件與城鎮或鄰近工業企業消防設施協作的,消防站應統一布設。消防站應布置在責任區的適中位置,并應使消防車能方便、迅速地到達火災現場。消防站的服務半徑,應以接警起5分鐘內消防車能到達責任區最遠點確定。消防站布置,宜避開廠區主要人流道路,應遠離噪聲源。其邊界距人員集中場所的邊緣不應小于50m。消防站車庫正門應朝向廠區道路,至廠區道路邊緣的距離宜為10m至15m。門口應避開管廊、棧橋或其它障礙物,其地面應用混凝土或瀝青等材料鋪筑,并向道路方向設1%大、中型工廠的出入口,其數量不宜少于2個。主要人流出入口宜與主要貨流出入口分開設置,并應位于廠區主干道通往居住區或城鎮的一側。主要貨流出入口應位于主要貨流方向,靠近運輸繁忙的倉庫、堆場,并應與外部運輸線路連接方便。圍墻至道路、鐵路、排水明溝和非危險建筑物的最小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的有關規定。

6運輸線路一般規定工廠鐵路、道路的布置,應符合當地城鎮交通運輸的規劃,使運輸線路順暢便捷,運行安全可靠。工廠運輸線路的設計應根據生產工藝流程、生產性質,合理的利用現狀地形,使各分區之間運輸便捷。工廠內部運輸方式可采用鐵路運輸、公路運輸和傳送鏈運輸等方式。工廠危險品運輸應根據所運輸的危險品的性質、包裝方式等選用安全可靠的運輸車輛。宜采用汽車運輸危險品,嚴禁采用各種掛車運輸危險品。工廠分期建設時,運輸線路近期和遠期布置應統一規劃、分期實施,并適當的留有發展余地。鐵路有大量裝卸作業的彈藥工廠可根據需要設置鐵路工廠站或轉運站。彈藥工廠鐵路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滿足危險品生產、運輸和裝卸作業的要求。廠區內鐵路線宜集中布置,滿足貨流方向和近、遠期運輸的要求。鐵路線路的布置應結合地形、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自然條件,在滿足生產和技術要求的條件下,選取線路短、工程量小、列車運行安全的線路。鐵路運輸中,裝載危險品的車輛與機車之間應有非危險車輛隔離,隔離車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與電力機車之間應有不少于2輛隔離車。與內燃機車之間應有不少于1輛隔離車。裝有引信、火工品的車輛與裝有火藥、炸藥、彈藥的車輛之間,應有不少于1輛隔離車。危險品生產區及危險品總倉庫區采用鐵路運輸火藥、炸藥、彈藥的廠房、轉手庫和總倉庫,當設置盡頭式鐵路裝卸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站臺長度不應超過1輛車廂長度。機車與該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少于1輛隔離車。危險品生產區及危險品總倉庫區內,鐵路線距A級、B級、C級、D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35m;在建筑物旁進行作業的鐵路裝卸線不受此限。運輸危險品的工廠鐵路線,距有明火或散發火星廠房的距離不應小于35m。工廠廠內鐵路線路布置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3\*ROMANIII=4\*ROMANIV級鐵路設計規范》GB50012的有關規定。鐵路限界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標準軌距鐵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關規定。道路工廠道路,應根據生產工藝、運輸、安全、消防要求和地形條件進行設計,并與工廠總體布局統一規劃。工廠廠內道路布置,宜符合下列規定:宜與建筑物軸線平行或垂直,有條件時道路宜呈環狀布置。平面交叉宜采用正交。當必須斜交時,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廠內道路設計應有利于廠區地面雨水的排除。廠內道路路面寬度應根據車輛通行和人行需要確定,并宜按國家標準《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的有關規定執行。廠內道路交叉口路面內緣轉彎半徑應根據其行駛的車輛的類別確定,一般可采用表6.3.4的規定。表6.3.4交叉口路面內邊緣轉彎半徑(m)道路類別路面內邊緣轉彎半徑主干道次干道支道主干道12~159~126~9次干道9~129~126~9支道及車間引道6~96~96~9注:1當場地受限制時,表列數值(6m半徑除外)可適當減少。2當供普通消防車通行的單車道路面內緣轉彎半徑不得小于9m,供登高消防車通行的單車道路面內緣轉彎半徑不得小于12m。3當供大型運輸車通行的單車道路面內緣轉彎半徑應根據車型需要確定。廠內道路邊緣至非危險性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6.3.5的規定。表6.3.5廠內道路邊緣至非危險性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距離(m)序號非建筑物、構筑物名稱最小距離1非危險性建筑物(外墻面):面向道路一側無出入口面向道路一側有出入口,但不通行汽車面向道路一側有出入口,且通行汽車1.503.006.00~9.00(根據車型)2鐵路(中心線)3.753各種管架及構筑物支架(外邊緣)1.04照明電桿(中心線)0.55圍墻(內邊緣)1.006綠化中心喬木1.0,灌木0.5注:表中距離:城市型道路自路面邊緣算起,公路型道路自路肩邊緣算起,照明電桿自路面邊緣算起。當危險性建筑物內有火炸藥粉塵或散發易燃液體蒸汽時,機動車輛不應進入,宜在建筑物門前不小于5m處進行裝卸作業。無火炸藥粉塵或易燃易爆氣體的彈藥總裝總調廠房和成品庫房、倉庫,機動車輛宜在建筑物門前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采取防護措施的機動車輛可以進入。危險品生產區及危險品總倉庫區運輸危險品的道路中心線,距危險性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距A級建筑物不宜小于20m。距B級、C級、D級建筑物不宜小于15m。運輸散露危險品的道路中心線距明火或散發火星的地點,不應小于35m。當危險性建筑物的防護屏障采用防護土堤時,應設置運輸通道或隧道,運輸通道的端部需設擋土墻時,擋土墻宜為鋼筋混凝土結構;運輸隧道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運輸通道凈寬度和運輸隧道的寬度、高度,應滿足運輸要求,并使其防護土堤的無作用范圍為最小。運輸通道凈寬度不宜大于5米,汽車運輸隧道凈寬宜為3.5米;凈高度不宜小于3米。人員較多而安全出口距防護屏障出口較遠的廠房,應在廠房安全出口附近的防護屏障處設置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安全疏散隧道。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運輸用。安全疏散隧道凈寬宜為1.5米,凈高不宜小于2.2米,隧道內不應有臺階和突出的部位;安全疏散隧道平面形式宜將內端的一半與防護屏障垂直,外端的一半呈35度角。危險品生產區及危險品總倉庫區內運輸危險品的道路縱坡,不宜大于6%,山區特殊困難情況下,不應大于8%。用手推車運輸黑火藥和煙火藥的道路縱坡不宜大于2%。人工提送起爆藥、針刺藥、擊發藥、拉火藥等危險品時,應設專用人行道(理化室取樣除外),其路面應平整,不宜設置臺階,不宜與有機動車行駛的路面交叉。專用人行道的縱坡不宜大于6%。工廠危險品生產區及總倉庫區的道路,宜采用瀝青路面或混凝土路面。黑火藥生產區宜采用瀝青路面。廠內道路布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的有關規定。其他運輸傳送鏈運輸線路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充分利用地形,力求線路短捷,減少中間轉角。沿線宜布置供維修和檢查所必需的道路。宜沿道路或平行于主要建筑物、構筑物軸線布置。運輸危險品的封閉通廊應設置安全出口,其間距不宜大于30米。通廊內不應設置臺階。連接危險性建筑物的通廊應設轉彎,不應將兩個危險性建筑物直線連通。7豎向布置一般規定廠區豎向布置應與總平面布置統一考慮,并與區域總體規劃、廠外既有和規劃的鐵路、道路、廠外排水管網、廠區周圍地形等相適應。豎向布置應滿足生產、運輸與裝卸、工程管線、防洪、場地排水以及施工等要求,并結合地形、地質條件確定豎向布置系統和設計標高。使豎向布置需要的構筑物工程量最少,土方工程量最小,且填挖基本平衡。避免大填大挖,尤其是山區建廠更應注意。豎向布置亦應立足于土地資源的實際狀況,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和合理利用。山區和丘陵地區建廠應充分利用和保護自然的排水系統及山坡植被,避免水土流失,填挖方工程應防止造成滑坡、崩塌。廠區豎向布置系統應根據場地的地形和地質條件、廠區面積、建筑物大小、生產工藝、運輸方式、建筑密度、管線密度等因素,合理確定采用平坡式、臺階式或混合式。廠區豎向布置方式宜優先考慮連續式平土方式。山區建廠時可根據地形、總平面布置、交通運輸及管網密度等因素合理選擇連續式、重點式或混合式。膨脹土地區、濕陷性黃土地區等特殊地質地區的豎向布置,尚應符合有關現行的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設計標高的確定廠區場地設計標高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在江、湖、河、海沿岸的廠區,設計標高應高出計算洪水位0.5米,當有波浪侵襲或壅水現象時,尚應加上波浪侵襲高度和壅水高度;彈藥工廠的防洪標準應根據彈藥工廠的等級和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50201的有關規定確定。應能方便生產聯系,滿足運輸及排水設施的要求。廠內外鐵路、道路、排水設施連接點標高的確定,應兼顧廠內外線路平面、縱斷面的合理性。廠區出入口的路面標高宜高出廠外路面標高;場地的平整度,應有利于排水,最大縱坡應根據土質、植被、鋪砌、運輸等條件確定。在平坦地區,設計標高宜略高于該處自然地形標高。露天堆場等的地面標高應高出周圍場地,并設有≥5‰的排水坡度。建筑物、構筑物設計標高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建筑物室內、外地坪高差,不應小于0.20m;行政管理設施、無運輸車輛出入的室內、外地坪高差可大于0.30m。位于排水條件不良地段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應根據需要加大建筑物的室內外高差。在地下水位高的地段,建筑物的標高應適當填方,使設備基礎,管溝、建筑物基礎在地下水位0.5m以上。當設置裝卸站臺時,根據運輸方式和運輸車輛的不同,宜高出室外場地地面標高0.9~1.4m;引入建筑物的鐵路軌頂標高,宜與建筑物地面標高相同。生產車間的地面,不宜設臺階或斜坡。但當地形復雜,或引入車間的運輸線路標高不能與車間地面標高相同,且車間相鄰兩跨聯系較少,對生產無較大影響時,車間地坪可采用臺階布置。位于平坦地區的場地,一般應使排水溝坡度不小于5‰,困難時不小于3‰。在地形縱坡較大的場地,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建筑物一般應平行等高線布置。臺階式布置山區或丘陵地帶建廠,在滿足生產、運輸等要求下,可采用臺階式布置。臺階的劃分,應根據生產性質予以組織。一般將重要生產聯系密切的建筑物、構筑物布置在一個臺階或相鄰臺階上,全廠臺階數不宜過多。臺階的長邊宜平行等高線布置。臺階的寬度,除應滿足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所需寬度外,尚應滿足交通運輸、管線敷設和綠化布置等要求,以及操作、檢修、消防和施工等需要。臺階的高度,一般按下列因素確定,并不宜高于4m:生產工藝及各種運輸方式的技術條件。建筑物、構筑物基礎埋深深度。橫向坡度及臺階寬度。工程地質條件及水文地質條件。相鄰兩臺階的連接,根據工程地質、水文地質、降雨強度、用地情況、運輸方式等采用如下幾種方式:自然邊坡。自然邊坡適用于坡體穩定地段。其邊坡坡度應根據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選用。護坡。護坡適用于降雨強度大,土壤易于風化、流失地段;自然懸崖、陡坡、侵蝕較嚴重需要防護的地段,填方邊坡受水流沖刷的地段。擋土墻。擋土墻適用于工程地質不良或建筑物、構筑物密集和用地緊張的地段;易受水流沖刷而坍塌或滑動的邊坡,且采用一般護坡不能滿足防護要求的地段。場地挖方邊坡坡度,應根據自然條件、土石類別及其結構、邊坡高度、施工方法等確定。挖方邊坡,當山坡整體穩定、地質良好、土(巖)質比較均勻時,其邊坡允許坡度可按表7.3.7-1和表7.3.7-2確定。表7.3.7-1挖方土質邊坡坡度允許值土的類別密實度

或狀態坡度允許值(高寬比)H<5m5m≤H<10m碎石土密實1:0.35~1:0.501:0.50~1:0.75中密1:0.50~1:0.751:0.75~1:1.00稍密1:0.75~1:1.001:1.00~1:1.25粘性土堅硬1:0.75~1:1.001:1.00~1:1.25硬塑1:1.00~1:1.251:1.25~1:1.50注:①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為堅硬或硬塑狀態的粘性土;②對砂土或充填物為砂土的碎石土,其邊坡坡度允許值均按自然休止角確定。表7.3.7-2挖方巖質邊坡坡度允許值邊坡巖體

類型風化程度坡率允許值(高寬比)H<8m8m≤H<15m15m≤H<25mⅠ類未(微)

風化1:0.00~1:0.101:0.00~1:0.151:0.15~1:0.25中等風化1:0.00~1:0.151:0.15~1:0.251:0.25~1:0.35Ⅱ類未(微)

風化1:0.10~1:0.151:0.15~1:0.251:0.25~1:0.35中等風化1:0.15~1:0.251:0.25~1:0.351:0.35~1:0.50Ⅲ類未(微)

風化1:0.25~1:0.351:0.35~1:0.50中等風化1:0.35~1:0.501:0.50~1:0.75Ⅳ類中等風化1:0.50~1:0.751:0.75~1:1.00強風化1:0.75~1:1.00場地填方邊坡坡度,應根據自然條件、填料類別構、邊坡高度、施工方法等確定。當地基為地質良好的填方,其邊坡允許坡度可按表7.3.8確定。表7.3.8填方邊坡坡度允許值填料類別邊坡最大高度(m)邊坡坡度全部高度上部高度下部高度全部坡度上部坡度下部坡度一般粘性土20812—1:1.51:1.75礫石土、粗砂、中砂12——1:1.5——碎石土、卵石土20128—1:1.51:1.75不易風化的石塊8——1:1.3——20——1:1.5——注:①用大于25cm的石塊砌筑填筑路堤且邊坡采用干砌者,其邊坡坡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②修筑在地面橫坡陡于1:1.5的山坡上的路堤,應將原地面挖成臺階,其寬度不宜小于1m。臺階頂至建筑物、構筑物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滿足建筑物、構筑物室外附屬設施、道路、鐵路、管線和排水溝布置需要的場地。滿足施工安裝的需要。防止建筑物、構筑物基礎側壓力對邊坡的影響。位于穩定土坡坡頂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當基礎寬度小于3m時,其基礎底面外邊緣至坡頂的水平距離S(圖7.3.6),應符合下式要求,并不得小于2.5m:圖7.3.8基礎底面外邊緣線至坡頂的水平距離條形基礎S≥3.5b-d矩形基礎S≥2.5b-d式中S——基礎底面外邊緣線至坡頂的水平距離(m);b——垂直于坡頂邊緣的基礎底面邊長(m);d——基礎埋置深度(m);α——邊坡坡角(°)。當邊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時,尚應進行坡體穩定驗算,在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周圍,還應有專門的安全分析報告進行安全評價。臺階坡腳或擋土墻底部至建筑物、構筑物的距離,除應滿足第7.3.4條臺階的基本寬度規定外,尚應滿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風要求,以及考慮開挖基槽時對邊坡或擋土墻穩定性的影響。且不應小于2m。當臺階高差較大在1.5~2m以上時,應設護欄設施。場地排水場地應有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雨水資源利用提出具體要求的地區以及有條件的工業企業應建立雨水收集系統。廠區雨水宜優先采用暗管排水,當設置暗管排水有困難或經濟上不合理的地區,可采用明溝排水,對有美觀要求和有物料裝卸作業地段,在明溝上面應鋪設溝蓋板。當場地位于降雨量不大的地區,可采用地面自然散排方式,但應保證有建筑物向道路、道路向圍墻外排水的坡度或廠區向廠外傾斜的坡度。場地的整平坡度,視地形、土質和地段確定。一般為5‰~20‰,困難地段不應小于3‰,最大坡度不宜超過60‰。在濕陷性黃土地區,應盡量適應自然地形,充分利用天然排水路線,場地整平坡度不宜小于5‰。雨水口間距宜為25m~50m;當道路縱坡大于2%時,雨水口的間距可大于50m。雨水口的形式、數量和布置應根據具體情況和匯水面積計算確定。當道路的坡段較短時,可在最低點處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數量應適當增加。亦可根據道路縱坡參考表7.4.4的規定確定。表7.4.4雨水口間距道路縱坡(‰)雨水口間距(m)<3253~425~304~530~405~640~506~2050雨水口應設置在集水方便并與雨水管道有良好連接條件的地段,避免設在建筑物門口、人行道出口、分水點及地下管道頂上。道路交叉口的雨水口一般布置在轉彎曲線以外的直線段上。盡量避免在交叉口處道路縱坡均坡向交叉口,即避免在路口交匯點處出現高程最低,如無法避免,應合理布置和增設雨水口。排水明溝一般沿道路、鐵路和場地最低處布置,且應符合下列要求:應減少與鐵路、道路交叉,當必須交叉時,宜垂直交叉,不應小于45°交叉。未經整平地段,應與原地形相適應。跌水和急流槽,不宜設在明溝轉彎處。鋪砌明溝轉彎處,其中心線轉彎半徑不宜小于設計水面寬度的2.5倍。排水明溝宜鋪砌。對廠容、安全和衛生要求較高的地段,尚應鋪設蓋板。排水明溝一般采用矩形斷面;在廠區邊緣(包括山坡坡頂上的截水溝),可采用梯形斷面;在巖石地段、雨量少、匯水面積和流量較小地段,可采用三角形斷面。明溝起點深度不應小于0.2m,最大深度不宜大于1.2m,矩形明溝底寬不應小于0.4m,梯形明溝底寬不應小于0.3m。明溝的縱坡不宜小于3‰,但在濕陷性黃土地區,縱坡不宜小于5‰,在地形平坦的困難地段,不應小于2‰。在山坡地帶建廠時,位于廠區上方的山坡宜設置截水溝。注意截水溝與挖方坡頂要設有5m的安全距離。若土質良好,邊坡不高或溝內有鋪砌時,安全距離可以減少,不應小于2.5m。土石方工程廠區土(石)方工程量的平衡,除場地平整的土(石)方量以外,還應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的基礎及其地下室、設備基礎、管線地溝、排水溝、鐵路、道路等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防護土堤的填方量;稻田、水塘等腐殖土或表土清除量以及挖方的松土量。土石方工程量平衡時,不同種類土壤松散系數,宜按表7.5.2的規定選取。表7.5.2土壤松散系數土的

分類土的

級別土壤的名稱最初

松散系數最終

松散系數一類土

(松散土)Ⅰ略有黏性的砂土,粉末腐殖土及疏松的種植土;泥炭(淤泥)(種植土、泥炭除外)1.08~1.171.01~1.03二類土

(普通土)Ⅱ潮濕的黏性土和黃土;軟的鹽土和堿土;含有建筑材料碎屑,碎石、卵石的堆積土和種植土1.14~1.281.02~1.05三類土

(堅土)Ⅲ中等密實的黏性土或黃土;含有碎石、卵石或建筑材料碎屑的潮濕的黏性土或黃土1.24~1.301.04~1.07四類土

(砂礫

堅土)Ⅳ堅硬密實的黏性土或黃土;含有碎石、礫石(體積在10%~30%,重量在25kg以下的石塊)的中等密實黏性土或黃土;硬化的重鹽土;軟泥灰巖(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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