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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科目-第1章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1.1民事訴訟1.1.1民事糾紛及糾紛解決機制民事糾紛:主體平等性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解、人民調解、仲裁與訴訟。其中和解是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糾紛方式,而人民調解、仲裁與訴訟均借助第三方力量解決糾紛,但人民調解與仲裁屬于社會救濟,而訴訟則屬于公力救濟(借助國家公權力)。1.1.2民事訴訟是訴訟行為與訴訟法律關系綜合法院-----當事人或其她訴訟參加人訴訟行為是發生在當事人、其她訴訟參加人與人民法院之間行為。訴訟行為過程中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即民事訴訟法律關系。1.2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效力◆注意:對人效力側重于法律合用:實體法與訴訟法合用區別、訴訟法與仲裁法合用區別,其中實體法與仲裁法(屬于社會救濟)可以合用外國法,但訴訟法只能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2.1基本原則2.1.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含義:權利相似性與權利相應性◆注意與同等原則合用區別:平等原則側重于解決原告與被告行使訴訟權利平等性;而同等原則則側重于給外國當事人以國民待遇。2.1.2辯論原則★內容:程序問題與實體問題,其中,實體問題涉及實體事實與實體法律合用。合用于審判程序。◆注意:當事人主張與辯論對象是法院審理與裁判對象,(08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已擬定)當事人主張與辯論事實與證據是法院裁判根據,對于當事人無爭議事實,法院可以直接作為裁判根據。2.1.3處分原則★當事人處分權與審判權相結合成為貫穿民事訴訟各程序制度中心線。內容:當事人可以處分民事權利與訴訟權利,對民事權利處分普通通過處分訴訟權利來實現。處分原則貫穿于訴訟全過程。2.2基本制度2.2.1合議制度合議庭構成因程序不同而不同。不同程序中合議庭構成程序合議庭構成一審程序審判員構成或者審判員與陪審員共同構成,并且陪審員與審判員有同等訴訟權利二審程序審判員構成重審程序原審人民法院按照一審程序另行構成合議庭再審程序本來是一審,按照一審程序另行構成合議庭;本來是二審或者上級法院提審,按照二審程序另行構成合議庭◆注意:(1)參審制不同于陪審制(2)陪審員參加爭議案件合議庭2回避制度(1)回避情形:45條(2)回避決定權:民事訴訟法第47條:3公開審判◆注意:(1)不公開審理案件:涉及國家秘密與個人隱私案件屬于法定不公開審理案件,離婚案件與涉及商業秘密案件屬于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案件。8(2)不公開審理與不公開質證區別:《證據規定》第48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應保密證據,不公開質證。4兩審終審制度掌握實行一審終審制度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案件;(2)合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產程序審理案件。第3章主管與管轄3.1民事訴訟主管3.1.1法院主管概念與范疇◆注意勞動爭議解決方式:和解、調解、仲裁與訴訟,其中仲裁是訴訟前置性程序。3.1.2法院主管與其她機關、社會組織解決民事糾紛關系(1)與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不是訴訟必經階段,人民調解書不具備與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同等法律效力,但具備合同約束力。(2)與仲裁機構或者仲裁,或者起訴。但勞動爭議仲裁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容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為例外。3.2級別管轄3.2.1擬定級別管轄原則◆注意案件性質:專利糾紛案件、海事海商案件3.2.2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注意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19條(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擬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專利糾紛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認定仲裁合同效力案件、撤銷仲裁裁決案件、仲裁裁決執行案件、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3.3地區管轄3.3.1普通地區管轄◆擬定原則:當事人所在地,其中,對于公民而言,其經常居住地優先于住所地合用。◆注意經常居住地判斷(意見第5條):公民起訴時持續居住1年以上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醫地方除外。原則規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例外規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3條)(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人提起關于身份關系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布失蹤人提起關于身份關系訴訟;(3)對被勞動教養人提起訴訟;(4)對被監禁人提起訴訟。◆注意:被告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案件與雙方均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案件擬定管轄時區別。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指已經被關了1年以上,例如被判6年但被監禁不到1年是被告原住所地),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3.3.2特殊地區管轄◆特殊地區管轄擬定規律:(9種案件:合同、票據、保險合同、運送合同、船舶碰撞、交通事故、侵權糾紛、海難救濟費用案件、共同海損糾紛案件)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轄權,海難救濟費用案件與共同海損糾紛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聯系是擬定特殊地區管轄重要原則。票據糾紛:票據支付地(未商定支付地,普通理解票據支付人所在地為票據支付地)保險糾紛:保險標定物(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所在地,動產注冊地(車),事故發生地(保險合同中運送合同),目地(保險合同中運送合同)海難救濟:救濟地,安全地(最先到達地)合同糾紛案件管轄(1)合同糾紛案件法律規定①關于合同糾紛法定管轄詳細規定:第一、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密切聯系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二、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商定履行地,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意見》第18條)(天津、北京人商定在上海交貨,但為實際履行,此時排斥合同履行地上海)第三、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狀況擬定:a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商定履行地,以商定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商定履行地點,以商定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商定貨品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b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商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承認其她方式變更商定,以變更后商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c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商定或商定不明確,或者雖有商定但未實際交付貨品,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商定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擬定管轄。第四、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商定除外。(《民訴意見》第20條)商定優先②合同糾紛案件合同管轄規定(1、合同;2、書面;3、五個選取地;4、商定唯一擬定;5、不違背級別和專屬管轄)第一、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合同選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訂立地、原告住所地、標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背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條)第二、合同雙方當事人選取管轄合同不明確或者選取《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人民法院中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選取管轄合同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擬定管轄。(《民訴意見》第25條)(2)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擬定思路:①有效合同管轄優先于法定管轄合用。②法定管轄(沒有合同管轄或者合同管轄無效時合用)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轄權;第二、合同履行地:A、商定履行地(涉及交貨地)與否明確;B、商定履行地與雙方當事人住所地關系:在其中一方住所地,該履行地有管轄權;不在其中一方住所地,合同實際履行時有管轄權,沒有實際履行時無管轄權。C、當事人商定履行地后,以書面形式或者雙方一致承認方式變更商定履行地,以變更后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對履行地另有商定除外。侵權糾紛案件管轄(被告和侵權行為地)(1)注意產品質量侵權糾紛(制造地、銷售地、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案件(意見29條)與因報刊、雜志引起侵權糾紛案件。(執行辦法考過三次以上)(2)注意合同與侵權競合問題。3.3.3專屬管轄{1}專屬管轄案件:民事訴訟法第34條:(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重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注意:該條規定目在于排斥其她法院管轄權,因而,該條規定既可以合用于國內民事訴訟案件,也可以合用于涉外民事訴訟案件。{2}專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案件: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公司合同(注冊在國內)、中外合伙經營公司合同(注冊在國內)、中外合伙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應專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運用別人技術來開發咱們資源)。◆注意:該條規定目在于排斥外國法院管轄權,因而,該條規定僅合用于涉外民事訴訟案件。◆注意:(1)不動產專屬管轄擬定;(2)專屬管轄案件之間排她性;(3)專屬管轄不得對抗仲裁。(仲裁和訴訟是兩個方面,專屬是屬于訴訟方面)3.3.4共同管轄與選取管轄共同管轄與選取管轄是一種問題兩個側面。民訴法33條: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由最先備案人民法院管轄。3.4裁定管轄3.4.1移送管轄移送管轄系人民法院自我判斷,即已受理案件人民法院以為自己沒有管轄權(理由唯一),即可將案件移送給其以為有管轄權人民法院。移送管轄次數:只能1次管轄恒定問題:(1)地區管轄恒定問題:有管轄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和行政區域變更影響。(意見34條、35條)(2)級別管轄恒定問題:訴訟祈求增長不影響管轄權,除非惡意規避管轄。(3)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案件,先備案法院不得移送給其她有管轄權法院;法院備案時發現其她法院先備案,不得重復備案;法院備案后發現其她法院先備案,應移送管轄。(意見33條)3.4.2指定管轄受移送人民法院以為對移送案件無管轄權,應當報請自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有管轄權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因素不能行使管轄權,由自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由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但報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應當逐級進行。3.5管轄權異議(1)異議條件異議主體:當事人。注意有獨立祈求權第三人與無獨立祈求權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第三人是本案當事人,但不是本訴當事人。異議時間:答辯期(2)管轄權異議解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第4章訴4.1訴概念訴就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祈求。訴是抽象祈求訴訟祈求時詳細規定4.2訴要素4.2.1訴主體:當事人4.2.2訴標注意與訴訟標物、訴訟祈求區別:◆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判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為訴訟標;◆詳細訴訟中該實體權利義務指向對象為訴訟標物;◆當事人基于該實體權利義務關系提出詳細規定為訴訟祈求。4.2.3訴理由4.3訴種類4.3.1確認之訴祈求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訴。分為必定或積極確認之訴與否定或者悲觀確認之訴。4.3.2變更之訴(也稱形成之訴)祈求法院變化或者消滅現存某種法律關系訴。4.3.3給付之訴祈求法院責令義務人履行一定實體義務,以實現自身合法權益訴。行為給付之訴普通分為積極行為給付之訴與悲觀行為給付之訴。◆注意:(1)變更之訴與給付之訴中也許包括確認之訴,但不必然包括。(2)單純確認之訴與變更之訴中沒有訴訟標物。只涉及法律關系自身(3)結合案例判斷訴種類時一定以當事人訴訟祈求為基本。4.4反訴(1)反訴主體特定性就原訴雙方(2)反訴目對抗性抵消兼并(3)反訴祈求獨立性(4)反訴與本訴牽連性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而產生目對抗不同訴訟祈求基于相牽連不同法律關系而產生目對抗不同訴訟祈求(5)反訴時間特定性:《證據規定》第34條: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民訴意見》184條:二審中反訴:依照自愿原則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訴。(6)反訴與本訴合用程序同一性(簡易和普通,都普通和都簡易可以,但不同步不行)第5章當事人5.1當事人概述1當事人概念與特性2民事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注意:(1)民事訴訟權利能力(抽象)與當事人適格(詳細訴訟為判斷根據)關系。(2)未成年人與精神病患者當事人資格。可以作為當事人但無訴訟行為能力(3)非實體當事人情形:特殊狀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人,有獨立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可以作為當事人。如失蹤人財產代管人、遺產管理人和遺囑執行人、死者近親屬、清算組織、破產管理人。5.2原告和被告5.2.1以民事法律關系為根據5.2.2法人和直接負責人問題(1)法人和內部工作人員。取決于工作人員行為與否為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2)負責人作為當事人(意見49條)冒用法人或者其她組織名義以尚未成立法人或者其她組織名義從事活動以終結后法人或者其她組織名義從事活動5.2.3法人與分支機構問題:法人非依法設立,或者雖然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由法人作為當事人。(分支機構)由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由分支機構作為當事人。5.2.4雇主與雇工問題取決于雇工行為與否為雇傭合同中行為,注意人身損害補償司法解釋第9條特殊規定:即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補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錯致人損害,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5.2.5因新聞報道或其她作品引起名譽權糾紛案件當事人。(多次考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解答》第6條規定,因新聞報道或其她作品發生名譽權糾紛,應依照原告起訴擬定被告。只訴作者,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從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只列單位為被告。(聯系執行辦法)5.3共同訴訟5.3.1必要共同訴訟(1)法律規定必要共同訴訟情形掛靠關系(意見43條)、個體工商戶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意見46條)、個人合伙(意見47條)(注意與合伙組織(依法成立、財產、組織)作為當事人區別)、公司法人分立(意見50條)、借用(甲借用乙公司合同專用章)關系(意見52條)、保證合同關系(連帶與普通保證看擔保法19條)(意見53條)、繼承關系(意見54條)、代理關系(意見55條)、共有財產關系(意見56條)(2)標共同特定身份關系、連帶債權與連帶責任、內部不可分合同關系、共同侵權行為或者共同危險行為(3)必要共同訴訟人關系內部關系:其中一人訴訟行為經其她人承認,對其她共同訴訟人發生法律效力。(民訴法第53條)注意必要共同訴訟人上訴問題是一種例外。(意見第177條)(4)必要共同訴訟人追加意見58條、意見183條、意見211條◆注意:①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且追加時區別為權利人與義務人。實體權利只要不放棄依法追加為原告②注意二審與審判監督程序中追加:即調解不成,發回重審,以保證當事人上訴權注意:哪些制度既可以當事人申請又可以法院依職權追加,被漏掉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舉證期限擬定,財產保全,訴訟中斷等等[民事,私權,看制度設立目,單一保護當事人利益單方申請(法院沒必要插手),保證法院審判權實行(就法院),有些制度需要當事人協商當事人不協商或協商不成法院可以依職權行使。]5.3.2普通共同訴訟人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為同一種類,人民法院以為可以合并審理,當事人也批準合并審理訴訟。注意普通共同訴訟人獨立性訴訟行為獨立特殊情形獨立裁判成果獨立5.4訴訟代表人5.4.1訴訟代表人概念(起訴之人數擬定和起訴之人數不擬定)5.4.2訴訟代表人有關程序問題(1)訴訟代表人擬定在人數擬定代表人訴訟中,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代表人,也可以由某些當事人推選自己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當事人,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親自參加訴訟,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意見第60條)在人數不擬定代表人訴訟中,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意見第61條)(2)訴訟代表人權限訴訟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祈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訴訟祈求,進行和解,(特殊性權利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詳細權利)必要經被代表當事人批準。(150人把我告了,我反訴(150人)沒有實踐也許性)5.5第三人5.5.1有獨立祈求權第三人(第三人丙來了,你們都別爭,是我;告本訴原告和被告)有獨立祈求權第三人處在參加之訴原告地位,注意有獨立祈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后,本訴原告申請撤訴時解決。(意見第160條):有獨立祈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在法院準許撤訴后,有獨立祈求權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本訴原告與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有獨立祈求權第三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人之區別區別項有獨立祈求權第三人必要共同訴訟人參訴根據有獨立祈求權存在共同權利義務關系參訴地位參加之訴原告可覺得共同原告,也可覺得共同被告參訴方式積極參加,即起訴方式可以積極參加,也可以被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參訴時間一審開始后,結束(法定辯論終結之前)之前可以在一審、二審、審判監督程序各階段參加參訴目僅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維護自己以及共同訴訟人合法權益爭議對象本訴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僅為對方當事人合并種類兩個獨立之訴合并訴訟主體合并5.5.2無獨立祈求權第三人(1)參訴依照:法律上利害關系(和案件判決成果又直接聯系關系)①實務中幾種常用類型連環合同引起訴訟因使用原材料加工成品引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若干規定》中第9條、第10條以及第11條中關于不能作為無獨立祈求權第三人詳細規定。第9條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對于原被告雙方爭議訴訟標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補償義務人,以及與原告或被告商定仲裁或有商定管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一方當事人,均不得作為無獨立祈求權第三人告知其參加訴訟。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對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人,證據已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合同商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產品,或者案件中當事人未在規定質量異議期內提出異議,或者作為收貨方已經承認該產品質量,不得作為無獨立祈求權第三人告知其參加訴訟。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獲得了一方當事人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人(善意獲得),不得作為無獨立祈求權第三人告知其參加訴訟。(c)因三角債引起代位權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16條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d)產品質量缺陷訴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第153條規定,消費者、顧客由于使用質量不合格產品導致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受害人可以向產品制造者或者銷售者規定補償。因而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運送者和倉儲者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制造者或者銷售者祈求補償損失,可以另案解決,也可以將運送者和倉儲者列為第三人,一并解決。②法律上利害關系界定第一、三個主體之間存在兩個內容、客體相牽連法律關系;第二、第三人與本訴一方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有發生爭議也許,并且該爭議直接影響本訴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2)參訴地位①無權行使訴訟權利(意見66條)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祈求,無權申請撤訴。②附條件行使訴訟權利與否有上訴權(意見66條)或者調解批準與調解書簽收權(意見97條),取決于與否直接承擔義務。(3)參訴方式可以申請參加,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告知其參加訴訟第6章訴訟代理人6.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權隨監護權產生而產生(孩子出生至成年父母享有監護權;夫妻一方喪失行為能力,另一方獲得監護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隨監護權消滅而消滅.(死亡;離婚等等)法定代理權為全權代理(類似于當事人,但是以當事人名義)6.2委托代理人1委托代理人范疇(律師、公民):(意見第68條)律師、當事人近親屬、關于社會團隊或者所在單位推薦人、經人民法院允許其她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也許損害被代理人利益人以及人民法院以為不適當作為訴訟代理人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涉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外國律師(不以律師身份)和公民以公民身份在咱們國家可以作代理人)2委托代理人權限:授權委托書中僅寫全權代理而無詳細授權,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祈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意見第69條)3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離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離婚案件當事人,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外,仍應當出庭。確因特殊狀況無法出庭,必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訴法第62條)【訴訟參加人=法院、檢察院+訴訟參加人+其她訴訟參加人】【訴訟參加人=當事人+代理人其她訴訟參加人=證人+鑒定人+翻譯+勘驗人員(法院之外勘驗人員)】訴訟代理人與訴訟代表人區別{不要混淆}比較內容訴訟代理人訴訟代表人產生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授權委托在人數擬定代表人訴訟中,由當事人推選;在人數不擬定代表人訴訟中,由當事人推選、與法院協商或者由法院指定與訴訟標利害關系與訴訟標沒有利害關系與訴訟標有利害關系訴訟行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既及于代表人本人,也及于被代表當事人參加訴訟目維護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維護本人及其所代表當事人合法利益訴訟地位不具備當事人訴訟地位具備當事人訴訟地位第7章民事訴訟證據7.1民事證據概述證據與證據材料(證據,指證據材料通過質證后可以作為定案根據材料)民事證據,即可以證明案件真實狀況事實資料。而證據材料是指當事人收集并提供應法院以及法院調查收集可以證明案件真實狀況資料。證明原則:蓋然性占優原則(法官內心確認)證據特性:(1)客觀性(2)關聯性(3)合法性◆第一、形式合法;如單位提供加蓋公章◆第二、收集手段合法;《證據規定》68條:以侵害她人合法權益(如隱私權)或者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辦法(如竊聽竊取)收集證據(實務上錄音、錄影,如不侵犯她人隱私,普通承認),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根據。◆第三、證據材料轉化為證據合法——質證(當事人及代理人收集和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7.2民事證據種類7.2.1書證、物證與視聽資料(普通考判斷)◆注意3種證據鑒別:書證本質在于以物質載體中記載文字、符號、圖案所反映思想內容明案件事實;物證是以物品自身特性來證明案件事實。◆書證與視聽資料區別書證與視聽資料相似之處在于兩者均以所載明內容證明案件事實,其核心區別在于,書證內容因已經固定于一定物質載體之上,具備直觀性,因而,書證具備不可更改特性。而視聽資料內容則存儲于特定儀器之中,不具備直觀性,因而,較為容易更改,并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發現。7.2.2證人證言重要考證人資格(1)單位(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負責人)與個人可以成為證人,不能對的表達意志人不能作為證人。(民訴法70條)《證據規定》第53條規定,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2)下列人員不能作為證人:訴訟代理人、法官、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檢察人員(抗訴)可以放棄本來身份作證人(3)證人不出庭法定情形:證據規定第56條: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法定情形涉及如下幾種:第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第二,特殊崗位的確無法離開;第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第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出庭;第五,其她無法出庭特殊狀況。上述情形,經人民法院允許,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播技術手段作證。9997.2.3鑒定結論(1)鑒定啟動:當事人申請、法院決定(證據規定26條)(2)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擬定方式: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證據規定26條)(3)申請重新鑒定法定情形(證據規定27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第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有關鑒定資格;第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第三,鑒定結論明顯根據局限性;第四,通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其她情形。對有缺陷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辦法解決,不予重新鑒定。(4)自行鑒定效力(證據規定28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關于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辯駁并申請重新鑒定,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人身損害傷殘鑒定)7.2.4當事人陳述效力當事人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無其她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不得支持其主張,除非對方當事人承認。《證據規定》第76條和解或者調解中陳述效力:《證據規定》67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到調解合同或者和解目作出妥協所涉及對案件事實承認,不得在其后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證據。7.2.5不能單獨作為定案根據證據(單一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未成年人所作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態不相稱證言;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證人出具證言(不論有利或不利);存有疑點視聽資料;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復印件、復制品;無合法理由未出庭作證證人證言。《證據規定》第69條7.3民事證據在理論上分類(1)按照證據與舉證責任關系,可以將證據分為本證與反證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一方當事人提出支持自己主張證據為本證;對待證事實不負有舉證責任一方當事人提出辯駁對方主張證據為反證(否定,動搖法官對對方主張確信)。(主張什么,待證事實,證明對象,舉證責任)借條收條;借了沒借主張積極事實該事實為證明對象,主張負有舉證責任;主張悲觀否定事實該事實不是證明對象,主張者不負舉證責任;待證事實真偽不明,誰有證明責任,誰承擔敗訴風險(不利訴訟后果);(2)按照證據來源,可以將證據分為原始證據與派生證據(3)按照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關系,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單始終接證明待證事實,可以證明,可以指向,但至于能證明到何種限度是此外一種概念)與間接證據(大前提小結論選項是典型錯誤選項,如財產保全辦法既可以依當事人申請又可以依職權,錯,典型大前提小結論)第8章民事訴訟中證明8.1證明對象8.1.1證明對象范疇當事人主張實體法事實;當事人主張程序法事實;證據事實;外國法律與地方性法規、習慣。其中,實體法事實涉及:第一、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法律關系產生所根據事實(合同成立生效,還款權利依借錢事實為根據);第二、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法律關系消滅所根據事實(合同解除,義務履行債務清償);第三、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法律關系變更所根據事實(五萬變三萬);第四、當事人主張排除對方權利所根據事實(免除債務);第五、當事人主張妨礙對方權利產生所根據事實(沒有行為能力,沒有生產醫療器械行為能力而生產買賣)。8.1.2不需要證明事實《證據規定》第9條:眾所周知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尋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所確認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生效仲裁裁決所確認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事實。《證據規定》第8條:(1)當事人明示承認。即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明確表達承認,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案件除外(身份認證并非私權處分方面,因此要拿出證據(2)當事人默示承認。即對一方當事人陳述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達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闡明并詢問后(必經環節),其仍不明確表達必定或者否定,視為對該項事實承認(處分辯駁權)。(3)訴訟代理人承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代理人承認視為當事人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代理人對事實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祈求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承認不作否認表達,視為當事人承認。(4)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并經對方當事人批準,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狀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舉證責任。8.2證明責任8.2.1證明責任承擔原則誰主張誰舉證(這里主張指需要作為證明對象主張)(一、你主張我抗辯;二、你主張我否定)8.2.2證明責任承擔例外規定:《證據規定》第4條(每年都考)侵權案件需證明三大事實:原告侵權行為導致損害;被告行為方面(免責、不可抗力);因果關系(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案件類型原告需證明事實被告需證明事實因新產品制造辦法創造專利引起專利侵權訴訟原告有專利權;被告使用該專利辦法制造并銷售產品行為;被告獲得利潤被告生產辦法特點;生產辦法不同于原告新產品制造辦法為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侵權訴訟被告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行為;被告行為給自己導致詳細損失受害人故意導致損害事實(還要證明自己行為無過錯)因環境污染引起損害補償訴訟被告對自己實行污染行為;原告因污染行為而遭受詳細損失加害人證明法律規定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建筑物責任引起損害補償訴訟被告建筑物或者其她設施以及擱置物導致自己損害;詳細損失數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證明無過錯(或者證明受害人自身或者第三人有過錯)因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侵權訴訟被告動物導致原告損害;詳細損失數額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證明受害人或第三人有過錯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侵權訴訟被告缺陷產品導致自己損害;詳細損失數額被告證明其存在免責事由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侵權訴訟被告存在共同危險行為;因被告行為所遭受詳細損失被告證明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醫療行為引起侵權訴訟(注意侵權行為法動向)被告對自己實行了醫療行為;自己因醫療行為所遭受詳細損失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四種考法:最早,下列哪些案件被告否認侵權,被告負舉證責任;二,如環境污染被告需要證明什么;三,原告證明什么;四,關于舉證責任分派(原被告混雜在一起考)8.3證據收集與保全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證據:涉及也許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她人合法權益事實;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斷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程序事項。《證據規定》第15條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與私權關于,但咱們收集不到):申請調查收集證據屬于國家關于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因素不能自行收集其她材料。《證據規定》第17條8.4證據其她規定1舉證時限(1)舉證時限擬定(證據規定33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法院承認;協商不成,法院指定,但不少于30日。(2)超期舉證后果:(證據規定34條)放棄提供證據權利(3)舉證時限延長(36條)2互換證據(1)37條:當事人申請互換證據或者法院決定互換證據(2)38條:互換證據時間: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法院承認,也可以由法院指定。(3)39條:審判人員主持(4)40條:次數:普通不超過2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案件,人民法院以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互換除外。3新證據依照《證據規定》第41條和第42條規定,一審程序中新證據涉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證據(和新浮現不是一回事);當事人確因客觀因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期限內仍無法提供證據。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程序中新證據涉及: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以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出。關于再審程序中新證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解釋》第10條規定,申請再審人提交下列證據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新證據”:(1)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后新發現證據;(2)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因素無法獲得或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供證據;(3)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證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重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應當視為新證據。4質證:質證主體:當事人(證據規定47條)不公開質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其她應當保密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證據規定48條)質證內容: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明力有無與大小。(證據規定50條)5認證:(1)認證基本規定:第64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根據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尋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獨立判斷,并公開判斷理由和成果。(2)對單一證據認證(證據采納,解決三性問題):65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如下方面進行審核認定:【07-31:29】音頻返回到8.3證據收集與保全【07-39:16】重新開始①證據與否原件、原物,復印件與復制品與否與原件、原物相符;②證據與本案事實與否有關;③證據來源、形式與否符合法律規定;④證據內容與否真實;⑤證人或者提供證據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3)綜合性認證(證據證明力):77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證明力,可以依下列原則進行認定:①國家機關、社會團隊依職權制作公文書證證明力普通不不大于其她書證;②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以及通過公證、登記書證,其證明力普通不不大于其她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③原始證據證明力普通不不大于傳來證據;④直接證據證明力普通不不大于間接證據;⑤證人提供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她密切關系當事人有利證人證言,其證明力普通不大于其她證人證言。6妨礙舉證問題:(75條)有證據證明一方持有證據無合法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第9章期間、送達期間期間開始時、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以法定節假日后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訴訟文書在途期間不涉及在內。9.2送達留置送達:應將訴訟文書放在受送達人住所,但是簡易程序可以將文書放在受送達人經營場合。調解書送達:不得留置送達,可由本人或者代收人簽收(反悔)。第10章法院調解(行使審判權解決爭議)【07—44:26】10.1法院調解含義(調解合用,雙方在法院調解下,達到合同解決爭議,一方面它是訴訟活動,成功與否看與否達到合同,成了成為與判決并列結案方式,不成繼續判決,實質是行使審判權解決爭議,解決爭議基本是私權處分)法院調解兩層含義:訴訟活動與結案方式◆掌握:不得合用調解范疇:《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于有也許通過調解解決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合用特別程序(沒有行使審判權為全體)、督促程序(非爭議案件)、公示催告程序(非爭議案件)、破產還債程序案件(非爭議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她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10.2調解合同內容1和解后解決;(4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到和解合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當事人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合同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期間,不計入審限。2合同內容超過訴訟祈求解決(9條):調解合同內容超過訴訟祈求,人民法院可以準許。【07-50:36】3合同內容涉及擔保人解決(11條):調解合同商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批準為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案外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并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不影響調解書生效。(將來能不能執行擔保人財產看她擔保符不符合擔保法條件)4法院不予以承認情形(12條):調解合同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第一、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第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第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第四、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5和解、調解后不得制作判決書(18條):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調解達到合同后,祈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合同或者調解合同內容制作判決書,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0.3法院調解生效民訴法90條: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備法律效力。不需要制作調解書案件:調解和好離婚案件;調節維持收養關系案件;可以即時履行案件;其她不需要制作調解書案件(重要指數額比較小案件1000調成900)。注意祈求制作調解書解決。(調解規定13條)但送達回絕簽收不影響調解效力民訴法89條: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備法律效力。10.4法律效力體現訴訟結束;對調解書不得上訴;當事人在訴訟中實體權利義務爭議消滅;具備給付內容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第11章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11.1財產保全1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財產保全之比較比較內容訴前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管轄不同財產所在地法院受訴人民法院采用;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案件之前,需要采用財產保全辦法,由第一審人民法院采用(案件實質在哪個法院就由哪個法院保全)。方式不同利害關系人申請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采用(涉外訴訟不能依職權保全,一律由當事人申請)擔保不同應當提供擔保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但是,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財產采用保全辦法,應當提供相應財產擔保。解決時間不同48小時內作裁定緊急狀況,48小時內作裁定;非緊急狀況除外2財產保全范疇(民訴法94條)限于祈求范疇或者與本案關于財物3財產保全辦法可以采用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其她辦法(民訴法94條)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意見102條)可以保全被申請人已到期債權(普通是三角債權,讓乙不要還錢,或提存,但不能對已財產進行保全辦法)(意見105條)4錯誤申請補償(如敗訴)5行為保全《著作權法》第49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關于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她人正在實行或者即將實行侵犯其權利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用責令停止關于行為和財產保全辦法(訴前保全、訴前禁令)。該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解決前款申請,合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至第96條和第99條規定。《專利法》第61條1款、《商標法》第57條1款類似。11.2先予執行先予執行案件范疇(民訴法97條)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案件追索勞動報酬案件因狀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案件:需要及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需要及時制止某項行為;需要及時返還用于購買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款;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保險理賠費。(意見107條)◆注意:先予執行一種重要條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第12章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強制辦法12.1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構成要件1行為主體要件——一切人2主觀要件——故意3后果要件——妨害了民事訴訟4時間要件——訴訟過程中(涉及審判和執行)12.2強制辦法合用拘傳合用于經兩次傳票傳喚,無合法理由不到庭必要到庭被告與給國家、集體或她人導致損害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必要到庭被告見《若干意見》第112條【三費(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拘傳、罰款和拘留合用應當由院長批準注意:罰款數額提高:依照民訴法第104條規定,對個人罰款,為1萬元如下;對單位罰款為1萬元以上,30萬元如下。對同一行為罰款、拘留不得持續合用;罰款和拘留可以單獨合用,也可以合并合用。(意見118條與119條)總論某些:三大塊管轄當事人、代理人證據是重點,其她普通弄清老是授課即可(也是拿分地方)第13章普通程序13.1普通程序審理階段13.1.1起訴與受理(三種考法:1、什么案子可以受理什么案子不可以受理;2、給一種案件,法院以何種理由不予受理是對的或錯誤;3、案件,直接問法院如何解決?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訴訟祈求解決方式運用)(1)起訴條件理解與合用依照國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應當具備如下條件:第一,原告必要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組織;第二,有明確被告;第三,有詳細訴訟祈求、事實和理由;第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疇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注意:◆原告適格;(直接當事人或特別代管人)松花江污染案件起訴,原告不適格◆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不明確;(公示送達,缺席審理)◆訴訟祈求所根據權利不一定是法律應保護權利;(青春費案件,受理)成文法國家法律僵硬性;民法(私法)具備開放性;受理和要不要保護是獨立(政策,價值判斷等因素)(上海電視收視權利案件)◆起訴證據不同于勝訴證據:《證據規定》第1條規定,原告起訴時應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相應證據。(2)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祈求合用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祈求區別比較內容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訴訟祈求合用文書裁定裁定判決解決問題性質程序問題程序問題實體問題合用訴訟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受理案件后受理案件后合用條件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起訴符合條件,但原告訴訟祈求不能被支持當事人針對文書權利可以上訴、申請再審可以上訴、申請再審可以上訴、申請再審當事人針對案件權利可以再起訴可以再起訴不得再起訴,由于一事不再理上訴期10日10日15日合用組織備案庭審判組織審判組織核心:在審查起訴階段,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裁定駁回起訴;對于喪失實體勝訴權,判決駁回訴訟祈求。注意:不予以受理、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祈求后當事人針對文課自身以及針對案件相應權利。(3)對特殊狀況解決①撤訴(放棄了法院給我實體權利解決機會,但并沒有放棄對實體上利益)后再起訴問題;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案件,當事人又起訴,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解決,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裁定除外(撤訴后可再起訴)。(民訴法111條)②離婚案件、解除收養關系案件再起訴問題;(民訴法111條)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離婚案件、判決維持收養關系案件,原告沒有新狀況、新理由在6個月內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解決離婚案件,原告無新狀況、新理由,在6個月內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意見144條)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再起訴問題;(意見152條)即裁判生效后,有新狀況、新理由,一方規定增長或者減少費用,按照新案解決。④對于超過訴訟時效起訴解決。(意見153條)應當受理,查明無中斷、中斷事由,應判決駁回訴訟祈求。依照《訴訟時效解釋》第3條與第4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積極合用訴訟時效規定進行裁判。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證據可以證明對方當事人祈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除外。13.1.2審理前準備考試不涉及13.1.3開庭審理注意:(1)與仲裁評議區別。均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不成多數人意見時,仲裁按首席仲裁人意見作裁決,但訴訟不得按照審判長意見作判決。(2)宣判一律公開。13.2撤訴與缺席判決(直接考情形;案例法院應如何解決兩種考法)13.2.1撤訴按撤訴解決法定情形經傳票(一次就夠)傳喚,無合法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允許半途退庭原告(民訴法129條)、有獨立祈求權第三人(意見159條);無行為能力原告法定代理人(意見158條);當事人不交納訴訟費用(意見142條)。13.2.2缺席判決經傳票傳喚,無合法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允許半途退庭被告(民訴法130條)、反訴被告(民訴法129條);無行為能力被告法定代理人(意見158條);無獨立祈求權第三人(意見162條);申請撤訴未獲得準許原告(民訴法131條)。13.3延期審理、訴訟中斷與訴訟終結13.3.1延期審理(是決定,解決緊急性問題,中斷,終結用裁定)法定情形:(民事訴訟法第132條)(1)必要到庭當事人和其她訴訟參加人有合法理由沒有到庭。(2)當事人暫時提出回避申請。(3)需要告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4)其她需要延期審理情形。13.3.2訴訟中斷(與訴訟終結針對審判程序,浮現法定因素,因素消失后還是能恢復,中斷;反之)法定情形:(民事訴訟法第136條)(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白與否參加訴訟;(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擬定法定代理人。(3)作為一方當事人法人或者其她組織終結,尚未擬定權利義務承受人。(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參加訴訟。(5)本案必要以另一案審理成果為根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考最多)(6)其她情形。13.3.3訴訟終結法定情形:(民事訴訟法第137條)(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人。(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4)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第14章簡易程序(普通考1題)14.1簡易程序合用范疇1可以合用簡易程序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2審級:第一審民事案件3案件:事實清晰、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簡樸民事案件。簡易程序選取合用(簡易規定2條):基層人民法院合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取合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可以合用簡易程序。(兩層意思:1、當事人對簡易程序審理有選取權利;2、人民法院要不要運用,是此外一件事)不得合用簡易程序案件簡易規定第1條:(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2)發回重審。(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代表人訴訟)(4)合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公司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有再審保證案件質量;其她屬于非爭議案件)(5)人民以為不適當合用簡易程序其她案件。14.2簡易程序詳細規定【09—31:32】14.2.1起訴與答辯(1)起訴方式。《簡易程序規定》第4條規定,原告本人不能書寫起訴狀,委托她人代寫起訴狀確有困難,可以口頭起訴。(可以表達到使用簡易程序,原則上書面起訴)(2)無法告知被告應訴時解決(8條)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送達地址或者其她聯系方式無法告知被告應訴,應當按如下狀況分別解決:①原告提供了被告精確送達地址,但人民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告知書,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精確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查證后仍不能擬定被告送達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14.2.2審理前準備:(1)當事人異議(13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合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別解決:第一、異議成立,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并將合議庭構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告知雙方當事人。第二、異議不成立,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轉入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備案(簡易備案,咱們國家一種案件只立一次)次日起開始計算。(2)先行調解(屬職權調解與申請調解不同)案件(14條):涉及到一定關系①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②勞務合同糾紛;③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損害補償糾紛;④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⑤合伙合同糾紛;⑥訴訟標額較小糾紛。但是依照案件性質和當事人實際狀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除外14.2.3開庭與宣判(1)按撤訴解決和缺席判決。(18條)以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發送開庭告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她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人民法院不得將其作為按撤訴解決和缺席判決依照。(2)開庭次數:(23條)合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以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除外。(3)宣判方式(27條):合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除需要定期宣判以外,應當庭宣判。14.2.4裁判文書制作32條:合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某些可以恰當簡化:(目:維護私權)當事人達到調解合同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達承認對方當事人所有訴訟祈求或者某些訴訟祈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案件,當事人一方規定簡化裁判文書中有關內容,人民法院以為理由合法;(單方)(5)當事人雙方一致批準簡化裁判文書。第15章第二審程序15.1上訴提起與受理(環繞上訴條件和一審什么狀況下上訴)1上訴提起(1)上訴實質要件:容許上訴判決與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訴訟祈求,破產程序??)(2)上訴形式要件有上訴權人應是一審判決中實體權利與義務承受人;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訴,均為上訴人;(意見176條)必要共同訴訟人上訴問題:有權上訴并提出上訴人為上訴人,上訴人對與誰(可以是同一方,也可覺得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分擔故意見,誰為被上訴人,其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即可。(意見177條)第一審與第二審均存在訴訟地位對立雙方當事人(錯),一審一定有,二審不一定上訴期與上訴狀2上訴受理提起上訴原則上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3上訴撤回(上訴時針對審判權成果)(1)在上訴期內上訴人撤回上訴后,不得再次上訴(刑訴可以);但判決與否生效需取決于其她當事人在上訴期內與否上訴。(除了甲,尚有乙也有上訴權)5號拿到一審判決書,15天上訴期(21號),甲6號上訴,9號撤回上訴,乙10號上訴,12號撤回上訴,法院裁定準許后,一審判決即生效。(2)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撤回上訴,法院裁定準許后,一審判決即生效。(甲訴乙解除收養關系,一審法院受理后判決準許,乙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達到和解維持收養關系,乙撤回上訴,法院應準許撤訴----那么一審判決及時生效----甲乙解除收養關系---可以理解為達到和解后又返回或者可以申請二審法院制作調解書,維持收養關系---那么一審判決永遠都生效不了。)15.2上訴案件審理15.2.1審理范疇對上訴祈求關于事實和合用法律進行審查。(民訴法151條)但判決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她人利益除外。(審改規定35條)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提出祈求,可以不予審查。(審改規定36條)15.2.2審理方式開庭審理(是原則)與逕行裁判(是例外)逕行裁判合用: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案件;當事人提出上訴祈求明顯不能成備案件;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晰,但合用法律錯誤案件(重要審事實方面);原判決違背法定程序,也許影響案件對的判決,需要發回重審案件(意見188條)15.2.3對上訴案件調解(每年都考)漏審、漏判訴訟祈求問題:調解不成,發回重審(意見182條)漏掉必要共同訴訟人問題:調解不成,發回重審(意見183條)新增長訴訟祈求或反訴問題:調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訴(意見184條)離婚問題:調解不成,發回重審(意見185條)(離婚案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二審法院以為應當離婚,但離婚涉及到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如二審判決,就剝奪了當事人上訴權,發揮重審)15.3上訴案件裁判15.3.1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件解決(民訴法153條)(1)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但刑訴用裁定)(2)依法改判原判決合用法律錯誤(法定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局限性,或者認定事實錯誤(可改判)。(3)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局限性,或者認定事實錯誤(可發回);原判決違背法定程序,也許影響案件對的判決(法定發回)(4)裁定駁回起訴合用(意見186條):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案件時,以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15.3.2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案件解決一律使用裁定第16章特別程序1特別程序特點只有一方當事人;審判組織(除選民資格案件,其她案件是審判員合議,不吸取陪審員):除選民資格案件或者其她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構成合議庭外,其她案件實行獨任制;實行一審終審,并且不合用審判監督程序。2選民資格案件申訴(向選舉委員會)解決前置;起訴人起訴,并且對起訴人無限制;審理中參加人特殊:起訴人、選民資格本人以及選舉委員會代表應參加案件審理3宣布公民失蹤或者死亡案件涉及到公示被宣布失蹤人財產代管人當事人資格問題;宣布死亡法律后果:身份關系消滅,但該公民重新浮現后,其婚姻關系能否自行恢復完全取決于其配偶與否再婚。4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擬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之中,申請人之外5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發布認領財產公示,公示期為一年第17章審判監督程序17.1基于審判監督權再審1提起再審程序民訴法177條: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指令再審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規定》第30條規定,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未抗訴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合同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情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提起再審。2重審、提審與再審比較(重審一律裁定撤銷原判,發揮重審)重審、提審與再審比較概念審理法院合用程序文書效力當事人權利重審原一審法院一審普通程序未生效可以上訴提審上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程序生效不得上訴再審指令再審上級或最高指令生效文書作出法院一審案件:一審普通程序未生效可以上訴自行再審院長提交審委會二審案件:二審程序生效不得上訴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法定情形:民訴法第153條、若干意見第182條、第183條和第185條再審程序中發回重審法定情形:若干意見第210條第2款和第211條17.2基于檢察監督權抗訴和再審考比較多17.2.1抗訴條件針對生效文書抗訴與刑訴不同187條:抗訴主體是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同級人民檢察院應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除最高對最高)抗訴法定情形:民事訴訟法第187條再審(1)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解釋》第10條規定,新證據是指下列證據:第一、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后新發現證據;第二、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因素無法獲得或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供證據;第三、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證據。此外,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重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應當視為新證據。(2)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領實缺少證據證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解釋》第11條規定,“基本領實”是指對原判決、裁定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擬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詳細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重要內容所根據事實。(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重要證據是偽造。(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重要證據未經質證。(5)對審理案件需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因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解釋》第12條規定,“對審理案件需要證據”,是指人民法院認定案件基本領實所必要證據。(6)原判決、裁定合用法律確有錯誤。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解釋》第13條規定,“原判決、裁定合用法律確有錯誤”是指:第一、合用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第二、擬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商定或者法律規定;第三、合用已經失效或尚未施行法律;第四、違背法律溯及力規定;第五、違背法律合用規則;第六、明顯違背立法本意。(7)違背法律規定,管轄錯誤。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解釋》第14條規定,違背專屬管轄、專門管轄規定以及其她嚴重違法行使管轄權,人民法院應認定為該項“管轄錯誤”。(8)審判組織構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審判人員沒有回避。(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事由,未參加訴訟。(10)違背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解釋》第15條規定,原審開庭過程中審判人員不容許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利【11-19:30】【11-26:56】,或者以不送達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等其她方式,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該條中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但依法缺席審理,依法徑行判決、裁定除外。(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非簡易程序案件(12)原判決、裁定漏掉或者超過訴訟祈求。(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解釋》第16條規定,原判決、裁定對基本領實和案件性質認定系依照其她法律文書作出,而上述其她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該項規定情形。此外,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背法定程序也許影響案件對的判決、裁定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指已有刑事法律文書或紀律處分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解釋》第17條與第18條規定,該項中“違背法定程序也許影響案件對的判決、裁定情形”,是指除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以及第(七)項至第(十二)項之外其她違背法定程序,也許導致案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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