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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老官臺文化的發現與研究

一老官臺文化的地層和遺跡考察古代臺灣文化,經歷了從淺到深的知識過程。早在本世紀卅年代,蘇秉琦先生在發掘寶雞斗雞臺溝東區時,已發現了老官臺文化的器物。他在《斗雞臺溝東區墓葬圖說》中,公布了一件完整的“瓦鼎”,并作了詳細的說明。現在可以確定這件“瓦鼎”屬于老官臺文化,而和北首嶺下層的Ⅰ式三足器基本上屬于同一類器形,即罐形三足器。1953—-1957年發掘半坡遺址時,也見到老官臺文化遺存。《西安半坡》一書圖版一四八刊出了兩塊老官臺文化的陶片。這圖版第7圖那件陶片,出于T114(4),飾線紋,上燒后糊泥,就其陶質、紋飾來看,和老官臺出土的罐相同。在T114(4)出土的陶片中,還刊出了一件顯然屬于半坡類型的魚紋陶片。因此,T114(4)只能被認為屬于半坡類型地層。上述圖版第4圖那件陶片,未標明出土單位,上飾粗繩紋,和老官臺出土的鼎或缽一致。半坡遺址基本上只發掘到半坡類型地層,具體地說,就是掘至半坡類型房屋住居面就停止了工作,沒有繼續向下發掘。目前,我們雖然不能根據這兩塊陶片,斷定半坡遺址的已掘部分存在著單一的老官臺文化地層,但可以估計這樣子的地層在半坡遺址內是存在的。可見,在1957年以前,沒有發現這個文化的地層或單獨的遺跡,只零星地見過老官臺文化的陶片。這使得人們不能將它同當時已認識的文化遺存區別開來,也就未能引起對這些零星發現的注意。1958年冬,黃河水庫考古工作隊陜西分隊華縣隊在半坡類型元君廟墓地的一些墓葬的填土中,以及在調查華縣老官臺和渭南縣白廟、白劉莊諸遺址時,都發現了老官臺文化的陶片。由于這些陶片和該隊當時發掘的半坡類型、廟底溝類型、泉護二期文化及廟底溝二期文化遺存的陶器,都存在著很大的區別,極易引起重視。為了解這種陶片所代表的遺存情況,1959年4月,該隊對老官臺遺址進行了試掘。約略與此同時,續掘元君廟墓地又發現了包含單純的老官臺文化的遺存。這些發現使該隊認識到老官臺文化,是早于半坡類型的一種新發現的考古學文化。1960年3——9月,陜西省考古研究所在西鄉李家村遺址進行了較大規模的發掘,取得了研究老官臺文化較豐富的資料④。但這次發掘對個別地層可能沒有搞清楚,例如沒有把顯然較晚的M3從老官臺文化遺存中區別開來。同時,還錯誤地認為“這些器物則又是長江流域新石器文化的一般特征”,“與長江流域新石器文化的關系較為密切”,“這個遺址的時代可能晚于仰韶文化,大體相當于江漢地區屈家嶺文化。”1961年5—11月對李家村遺址又繼續進行了發掘。反映這次發掘成果的簡報指出:“李家村遺址的文化與渭河流域的仰韶文化有極密切的關系”。這就修正了對前一次發掘的認識,提出了比較接近事實的看法。約和這兩次發掘李家村遺址同時,在西鄉何家灣、寶雞北首嶺和邠縣下孟村也先后發現了老官臺文化遺存。據稱,北首嶺的發掘“對于此種遺存只有很零碎的一些認識”。下孟村《簡報》稱:“1961年我們又在1960年東南點與1959年發掘點之間,開了3×12平方米的探溝一條,這里的地層堆積可分四層,第一、二層與前二次發掘相同,第三層所出遺物,以大口唇內斂斜壁小底大缸出土最多,其次是小口重唇尖底瓶、平底斂口缽和曲腹彩陶盆,此外還有個別的圜底缽出現。彩繪內容以勾葉圓點紋為主,也夾雜有數片寬帶紋及三角紋在內。第四層除了土色土質不同外,陶器沒有變化,故第三、四層仍以廟底溝類型為主。但我們在第二層底部或第三層上部發現三件相似于西鄉李家村遺址中的三足器,這是今年新發現的線索,因證據太少,我們還很難作什么推斷。”元君廟、北首嶺的發掘提供了老官臺文化→半坡類型→廟底溝類型地層的先后關系,而這里“發現三件相似于李家村遺址中的三足器”,落在廟底溝類型地層之上,和元君廟、北首嶺的地層有所出入。這種現象,或許是地層沒有弄清楚,或是早先的器物原本混入晚期地層之中。在以上工作的基礎上,夏鼐先生指出:“1960—1961年在陜西西鄉李家村的發掘,確定了這里的文化遺存中有它典型的兩種陶器——圈足缽和三足器,……這兩種陶器和李家村其它具有特征的陶器,在寶雞北首嶺和華縣柳子鎮元君廟的仰韶遺址中都曾發現過,但都只發現在最早期的墓葬或低下的文化層中。……它和典型的仰韶文化有密切的關系,而它所代表的文化可能要較早。……是探索仰韶文化前身的一個較可靠的新線索。”稍后,蘇秉琦先生也說:“以北首嶺、元君廟下層等為代表的文化遺存,應和半坡類型劃分開來”,“兩遺址的下層文化遺存基本一致,而與其余部分之間風格截然不同,也同整個仰韶文化面貌相異”,“這類文化遺存無疑同半坡類型的仰韶文化具有一定的淵源關系”。可見,在五十年代末期或六十年代上半葉,對老官臺文化的研究已提供了一定數量的資料,盡管某些遺址的發掘工作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夏、蘇兩位先生己提出了經得起時間考驗的認識,代表了當時相當一部分研究者的正確看法。總之,這期間的工作為探討前“仰韶文化”時期的歷史揭開了序幕。1972年,北京大學考古專業編寫的《中國新石器時代》講義,提出了“老官臺型”文化的命名。我和嚴文明同志各自在《考古》1979年1期發表的文章中,不約而同地都提出了“老官臺文化”一名,認為老官臺文化和磁山文化處在同一階段,屬于同一時代,并指出老官臺文化只是半坡類型的前身。1977年,再次發掘了北首嶺遺址,又一次證明了老官臺文化早于半坡類型,并為研究老官臺文化提供了更多的新資料。這次發掘的《簡報》,以及一些同志發表的文章,提出了和張忠培、嚴文明不同的觀點。即不同意使用“老官臺文化”一詞,主張將這類遺存歸入仰韶文化,而改稱“北首嶺類型”,又說仰韶文化是從裴李岡、磁山兩文化發展而來的。另一些同志雖然確認“老官臺文化”一名,但認為:“老官臺文化實際上是介于裴李岡和仰韶之間的一種文化遺存,它上承裴李岡文化因素,下發展為半坡仰韶早期文化”4,這和上述意見沒有太多的本質區別。關于老官臺文化的這些不同意見的發表和討論,不僅反映了考古學界開始出現爭鳴和學術初步繁榮的局面,也說明我們對老官臺文化的認識比較深入一些了。二劉莊及北首嶺、李村老官臺文化遺跡就目前所了解到的情況,元君廟、老官臺、白廟、白劉莊、半坡、下孟村、斗雞臺、北首嶺、李家村及何家灣諸遺址,都存在著老官臺文化遺存。可見,老官臺文化分布于秦嶺南北,渭河及漢水上游兩岸。從華縣調查了解到,老官臺文化遺址的分布,較其以后諸文化的遺址的分布均稀疏一些。華縣境內僅有老官臺文化遺址兩處,而屬半坡類型、廟底溝類型和“龍山文化”的遺址,則分別為五處、八處和九處。同時,老官臺文化遺址的堆積較薄,遺址內的遺跡也比較疏少,內涵貧乏。目前發現的老官臺文化的石器,基本上都是磨制的,有斧、錛、鑿、鏟;同時,這個文化還使用磨制的骨、角工具及裝飾品。北首嶺發現的人像,以及對二次葬者已大體上按肢體部位陳放的情況,說明老官臺文化的人們對人體結構已具有相當的知識。這些情況說明,老官臺文化的發展程度雖比不上半坡類型,卻已進入相當進步的新石器時代。上述遺址的老官臺文化遺存的文化面貌,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元君廟、老官臺、白廟、白劉莊及半坡比較一致,而和北首嶺及斗雞臺存在著較多的區別,李家村的老官臺文化遺存雖具有一定的自身特點,大體上則較接近北首嶺及斗雞臺。老官臺、元君廟出土的老官臺文化陶器,均為手制,無任何輪制加工的痕跡,夾砂及細泥紅陶約占三分之二,細泥黑陶占三分之一,還有極少量白陶。紅陶中有相當數量的陶器的內壁或口沿以下的腹壁作灰色,細泥黑陶的表皮漆黑光亮。器型小,壁薄,器類少,造型單調,主要的器形是圜底缽形鼎、口沿不發達的直壁或腹壁微曲的罐、平底或餅形圈足的缽碗。紋飾有繩紋、線紋、劃紋、乳頭形或餅形的附加堆紋、刻齒紋、刻槽紋、錐刺紋、指印紋和彩繪。繩紋粗深,常見于鼎上;線紋清晰,只施于夾砂罐;彩繪極少,均作朱色帶;劃紋數量相當多,雖只用于夾砂器上,但它和刻齒紋一起,是老官臺、元君廟代表性的紋飾。北首嶺的老官臺文化遺存,沒有圜底缽形鼎,代之而起的是鵝蛋形的罐式三足器;這里罐的口沿比較明顯;同時缺乏口沿帶倒勾的缽碗,出現了老官臺、元君廟所沒有的深腹缽。紋飾方面,北首嶺沒有劃紋、粗深的繩紋和刻齒紋,錐刺紋卻似乎較發達,且流行清晰、印痕較深的細繩紋(線紋)。李家村的老官臺文化陶器,更多地接近北首嶺,但也存在一定的區別。這里器物口沿缺乏變化,多作直口,三足器的器身,或作直口直壁深腹的缸形,或作敞口的缽形,除有極少量的圜底、平底缽外,多數的缽均為圈足或餅形圈足,尤以圈足為多,也有少量的凹底器。紋飾只有細繩紋和極少量的錐刺紋。三處遺址的老官臺文化遺存存在著差異的原因,是地域,還是時間?還有待進一步研究。從它們和半坡類型的關系來看,可知李家村,尤其是北首嶺存在著較多的半坡類型因素。在陶器方面,這里的圜底缽和深腹平底缽和廣泛流行于半坡類型的同類器物,形式上基本相同,口沿明顯的細繩紋罐可能是半坡類型罐的前身。它們缺乏劃紋及刻齒紋,而流行繩紋及錐刺紋,也使它們具有更多的半坡類型因素。在葬俗方面,.更明顯地反映了半坡類型和這兩處老官臺文化遺存的聯系。如半坡類型的小孩死后,一般使用甕、缽作葬具,這里的小孩死后則埋在由三足器及缽組成的葬具之中。北首嶺、李家村的老官臺文化的人們,一般是將死亡的成年人葬在土坑豎穴墓內,仰身直肢,頭向西,單人葬或集體合葬,除了一次葬外,也有少數二次葬,隨葬陶器均放置下肢骨附近,亦即墓穴的東部。這些情況和在半坡類型中見到的成人葬俗完全相同。同時,北首嶺老官臺文化用豬獠牙隨葬和用料礓石涂抹墓壙及墓壙上有板灰痕等現象,也和同址的半坡類型的墓葬相同。因此,應該說老官臺和北首嶺、李家村的區別,基本原因當歸為年代方面的不同,亦即老官臺的遺存較李家村,尤其是北首嶺的老官臺文化遺存為早。同時,葬俗是族的文化特征的相當重要因素。族屬不同的群體,葬俗上往往不同;相反,同族的群體,則常常具有相同的葬俗。既然,老官臺文化和半坡類型具有相同的葬俗,那么,它們當被視為同一族屬的不同時間的文化遺存,即半坡類型是老官臺文化的直接繼承者。三李村的出土及與廟底溝二期文化的關系北首嶺的老官臺文化遺存,碳-14測定的兩個標本——ZK519、534,分別為公元前4515年和4375年,樹輪校正的年代是公元前5150年和5020年。這兩個標本的碳-14測定年代,均早于對同址的半坡類型七個標本所測定的碳-14年代,也都早于其它遺址的半坡類型的碳-4測定年代。這一情況,是和從元君廟、北首嶺地層研究得出的認識相符合的。因之,這1兩個碳-14測定年代數據,可以作為估定老官臺文化絕對年代的重要依據。李家村碳-14測定ZK169標本的年代為公元前2240±95,樹輪校正是公元前2690±145。這個年代數據,不僅晚于上述北首嶺老官臺文化遺存的兩個標本的碳-14測定年代數據,也晚于至今測定的半坡類型任何一個標本的碳-14年代,而約略和廟底溝二期文化的碳、14測定年代(公元前2780年,ZK—111,廟底溝H588⑤)相當。對此,應該進行一些分析。關于李家村的發掘,我們已于前面說過它在個別地方可能沒有搞清楚地層。從《陜西西鄉李家村新石器時代遺址》一文對M3的敘述,得知這座埋葬小孩的甕棺葬的葬具,是由對合的兩件夾粗砂繩紋紅陶甕組成的。它和用繩紋夾砂三足器及泥質紅陶線紋圈足缽作為葬具的M2不同。M2屬于老官臺文化,而與M3幾乎相同的瓷棺葬則見于芮城西王村(M2)。我在一篇文章中將西王村M2定為半坡遺址(4)期。同時,M3的一件器身飾著多道附加堆紋的陶瓷,從上述《《簡報》的說明來看,它的形制也可能和泉護二期文化同類器物相同。漢水上游,是否是半坡遺址(4)期和泉護二期文化的分布區域,進而言之,M3是否屬于半坡遺址(4)期或泉護二期文化的遺存,從目前考古材料來看,雖還不可以確定,但以M3為代表的文化,當和半坡遺址(4)期或泉護二期文化有著一定的關系,則是無可懷疑的。M3的年代自應和半坡遺址(4)期或泉護二期文化相當。后面兩種遺存,是繼廟底溝類型之后相繼興起的兩個文化階段,年代上和老官臺文化相距遙遠。自然不能將M3歸入老官臺文化。《陜西西鄉李家村新石器時代遺址》把M3定為老官臺文化,當是混淆了地層的結果。可見,李家村遺址除了存在老官臺文化外,還存在年代較晚的另一種文化遺存。M3位于T6第四層底部。第四層被《陜西西鄉李家村新石器時代遺址》一文定為老官臺文化層。ZK169標本出自第三層,原編號為72XIT3。ZK169標本碳-14測定年代,晚得出奇。既然T6存在著挖混了地層的現象,那么就很難斷定T3不存在著和T6類似的現象。前面說過ZK169的年代數據,約略和廟底溝二期文化相當。那么,在李家村是否還存在年代上和廟底溝二期文化相當的另一種文化遺存呢?由于廟底溝二期文化是緊接著泉護二期文化而興起的一種考古文化,或許,ZK169的年代數據代表著以M3為代表的遺存,即相當于泉護二期文化而分布于漢水上游的另一種文化遺存的下限年代。當李家村72XIT3發掘資料未公布之前,對這些問題的探討,自難作出確切的判斷。現在,考古界非常重視碳-14測定的年代數據,放射性碳素測定年代的標本已經很多,但取標本的那些單位的考古材料發表很少,使得難以將碳-14測定年代數據結合考古材料(自然首先是陶器)進行研究,這給分析考古遺存的年代帶來了相當的困難,希望今后改進這方面的工作。總之,ZK169的年代數據,不能代表老官臺文化的年代。四仰韶文化的范圍老官臺遺址的老官臺文化遺存,相當貧乏,故只作了較小規模的發掘工作。所得資料雖難以全面地認識老官臺文化,但那次發掘,卻頭一次為認識新發現的考古文化的一般特徵,提供了層位關系可靠的器物群。因此,我們按照一般考古學慣例,稱之為老官臺文化。隨著今后考古工作的深入開展,這一命名是否恰當,可以討論,以致另定新名,是自然而無可非議的事情。但是,目前有的作者認為稱老官臺文化不當,主張把它歸入仰韶文化,并另定北首嶺類型新名,這使我們難以茍同。我們和這些作者的分歧,首先并不在于是叫老官臺文化,還是叫北首嶺類型,而是不同意將這種新發現的考古文化歸入仰韶文化。目前考古文獻中使用的仰韶文化一詞,內涵相當復雜,包含了不同時代、不同地區乃致不同系列的許多種文化類型,主要是:陜西、隴東、豫西及晉西南地區分布著的半坡類型、廟底溝類型,有的作者還把半坡遺址(4)期或西王村中層也歸入仰韶文化。這三種類型(文化)是自成系列、順序發展的三個階段。洛陽左近至鄭州附近的黃河兩岸的王灣一期文化和秦王寨類型或王灣二期文化,有的作者把王灣一期后段和王灣二期統稱之為大河村類型。這些被歸入仰韶文化的諸文化類型和前述諸仰韶文化類型存在著親緣關系,但兩者相應階段,尤其是年代愈晚的相應階段的遺存,各自都具有十分明顯的自身特點。如約和半坡類型較晚階段相當的王灣一期文化前段(這地區還沒有發現相當半坡類型較早階段的遺存),就出現了半坡類型所沒有的罐形鼎,而自王灣一期文化后段開始,包括秦王寨類型或王灣二期文化,就以一脈相承的不同型式的釜形鼎作為自具特徵的器物,而和上述地區相應階段的文化遺存相區別。豫北冀南地區的后崗類型、釣魚臺類型和大司空類型,也被一些作者歸入仰韶文化范疇。由于這些文化類型和上述兩地區,尤其是和洛陽左近至鄭州附近地區之間存在著的文化聯系,致使它們之間相應階段的文化遺存存在著某些共同因素,但這地區的諸文化類型則自具特點,是有著自身起源并一脈相承的,屬同一族系的不同歷史階段的文化遺存。因之,應該將這地區的諸文化類型從仰韶文化范疇中區分出來。在《黃河流域新石器時代早期文化的新發現》一文中,嚴文明同志也提出了這個意見,我們是十分贊成的。可見,為了澄清關于仰韶文化的一些混沌概念,解決仰韶文化的分期及其地區變體,并將包含在其中的不同系列的文化,從仰韶文化的概念中解脫出來,這一從區分仰韶文化類型入手、自五十年代末期開始的有益的工作,雖已取得了相當可觀的成績,但要達到最終目的,還有待考古工作者今后共同努力。現在,無論持何種意見的同志,都認為老官臺文化或北首嶺類型的器物群,是和公認的仰韶文化大相徑庭的。因之,要把它歸入仰韶文化范疇,除了增加仰韶文化概念的混亂外,顯然,是和區分仰韶文化類型這一適應科學發展的研究趨勢,背道而馳的。有人以老官臺文化是仰韶文化前身為理由,而主張將它歸入仰韶文化。這個意見似乎也不妥當。前面已經指出,仰韶文化是包括了不同時代、不同地區乃致不同系列的許多種文化類型的龐大概念。因之,分布在一定地區的老官臺文化自然不可能是整個仰韶文化的前身。前面我們已經指出老官臺文化只是仰韶文化的半坡類型的前身。這樣,以老官臺文化是仰韶文化前身而主張將它歸入仰韶文化范疇的說法,就缺乏了必要的前提。同時,正如我們不能因廟底溝二期文化,或龍山文化是仰韶文化的子孫,而將它們歸入仰韶文化一樣,我們也不能因老官臺文化是半坡類型前身,半坡類型屬仰韶文化,而將老官臺文化歸入仰韶文化。五文化面:老官臺文化的晚于磁山或裴李岡這里擬討論老官臺文化和磁山文化、裴李岡文化的關系問題。目前有的同志將磁山和裴李岡兩遺址為代表的遺存,分別稱為“磁山文化”和“裴李岡文化”,有的主張將它們統稱為“磁山·裴李岡文化”7或“磁山文化”。磁山和裴李岡兩遺存有許多基本相同的東西,如都有小口雙耳壺、缽形鼎、形式相同或稍許有點區別的深腹罐、圈足或圜底的缽。但兩遺存的區別也是不少的,如裴李岡缺乏磁山常見的盂、支座、三足磨盤及在磁山也不多見的繩紋;反之,磁山缺乏裴李岡常見的鐮刀。目前,對這兩種文化遺存的資料積累還處在開始階段,對它們的認識還是初步的。上述兩遺存存在某些相異的原因,在現在情況下,有可能認為是同一文化的地域差別,或同一文化的不同發展階段,或屬于不同的文化系列,是否還是因為兩者研究的主要對象不同,即磁山主要發掘的是遺址,而裴李岡主要發掘的是墓葬而由此導致文化面貌方面的差別?這自然難以作出確切的判斷。如果說磁山遺存和裴李岡遺存是否屬于同一文化的問題,還可存疑的話,那么,老官臺文化和磁山及裴李岡屬于不同文化系列,則似乎是十分清楚的。主張老官臺文化是磁山文化,裴李岡文化的繼承者的主要根據,是碳-14測定的老官臺文化的年代,較磁山文化·裴李岡文化為晚,和它們之間在文化面貌上的某些相像。前面已經指出李家村,尤其是北首嶺的老官臺文化遺存較老官臺、元君廟者晚。因此,據北首嶺資料測定的兩個年代數據,不能說明老官臺文化年代的上限,只能代表老官臺文化的偏晚年代。而從文化面貌來看,北首嶺、李家村的老官臺文化遺存和磁山文化、裴李岡文化的區別,多于老官臺、元君廟老官臺文化遺存和磁山文化、裴李岡文化之間的區別。即是說,和北首嶺、李家村的老官臺文化遺存相比,老官臺、元君廟的老官臺文化遺存有著更多的接近磁山文化、裴李岡文化的因素。例如老官臺、元君廟和裴李岡文化、磁山文化都有形式基本相同的圜底缽形鼎、斂口淺腹的缽碗及斂口直唇深腹罐。如果北首嶺、裴李岡及磁山的碳-14測定的年代可信的話,從老官臺、元君廟較北首嶺、李家村有著較多的和裴李岡、磁山相近的文化因素來看,也當認為老官臺、元君廟早于北首嶺及李家村的老官臺文化遺存。因此,不能僅據目前測定的年代數據,就斷定整個老官臺文化晚于磁山文化及裴李岡文化。這樣一來,從現今已測定的年代數據來論證老官臺文化是由磁山文化或裴李岡文化發展而來的說法,其前提就不可靠了。至于講到老官臺文化和磁山文化、裴李岡文化之間在文化面貌方面的某些相像的話,除了上面提到的它們之間存在著的那些相近的文化因素外,其它的文化因素卻大相徑庭。老官臺文化的成年人埋葬均頭西腳東,隨葬器物一般都置于下肢骨附近;裴李岡文化的埋葬則頭向南,隨葬陶器少數放在腳部外,多數情況,尤其是陶壺一定放在頭部。在器物方面,老官臺文化沒有裴李岡文化、磁山文化所有的小口雙耳壺、盂、支座、罐形鼎、鐮刀、磨盤及磨棒,而以飾繩紋、劃紋、錐刺紋、刻齒及指印紋飾的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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