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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學生宿舍安全疏散設施暫行規定第一條根據公安部、教育部聯合頒發的《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28號令),結合貫徹《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高等學校及中、高等職業學校集體宿舍、寄宿制中、小學校員工和學生宿舍及機關、社會辦寄宿制幼兒園宿舍(以下簡稱學生宿舍)。省內其他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及校園外出租學生公寓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網格化管理。中小學生及幼兒以逃生自救為主。第四條學校應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包括以下內容:(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三)消防設施、逃生設備、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四)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消防安全檢查結束后,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第五條學校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學生宿舍安全疏散設施實施監督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安全疏散設施和逃生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對消防設施維護實行合同管理,確定維保企業,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進行維修和檢測,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第六條學校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將校內滅火器材、自救逃生設備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日常消防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校舍安全工程專項經費應當允許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消防給水管網改造、建筑消防設施維護和保養。第七條學校應當將學生宿舍及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場所,列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一旦發生火災,學校應當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組織學生疏散。第八條學校應當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年度教學規劃,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開展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包括以下內容:(一)國家有關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二)學校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六)救生設備的逃生自救方法。第九條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自救、逃生學生消防演練;(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第十條學生宿舍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嚴格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第十一條學生宿舍應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責任人,應由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分管校領導負責,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組織制定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學生宿舍的安全疏散措施;(二)組織制定學生宿舍年度的安全疏散演練計劃;(三)核定安全疏散設施安裝、維護和訓練經費,簽發核準報告;(四)實施對學生宿舍安全疏散設施檢查和定期演練;(五)督促落實學生宿舍安全疏散設施、逃生器材的購入、維護、保養及檢修、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六)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安全疏散知識、逃生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落實和實施。第十二條學生宿舍應明確學生宿舍管理人,并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落實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二)掌握安全疏散設施使用方法,緊急情況下,能組織學生安全撤離;(三)每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安全狀態,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四)對按規定配置的消防設施、逃生器材能夠熟練操作并能指導學生示范演練;(五)對按規定配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進行管理,防止設施和器材損壞,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六)負責學生宿舍內用火、用電安全檢查和管理;(七)負責夜間學生就寢后的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等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第十三條學生宿舍不允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無窗房間內,不得貼臨、附在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和商(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的建筑內;幼兒園不得與汽車庫組合建造。第十四條學生宿舍與非居住部分不應共建同一建筑物內,若附設在同一建筑物內的,宿舍部分與非住宿部分應完全分隔,宿舍部分與非住宿部分應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疏散設施設置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第十五條學生宿舍應設置不少于二部疏散樓梯,超過5層的學生宿舍內應設封閉樓梯間。既有學生宿舍樓(幼兒園除外),層數不超過5層,人數不超過120人,現有一部樓梯,應在外墻處增設室外樓梯。第十六條除按照國家標準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系統外,針對學生宿舍情況,還應配備緊急逃生器材,配置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學生宿舍自2層起,每個房間按人數配置救生用呼救器,人均一具,消防水盆一個;超過8人的房間每4人配置一具救生緩降器;(二)4層以上靠近袋形走道或盡椴的房間住宿人數超過4人的,宿舍內應配置不少于一具救生緩降器;(三)幼兒園宿舍應設置在首層,設在2層或3層的,按規定只設一步樓梯時,應配備應急救生吊籃,數量可視幼兒園規模確定。(四)當學生宿舍為室內敞開式樓梯時,應按房間內實有住宿人數配備防毒面具。(五)偏遠地區和地質災害嚴重地區的學校,其學生宿舍應根據實際住宿人數,配置相應數量的救生包(救生包內包括口罩,毛巾、手套、電筒、呼救器等)。(六)按標準配備滅火器材。第十七條學生宿舍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和廣告牌匾等。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消防安全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安全檔案應當全面反映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現狀,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調整。學校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學校的消防安全狀況。第十九條學生宿舍管理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第二十條學生宿舍應每日進行消防安全巡查,由消防管理人員和宿舍管理人按下列內容進行巡查:(一)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的情況;(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三)疏散設施、逃生器材和安全出口標志是否在工作狀態、能否保持完整好用;(四)設置各層樓梯間的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是否處在自動狀態,啟閉是否靈活;(五)其他消防安全情況。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及時糾正消防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組織人員疏散、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參與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字。第二十一條學生宿舍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發現有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一)消防設施、逃生設備配置、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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