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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學生創業法律案例當自己有一個好的創新產品或是項目,除了應當利用正規而有效的渠道推廣,銷售,管理之外,還更要注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防止在經營中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通過合理維護和使用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和政策,幫助自己的創業。店鋪把整理好的大學生創業法律案例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創業的法律指導:大學生創業遇到的法律問題案例及分析作者:陳思宇一法律問題:包含:1.對知識產權認知不清導致創業時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引起糾紛;2.在創業時對于自身知識產權保護不利導致他人侵犯甚至竊取自己的知識成果;3.對于產權的權限不甚了解導致沒有利用產權給自己帶來的“保護傘”,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落敗。二知識產權淺析: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right)。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于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具有類型:一、著作權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主要包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通常我們說的知識產權主要是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作品登記。二、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則是指工業、商業、農業、林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由此看來“產業產權”的名稱更為貼切。主要包括著作權和商標權。三、人身權利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四、財產權利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后,權利人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三案例:案例1:大學生李鵬(化名)來自一個偏遠的鄉村,努力的學習和簡樸的生活使得他成為他們村唯一考上名牌大學的村民。李鵬在校期間勤于專業學習和實驗,自己發明的生物化學相關設備技術也獲得了國家專利局給予的發明專利證書。畢業后他也曾想過將自己的設施投資生產,可是父母親戚資金供給不足,而自己也沒有拉到投資商,這樣一個“創業夢”就斷送在資金不足的路上。而在3年后,他發現自己的專利竟然被師兄“借用”,投資生產,而且還取得了不錯的收益,他想去理論,但師兄竟然說專利權已經到期,現在是共有財產,李鵬感到十分失望。案例2:大學畢業生小王因為優秀的科研精神很快進入了一家知名的機械設備生產公司。公司應于市場需求,希望小王作為項目研發團隊研究有關創新性實驗設備。公司想小王提供研發資金和住宿,交通,餐飲費用以供研發。終于,這個新型的創新實驗設備獲得了國家授予的專利權。但在專利權所有人的簽署上,小王卻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公司向小王詢問,小王卻說這是自己研發的,本應得到這個專利權。四案例分析:案例1:李鵬的案例反應了大學生的一些問題,沒有利用好知識產權作為自己創業的利器,同時也沒有認清知識產權保護的范疇。在創業初期,雖然李鵬可能因為資金原因無法提供公司建立和生產運營相關的全部資金,但是他忽視了知識產權是可以出資的。根據我國法律知識產權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李鵬應該提供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注冊證,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在我國,我們最高可以以70%的注冊成本來用知識產權出資。如果李鵬考慮到了這一點,就可以正常的注冊公司并開始運營自己的公司了。同時,他很有可能沒有考慮到國家對于畢業大學生創業的一些優惠政策,從而錯失了創業的良機。在其后,根據產權和專利的相關法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后,專利權人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出口其專利產品。雖然專利權具有時間性,但在我國,根據法律,獲得發明專利具有20年的專利保護時間,而非師哥說的僅僅3年光陰,在這時師哥觸犯了李鵬的知識產權,李鵬應向師哥說明,無效時,應舉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案例2:在小王的案例中,體現了大學生對于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界定不清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該單位……所有。”小王受本單位委托,并主要利用本單位的人力、技術、物質等條件所研制的產品,依法應是職務發明,該產品的專利權人應為公司所有。小王以非職務發明人向專利管理機關申請專利,其行為是違法的。小王雖然在這個研發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過程,但是沒有分清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以及專利相關法律知識,引起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問題。五思索啟示我們大學生在初入社會,自主創業的過程中,很容易因為對于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或是忽視,使得我們在創業過程中受到法律上的阻礙。雖然當今大學生創業有不少是引用新的管理模型和服務方式,但是仍舊有不少大學生是通過自己的專利商品化來完成創業。因此,關于我們創業中知識產權的保護仍然十分重要。正是當今社會這種“法律成本”的必要性和較高的性價比,使得我們大學生在創業前必須要好好研讀相關法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通過《大學生創業的法律問題》這門課程,我們可以在意識上重視并了解創業可能遇到的基礎的法律問題。今天提及的是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防止侵犯。知識產權在我國相比于其他國家的維護(主要是法律上的保護)雖然仍舊有一些落后和欠缺。但是根據這個社會發展的主流,這種無形的產權必然會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和保護,因為它會帶來在這個商品化商業化加劇的年代,知識成果會帶來比原來更為豐富的收益。我們大學生在船業初期,一定要仔細研讀相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一是我們能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因為我們的產權一旦被竊取,在挽回時很可能“得不償失”,因為后果已經發生。因為自身對于產權的保護和防止泄密十分重要。更重要的是利用法律來保護產權。二是我們通過相關法律學習,更能防止自己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如果自己不慎侵犯,自己剛剛創立的公司很可能被告到破產。三十我們應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帶給我們的利益,給予我們的四個權利,充分利用好它們,幫助我們的公司發展。大學生創業常見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李煜琰律師請看下面兩個案例:案例一在上海大學讀大四時,秦亮通過熟人與中國聯通上海分公司一級代理商上海美天通信科工程設備有限公司取得聯系,并得知“美天”正準備推廣CDMA校園卡業務。秦亮認為可以發動老師、同學購買,贏利幾乎唾手可得。由于“美天”要求必須與公司為主體來簽協議,秦亮和幾個同學在家長的幫助下,注冊了上海想云科技咨詢有限公司,以該公司的名義與“美天”簽署了《CDMA校園卡集團用戶銷售協議書》。協議約定:“想云”在上海大學進行CDMA手機及UIM卡捆綁銷售的權利,并對校園卡用戶資料真實性及履行協議承擔保證責任,用戶必須憑學生證和教師證購買,一人一臺;如“想云”發展用戶不真實,“美天”有權停機,“想云”承擔不合格用戶的全部欠費……在同學和老師的宣傳下,秦亮的生意很紅火,一共發展了4196名用戶。秦亮和“想云”可從“美天”獲得10余萬元的回報。但是“美天”給秦亮支付了2萬元錢后,聯通公司發現“想云”遞交的客戶資料中有幾百份是虛假的,有一部分根本不是校園用戶,有的是冒用別人的身份證,最終形成了大量欠費。“美天”為此得賠償聯通442戶不良用戶的欠費52萬余元,聯通還扣減“美天”406部虛假用戶和不良用戶的手機補貼款36萬余元。“美天”將“想云”及秦亮起訴到法院,要求“想云”及秦亮承擔上述賠償款項,另賠償“美天”406部虛假、不良用戶手機的補貼差價6萬余元,未歸還的手機價款15萬余元和卡款5100元,總計100萬元左右。一審法院認定秦亮借用“想云”公司名義與“美天”簽訂銷售協議,協議書上是秦亮的簽名和“想云”的公章,并無其他“想云”公司的人員參與,故秦亮與“想云”公司共同承擔100萬元的賠償責任。由于“想云”本來就是為這項業務成立的公司,加上經營虧損,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秦亮成了債務承擔人。一分錢沒掙到的秦亮反背上了100多萬元的債務。秦亮不服判決,他稱自己憑肉眼無法辨別證件的真偽,而業務受理地都有“美天”的工作人員,“美天”公司也有專門辨識證件真偽的儀器,但是“美天”卻要求自己承擔所有損失,顯然有失公平,遂上訴到二中院要求改判。但是二中院經審理后,維持了原判。案例二:小王是中南大學鐵道校區大三學生,他與另外三位有創業想法的同學一拍即合,每人投資4000元準備開店。他們看中了校園附近一個閑置的店面,承租者是一位姓孫的女老板,她同意以1.2萬元轉讓這個店面兩年的使用權,但不要讓房東知道店面轉租給他們,如果房東問起,就說他們幾個大學生是幫她打工的,以此避免房東找麻煩。小王等人雖然知道孫老板不是真正的房東,但涉世未深的他們不知道一定要經過房東的同意才能租房,以為有簽協議就能保障他們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沒有經過房東同意擅自轉租房屋是無效行為,所簽訂的門面轉讓協議也無效)。小王等人與孫老板簽訂了協議后,先支付了7000元錢店租。當小王等人正對店面進行裝修時,房東聞訊趕來阻止。房東表示,他和孫老板簽訂的合同上明確寫了“該房子只允許做理發店,并且不允許轉租”。由此,房東與孫老板發生了沖突,并鎖住了店門。不甘示弱的孫老板也跟著在店門上掛了一把鎖。三把鎖鎖死了他們的創業之路。此后,孫老板就無影無蹤,手機關機,也沒作任何解釋。房東也不愿意和小王他們協商,反正房租已經收到了年底。這可苦了欲創業的幾個大學生,付給孫老板的7000元房租,加上門面裝修花費了5000多元以及進貨花去的錢,4人湊的1.6萬元已經所剩無幾。后來,孫老板終于出現,她向小王等人提出兩個方案:一、小王等人將剩下的5000元租金交齊,她再想辦法和房東協商,讓房東同意他們經營。二、如果要她退還7000元店租,小王他們必須把已經裝修了的店面恢復原狀,并補償她兩個月的誤工費。其實,孫老板所稱的“損失”應該與小王他們的損失合在一起由雙方共同來承擔。我國法律規定,在協議雙方都知情的情況下,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所以,小王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用法律的手段解決糾紛。通過以上案例可知,法律風險是大學生創業過程最常見的風險之一,也是大學生創業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了解創業企業常見的法律風險,并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是創業企業的預防風險的必備步驟。大學生創業涉及的各種共性法律問題,主要包括:第一,創業初始階段的資金、設備場地以及辦公場所等相關法律問題。由于學生的特殊身份,普遍沒有財產可供抵押,又無銀行個人信用記錄,導致貸款困難。此時應該指導學生多尋求行政干預和支持,此時各地針對高校自主創業的學生,在工商注冊、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方面出臺的各項優惠政策就尤為重要,需要在法律教育培訓中讓學生全面了解并加以利用。在創業基地中通過項目申報,創業所需的設備場地問題一般都能在校內解決,但對于一些企業經營類的創業計劃經常會涉及到在校外租店面及辦公場所,這就需要向學生介紹《合同法》中關于房屋租賃的相關法律規定。第二,創業拓展階段關于設立經營實體,進行行政審批的相關法律問題。對于創業經濟組織的具體責任形式,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一系列法規都有不同的規定,制定了多種企業組織形式。2005年《公司法》中增加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及2006年《合伙企業法》新增加的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規定對學生創業有很好的輔助作用,可部分解決大學生創業存在的資金規模較小、籌措資金困難等問題。同時學生創業需要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消防、衛生等行政審批程序的一些具體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三,創業經營階段涉及的市場交易及管理的相關法律問題。創業經營必然涉及市場主體間的各種交易行為,無論是從合同的訂立到合同的履行,還是違約責任的承擔,都與《合同法》關系密切。同時應了解《產品質量法》、《勞動法》、《票據法》、《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中與自身創業有關的法律規定。第四,創業經營階段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問題。創業經營階段應該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用他人的知識產權。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備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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