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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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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經理學院》56套講座+14350份資料《銷售人員培訓學院》72套講座+4879份資料江陰南藝藝術培訓中心辦學章程2009-08-1716:15:18閱讀205評論0字號:大中小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本教育機構的辦學活動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教育機構名稱:江陰南藝藝術培訓中心第三條
本教育機構的性質:由劉欣樂自愿舉辦的非學歷的教育機構,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教育組織。
本教育機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第四條
本教育機構的辦學宗旨:辦成一個高品質、高層次、管理先進、服務到位的綜合性文化教育機構;辦學層次:非學歷;辦學形式:業余教育;招生對象:青少年、社會群體。第五條
本教育機構的辦學審批機關是:江陰市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江陰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江陰市教育局。第六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經民政部門進行法人登記后開展教育活動。第七條
本教育機構的注冊地址:江蘇江陰。第八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范圍第九條
本教育機構的舉辦者:劉欣樂,屬于國家機構以外的個人。舉辦者享有以下權利:(一)了解本教育機構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二)推薦理事;(三)有權查看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第十條
本教育機構開辦資金:40萬元;出資者:劉欣樂;金額:40萬元;出資形式:貨幣;出資比例:100%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第十二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設立理事會,其成員為3人。理事會是本教育機構的決策機構。第十三條
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數、任期:首屆理事會由舉辦者依照規定條件推薦組成,以后決策機構的人員調整由原理事會全體人員討論決定。理事會在其成員中設理事長1名。理事由舉辦者職工代表及有關單位推選產生。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決策機構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注:理事會成員3人;任期3年)第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一)修改學校章程;(二)辦學活動計劃;(三)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五)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六)聘任或者解聘學校負責人;(七)罷免、增補理事;(八)內部機構的設置;(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教職工的工資報酬。第十五條
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第十六條
開理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的范圍。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一)學校章程的修改;(二)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教育機構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三)法律、法規和本教育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條
本教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校長,由理事會依照任職條件,進行聘任、解聘或變更,并報審批機關核準。第二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主要負責人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權力,行使職權:(一)執行理事會的決定;(二)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各項規章制度;(三)提出教育機構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組成人員名單,報理事會批準;(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五)負責本教育機構日常管理工作;(六)理事會授予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權力。本教育機構負責人主任主席理事會會議。第二十二條
本教育機構內設機構及職責:教務處、辦公處。教務處:(一)協助校長組織教師學習和及時貫徹上級工作指示;(二)指導教師教研工作并審閱計劃,實施和檢查各階段教育教學工作進程;(三)組織教師政治思想、文化業務學習,實施教師、學生評優、表揚、獎勵和處分工作;(四)負責本中心日常教學課程的編制與調配工作;(五)做好全年度本中心招生、編班和結業工作;(六)負責紅頭文件和信函的發放;(七)負責購買相關書籍,并予以管理。辦公處學生工作的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草擬本中心辦公處工作計劃組織實施;(一)負責本中心對外接待及活動聯系工作,及策劃、組織、舉辦活動的一系列工作;(二)配合校長做好人事招聘、定編、定崗、定位工作及員工的獎罰工作。(三)做好文印、文檔工作及資料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四)配合教學工作,做好教學場地安排布置工作。財務管理:(一)嚴肅會計財務制度,抓好財務管理工作;(二)按財務規定做好學生培訓費的收繳工作。后勤管理:(一)網站管理,包括上傳相關文件、活動信息等網絡宣傳方式;(二)管理本中心資產、物資,監督使用和保管制度;(三)抓好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師生生活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設立監事,其成員為1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第二十四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教育機構管理人員或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本教育機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本教育機構財務;(二)對本教育機構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本教育機構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教育機構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教學管理第二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按照審批機關批準辦學內容,招收學生、制訂就愛嘔血大綱、教學計劃,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制訂相應教學管理制度。經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發布招生簡章(廣告)。第二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隊受教育者實施管理。第二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聘任教師,并制訂相應的教師管理、考核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為:劉欣樂理事長、校長。首屆法定代表人,有舉辦者依法在理事長、校長的人選中推舉擔任。本教育機構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進行財務審計。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機關通緝的;(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吃個小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八)
第六章
資產和財務管理第三十二條
本教育機構設立的資產來源:(一)舉辦者出資總額:40萬元,出資形式:貨幣;出資比例:100%(二)接受社會捐贈:暫無;(三)政府資助:暫無。第三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設立注冊資金:40萬元。第三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的經費來源:舉辦者出資投入資金;接受政府資助;在核準的辦學范圍內開展教育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收入;社會捐贈;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條
本教育機構執行物價部門核定或備案的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教育費用。第三十六條
本教育機構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辦學資金專項專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辦學盈余按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第三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8%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按凈收益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就愛嘔血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就愛哦與機構存續期間,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有教育機構依法實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轉讓或用于校外投資。第三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設立專門賬戶,設立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出納分工負責,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審計情況報審批機關備案。第四十條
本教育機構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第四十一條如果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教育機構,須在該條明確由學校的決策機構根據國家規定作出辦學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社會公布的有關材料與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確定合理回報。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教育機構,不規定此條款。第四十二條
本教育機構自覺接受辦學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查和督導。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自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變更與終止第四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等辦學項目,由理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批準。如進行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第四十五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理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核準。第四十六條
本教育機構在下列情況下自愿終止辦學,在歷史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由學校報審批機關批準。按照國家的規定由審批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進行財務、財產清算和結算,清償債務,處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教育機構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一)不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三)發生分立、合并的;(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自愿解散的。第四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辦學,接受審批機關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四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經辦學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后,即為終止。終止的教育機構向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學校印章。第四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辦學審批機關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九章附則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5月2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全體成員簽名:劉欣樂
彭鴻勛
彭保中福安市吾與點教育培訓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學校名稱:福安市吾與點教育培訓機構。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愿舉辦,從事教育事業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組織。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第五條
辦學義務:(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二)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有關政策,自愿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督導評估,檢查監督。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確保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第六條
學校地址:福安市新華南路53號C幢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辦學規模:計劃招收學生人數120人,設4個班,此后根據發展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并報審批機關備案。第八條辦學層次:文化補習、成人助學。第九條辦學形式:培訓;招生對象:中小學生、成人;科目設置:語文、數學、英語等。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條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董事會換屆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第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5人,由盧雪芳、李石連、錢婷婷、施智芳、林奎良組成;盧雪芳、李石連、錢婷婷、施智芳均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第十二條
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十三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后可連任第十四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
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二)
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三)
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四)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五)
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六)
決定學校分立、合并、終止。(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一)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第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二)
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三)
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四)
提名校長人選;(五)
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第十七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后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一)聘任、解聘校長;(二)修改學校章程;(三)制定發展規劃;(四)審核預算、決算;(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第十八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指定人員于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必須指明授權范圍。第十九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校長一名,校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二條
校長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以下職權:(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五)負責學校的日常工作;(六)學校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第二十三條
校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出資舉辦者或學校從業人員中產生和更換。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學校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負責對學校行政及其他從業人員進行監督;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學校的財務;(二)對學校主要領導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對學校從業人員違紀違規或侵害學校利益行為調查,并向董事會或學校行政會議提出處理意見。第二十七條
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監事會須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可有效。第二十八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學校董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第四章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盧雪芳為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經費來源:(一)舉辦者出資;盧雪芳出資人民幣20萬元,以現金形式;(二)學校辦學活動收入;第三十二條
學校的辦學資金主要用于學校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第三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第三十四條
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依法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第三十六條
學校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章
辦學結余及分配
第三十七條
學校有辦學結余的情況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第三十八條
辦學結余是指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后的余額。第三十九條
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第四十條
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一條
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
變更與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書面提出申請,審批機關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核準。第四十三條
學校名稱、層次、形式、類別、地址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第四十四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審批機關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后予以批準。第四十五條
學校校長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核準后予以聘任。第四十六條
學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終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提議,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第四十七條
在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理債務風險股,股東應按比例分解。第四十八條
學校處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審批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審批機關同意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四十九條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第五十條
學校終止后,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一)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二)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三)償還其他債務。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一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修改后章程,經審批機關同意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第五十二條
修改的章程實施開始,原章程同時廢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于2009年6月23日董事會表決通過。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福安市吾與點教育培訓機構。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西城區龍藝培訓學校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機構名稱:北京市西城區龍藝培訓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第二條學校性質:經西城區教育委員會批準,由北京市第二聾人學校和學校教師:馬杰、王秋陽、李晨、劉東方、周海玲、俞曉蘇出資舉辦的,在北京市西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登記,民辦事業單位法人,是實施非學歷教育培訓活動的公益性社會服務組織,學校校長:高輝;法定代表人:高輝。第三條學校宗旨:為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為社會培養人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學。第四條本校遵守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接受行政審批管理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及時辦理各項變更登記手續,匯報活動情況,按規定參加會計年度審計及年度檢查。第五條學校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后海北沿43號。第六條學校辦學層次:初級中級。第七條學校辦學內容:聾兒學前康復班、中國民間工藝培訓班、手語培訓、聾人職業技能培訓班、少兒舞蹈培訓班、聾人文化補習班、少兒繪畫班第八條學校辦學類型:文化教育培訓。第九條學校辦學形式:面授。第十條學校招生對象:學齡前兒童青少年成人。第二章學校注冊資本數額及來源第十一條學校辦學資本(大寫):伍拾萬元人民幣。第十二條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及資金性質:學校的舉辦者以貨幣(大寫)(或其他方式)拾萬元人民幣作為出資。(聯合出資的分別注明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聯合辦學協議)所出資金為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第十三條學校日常辦學經費來源:收取學費。第三章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第十四條舉辦者享有如下權利和義務:(一)向北京市西城區教育委員會報請設立學校的申請和方案;(二)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三)舉辦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的規定制定學校章程,推選學校的首屆決策機構;(四)舉辦者必須遵守學校章程,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學校的債務;(五)了解學校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決定學校重大事宜;(七)舉辦者必須提供根據學校設置標準所需達到的辦學場地、辦學設備等辦學條件;(八)舉辦者參加學校決策機構的,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九)學校終止后,依法進行學校剩余財產的清算。第四章學校決策機構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第十五條學校的決策機構是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權力機構,由舉辦者、校長和教職工代表組成。董事長:王克南,董事會成員:高輝、殷秋菊、邵振桐、董國慶、馬杰、王秋陽、李晨、劉東方、周海玲、俞曉蘇。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批準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
(七)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事宜;
(八)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六條董事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舉辦者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成員平等行使表決權。第十七條董事長任期2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董事長或者1/3以上成員提議方可召開。第十九條董事會必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人員同意方能生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并由董事會全體成員簽字。第五章學校組織機構第二十條學校設校長一名,由學校董事會聘任,并報行政審批管理機關核準。校長任期每屆2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二十一條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定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擬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學校除校長外的其他工作人員,并實施獎懲;
(四)組織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工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合理使用學校辦學經費;
(六)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七)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學校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行使董事會的其他授權。第二十二條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條學校需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人組成,監事長:沈曉東,監事成員:李華婷、陳凌云,由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董事會;
三、監督本學校及領導成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學校及領導成員依照學校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學校成員違反本學校紀律、損害本學校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學校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學校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董事會并監督其執行。第六章教師、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四條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第二十五條學校依法與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聘任合同,并對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學校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第二十七條學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七章財務、會計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則第二十八條學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本學校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帳簿,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主動接受行政審批管理機關的監督,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做出財務會計報告,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第二十九條學校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條要求合理回報學校的舉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按照不低于年度凈收益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須費用后,出資人在辦學結余中按照75%比例取得回報。學校董事會在做出取得回報的決定后15日內,將決定報行政審批管理機關備案。第八章修改章程、變更登記事項及學校終止第三十一條學校根據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學校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學校章程應由董事會全體成員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學校章程應送行政審批管理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三十二條學校變更登記事項,應經過董事會同意,向行政審批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做變更登記。第三十三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終止:(一);第三十四條學校自行終止辦學,應由學校董事會提出終止意見,報請行政審批管理機關審查同意。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織,對學校財產進行清算,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校依據法定順序清償債務,清算結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三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學校將清算報告報行政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注銷辦學許可證,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學校登記,公告學校終止。第九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年1月25日召開的第二屆董事會表決通過。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第三十八條學校登記事項以行政審批管理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的為準。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行政審批管理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董事會成員簽字
公司防火安全制度(一)總則第一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而制定。第二條為了加強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通信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表24-2安全狀況檢查表檢驗項目待改善事項其他備注復檢1.消防無法使用道路阻塞2.滅火道失效走道阻塞缺少3.走道阻塞臟亂4.門阻塞損壞5.窗損壞不清潔6.地板不潔損壞7.廠房破損漏水8.樓梯損壞阻塞臟亂9.廁所臟臭漏水損壞10.辦化桌椅損壞11.工作桌椅損壞污損12.餐廳損壞13.廠房四周臟亂廢棄未用14.一般機器保養不良基礎松動15.高壓線基礎不穩保養不良16.插座、開關損壞不安全17.電線損壞18.給水漏水排水不良19.倉庫零亂防火防盜不良20.廢料未處理放置零亂21.其他主管:檢驗員:(二)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第四條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門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分公司防火責任人按有關要求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第五條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第六條各分公司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而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蔓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三)防火安全職責第七條公司全體員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安全防火的責任感和義務感。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行為。4.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第十一條各施工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門的防火安全措施。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四)防火安全措施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原則,防患于未然。第十四條各部門在生產和工作中,均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市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防火規定,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采取具體措施。表24-3用電安全檢查表項次檢查項目良好不良缺點事實改善事項1電器設備及馬達外殼是否接地2電氣設備是否有淋水或淋化學液3電氣設備配管配線是否破損4電氣設備配管及馬達是否過載使用5高壓馬達短路環、電器是否良好6配電箱處是否堆材料、工具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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