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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方法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根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原則》JGJ5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公司《工程項目管理方法》的實施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狀況,制訂本方法。第二條:凡公司承建的全部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工程、吊(安)裝工程及市政、公共基礎設施工程,生產作業場合的項目部、各施工單位和從業人員,均須恪守本方法。第三條:本方法是針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管理,重要涉及現場普通規定、腳手架工程、基坑工程、模板工程、“三寶、四口、五臨邊"防護、施工臨時用電、起重機械設備、起重吊裝、施工機具、文明施工等.第二章普通規定第一節安全生產責任制第四條工程項目部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負責人的各級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經負責人簽字確認.第五條工程項目部應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員。第六條施工單位應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單位內部經濟承包合同中必須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控制指標,并由明確獎罰方法。工程項目部應制訂以傷亡事故控制、現場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為重要工程項目部第七條應按安全生產管理目的和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安全生產責任目的分解貫徹到人,并上墻公布。第九條工程項目部應在施工現場配備有關安全生產的原則規范,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列為日常安全活動和安全教育的重要專項施工方案第十條對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臨時用電工程、爆破工程及其它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計算書,經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實施。第十一條對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以上高空作業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必須組織由2名含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巖土工程師、2名一級注冊構造工程師、1名注冊監理工程師構成的5人以上專家組,對已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專家組必須提出書面論證審查報告,論證審查報告應作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單位應根據論證審查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完善,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按照方案組織實施。第三節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第十二條施工作業前,工程項目部技術人員應將分部分項工程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規定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管理人員應參加安全技術交底。第十三條安全技術交底應按照施工方案的規定進行細化和補充,將操作者的安全事項講明,要有針對性、指導性.第十四條安全技術交底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并經交接底雙方簽字確認,嚴禁代簽字.第四節安全檢查第十五條工程項目部必須恪守公司安全檢查制度.公司必須由分管經理組織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檢查;項目負責人必須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并會同項目總監每七天不少于一次的全方面安全檢查.第十六條項目負責人必須掌握當天的天氣狀況。六級風以上及雨、雪等惡劣天氣,工程項目部必須立刻組織檢查.遇影響施工作業的異常天氣,應停止施工。第十七條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必須按定人、定時、定方法的“三定”原則進行整治,做好書面統計,并存檔.第五節安全教育培訓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對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第十九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新的施工現場前,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監理安全教育培訓檔案,統計教育培訓狀況,受教育人應簽字確認,嚴禁代簽字。第六節班前安全活動第二十一條工程項目部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班前安全活動制度。第二十二條各班組每天必須進行班前安全活動,針對當天作業中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提示防備,并做好統計。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班前安全活動進行檢查、指導、管理。第二十三條在工人上崗的必經之路,應設立安全警示、防護用品對的佩戴示意圖等標牌。上崗前,安全管理人員應檢查工人安全防護用品的佩戴狀況。第七節特種作業人員第二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證書原件應寄存現場以備查驗,做到人、證相符。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應按規定進行體檢和年審。第八節:安全事故解決第二十六條工程項目部必須分別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足應急物資、器材和車輛,確保通訊暢通,并定時組織演習。第二十七條工程項目部應每月向公司上報安全施工狀況,施工公司每月向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安全事故狀況。第二十八條發生事故時,工程項目部必須按規定及時上報,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用有效方法避免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及時急救受傷人員,主動配合主管部門的調查解決.嚴禁隱瞞不報或遲延報告。第二十九條工程項目部應配合公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進行解決。第九節安全管理資料第三十條工程項目部必須使用全省統一印制的安全技術資料范本.第三十一條施工現場應設專職安全技術資料員,持證上崗。第三十二條安全技術資料應及時填寫、分類清晰,裝訂統一規范、物料提高機第一節安拆、驗收與使用第三十三條安裝、拆卸單位應含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拆卸作業應制訂專項施工方案,且應經安裝、拆除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第三十四條安裝、拆除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獲得特種作業資格證。第三十五條專項安裝、拆除方案應含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并應涉及下列內容:(1)工程概況;(2)編制根據;(3)安裝位置及示意圖;(4)專業安裝、拆除技術人員的分工及職責;(5)輔助安裝、拆除起重設備的型號、性能、參數及位置;(6)安裝、拆除的工藝程序和安全技術方法;(7)重要安全裝置的調試及實驗程序.第三十六條安裝作業前的準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物料提高機安裝前,安裝負責人應根據專項安裝方案對安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2)應確認物料提高機的構造、零部件和安全裝置經出廠檢查,并符合規定;(3)應確認物料提高機的基礎已驗收,并符合規定;(4)應確認輔助安裝起重設備及工具經檢查檢測,并符合規定;(5)應明確作業警戒區,設專人監護。第三十七條安裝完畢應推行驗收程序,驗收表格應有負責人簽字確認。第三十八條建立物料提高機的使用管理制度,有專職人員管理,作業人員及司機應持證上崗。第三十九條物料提高機作業前應按規定進行例行檢查,并應填寫檢查統計;實施多班作業,應按規定填寫交接班統計。第四十條物料提高機嚴禁載人。第二節附墻架與纜風繩第四十一條高架物料提高機在任何狀況下均不得采用纜風繩,必須使用附墻架。附墻架應與建筑構造采用剛性連接,并穩定可靠。第四十二條附墻架的設立應符合設計規定,其間隔不應不不大于9m,且在建筑物的頂層設立一組,附墻后立柱的頂部的自由高度不應不不大于6m。第四十三條提高機高度在20m(含20m)下列時,纜風繩不少于一組(4—8根),高度不不大于20m時不少于2組。第四十四條地錨固定時,根據土質狀況,決定地錨的形式和做法,應符合規范規定。第三節鋼絲繩第四十五條鋼絲繩磨損、斷絲、變形、銹蝕量應在規范允許范疇鋼絲繩夾設立應符合規范規定,繩夾規格應與繩徑匹配,數量不應少于3個,間距不應不大于繩徑的6倍,繩夾夾座應安放在長繩一側,不得正反交錯設立。第四十七條當吊籠處在最低位置時,卷筒上鋼絲繩嚴禁少于3圈。第四節基礎與導軌架第四十八條低架提高機的基礎當無設計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土層壓實后的承載力應不不大于80Kpa;(2)澆筑C20混凝土,厚度不少于300mm;(3)基礎表面應平整水平度偏差不不大于10mm。第四十九條基礎應有排水方法,距基礎邊沿5m范疇井架停層平臺通道處的構造應采用加強方法。第五節動力與傳動第五十一條卷揚機、曳引機應安裝牢固,當卷揚機卷筒與導軌架低部導向輪的距離不大于20倍卷筒寬度時,應設立排繩器.第五十二條卷筒、滑輪應設立避免鋼絲繩脫出的保護裝置。第五十三條當曳引鋼絲繩為2根及以上時,應設立曳引力自動平衡裝置。第六節避雷裝置第五十四條當物料提高機未在其它防雷保護范疇內時,應設立避雷裝置.第五十五條避雷裝置設立應符合現行行業原則《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規定。第七節安全防護第五十六條物料提高機應在地面進料口安裝防護圍欄和防護棚,防護圍欄應以1。8m為宜,圍欄可采用網板構造;防護棚應裝設在提高機架體面進料口上方,其寬度不不大于提高機的最外部尺寸,長度為低架提高機應不不大于3m,高架提高機應不不大于5m其材料強度應能承受10kpa的均布荷載,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設或采用兩層竹笆,上下竹笆距應不不大于600mm。第五十七條停層平臺兩側應設立防護欄桿、擋腳板,平臺腳手板應鋪滿、鋪平,平臺兩側應架防護欄桿和掛安全立網,護欄桿距平臺面高度以1.2m左右為宜,中間要加設橫桿不少于二度,橫桿的垂直距離應不不不大于40cm,井架與建筑的距離為3m,應在平臺底掛兜底安全平網。第五十八條平臺門、吊籠門安裝高度、強度應符合規范規定,平臺門不適宜不大于1.8m,寬度與吊籠門寬度差不應不不大于200mm,安裝位置與臺口外邊沿水平距離不應不不大于200mm.第四章施工升降機第一節安拆、驗收與使用第五十八條安裝、拆卸應制訂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有關負責人審核、審批;安裝、拆卸單位應含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拆卸作業人員及司機應持證上崗.第五十九條在安裝施工升降機前應進行下列工作:(1)核對基礎的寬度、平面度、樓層高度、基礎深度,并做好統計;(2)核對預埋件的位置及尺寸,擬定附墻架等的位置;(3)核對和擬定限位開關裝置、限速器裝置、電纜架、限位開關碰鐵的位置;(4)核對電源線位置和容量,擬定電源箱位置和極限開關的位置,并做好施工升降機安全接地方案。第六十條安裝完畢后應推行驗收程序,驗收表格應有負責人簽字確認。第六十一條升降機在試運行過程中絕對不允許乘人。第六十二條遇有雨、雪、霧及六級以上大風的惡劣天氣不得進行安裝和拆卸作業.第六十三條收集和整頓技術資料,建立健全施工升降機檔案。建立施工升降機使用管理制度。第六十四條施工升降機作業前應按規定進行例行檢查,確保多種安全保護裝置和電氣設備正常,并應填寫檢查統計。操作過程中,司機要隨時注意觀察吊籠的運行通道有無異常狀況,發現險情立刻停車排除.第六十五條實施多班作業時,應按規定填寫交接班統計。第六十六條做好施工升降機的維修保養工作,注意檢修蝸輪減速機,檢查配重鋼絲繩的張力,使之受力均勻,互相差值不超出5%;定時檢查齒輪、齒條的磨損程度,超出磨損值范疇時應及時更換;檢修限速制動器,制動器墊片磨損到一定程度及時更換;檢修其它部件、部位的潤滑。第二節安全裝置第六十七條施工升降機應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并應敏捷可靠,防墜安全器應在有效地標定時對重鋼絲繩應安裝防松繩裝置,并應敏捷可靠。第六十九條吊籠的控制裝置應安裝非自動復位型的急停開關,任何時候均可切斷控制電路停止吊籠運行。第七十條底架應安裝吊籠和對重緩沖器,緩沖器應符合規范規定。第七十一條施工升降機的上、下限位裝置及上、下極限限位器應敏捷可靠.第三節防護設施第七十二條吊籠和對重升降通道周邊應安裝地面防護圍欄,防護圍欄的安裝高度、強度應符合規范規定,地面防護圍欄的任一2500mm2的方形或圓形面積上,應能承受350N的水平力而不產生永久變形。地面防護圍欄的高度不應低于1.8m。對于鋼絲繩式的貨用施工升降機,其地面防護圍欄的高度不應低于1.5m。第七十三條地面出入通道防護棚的搭設應符合規范規定,施工升降機底層吊籠入口處需搭設進料防護棚,采用,48*3.5鋼管搭設,長度不不大于3m(根據建筑物的高度擬定墜落半徑),防護棚采用雙層防護,兩層之間的距離為600mm,下層鋪50X100木枋,上釘18mm厚的木膠合板;頂層設立防護欄桿,設兩道水平桿,欄桿刷間距為400mm的紅白相間的警示油漆,兩側立桿設立八字撐,并滿掛密目安全網。進口處兩側應搭設鋼管立柱(600X600mm),應張掛安全警示標志牌和安全宣傳標語。第七十四條停層平臺兩側應設立防護欄桿、擋腳板、平臺腳手板應鋪滿、鋪平,層門的凈寬度與吊籠進出口寬度之差不得不不大于120mm,全高度層門啟動后的凈高度不應不大于2.0m。在特殊狀況下,當進入建筑物的入口高度不大于2.0m時,則允許減少層門框架高度,但凈高度不應不大于1。8m.第四節附墻架第七十五條附墻架的安裝應與導架的加高安裝同時進行,在導架的安裝高度不大于100m時,每隔9m設立一道附墻架,在導架的安裝高度不不大于100m時,每隔7。5m設立一道附墻架。第七十六條每安裝一道附墻架,應用經緯儀測量其垂直度,架設高度為100m時,垂直度偏差保持在30mm之附墻架應采用配套原則產品,當附墻架不能滿足施工現場規定時,應對附墻架另行設計,附墻架的設計應滿足構件剛度、強度、穩定性等規定,制作應滿足設計規定。第五節鋼絲繩、滑輪與對重第七十八條齒輪齒條式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懸掛對重的鋼絲繩不得少于兩根,且互相獨立.每根鋼絲繩的直徑不應不大于9mm.齒輪齒條式貨用施工升降機懸掛對重的鋼絲繩為單繩時,安全系數不應不大于8。第七十九條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應在規范允許范疇全部滑輪、滑輪組均應有鋼絲繩防脫裝置,該裝置與滑輪外緣的間隙不應不不大于鋼絲繩直徑的20%,且不不不大于3mm。第八十一條對重重量、固定應符合產品闡明書規定;對重除導向輪或滑靴外應設有防脫軌保護裝置。第六節電氣安全第八十二條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多種電氣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可靠。第八十三條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金屬構造和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均應接地,接地電阻不應不不大于4Ω。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電氣系統對導軌架的絕緣電阻應不不大于0.5ΜΩ。第八十四條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電纜電線在布線和安裝時應注意避免機械損傷。特別要注意吊籠上懸掛電纜的強度和氣候的影響。第八十五條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防雷及接地應符合現行行業原則《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規定。第五章塔式起重機第一節安拆、驗收與使用第八十六條安裝、拆卸單位應含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拆卸應制訂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有關負責人審核、審批。第八十七條塔式起重機在安裝前,根據施工方案對起重機下列項目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實施:(1)基礎的位置、標高、尺寸;(2)基礎的隱蔽工程驗收統計和混凝土強度等級應不低于C35,表面平整度偏差不大于1/1000等有關資料;(3)安裝輔助設備的基礎、地基承載力、預埋件等;(4)基礎的排水方法。第八十八條安拆作業應根據專項施工方案規定實施。安裝作業人員應分工明確,職責清晰,安裝前應對安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和被交底人雙方應在交底書上簽字,專職安全員應監督整個交底過程.第八十九條安裝輔助設備就位后,應對其機械和安全性能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第九十條安裝、拆卸作業人員及司機、指揮應持證上崗.對按拆人員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帶、安全帽等進行檢查,不合格的立刻更換。第九十一條按拆作業必須在白天進行,不得在大風、濃霧和雨雪天氣進行第九十二條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進行自檢,并處自檢報告,合格后應委托有對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出檢測報告書,經自檢、檢測合格后,總承包單位組織出租、安裝、使用、監理等單位按規程進行驗收,驗收表格應簽字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九十三條塔式起重機作業前應按規定對塔機進行例行檢查,并填寫檢查統計。塔式起重機的重要部件和安全裝置等應進行經常性檢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應留有檢查統計,發現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進行整治。第九十三條塔式起重機使用前,應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第九十四條實施多班作業是,應按規定填寫交接班統計。第九十五條塔式起重機應實施各級保養,并有統計,轉場時,應做轉場保養,并有統計。第二節吊鉤、滑輪、卷筒與鋼絲繩第九十六條吊鉤應安裝鋼絲繩防脫鉤裝置并應完好可靠,吊鉤的磨損、變形應在規定允許的范疇內;吊鉤嚴禁補焊,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予報廢:(1)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2)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截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3)掛繩處截面磨損量超出原高度的10%;(4)心軸磨損量超出其直徑的5%;(5)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第九十七條滑輪、卷筒應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并應完好可靠,滑輪、卷筒的磨損、變形應在規定允許范疇之鋼絲繩的磨損、變形、銹蝕應在規定允許范疇多塔作業第九十九條多塔作業應制訂專項施工方案并通過審批。第一百條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符合規范規定.第四節構造設施第一百零一條塔機重要承載構造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體穩定性時應報廢。如局部有損壞并可修復的,則修復后不能低于原構造的承載能力。第一百零二條塔機的構造件及焊縫出現裂紋時,應根據受力和裂紋狀況采用加強或重新施焊等方法,并在使用中定時觀察其發展。對無法.第一百零三條起重機上的平臺、走道、梯子、護欄的設立應符合規范規定。第一百零四條塔機的高強螺栓、銷軸、緊固件的緊固、連接應符合規范規定,高強螺栓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工具緊固。第四節電氣安全第一百零五條塔式起重機應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供電.第一百零六條塔式起重機與架空線路的安全距離或防護方法應符合規范規定:表5。4.1塔式起重機與架空線路的安全距離表5.4.1如因條件限制不能確保表中的安全距離,應與有關部門協商,并采用安全防護方法后方可架設。第一百零七條塔式起重機應安裝避雷接地裝置,并應符合規范規定,塔機金屬構造、軌道、全部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線管、安全照明的變壓器低壓側等均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不不大于4Ω。重復接地電阻不不不大于l0Ω。接地裝置的選擇和安裝應符合電氣安全的有關規定。第一百零八條塔式起重機電纜、電線的使用及固定應符合規范規定,電線若敷設于金屬管中,則金屬管應經防腐解決,如用金屬線槽或金屬軟管替代,應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方法;固定敷設的電纜彎曲半徑不應不大于5倍電纜外徑。除電纜卷筒外,可移動電纜的彎曲半徑不應不大于8倍電纜外徑。第一百零九條軌道式塔機的電纜卷筒應含有張緊裝置,電纜收放速度應與塔機運行速度同時,電纜在卷筒上的連接應牢固,以保護電氣接點不被拉曳.第六章施工機具第一節土方機械第一百一十條作業前,應查明施工場地明、暗設立物(電線、地下電纜、管道、坑道等)的地點及走向,并采用明顯記號表達。嚴禁在離電纜、煤氣管道1m距離以作業中,應隨時監視機械各部位的運轉及儀表批示值,如發現異常,應立刻停機檢修。第一百一十二條機械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并應按照本規程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留出安全距離。第一百一十三條在施工中遇下列狀況之一時應立刻停工,待符合作業安全條件時,方可繼續施工:(1)地面涌水冒漿,出現陷車或因雨發生坡道打滑;(3)發生大雨、雷電、濃霧、水位暴漲及山洪暴發等狀況;(4)施工標志及防護設施被損壞;(5)工作面凈空局限性以確保安全作業;(6)出現其它不能確保作業和運行安全的狀況。第一百一十四條配合機械作業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員,應在機械回轉半徑以外工作。當必須在回轉半徑以機械作業不得破壞基坑支護系統。在行駛或作業中,除駕駛室外,土方機械任何地方均嚴禁乘坐或站立人員。第一百一十六條雨季施工,機械作業完畢后,應停放在較高的堅實地面上。第一百一十七條挖掘機作業時,除松散土壤外,其最大開挖高度和深度,不應超出機械本身性能規定。拉鏟作業時,鏟斗不得超載,在拉鏟或反鏟作業時,履帶距工作面邊沿距離應不不大于1.0m,輪胎距工作面邊沿距離應不不大于1。5m。第一百一十八條駕駛司機應持證上車,離開操作位置,不管時間長短,必須將鏟斗落地并關閉發動機,不得用鏟斗吊運物料;第一百一十九條作業中,履帶式挖掘機作短距離行走時,主動輪應在背面,斗臂應在正前方與履帶平行,制動住回轉機構,鏟斗應離地面1m。上、下坡道不得超出機械本身允許最大坡度,下坡應慢速行駛。不得在坡道上變速和空檔滑行。第一百二十條作業后,挖掘機不得停放在高邊坡附近和填方區,應停放在堅實、平坦、安全的地帶,將鏟斗收回平放在地面上,全部操縱桿置于中位,關閉操縱室和機棚.第一百二十一條機動翻斗車司機應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行車時車斗機動翻斗車行駛前,應檢查鎖緊裝置,并將料斗鎖牢,不得在行駛時掉斗.多臺翻斗車排成縱隊行駛時,前后車之間應保持合適的安全距離,在下雨或冰雪的路面上,應加大間距。上坡時,應提前換入低檔行駛;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轉彎時應先減速,急轉彎時應先換入低檔。避免緊急剎車,避免向前傾復.第一百二十三條作業后,應對車輛進行清洗,去除在料斗和車架上的砂土及混凝土等的粘結物料。第二節木工機械第一百二十四條木工機械操作人員應穿緊身衣褲,束緊長發,不得系領帶和戴手套.第一百二十五條木工機械設備電源的安裝和拆除、機械電氣故障的排除,應由專業電工進行,木工機械只準使用單向開關,不準使用倒順雙向開關;第一百二十六條木工機械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傳動部位必須安裝防護罩,各部件連接緊固。作業場合應備有齊全可靠的消防器材,嚴禁在作業場合吸煙和有其它明火,并不得寄存易燃易爆物品。第一百二十七條作業場合的待加工和已加工木料應堆放整潔,確保道路暢通。機械應保持清潔,工作臺上不得放置雜物。第一百二十八條嚴禁在機械運行中測量工件尺寸和清理機械上面和底部的木屑、刨花和雜物。運行中不得跨過機械傳動部分傳遞工件、工具等。排除故障、拆卸刀具時待機械停穩后,切斷電源,方可進行;第一百二十九條多功效機械使用時,只允許使用一種功效,應卸掉其它功效裝置,避免多動作引發的安全事故。作業后,應切斷電源,鎖好閘箱,進行清理、潤滑第一百三十條噪聲排放應不超出90db,超出時應采用降噪方法或配戴防護用品。第一百三十一條平刨機與圓盤鋸安裝完畢應按規定推行驗收程序,并應經負責人簽字確認。第一百三十二條平刨應設立護手及防護罩等安全裝置。保護零線應單獨設立,并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第一百三十三條平刨應按規定設立作業棚,并應含有防雨、防曬等功效,在塔吊作業范疇圓盤鋸應設立防護罩、分料器、防護擋板等安全裝置。保護零線應單獨設立,并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第一百三十五條圓盤鋸應按規定設立作業棚,并應含有防雨、防曬等功效,處在塔吊作業范疇鋼筋機械第一百三十六條鋼筋機械在進場時安裝位置應符合總平面布置圖,安裝完畢后,應按規定推行驗收程序,并經負責人簽字確認。第一百三十七條鋼筋加工區應搭設作業棚,機旁應有堆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場地。第一百三十八條鋼筋機械應由專人管理并必須按清潔、結實、潤滑、調節、防腐的十字作業法,對機械進行認真維護、保養,并做統計;對不理解鋼筋機械安全操作知識者不允許上機操作。第一百三十九條工作前必須檢查電源接線與否對的,各電器部件的絕緣與否良好,機身與否有可靠的保護接零和保護接地.第一百四十條作業后,應堆放好成品,清理場地,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做好潤滑工作.第一百四十一條鋼筋切斷機接送料的工作平臺迎合切刀下部保持水平,工作臺的長度應根據待加工材料長度設立;第一百四十二條機械未達成正常運轉時,不可切料。切料時,必須使用切刀的中、小部位,緊握鋼筋對準刃口快速投入,送料時應在固定刀片一側握緊并壓住鋼筋,以防鋼筋末端彈出傷人,嚴禁用兩手分在刀片兩邊握住鋼筋附身送料。第一百四十三條不得剪切直徑及強度超出機械銘牌額定的鋼筋和燒紅的鋼筋,一次切斷多根時,其截面積應在規定范疇運轉中,嚴禁用手直接去除切刀附近的斷頭和雜物,鋼筋擺動周邊和切刀周邊,不得停留非操作人員。第一百四十五條鋼筋調直機送料前,應將不直的料頭切除,導向筒前應裝一根1m長的鋼管,鋼管必須先穿過鋼管再送入調直筒前端的導孔內;當鋼筋送入后,手與曳輪必須保持一定的距離,不得靠近。在調直塊未固定、防護罩未蓋好前不得送料,作業中嚴禁打開各部防護罩及調節間隙。第一百四十六條鋼筋彎曲機嚴禁在彎曲鋼筋的作業半徑其它機械第一百四十七條電焊機安裝完畢應按規定推行驗收程序,并應經負責人簽字確認。電焊機應設立二次空載降壓保護裝置.第一百四十八條電焊機一次線長度不得超出5m,并應穿管保護。二次線應采用防水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一、二次接線柱處應有保護罩.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現場使用的電焊機,應設有防雨、防曬、防砸的機棚,并應裝設對應的消防器材。第一百四十九條焊割現場10m范疇攪拌機安裝應平穩牢固,并應搭設定型化、裝配式操作棚,且含有防風、防雨功效。操作棚應有足夠的操作空間,頂部在任一0.1×0。1m區域內應能承受1.5kN的力而無永久變形。作業區應設立排水溝渠、沉淀池及除塵設施。第一百五十一條作業前應重點檢查下列項目,并符合下列規定:(1)料斗上、下限位裝置敏捷有效,保險銷、保險鏈齊全完好。鋼絲繩斷絲、斷股、磨損未超原則.(2)制動器、離合器敏捷可靠。(3)各傳動機構、工作裝置無異常。開式齒輪、皮帶輪等傳動裝置的安全防護罩齊全可靠.齒輪箱、液壓油箱料斗提高時,嚴禁作業人員在料斗下停留或通過;當需要在料斗下方進行清理或檢修時,應將料斗提高至上止點并用保險銷鎖牢。攪拌機運轉時,嚴禁進行維修、清理工作。當作業人員需進入攪拌筒作業完畢,應將料斗降到最低位置,并切斷電源.冬季應將冷卻水放凈。攪拌機在場?類手持電開工具應單獨設立保護零線,并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使用?類手持電開工具應按規定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手持電開工具的電源線應保持出廠時的狀態,不得接長使用。第一百五十五條氣瓶使用時必須安裝減壓器,乙炔瓶應安裝回火避免器,并應敏捷可靠.氣瓶間安全距離不應不大于5m,與明火安全距離不應不大于10m。氣瓶應設立防振圈、防護帽,并應按規定寄存.第一百五十六條剪板機啟動前,應檢查各部潤滑、緊固狀況,切刀不得有缺口。剪切鋼板的厚度不得超出剪板機規定的能力。切窄板材時,應在被剪板材上壓一塊較寬鋼板,使垂直壓緊裝置下落時,應壓牢被剪板材。第一百五十七條應根據剪切板材厚度,調節上、下切刀間隙,切刀間隙不得不不大于板材厚度的5%,斜口剪時不得不不大于7%,調節后應用手轉動及空車運轉實驗。制動裝置應根據磨損狀況,及時調節。第一百五十八條一人以上作業時,須待指揮人員發出信號方可作業.送料須待上剪刀停止后進行,送料時應放正、放平、放穩,手指不得靠近切刀和壓板,嚴禁將手伸進垂直壓緊裝置的基坑開挖與支護第一節基坑開挖第一百五十九條基坑工程施工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開挖深度超出3m或雖未超出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應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應按規定進行審核、審批。第一百六十條開挖深度超出5m的基坑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或開挖深度雖未超出5m但地質條件、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第一百六十一條當基坑周邊環境或施工條件發生變化時,專項施工方案應重新進行審核、審批.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坑工程應建立現場安全管理制度。開工邁進行安全交底,并留有書面統計,施工現場應設立專職安全員。第一百六十三條基坑開挖應按設計和施工方案的規定,分層、分段、均衡開挖,并貫徹先錨固(支撐)后開挖、邊開挖邊監測、邊開挖邊防護的原則。基坑開挖應采用方法避免碰撞支護構造、工程樁或擾動基底原狀土土層。第一百六十四條在電力管線、通信管線、燃氣管線2米范疇當采用機械在軟土長地作業時,應采用鋪設渣土或砂石等硬化方法,挖土機的作業范疇人工開挖時,兩個人操作間距應保持2,3m,并應自上而下逐級挖掘,嚴禁采用掏洞的挖掘操作辦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基坑邊堆置土、料具等荷載應在基坑支護設計允許范疇挖土時要隨時注意土壁的變異狀況,如發現有裂紋或部分塌落現象,要及時進行支撐或改換放坡,并注意支撐的穩固和邊坡的變化。第一百六十九條上下坑溝應先挖好階梯或設木梯,不得踩踏土壁及其支撐上下,基坑邊清掃的垃圾、廢料等不得拋擲到基坑基坑支護與拆除第一百七十條人工開挖的狹窄基槽,開挖深度較大并存在邊坡塌方危險時,應采用支護方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地質條件良好、土質均勻且無地下水的自然放坡的坡率應符合規范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基坑支護構造應按專項施工方案設計規定支護;基坑支護構造水平位移也應在設計允許范疇基坑支撐構造的拆除方式、拆除次序應符合專項施工方案的規定;當采用機械拆除時,施工荷載應不大于支撐構造承載能力;人工拆除時。應按規定設立防護設施.第三節降排水第一百七十四條當基坑開挖深度范疇基坑邊沿周邊地面應設排水溝;放坡開挖時,應對坡頂、坡面、坡腳采用降排水方法。第四節安全防護第一百七十六條深度超出2米的基坑周邊須安裝防護欄桿.防護欄桿應符合下列規定:(1)防護欄桿高度應為1。2米,1.5米;(2)防護欄桿由橫桿及立柱構成。橫桿2,3道,下桿離地高度0。3,0.6米,上桿離地高度1。0,1。2米;立柱間距不不不大于2米,立柱離坡邊距離應不不大于0。5米.防護欄桿外放置有砂、石、土、磚、砌塊等材料潮流應設立掃地桿。(3)防護欄桿上應加掛密目安全網或擋腳板。安全網自上而下封閉設立,網眼不大于25毫米;擋腳板高度不不大于180毫米,擋腳板下沿離地高度不不不大于10毫米.(4)防護欄桿的材料要有足夠的強度,須安裝牢固,上桿應能承受任何方向不不大于1kN的外力.第一百七十七條作好道路、地面的硬化及防水方法。基坑邊坡的頂部應設排水方法,避免地面水滲漏、流入基坑和沖刷基坑邊坡。基坑底四周應設排水溝,避免坡腳受水浸泡,發現積水要及時排除。基坑挖至坑底時應及時清理基底并澆注墊層。第一百七十八條基坑降水井口應設立防護蓋板或圍欄,并應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第五節基坑監測第一百八十條基坑開挖前應編制監測方案,并應明確監測項目、監測報警值、監測辦法和監測點的布置、監測周期等監測的時間間隔應根據施工進度擬定,當監測成果變化速率較大時,應加密觀察次數。第一百八十二條基坑開挖監測工程中,應根據設計規定提交階段性監測報告。第六節應急預案第一百八十三條基坑工程應按規范規定結合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支護變形、漏水等影響基坑工程安全的不理因素制訂應急預案。第一百八十四條應急組織機構應健全,應急的物資、材料、工具、機具等品種、規格、數量應滿足應急的需要,并應符合應急預案的規定.第七章施工臨時用電第一節施工現場用電組織設計第一百八十五條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應編制用電組織設計,應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寫。第一百八十六條臨時用電組織設計及變更時,必須推行“編制、審核、同意”程序,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制,經有關部門審核及含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的技術負責人同意后實施,變更用電組織設計時應補充有關圖紙資料。第一百八十七條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經編制、審核、同意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一百八十八條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下列和設備總容量在50KW下列者,應制訂安全用電和電氣防火方法,并應符合規范要求。第二節電工及用電人員第一百八十九條電工必須通過按國家現行原則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工作,其它用電人員必須通過有關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第一百九十條安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由電工完畢并應有人監護。第一百九十一條各類用電人員應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使用電氣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對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嚴禁設備帶“缺點"運轉;(2)保管和維護所用設備,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解決;(3)臨時停用設備的開關箱必須分斷電源隔離開關,并應關門上鎖;(4)移動電氣設備時,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做妥山解決后進行。第三節外電防護第一百九十二條外電架空線路正下方不得進行施工、建造臨時設施或堆放材料物品。第一百九十三條外電線路與在建工程及腳手架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范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架空線路的最低點與路面的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表4。2.2規定:第一百九十五條起重機嚴禁越過無防護設施的外電架空線路作業,在外電架空線路附近吊裝時,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沿在最大偏斜時與架空線路邊線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表4。2。3規定:表4。2。3起重機與架空線路邊線的最小安全距離第一百九十六條防護設施應結實、穩定,與外電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4。2。4中的規范規定:表4.2。4防護設施與外電線路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第一百九十七條當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規定時,必須采用隔離防護方法,并應懸掛明顯的警示標志.第四節接地與接零保護系統第一百九十八條施工現場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配電系統應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施工現場配電系統不得同時采用兩種保護系統。第一百九十九條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總配電箱電源側零線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零線處引出,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保護零線連接;保護零線應單獨敷設,線路上嚴禁裝設開關或熔斷器,嚴禁通過工作電流。保護零線應在總配電箱處、配電系統的中間處和末端處作重復接地。第二百條相線、N線、PE線的顏色標記必須符合下列規定:相線L1(A)、L2(B)、L3(C)相序的絕緣顏色依次為黃、綠、紅色,N線的絕緣顏色為淡藍色;PE線的絕緣顏色為綠\黃雙色,任何狀況下上述顏色標記嚴禁混用和互相代用。第二百零一條接地裝置的接地線應采用2根及以上導體,在不同點與接地體做電氣連接。接地體應采用角鋼、鋼管或光面圓鋼.工作接地電阻不得不不大于4Ω,重復接地電阻不得不不大于10Ω。第二百零二條施工現場起重機、物料提高機、施工升降機、腳手架應按規范規定采用防雷方法,防雷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值不得不不大于30Ω。做防雷接地機械上的電氣設備,保護零線必須同時作重復接地。第五節配電線路第二百零二條電纜中必須包含全部工作芯線和用作保護零線的芯線,需要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必須采用五芯電纜,五芯電纜必須包含淡藍、綠、黃二種顏色絕緣芯線,淡藍色芯線必須用作N線;綠、黃雙色芯線必須用作PE線,嚴禁混用。第二百零三條電纜應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設并應符合規范規定,嚴禁沿地面明設或沿腳手架、樹木等敷設;室電纜直接埋地敷設的深度不應不大于0.7m,并應在電纜緊鄰上、下、左、右側均勻敷設不不大于50mm厚的細砂,然后覆蓋磚或混凝土板等硬質保護層.第六節配電箱與開關箱第二百零五條施工現場配電系統應采用三級配電、二級漏電保護系統,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箱體機構、箱總配電箱與開關箱應安裝漏電保護器,漏電保護器參數應匹配并敏捷可靠。配電箱必須分設工作零線端子板和保護零線端子板,保護零線、工作零線必須通過各自的端子板連接.第二百零七條箱體應設立系統接線圖和分路標記,并應有門、鎖及防雨方法.箱體安裝位置、高度及周邊通道應符合規范規定。第二百零八條分派箱與開關箱間的距離不應超出30m,開關箱與用電設備間的距離不應超出3m.每臺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一種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2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第七節配電室與配電裝置第二百零八條配電室的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配電室應配備合用于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第二百零九條配電室、配電裝置的布設應符合規范規定。配電裝置中的儀表、電器元件設立應符合規范規定。第二百一十條發電機供電系統應設立電源隔離開關及短路、過載、漏電保護電器,電源隔離開關分斷時應有明顯可見分斷點。發電機組應與外電線路進行連鎖,嚴禁并列運行。第二百一十一條配電室應設立警示標志、工地供電平面圖和系統圖。配電室應自然通風,并采用避免風雨和小動物侵入的方法.第八節現場照明第二百一十二條照明用電應與動力用電分設;特殊場合和手持照明燈應采用安全電壓供電;照明變壓器應采用雙繞組安全隔離變壓器;燈具金屬外殼應接保護零線。第二百一十三條燈具與地面、易燃物間的距離應符合規范規定,室外220V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照明線路和安全電壓線路的架設應符合規范規定。施工現場應按規范規定配備應急照明。第九節用電檔案第二百一十五條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訂立臨時用電管理合同,明確各方有關責任第二百一十六條施工現場應制訂專項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外電防護專項方案;專項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外電防護專項方案應推行審批程序,實施后應由有關部門組織驗收。第二百一十七條用電檔案資料應齊全,并應設專人不按理。用電各項統計應按規定填寫,統計應真實有效。第八章腳手架搭設與使用第一節落地式腳手架第二百一十八條架體搭設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構造設計應進行計算,并按規定進行審核、審批;當架體搭設超出規范允許高度時,應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第二百一十九條落地式與懸挑式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應涉及搭設規定、基礎解決、桿件間距、連墻桿設立等鋼管、扣件進場時,供應單位必須出具證明其產品合格的有關資料。施工單位應進行驗收,證明材料及驗收統計應存檔備查。嚴禁不合格鋼管、扣件進入施工現場。腳手架搭設時,搭設人員應對鋼管、扣件進行檢查.第二百二十一條腳手架搭設應對搭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搭設人員應持證上崗。驗收由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搭設人員進行聯合驗收,并推行驗收簽字手續.腳手架在下列階段必須進行檢查驗收:(1)腳手架基礎竣工后、架體搭設前;(2)每搭設完6~8M高度后;(3)作業層上施加荷載前;(4)達成設計高度后;(5)遇有六級風以上、雨雪天氣后;(6)停用超出30d.第二百二十二條腳手架立桿基礎應按方案規定平整、堅實,并應采用排水方法,立桿底部應設立的墊板、底座應符合規定,墊板應采用長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不大于50mm、寬度不不大于200mm的木墊板第二百二十三條架體應在距立桿底端高度不不不大于200mm處設立縱、橫向掃地桿,并應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桿上,橫向掃地桿應設立在縱向掃地桿的下方.當立桿基礎不在同一高度是,必須將高處的縱向掃地桿向低處延長兩跨與立桿固定,高低差不應不不大于1m.靠邊坡上方的立桿軸線到邊坡的距離不應不大于500mm.第二百二十四條架體立桿、縱向水平桿、橫向水平桿間距應符合設計和規范規定。立桿間距不得不不大于1。8m,大橫桿間距不得不不大于1.2m,小橫桿間距不得不不大于1.5m。立桿、大橫桿接頭不得在同時同跨內,應錯開,采用扣件連接擰緊螺栓。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構造參數表第二百二十五條腳手架連墻件設立的位置、數量應按專項施工方案擬定。腳手架連墻件數量的設立除應滿足本規范的計算規定外,還應符合表5。1。2。1的規定:注:h—步距;la—縱距第二百二十六條連墻件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靠近主節點設立,偏離主節點的距離不應不不大于300mm;(2)應從底層第一步縱向水平桿處開始設立,當該處設立有困難時,應采用其它可靠方法固定;(3)應優先采用菱形布置,或采用方形、矩形布置.(4)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必須設立連墻件,連墻件的垂直間距不應不不大于建筑物的層高,并且不應不不大于4m;(5)連墻件中的連墻桿應呈水平設立,當不能水平設立時,應向腳手架一段下斜連接,不能采用上斜;(6)連墻件必須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壓力的構造,對高度24m以上的雙排腳手架,應采用剛性連墻件與建筑物連接;(7)當腳手架下部臨時不能設連墻件時應采用防傾覆方法。當搭設拋撐時應采用通長桿件,并用旋轉扣件固定在腳手架上,與地面的傾角應在45?~60?之間;連接點中心至主節點的距離不應不不大于300mm。拋撐應在連墻件搭設后方可拆除。第二百二十七條腳手架縱向剪刀撐及橫向斜撐的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道剪刀撐跨越立桿的根數應按表5。1.2。2的規定擬定.每道剪刀撐寬度不應不大于4跨,且不應不大于6m,斜桿與地面的傾角應在45?~60?之間;表5.1.2。2剪刀撐跨越立桿的最多根數(2)剪刀撐斜桿的接長應采用搭接或對接,搭接長度不應不大于1m,并應采用3個旋轉扣件固定,端部扣件蓋板的邊沿至桿端距離不應不大于100mm;(3)剪刀撐斜桿應用旋轉扣件固定在與之相交的橫向水平桿的伸出端或立桿上,旋轉扣件中心線至主節點的距離不應不不大于150mm;(4)高度在24m及以上的雙排腳手架應在外側全立面持續設立剪刀撐;高度在24m下列的單、雙排腳手架,均必須在外側兩端、轉角及中間間隔不超出15m的立面上,各設立一道剪刀撐,并應由低至頂持續設立。第二百二十八條雙排腳手架橫向斜撐的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1)橫向斜撐應在同一節間,由低至頂層呈之字形持續布置,斜撐宜采用旋轉扣件固定在與之相交的橫向水平桿的伸出端上,旋轉扣件中心線至主節點的距離不適宜不不大于150mm;(2)高度在24m下列的封閉型雙排腳手架可不設橫向斜撐,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閉型腳手架,除拐角應設立橫向斜撐外,中間應每隔6跨設立一道;(3)開口型雙排腳手架的兩端均必須設立橫向斜撐。第二百二十九條腳手板材質、規格應符合規范規定,鋪板應嚴密牢固;作業層應按規范規定設立防護欄桿,外側應設立高度不不大于180mm的擋腳板。第二百三十條架體外側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網間連接應嚴密;架體卸料平臺必須有設計計算書,設立荷載限制標志牌,平臺地板應滿鋪,固定牢固,材質應符合規定。卸料平臺必須有獨立的支拉系統,嚴禁與腳手架架體連接。第二百三十二條腳手架拆除應符合下列規定:(1)架體拆除時要劃分作業區,周邊設圍擋并豎立警戒標志,地面設專人指揮,嚴禁非作業人員入內;(2)拆除的高出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扎裹腿,穿軟底鞋;(3)拆除次序應遵照由上而下、先搭后拆、后搭先拆的原則。即先拆欄桿腳手板、剪刀撐.后拆小橫桿、大橫桿、立桿等,要按一步一清的原則依次進行,嚴禁上下同時進行拆除作業;(4)拆立桿時,應先抱住立桿在拆開最后兩個扣,拆除大橫桿、斜撐、剪刀撐時,應先拆中間扣,然后拖住中間,再解端頭扣;(5)連墻點應隨拆除進度逐級拆除,拆拋撐前,應設立臨時支撐,然后再拆拋撐;(6)拆除時要統一指揮,上下呼應,動作協調,當解開與另一人有關的結扣時應先告知對方,以防墜落;(7)拆下的材料,應用繩索拴住,運用滑輪漸漸下運,嚴禁拋擲,運至地面的材料應按制訂地點,隨拆隨運,分類堆放,當天拆當天清,拆下的扣件要集中;(8)在拆除過程中,不得半途換人,如必須換人時,應將拆除狀況交代清晰方可離開.第二節滿堂腳手架第二百三十三條滿堂腳手架搭設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構造設計應進行計算;專項施工方案應按規定進行審核、審批.第二百三十四條滿堂架體搭設前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文字統計;架體分段搭設、分段使用時,應進行分段驗收,驗收應有量化內容,負責人應簽字確認。架體及其地基基礎應在下列階段進行檢查與驗收:(1)基礎竣工后及腳手架搭設前;(2)作業層上施加荷載前;(3)達成設計高度后;(4)每搭設完6m~8m高度后;(5)遇有六級強風及以上風或大雨后,凍結地區解凍后;(6)停用超出一種月.第二百三十五條滿堂架架體立桿間距、水平桿步距除應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設計,還應符合表5.2。2.1中規定:第二百三十六條滿堂腳手架搭設高度不適宜超出36m;滿堂腳手架施工層不得超出1層.第二百三十七條鋼管:其材質應符合現行國標《鋼管腳手架扣件》(JGJ130—)的規定,扣件必須有產品合格證。鋼管采用外徑48~51mm的管材。鋼管應平直光滑,無裂縫、分層、硬彎、毛刺、壓痕和深的劃道。鋼管必須涂有防銹漆并嚴禁打孔,嚴禁使用不同直徑的鋼管混合使用。第二百三十八條作業層腳手板應鋪滿、鋪穩、鋪牢.木腳手板,不得使用有腐朽、裂縫、斜紋的板材.兩端應設直徑為4mm的鍍鋅鋼絲箍兩道。第二百三十九條滿堂腳手架應在架體外側四周及滿堂腳手架的高寬比不適宜不不大于3,不不大于2時,應在架體外側四周和滿堂支撐架搭設高度不適宜超出30m,步距與立桿間距應符合規范規定:(1)普通型:1)在架體外側周邊及內部縱、橫向每5m~8m,應由底至頂設立持續豎向剪刀撐,剪刀撐寬度應為5m~8m。2)在豎向剪刀撐頂部交點平面應設立持續水平剪刀撐.當支撐高度超出8m,或施工總荷載不不大于15kN/?,或集中線荷載不不大于20kN/?的支撐架,掃地桿的設立層應設立水平剪刀撐。水平剪刀撐至架體底平面距離與水平剪刀撐間距不適宜超出8m.(2)加強型1)當立桿縱、橫間距為0。9m×0。9m—1。2m×1.2m時,在架體外側周邊及內部縱、橫向每4跨(不不不大于5m),應由底至頂設立持續豎向剪刀撐;2)當立桿縱、橫間距為0。6m×0。6m-0。9m×0。9m時,在架體外側周邊及60?,水平剪刀撐與支架縱或橫向夾角應為45?~60?。第二百四十二條滿堂支撐架的可調底座、可調托撐螺桿伸出長度不適宜超出300mm,插入立桿當滿堂支撐架高寬比不不大于2或2.5時,滿堂支撐架應在支架的四周和中部與構造柱進行剛性連接,連墻件水平間距應為6m~9m,豎向間距應為2m~3m.在無構造柱部位應采用預埋鋼管等方法與建筑構造進行剛性連接,在有空間部位,滿堂支撐架宜超出頂部加載區投影范疇作業層應按規范規定設立防護欄桿,欄桿高度不不大于1.2m;作業層外側應設立高度不不大于180mm的擋腳板;作業層腳手板下應采用安全平網兜底,下列每隔10m應采用安全平網封閉。第二百四十五條架體應設立工人員上的專用通道,專用通道的設立應符合規范規定,腳手架高度不大于6m,宜采用一字形斜道,不不大于6m宜采用之字形斜道。第二百四十六條斜道兩側及平臺外圍均應設立欄桿及擋腳板;欄桿高度應為1.2m,擋腳板高度不不大于180mm;人形斜道和運料斜道的腳手板上應每隔250mm~300mm設立一根防滑木條,木條厚度應為20mm~30mm。第二百四十七條滿堂架架體拆除應符合下列規定:(1)架子拆除前應全方面檢查腳手架的扣減連接、連墻件、支撐體系,根據檢查成果補充完善腳手架專項方案中的拆除次序和方法,經審批后方可實施。拆除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交底,并先去除腳手架上雜物及地面障礙物;(2)架子拆除時劃分作業區,周邊設圍擋并豎立警戒標志,地面設專人指揮,嚴禁非作業人員入內;(3)拆除的高出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扎裹腿,穿軟底鞋。;(4)拆除次序應遵照由上而下、先搭后拆、后搭先拆的原則.即先拆欄桿腳手板、剪刀撐。后拆小橫桿、大橫桿、立桿等,要按一步一清的原則依次進行,嚴禁上下同時進行拆除作業。;(5)拆立桿時,應先抱住立桿在拆開最后兩個扣,拆除大橫桿、斜撐、剪刀撐時,應先拆中間扣,然后拖住中間,再解端頭扣.(6)連墻點應隨拆除進度逐級拆除,拆拋撐前,應設立臨時支撐,然后再拆拋撐.;(7)拆除時要統一指揮,上下呼應,動作協調,當解開與另一人有關的結扣時應先告知對方,以防墜落;(8)拆下的材料,應用繩索拴住,運用滑輪漸漸下運,嚴禁拋擲,運至地面的材料應按制訂地點,隨拆隨運,分類堆放,當天拆當天清,拆下的扣件要集中;(9)在拆除過程中,不得半途換人,如必須換人時,應將拆除狀況交代清晰方可離開。第三節懸挑腳手架第二百四十八條架體搭設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構造設計應進行計算,專項施工方案應按規定進行審核、審批。架體搭設超出規范允許高度,專項施工方案應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第二百四十九條懸挑鋼梁截面尺寸應經設計計算擬定,且截面形式應符合設計和規范規定;鋼梁間距應按懸挑架體立桿縱距設立。第二百五十條鋼梁錨固端長度不應不大于懸挑長度的1.25倍;鋼梁錨固處應采用2個及以上U形鋼筋拉環或錨固螺栓與建筑構造梁板固定,U形鋼筋拉環或錨固螺栓直徑不適宜不大于16mm;鋼梁外端應設立鋼絲繩或鋼拉桿與上層建筑構造拉結。第二百五十一條架體立桿底部應與懸挑鋼梁連接柱固定;立桿、橫桿桿件間距、剪刀撐的設立、剛性連墻件的設立的數量和位置應符合規范規定,與落地式腳手架相似。第二百五十二條腳手板、桿件間距、架體防護、構配件材質、層間防護和交底驗收應符合8。1中的規定.第四節高處作業吊籃第二百五十三條吊籃安裝作業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吊籃支架支撐處的構造承載力應通過驗算;專項施工方案應按規定進行審核、審批。第二百五十四條吊籃應安裝防墜安全鎖,不應超出標定時限,并應敏捷有效;吊籃應設立為作業人員掛設安全帶專用的安全繩和安全鎖扣,安全繩應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與吊籃上的任何部位連接;吊籃應安裝上限位裝置,并應確保限位裝置敏捷可靠。第二百五十五條吊籃的懸掛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1)懸掛機構前支架不得支撐在女兒墻及建筑物外挑檐邊沿等非承重構造上;(2)懸掛機構前梁外申長度應符合產品闡明書規定;(3)前支架應與支撐面垂直,且腳輪不應受力;(4)上支架應固定在前支架調節桿與懸挑梁連接的節點處;(5)嚴禁使用破損的配重塊或其它替代物.第二百五十六條吊籃的鋼絲繩不應有斷絲、斷股、松股、銹蝕、硬彎及油污和附著物;安全鋼絲繩應單獨設立,型號規格應與工作鋼絲繩一致;吊籃運行時安全鋼絲繩應張緊懸垂;電焊作業時應對鋼絲繩采用保護方法。第二百五十七條吊籃安裝、使用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文字統計。班前、班后應按規定對吊籃進行檢查.第二百五十八條吊籃安裝時應按專項施工方案,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實施;安裝作業前,應劃定安全區域,并確認構造件、緊固件已經配套且完好,規格型號及質量應符合設計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使用吊籃作業時,應排除影響吊籃正常運行的障礙。在吊籃下方可能造成墜落物傷害的范疇,設立安全隔離區和警告標志,人員、車輛不得停留、通行。不得將吊籃作為垂直運輸設備,不得采用吊籃運輸物料.第二百六十條吊籃吊籃做升降運動時,工作平臺兩端高差不得超出150mm.使用離心觸發式安全鎖的吊籃在空中停留作業時,應將安全鎖鎖定在安全繩上;空中啟動吊籃時,應先將吊籃提高使安全繩松弛后再啟動安全鎖。不得在安全繩受力時強行扳動安全鎖啟動手柄;不得將安全鎖啟動手柄固定于啟動位置。第二百六十三條吊籃懸掛高度在60米及其下列的,宜選用長邊不不不大于7。5米的吊籃平臺;懸掛高度在100米及其下列的,宜選用長邊不不不大于5.5米的吊籃平臺;懸掛高度100米以上的,宜選用不不不大于2。5米的吊籃平臺。第二百六十四條當吊籃施工遇有雨雪、大霧、風沙及5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并應將吊籃平臺停放至地面,應對鋼絲繩、電纜進行綁扎固定。第二百六十五條拆除前應將吊籃平臺下落至地面,并應將鋼絲繩從提高機、安全鎖中退出,切斷總電源;拆卸分解后的零部件不得放置在建筑物邊沿,應采用避免墜落的方法。零碎物品應放置在容器中,不得將吊籃任何部件從屋頂處拋下。第二百六十六條吊籃平臺周邊的防護欄桿、擋腳板的設立應符合規范規定。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吊籃應設立頂部防護板。第二百六十八條吊籃作業時應采用避免擺動的方法;吊籃與作業面距離應在規定規定范疇模板支拆第一節施工方案第二百六十九條模板支架搭設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且應按規定進行審核、審批,并組織專家論證;支架搭設高度8m以上,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的專項方案,應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第二百七十條如因設計、構造、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重新審核,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私自修改、調節專項方案.第二百七十一條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編制闡明及根據;(2)工程概況;(3)施工計劃及施工工藝技術;(4)施工安全確保方法;(5)勞動力計劃;(6)計算書及有關圖紙。第二節模板支架搭設第二百七十二條搭設前應對支架搭設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全方面具體的安全技術交底;模板及其支架在搭設過程中,必須采用有效的防傾覆臨時固定方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模板支撐系統應為獨立的系統,嚴禁與物料提高機、施工升降機、塔吊等起重設備鋼構造架體機身及其附著設施相連接;嚴禁與施工腳手架、物料周轉平臺相連接。第二百七十四條對于高大模板支撐體系,其高寬比不不大于兩倍的獨立支撐系統,應加設確保整體穩定的方法;搭設高度2m以上的支撐架體應設立作業人員登高方法,作業面應按有關規定設立防護設施。第二百七十五條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地基承載力,沉降等應滿足方案設計規定,如遇松土、回填土,應根據設計要進行平整,并采用防水、排水方法,按規定在模板支撐立柱底部采用品有足夠強度和剛度的墊板;第二百七十六條鋼管立柱的掃地桿、水平拉桿、剪刀撐應采用Φ48mm×3.5,,鋼管,采用扣件與鋼管立柱扣牢。鋼管掃地桿、水平拉桿應采用對接,剪刀撐應采用搭接,搭接長度不得不大于500mm,用兩個旋轉扣件分別在離桿端不不大于100mm處進行固定.第二百七十七條鋼管立柱底部應設墊木和底座,頂部應設可調支托,U型支托與楞梁兩側間如有間隙,必須楔緊,其螺桿伸出鋼管頂部不得不不大于200mm,螺桿外徑與立柱鋼管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處,沿縱橫水平方向應按縱下橫上的程序設掃地桿;立桿步距不應超出1。5m.每步距均應設立縱、橫向拉桿;當層高在8,20m時,在最頂步距兩水平拉桿中間應加設一道水平拉桿;當層高不不大于20m時,在最頂兩步距水平拉桿中間應分別增加一道水平拉桿。全部水平拉桿的端部均應與四周建筑物頂緊頂牢。無處可頂時,應于水平拉桿端部和中部沿豎向設立持續式剪刀撐。第三節模板支架拆除第二百七十九條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拆除前,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應核查混凝土同條件試塊強度報告,澆筑混凝土達成拆模強度后方可拆除,并推行拆模審批簽字手續。第二百八十條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拆除作業必須自上而下逐級進行,嚴禁上下層同時拆除作業,分段拆除的高度不應不不大于兩層,嚴禁先將附墻連接全部或數層拆除后再拆支撐架體。第二百八十一條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搭設和拆除工程中,地面應設立圍欄和警戒標志,并派專人看守,嚴禁非操作人員進入作業范疇。第四節模板的安裝第二百八十二條安裝前要審查設計審批手續要齊全,模板構造設計與施工闡明中的荷載、計算辦法、節點構造應符合實際狀況,編制安裝拆除方案;第二百八十三條對模板施工隊伍進行全方面具體的安全技術交底;第二百八十四條安裝模板時,操作人員應配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安全帽和安全帶應定時檢查,不合格者嚴禁使用。第二百八十五條現澆鋼筋混凝土梁、板,當跨度不不大于4m時,模板起拱;當無具體規定時,起拱高度可為全跨長度的1/1000~3/1000.第二百八十六條當層間高度不不大于5m時,宜選用桁架支模或多層支架支模.當采用多層支架支模時,支架的橫墊板應平整,支柱應垂直,上下層支柱應在同一豎向中心線上,其支柱不得超出二層,并必須待下層形成空間整體后,才干支安上層支架。第二百八十七條模板安裝作業高度超出2。0m時,必須搭設腳手架或平臺。模板安裝時,上下應有人接應,隨裝隨運,嚴禁拋擲。且不得將模板支搭在門窗框上,也不得將腳手架支搭在模板上,不能將模板與井字架、腳手架或操作平臺連成一體。第二百八十八條垂直吊運模板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1)在升、降過程中應設專人指揮,統一信號,親密配合;(2)吊運大塊或整體模板時,豎向吊運應不少于兩個吊點,水平吊運應不少于四個吊點。必須使用卡環連接,并應穩起穩落,帶模板就位連接牢固后,方可摘除卡環;(3)吊運散裝模板時,必須碼放整潔,待捆綁牢固后方可起吊。(4)五級風以上應停止一切吊運作業;第二百八十九條獨立梁和整體樓蓋梁構造模板應符合下列規定:(1)安裝獨立梁模板時應設安全操作平臺,并嚴禁操作人員站在獨立梁底模或柱模支架上操作及上下通行.(2)底模與橫楞應拉結好,橫楞與支架、立柱應連接牢固。(3)安裝梁側模時,應邊安裝邊與底模連接,當側模高度多于兩塊時,應采用臨時固定方法。(4)起拱應在側模樓板或平臺板模板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預組合模板采用桁架支模時,桁架與支點的連接應固定牢固,桁架支承應采用平直通長的型鋼或木方。(2)當預組合模板塊較大時,應加鋼楞后方可吊運。當組合模板錯縫拼配時,板下橫楞應均勻布置,并應在模板端穿插銷。(3)單塊模就位安裝,必須待支架搭設穩固、板下橫楞與支架連接牢固后進行.(4)U型卡應按設計規定安裝。第二百九十一條其它構造模板應符合下列規定:(1)安裝圈梁、陽臺、雨篷及挑檐等模板時,其支撐應獨立設立,不得支搭在施工腳手架上.(2)安裝懸挑構造模板時,應搭設腳手架或懸挑工作臺,并應設立防護欄桿和安全網.作業處的下方不得有人通行或停留。(3)煙囪、水塔及其它高大構筑物的模板,應編制專項施工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法,并應具體地向操作人員進行交底后方可安裝。第五節模板拆除第二百九十二條在拆除作業前,工程技術人員以書面形式向作業班組進行施工操作的安全技術交底,作業班組應對照書面交底進行上、下班的自然和互檢.第二百九十三條拆除模板時,操作人員應配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安全帽和安全帶應定時檢查,不合格者嚴禁使用。第二百九十四條拆除柱模板應符合下列規定:(1)柱模板拆除應分別采用分拆散和分片拆2種辦法.分散拆除的順序應為:拆除拉桿或斜撐、自上而下拆除柱箍或橫楞、拆除豎楞,自上而下拆除配件及模板、運走分類堆放、清理、拔釘、鋼模維修、刷防銹油或脫模劑、入庫備用。分片拆除的次序應為:拆除全部支撐系統、自上而下拆除柱箍及橫楞、拆掉柱角U形卡、分2片或4片拆除模板、原地清理、刷防銹油或脫模劑、分片運至新支模地點備用。(2)柱子拆下的模板及配件不得向地面拋擲.第二百九十六條拆除墻模板應符合下列規定:(1)墻模分散拆除次序應為:拆除斜撐或斜拉桿、自上而下拆除外楞及對拉螺栓、分層自上而下拆除木楞或鋼楞及零配件和模板、運走分類堆放、拔釘清理或清理檢修后刷防銹油或脫模劑、入庫備用。(2)預組拼大塊墻模拆除次序應為:拆除全部支撐系統、拆卸大塊墻模接縫處的連接型鋼及零配件、擰去固定埋設件的螺栓及大部分對拉螺栓、掛上吊裝繩扣并略拉緊吊繩后,擰下剩余對拉螺栓,用方木均勻敲擊大塊墻模立楞及鋼模板,使其脫離墻體,用撬棍輕輕外撬大塊墻模板使全部脫離,指揮起吊、運走、清理、刷防銹油或脫模劑備用。(3)拆除每一大塊墻模板的最后2個對拉螺栓后,作業人員應撤離大模板下側,后來的操作均應在上部進行。個別大塊模板拆除后產生局部變形著及時整修好。(4)大塊模板起吊時,速度要慢,應保持垂直,嚴禁模板碰墻體。第二百九十七條拆除梁、板模板應符合下列規定:(1)梁、板模板應先拆梁側模,再拆板底模,最后拆除梁底模,并應分段分片進行,嚴禁成片撬落或成片拉拆。(2)拆除時,作業人員應站在安全地方進行操作,嚴禁站在已拆或松動的模板上進行拆除作業.(3)拆除模板時,嚴禁用鐵棍或鐵錘亂砸,已拆下的模板應妥善傳遞或用繩鉤放至地面。(4)嚴禁作業人員站在懸臂構造邊沿敲拆下面的底模。(5)待分片、分段的模板全部拆除后,方允許將模板、支架、零配件等按指定地點運出堆放,并進行拔釘、清理、整修、刷防銹油或脫模劑,入庫備用.第九章安全文明施工第一節封閉管理第二百九十八條工程項目在市區重要路段的工地應設立高度不不大于2。5m的封閉圍擋;普通路段的工地應設立高度不不大于1。8m的封閉圍擋;施工現場圍擋應沿工地四周持續設立,不得留有缺口,確保圍擋穩定、安全.第二百九十九條圍擋的用材應結實、穩定、整潔、美觀。宜選用砌體、金屬材板等硬質材料,不得使用彩色編織布、竹笆或安全網等易變形材料。第三百條嚴禁在圍擋施工現場應當有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處應設立大門,大門應牢固美觀,兩側應設立門垛并與圍擋持續,大門上方標有公司名稱及標志,并應設立車輛沖洗設施。第三百零二條出入口應設立值班室,配備專職值班人員,制訂門衛管理制度,執行交接班統計制度。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應佩戴工作卡,工作卡應當整潔統一,注明佩帶者姓名、職務、工作崗位,宜有照片。第二節施工場地第三百零三條施工現場的重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區地面應進行硬化解決;施工現場道路應暢通,道路中間應起拱,兩側設立排水設施,且排水暢通無積水。第三百零四條施工現場應有避免泥漿、污水、廢水污染環境的方法;施工現場應經常灑水,對粉塵源進行覆蓋遮擋,避免揚塵。第三百零五條施工現場應設立專門的吸煙處,嚴禁隨意吸煙;溫暖季節應合適綠化。第三節材料管理第三百零六條建筑材料的堆放應當根據用量的大小、使用時間長短、供應與運輸狀況擬定,用量大、使用時間長、供應運輸方便的,應當分期分批進場,以減少堆場和倉庫面積。第三百零七條建筑材料、構件、料具應按總平面布局進行碼放;并設明顯標牌,標明名稱、規格和產地等;堆放場地應平坦、堅實,要有排水方法,材料堆放應符合安全、防火規定。第三百零八條鋼筋應當堆放整潔,用方木墊起,不得放在潮濕和暴露在外受雨水沖淋,半成品堆放不得超出1。2米;磚塊應丁碼成方垛,高度不超出2米,距溝槽坑邊不不大于0.5m,避免坍塌。第三百零九條多種模板應當按規格分類堆放整潔,地面應平整堅實,疊放高度普通不適宜超出2m;大模板寄存應放在經專門設計的存架上,應當采用兩塊大模板面對面寄存,當寄存在施工樓層上時,應當滿足自穩角度并有可靠的防傾倒方法。第三百一十條混凝土構件堆放場地應堅實、平整,按規格、型號分類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出1.2米,下要設墊木。第四節現場辦公與住宿第三百一十一條施工作業、材料寄存區與辦公、生活區應劃分清晰,并應采用對應的隔離方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宿舍、辦公用房的防火等級應符合規范規定防火等級不低于三級;在建的工程宿舍應當選擇在通風、干燥的位置,避免雨水、污水流入;宿舍應設立可啟動式窗戶,宿舍內住宿人員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5?,且不得超出16人;床鋪不得超出2層,通道寬度不應不大于0.9m,嚴禁使用通鋪。第三百一十四條宿舍應制訂管理制度,輪流負責衛生和使用管理,宿舍嚴寒地區冬季宿舍應有保暖和防一氧化碳中毒方法,夏季宿舍宿舍周邊應當搞好環境衛生,設立垃圾桶,生活區現場防火第三百一十七條施工現場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規定,消防安全管理程序,消防安全負責人,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等。第三百一十八條施工現場臨時用房和作業場合的防火設計應符合規范規定;施工現場應設立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應符合規范規定。第三百一十九條施工現場滅火器材應確保可靠有效,按照施工現場的不同作業條件、作業區域,在木工作業區、電氣設備集中區、變配電室、食堂、庫房等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其位置、數量以及種類等均應符合有關消防規定.第三百二十條施工現場動用明火,應當根據動火級別不同辦理動火手續,獲得動火證,動火證必須注明動火地點、動火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同意人和防火方法;作業人員動用明火前,應當去除明火點周邊的可燃物,貫徹監護人員和監護方法,并配備對應的滅火器材。第三百二十一條施工現場應當在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廢品集中站及施工作業區設立明顯的禁煙標志;施工中產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氈、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應當每天清理,嚴禁在現場焚燒;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應當集中寄存在安全地點。第六節公示標牌第三百二十二條施工現場大門口處應設立公示標牌,重要施工現場安全標牌應規范、整潔、統一;在安全通道口應設立安全通道標牌,標牌應有嚴禁吸煙、注意安全、當心墜落、當心落物、當心傷手、當心觸電、必須系安全帶、必須戴安全帽等安全標記.第三百二十四條施工現場應當有針對性的在現場的危險部位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立安全警示標志,提示、警示進入施工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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