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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理學第一節法的起源、本質和基本特征1、法的起源:馬克思主義認為,法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法是人類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才出現的社會現象。法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以及國家的出現而漸進產生的。2、法同早期氏族習慣的根本區別:其一,兩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氏族習慣是原始公有制生產關系的產物,反映了氏族全體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律主要反映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其二,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原始社會規范是氏族成員在長期共同生產和生活過程中自發產生的;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其三,兩者的實施方式不同。氏族習慣能夠依靠人們的自覺遵守以及氏族首領的威信來維持;法則必須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3、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體系。4、馬克思主義對法的本質的界定法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體系,它通過對人們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首先,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其次,法是被提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最后,法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5、法的特征:其一,法是能夠為主體提供行為標準的社會規范。其二,法是由公共權力機構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范。其三,法是帶有普遍性、明確性和肯定性的社會規范。其四,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其五,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社會規范。其六,法是司法機關辦案的主要依據。第二節法的價值和功能1、法的目的價值:是法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或增進的價值,集中體現為法對秩序的維護、法對自由的確認、法對正義的實現以及法對效率的促進。2、法對秩序的維護方面的作用第一,確定權利義務的內容和界限。第二,建立糾紛解決機制,創設各類訴訟程序。第三,建立和維護以生產和交換為主要內容的經濟秩序。第四,建立和維護權利運行秩序。3、法律與自由的關系第一,法律以權利和義務的方式設定自由的范圍及其實現方式。第二,法律通過設定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提高了主體的自由選擇能力。第三,法律是自由與責任相聯結的紐帶。4、法律與正義的關系首先,法律是實現正義的重要手段。其次,正義是檢視或評判法之良惡優劣的重要標準,正義觀念也是促進法的進步性變革的經常性力量。再次,承認法與正義之間的重要關聯,并不等于說法與正義是可以相互等同的概念,因為實然法同應然法之間難免存在差距。5、法對效率的促進作用第一,法律通過確認和維護生產者的基本權利,調動生產者的積極性,提高社會整體的生產效率。第二,法律通過確認、保護和創造同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濟運行模式,提高社會整體的生產效率。第三,法律通過承認和保護知識產權,持續解放和發展科學技術,進而推動生產力的發展。第四,法律通過制度創新,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交易費用,間接實現效率的提高。6、解決立法或法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法的價值沖突難題,遵循的原則1)價值位階原則,即當不同位階的法的價值發生沖突時,高位階優于低位階的價值。2)個案平衡原則,即不同位階可綜合考慮各主體之間的利益或需求,盡量達到各方利益兼顧的效果。3)比例原則,即為了保護某種較為優越的價值而不得不減損另一價值時,應將減損控制在必要的范圍內,即以必要為限度。7、法的功能法的功能分為規范功能和社會功能。規范功能可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四種。1)指引功能,是法對主體行為具有直接或間接的引導功能。2)評價功能,是法用來評判和衡量他人的行為是否合法。3)教育功能,是通過法的頒布和實施對人的思想意識和行為產生積極影響。4)預測功能,是人們根據法律可以預先估計相互間將怎樣行為以及相應行為的后果,從而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合理安排。法的社會功能主要涉及三個領域和兩個方面,三個領域即社會經濟生活領域、政治生活領域和思想文化生活領域,兩個方面即政治職能和社會職能。從內容上看,法的社會功能又包括指導人們認識社會、評價社會、設計社會、控制社會、改造社會等內容。8、法的功能的局限性。1)法以社會實際生活為基礎,是在回應社會實際生活的過程中產生的制度需求。2)法律雖然是一種重要的社會規范,但其只是眾多社會規范中的一種。3)法律規制和調整社會關系的范圍和深度是有限的。4)法這種事物本身也是具有局限性的。5)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制定和頒布僅僅意味著法的相關功能具備了實現的可能,但不意味著其必然會得到實現。第三節社會主義法制與法治1、法治:即法的統治,是以民主為前提,以嚴格程序為保障,以規范權力運行為重點的社會管理機制。2、法治與人治的不同1)法律在國家和社會治理體系中的地位不同。2)法律發揮作用的政治和觀念基礎不同。判斷一個國家是法治國家還是人治國家,關鍵在于辨識法律的地位和權威——是處于統治者的權力之上,還是位于統治者的權力之下。3、社會主義法制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4、法治與法制的區別與聯系區別:1)法制既可以指一國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也可以指一種嚴格依法辦事的方式。法治的要義主要在于主張執政者嚴格依法治理國家。2)產生和存在的社會背景不同。法制既可以產生和存在與民主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也可以產生和存在于專制社會;法治則不然,其只能產生于民主條件之下,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基礎之上。3)兩者的基本要求不同。法制強調社會治理規則的普適性、穩定性和權威性;法治更側重與要求國家機關個公職人員嚴格執行和遵守法律,強調對公權力的規范和約束,強調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法治是一種國家治理方式而非國家管制方式。聯系:1)法治對法制的完善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2)法制是法治形成和建立的重要基礎。5、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黨的十八大提出了“三個倡導”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即;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6、為什么將法治確立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素之一。1)法治深刻反映了社會主義本質的價值要求。2)法治反映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內在要求。7、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意義1)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途徑。2)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能夠對法治建設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8、實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法治的指導和推進,必須從以下方面入手:1)在立法工作方面,要積極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主義法律體系。2)要堅持嚴格規范文明執法和公正司法,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執法工作的價值引領,作為適用和解釋法律法規的基本價值遵循;要堅持發揮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的重要引領作用,不斷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3)在守法環節要求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9、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依法治國是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成就,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10、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1)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具體包括堅持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三個方面。2)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需要繼續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3)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堅持嚴格執法。4)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堅持公正司法。5)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堅持全民守法。第二章憲法第一節憲法概述1、憲法:憲法是集中表現統治階級建立民主制國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國家根本法。2、憲法的特征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2)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3)憲法是公法4)憲法是對民主與人權的保障3、憲法的分類一、傳統的憲法分類(1)以憲法是否具有統一的法典形式為標準,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美國憲法;不成文憲法:英國憲法。(2)以憲法效力和修改程序為標準,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剛性憲法:美國憲法、法國憲法;柔性憲法:英國憲法。(3)以制定主體為標準,分為欽定憲法、協定憲法和民定憲法。二、現代憲法分類(1)以憲法的概念行性質為標準,分為社會學意義的憲法和法學意義的憲法。(2)以國家形態和社會體制類型為標準,分為資本主義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立憲主義憲法和專制主義憲法、民族主義憲法與民主民族主義憲法。(3)以憲法規范與現實之間的關系為標準,分為獨創憲法和模仿憲法、意識形態憲法和意識形態中立憲法、規范憲法與名義憲法,這一分類由美國學者卡爾·羅文斯坦提出。4、憲法的基本價值與原則1)人民主權原則2)權力分工與制約原則3)基本人權原則4)法治原則5、我國憲法的歷史發展1)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共同綱領》。2)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3)1978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對1954年憲法進行了全面修改,通過了1975年《憲法》。1975年《憲法》是特殊歷史時期的產物。與1954年《憲法》相比,是一次歷史的倒退。4)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對1975年憲法進行了全面修改,通過了1978年《憲法》。5)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憲法。之后分別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進行了5次修改。第二節憲法基本制度1、憲法基本制度:是指憲法所確立個規定的有關國家性質和國家形式方面制度的總和。2、國家性質:即國體,是指通過特定的憲法規范和憲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國在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反映著該國社會制度的根本屬性。(1)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工人階級是國家的領導力量,工人階級領導人民民主專政。工農聯盟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基礎。人民民主專政是民主與專政的統一。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2)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政策。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堅持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和公民私有財產的原則。(3)國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建設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部分。還包括教育制度,科技制度,醫療、衛生和體育制度,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制度,思想道德建設制度。3、國家形式是一國統治階級實現其權力的具體形式,包括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結構形式。4、政權組織形式是指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以及各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主要內容包括:1)國家權力屬于人民;2)民主選舉;3)國家機構的產生;4)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2)選舉制度:是指一國通過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關于選舉國家代議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各項制度的總稱,包括選舉的基本原則、選民資格確定、選區劃分、選舉組織、選舉程序、選舉訴訟等具體內容。《憲法》規定了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1)選舉權的普遍性與平等性;2)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3)無記名投票原則;4)差額選舉原則。(3)憲法宣誓制度5、國家結構形式是指由國家統治階級所采取的,按照特定原則劃分國家內部區域,調整國家整體與部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相互關系的總體形式。主要有單一制和聯邦制兩種。1)我國實行的是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3)特別行政區制度;4)基層群眾性自治制度。6、單一制:是指國家由若干行政區域或自治單位、特別行政區等組成,各組成單位都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7、聯邦制:是指由兩個以上成員單位(如邦、州、共和國等)組成的聯盟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第三節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1、公民: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2、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特點1)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平等性;2)公民基本權利的廣泛性;3)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3、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1)平等權2)政治權利(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權(①生命權;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③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④住宅不受侵犯;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5)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6)教育文化權利7)特定公民的權利(①保護婦女的權利;②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③保護華僑的正當權利)4、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5)依法納稅。第四節國家機構1、國家機構:是指一國為實現其國家權力的職能,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建立起來的國家機關的總稱。2、國家機構的特點1)是實現國家職能的重要部門,是使國家權力落到實處的途徑;2)具有強制力,并依靠國家強制力行使其職能;3)組織嚴密,自成體系,遵循嚴格的組織和活動原則;4)其一切費用,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薪酬,都由國庫開支;5)具有協調性,根據憲法劃分職權,按照其所行使的職權性質和范圍而分工,同時各國家機關互相協調、互相配合,為共同的憲法目的而運作。3、我國的國家機構體系:1)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2)國家元首(國家主席)3)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和各級政府)4)國家軍事領導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5)國家監察機關(國家各級監察委員會)6)國家審判機關(各級人民法院)7)國家檢察機關(各級人民檢察院)。4、我國的國家機關組織與運行原則:1)民主集中制原則2)法治原則3)責任制原則4)精簡和效率原則。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1)修改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2)行使國家立法權;3)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領導人;4)決定國家重大問題;5)監督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6)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它職權。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1)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2)立法權;3)修改和解釋法律;4)監督權;5)任免權;6)重大事項決定權;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7、國家主席的職權1)公布法律、發布命令;2)任免國務院組成人員;3)榮典權;4)外交權。8、國務院的職權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2)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3)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4)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5)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6)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7)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8)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9、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2)立法權;3)地方重大事項決定權;4)任免權;5)監督權。10、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1)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2)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3)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4)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5)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6)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7)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8)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9)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10)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11、監察機關行使監察權應當遵循的原則1)獨立監察;2)依法監察;3)綜合治理。12、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時應遵循的原則:1)獨立行使審判權;2)兩審終審制;3)公開審判原則;4)回避原則;5)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第五節憲法的實施和監督1、憲法實施:是指憲法在現實生活中的貫徹落實,將文本中的抽象憲法規范轉化為具體社會關系中的人的行為。2、憲法實施的原則1)根本法原則;2)合法原則;3)民主原則;4)兼顧穩定與發展原則。3、憲法實施的保障:是指國家為促進憲法的落實而建立的制度和開展的活動的總稱。4、我國憲法實施保障主要包括:1)政治保障,是指中國共產黨帶頭遵守和執行憲法,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2)法律保障,即憲法自身對憲法實施的保障;3)組織保障,即依靠監督憲法實施的專門機關保障憲法的實施;4)群眾保障,即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并且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其他公民遵守和執行憲法。5、憲法監督:是指特定的監督主體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審查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受理公民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為違憲的控告、訴訟。6、憲法監督的范圍1)監督國家立法行為;2)監督國家具體行為;3)審查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4)審查特定的侵犯個人基本權利的行為。7、目前各國的憲法監督機構的模式1)普通法院模式,即由國家所設的負責審判普通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法院承擔監督憲法的職能。(美國)2)憲法法院模式,即由國家專門設立一個獨立的憲法法院,由它負責監督憲法,憲法法院與普通法院、專門法院體系相分離。(德、法、芬蘭)3)立法機關模式,是指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代議機關負責憲法監督的模式。(源于英國)8、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內容1)我國憲法監督的對象是指憲法主體的各類違憲行為,可分為立法違憲和一般行為違憲;2)有權進行憲法監督的主體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3)有權提起違憲審查的主體;4)審查程序。第三章行政法第一節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是在行政國家興起的背景下產生的,是調整行政關系、規范和控制行政權的法律規范系統。2、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能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通常被稱為行政法律關系。主要包括:1)行政管理關系: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的各種關系。2)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檢察機關監督主體等與作為監督對象的行政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因法制監督過程而發生的法律關系。3)行政救濟關系:行政相對人認為其權益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侵犯,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應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對其申請救濟事項予以審查,作出向相對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濟的決定而發生的各種關系。4)內部行政關系: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3、法源:是指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即各法律部門法律規范的來源、出處。4、行政法法源的內容:1)憲法與法律2)地方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3)行政立法4)條約與協定5、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范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處理的基礎性規范。6、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性質和功能1)是一種“基礎性規范”,是產生其他具體規則和原則的規范;2)指導和調整行政法的整個立法行為;3)在一定的前提下直接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7、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內容:1)依法行政原則;2)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3)越權無效原則(無權限、級別越權、事物越權、地域越權);4)信賴保護原則;5)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適當性、最小損害原則);6)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二節行政組織法1、行政組織法的基本原則1)民主集中制原則;2)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原則;3)行政機關的組織建設,實行精簡的原則。2、行政組織法的基本制度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2)行政首長負責制;3)行政機關個政府組成人員任期制;4)政府會議制度;5)行政機構和行政職位的設置實行編制管理制度。3、行政機關特點1)行政機關不同于政黨、社會組織、團體,是國家機關,是由國家設置,是代表國家行使國家職能的機關。2)是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3)是依憲法或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4、行政主體的構成(一)行政機關:(1)中央行政機關:國務院;(2)地方行政機關:1)一般地方行政機關;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3)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二)其他行政主體:(1)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1)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2)行業組織;3)工青婦等社會團體;4)事業與企業組織;5)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2)其他社會公權力組織5、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6、公務員的范圍:1)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2)是指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人員;3)包括執政黨和參政黨機關以及公共社會團體中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7、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原則1)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2)公務員的錄用,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3)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4)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5)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6)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8、公務員的分類1)一般職務公務員和特別職務公務員;2)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9、公務員的權利1)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處分;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4)參加培訓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6)提出申訴和控告;7)申請辭職;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10、公務員的義務1)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2)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5)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11、公務員的管理制度(1)公務員的任用:1)考任2)選任3)聘任4)調任(2)公務員的考核:考核范圍: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3)公務員的獎勵:獎勵分為嘉獎、記三、二、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4)公務員的懲戒: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5)公務員的晉升(6)公務員的回避(7)公務員的工資和福利:工資由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組成。(8)公務員的退休:1)工作年限滿30年的;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滿20年的;(9)公務員的辭職(10)公務員的辭退第三節行政行為法1、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規制行政關系,行使職權實施的具有行政法意義的行為。2、行政行為的分類1)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以行政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果為標準劃分2)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是單方意志還是雙方意志為標準劃分3)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所針對相對人是否特定為標準劃分3、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定權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4、行政立法的分類1)職權立法和授權立法:根據行政立法權的取得方式劃分;2)執行性立法和創制性立法:根據行政立法的功能劃分;3)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根據行政立法的主體不同劃分。5、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體為實施法律和執行政策,在法定權限內制定的除行政立法以外的決定、命令等普遍性行為規則,俗稱“紅頭文件”。6、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種類1)行政創制性文件;2)行政解釋性文件;3)行政指導性文件。7、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行政權能的組織為實現行政目的而運用行政權,針對特定相對人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所作的單方行政行為。8、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1)羈束行政行為與裁量行政行為2)依職權行政行為和應申請行政行為3)附款行政行為和無附款行政行為4)授益行政行為和負擔行政行為5)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9、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1)公定力;2)確定力;3)拘束力;4)執行力。10、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規范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等形式,依法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行為。11、行政許可的功能1)控制危險;2)配置資源;3)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證明。12、行政許可的分類:分為一般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五類。13、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1)許可法定原則;2)正當程序原則;3)信賴保護原則。14、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為達到對違法者予以懲戒,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目的,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其人身的、財產的、名譽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為。15、行政處罰的種類1)人身罰2)財產罰3)行為罰4)申誡罰16、行政處罰的原則1)處罰法定原則;2)處罰公正、公開的原則;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4)保障相對人權利的原則;5)職能分離的原則;6)一事不再罰的原則。17、行政處罰的程序(1)簡易程序條件:1)違法實施確鑿并有法定依據;2)處罰種類和幅度為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步驟:1)立案2)調查3)決定4)制作擬處罰決定書5)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6)當事人陳述和申辯7)正式裁決8)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3)聽證程序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為:1)聽證的申請與決定;2)聽證通知;3)聽證形式;4)聽證的主持與參與;5)聽證筆錄。18、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分為: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當場收繳罰款、強制執行三類。第四節行政程序法1、行政程序: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時所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所構成的一個連續過程。2、行政程序的分類1)強制性程序與任意性程序:以行政機關遵守行政程序是否具有一定的自由選擇權為標準劃分;2)內部程序與外部程序:以其規范行政行為所涉及的對象和范圍為標準劃分;3)具體行為程序和抽象行為程序:以其所規范的行政行為是具體的還是抽象的為標準劃分。3、行政程序制度的價值:1)正義2)效率4、行政程序制度的功能1)控制行政權力,防止行政權力濫用。行政程序制度為行政權力的行使設定了嚴格的規則,行政權力的行使被限定在事先設計好的公正合理的程序之中進行,從而有助于防止行政權力被行政機關恣意行使。2)保障公民權利。行政程序制度使得行政相對人享受可預測的、明確的程序保障,獲得公平參與權。同時,行政程序制度促使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增加了行政活動的透明度,對于規范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具有重要作用。5、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1)公開原則;2)公正、公平原則;3)參與原則;4)效率原則。6、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1)行政回避制度2)行政聽證制度3)行政信息公開制度4)說明理由制度5)審裁分離制度6)案卷制度第五節行政監督1、行政監督制度:是在規范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對行政主體、國家公務員和其他行政執法組織、人員進行監督過程中形成的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的行政法律制度。包括行政復議法律制度、國家監察法律制度。2、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律制度。3、行政復議制度的特征1)行政復議所處理的爭議是行政爭議。2)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并附帶審查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3)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是也可以通過聽證的方式審理。4、行政復議制度的地位與功能行政復議制度是設置在行政系統內部的行政監督與權利救濟機制,兼具行政內部監督與相對人權利救濟的雙重功能。1)行政復議制度是一種行政層級監督制度;2)行政復議制度是一種權利救濟機制。5、行政復議制度的原則1)合法原則(主體合法、復議行為合法、程序合法);2)公正原則;3)公開原則;4)及時原則;5)便民原則。6、行政復議的范圍1)行政處罰;2)行政強制措施;3)行政許可變更、終止、撤銷行為;4)行政確權行為;5)涉及經營自主權的行為;6)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的行為;7)要求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行為;8)沒有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行為;9)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法定職責的行為;10)行政給付行為;11)其他具體行政行為。7、行政復議的基本制度1)一級復議制度;2)書面復議制度。8、監察制度:是指由各級國家監察機關對于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的制度。9、監察機關的職責監察委員會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三大職責:1)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3)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10、監察機關的權限1)調查權;2)建議權;3)監督教育權;4)處分權與問責權;5)移送權。第四章刑法第一節刑法概述1、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其后果(以刑罰為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2、刑法解釋:根據做出解釋機關不同,可以將對刑法的解釋分為有權解釋與學理解釋兩類。(1)有權解釋:也稱正式解釋,是指有權機關對刑法規范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主要包括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立法解釋和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釋。立法解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2)學理解釋:也稱非正式解釋,主要指未經授權的機關、團體或個人對刑法作出的解釋,這種解釋通常并不具有法律效力。3、刑法的任務刑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為的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4、刑法的基本原則:1)罪刑法定原則;2)平等適用刑法原則;3)罪刑相適應原則。5、罪刑法定原則派生出的具體原則1)排斥習慣法;2)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4)禁止不確定刑;5)法律后果明確性原則;6)禁止處罰不當刑罰的行為、禁止不均衡及殘虐的刑罰。6、刑法的效力(1)刑法的空間效力:在何地對何人適用1)屬地管轄原則:凡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出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都適用本法。2)屬人管轄原則: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適用本法,但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我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適用本法。3)保護管轄原則: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本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2)刑法的時間效力:從舊兼從輕原則第二節犯罪及犯罪論體系1、犯罪:從形式上看是符合刑法分則條文的行為,從實質上看則是因侵害法益而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2、犯罪成立要件:客觀不法要件和主觀不法要件。(1)客觀不法要件:也稱不法要件,包括積極層面的犯罪構成要件,又包括消極層面的違法阻卻事由。積極層面的客觀不法要件包括行為、對象、結果、因果關系及其他要素。(2)主觀責任要件: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可非難性,主要是對行為人主觀層面的判斷,主要內容包括作為承擔責任的前提: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具體的責任形式(故意和過失)以及其他積極的責任要素。3、犯罪阻卻事由主要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1)正當防衛: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2)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4、犯罪的特殊形態: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5、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行犯罪,為犯罪便利準備工具、制造一系列條件,因發生了某超出行為人意志判斷范圍并中斷行為人預備行為的事由致其著手不能的特殊犯罪形態。犯罪預備的特點:1)構造犯罪預備須有行為在先。2)犯罪預備限于開始著手犯罪之前。3)導致停止的因素應超出行為人的意志范圍。6、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的特征:1)犯罪未遂發生在著手之后,即依然開始著手實施犯罪。2)停頓點在未既遂之前。3)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犯罪。7、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犯罪中止的特點:1)從犯罪中止的時間角度考慮,以實施犯罪行為為界限,中止必須發生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之中,直至產生實害結果,亦不排除在犯罪預備過程中中止。2)中止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出于自發的心理,中斷犯罪意圖。3)行為人在客觀上停止正在實施的犯罪,抑或采取行為積極阻斷實害結果的發生。4)中止需產生應有效力。8、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參與犯罪達到二人以上并且對犯罪結果有共同故意,實施了一定的共同行為。9、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需滿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為三個要件。10、共同犯罪人的分類1)正犯與共犯;2)主犯與從犯;3)共犯與身份11、共同犯罪與犯罪形態1)共犯的既遂;2)中止情形;3)教唆犯、幫助犯等共犯的未完成形態;4)共犯關系的脫離。第三節刑罰1、刑罰:是指由國家審判機關以國家的名義對犯罪分子實行法律制裁的一種強制方法。2、刑罰的目的:指國家制定、適用、執行刑罰的目的,也指國家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所希望受到的效果。刑罰的主要目的為預防犯罪。3、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方面。4、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驅逐出境。5、被剝奪的政治權利包括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3)選舉和被選舉權;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6、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7、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裁量決定刑罰的一種審判活動。8、量刑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為準繩。9、量刑情節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法定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在量刑是必須考慮的各種情節,他分為從重處罰情節、從輕處罰情節、減輕處罰情節和免除處罰情節。酌定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人民法院依照具體情況以及立法精神予以酌定的情節。10、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并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幫助破案的行為。11、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法定的原則和刑期計算方法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我國的數罪并罰采用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并科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12、緩刑: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減刑:是指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如悔過和立功表現,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減輕刑罰的一種制度。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了一定的刑期后,如受改造良好、有悔過情節的,將其附有條件地提前釋放的制度。13、時效:又稱追訴時效,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14、我國刑法規定不得再追訴的情況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第四節刑法分則規定的常見犯罪及其法定刑1、我國刑法分則將犯罪分為10類1)危害國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侵犯財產罪。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7)危害國防利益罪8)貪污賄賂罪9)瀆職罪10)軍人違反職責罪。2、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包括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詐騙罪;6)危害稅收征管罪;7)侵犯知識產權罪;8)擾亂市場秩序罪。3、故意殺人罪:是指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刑罰上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刑罰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的財務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為。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務的行為。刑罰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刑法規定的加重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4、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包括1)擾亂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國(邊)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衛生罪;6)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8)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9)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5、貪污賄賂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挪用公共財務,索取、收受賄賂,不履行法定義務,損害公務行為廉潔性的行為。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第五章民法第一節民法概述1、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民法的基本原則1)權利保護原則;2)平等原則;3)自愿原則;4)公平原則;5)誠信原則;6)公共利益原則。3、民法的主要內容1)民事主體制度;2)民事權利制度;3)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制度;4)民事責任制度。4、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三個不可缺一的要素,即主體、客體和內容。5、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分類:1)營利法人2)非營利法人3)特別法人。6、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7、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1)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與共同法律行為2)要式法律行為與非要式法律行為3)諾成法律行為與要物法律行為4)單務法律行為與雙務法律行為5)有償法律行為與無償法律行為8、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種類: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2)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3)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4)本代理與復代理9、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不履行民事義務或者侵犯他人民事權利時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10、構成民事責任的條件:1)民事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的存在;2)損害事實的存在;3)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11、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12、免除民事責任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2)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3)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4)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13、訴訟時效: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期間:指在以一定的時點為起點與以另一時點為終點之間的一段時間。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第二節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2、物權的特征:1)支配性;2)對世性;3)排他性。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保護原則;2)一物一權原則;3)物權法定原則;4)物權公示原則。4、物權的種類:1)自物權與他物權;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3)主物權與從物權。5、物權的效力1)物權的排他效力;2)物權的優先效力;3)物權的追及效力;4)物權的排除妨礙效力。6、物權的民法保護1)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2)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3)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4)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5)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以上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7、所有權: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8、國家所有權: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集體所有權: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私人所有權: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共有: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9、用益物權:指以對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10、用益物權的種類1)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2)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3)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4)地役權: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11、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12、擔保物權的種類1)抵押權: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2)質權: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3)留置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第三節債權1、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2、債權的特征(債權與物權的區別)1)債權反映動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流轉關系,物權反映靜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歸屬關系;2)債權關系的主體是特定的雙方當事人,物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3)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物權的客體一般只能是物;4)債權一般需要通過債務人的行為才能實現,物權的實現一般無需借助他人的行為。3、債的種類1)合同之債與法定之債:根據債發生的原因不同分類。法定之債又分為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2)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根據債的標的物屬性不同分類。3)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根據主體人數多少分類。4)主債與從債:根據兩個債之間的關系分類。從債不能獨立存在,須以主債的存在為前提,主債的效力決定從債的效力。4、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5、合同的種類1)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2)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3)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4)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5)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6、合同的訂立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7、合同無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8、合同的擔保方式: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留置。9、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10、無因管理: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11、不當得利:指沒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據取得利益,造成他人受損害。第四節知識產權1、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對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2、知識產權的特性:1)專有性;2)地域性;3)時間性。3、著作權: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4、著作權的內容: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包括: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包括:1)復制權;2)發行權;3)出租權;4)展覽權;5)表演權;6)放映權;7)廣播權;8)信息網絡傳播權;9)攝制權;10)改編權;11)翻譯權;12)匯編權;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5、專利權:是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予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對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業權利。專利權的主體:1)單位;2)發明人或者設計人;3)受讓人。專利權的客體: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6、專利權的內容:1)標識權;2)專有實施權;3)轉讓權。7、專利申請的原則:1)單一性原則;2)申請在先原則;3)優先性原則8、專利權的期限: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9、商標權:是指商標注冊人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對其注冊的商標享有的專用權。10、商標權人的權利有:1)商標專用權;2)注冊商標轉讓權;3)注冊商標許可使用權。11、商標權人的義務有:1)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第五節婚姻家庭制度1、婚姻法的基本原則: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5)計劃生育。2、結婚的條件1)必須具備的條件:《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結婚還應符合一夫一妻的條件。2)必須排除的條件:《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3、無效婚姻: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4、夫妻關系:指夫妻雙方因合法婚姻產生的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父母子女關系:指基于自然血親或法律擬制而發生的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第六節財產繼承權1、財產繼承:是將死者遺留的財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2、繼承權的喪失: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被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3、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其計算。但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4、法定繼承的順序:我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前三者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后三者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5、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為繼承。轉繼承:若繼承已經開始,繼承人已取得繼承遺產的權利,但在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承份額賺友其繼承人取得。6、遺囑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贈: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7、遺囑的形式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8、無人繼承的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第六章商法第一節商法概述1、商法:也稱商事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事關系:指商事主體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作出商事行為而形成的財產關系。2、商法分為:形式意義的商法和實際意義的商法。形式意義的商法:指商法典以及為商法典實施而制定的相關商法規范。實際意義的商法:指所有與商事關系有關的法律規范。3、商法的特征1)私法之中有公法;2)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并重;3)既有國內性,也有國際性;4)技術性與變動性。第二節公司法1、公司的分類(1)按照公司資本結構和責任方式不同分為1)有限責任公司:指股東由一定人數組成,股東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2)無限責任公司:股東由兩人以上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兩合公司:由有限責任股東與無限責任公司組成的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資本全部分為等額的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5)股份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出資組成,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則一起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2)按照公司之間的組織關系分為1)總公司與分公司:總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2)母公司與子公司:二者都具有法人資格,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2、公司的特征:1)社團性;2)營利性;3)法人性。3、公司作為法人需要的條件:1)公司須依法設立;2)公司須具有獨立的財產;3)公司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4、公司法:是調整公司在設立、運行和終止過程中內部和外部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5、公司法的特征:1)是組織法;2)是行為法;3)是管理法。6、有限責任公司:也稱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的股東依照公司法投資設立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7、有限責任公司特征:1)股東人數有限定;2)股東責任的有限性;3)兼有資合性和人合性;4)不公開發行股票;5)非公開性。8、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50人以下;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9、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1)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公司章程;2)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3)出資期限定于公司設立之前的股東繳納出資;4)向工商登記申請申請設立登記;5)工商登記部門核發公司營業執照;6)已成立的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10、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1)股東會;2)董事會;3)經理;4)監事會。1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享有的權利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12、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資本全部分為等額的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13、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明顯的資合性;2)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3)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依法自由轉讓;4)負擔人數的廣泛性及公司規模的巨大化。14、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人以上200人以下;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15、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方式:發起方式與募集方式16、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股票。17、股票應載明的事項: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4)股票的編號。18、上市公司:指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19、公司股票上市的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第三節破產法1、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2、破產制度的特征.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資不抵債;2)破產是為了使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公平清償;3)破產是債務清償的一種特殊形式。3、破產申請的主體:1)債務人;2)債權人;3)負有清算責任的人。4、破產申請應當載明的事項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2)申請目的;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5、破產管理人:指在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中負責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和處理其他相關事項的機構或個人。6、破產管理人職責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等資料;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的營業;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7、破產財產:也稱債務人財產,指破產宣告后依法由破產管理人管理的破產人全部財產。8、破產財產的特征1)破產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控制和支配;2)破產財產的范圍由法規明確規定;3)破產財產具有特殊目的;4)破產財產須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9、破產管理人可以清理和回收以下財產1)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繳納的出資;2)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從債務人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3)可以取回的質物、留置物。10、破產債權: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依破產程序申報確認,可以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參與分配的債權。11、破產債權的特征1)破產債權限于財產上的權利;2)破產債權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已成立的債權;3)破產債權須進行申報并依法得到確認;4)破產債權的分配以破產財產為限;5)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12、破產債權的范圍1)未到期的債權;2)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債權;3)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4)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人的債權;5)債務人的保證人或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求償權;6)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請求權;7)票據付款人或承兌人的請求權;8)因執行重整計劃未受清償部分的債權;9)未受償的擔保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擔保債權。13、破產債權的確認程序1)首先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審查;2)然后由債權人會議進行核查;3)最后由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確認;4)對債權異議的處理。14、債權人會議:指在破產程序中由全體債權組成的,表達全體債權人共同意志以維護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的臨時性破產機構。15、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1)核查債權;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3)監督管理人;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6)通過重整計劃;7)通過和解協議;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16、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17、破產重整:經由利害關系人申請,在人民法院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對具有重整可能與重整能力的債務人進行債務調整和業務重組,以擺脫債務困境、恢復經營能力的法律制度。破產和解:指達到破產條件的債務人,為避免清算而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延期或債務減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議,經法院確認生效的一種破產預防制度。18、破產清算:開始與破產宣告。1)破產取回權:對于不屬于破產人的財產,其權利人可以不依破產程序而直接行使財產權利,從破產管理人處取回其財產的權利。2)破產抵消權:指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債權人在破產人宣告破產時,不論該債權債務給付種類是否相同,也不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條件,債權人均可不依破產清算程序而直接將其對破產人的債權與其所欠破產人的債務予以抵銷。3)破產別除權:指債權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或其他優先權,在破產宣告后債權人可不依破產清算程序而先于一般破產債權人單獨、優先受償的權利。4)破產撤銷權:指破產管理人對于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所作出的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有否認其效力并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19、破產分配:指將破產人的財產按債權人的受償順序和受償比例在債權人之間進行清償的程序。20、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號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第四節保險法1、保險:是指為了保障日常生活與生產經營的安定性,通過精確計算,采用集合大量投保人獎金,當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制度。2、保險的構成要求:1)特定危險的存在;2)多數人參加投保;3)損失填補。3、保險的分類1)按保險的性質分為: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2)根據保險標的不同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3)根據是否具有強制性分為: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4)根據保險人責任次序不同分為:原保險與再保險;5)根據保險人人數不同分為:單獨保險、共同保險與重復保險。4、保險法:是調整保險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5、保險法應當遵循的原則:1)保險利益原則(可保利益);2)最大誠信原則(最大善意原則)。6、保險利益成立的要件:1)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錢計算的利益;3)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利益,即其利益已經確定或可以被確定。7、保險利益原則的功能和作用:1)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2)消除賭博的可能性;3)限制賠付的額度。8、保險法律關系(1)主體:1)投保人;2)保險人;3)被保險人;4)受益人。(2)客體:保險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可保險的財產及有關的利益或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和安全。(3)內容:保險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9、財產保險合同: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有投保人繳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因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保險標的的物質損失及其有關利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協議。10、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財產保險合同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貨物運輸保險合同、運輸工具保險合同、工程保險合同、農業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保證保險合同和信用保險合同。11、財產保險合同的特征1)財產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2)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是特定財產及其有關利益;3)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額以保險價值為限。12、財產保險合同投保人、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1)對于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向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2)暗器繳付保險費的義務;3)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4)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5)保險事故發生時,及時通知保險人和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6)保險事故發生后向保險人提供有關證明、資料和單證的義務;7)保險事故發生后,依保險合同獲得賠償的權利;8)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變更、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13、財產保險合同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1)說明義務;2)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的義務;3)收到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賠償請求后及時理賠的義務;4)退還保險費義務;5)合同解除權;6)代位求償權。14、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15、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征1)保險標的為特定化的人格利益;2)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3)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涉及人的生死、身體或健康;4)人身保險兼有投資性、保障性和儲蓄性;5)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不得強制請求;6)保險金定額支付;7)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求償權。16、主要的人身保險合同(1)人壽保險合同:1)死亡保險;2)生存保險;3)生死兩全保險。(2)健康保險合同:1)醫療費給付保險;2)工資收入保險;3)殘疾或死亡保險。(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1)普通傷害保險;2)團體傷害保險;3)旅行傷害保險;4)交通事故傷害保險;5)職業傷害保險。第五節票據法1、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由其在一定期間無條件支付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2、票據的特征:1)票據是設權證券;2)是文義證券;3)是無因證券;4)是要式證券;5)是流通證券。3、票據法:是調整票據關系和確認票據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票據法律關系:可分為票據關系和非票據關系兩大類。票據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在票據的簽發和流通轉讓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票據關系主要包括:票據發行關系、票據背書轉讓關系、票據承兌關系、票據付款關系和票據保證關系。非票據關系:指雖與票據有關,但不是基于票據行為所產生的法律關系。非票據關系包括票據法的非票據關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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