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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范本只適用于設執行董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2、范本中有下劃線的,應當進行填寫;3、范本中非貨幣財產是指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根據實際出資填寫;4、經營范圍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審批并提交相關文件或證書,不能提交的,應自行將相關項目刪除;5、本范本僅供參考,申請人可依據法律、法規自行制定,但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作相應修改。X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第二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三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四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五條公司住所:;郵政編碼:。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名稱)第八條股東名稱,住所:,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第九條股東以貨幣出資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萬元,實繳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于年月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分享剩余資產。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后,不得抽逃出資;(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后公司歸檔保存。第十三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三)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四)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向股東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二)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第二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二)股東決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自清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蓋章
年月日***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注冊資本第三章股東第四章執行董事第五章監事第六章經理第七章公司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第八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第二條:公司宗旨:依法經營、誠信為本。第三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第四條公司住所:。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第六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七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注冊資本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股東的出資額、出資形式及所占比例如下:股東名稱出資額(萬元)出資形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貨幣100%本章程簽署后10日內一次繳納第九條公司成立后,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設置公司股東名冊,并向公司股東簽發相應的《出資證明書》。第十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可以增加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第十一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可以由公司股東獨家認繳新增資本,也可以由公司股東外之第三方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第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股東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情形下,公司注冊資本額不得少于人民幣十萬元。第十三條公司股東之出資在公司注冊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可以依法自由轉讓。第十四條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具體事宜由公司股東與受讓人協商確定。第三章股東第十五條公司共有一名股東,其基本信息如下: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注冊地址:第十六條股東為對公司出資的人,依法享有法定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第十七條作為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五)依法轉讓出資的權利;(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八)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由出資者享有的其他權利。第十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股東依法行使應由股東會行使的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決定公司執行董事、監事人選及其報酬事項(三)審定批準執行董事、監事的報告;(四)審定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審定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對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九)修改公司章程;(十)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行使的其他職權。股東做出的上述事項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第十九條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可以向股東提出行使上述權利的建議和意見。第二十條股東行使本章程規定之上述權利時,應向公司出具書面文件。股東向公司出具的書面決定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決定的出具日期,決策人員的簽字及股東蓋章,決定的實質內容。第二十一條公司經理應當負責妥善管理股東向公司出具的書面文件。公司應建立專門的檔案對股東出具的書面文件進行保存,保存期為公司的存續期限。在公司發生股東變更、合并、分立、注銷等情形時,公司應當向股東移交上述檔案。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應遵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規定,并保證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自己的財產相互獨立。
第四章執行董事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直接委派。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具體行使下列職權:(一)向股東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的決定;(三)制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監事第二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1名監事,監事由股東委派。第二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向股東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有權對執行董事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第二十九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經理第三十條公司設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第三十一條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具體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公司章程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公司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三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三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三十四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分配股利;股東或者執行董事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第三十五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六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第三十七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第三十八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九條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公司股東決定解散的;(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有關主管機關、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第四十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第四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第四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第四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九章附則第四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第四十七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四十八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的。第五十條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章:
法定代表人:
批準日期:年月日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公司單獨出資,設立XXX有限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及類型第三條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第四條住所:。第五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為:(上述范圍中國家有專項規定的項目經審批后方可經營)。第七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元人民幣,為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九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及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為元人民幣,占總資本10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年月日以前繳足。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第十二條本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六)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十)修改公司章程。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列決定時,采取書面形式,由股東蓋章后置備于公司。第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三人,由股東書面決議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十九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并匯報工作。第二十條監事會成員由三人組成,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第二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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