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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曾侯乙墓編銘銘初研
1978年,湖北省遂縣曾公義墓出土了2400多年前的樂器實物,共8種,共計24座。它們構成了一個龐大的古樂隊。其中引人瞻目的編鐘和編磬的銘文把戰國時期我國已具備十二個半音的樂律體系展示在我們面前。它震驚了國際音樂學術界。這些樂器一出土就為我國考古學、音樂學、樂器學和古文字學等領域的學者所關注,他們相繼熱忱地進行了一系列探研工作。在這個古樂隊中,六十四件編鐘保存完好,全部鐘銘的二千八百多字為我國首次所獲,成為研究先秦樂律學的重要材料。而編磬則因墓的盜洞塌壓,長期浸水,保存情況較差,磐石多已殘碎,有幾件已全成粉末。尚存的二十八件磬中,相對完整的只有九件。二十六件磬上有銘文,近七百字。對于整個磬銘體系來說是殘缺不全的。但由于磬架為兩層,每層可懸掛十六件磬,上層和下層都分為左右兩組(第一組六件、第二組十件),加上三個空磬匣中的置磬槽旁都刻有編號(見表一);三個匣蓋上分別標有:“間音十石又四才(在)此”、“新鐘與少羽曾之反才此”、“姑洗十石又三才此”①。這些輔助條件都可作為推理整套磬的音名、調式、音階、調性和編懸法的依據.本文試圖在國內一些專家的研究基礎上,運用“集合”方法對這套磐的編列復原、間音等問題作一些新的探研嘗試。關于“半音全”增注強塑列同研究編鐘銘文一樣,這套編磬也引起不少學者的興趣,近年來先后出現過一批通過磐銘探討其樂制、編次、復原及旋宮轉調等問題的論文。其中,李純一先生的《曾侯乙墓編磐銘文初研》②(以下簡稱《初研》)一文的研究甚為深刻。他的主要發現可歸納如下:(1)確認了全套磬共有41件,磬頭原有編號為序數,并與音名對照呈現半音遞升關系。鑒于實測編鐘銘文的“割█”(即姑洗)的音高相當于現代音樂中的C,則相應的1-41號磐分為ba—c4各音(半音全)。任意兩磬序數相減之差數即兩磬音程所含的小二度數(或半音數)。(2)根據三個置磬匣中的刻數與它們的對應音關系分別為:匣二、三刻數所構成的音階分別如下:上、下層五聲音階所用的磬互不重復。李純一認為,匣一中尚有匣二、匣三兩種五聲音階的延伸音③。匣二中應補上1、3、37、39號磬;匣三中應補上2、5、7、9號磬。這樣,匣中尚余4、10、16、22、28、34號磬(包括40號磬)為“新鐘”(相當于do=升F)和“姑洗”(相當于do=c)兩均(即調)的共用變音(即fa、si)。因平衡三匣裝磬數而造成匣一內刻數現狀最為可能。(3)根據匣二、三標數的各自分兩次遞增(見表二)。首次發現“羽——商——角”;“徵——宮”的編列模式.(4)通過上述編列模式解出了出土時架上已毀的四件磐及無銘文的二件磬。并認為,出土時架上編列有錯,應復原為如下編列(習慣起見,下表左右與原物序列逆向):所構成音階分別如下:筆者于1983年夏從1981年第一期《音樂研究》發表的編磬銘文偶然發現殘缺不全的磬頭刻數與音名及三磬匣內的刻數存在微妙的對應關系,隨后以濃厚的興趣推出了匣二、三中兩均音階及其排列模式。正值對出土架懸編次產生疑問時,適逢《音樂藝術》編輯部給予筆者《初研》一文的校對工作。因先睹李先生的成果而擱置本拙文。此后在《初研》的基礎上進一步探研,現把初步所得闡發于此,以求教于前輩與讀者.關于“間音”與“間音”的關系應當說,推出全套磬數共為41件,以及匣二、三中刻數中的新鐘均音階和姑洗均音階,并非太難的事。而要對架上懸磬的復原,全套磬的旋宮轉調等特點作出令人較滿意的解釋,則非一朝一夕能奏效的。如,僅對匣一蓋上所標“間音”二字的含義就存有幾種不同看法。有人認為:“間音一語與周的‘六間’之‘間’意義相當?!秶Z·周語下》曰:‘……為之六間……元間大呂……二間夾鐘…三間仲呂……四間林鐘……五間南呂……六間應鐘,’‘間’之義甚明,系指律間的呂……”又認為:間音者“五正聲間變化音之謂也”。還有“間音與正聲的對舉”等提法。④(著重號為原文所有)本文對此說持不同觀點。一般認為我國典籍中的十二律(黃鐘,大呂,太簇,夾鐘,姑洗,仲呂,蕤賓,林鐘,夷則,南呂,無射,應鐘)相當于現代音樂的十二個半音。所不同者,傳統的十二律排列依奇次序數和偶次序數分為“六律”,“六呂”;陽律:黃太姑蕤夷無陰呂:大夾仲林南應律為陽;呂為陰。在《國語》中它們分稱“六曰”、“六間”。而現代音樂的半音一般則以鍵盤排列為模式。若假設黃鐘為C,“六曰”(即陽律)相當于音名C,D,E,#F,#G#A;“六間”(即陰呂)相當于音名#C,#D,F,G,A,B。相鄰者都為大二度關系。照上述對間音的那種推斷,匣一中“間音,”都應為大二度關系,而從事實看,并非如此,大二度關系的磬少得可憐。根據李純一推論,匣一中諸磬尚有匣二、三中兩均五聲音階的延伸音,如果把它們分別補入匣二、匣三,則匣一所剩六件磬都呈增四度關系。根本不存在大二度音程顯而易見,這并不是所謂“律間的呂”,而與《國語》中“六間”的含義完全不同。雖然我們從匣一的原刻數中也可牽強找出幾件大二度關系的磬。如1,3,5,7,9號磬,但僅此幾件,應屬偶然甚至唯一的現象。這是因匣二、三中所擇用磬音階的音域有限,而未涉及低音區所致,并不具有一般規律。從這個意義上說,匣一蓋上所標“問音”與《國語》所稱“間”有本質的不同。所謂間音者“五正聲間變化音之謂也”。作為命題,不僅與《國語》中“間,,的概念相連,而且由于匣二中的磐都是匣三中五正聲間的變化音;反之,匣三中的磬又都是匣二中五正聲間的變化音。照上述命題,匣二與匣三中的磬豈非互為“正聲”與“間音”關系了嗎?筆者認為,按照三個磬匣分別標明“間音”,“新鐘”,“姑洗”的事實看,間音與非間音是不可能含混不清的。《初研》一文對間音的內涵則持較謹慎態度,認為:“它與《國語》所說的那種居于相距大二度的兩律之間的閒(即間)是不大一樣的”。但又認為:“若就前者與其距離最近的正音角、宮亦為小二度這點(筆者理解:指間音中“二變”,即fa與mi;si與do都成小二度關系)看來,則和律與間的關系又很相似。此閒音與間有無相承關系,是先有閒還是閒乃由間音演變而來,尚待深入探討?!憋@然,這里對間音的由來未加定論。筆者不敢妄斷“間音”與《國語》中的“間”有無相承關系,但有一點敢肯定:在這里兩者的含義絕然不同。現狀證明“間音,”應系對整個匣一中磬特定性質的稱呼。理由是:第一,匣二與匣三中的磬各自為相距增四度的五聲音階都始于徵音終于宮音(見表二下面的音階),數目都為十三件(匣二中少羽曾之反除外),與同墓出土的兩個排簫的管數相同。這很可能是因樂制的規定而不需要其它磬參與這兩均音階所造成的。那些被排除在這兩均音階之外的磬則置于匣一內。第二,匣二中的40號磬,如為平衡三個匣的置磬數,完全可以放在匣一內,另從匣一中取新鐘均音階中的音(例如,3號或37號磬)放入匣二。但古人沒有這樣做,否則就會破壞姑于徵、終于宮的十三音格局,故寧可不厭其煩,專門標明“少羽曾之反”。這也說明40號磬與同匣磬并不受“一視同仁”。因此匣蓋的標名不是隨隨便便的,而是有其特別含義的。匣一當然也不例外。第三,匣二、三中兩均五音階與同墓編鐘中的鈕鐘和甬鐘的基本調性(鈕鐘為新鐘均;甬鐘為姑洗均)完全對應相符。鐘、磬為當時“八音”分類法中“金”、“石”之重要代表樂器,故它們間的調性對應相符絕非偶然,是為了合奏的需要。由此可見,匣一中的磬系匣二、三中兩均音階總數于全套磬(41件)擇用后剩余的閑(閒)置之磬。僅因擇用磬的兩均五聲音階互為增四度關系(八度內共占十音,尚余二音)以及音域的限制(兩均音階各用二個半八度,多出了全套磬兩頭的高或低音區的磬)才造成匣一中磬數序混亂的現象。這完全可以從所謂“間(即‘閒’,)音”兩字顧名思義。“間音”當為整套磬減去擇用磬后的“編外成員”。架懸法的基本假設匣二、三中置磬槽的序數編次(見表二)暗示我們,曾有過新鐘均和姑洗均五聲音階的編懸法(以下簡“匣懸法”):而出土時架上的編懸又具不同于匣懸法的自己的一系列規律(以下簡稱“架懸法”)。匣懸法的上、下層各以十三件磬組成音階;架懸法的上、下層則各以十六件磬組成音階。正因為出土架懸法中某些磬排列的不規則,人們才懷疑架懸法現狀可能有誤,因此編次復原問題也就變得有研究價值。由于這套磬的銘文、磬頭刻數及磬的件數都不全,并且這三種不全的情況是相互交叉的。這就為架懸法的復原帶來了困難。我們可以先從裝匣磬的排列入手,根據匣二、三中標數都分兩次遞增推出音名,則明顯呈現“羽——商——角”,“徵——宮”模式,恰好組成兩均五聲音階.惟匣三中38號磬(為羽音)錯位,應歸原位排在33號磬之后。(見表二)這個模式對出土磬架上所毀的四件磬以及既無銘文、又無編號的磬的推斷,成為重要依據(見表一)。對于出土磬架上編次的復原問題,從《初研》的復原表(見表三)、湖北省博物館復制磬的排列⑤及《磬簨編列辨證》⑥的復原推想等情況看,復原推理的思路大致可分兩種:一種是考慮架上應具備較齊全的半音;另一種是盡力顧及左右兩組的模式關系。筆者認為后一種思路較可靠。因為前一種思路無論在架上怎樣編列,總是缺少某幾個半音,因而無法證明架上編懸的半音是齊全的。在此不詳述。本文對架懸法的推理如下。上層磬:依據《初研》一文的方法(見表三)①9號磬不屬上層濁姑洗均的五聲音階,應排除。②8號和6號磬位置顯然顛倒,應糾正。③按照“羽——商——角”模式,所毀四件磬為25,30,32,37號磬。④同理,把9號磬排除后,在6號磬前應補上1號磬.⑤按照“徵——宮”模式41號磬應更正為40號磬。下層磬:《初研》一文對它作了較大變動,而左右音名模式不變,構成了姑洗均五聲音階。對此,筆者持不同看法,理由是:①下層一組出土時為7,12,19,24,□,36號,應尊重原狀,依其四、五度相間的規律,其中一件無銘文、無序號的磬無疑為31號。②下層二組的十件磬似乎關系較亂(相鄰磬間小二度、大二度、大三度、四度、五度等音程都有),于是,我們不得不打破上層模式去觀察整個下層磬,以尋找下層磬有無其它規律的模式。既然一組7,12,19,24,31,36號磬是有規律的四、五度交替關系(即d1g1,d2,g2,d3,g3)。二組必然也有規律可尋。我們可以發現5,10,14,□,17,□,22,26,□,□為連續的“徵——宮——角”模式(排除□中磬的話),顯然,這已突破匣懸法和架懸法上層的編列模式。這樣,一組不應再解釋為“徵——宮”模式,而應解釋為“羽——商”模式。只有這樣,它們才恰與二組構成五聲音階。這種音階無疑為濁新鐘均(即宮=F)。當然,到目前為止,我們還不能無故把不在五聲音階中的15,21,33,39號磬輕易排除掉,必須有充分理由證明這四件磬不屬于下層二組編次。討論:(1)既然下層磬可以突破已知的編列模式,那么音階的構成也完全可能突破五聲,構成六聲或七聲音階。但是,假如把15,21,33,39號四件磬視作“二變”,隨之而來的問題是下層無論作為六聲或七聲音階,音階中總是缺少某些音。(在此不詳述,讀者可試排列)因此,這四件磬不能視作“二變”,而很可能是入葬時出于某種原因,不得已而臨時編入的。這點下文還將談到。(2)若把下層一組視作“徵——宮”模式,二組只有40%的磬能構成“羽——商——角”模式。換言之,其中有60%是變音況且無規律可尋,若以其它模式推理,變音則更多,并且一組只能利用許多上層磬,如,9,16(上層),18(上層),28(上層),38,40(上層)等才能構成五聲音階。這顯然不符合匣懸法上下層五聲音階用磬互不干擾的規則。(3)正因為曾侯乙編磬的特點是每磬一音,上下層不可能有重復音,所以,在連續的半音磬中擇取二均五聲音階,它們只可能互為增四度或小二度。通過上述兩點討論,我們可以發現,下層二組的十件磬無論視作何種模式都無法與同層一組的磬構成完整的五聲、六聲、七聲音階。而不屬于“羽——商”,“徵——宮——角”模式的15,21,33,39號磬在下層僅占25%。既然75%的下層磬已構成濁新鐘均五聲音階的大部(見下列音階)撤下濁新鐘均五聲音階以外的四件磬,代之以29,34,38,41號磬(上列音階中磬序有括號者)當在情理之中?,F在,我們可以看到,不僅下層十六件磬恰構成完整的五聲音階與上層十六件磬互不干擾,而且一、二組在模式上、件數上、音階上及其與同墓的鐘銘關系上都具有自己的規律了。因此,這套編磬的復原編懸法應循如下排列.表四中,上、下層模式分別如下:上層一組為“徵——宮”;二組為“羽——商——角”。下層一組為“羽——商”;二組為“徵——宮——角”。山于僅從上、下層各組的音位模式看,不易顯示其相對音程關系。若以上層模式為均去命名下層音名或以下層模式為均去命名上層模式時,它們表現為如下關系:以濁姑洗均(宮=B)命名以濁新鐘均(宮=F)命名則較易發現上、下層磬相對音高關系;調性關系及它們與編鐘音列關系的規律了。①上、下層對應磬音名關系原則不變。變音磬層基本上都是在正聲磬音名后綴以“角”或“曾”命名。上下多為大三度關系。僅角音例外。磬銘中無“宮角”也證明角的特殊地位。②這種懸法的上、下層都無羽曾、徵角二音。此規律也與匣懸法完全一致。(見以下匣懸法模式關系表)以新鐘均(宮=#F)命名以姑洗均(宮=C)命名③磬銘中惟能表示絕對音高的兩均——新鐘均(#F);濁姑洗均(B),分別在匣懸法和架懸法中都處于上層??梢娺@兩均都處于重要地位。④匣懸法上、下層都采用“陽律”作均名;而架懸法上、下層則都采用“陰律(呂)”作均名。⑤架懸法的上、下層兩均(B、F)互為增四度關系,與匣懸法的上下層兩均(#F、C)增四度關系完全吻合。⑥曾侯乙鐘、磬的“陰律(呂)”命名法都在“陽律”前綴以“濁”字,表示低一律(半音)。因此匣懸法與架懸法(下表中誤為“匣懸法”)各自上、下層均名都呈下述有趣現象.即懸法中均名的有規律改變,使它們“濁則皆濁”,并且架懸法濁均名恰為匣懸法上、下層均名的倒置。上述六條規律可見,律名有無前綴與懸法本身構成了“上、下”;“清、濁”;“陰、陽”等關系的種種奇特現象。細細捉摸,令人妙趣橫生。這里不一一例舉。⑦這套磬的匣懸法上、下層均名恰與同墓鈕鐘和甬鐘的基本調對應相符(#F,C);而架懸法上、下層均名又恰與鈕、甬鐘的下屬調(B,F)對應相符。從鈕鐘最高音為羽曾(fa),甬鐘高音區變音只有羽曾來看,它們都更適于轉基本調的下屬調。這與編磬兩種懸法的關系不太會是一種巧合,很可能是古人對鐘、磬兩樂器調性關系的絕妙安排。⑧上層或下層都可借用對方的商█(升fa)構成六聲古音階(c,d,e,#f,g,a),這恰又與甬鐘低音區的“正鼓音”排列規律基本相符。上述八條規律都可作為對本文推理架懸法復原的驗證。關于檢測對象的討論用一般思維方法推理,出土架懸現狀很可能有這樣幾種原因造成.通過表一可以推算出出土時所佚磬為:1,2,3,4,(25),27,29,(30),(32),34,(37),38,40等十三件。根據“羽——商——角”排列模式,以上有括號磬為本文推測架上所佚四磬。因盜墓者造成的種種原因,這四磬從架上脫落蝕毀的可能性較明顯。照理說,其余九件磬應為出土架懸法的閑置磬。正因為出土架懸現狀有疑問,故推測這九件磬不可能全為閑置磬。如果我們對架懸編次的復原判斷無誤的話,這九件磬佚失的原因可這樣推理:入葬時若因故缺磬,只能從本文推理架懸法的閑置磬中應急擇取,以填補架上所缺。果然,所余九件閑置磬中竟有多達五件(9,15,21,33,39號)是被用來填缺的。(用表一,表四比較)這同時也說明,出于某種原因1,29,34,38,40號磬不是在葬前丟失,就是在墓中蝕毀。因為它們作為本文推理復原懸法的閑置磬,未被用來應急填缺。填缺的位置除了音高順乎架上音位序數,無其它規律可尋。因此,以9,15,21,33,39號五件磬來補缺是出于不得已之所為,它們都因處于閑置地位才被用來應急補缺當在情理之中.(參見表六)我們運用“集合”方法推理,可更清楚地顯示這套編磬的懸法導致的佚存關系,究其造成出土懸法現狀的真相。什么是集合?把所研究的對象稱做元素,那些確定的,能夠區分的元素的總體就叫做集合(class)。無疑,以音高為本質屬性,整套四十一件磬可看作一個有限元素的集合。它的全部元素以序號表示如下:由于編懸方式的不同,且兩種編懸方式僅取5中的一部分磬。所以,匣懸法、架懸法的擇用磬都可視作S的“子集合”(subclass)。我們把前者用A表示;后者用B表示。顯然,子集合A和B的擇用磬都不可能超越S,即A和B都包含在S中.以上有括弧的序號為佚磬。當然,這兩種懸法的閑置磬分別為A和B的“補”(Complementation),分別表示為A和B。A即匣一中的磬(其中40號磬在匣二中作特殊情況處理,這里暫作閑置磬處理)。上述四種磬的集合用文氏圖(Venndiagrams)或歐拉圖表示如下.兩個集合的公共成員所構成的集合稱為它們的“交”(Intersection)。那么整套磬中,匣懸法和架懸法都被擇用過的磬可視作A與B集合的交。表示為:若有三個集合A,B,C之間滿足以下條件C中的任一個元素都包含在A中或包含在B中;又集合A或集合B中的元素也都包含在集合C中,則稱集合C為集合A與集合B的“并”(Union)。我們把匣懸法和架懸法所擇用過的全部磬表示為C.則C=AUB兩種懸法都不用的磬為:AUB={2,3,4,9,39}(計5件)根據集合的“容斥原理”進行運算證明匣懸法與架懸法都不用的磬數確為5件。對具有不同性質集合的磬,我們大致可作下述常規推理:1.兩種懸法都擇用的磬的集合(AnB),因每次(僅就這兩種懸法而言,不排除可能還有其它懸法,有待進一步研究)都被使用,最不易丟失,或丟失的可能性較小。出土情況是25,29,30,32,38號磬已佚,它們占這類性質磬集合(AnB)的22.7%(5/22×1000%)。若按前文推斷,其中25,30,32號為墓中架上脫落而浸水蝕毀,則29,38號磬僅占這類性質磬集合的9.1%(2/22×100%)。2.兩種懸法,只被其中一種擇用的磬(有兩種:僅被匣懸法用過的磬;僅被架懸法用過的磬)的集合(A+B)相對來說較易丟失,但其丟失的可能性要次于兩種懸法都不用的磬。它們是1,5,7,10,40,15,16,21,22,27,28,33,34號磬。其中1,27,34,40磬已佚,占這類性質磬的30.8%(4/13×100%)3.兩種懸法都不擇用的閑置磬的集合(AUB或AnB)因長時間遭“冷落”最易丟失,即丟失的可能性較大。它們是2,3,4,9,39號磬,僅存9,39號磬。佚者占這類性質磬的60%(3/5×100%)。我們把上述各種性質集合的磬列成下表:從上表末行可見,這些不同性質的磬中,從最常用磬到最不常用磬的過渡,其丟失機率是逐漸增加的。換言之,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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