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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通用版(通用10篇)有限公司章程范本通用版一、章程寫作要求(一)內容完備。章程的內容要包括社團名稱、宗旨、任務、組織機構、會員資格、入會手續、會員權利義務、領導者的產生和任期、會費的繳納和經費的管理使用等。必要的項目要完備,既突出特點又照顧全面。(二)結構嚴謹。全文由總到分,要有合理的順序。分的部分,一般是先講成員,后講組織;先講全國組織,次講地方組織,后講基層組織;先講對內,后講對外。要一環扣著一環,體現嚴密的邏輯性,使章程成為一個有機的統一體。章程的條款,要完整和單一。一條表示一個意思,不要把一個完整的意思拆成幾條,弄得零零碎碎;也不要把幾個意思合在一條之中,交叉雜亂。這樣,才便于稱說,便于執行,便于引用。(三)明確簡潔。章程特別強調明確簡潔。要盡力反復提煉,用很少的話就把意思明確地表達出來。章程用斷裂行文法,用條文表達,句與句、段與段之間有一定的跳躍性,一般不要用“因為……所以……”,“雖然……但是……”等關聯詞語。章程的語言多用詞語的直接意義,不用比喻、比擬、夸張和婉曲等修辭手法。這樣,語義毫不含糊,沒有歧義,讓人一看就明白。二、有限公司章程范本通用版(通用10篇)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人們運用到章程的場合不斷增多,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范,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那么相關的章程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通用版(通用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有限公司章程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XX有限責任公司第四條住所:XX,郵政編碼:XX。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第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第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注:股東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注意不要將貨幣寫成“現金”、將實物寫成“設備”、將知識產權寫成“專有技術”、“工業產權或非專利技術”、“無形資產”等,這些都是不規范的。如果股東的出資方式在兩種以上,應分別列出以每種方式出資的數額及總的出資額。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應與驗資證明及《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中的股東名錄部分相一致。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分期出資,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如果股東選擇分期出資,在此條款中應明確分期出資的具體時間和出資額。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第十四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四)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取紅利;(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并轉讓出資額;(七)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八)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九)公司終止后,依法應得公司的剩余財產;(十)其他權利。第十六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五)其他義務。第十七條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八條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七章股東會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以及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二十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東也可確定其他時間)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股東也可確定其他通知時間。)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規定股東會會議表決權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資比例的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四十二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如果股東約定,股東會決議都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那么就相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將第二十三條改為“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如果公司沒有設董事會而設了一名執行董事,沒有設監事會面設1—2名監事,那么應相應調整有關條款,如所有條款中涉及“董事會”的字樣改為“執行董事”,將“監事會”改為“監事”等;如果公司沒有設副董事長,那么就刪掉參考格式中“副董事長”的字樣。)第二十四條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應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第二十五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注:股東可自行確定具體比例)第二十六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第八章董事會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注:也可不設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二十八條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第二十九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注: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第三十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一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注:也可規定其他通知時間。)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決通過,但作出屬于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六)、(七)、(九)項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注:無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第九章監事會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注:成員不得少于三人)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注: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三十四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第三十五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第三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公司股東書面請求,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第三十七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會議至少有二分之一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第三十九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監事表決通過;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四十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一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注: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年,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四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二)檢查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四)在發生戰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五)其他職權。(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或經理可以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或經理作為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第十一章股權轉讓第四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資。(注:如果兩個股東之間轉讓其全部出資的,公司就變成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應按照一人公司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注: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可以規定股東按其他方式行使。)行使優先購買權。第四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七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注:章程對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東資格的繼承也可作出其他約定。)第十二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第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五十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第五十一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二條股東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行使職權。第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或者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四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三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第五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十日(注:也可規定其他時間。)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第五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對紅利的分配也可以規定其他方式,)分配。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第五十七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五十八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第十四章公司合并、分立第五十九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六十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六十一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六十二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六十三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第十五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二)股東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六十五條公司有本章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六十六條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第六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六十八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第六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第七十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第七十一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七十二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三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第十六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七十四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第七十五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大會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大會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注:也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第七十六條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第七十七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七十八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九條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第十七章附則第八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十(注:對營業期限也可規定其他時間。)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八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八十二條本章程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第八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注:公司設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于股東會。)第八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第八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第八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20XX年XX月XX日有限公司章程2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經營方向、財產狀況、股東情況等事項,一經訂立,即對公司及公司組成人員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維護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第2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3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第4條公司注冊名稱: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5條公司住所為:成都市xx區xx路xx號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第7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第8條xx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第9條公司由xx名自然人和xx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第11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第13條公司經營范圍是:xx第三章股份第一節股份發行第14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第17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第18條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第19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xx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xx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xx%。(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xx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xx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xx萬元)第20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第21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第22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23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第三節股份轉讓第24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第25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等xx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三條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企業名稱:xx企業地址:xx企業性質:xx第二章經營范圍及宗旨第四條合伙宗旨:xx第五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xx第六條合伙期限x年,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第三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第七條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1、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xx,以xx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x元,合伙人性質為xx(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2、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xx,以xx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x元,合伙人性質為xx(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第八條各合伙人的出資,于x年x月x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x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第九條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xx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第四章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第十條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第十一條債務承擔:合伙債務應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第五章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第十二條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第十三條退伙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2、退伙需提前xx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3、退伙后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4、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7、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協議規定分擔虧損。第十四條出資的轉讓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x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第六章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第十五條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xx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第十六條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其權限是: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2、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3、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第七章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事項第十七條合伙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1、合伙期限屆滿。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5、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第十八條合伙終止后的事項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xx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3、清算后如有虧損,先以合伙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第八章糾紛解決第十九條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第九章附則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伙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合伙人簽名:xx年xx月xx日有限公司章程4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n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一條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條公司地址:xxxxxxxxxxxx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xxxxxxxxxxxxx。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第五條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第五章公司注冊資本約定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⑴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⑵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⑶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⑷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⑸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⑹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⑺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⑻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⑴遵守公司章程;⑵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⑶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⑷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第十一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第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三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⑴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⑵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⑶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⑸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⑹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⑺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⑻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⑼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⑽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⑾修改公司章程;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十六條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⑴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⑵執行股東會決議;⑶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⑷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⑸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⑹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⑺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⑻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⑼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第二十二條經理行使下列職權: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①檢查公司財務;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第二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二十八條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⑵股東會決議解散;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⑹宣告破產。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有限公司章程5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一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設立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一條公司名稱:xx第二條住所:xx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xx。(以工商局核準為準)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貨幣xx萬元;實收注冊資本xx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由出資人做出決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四章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第五條公司的出資人名稱xx,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額xx萬元,出資時間xx年x月x日。第五章出資人的權利第六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二)委派執行董事和監事;(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四)審議批準監事執行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率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九)修改公司章程;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七條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出資人聘任。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派選連任。第八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九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出資人的決定;(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解聘應由出資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第十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出資人決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法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為三年,由出姿人任免。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第八條職權外,并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出資人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并向出資人報告;(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資人報告;(四)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出資人任命。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第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第十五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顧問、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第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3、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第十九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十章附則第二十條公司章程經出資人批準生效。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出資人簽字:xxxx年xx月xx日有限公司章程6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生產力的發展,物流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李慧琴、郭繼敏、王慧、武曉陽、王浩、張敏、方芳、郭志超、王旭艷出資設立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一條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條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貨物配送,和暫時的存放。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本市區的供應物流。在這幾個重點地區都設有點,可以在能力范圍內服務周圍地區。擁有自己的固定的車隊和合作車隊。當公司步入正軌,經營妥善,規模擴大的時候,會擴大經營范圍,增加服務類型。(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期限以專項審批為準)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800萬元人民幣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四章、工商管理事務一、查名(需2-5個工作日)1.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2.注冊資金800萬元人民幣、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800萬元人民幣,一次到賬注冊。3.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大概經營范圍: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市進行往返的貨物配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供應物流。二、驗資(即辦即完)憑核發的查名核準單、法人私章去您就近銀行辦理注冊資金進賬手續,辦理完后從銀行領取投資人繳款單和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則由銀行蓋章后交給會計事務所,隨后由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三、簽字(即辦即完)在準備好的公司設立申請書、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負責人任命書上簽字,簽字通過后即可以開始辦理營業執照。四、辦理營業執照(需1周時間)五、注冊公司商標六、辦理稅種登記:服務型5%有限公司章程7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一章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第二條公司住所: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第四條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二章公司注冊資本第五條公司的注冊資本:X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X萬元人民幣,第三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第六條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略第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第八條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九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定第十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公司執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九)對發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十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一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四)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五)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六)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1)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2)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第五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為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四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的決定。第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第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第十七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第十八條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3、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文件;4、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二十條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人,其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第六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第二十四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第二十五條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一)彌補虧損;(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四)支付股利。(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第二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股東決定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第二十七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第二十八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第二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第三十條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一)支付清算費用;(二)支付職工工資;(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四)清償公司債務;(五)分配剩余財產。第三十一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三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薯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股東蓋章:20XX年X月X日有限公司章程8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一人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條公司名稱: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三條公司住所:XXX市XXX區XXX第四條本公司由1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第五條經營范圍:XXX。第六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營業期限:XXX(根據公司章程自定)第二章注冊資本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XXX萬元人民幣。第八條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第九條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第十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股權的條件第十一條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第十二條股東的權利: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第十三條股東的義務: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二、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但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第十四條出資的轉讓: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第四章公司的機構及產品的方法、職權第十五條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發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第十七條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第十八條公司研究決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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