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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侯乙編鐘雙音結構的形成與演變

1978年,湖北隨州的曾公益殿出土了這部鐘。由于其高度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它成為研究中國古代歷史文化的重要指標和參考對象。但是,對于它的文化屬性,至今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這是一個可能影響到研究出發點和方向的問題,值得探討。對曾侯乙編鐘的文化屬性,比較普遍的看法是:因為在曾侯乙時期,曾國早已成為楚的附庸,它的文化“當然”在楚文化的范疇之內,它的編鐘自然屬楚文化遺物或楚系文物。許多有關楚史、楚文化或楚藝術的著作和論文,都以其為典范,闡述楚文化之輝煌。也有專著將其劃為楚式鐘,更有工具書說它是楚國制造。對此,趙世綱先生認為:“因為曾國與周同姓,在其前期與周王接觸頻繁,其音樂文化受周王影響較深。曾侯乙鐘磬上所載曾國與周相同的六個律名是從周王室那里學來的。后來被楚打敗,成為楚的附庸小國,與周王室及各諸侯失去聯系,而與楚國接觸頻繁,則接受楚音樂文化較深。”譚維四先生認為:“曾侯乙編鐘在文化科技上的成就,正是周、曾、楚多種文化交融的結晶。”本文擬就這一問題加以分析。一曾侯乙墓文物是中原文化因素之一自一萬年前農業發生時期至五千年前國家出現,我國遠古文化的基本面貌因自然條件、生態環境的不同,大體分成黃河流域和長江流域兩個大的文化系統,即“南北兩系”。曾國的地望,處湖北隨棗走廊,其在遠古時代就深受北方文化的影響。湖北是兩系文化的交融地帶,曾國的都城隨州處于這個地帶的前沿偏北的位置。當地先民接受北方文化,并不是意志的選擇,而是先因自然環境、后因歷史積習而形成的。這也是后來的曾國跟從周王朝的外在原因,是曾從周制的文化淵源。可以說北方文化是曾國先民文化之根。至今,隨州的民眾仍有許多人喜愛來自中原的豫劇,可見傳統的力量和余緒。曾國本姬姓諸侯,周人后裔。其在西周晚期已有舉足輕重之勢,是楚人效法周文化最為近便和最直接的榜樣。曾國早期青銅器“所反映出來的文化面貌是對周文化亦步亦趨,……它對楚國早期青銅器鑄造業的發展,卻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湖北當陽趙家湖楚墓群出土的西周晚期的青銅鼎、簋,即與曾器無甚區別。曾國是文獻中的隨國,春秋時期仍比較強盛。直到公元前690年,楚武王第三次伐隨之后,隨仍率漢東諸侯叛楚。公元前640年,“楚人伐隨(《左傳·魯僖公二十年》)”,《孔疏》:“遂為楚之私屬”。隨楚“世有盟誓”,互有通婚,和睦相處,直到戰國中期。公元前344年身為曾國之女的楚聲王夫人,在制壺題款時,仍稱“曾姬”,可見此時的曾國至少還在名義上存在。漢東地區的諸侯國經春秋之世不亡,后存至戰國中期的,惟有曾國。從政治上淪為楚之附庸,到曾侯乙制編鐘時期(公元前5世紀),曾楚間的文化交流和相互影響的存在,毫無疑義。但是,如果推斷曾國因此就從曾經被楚仿效轉成全面效楚,以致成為楚文化之代表,是不對的。因為,既使國已不存,當地的文化及習俗并不會很快消亡。這在曾侯乙鐘銘中就有現成的例子。約在公元前688年被楚所滅,后為楚之北邊重鎮的“申”,至戰國早期還沿用著自已的律名。更何況曾之國體尚存,并與楚國和睦相處。這是曾國繼續保持本土文化的歷史淵源和政治背景。“考古學中的楚文化,指一種主要由楚人創造的、有自身特征的文化遺存。”楚文化的形成淵源於中原文化,直到春秋中期以后,其特色已經形成,并在發展過程中繼續深受中原文化的影響。大量的考古資料分析說明:楚國高級貴族嚴格用周制。高崇文先生認為:1.楚國的禮儀制度來源於周制。2.楚國禮儀制度的主要內容和重要儀節,大體上與周制同。3.楚國用於禮制的器物種類也基本同於周制。周禮是楚國禮制文化產生的基礎,也是楚國禮制文化發展的主導。這是楚文化對其它文化以影響或受其它文化影響的前提。從考古類型學的角度,有些專家對曾國墓葬和器物有過比較縝密的分析。楊寶成先生將曾國銅器的發展序列分為6期。從西周到春秋時期的24批銅器,“都反映了曾國貴族統治者所遵循的禮制即是周王室的禮制”;曾侯乙墓時期的銅器“基本上還保持中原地區的銅器特征,而與楚國銅器相比還存在明顯差異。……將曾侯乙墓銅器劃為楚國青銅文化范疇是不恰當的。”郭德維先生曾從墓葬形制、棺槨結構、隨葬器物種類、銅禮器、兵器組合及形制特征、漆器和銅器花紋等方面的比較研究中,得出了曾侯乙墓時期曾文化可能受楚的影響,而決不是被完全楚化的結論。考古發掘報告《曾侯乙墓》,也用了專門的章節論證了曾墓決非楚墓。譚維四先生也肯定地說:“此墓出土物的考古學文化屬性以中原周文化因素居多是顯而易見的。”綜合起來,曾侯乙墓及其文物的特點是:雖然有部分器物已有楚文化的特點,但是,它沒有楚墓那樣的多級臺階與長斜坡墓道,保持著中原地區大墓無墓道的明顯特征;有積石積炭,與中原地區的葬俗一致,而在幾千座楚墓中絕無僅有;楚墓里常見或僅見的基本隨葬品,如青銅禮器中的敦、壺(盉),漆木器中的鎮墓獸、虎座飛鳥,樂器中的虎座鳥架鼓,兵器中的銅劍,該墓中卻均未見到。此時的曾國雖已臣服于楚,在禮俗上與楚人還有相當程度的差別,其文化個性保存較多。這是曾侯乙編鐘產生時的文化背景。二分析曾侯乙編鐘的文化屬性,首先應注意其多功能性。它是禮器,其懸制、組合、裝飾等外在特征,都是其所在禮制的物化反映;它又是樂器,其音響及樂律學方面的所有信息,又是其本身及其所屬文化的精髓所在。我們研究中國古樂器,要考古類型學分析和音樂型態學研究并重,并且相互聯系、相互比照。曾侯乙編鐘三層兩面的曲尺形懸制,迄今僅見。有一套出自楚墓,卻是呂王之孫制作的編鐘,以鈕鐘和镈鐘組合成兩層單面懸制,年代為春秋中期前段。楚有春秋晚期的王孫誥編鐘,鐘架為兩層單面懸制,在楚尚屬孤例。《莊子·山木》記:“北宮奢為衛靈公(534~493BC)賦斂以為鐘,為壇乎郭門之外,三月而成上下之懸”。衛國的始封之君是周武王的弟弟康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之后,曾在分封時“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綃茷、旃旌、大呂”(《左傳·定公四年》),大呂,就是鐘。衛國用鐘的歷史久遠,3個月立起兩層編鐘來,雖在情理之中,仍顯驚人的速度。由此看來,編鐘上下兩層的懸制至少不是楚的專利。我們曾經分析過幾座諸侯和級別相當的墓葬,如河南固始宋景公之妹勾敵夫人墓、安徽壽縣蔡昭侯墓、湖北隨州擂鼓二號墓、安徽阜陽汝陰侯墓,其鐘架或鐘在墓內擺放的形式,都與曾侯乙編鐘的架式一樣,呈曲尺形。我們理解它們相當《左傳·成公二年》所提到的衛君的懸制“曲懸”。王孫誥鐘呈單面雙層結構,比雙面雙層或三層的鐘架低一個規格,這如果就是周禮所定的“卿大夫判懸”,與其主人令尹子庚的身份相合。那么,這又是楚國貴族循周禮的一個實例。鐘架及其裝飾,是編鐘文化屬性的外在特征之一。曾侯乙編鐘的個鐘虡銅人,目前僅此一例。就此形態,“無論從其造型和服飾,在眾多的楚國木俑及漆畫上的人物形象中,難以找到近似之作;”但與早于它的山西侯馬牛村出土的男子陶范、同期的山西長治分水嶺出土的佩短劍青銅武士相比較,這種“人形衣式,可能是夏商以來固有式樣。”聯系到秦始皇二十六年,收天下兵器,銷鑄為重各千石的12個鐘虞金人(《史記·秦始皇本紀》),和漢宣帝甘露元年,建章、未央、長樂宮里遍體長毛而“時以為美祥”的鐘虡銅人(《漢書·郊祀志·下》),還有西漢文學者楊雄筆下皇宮內仡承鐘的“金人”(《甘泉賦》),他們和曾侯乙的“金人”的根基似乎都在北方。楚鐘鐘架資料,見于信陽長臺關一號楚墓、二號楚墓、湖北江陵天星觀一號楚墓。這些鐘架的規模都很小,不宜與曾侯乙編鐘作簡單的比較。但是,從裝飾風格分析,其強調的卷云紋、三角云紋、菱形紋,以及信陽二號楚墓鐘架在著色上用到的銀灰色,在曾侯乙鐘架上很少使用,甚至不用。關于鐘的形制和款式,陳振裕先生先把曾侯乙編鐘視作楚鐘,再將楚鐘納入中原地區進行分析:“春秋戰國時期,隨著中原文化的影響日益深刻,在長江中下游兩岸的楚、曾、蔡、吳、越等諸侯國的上層貴族墓中,也發現了許多青銅鐘。從這些青銅鐘的類別,各類鐘的形制、花紋、銘文,以及它們的早晚變化規律等方面分析,基本上與中原地區的三大類青銅鐘上的特點相同,應屬中原地區同期青銅鐘體系”;“雖然南方文化對這個地區的先秦青銅鐘都有一定的影響,但是它仍有自已的一些特點,例如青銅甬鐘的甬特長,六棱形(實為八棱形,筆者注)甬為中原與南方地區所未見;又如青銅鈕鐘的鈕較長,鈕內空上部呈鈍角狀等等……,這些青銅鐘的獨特之處,正是楚文化特點的一個反映。”李純一先生是把曾侯乙編鐘納入楚鐘而后進行分析。他認為:楚鐘是在中原鐘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從春秋后期開始,便以遍飾細密的淺雕蟠虺紋的長甬、篆帶和小侈度的兩銑顯示自己的獨有特點。而從進入戰國時期以來,其特點變得更為突出,這就是甬尚八棱柱形,甬和體都進一步加長,于弧加大;同時甬篆所飾的淺浮雕蟠虺紋擴及鉦部上、左、右三邊乃至下邊左右兩側,鼓飾常用浮雕式蟠虺、蟠螭或螭龍,而其構圖猶遵對稱夔紋的傳統格式(中原式)。”關于甬鐘形制的演變趨勢,筆者曾作過如下概括:“1.鐘腔由短闊敦厚漸至修狹纖秀;2.鐘口由近于齊平漸至上曲弧度較大;3.枚篆面積(即習慣所稱的鉦部)由大漸至上縮得較小;4.甬把由短漸長”。我認為,加長甬是鐘隨發展而變化的總趨向,而不是地域特點。由于鐘體的加大,為保持其懸掛時呈適宜演奏的傾斜度,需要延長鐘斡(支點)以上的力距,甬就增長了;又由于編制的增加,承掛編鐘的橫梁也必須加粗,鐘體的傾斜度不夠,甬上端就會緊挨著橫梁,受擊時便會產生雜音。關于鐘的這些經驗,是不受文化因素的影響和限制的。按《考工記·鳧氏》比例,鐘之鉦長與甬長的比率是1。曾侯乙編鐘各組鉦長:甬長的平均比率分別是:1(中一組)、1.04(中二組)、0.99(中三組)、0.98(下二組)。中三組和下層鐘體大,甬就長;中一組、中二組鐘體小,甬就短;中二組鐘體鉦部無枚,相對“負載”輕,它的甬就更短。從甬的八棱柱形式先見于楚鐘而言,可視其為楚鐘的一個特點。不過,曾侯乙編鐘中,甬最長的下層13件大鐘卻都是圓甬,呈周鐘的風貌。形制分析說明,楚鐘僅有的一個八棱柱式甬的特點,并沒在曾侯乙編鐘全面貫徹。見于宋代湖北安陸的兩件楚王熊章鐘,和隨曾侯乙編鐘下葬的楚王熊章镈,都是楚惠王送給曾侯乙的禮品,與曾侯乙編鐘關系最為密切,是曾、楚編鐘相互比較,極為難得的實例。從摹本上看,楚王熊章鐘僅鼓部有蝶翅狀紋飾,鉦部未見篆帶和枚;記事銘文刻在鼓部紋飾之上,布局也不規整。鐘體僅正鼓有紋,僅1978年湖北江陵天星觀1號楚墓出土的4件戰國中期的鈕鐘與其類似,看來屬楚國的作法。容庚先生又因其銘刻在鼓部花紋之上之異常,認為:“他器無若是者,非翻刻變易其位置,則屬作偽之器。”參照天星觀鈕鐘,我們懷疑楚王熊章鐘也是鈕鐘。鈕鐘之制,“從它最先出現于中原地區這一情況看來,它當是出自周文化系統。”楚人沿用鈕鐘,在刻款和裝飾上有了自己的作法,但并沒釀成風氣,時屬戰國早中期的信陽長臺關楚編鐘(鈕式)便不是這種風貌。這樣,也就更談不上影響曾國的鈕鐘。此外,曾、楚編鐘在銘文內容及款式上也有不同:曾侯乙甬鐘的標音銘文,分別刻在正鼓部紋飾下沿的正中和右鼓部;鈕鐘鐘體無紋,標音銘文分別刻在與擊發點相應的位置。楚王鐘一則在正鼓部花紋的上沿居中重復刻有一字。楚王鐘二的右鼓音似乎也刻在正鼓部紋飾以上;鐘一右鼓部的“穆”字,若作階名,無法理解,若相當曾鐘鐘銘中楚律之“穆鐘”或曾律之“穆音”,后者則刻在鉦部。實際上,楚鐘的紋飾對曾國編鐘的影響,產生在戰國中期。隨州擂鼓墩二號墓出土的36件編鐘,有28件小鐘的鉦部紋飾與楚王熊章相似。而且8件大鐘的甬亦呈八棱柱體。我們從這套已經表面楚化了的曾國晚期編鐘,回顧曾侯乙編鐘,會更清楚它那周風依存的本色。三晚唐時的雙音結構西周中期以后,編鐘以8件(甬鐘)為一組的編列形式和音列結構,成為當時周王室成員所通用的規格或制度。其音列結構,黃翔鵬先生在1977年已有總結:這種音列“以最大的第一、第二兩鐘構成羽一宮關系,其后則按每兩鐘一組(以正鼓音,筆者注)構成角一羽關系成八度地向上翻。在已知的西周鐘之中,哪怕是出土件數不全的(其中或有可能原在鑄造時就以6件為1套,甚至只以4件為1套的)只要其第三鐘以后,殘存者有相鄰兩鐘一組者在,也都構成這種角-羽關系。《國語·周語下》說:‘鐘尚羽’,可以從這種實際情況取得證據和真實了解。”從第三鐘至第八鐘,每鐘雙音,呈“角-徵”或“羽-宮”結構,均為小三度。這種雙音結構及其音列,隨后成為先秦樂鐘的骨架。在春秋早期,秦公鐘因襲了西周鐘的音列特點。到春秋中晚期,侯馬13號墓的晉國編鐘有了發展:以9件(鈕鐘)為一組,起始音下行了一個大二度,增加了一個“商一商角”結構。相當于同期的楚鐘——敬事天王鐘,“鑄于楚成王初年即公元前六七一至前六七五年間,”亦以9件(鈕鐘)為一組,沿用了上引晉國鐘之音列,并補齊了前3件鐘的側鼓音,在雙音結構發展序列中增加了“徵-徵角”、“宮-角”結構,可奏出七聲舊音階。這是迄今為止所知的楚鐘完整音響資料中最早的一套。春秋晚期的王孫誥鐘,是目前我國出土春秋時期編鐘中數量最多、規模最大的一套。全套鐘共26件,大鐘8件,小鐘18件。惜其中有9件未經調音,以至使某些鐘之間的音列關系與銘文的連讀關系以及大小次第關系不合,難以成為春秋晚期楚鐘的標準器。信陽長臺關“”編鐘,計鈕鐘13件。其出自戰國墓葬,但因對首鐘銘文的考釋頗多歧異,使對該件鐘及全套鐘的年代和國別的問題還在爭論中,還曾影響到墓葬年代的確定。因為紋飾之別和樂音不合,專家們早已意識到首鐘與另12件鐘不合套的問題。撇開首鐘,余12件鐘的雙音結構及組合如表5。與敬事天王鐘相比,這套鐘新增了“羽曾一宮曾”、“羽一羽角”結構;改“宮一角”為“宮一徵曾”;新有“商一羽曾”與“商一商角”并存;另有一個“宮一商”結構,完全不符合雙音結構的基本規律,當是鑄造過程中的失誤。這套鐘的年代與曾侯乙編鐘比較接近,將其與后者用于主奏旋律的中層3個鐘組的組合及音列列如表6:表6顯示:1.曾侯乙中層甬鐘比信陽鐘多出了“商角-商曾”、“宮角一宮曾”結構,卻沒有信陽鐘的“羽曾一宮曾”結構。2.兩套編鐘均以春秋中晚期已形成的徵、羽、宮、商、角之正鼓間組合為基礎。不同的是信陽鐘由構成了徵、羽、宮、商、角、羽曾的走向,體現出以新音階為音列基礎;曾侯乙中層甬鐘則形成徵、羽、宮、商、角、商角的走向,體現以舊音階為音列基礎。這是一個十分重大的差異。兩套鐘無論孰先敦后,其個性都未受到相互影響。3.兩套鐘的最高部分都顯露出西周鐘最典型的“角一徵”、“羽一宮”結構,尤以曾侯乙編鐘為甚。曾鐘中層的甬鐘33件,持上述結構的鐘達12件,它們在各組的比例分別是4:11、4:12、4:10。信陽鐘的這一比例是4:12。而與此相關的是,曾侯乙編鐘因楚王镈的加入,原本最大的一件鐘并未下葬。依據鐘架和鐘鉤銘文,其正鼓音為“姑洗之大羽”。其音列實際是由“大羽”起始。顯然這仍是周制“鐘尚羽”的表現。4.曾侯乙編鐘在雙音結構的使用上比信陽鐘更加規范和嫻熟:首先,其雙音音程已統一為大、小三度,而信陽鐘還有違背雙音規律的大二度。其次,前者減少了重復音,在組合上更加優化。如中一組9~5、中二組9~5、中三組10~6音列相同,以5件鐘構成徵、羽、徵角、宮、羽角、商、徵曾、宮角(下角)、羽曾、徵10個樂音;而后者的2~6號5件鐘所構成的音列卻因重復了一個“宮””,而少了一個“羽角”,共9個樂音。就在西周鐘雙音結構及組合形成制度的同時,編鐘的律高標準也趨于統一。現將上引各組鐘與部分西周鐘的宮音的音位列入表7:表7中的13批編鐘,年代自西周中期到戰國早期,其中除兩批楚鐘(序號11、12)的宮為G和#F外,其余的宮在bB至#C之間。就現有資料來看,曾侯乙編鐘的宮與周鐘及周系鐘一致,而與兩組楚鐘有別,它們不同宮。當然,這兩組楚鐘是否在律高標準上能代表已形成個性的楚鐘,還需要等待更多出土資料的證實。四曾侯乙編鐘樂律曾侯乙編鐘與楚鐘不同宮,也不完全同調(式)。在上節表6中,我們若以音列的起始音看,曾侯乙編鐘中三組為“徵”調式,中一組和中二組為“商”調式;而兩組楚鐘則是“徵”調式。由于曾、楚不同宮,其表面差異較遠的曾“商”調和楚“徵”調的音列,實際上卻近于一致。曾侯乙編鐘中一組、中二組不用換鐘和調音,其D商調式的音列,正好是楚鐘的D徵調式。用它們演奏楚樂,沒有障礙。這是曾、楚音樂密切關系的體現。但是,這只說明兩國間在音樂文化上交流的頻繁,并不能說明楚樂、亦或楚鐘就影響了曾樂和曾侯乙的編鐘。因為,曾鐘的標音總綱、樂音體系和稱謂體系并沒有變。這好比說,一架用于演奏中國作品的鋼琴并不就是中國樂器一樣。編鐘是定音樂器,也是其它樂器定音的依據。“夫鐘者,聲之主也”(阮籍《樂論》)。因此,為鐘定音而制定的鐘律,其實就是約束所有樂音的樂律。“律者,帥也,聲之管也。上古圣人始鑄金以為鐘,以應正月至十二月之聲,乃截竹為管謂之律。聲之清濁,以律管長短為制也”(《北堂書鈔》卷一一二引蔡邕《月令章句》)。鐘律是編鐘音樂形態的重要特征,是鐘之靈魂。以曾侯乙編鐘為楚鐘者,常常舉證的是鐘銘中大量有關楚律的內容。其實,仔細分析這些銘辭內容及其行文規律和特點,就不難看出問題。曾侯乙編鐘樂律理論中確有大量楚國律名,這些律名的出現有兩種情況:1.律名對應。主要見于長枚鐘。銘文以曾國為核心律,闡明其與楚、齊、周、晉、申等國和地區間的律名對應關系,其中楚律的位置顯赫、比重較大;2.階名對應關系。主要見于中一組、中二組。因為各鐘在曾國的階名在鐘架和鐘體上都已明確,在大段的對應文字中,只涉及到曾國的姑洗、濁姑洗、應音三律及其這三均的有關階名。大多數內容是楚律及其各均的有關階名對應。這兩種情況都是因對應才引發出楚律,其內容多、比重大,依然是交流頻繁的需要和需溝通的內容量大的反映,而不是曾國應用楚律的例證。公元前522年,當周景王將要鑄造無射鐘向樂官州鳩問律的時候,樂官列出了周王室的十二律名(事見《國語·周語下》)。從周初分封,分康叔“大呂”、分唐叔“沽洗”(《左傳·定公四年》),到出土及傳世的西周中晚期編鐘上“妥賓”、“無昊(射)”之銘,以及齊景公鑄“大呂”的記載(《晏子春秋·內篇諫下第二》),可證州鳩所言可信,周制十二律至少在景王問律時已經完善。從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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