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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學習解讀2023年《租賃廠房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主講人:XXX時間:20XX.XX租賃廠房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前言為了加強租賃廠房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國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租賃廠房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于2023年7月10日國家消防救援局第5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目錄《辦法》的出臺背景一《辦法》的解讀問答二《辦法》的全文學習三《辦法》的出臺背景一《辦法》的出臺背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租賃廠房、倉庫數量不斷增長,呈現出“廠中廠”“庫中庫”等多業態混合經營形式,消防安全責任不清,違規分租轉租、裝修改造、電氣焊作業、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等問題突出,導致風險疊加、隱患交織。近期,河南安陽、浙江金華等地相繼發生租賃廠房、倉庫重特大火災事故,亟需出臺專門規定,采取更加務實有效、更為果斷有力措施,壓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化解火災風險隱患,全力穩控消防安全形勢。國家消防救援局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制定了《辦法》。《辦法》于2023年7月10日經國家消防救援局第5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已正式發布實施。《辦法》的解讀問答二《辦法》的解讀問答問:《辦法》的出臺有什么重要意義?答:《辦法》的出臺,對強化租賃廠房、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有利于解決租賃廠房、倉庫消防安全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辦法》規定租賃廠房、倉庫消防安全責任,解決責任不清問題;規定租賃廠房、倉庫具體消防技術要求,解決源頭管控問題;規定租賃廠房、倉庫消防管理要求,解決管理漏洞問題;規定火災隱患整改要求,解決整改責任不落實的問題。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制度層面規范租賃廠房、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專門規定租賃廠房、倉庫消防安全管理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將《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一般性規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對倉庫消防安全的專門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中的有關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和總結,提出針對性管理措施,形成專門的租賃廠房、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辦法》的解讀問答問:《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答:《辦法》所稱的租賃廠房、倉庫,是指租賃從事生產、儲存物品的工業建筑。由于生產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煙花爆竹的廠房、倉庫性質特殊,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另外,設置在民用建筑內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檔案室、資料室等直接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務的附屬庫房,不屬于本辦法的適用范圍。《辦法》的解讀問答問:《辦法》對租賃廠房、倉庫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防安全職責是怎么劃分的?答:從近年來數起租賃廠房、倉庫火災事故調查情況看,不同程度存在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消防安全責任不清的問題。針對這一普遍性問題,《辦法》明確了租賃廠房、倉庫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的消防安全職責。一是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主體。為了避免租賃廠房、倉庫的出租人“只收租、不管理”和承租人“只使用、不維護”的現實問題,《辦法》明確將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都作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租賃廠房、倉庫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二是明確責任確定形式。《辦法》明確租賃廠房、倉庫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特別是對承租人將租賃廠房、倉庫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租給次承租人的,明確要求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以書面形式明確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責任,使各方消防安全責任更加明晰,避免失控漏管。三是明確資金保障責任。消防安全資金投入是開展日常消防工作、預防火災事故的重要前提和物質保障。《辦法》規定了消防安全資金投入主體及其法律責任,推動出租人、承租人按照各自消防安全職責分工,保障租賃廠房、倉庫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辦法》的解讀問答問:租賃廠房、倉庫的出租人應當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責?答:出租人作為租賃廠房、倉庫的所有權人,依法對租賃廠房、倉庫的消防安全負責,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保證本質安全的職責,向承租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廠房、倉庫。二是安全交底的職責,事先告知承租人、物業服務企業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消防管理要求、建筑消防安全情況等。三是制止違法行為的職責,向承租人了解租賃廠房、倉庫的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制止承租人、物業服務企業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四是督促管理的職責,督促承租人、物業服務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及時整改火災隱患。五是傳達工作要求的職責,及時向承租人、物業服務企業傳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求。同時,《辦法》還規定,除另有約定外,租賃廠房、倉庫消防設施的維修應當由出租人負責。《辦法》的解讀問答問:租賃廠房、倉庫的承租人應當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責?答:承租人是租賃廠房、倉庫的使用權人,其依法承擔與其使用權相對等的消防安全職責,《辦法》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主要有六個方面:一是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二是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不被破壞、占用。三是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四是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五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六是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辦法》的解讀問答問:《辦法》對租賃廠房、倉庫的出租人、承租人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方面的要求?答:《辦法》對租賃廠房、倉庫的出租人、承租人消防安全管理有五個方面要求:一是出租前,出租人應當了解承租人生產、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承租人生產、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當與租賃廠房、倉庫的建筑消防安全設防水平相符。二是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物業服務企業如實提供其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主要工藝環節和儲存物品的名稱、火災危險性類別、數量等信息。三是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在租賃廠房、倉庫內設置員工宿舍,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時,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四是承租人需要改變廠房、倉庫使用性質、使用功能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物業服務企業同意;依法需要審批的,應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五是甲、乙類廠房和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倉庫出租的,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廠房和倉庫布局、廠房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及核定的最大儲存量。確需改變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審批的,應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法》的解讀問答問:針對租賃廠房、倉庫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控制室的管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答:《辦法》規定租賃廠房、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和更換,保證完好有效。同時,還規定消防設施因改造或者檢修需要停用的,出租人、承租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并在建筑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辦法》明確租賃廠房、倉庫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查驗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是否依法持證上崗。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由出租人、承租人共同協商指定專人負責。《辦法》的解讀問答問:針對實踐中存在“廠中廠”“庫中庫”等問題,《辦法》如何規定的?答:實踐中,不少廠房和倉庫分租轉租后,由兩個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出現了“廠中廠”“庫中庫”現象。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辦法》從四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實施統一管理。同一廠房、倉庫有兩個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明確一個出租人、承租人負責統一管理,并通過書面形式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二是嚴格技術要求。租賃廠房、倉庫整體及各自使用部分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裝修裝飾和消防設施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三是建立協作機制。租賃廠房、倉庫的各方應當建立消防協作機制,共同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聯合防火巡查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演練,定期召開會議,推動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四是進行分類儲存。租賃廠房內的中間倉庫和租賃倉庫內的甲乙類物品、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辦法》的解讀問答問:《辦法》對租賃廠房、倉庫用火和動火作業是如何規定的?答:《辦法》規定租賃廠房、倉庫應當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對使用明火實施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專門規定了相關禁止行為: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使用明火;不得違法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租賃倉庫內嚴禁使用明火;倉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設置在租賃廠房內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生產加工車間,在生產加工期間禁止進行動火作業。租賃廠房、倉庫因生產工藝、裝修改造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辦法》對動火審批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二是動火審批手續應當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審批手續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作業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消防安全措施等事項。三是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查驗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是否依法持證上崗。《辦法》的解讀問答問:《辦法》對租賃廠房、倉庫用電、用油、用氣是如何規定的?答:違規用電、用油、用氣是引發工業建筑火災的重要原因之一,《辦法》汲取近年來火災事故教訓,對租賃廠房、倉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措施作出了具體規定,進一步強化火災源頭管控。用電方面,《辦法》要求租賃廠房、倉庫應當建立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租賃廠房、倉庫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的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辦法》還對在租賃廠房、倉庫內為電動自行車、電驅動車輛充電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預防因車輛靜態充電引發火災事故。用油用氣方面,《辦法》明確租賃廠房、倉庫使用燃油燃氣設備的,應當建立用油用氣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燃油燃氣管道敷設、燃油燃氣設備安裝、防火防爆設施設置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辦法》還要求在租賃廠房、倉庫的明顯位置設置用油用氣安全標識,并制定用油用氣事故應急處置預案。《辦法》的解讀問答問:《辦法》對租賃冷庫有什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答:近年來,冷庫火災屢屢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如2017年北京大興“11?18”火災、2023年河北滄州“3?27”火災等。冷庫內設有各類制冷設備和電器系統,部分現有冷庫保溫系統中大量采用可燃保溫材料,有的冷庫還存在具有勞動密集型企業特征的分揀加工車間,火災風險大;特別是采用液氨作為制冷劑的冷庫發生火災時,常伴隨制冷劑的泄漏、爆炸,容易形成立體燃燒,火災撲救難度大。針對冷庫火災防控的現實需求,《辦法》對租賃廠房、倉庫內冷庫消防安全管理做出專門規定:一是租賃廠房、倉庫內的冷庫應當由具備相應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建設。二是冷庫的保溫材料燃燒性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設施設置、制冷機房的安全防護、電氣線路敷設等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三是嚴禁冷庫使用易燃、可燃保溫隔熱材料,嚴禁私搭亂接電氣線路。《辦法》的解讀問答問:《辦法》對租賃廠房、倉庫火災隱患整改是如何規定的?答:圍繞租賃廠房、倉庫火災隱患整改主體、措施和要求,《辦法》主要從四個方面著重解決廠房、倉庫租賃使用過程中“改不徹底、帶險整改”的問題:一是明確整改責任主體,規定承租人、物業服務企業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隱患;不能及時整改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屬于出租人管理責任范圍的火災隱患應當書面告知出租人整改。二是要求跟蹤督改,規定出租人發現火災隱患,應當書面通知承租人、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跟蹤落實。三是細化整改要求,如: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應當將危險部位自行停止使用等。四是規定懲戒措施,明確違反本辦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辦法》的全文學習三《辦法》的全文學習租賃廠房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租賃廠房、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租賃廠房、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生產、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煙花爆竹的廠房、倉庫,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租賃廠房、倉庫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違規改變廠房、倉庫的使用性質和使用功能。第四條租賃廠房、倉庫的出租人、承租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全文學習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五條租賃廠房、倉庫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廠房、倉庫的消防安全負責。出租人、承租人是單位的,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租賃廠房、倉庫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第六條租賃廠房、倉庫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第七條租賃廠房、倉庫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出租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負責統一管理,承租人對承租廠房、倉庫的消防安全負責。同一廠房、倉庫有兩個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明確一個出租人、承租人負責統一管理,并通過書面形式明確出租人、承租人、物業服務企業各方消防安全責任。《辦法》的全文學習第八條承租人將租賃廠房、倉庫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租給次承租人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以書面形式明確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第九條出租人、承租人應當保障租賃廠房、倉庫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對消防安全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第十條租賃廠房、倉庫的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第十一條租賃廠房、倉庫的出租人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一)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廠房、倉庫;(二)事先告知承租人、物業服務企業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三)定期了解租賃廠房、倉庫的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制止承租人、物業服務企業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辦法》的全文學習(四)督促承租人、物業服務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及時整改火災隱患;(五)及時向承租人、物業服務企業傳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消防工作要求。出租人應當負責租賃廠房、倉庫消防設施的維修,但是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二條租賃廠房、倉庫的承租人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不被破壞、占用;(三)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四)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六)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辦法》的全文學習第十三條租賃廠房、倉庫的出租人、承租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出租人、承租人書面明確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責任,并按照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第十四條出租人、承租人、物業服務企業發現合同方有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條出租前,出租人應當了解承租人生產、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承租人生產、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當與租賃廠房、倉庫的建筑消防安全設防水平相符。第十六條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物業服務企業如實提供其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主要工藝環節和儲存物品的名稱、火災危險性類別、數量等信息。《辦法》的全文學習第十七條租賃廠房、倉庫內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嚴禁在租賃廠房、倉庫內設置員工宿舍。第十八條承租人需要改變廠房、倉庫使用性質和使用功能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審批的,應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九條甲、乙類廠房和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倉庫出租的,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廠房和倉庫布局、廠房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及核定的最大儲存量。確需改變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審批的,應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二十條出租人發現承租人擅自改變生產、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導致租賃廠房、倉庫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一條租賃廠房內中間倉庫和租賃倉庫內甲乙類物品、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辦法》的全文學習第二十二條同一廠房、倉庫有兩個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其整體及各自使用部分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裝修裝飾和消防設施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租賃廠房、倉庫存在分揀、加工、包裝等作業的,應當采用符合規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減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數量和寬度。嚴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租賃廠房、倉庫。第二十三條同一廠房、倉庫有兩個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各方應當建立消防協作機制,共同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聯合防火巡查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演練,定期召開會議,推動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第二十四條租賃廠房、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和更換,保證完好有效,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因改造或者檢修需要停用時,出租人、承租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并在建筑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辦法》的全文學習設置消防控制室的租賃廠房、倉庫,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查驗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是否依法持證上崗。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應當由出租人、承租人共同協商指定專人負責。第二十五條租賃廠房、倉庫應當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對使用明火實施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租賃廠房、倉庫不得違法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設置在租賃廠房內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生產加工車間,在生產加工期間禁止進行動火作業。租賃倉庫內嚴禁使用明火;倉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第二十六條租賃廠房、倉庫因生產工藝、裝修改造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事先辦理審批手續。動火審批手續應當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審批手續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作業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消防安全措施等事項。《辦法》的全文學習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查驗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是否依法持證上崗。第二十七條租賃廠房、倉庫應當建立用電安全管理制度。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的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嚴禁在租賃廠房、倉庫內為電動自行車、電驅動車輛充電。第二十八條租賃廠房、倉庫使用燃油燃氣設備的,應當建立用油用氣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用油用氣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在明顯位置設置用油用氣安全標識;燃油燃氣管道敷設、燃油燃氣設備安裝、防火防爆設施設置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承租人對租賃廠房、倉庫進行施工作業前,應當向出租人了解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周邊設施、隱蔽工程、易燃易爆危險品等情況。出租人應當進行消防安全技術交底,如實說明相關情況。《辦法》的全文學習第三十條租賃廠房、倉庫內的冷庫應當由具備相應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建設,保溫材料燃燒性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設施設置、制冷機房的安全防護、電氣線路敷設等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嚴禁冷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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