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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非公約船舶檢驗指南目 錄總則 2第1章檢驗與發證 4第2章噸位丈量 25第3章載重線 26第4章構造 34第5章穩性 37第6章機器設備 51第7章電氣裝置 59第8章消防 64第9章救生設備 74第10章無線電通信設備 78PAGEPAGE1總則1、一般要求《非公約船舶檢驗指南(簡稱本指南為我社國際航行非公約船舶的檢驗提供依據。99東申請,船舶可符合本指南的相關要求。1和改建應符合本指南的要求。2、定義和縮寫2.2外,本指南所采用的術語和定義與相關國際公約中所采用的術語和定義相同。本指南中的有關定義如下:機動船舶:系指依靠自身機械動力推進航行的海船。非機動船舶:系指不依靠自身機械動力推進航行的海船,包括已設置了推進機械、但僅用于側推、作業操作或拖航時輔助推進等目的的海船。新建船舶:系指本指南生效日及以后鋪設龍骨或處于類似建造階段的船舶。/人值班的非機動船舶。船長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附則BI載重線核定規則”中所定義的船長。本指南中所涉及的縮寫如下: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勞工組織:ILO《1974SOLAS公約《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MARPOL公約《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附則B》附則I:LL公約88年議定書《20082008IS規則:FSS規則:FTP規則:LSA規則中國船級社:本社或CCS3、適用范圍500船舶。除本指南要求外,國際航行非公約船舶還應符合以下IMO于):《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1972《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章“航行安全”的要求(適用于機動船舶);《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章“貨物運輸”和第VII章“危險貨物運輸CCS船級的國際航行非公約船舶的船體結構和機電設備等應CCS接受的標準。4、等效4.1CCS認可,這些裝置、材料或設備至少與本指南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第1章檢驗與發證一般要求本章檢驗與發證的要求適用于國際航行非公約船舶。IMO發的具體要求。證書1簽發適用證書。檢驗申請CCS申請下列檢驗:初次檢驗;營運中檢驗,包括年度檢驗、中間檢驗、換證檢驗、船底外部檢查、附加檢驗。因發生事故,影響船舶適航性時;證書失效時;船東或經營人變更及船名或船籍港變更時;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裝。且船舶及其設備繼續適合于船舶所從事的營運業務。初次檢驗目進行一次完整的檢查,以保證這些項目符合有關要求,并且能滿足船舶預定的營運業務。年度檢驗PAGEPAGE12年度檢驗應在證書的每周年日13個月內進行。中間檢驗2333個月內進行,該中間檢驗應替代1次年度檢驗。換證檢驗3個月內進行。船底外部檢查1515年及以上的液貨船,其船底外部檢查應在干船塢內進行。522次之31次應在換證檢驗時進行。(1)船殼板,包括船底板、平板龍骨、舷側外板、舭龍骨、首柱、尾柱和尾框架;(2)螺旋槳和舵;舵軸承間隙的測量;螺旋槳軸承間隙的測量及檢查軸封裝置;(6)船體防腐和油漆。船底外部檢查合格后,應在航行安全證書上簽署。航行安全證書的檢驗航行安全證書的簽發和保持應進行下列檢驗:1“周年日”系指與有關證書期滿之日對應的每年的該月該日。(1)初次檢驗;(2)年度檢驗;(3)中間檢驗;(4)換證檢驗;(5)船底外部檢查。初次檢驗應包括:(2;在建造期間和安裝之后的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并應符合審查批準的圖紙要求:確認穩性資料、裝載手冊及破損控制圖和破損控制小冊子(適用時;②確認結構防火布置,包括艙壁和甲板結構、貫穿和防止熱傳遞等節點布置;③確認干舷甲板下的防撞艙壁、機器處所兩端與貨艙和其他處所分隔艙壁的水密性;④確認水密甲板、圍壁通道、隧道和通風管道的水密性;⑤確認主、輔操舵裝置符合規定的要求;⑥確認關閉燃油、滑油和其他的燃油類艙柜上閥門遙控裝置的操作功能;⑦確認各種開口關閉設施和機械通風設備遙控切斷、防火風閘控制的功能;⑧確認救生設備的配備;⑨確認救生艇筏/救助艇的降落裝置的降落和回收功能;⑩確認水滅火系統符合規定的要求;11確認防火控制圖的存放;12確認各處所的固定式滅火系統、探火及失火報警系統符合規定的要求;13(如手提式/員裝備等)符合規定的要求;14確認號燈、號型和聲響信號的配備及功能。檢查遇險信號的配備、規格和存放。15確認船上各種航行設備的配備和試驗;16確認舵機、錨機、消防泵、艙底泵等電動機及其控制裝置的效用;17確認主電源、應急電源、臨時應急電源和備用電源的效用;18確認船內報警系統和船內通信系統的效用;19確認周期無人值班機器處所的功能;20確認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配備、安裝及功能;21確認海水壓載艙涂有有效的防腐涂層,如環氧涂料;22對油船的附加要求如下:貨油艙開口,包括填料、圍板、蓋板和防火網及透氣蓋的檢查;貨油艙壓力/真空閥及防火網的檢查;貨油艙透氣管包括透氣桅和集氣管的檢查;燃油艙、含油壓載水艙、油污水艙及空艙透氣管防火網的檢查;確認貨油艙內及附近無潛在著火源;貨油泵艙內扶梯的檢查;對泵艙艙壁滲漏和裂紋及穿孔密封裝置的檢查;對泵艙內管路的檢查;對泵艙通風系統包括導管、風閘和防火網的檢查;對油泵、艙底泵、壓載泵、掃艙泵底座軸封及切斷裝置的檢查;確認艙底污水系統的工作情況;(1)確認油位指示系統;(m)(n)確認甲板噴水系統和灑水系統;(o)確認貨油管路;確認貨油泵艙的固定滅火裝置;液貨艙輔助透氣裝置的檢查;(合物氣體濃度的系統、艙底水位監測裝置等;確認船上已配備所需的各種文件。初次檢驗合格后,應簽發航行安全證書。年度檢驗應包括:關閉裝置進行檢查;(3)確認結構防火未作改動;確認錨泊和系泊設備的狀況;對主、輔操舵裝置和控制系統的檢查和效用試驗;對救生艇/(7)對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裝置和自動釋放裝置的檢查;(8)對救生衣/救生服技術狀況進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檢查,核對數量和存放的位置;(9)確認遇險信號的有效期;確認防火控制圖已按規定張貼;(12)對固定式滅火系統進行外部檢查及報警試驗;驗;(15)核查消防員裝備;確認磁羅經自差校正;檢查回聲測深儀等助航設備;(18)(19)(20)船舶號型、號旗及煙火信號的檢查;(21)聲響信號器具的檢查;(22)主機、推進系統及輔機外部的檢查,查閱使用情況及有關記錄;(23)確認機艙和起居處所的脫險通道暢通無阻;(24)確認船內報警系統和船內通信系統的效用;(25)檢查艙底排水系統和艙底泵的動作試驗;(26)確認鍋爐、壓力容器及其附件儀表和安全閥的有效性;(27)(28)確認消防泵的效用;舵機、錨機、消防泵、艙底泵等電動機及其控制裝置的檢查;確認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配備、安裝和功能;對于設置貨艙水位探測器的單貨艙船舶,應隨機抽查進水探測系統及其報警裝置;1.37.2(222規定的適用項目;檢查液貨艙輔助透氣裝置;檢查有關證書的有效性,核查已備有所需文件。(35)中間檢驗應包括:(1)按本章的規定;5年的船舶,對有代表性的壓載水艙進行內部檢查;10年的油船,對裝貨處所有選擇性地進行內部檢查;15年的干貨船,對裝貨處所有選擇性地進行內部檢查;(5)CO2(6)試驗所有火警探測及報警系統;裝置進行效用試驗。中間檢驗合格后,應在航行安全證書上簽署。換證檢驗應包括:規定的適用項目;(3)機艙的檢查;裝貨處所的檢查;水密門、艙口蓋作沖水試驗;救生艇/(7)救生艇/(8)貨艙通風機、通風筒及其他開口關閉作操作試驗;(9)艙底系統作效用試驗;(10)錨設備作效用試驗;(11)舵設備作效用試驗;對于設置貨艙水位探測器的單貨艙船舶,應檢查和試驗進水探測系統及其報警裝置。換證檢驗合格后,應簽發新的航行安全證書。載重線證書(非公約船舶)的檢驗載重線證書(非公約船舶)的簽發和保持應進行下列檢驗:(1)初次檢驗;(2)年度檢驗;(3)換證檢驗。初次檢驗應包括:圖紙的審查((2)確認穩性計算書和裝載手冊;在建造期間和安裝之后的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并應符合審查批準的圖紙要求:①核查船舶在其強度方面已按認可的圖紙進行建造;確認已經按規定勘劃了甲板線和載重線標志;檢查上層建筑端部艙壁及設置于其上的開口;④檢查在干舷甲板和上層建筑甲板上的貨艙口、其他艙口及其他開口的風雨密關閉裝置,并作沖水試驗;⑤檢查通風筒和空氣管,包括其圍板和關閉裝置;⑥檢查干舷甲板下的任何舷側開口上的關閉裝置的水密完整性;⑦檢查排水孔、吸入口和排出口;⑧檢查舷窗和風暴蓋;⑨檢查舷墻,包括排水舷口的設施;⑩檢查為保護船員生活和工作而設的欄桿、梯道、通道和其他設施;11核查裝載及壓載資料是否已提供給船長;12初次檢驗合格后,應簽發載重線證書非公約船舶。年度檢驗應包括:核查甲板線和載重線的位置;(3)檢查上層建筑端部艙壁及其上的開口;密關閉裝置,必要時,作沖水試驗;檢查通風筒和空氣管,包括其圍板和關閉裝置;(7)檢查排水孔、吸入口和排出口;檢查舷窗和風暴蓋;檢查舷墻,包括排水舷口的設施;檢查為保護船員生活和工作而設的欄桿、梯道、通道和其他設施;檢查有關證書的有效性,核查已備有所需文件;年度檢驗合格后,應在載重線證書(非公約船舶)上簽署。換證檢驗應包括:(1)本章規定的項目;檢查船體,確保在核定吃水時具有足夠強度。換證檢驗合格后,應簽發新的載重線證書(非公約船舶)。防止油污證書(非公約船舶)的檢驗防止油污證書(非公約船舶)的簽發和保持應進行下列檢驗:(1)初次檢驗;(2)年度檢驗;(3)中間檢驗;(4)換證檢驗。初次檢驗包括:圖紙的審查(2;在建造期間和安裝之后的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并應符合審查批準的圖紙要求:①確認防止油污染設備的產品證書;②確認防止油污染設備的安裝符合設計要求,且系統作效用試驗;③確認油類記錄簿;④確認按要求設置了標準排放接頭。確認船上已配備所需的各種文件。初次檢驗合格后,應簽發防止油污證書(非公約船舶)。年度檢驗應包括:一般檢查油水分離設備或濾油設備,必要時,作效用試驗;(3)確認排放監測裝置指示器和記錄器的工作情況;(4)核查殘油艙(柜)、集存艙(柜)(5)取樣檢查排放的含油污水或檢查其近期化驗記錄;(6)確認已配備了標準排放接頭;(7)確認燃油和水壓載系統的隔離;(8)確認防止油污染系統無實質更改;確認油船防止油污染系統符合規定的要求(如適用);(11)年度檢驗合格后,應在防止油污證書(非公約船舶)上簽署。中間檢驗應包括:(1)本章的規定;(2)檢查油水分離設備或濾油設備,包括所連接的泵、管路和附件的磨損和腐蝕情況;(3)檢查油分計(報警器和排油監控裝置)標度;檢查確認油船防止油污染設備的有效性;檢查有關證書的有效性,核查已備有所需文件;中間檢驗合格后,應在防止油污證書(非公約船舶)上簽署。換證檢驗應包括:(1)本章的規定;油水分離設備或濾油設備進行效用試驗;(4)自動和手動停止排放裝置進行效用試驗;(5)換證檢驗合格后,應簽發新的防止油污證書(非公約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非公約船舶)的檢驗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非公約船舶)的簽發和保持應進行下列檢驗:(1)初次檢驗;(2)換證檢驗。初次檢驗應包括:圖紙的審查(2;在建造期間和安裝之后的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并應符合審查批準的圖紙要求;①確認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產品證書;②確認設備的安裝及系統的試驗。初次檢驗合格后,應簽發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非公約船舶)。(2)活污水污染證書(非公約船舶)。防止空氣污染證書(非公約船舶)的檢驗防止空氣污染證書(非公約船舶)的簽發和保持應進行下列檢驗:(1)初次檢驗;(2)年度檢驗;(3)中間檢驗;(4)換證檢驗。初次檢驗應包括:圖紙的審查(2①使用消耗臭氧物質的系統的布置;②船上焚燒爐的布置(如適用。在建造期間和安裝之后的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并應符合審查批準的圖紙要求:①確認使用消耗臭氧物質的裝置安裝和運行良好,且無消耗臭氧物質泄漏;②《NOx2.2節要求進行了檢驗發證:如采用發動機參數檢查方法,按《NOx6.2節要求,進行船上核查檢驗;如采用的是簡化的方法,按《NOx6.3節要求,進行船上核查檢驗;③如設有在2009年9月1日或之后安裝的船上焚燒爐,應:確認每臺焚燒爐安裝正確且運行良好;/(熱單位/每小時(3)初次檢驗還應包括對船上的證書有效性和文件的檢查:①本章(1)所列的文件,但(1)中規定的燃油供應記錄單除外。(4)初次檢驗合格后,應簽發防止空氣污染證書(非公約船舶)。年度檢驗應包括:檢查有關證書的有效性,并核查下列文件:NOx22.1P②確認船上的每臺發動機都配有經認可的技術案卷;③確認船上有燃油供應記錄單,且船上留存有燃油油樣;④確認船上每臺焚燒爐都有IMO《型式認可證書》,如要求;⑤當采用發動機參數檢查法對船上的NOx進行核查時,確認每臺發動機都配有一本規定的發動機參數記錄簿;⑥確認每臺2009年9月1日或之后安裝的焚燒爐都配有相應的使用說明。消耗臭氧物質的年度檢驗包括:①確認在2009年9月1日以后,沒有再安裝其他新的消耗臭氧物質的設備和裝置;②確認2020年1月1日以后沒有再安裝含有氫化氯氟烴(HCFCs)的裝置;③盡實際可能地檢查設備和裝置的外部情況,確保其維護良好,以防止臭氧消耗物質泄放。柴油機氮氧化物排放的年度檢驗包括:①如采用了發動機參數檢查法:術檔案中發動機的功率、負荷和限值/限定情況;定;按技術檔案中的規定進行檢驗;②如采用簡化法:(a)檢查技術檔案中的發動機證明文件;(b)確認測試程序系經主管機關的認可;IMO《NOx技術規則》的要求進行了調試;(e)確保試驗時進行了燃油的取樣,并送交分析;(f)參與試驗并在試驗結束后,確認送審一份試驗報告副本;③如采用直接測量和監測法:(a)檢查發動機的證明文件和技術檔案,并核查直接測量和監控手冊已經主管機關批準;(b)應遵循再直接測量和監測法中應核查的程序,以及認可的船上監測手冊中的數據。(4)硫氧化物的年度檢驗應包括:①核查燃油供應單,以證明使用了硫含量合格的燃油;焚燒爐的年度檢驗包括:①確認根據外觀檢查,焚燒爐情況良好且無煙氣泄漏;年度檢驗完成并合格后,應在防止空氣污染證書(非公約船舶)上簽署。中間檢驗應包括:(1)按本章的規定;(2)中間檢驗完成并合格后,應在防止空氣污染證書(非公約船舶)上簽署。換證檢驗應包括:(1)按本章的規定;(好。換證檢驗完成并合格后,應簽發新的防止空氣污染證書(非公約船舶)。附錄1國際航行非公約船舶適用證書1500總噸以下機動貨船的適用證書序號證書種類有效期說明應滿足的技術及檢驗要求1.航行安全證書不超過年5對3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還應簽發滿足SOLAS公約要求的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簿本指南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不超過年5適用3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SOLAS公約第IV章2.國際載重線證書不超過年5船長24m及以上的船舶LL公約88年議定書3.國際載重線證書(免除證書)不超過年5船長24m及以上的船舶LL公約88年議定書4.載重線證書不超過5船長24m以下的船舶本指南(非公約船舶)年5.國際噸位證書正常情況下為長期有效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6.國際防止油污證書不超過5年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船和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MARPOL公約附則I7.防止油污證書非公約船舶)不超過5年400總噸以下非油船和150總噸以下油船L公約附則I求)本指南(檢驗與發證要求)8.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不超過5年400總噸及以上或核準載運15人以上的船舶MARPOL公約附則IV9.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非公約船舶)不超過5年400總噸以下且核準載運15人及以下的船舶MARPOL公約附則IV(技術要求)本指南(檢驗與發證要求)10.防止垃圾污染證明MARPOL公約附則V11.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不超過5年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MARPOL公約附則VI12.防止空氣污染證書(非公約船舶)不超過5年400總噸以下的船舶MARPOL公約附則VI(技術要求)本指南(檢驗與發證要求)13.國際能效證書正常情況下為長期有效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MARPOL公約附則VI14.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正常情況下為長期有效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2001年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15.防污底系統聲明正常情況下為長期有效24m4001還應輔以適當的單證(例如油漆收據或承包商的發票)或包括適當的簽字2001年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16.船員艙室設備檢驗證書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92133約。17.船員艙室設備檢驗符合證明1ILO關要求,或2、船東自愿申請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現有船舶:根據船旗國主管ILO第92號公約和第133號公約。18.起重設備檢驗和試驗證書簿不超過5年CCS船舶與海上設施起重設備規范19.危險貨物適裝證明SOLAS公約第II‐2/19條20.近海供應船符合證明船長24m及以上的船舶2006年近海供應船設計與建造指南21.近海供應船散裝運輸有限數量有毒有害液體物質適裝證書不超過5年近海供應船散裝運輸和裝卸有限數量有毒有害液體物質指南22.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不超過5年MARPOL公約附則II23.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不超過5年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24.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不超過5年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2非機動船舶的適用證書序號證書種類有效期說明應滿足的技術及檢驗要求1.航行安全證書不超過5年本指南2.國際載重線證書不超過5年船長24m及以上的船舶LL公約88年議定書3.國際載重線證書(免除證書)不超過5年船長24m及以上的船舶LL公約88年議定書4.載重線證書非公約船)不超過5年船長24m以下的船舶本指南5.國際噸位證書正常情況下為長期有效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6.國際防止油污證書不超過5年400總噸及以上非油船和150總噸及以上油船MARPOL公約附則I7.防止油污證書非公約船舶)不超過5年400總噸以下非油船和150總噸以下油船MARPOL公約附則I(技術要求)本指南(檢驗與發證要求)8.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不超過5年400(有人15人以上的船舶MARPOL公約附則IV9.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非公約船舶)不超過5年400總噸以下且核準載運1~15人的船舶MARPOL公約附則IV(技術要求)本指南(檢驗與發證要求)10.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不超過5年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MARPOL公約附則VI11.防止空氣污染證書(非公約船舶)不超過5年400總噸以下的船舶MARPOL公約附則VI(技術要求)本指南(檢驗與發證要求)12.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正常情況下為長期有效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2001年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13.防污底系統聲明正常情況下為長期有效船長24m及以上但小于400總噸的船舶2001年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14.船員艙室設備檢驗證書機關規定,適用船舶符合ILO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機關規定,適用船舶符合ILO92133公約。15.船員艙室設備檢驗符合證明1、未批準ILO公約國家的船旗國主管機關要求,或2、船東自愿申請機關建議,適用船舶符合ILO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機關建議,適用船舶符合ILO92133公約。16.起重設備檢驗和試驗證書簿不超過5年CCS船舶與海上設施起重設備規范17.危險貨物適裝證明SOLAS公約第II‐2/19條18.特種用途船舶安全證書不超過5年船東自愿申請,可替代航行安全證書特種用途船舶安全規則(2008)19.國際壓載水管理符合證明船東自愿申請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20.有害物質清單符合證明船東自愿申請2009年香港國際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公約(簡稱香港公約)21.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不超過5年MARPOL公約附則II22.國際散裝運輸危不超過5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險化學品適裝證書年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23.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不超過5年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附錄2送審圖紙目錄1一般規定1.3.71.3.11所述證書應送審批準(或備查)的圖紙目錄。取得1.2(或備查規定。目有重復時,則不必重復送審。2航行安全證書的送審圖紙目錄船體部分總布置圖;完整穩性計算書;破損穩性計算書(如有要求時(4)防火區域劃分圖;全船絕緣布置圖;(7)(8)防火控制圖;(9)全船通風、空調系統布置圖;(10)救生設備布置圖;(11)信號設備布置圖;(12)門窗布置圖;(13(如有要求時(14)甲板貨物綁扎布置;(15)橫貫浸水裝置布置、計算及使用說明(如有時);(16)型線圖與型值表(備查);艙容圖(備查);靜水力曲線數據(備查(19)交叉曲線或數據(備查(20)噸位估算書(備查);(21)半潛船的半潛作業操作手冊。輪機部分機、爐艙布置圖;艙底水與壓載管系圖;(4)主、輔機滑油管系圖;(5)主、輔機冷卻水管系圖;(6)壓縮空氣管系圖;蒸汽管系圖;(9)機艙通風管系圖;(10)(11)水滅火系統圖;(12)(13)油船附加要求:①貨油管系圖;②貨泵艙與隔離空艙艙底水管系圖;③透氣系統布置圖;④貨泵艙通風系統圖。電氣部分電力系統圖;主要電力設備布置圖;(4)(5)應急和臨時應急照明系統圖;(6)應急和臨時應急照明布置圖;船內通信系統圖(應包括指揮電話及輪機員報警等系統);船內通信設備布置圖(應包括指揮電話及輪機員報警等系統);船內報警系統圖(關閉報警等系統);船內報警設備布置圖(密門關閉報警等系統);危險區域劃分圖(適用于油船等載運有爆炸危險貨物的船舶(12)航行燈與信號燈系統圖;(13)航行燈與信號燈布置圖;(14)電動號笛系統圖;(15)航行設備系統圖;(16)航行設備布置圖;(17)無線電通信系統圖;(18)無線電通信設備布置圖;(19)天線布置圖;(20)無線電備用電源容量估算書。周期無人值班機器處所部分安全系統項目表;主、輔機自控與遙控系統圖;監測報警點表(應包括報警信號的顯示部位(4)自動化系統的動力源系統圖。3載重線證書(非公約船舶)的送審圖紙目錄載重線標志圖;風雨密門、窗布置圖;通風筒布置圖(自然通風、機械通風、空調);欄桿、扶手、安全通道與安全繩布置圖;步橋布置圖(A型船);小艙蓋布置圖;貨艙艙口圍板結構圖;貨艙蓋板布置與結構圖(包括強度計算);機艙棚結構圖;空氣管布置圖;泄水孔、進水孔和排水孔布置圖;排水舷口布置圖;浮力儲備計算書(半潛船,備查);船舶強度計算書(含總縱強度計算,備查);船舶完整穩性計算書(備查);船舶破損穩性計算書(近海供應船,備查);總布置圖(備查);型線圖(備查);基本結構圖(備查);橫剖面圖(備查);靜水力曲線或數據(備查);(備查;(半潛船,備查;干舷計算書(備查。4防止油污證書(非公約船舶)的送審圖紙目錄機器處所艙底水處理及控制系統布置圖;燃油艙的油、水壓載隔離裝置(如有時)的布置與系統圖;殘油艙(包括艙容及油渣泵容量計算)及標準排放接頭的布置圖;油船污油水艙布置與系統圖(包括容積計算);油船污油水、壓載水排放管系圖;油船貨油艙的尺度和布置(包括損壞的假定計算、假定流出量計算和貨油艙尺度計算);油船特殊區域內操作裝置的布置圖;船上油污染應急計劃。5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非公約船舶)的送審圖紙目錄生活污水系統布置圖(包括標準排放接頭);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說明書(備查)。6防止空氣污染證書(非公約船舶)的送審圖紙目錄使用消耗臭氧物質的系統布置;船上焚燒爐布置(如適用。一般規定
第2章噸位丈量非公約船舶的噸位丈量應按《1969年國際噸位丈量公約》的要求進行。m3量計所得總噸位和凈噸位的數值應取整數,不計小數點以下的數值。材料的船舶應量至船體外板的外表面。第3章載重線一般規定3.2~3.324m24mLL883.4~3.6有開啟裝置的挖泥船和泥駁、非機動半潛船。一致時,應取最大者。3.1.5不論船舶在出海時,在航行中,或者在到達時,都不應被水浸沒。需消耗的燃料和其他一切物料的重量。LL88LL8813.1.7PAGEPAGE1圖3.1.7可以視需要勘劃冬季載重線、北大西洋冬季載重線及淡水載重線。核定干舷的條件一般要求除本章3.2.2至3.2.10另有規定者外,所有核定干舷的條件均應符合LL公約88年議定書第2章的有關規定。門久性地裝固在端壁或門上。這些門應在端壁兩側均能進行操作,且一般應向外開啟。3.2.7(3)另有規定者外,封閉的上層建筑端壁上出入開口的門檻高度應300mm。貨艙口和其他艙口1”2”.5用活動艙蓋關閉以及用艙蓋布和封艙壓條保持風雨密的艙口在甲板上的高度至少應為:1”4502”300mm1”t/m22”0.75t/m2計算,并且按此計算所得4.25定載荷下將撓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28倍。用設有襯墊和夾扣裝置的風雨密鋼質或其他等效材料艙口蓋關閉的艙口1”23.2.4(1)規定。3.2.4(2)規定計算。機艙開口12450mm,2”,300mm蓋,永久附裝在適當位置上。干舷甲板和上層建筑甲板的開口1”2達到水密的堅固罩蓋關閉。除使用間隔緊密的螺栓緊固者外,罩蓋應永久性附裝于開口處。甲板上的甲板室頂部,通往干舷甲板以下的處所或封閉的上層建筑以內的處所的任何開口應用堅固的甲板室或升降口來防護。在上述甲板室或升降口的門口,應裝設符合本章3.2.2(1)要求的門。1”,450mm,2”300mm。通風筒1”2”,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閉的上層建筑甲板以下的處所的通900mm,應有專門的支撐。材料的圍板。1”600mm2”的通風筒,甲板以上的圍板高度應至少為300mm。它們應具備有效的風雨密關閉設備,這些附裝設備應就近存放在指定附裝的通風筒附近。(除有特殊要求外1”2.5m;2”1.0m。空氣管構堅固;自甲板至水可能從管口進入下面的那一點高度在干舷甲板以上應至少為600mm,上層建筑甲板以上至少為300mm。如果上述高度可能妨礙船上工作,在不影響船舶安全時,經同意可用一個較小的高度,但不得低于150mm。空氣管應設有自動關閉裝置。人員保護作為船員起居處所的甲板室,其建造應使強度達到可接受的水平。1.0m0.4m,且需要提供額外的防護措施(比如在上層建筑或甲板室側壁與端壁之上裝設具有足夠強度的扶手)。230mm380mm舶設有圓弧形舷緣,則欄桿支座應置于甲板的平坦部位。為保護船員進出他們的住所、機器處所以及船上重要操作所用的任何其他處所,應(橋,則步橋應采用防火與防滑材料制成。任何船舶所裝運的甲板貨物的堆裝,應使在貨物堆裝處進出船員住所、機艙和船上均沒有方便的通道,應在甲板貨物以上設置欄桿或安全繩來保護船員。干舷基本干舷FF=50+150L/24式中: L—船長,m;F—干舷,mm。干舷修正應按LL8825%。最小季節干舷.2(1)50mm1”3.2.4(2)3.2.5150mm。50mm1”3.2.4(2)3.2.5150mm。LL8840最小船首高度(1)船首高度為在首垂線上,自相應于核定的夏季干舷和設計縱傾的水線,量至船側露天甲板上邊的垂直距離,此高度應不小于:56L(1
L)500
1.36mmCb式中:L—本指南總則2.3(3)定義的船長,m;Cb—LL公約88年議定書定義的方形系數。15%0.07L8(b)為適應特殊營運要求而不能滿足上述(1)和(2)要求的船舶,本社可以對其作特殊考慮。航行中無人駁船,可不要求最小船首高度。活水魚運輸船的補充規定定義處于滿溢狀態或通海狀態。滿溢狀態:貨艙內的海水在航行中可通過本章3.4.2(1)所述的設施維持在某一高度的狀態。通海狀態:貨艙內的海水在航行中可通過本章3.4.2(2)所述的設施維持與舷外海水相通的狀態。核定干舷的條件10%。置,但無需風雨密。①在貨艙兩舷水線以下外板上設置裝魚口,其關閉設施應不妨礙貨艙內與舷外的海水相連通;或②艙底設置合適的循環管裝置,其進/出水管數量應能保持貨艙內的海水與舷外的海水相連通。1.0m1.3m干舷長度為24m及以上的船舶應按LL公約88年議定書的B型船舶核定干舷。海上工程作業船舶勘劃作業吃水標志的補充規定起重船以及設有開敞泥艙而其底部還設有開啟裝置的挖泥船和泥駁可按CCS《鋼質海船入級規范》第2篇第1章第13節的要求核定最大作業吃水,并勘劃相應的作業吃水標志。非機動半潛船的特殊要求(有較高上層建筑或甲板室或浮箱,在裝卸貨物作業過程中呈半潛狀態的非機動船舶。的狀態。半潛作業狀態下的儲備浮力半潛船下潛至最大沉深時,其儲備浮力比率(儲備浮力與該吃水下的排水量之比)應滿足下列規定:15%,或25%,13.5%。半潛作業狀態下的密性11m。位于最大沉深水線以下的水密門應是動力滑動式水密門,并應22設施。1212LL88層建筑高度的規定。1LL8812LL882122的高度可不小于760mm,但其上的開口應設有合適的關閉裝置。等,最大沉深水線應視為相當最高載重水線。最大沉深水線標志(左右舷450mm25mm115mm75mm“W吃水。本指南有關半潛作業的穩性、載重線及其它要求,并在作業載重線說明書中予以注明。沉深水線標志的勘劃簡圖。一般規定
第4章構造CCS《鋼質海船入級規范》第2篇的要求。板以下處所、隔離空艙等,也應根據艙室的用途提供相適應的涂層保護。所有船舶應禁止新裝含有石棉的材料。本章防撞艙壁0.05L,0.08L0.05L+3m(取大者。4.2.1124.2.2防撞艙壁上不允許有任何門、人孔、通風導管或通道開口。15%4.2.1間的甲板部分(如有)應風雨密。少。所有這類開口應能夠風雨密關閉。機器處所艙壁與尾管甲板。PAGEPAGE1的情況下向船體內滲水的危險減少到最小程度。尾管壓蓋應位于隨時能易于接近供檢查和維修的處所內。水密艙壁、甲板、門、圍壁通道等受達到干舷甲板的水頭壓力。艙壁上的階層和凹入應為水密,且與所在處所的艙壁具有同等強度。下做成結構上的水密。密關閉裝置。水密門應和其相鄰不開孔的結構具有等同的強度。有同等強度。其水密措施及關閉其開口的裝置均應經認可。況下,都應對水密艙壁進行全面的檢查。m,取大者。.8入艙內或其連接部分的高度,進行更嚴格的試驗。防止事故的一般保護措施于600mm×600mm。小于5000總噸船舶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接受較小尺度的開口,只要這些開口能夠使人員通行和轉移傷員,但是無論如何,開口不得小于400mm×600mm或450mm×550mm,而且開口后的構件有足夠的強度。第5章穩性一般要求24m24mIMO《2008(2008IS)的適用要求。/2008IS況則按照本章附錄的規定。5.25.2驗,并重新核算穩性。這類經修正的資料也應提供給船長,用以代替船上原存資料。602008ISA3條要求核算人員集中一舷之后的橫傾角。該角度應不超過按下述要求確定的角度:4/5上甲板邊緣入水角,4/50.3m度,取其較小者。傾斜試驗與穩性資料首制船舶應在其完工時作傾斜試驗,并應確定空船重量與重心位置。1%LBP(LBP為船舶垂線間長度),則該船可以免做傾斜試驗,其重量與重心位置可從首制船的傾斜試驗資料中獲得。若船舶作某種改建以致影響其空船重量與重心位置,如空船數據的偏差超過本章5.2.2的標準,船舶應重做傾斜試驗,并修改穩性資料。2008ISB3經批準的穩性資料應保留在船上。PAGEPAGE1貨船2008IS規則的適用要求。若復原力臂曲線全部或部分難以滿足對復原力臂曲線的要求,2008ISA2.2B近海供應船IMO2006要求。方駁對具有以下特征的駁船,完整穩性應符合2008IS規則對方駁的適用要求:非機動;拖帶航行時無船員;僅限裝載甲板貨;0.9;船寬/3.0;和除設有帶墊料的蓋關閉的小人孔外,在甲板上沒有艙口。其它駁船對其它駁船,完整穩性應滿足以下要求:僅需核算滿載和壓載兩種情況。2008IS2008ISA2.2B的衡準予以替代。活水魚運輸船的補充規定應校核滿載出/到港、部分裝載出/到港、壓載出/到港等六種裝載情況下的完整穩性,但保持通海狀態的船舶可不校核部分裝載出/到港裝載情況下的完整穩性。況下均應計及該貨艙內最大的自由液面影響。任何狀態下均應考慮自由液面影響對初穩性高度的修正。載”。結冰計算的不利影響。2008IS規則B66.3.170%計取。附錄工程船作業穩性特殊要求基本參數最小傾覆力臂q(m(1)船舶具有正常的或曲折的動穩性曲線時,可用下列方法量取:軸上自原點向向取等于所算得的橫搖角1的一點,經此點向上作A點,AA點作一直線平行于A點起,在此直線上量取等1.0的一段長度得BABCBC為最小傾覆力臂。(1(2)圖1.1船舶動穩性曲線(2)動穩性曲線因進水角j影響而中斷時,除了用經過動穩性曲線中斷處的割線代替上PAGEPAGE10述切線外,其余均同本條(1)1.12。風壓傾側力臂lf按下式計算:lf
PAfZ9810m式中:P——單位計算風壓,Pa;jA——船舶受風面積,m2;按本附錄1.4計算;jZ——計算風力作用力臂,m;按本附錄1.3計算;——所核算裝載情況下船舶排水量,t。Z距離。受風面積中心應用通常確定圖形重心的方法求得。Af舶中縱剖面上的側投影面積。受風面積由滿實面積和非滿實面積兩部分組成:0.6;投影面積;其他各裝載情況非滿實面積及其面積中心離基線高度均取此相同值。非滿實面積亦可采用逐件詳細計算的方法此時應在其外廓面積上乘以下列滿實系數張網的欄桿 0.6;不張網的欄桿 0.2;格柵形桁架 0.5;索具和穩索等類似物件0.044h/b。式中:h——索具等在桅桿上或起重柱上的固定點距離舷墻(無舷墻時為甲板)的高度,m;b——舷墻處(無舷墻時為甲板邊緣處)桅前后穩索的間距,m。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物體在船舶中縱剖面上的投影面積重疊時,重疊部分面積只計入一次;2、3的有關規定。起重船起重船應核算下列基本裝載情況的穩性:全部燃料及備品;10%燃料及備品。起重船應核算作業、避風狀態下的穩性。Mf或力臂lf15m檔,并按下式計算:Mf00PiAfiZik?mlP CAZmf
ifii式中:P——單位計算風壓,作業狀態取為177Pa,避風狀態取為1844Pa;Ci——高度修正系數,由表2.3查得;fiA——受風面積,m2;按本附錄1.4及2.4確定;fiZi——受風面積Afi中心至所核算裝載情況的水線的垂向距離,m;o——所核算裝載情況下的排水量,t。高度修正系數Ci表2.3Zi(m)0—1515—3030—4545—6060—7575—9090—105105—120Ci1.001.161.321.441.531.611.681.74計算起重船受風面積時,還應按下列規定計算:0.5;1.5;Af按下式計算:fA2.78W0.556 m2f式中:W——起吊荷重,t。起重船的極限靜傾角c4/5舭部出水角或橫傾至剩余干0.3m8°;在作業狀態下對旋轉式5°3°。起重船在作業狀態下的穩性應滿足下列要求:初穩性高度GM:GMMf
MhMlm0.1716c式中:GM——初穩性高度,并計及自由液面與懸吊重物對初穩性高度的影響,m;Mf——起重船承受的風壓傾側力矩,kN?m;按本附錄2.3確定;Mh——旋轉式起重機起吊荷重傾側力矩,kN?m;Ml——船舶不對稱裝載傾側力矩,kN?m;c(2.5確定;o——所核算裝載情況下的排水量,t。Kc:Kclf
lq 1MhMl9.81式中:lq——最小傾覆力臂,m;按本附錄1.1確定,但不計橫搖影響;lf——風壓傾側力臂,m;按本附錄2.3確定;MhMl、o2.61。起重船在避風狀態下的穩性應滿足下列要求:初穩性高度GM:GM
MfMlm0.1716cMfMl、c、o——2.6。Kc:K lq 1c Mfl lflq、lfMl、o——2.6。挖泥船設有泥艙的挖泥船應核算下列基本裝載情況的穩性:航行、避風情況下:①泥艙無泥①和全部燃料及備品;②泥艙無泥①和10%燃料及備品。作業情況下:①泥艙滿載和全部燃料及備品;②泥艙滿載和10%燃料及備品;③泥艙無泥①和全部燃料及備品;④泥艙無泥①10%燃料及備品;⑤泥艙半載和50%燃料及備品。未設泥艙的挖泥船在航行、作業和避風時,均應核算下列基本裝載情況的穩性:全部燃料及備品;10%燃料及備品。挖泥船作業時經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穩性高度GM應符合下列要求:絞吸挖泥船:GM 1 (Mc c
MhMdMp)m①泥艙無泥,但艙中有水,計算時取艙中水與舷外水一樣高。式中:Mf——風壓傾側力矩,kN?m;按本附錄3.7計算;Mh——船舶橫移傾側力矩,kN?m;按本附錄3.10計算;Md——定位樁傾側力矩,kN?m;按本附錄3.11計算;Mp——排泥傾側力矩,kN?m;按本附錄3.12計算;c(3.4確定;o——所核算裝載情況下的船舶的排水量,t。鏈斗挖泥船:1cGM(Mc
MhMp)mMfMhMp、c、o3.31。抓斗挖泥船:GM 1 (Mc c
Mx)mMf、c、o3.3(;Mx——吊臂伸出舷外作業時的最大傾側力矩,kN?m,按本附錄3.13計算。4/5的甲板邊緣入水角、4/5的舭部出水角或橫傾至剩余干舷僅0.3m處的橫傾角,取三者中之最小值;對于作業時為確保正常安全作業而要求的極限靜傾角,由使用部門提出。m非自航挖泥船避風時,經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穩性高度GM應符合下式要求:mGM
Mf0.1716cMf、o3.3(1;c(3.6確定。非自航挖泥船所核算裝載情況下船舶的極限靜傾角c4/5角、4/50.3m處的橫傾角,取三者中之最小值。風壓傾側力矩及風壓傾側力臂分別按下式計算:(1)1.2、1.3、1.43.8Mf按下式計算:Mf9.81lfkN?m式中:o——所核算裝載情況下的排水量,t。(2)絞吸挖泥船、抓斗挖泥船的風壓傾側力矩Mf及風壓傾側力lf分別按下式計算:Mf00PiAfiZikmlf
P9810
iAfiZim式中:P——單位計算風壓,Pa;同本附錄3.8;fiA——受風面積,m2;按本附錄1.4及3.9計算;fiZi——計算風力作用力臂,m;為在核算裝載情況下船舶正浮時各受風面積中心至水線的距離;o——所核算裝載情況下的排水量,t。Ci——高度修正系數,由表3.7(2)查得。高度修正系數Ci表3.7(2)Zi(m)0~1515以上Ci1.01.161559Pa。絞吸挖泥船桁架型吊架和抓斗挖泥船桁架型臂架受風面積,還應按下列規定計算:1.5。若采用其他可靠的數據,應經同意。Mh按下式計算:MhPn(Zn
1d)kN?m2式中:Pn——橫移絞車拉力,kN;Zn——所核算裝載情況下橫移絞索作用點距船舶基線的垂向高度,m;向上為正,向下為負;(絞索作用點)可能位于d/2Mh3.3(1)Mh應取絕對值;d——所核算裝載情況下船舶的型吃水,m。Md按下式計算:Md9.81WdbdkN?m式中:Wd——一個定位樁的重量,t;bd——定位樁中心線與船體中縱剖面之間的距離,m。Mp按下式計算:Mp9.81WpbpkN?m式中:Wp——排泥裝置內泥沙的總重量,t;bp——排泥裝置內泥沙的重心至船體中縱剖面之間的水平距離,m。nMx按下式計算:nMx9.8Cdii)ii0i2i(y2iy0i)]kmi1
=1.30;i=1、2、3……,抓斗機的臺數的序號;W1i——第i臺抓斗機的抓斗重量,t;Pi——第i臺抓斗機抓泥時,抓斗內泥沙的重量,t;y1i——第i臺抓斗機抓泥時,抓斗和抓斗內泥沙重量的重心至船舶中縱剖面的距離,m;——i(或沿的距離,m;2ii臺抓斗機總重量(不包括抓斗重量,t;y2i——i(不包括抓斗重量距離,m;y1i、y0i和y2i在船舶中縱剖面的右側取正,左側取負。1.4t/m3時,應計算泥沙漿值來計算。下的穩性衡準數。船舶重心平行移動的距離Yg按下式計算:WYYg m1式中:W——泥艙內排出的泥沙總重量,t,取泥艙裝載量的20%;Y——排出的泥沙重心(泥門中心)到船舶中縱剖面的水平距離,m;1——排泥后船舶的排水量,t,按下式計算:1W,t;其中:o——排泥前船舶的排水量,t。船舶復原力臂曲線及動穩性曲線ld1按下式計算:l1lYgcosld1ldYgsinl、ld——排水量為1臂,m;(;按上述兩式計算的具有靜橫傾角的穩性曲線形狀如圖3.15,圖中PB為靜橫傾角。r1.4t/m3A點向左取橫搖幅度10°;rr1.4t/m3按下式計r算:r100.2PB(°)圖3.15有靜傾角的穩性曲線形狀消防船消防船應核算下列基本裝載情況的穩性:出港(10%;到港(1%。消防船作業狀態下的穩性應滿足下列要求:MmGMm
0.1716c式中:GM——所核算裝載情況下的初穩性高度,并計及自由液面對初穩性高度的影響,m;M——所有水炮和泡沫炮同時噴射時產生的最大傾側力矩,kN?m;c——允許的極限靜傾角,取為5°;——所核算裝載情況下的排水量,t。半潛船半潛船半潛作業穩性應滿足CCS《鋼質海船入級規范》第2篇第1章第9節1.9.6條的要求。拖船拖船拖帶作業的完整穩性應滿足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第24號建議“完整穩性”的相關要求。第6章機器設備一般規定所有鍋爐和其他受壓容器、機器的所有部件、所有蒸汽、液壓、氣動和其他系統,以及相關的承受內部壓力的附件,在首次投入使用前,應經受包括壓力試驗在內的相應試驗。措施。振動模態不會引起其過度的應力。情況下都應有足夠的通風。20m轉能夠維持或恢復。應特別注意下列設備的故障:作為主電源的發電機;潤滑油壓力源;發動機的燃油供給系統;水壓源;空氣壓縮機和起動或控制用空氣瓶;主推進裝置(包括可調螺距螺旋槳)的液壓、氣動或電氣的控制裝置;蒸汽鍋爐和給水系統(如配備。但是,對整體安全性作考慮后,可以將正常運轉的推進能力作部分降低。機器當機器存在超速的危險時,應設有控制機器超速的措施。(包括受壓容器或經受內部壓力的機器的任何部件超壓時,應有措施切實防止這種過度的壓力。PAGEPAGE1適當考慮到驅動它們的或由它們作為組成部分的機器的型式。200mm0.6m3及以上的內燃機,應設有適當型式和足夠釋壓能性降至最低程度。(如適用時車裝置的越控裝置。機器的控制對船舶推進和安全所必需的主機和輔機應設有有效的操作和控制裝置。如同處于直接管理之下的同樣的安全和可靠程度。分發生故障應不致使手動控制失效。如主推進機械由駕駛室遙控,則應滿足下列(1)至(10)的所有要求:航速、推進方向以及螺旋槳螺距(如適用時)應在所有航行(包括操縱)條件下,均可在駕駛室進行完全控制;每一獨立的螺旋槳應使用單一控制裝置進行控制,所有相關裝置應自動進行操作,如必要,應有防止推進機械超負荷運轉的裝置。主推進機械應設有位于駕駛室的獨立于駕駛室控制系統的緊急停機裝置;駕駛室發出的主推進裝置指令應在主機控制室(如設有)和主推進裝置操縱臺(就地主推進機械在同一個時間內僅能由一處進行遙控;在這些處所可允許有互相連接的旋槳推力發生顯著變更的措施;即使在遙控系統的任一部分發生故障時,主推進機械仍能就地進行控制;對船舶推進和安全所必需的輔機也能就地或在其附近進行控制;駕駛室控制系統應設計成使其能在發生故障時發出報警信號,在這種情況下,除非認為實際上不可行,否則,螺旋槳的轉速和轉向應一直保持到進行就地控制為止;在駕駛室、主機控制室和操縱臺(就地控制站)應設置指示器,以顯示:①固定螺距螺旋槳的轉速和轉動方向;和②可調螺距螺旋槳的轉速和螺距位置;在駕駛室和機器處所應設有一個報警裝置以指示出能再次起動主機的起動空氣的規3自動控制系統的設計應確保及時向負責航行值班的駕駛員發出推進系統即將緊急/或主推進裝置短時間內完全失效(如超速)的情況除外。周期性無人值班機器處所(如設有)具有周期性無人值班機器處所的船舶應符合SOLAS2-1E蒸汽鍋爐及其給水系統(如設有)21000kg/h,且設計0.78MPa1只安全閥;油供應和發出警報的安全裝置。的。除非泵的特性能防止超壓,否則應設有防止此系統任何部分超壓的設施。利影響的油或其他污物進入鍋爐。(遙測水位指示器。蒸汽管系(如設有)到的最大工作應力。可能發生危險水擊的每一蒸汽管應設有泄水設施。釋放閥或壓力表。空氣壓力系統(如設有)當的壓力釋放裝置。生的影響作充分防護。所有起動空氣管應與壓縮機的排出管完全分開。中所含的油和水。機器處所的通風系統A適,以及機器的運轉。其他機器處所應有適合于該機器處所用途的適當通風。艙底排水系統艙底排水設備的一般要求:應設有有效的艙底排水系統,以能抽除及排干任何水密艙中的水,但固定用來裝載果認為對船舶安全不構成影響,對任一特定艙室可免設艙底排水設備。獨立動力的衛生泵、壓載泵及總用泵,如其排量足夠且為自吸式泵或帶自吸裝置的泵并與艙底水管系有適當的連接時,均可作為獨立動力艙底泵。用于燃油貯存艙柜內及其下方處所,或用于鍋爐艙或機器處所內,包括設置沉淀油柜或燃油泵組所在處所內的所有艙底水管,應為鋼質或其他適合的材料。艙底排水管及壓載管系,應布置成能防止由海上或來自壓載艙的水進入貨艙及機器處所,或自一艙進入另一艙的可能性。所有與艙底排水設備有關的分配箱和手動閥,應設在通常情況下可到達的位置。艙底泵210011Q1Q=5.66d2×10-3 m3/h1d1——艙底水總管內徑,mm6.9.3(1)6m3/h(45。11當動力艙底泵布置為僅1臺獨立驅動動力艙底泵時,該獨立驅動動力艙底泵不應被代替。所有動力艙底泵,均應為自吸式泵或帶自吸裝置的泵。艙底水管通徑艙底水管的內徑應按下式計算的值,但艙底水管的實際內徑可按最接近標準尺度取整,但不應小于計算值5mm:d1=25+1.68√L(B+D)d2=25+2.15√l(B+D)式中:d1——艙底水總管的內徑,mm。d2——艙底水支管的內徑,mm。L(在最深分艙載重線兩端的垂線間量得的長度,m。B——船寬(在或低于最深分艙載重線處由一舷肋骨外緣至另一舷肋骨外緣間得最大寬度,m。D——至干舷甲板的型深,m。l——艙室長度,m。艙底水管的內徑不應得35mm。CCS337后退措施機動船舶應具有足夠的后退能力,以確保在一切正常情況下能控制船舶。到停止的能力應進行驗證并記錄。航行試驗記錄的停船時間、船首航向和距離,連同多螺旋槳船舶在一個或幾個螺人員使用。0.3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并作記錄。操舵裝置輔助操舵裝置的布置應使兩者之一在發生故障時,不會導致另一裝置不能工作。主操舵裝置和舵桿應滿足下列要求:具有足夠強度并能在最大營運前進航速時進行操舵;能在船舶最大航海吃水和以最大營運前進航速前進時將舵自一舷35°轉至另一舷35°,28s35°30°;對于非傳統的船舶推進和轉向系統,主轉向裝置(等效于主操舵裝置)應能在船舶以最大營運航速前進時,將船舶方向控制系統的方向從一舷的極限轉向角轉至另一舷極限轉向角的平均轉速不小于2.3/s;為了滿足上述(2)的要求,當舵柄處所要求的舵桿直徑(不包括航行冰區的加強)120mm對于非傳統的船舶推進和轉向系統,主轉向裝置應為動力操作;在最大后退速度時不致損壞,但這一設計要求不需要用最大后退速度和最大舵角的試驗來驗證。輔助操舵裝置應滿足下列要求:具有足夠強度和足以在可駕駛的航速下操縱船舶,并能在緊急時迅速投入工作;7kn60s15°15°;對于非傳統的船舶推進和轉向系統,輔助轉向裝置(等效于輔助操舵裝置)應能在船舶以最大營運航速的一半或7節(取大者)前進時,將船舶方向控制系統的方向從一舷的極限轉向角轉至另一舷極限轉向角的平均轉速不小于0.5/s;為了滿足上述(2)的要求,以及在任何情況下當舵柄處的舵桿直徑(不包括航行冰230mm對于非傳統的船舶推進和轉向系統,單臺推進器功率大于2500kW時,其輔助轉向裝置應為動力操作。160N2舵裝置:6.11.2(2)的規定進行操舵;主操舵裝置應布置成當其管系或一臺動力設備發生單項故障時,此缺陷能被隔離,使操舵能力能夠保持或迅速恢復;主操舵裝置和輔助操舵裝置動力設備的布置應滿足下列要求:20m動再起動;20m任一臺操舵裝置動力設備的動力源發生故障時,應在駕駛室發出聲、光報警。室顯示。舵角指示應獨立于操舵裝置控制系統。20m設施。CCS313章的相關規定。駕駛室與機器處所之間的通信設施,以便收到駕駛室和機艙的指令。20m6.12.120m6.12.1輪機員報警裝置在輪機員居住艙室內應設有能在機器控制室或操縱平臺(如適用時)進行操作的20m第7章電氣裝置一般規定電氣裝置應能:在各種應急情況下,對安全所必需的電氣設備供電;確保船上人員和船舶的安全,免受各種電氣災害。機動貨船的主電源7.1.1(1)2臺發電機組組成(1臺可由主推進發動機驅動。主電源應符合下列條件:在任一發電機組停止供電時,仍能對正常推進操作和安全所必需的設備供電;7.1.1(1)那些設備保持工作狀態;7.3.5則此應急電源可用作自癱船狀態起動。向船上人員通常能到達的處所提供照明的主照明系統,應由主電源供電。主照明系統應布置成:當主電源、相關的變換設備(如設有)7.3.5所要求的應急照明系統失效。應急照明系統應布置成:如果應急電源、相關的變換設備(如設有)7.2.2所要求的主照明系統失效。7.2.11臺停止工作的情況下,仍能保證7.2.1所要求的主電源供電的連續性。機動貨船的應急電源應設有一個獨立的應急電源。(如設有(如設有(如設有PAGEPAGE2電源的供應、控制和分配。于短時間向非應急電路供電。可用的電源功率,應能在應急情況下向安全所必需的設備供電,并適當地考慮到這些(如這些設備由電力驅動同時應考慮到某些負載起動電流和瞬變特性:3h。12h:所有服務和起居處所的走廊、梯道和出入口;用于航行的推進機械處所(如設有所有控制站、機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電板和應急配電板處;儲藏消防員裝備的處所;操舵裝置處(如設有;和本指南第8章所要求的消防泵及其控制位置。對《197212h;12h:本指南第10章所要求的無線電通信設備、船舶的號笛以及應急情況下所要求的船內通信設備;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和8章所要求的消防泵(如由電力驅動。應急狀態下使用者,則可除外。所規定的12小時為短的時間,但應不少于3小時。應急電源可以是下列之一:12%之由適當的原動機驅動,有獨立的燃油的供給和以適當方式起動的發電機。應急電源為蓄電池組時,當主電源供電發生故障時,應能自動與應急配電板接通。45s之內連接至應急配437.3.9要求的蓄電池組作為臨時應急電源,則不要求應急發電機自動起動。作為臨時應急電源的蓄電池組應符合如下要求:額定電壓±12%范圍內;7.3.50.5小時。3次連續起動的儲備能源。觸電、電氣火災和其他電氣災害的預防措施地,但下列這些電器或設備除外:55V(均方根值55V,但不應采用自耦變壓器獲得上述電壓者;或或根據雙重絕緣原理制造者。險者,可要求額外的預防措施。所有電器的制造和安裝應在正常使用或接觸時不致造成人員傷害和設備損壞。主配電板和應急配電板的布置應使有關電器和設備的位置易于到達,對人員無危險。電部分,不應安裝在配電板的面板上。必要時,配電板的前面和后面應裝設絕緣墊或格柵。裝載易燃散裝液貨的液貨船或駁船不得采用以船體作回路的配電系統。7.4.5的要求并不排除經批準后用于下列情況:外加電流型陰極保護系統;(例如主機起動系統;7.4.5限制,可以安裝以船體作回路的焊接系統;30mA的絕緣電阻監測設備。設的所有電路均應為雙線供電,并應采取特殊預防措施。裝載易燃散裝液貨的液貨船或駁船上不應采用接地配電系統。但可允許采用下列接地系統:本質安全型電路;5A內;所;1000V能連續監測對地絕緣電阻,以及能在絕緣電阻值過低時發出聽覺或視覺信號的絕緣監測儀。除在例外情況下經同意,電纜的所有金屬護套和鎧裝應為連續導電、并應予以接地。性能。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經同意可使用不符合此項要求的專用電纜,如射頻電纜。A纜的敷設,應使它們不因相鄰處所失火所引起的艙壁變熱而導致失效。則應采取防止這類危險的的預防措施。電纜和電線的敷設和支承,應避免被擦傷或受到其他損害。應的整定值,應在該保護設備所在位置作永久性指示。但如下情況除外:在不切合實際時,例如發動機的起動蓄電池電路;在設計時,該電路不可能產生過載,例如控制變壓器;對設雙套設備的電動機和側推電動機,過載保護可用過載報警器代替;操舵裝置電路。過熱現象。的多極開關。蓄電池組應適當地安放,存放蓄電池組的艙室應有適當的構造和有效的通風。除認可的密封式結構外,蓄電池組不應安放在臥室區域內。些設備是:操作所必需的;不致點燃易燃混合氣體的型式;適合于有關處所使用;經證明在可能遇到的粉塵、蒸汽或氣體中安全使用者。所有非導體材料桅桿上均應設置避雷裝置。非機動船舶7.11)的要求。有人非機動船舶應設置應急電源,其供電時間和范圍至少應滿足下列要求:3h。對《197212h;12h;10章的要求。7.5.3有人非機動船舶的電氣裝置還應滿足7.2中的7.2.2~7.2.4、7.3中的7.3.2~7.3.4和7.3.6~7.3.10以及7.4中7.4.1~7.4.22的要求。第8章 消防一般要求防安全系統規則(FSS(FTP的有關規定。SOLASII-28.2~8.9水消防系統消防泵(1)排量主動力消防泵的總排量應不少于:L(BD)QL(BD)式中:B–船舶的最大型寬,m;D–至干舷甲板的船舶型深,m;L–船長,m;Q–總排量,m3/h。消防泵設置每艘船舶應設有1臺主動力消防泵和1臺移動式消防泵,并應滿足下列條件:①如果衛生泵、艙底泵、壓載泵或通用泵不經常用于抽輸油類,僅偶爾被用于駁運或泵送燃油,且裝設了適合的轉換裝置,則均可作為消防泵。②動力消防泵應采用除手動以外的由動力源驅動的固定式消防泵。③擬在冰區航行的船舶,消防泵海水進口閥應設有消除冰凍的布置。分發生超壓。⑤如果設有了滿足本章要求的離心泵,應在與消防總管連接的管路上設有止回閥。移動式消防泵①移動式消防泵應滿足下列要求:泵應是自吸式的;泵的總吸頭和正凈吸頭應在考慮到實際的運行情況來確定,如泵在使用時的位置;PAGEPAGE1移動式消防泵,連其配有的釋放水帶和水槍一起,應能夠維持足夠的壓力確12m1機艙的外部邊界和艙棚,取大者;3h3h;除電動泵外,應仔細考慮燃油的類型和儲存位置。如果使用的燃油閃點低于60℃,AAA消防水帶的舷外吸口應不可折疊,且具有足夠的長度,以確保在所有運行情況下吸水。在水帶的進口端應設有適當的濾網;任何以柴油機作為動力源驅動的消防泵應能夠在冷態情況下手動易于起動。如不可行,應對加熱設備的維持作特別考慮,以確保能夠易于起動。作為上述(3)要求的替代,也可配備符合以下要求的固定式消防泵:①泵、及其動力源和通海接頭應位于可到達的位置,在主消防泵所在處所的外部;②通海閥應能在接近泵的位置進行操作;③泵的原動機所在處所的照明應由應急電源供電,且通風良好;④當需要為保護主消防泵所在處所的固定式滅火系統供水時,泵應能按照所要求的量同時向固定式滅火系統和消防總管供水;⑤泵也可以用于其他的目的;112m水柱。150(6)在移動式消防泵存放處所及其可能工作的區域,應設有照明設施,并由應急電源供電。消防總管(1)消防總管的直徑應根據所要求的固定式消防泵的排量來計算,總管的直徑應確保能通過至少1股消防水帶供應足夠的水量。(2)在滿足本章要求的情況下,甲板沖洗水管可以用作消防總管。(3)所有暴露的消防總管應設有排水閥以便能夠在冰凍的天氣下使用。該閥應位于不被甲板貨物損壞的位置。消防總管的壓力當主消防泵通過消防總管、消防水帶和水槍輸送本章8.2.1(1)的排量,或者本章8.2.1(4)的消防泵通過消防總管、消防水帶和水槍輸送水量時,任何消火栓的壓力應足夠通過任何水槍產生1股至少12m的水柱。消火栓數量和位置150(A個消火栓。1501于靠近被保護處所的出入口處。消防總管和消火栓頭與水槍應能完全互換使用。②應為每一消火栓裝設閥門,以便當消防泵工作時可以拆卸任何消防水帶。③如果按本章8.2.1(4)要求在主消防泵所在處所外配備固定式消防泵:(的消火栓除外的位置。消防總管不應再進入隔離閥下游的主消防泵所在處所。消防水帶(1)消防水帶應由認可的不腐蝕材料制成,并具備足夠的長度將水柱噴射到可能需要使18m用。1501用消防水帶。15030m1但無論如何總數不應少于3條。除非船上每一消火栓配備有1條消防水帶和1支水槍,否則消防水帶接頭與水槍應能完全互換使用。消防水槍12mm、16mm19mm,或盡可能與之相近,以確保最大限度地獲得消防泵的出水量。12mm12mm。所有水槍應為經認可的設有關閉裝置的兩用型(水霧/水柱型。防火安全措施結構防火保護8.3.1表8.3.1艙壁和甲板的火災完整性要求項目處所分隔標準相鄰處所(1)A類機器處所A‐60起居處所/控制站/走廊/梯道/具有高失火危險的服務處所(2)A類機器處所A‐0上述項目(1)規定以外的處所(3)廚房A‐0除非另有說明(4)除廚房外的其他具有高失火危險的服務處所B‐15除上述項目(1)規定者外(5)走廊梯道B‐0除上述項目(1)規定者外(6)貨物處所A‐0除上述項目(1)規定者外上述未提及的其他處所的分隔,應采用不燃材料。其他要求①船體、上層建筑、結構艙壁、甲板以及甲板室應以鋼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就鋼S1時。②為了限制煙氣自由流動到船舶其他甲板上及給火災提供新鮮空氣,梯道應至少在一層通過分隔和門或艙口蓋進行圍閉。形成這類圍閉的門應具有自動關閉功能。A性能。④機器處所、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或者控制站的內部梯道應使用鋼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⑤除了通常鎖閉的門外,通往A類機器處所和廚房的門都應具有自動關閉功能。A級分隔,用于電纜、管道、圍壁通道、導管等的通過,或有縱桁、橫梁終止點和貫穿處將熱量由隔熱的垂直和水平的限界面傳遞到非隔熱的限界面,應至少延續450mm至超過貫穿處、接頭處或終止點處。材料在艙壁、甲板、地板敷料、墻板襯板和天花板的外露表面上使用的油漆、清漆和其FTP2部分的相FTP5部分的相應規定確定。除貨物處所和服務處所的冷藏室外,隔熱材料應為不燃材料。AB度和完整性具有相同等級的認可材料建造。穿過起居處所和服務處所的輸送燃油或易燃液體的管道,應使用鋼或其它考慮了失火危險的認可材料建造。受熱易于失效的材料不應用于舷外排水口、排污口和其它緊鄰水線的出口,也不應采用因失火而失效導致進水危險的材料。FTP2部分的相應規定來確定。用于機器處所和其他具有高失火危險艙室的隔熱管等的材料應為不燃材料。與隔熱在實際可行的最低數量,并且它們的外露表面應具有低播焰性。隔熱表面在成品油可能滲透的處所,隔熱表面應能防止油類或油氣的滲透。具有隔熱物的限界面,其布置應避免浸沒在泄漏的油類中。通風系統(1)通風機應具有停止功能,并且所有通風系統的主要進口和出口都應能從被通風處所的外部予以關閉。(2)A類機器處所的通風導管不應穿過起居處所、廚房、服務處所和控制站,除非導管采用鋼質材料建造并且保持分隔的完整性。A采用鋼質材料建造并且保持分隔的完整性。蓄電池室、易燃物品儲藏室應采用獨立的通風布置防止釋放出的易燃氣體的積聚。若采用動力通風,通風機應采用無火花型。(5)A類機器處所的通風系統和廚房的排氣導管應與其他處所的通風系統相獨立。(6)B0.05m2之下布設的不燃空氣平衡導管,但總凈面積應不超過0.05m2。燃油布置A60℃的燃油。不應在艏尖艙內裝載燃油、潤滑油和其他易燃油類。對于燃油管路的布置,應盡實際可能:①布置在遠離熱表面、電氣裝置或其他著火源之處,并予以圍罩或其他適當保護,以避免燃油噴到或滲漏到著火源上。應最大限度減少這種管系的接頭數量。220③高壓燃油泵與燃油噴油器之間的外部高壓燃油輸送管路應采用能容納高壓管路破375kW的圍護裝置保護高壓燃油泵和燃油輸送管路。A類機器處所和其他必要的機器處所的特殊裝置天窗、門、通風筒、煙囪上供排氣通風用的開口以及機器處所的其他開口的數量應減少到符合通風和船舶正常安全工作所需的最低數量。天窗應為鋼質,且不應含有玻璃板。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以便發生火災后煙氣能從被保護處所釋放。在機器處所的限界面上不應設窗。但這并不排除在機器處所內的控制室使用玻璃。下列各項應裝有控制設施:①天窗的開啟和關閉、正常供排氣通風用的煙囪開口的關閉及通風筒關閉設施的關閉;②釋放煙氣;③動力操縱門的關閉或門的脫開機構,但動力操縱水密門除外;④停止通風機;⑤停止強力通風和抽風機,停止燃油駁運泵、燃油裝置所用的泵及其他類似的燃油泵。置或集中于少數幾個位置內。上述位置應具有通往開敞甲板的安全通道。生活用氣體燃料的布置CCS634節的相關規定。取暖器露元件的熱度而可能使衣服、窗簾或其他類似物料被烤焦或起火的電取暖器。脫險通道一切船員處所和通常船員經常到達的其他處所,其梯道和梯子的布置應提供到達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的隨時可用的脫險通道。2站的每個區域。①開敞甲板下的起居處所和服務處所應設置正常的通道,以使人員直接到達開敞甲(2條脫險通道可以利用穿過尺寸足夠大的舷窗或艙口,或直接通向開敞甲板;③不允許設有長度超過7m的端部封閉的走廊。機器處所:①A類機器處所通常應至少設置2條脫險通道,彼此盡可能遠離,除非因處所狹小而無法設置可僅設1條脫險通道。若通過梯子進行脫險,應采用鋼質材料建造。②非A類機器處所應至少設置2條脫險通道,但對于只是偶而進入的處所和到門的最大步行距離為5m或以下的處所,可以允許設置1條脫險通道。緊急逃生呼吸裝置應在A類機器處所配備1具緊急逃生呼吸裝置。固定式探火與失火報警系統A類機器處所和貨油泵艙均應安裝經認可的固定式探火與失火報警系統。滅火裝置A類機器處所的固定式滅火系統(1)15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A類機器處所,在下列情況下應設置經認可的符合SOLAS公約第II‐2章要求的固定式滅火系統之一種,該固定式滅火系統應符合FSS規則的相應規定:設有燃油鍋爐或燃油裝置的A類機器處所;設有總輸出功率為750kW及以上內燃機的A類機器處所。(2)除上述(1)以外的船舶,可僅設置水滅火系統。油漆間和易燃液體儲藏室的保護油漆間和易燃液體儲藏室,應滿足CCS《鋼質海船入級規范》第6篇的相關規定。手提式滅火器配備數量配備處所總數起居處所和服務處所①15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3小于150總噸的船舶≥1機器處所②(按每375kW功率內燃機配備一個滅火器)≥2,≤6注:①不應使用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A375kW及以上內燃機A118L45L8.5.118L的泡沫滅火器。性能要求所有手提式滅火器應采用符合FSS規則要求經認可的型式和設計,其中:①使用的滅火劑應適合于撲滅其擬使用的艙室內的火災。②使用燃油的機器處所要求使用的滅火器應為噴射泡沫、二氧化碳氣體、干粉或其他適合于撲滅油類火災的認可滅火劑的型式。在適用于撲滅同類型火災的條件下,下面的容量可視為等效:①9l液體滅火器(水或泡沫;②5kg干粉;③5kg二氧化碳。備用滅火劑每具手提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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