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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院《全省法院經濟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省法院經濟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粵高法〔2013〕325號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現將《全省法院經濟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上報省法院刑二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6日全省法院經濟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2013年10月10日至11日,省法院在梅州市組織召開了全省法院經濟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重點討論了非法經營犯罪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省法院王勇副院長、刑二庭庭領導、審判長,審理非法經營犯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較多的7個中級人民法院主管副院長,全省21個中級人民法院及廣鐵中院刑庭庭長,以及8個基層法院刑庭庭長參加了座談。現紀要如下:一、非法經營罪(一)“違反國家規定”的認定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是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必要條件。各級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應當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即“國家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文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亦應當視為“國家規定”:(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者同相關行政法規不相抵觸;(2)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或者經國務院批準;(3)在國務院公報上公開發布。對違反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的行為,不得認定為“違反國家規定”。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存在爭議,法院擬作有罪判決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二)“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認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是指除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前三項規定的行為以外,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侵害國家特許經營制度,破壞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法院擬作有罪判決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三)“兩高”現有規定明確屬于非法經營犯罪的行為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文物行為;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外匯行為;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出版物行為;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電信業務行為;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非法生產、銷售瘦肉精等行為;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食鹽行為;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預防、控制傳染病期間哄抬物價的行為;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開展打擊淫穢色情網站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的非法經營網吧的行為;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非法發行、銷售彩票的行為;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行為;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行為;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使用POS機等方法套現的行為;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行為;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非法發行基金的行為;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等行為;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規定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非法生產、銷售非食品原料及非法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行為;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麻黃草管理嚴厲打擊非法買賣麻黃草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規定的非法采挖、銷售、收購麻黃草的行為;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的行為。(四)當前幾類常見非法經營行為的認定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從事建房出售、出租等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行為,以及高利放貸的行為,都不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論處。此外,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廢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今后,對于參與傳銷活動,尚未達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立案標準的行為,不應當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五)“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對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量刑標準的其他非法經營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3.接近上述數額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1)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再次實施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2)壟斷貨源、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3)進行非法經營活動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3.接近上述數額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1)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再次實施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2)壟斷貨源、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國造成嚴重影響的;(3)進行非法經營活動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六)財產刑的適用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非法經營犯罪均應當判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非法經營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支出后的獲利數額。對于違法所得數額難以查清,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案件,可以根據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情節,結合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對被告人判處不少于一千元的罰金。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定罪標準全省統一為: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稅款5000元以上。(二)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東莞、中山七市數額較大和其他嚴重情節的標準分別為: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騙取國家稅款25萬元以上;數額巨大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標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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