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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3、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指直接用于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22、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包括: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這主要是考慮到隨著新型經營主體的出現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的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所必須的糧食晾曬場、存儲場、烘干塔、農機農資倉庫等配套設施未納入“設施農用地”范圍,成為目前管理中的空白點。為此,127號文首次將規模化糧食生產所需配套設施的用地納入設施農用地范圍。)這里需要注意:127號文同時規定: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疇,應按照建設用地管理。配套設施用地——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
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政策要點2包括: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二)關于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的用地規模和控制標準問題政策要點2
注:127號文取消了“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20畝”的相關規定。(二)關于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的用地規模和控制標準問題政策要點(二)關于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的用地規模和控制標準問題政策要點2
項目用地總面積=生產設施用地面積+附屬設施用地面積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比例=附屬設施用地面積/項目用地總面積規模化糧食生產項目中的配套設施用地面積比例=配套設施用地面積/規模化糧食生產項目用地總面積(二)關于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的用地規模和控制標準問題政策要點一是要符合相關規劃。設施農業項目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鎮域規劃和農業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二是要切實保護耕地。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三是禁止占用基本農田。除模化糧食生產中的配套設施建設可以占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四是要集約節約用地。在《用地導則中》有詳細規定。(三)關于設施建設的選址問題政策要點2一是要符合相關規劃。設施農業項目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127號文規定,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2、模化糧食生產中的配套設施,經論證可占用基本農田。3、模化糧食生產中的配套設施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按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進行基本農田調整補劃。4、對涉及補劃基本農田的,區縣國土分局應將補劃方案(含矢量數據)報市國土局備案。(四)關于基本農田占用問題政策要點21、127號文規定,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1、127號文規定,設施建設占用耕地的,需要通過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等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2、不再要求設施農業項目用地進行耕地占補平衡,但要求項目生產結束后復墾為耕地。3、要求非農建設占用設施農用地的,農業設施興建之前為耕地的,非農建設單位應依法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也就是說,今后在設施農業項目建設中,對設施建設占用耕地的,需要進行耕作層土壤剝離,在年度變更調查中需要由耕地變為設施農用地,并相應減少耕地保有量。同時,雖不要求耕地占卜平衡,但在轉為建設用地時需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五)關于占用耕地問題政策要點21、127號文規定,設施建設占用耕地的,需要通過耕作層土壤剝127號文規定:設施農業項目用地由鄉鎮政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后,由鄉鎮政府向區縣農業(園林)和國土部門申請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經營者不得動工建,并由鄉鎮政府督促糾正。因此,鄉鎮政府是設施農業項目建設和用地的責任主體、備案主體,職責得到不斷強化。備案管理程序3127號文規定:設施農業項目用地由鄉鎮政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管理程序3擬訂項目建設方案協商土地使用條件簽訂項目用地協議經營者經營者、村集體、鄉鎮政府經營者、村集體、鄉鎮政府公告不少于10天區縣農業(園林)部門備案1、備案表2、項目建設方案3、項目用地協議4、項目測繪釘樁成果5、項目復墾承諾書6、項目公告材料7、經營者身份證明材料8、其它相關材料區縣國土部門備案備案結果統計上報流轉合同變更、備案、登記備案結果統計上報基本農田補劃方案備案項目用地“上圖入庫”土地變更調查登記鄉鎮政府備案通過反饋備案結果反饋備案結果通不過備案管理程序3擬訂項目建設方案協商土地使用條件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由經營者擬定項目建設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用地單位、建設地點(含四至范圍)、用地面積、建設內容(包括設施類型、用途、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建設規模)、項目建設平面圖、土地利用現狀情況及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規劃情況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權屬情況。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或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流轉合同,征得承包農戶同意。土地流轉合同和原承包農戶(或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意見應含在項目建設方案內。(一)擬定項目建設方案備案管理程序3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由經營者擬定項目建設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1、協商。項目經營者持項目建設方案,與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農用地承包期的最高年限,以及承包經營權流轉允許的最高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2、公告。協商一致后,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同時采取政務公開方式,將項目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天。(二)協商土地使用條件。備案管理程序31、協商。項目經營者持項目建設方案,與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三)簽訂項目用地協議。備案管理程序3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用地協議簽訂后,鄉鎮政府應持以下材料(1式2份),部門分工職責,向區縣農業或園林主管部門備案:1.《北京市設施農業項目用地備案表》(原件)(附件2);2.項目建設方案(原件);3.項目用地協議(原件);4.項目用地測繪釘樁成果(采用北京地方坐標系下shp格式的矢量數據)(原件,含電子盤),應包括項目用地地類和權屬情況、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的具體用地范圍;5.《設施農業項目復墾承諾書》(原件)(附件3);6.項目公告材料(原件);7.項目經營者的身份證明材料:8.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材料。
(四)備案要件備案管理程序3用地協議簽訂后,鄉鎮政府應持以下材料(1式2份),部門分工職1.時限要求。區縣農業主管部門應依據職責到項目現場進行核實,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備案工作。2.核查內容。項目選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當地農業發展規劃布局和農業結構調整規定;建設內容:是否符合設施農業經營和規模化糧食生產要求;建設標準: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是否必要、是否可行、是否超過規定面積比例、是否符合有關建設技術標準,流轉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非農建設:是否存在將非農建設項目用地以設施農用地名義備案等情況進行核查。(五)區縣農業(園林)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管理程序31.時限要求。區縣農業主管部門應依據職責到項目現場進行核實,3.核查結果處理。對符合規定的,在《北京市設施農業項目用地備案表》上蓋章確認,并及時將項目備案材料轉送區縣國土分局。對不符合規定的,及時告知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項目經營者,由鄉鎮政府負責督促糾正。4.建立設施農業項目用地管理臺賬。5.統計結果上報。每月3日填寫《北京市設施農業項目用地備案統計表》(詳見附件4),并按部門職責分別上報市農委、市園林綠化局、市農業局等部門。6.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流轉合同備案、登記。7.檔案管理工作。按項目進行立卷歸檔,確保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并妥善保管。(五)區縣農業(園林)主管部門備案及相關工作備案管理程序33.核查結果處理。(五)區縣農業(園林)主管部門備案及相關工1.時限要求。區縣國土分局收到區縣農業主管部門轉來的備案材料后,應依據職責到項目現場進行核實,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備案工作。2.核查內容。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占用基本農田;補劃方案:核查可占用基本農田的項目是否進行了調整補劃;土地復墾協議:內容是否齊全(特別是涉及占用耕地的相關復墾要求)。3.核查結果處理。及時將項目核查備案情況告知區縣農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對符合規定的,在《北京市設施農業項目用地備案表》上蓋章確認;對不符合規定的,由鄉鎮政府負責督促糾正。(六)區縣國土分局備案及相關工作備案管理程序31.時限要求。區縣國土分局收到區縣農業主管部門轉來的備案材料4.建立設施農用地項目管理臺賬。5.統計結果上報。每月3日填寫《北京市設施農業項目用地備案統計表》(詳見附件4),并在北京市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統計決策”欄進行填報。6.基本農田補劃方案報備。對涉及補劃基本農田的,區縣國土分局應將補劃方案(含矢量數據)報市國土局備案。7.項目用地“上圖入庫”。分局要按照北京市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一張圖”等相關要求,做好設施農業項目用地的“上圖入庫”工作。7.做好項目土地變更調查登記。8.檔案管理工作。按項目進行立卷歸檔,確保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并妥善保管。(六)區縣國土分局備案及相關工作備案管理程序34.建立設施農用地項目管理臺賬。(六)區縣國土分局備案及相關72號文按照屬地管理和權責一致原則,進行政府和部門的監管職責分工。1、區縣政府是項目監管的責任主體。(1)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組織鄉鎮政府和國土、農業、園林等相關部門,將設施農業項目建設和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完善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機制,并建立項目共同監管責任機制。(2)加強日常執法巡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開展設施建設和使用土地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要組織堅決予以查處。(3)每年要組織自查,形成自查專題報告上報市政府,并抄送市國土局、市農委、市園林綠化局、市農業局等相關部門。(4)每年要組織年度全國土地變更調查中涉及的設施農用地圖斑進行核實確認。區縣政府在蓋章確認之前,須經區縣農業或園林、國土等主管部門簽字蓋章。未按本72號文相關規定備案或備案未通過的,不得確認變更(特別需要注意)。(一)各級政府、部門監管職責分工服務與監管要求472號文按照屬地管理和權責一致原則,進行政府和部門的監管職責2、區縣農業、園林主管部門監管職責。按照部門職責負責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1)牽頭對設施農業生產進行業務指導和政策引導;(設施農業項目用地和建設的具體標準有農業部門負責解釋)(2)對項目是否屬于農業結構調整范圍、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是否屬于農調確需建設,規模是否符合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認定;(3)對巡查中發現的設施農業非農利用情況,應及時通報同級國土管理部門。(一)各級政府、部門監管職責分工服務與監管要求42、區縣農業、園林主管部門監管職責。(一)各級政府、部門監管3、區縣國土分局部門監管職責。負責設施農用地的實施跟蹤,監督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復墾。(1)牽頭對區縣農業或園林主管部門認定不是農業結構調整的用地,不屬于農調確需建設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以及超過實際需要的非農建設用地,按非法占地嚴肅查處;(2)對巡查中發現的非正常閑置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農業或園林主管部門。(一)各級政府、部門監管職責分工服務與監管要求43、區縣國土分局部門監管職責。(一)各級政府、部門監管職責分4、鄉鎮政府監管職責。鄉鎮政府是設施農業項目建設和用地的監管主體。(1)負責監督設施農業項目經營者按照用地協議約定的用途和備案核準的內容實施項目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2)負責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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