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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新公私觀的興起與社會變動

明朝中期以來,社會以快速變化為特征。一、社會的秩序結構的變化對社會進行整體分析,可以從規范型結構入手。在帕森斯(Parsons)的社會學理論中,他認為社會的規范型結構由四項有秩序排列的要素組成:價值觀念、社會規則、集體活動和個人分工。明自建國始,太祖即以其對理想社會的構想,創制了極具個人特色的“洪武體制”,力求建立一種“四民分業”的簡單樸素的農業社會秩序。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太祖實行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強皇權、固化社會及控制思想等。而這種安土重遷、鄉里和諧的社會規則,恰好適應了明初生產力恢復和發展的需要,明初社會在這套尚有生命力的體制規劃中緩慢而有序地發展著。然而這種凝固化、扁平化的社會結構,隨著社會的持續發展逐漸變得面目全非。事實上,明代后期社會的諸面像,正如上文所分析的,是社會規范性結構的四個有序排列的要素發生變化,是社會秩序變動的表象,絕非能一言蔽之。僅就晚明政府對地方的控制來看,此時已呈現出無力姿態。《龍圖公案》卷六《奪傘破傘》中有“五分銀物,亦來打攪,衙門一處雖設十個官,亦理不得許多事。”二、明末公共概念的變遷從“王學”到“王果”—(在《韓非子》中,私為“自懷”;《說文解字》中私被解為“奸邪”之意。至宋代,隨著“天理”“人欲”等觀念的引入,私又與“人欲”聯系在一起,成為與“天理之公”相對立的“人欲之私”而受到抨擊。可以說,“私”在歷史上很長一段時間都處于被否定的地位。直到明代,私的價值才真正得到肯定。可以說,私的價值的再發現是由王學的現成派完成的。陽明學興起的背景有著諸多方面,包括隨著鄉村的地主制社會結構發展而產生的所有制關系的變化、隨工商業的發展而產生的生產關系的變化以及社會價值觀的多樣化等。自明朝中葉以來,生存的艱難和經濟機會的擴大對社會結構產生了重大影響。傳統的屬于農業社會的等級秩序和社會道德觀念開始變得混亂,這促使人們當時重新審視自己的個人價值。羅近溪的語錄中有“蓋人之出世,本由造物之生機。故人之為生。自有天然之樂趣。”除了將“私”作為人的欲望來肯定之外,晚明也出現了另一種引人矚目的傾向:開始為爭取個人的物質利益和社會地位而發聲。何心隱與袁了凡的主張最具代表性。何心隱關于個人命運的觀點與王艮大致相似,即愚夫愚婦與圣人本質上并無不同,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奮斗改善生活。“主其大而小不人焉,可也。主其小而大不入焉,是不見大而狙于小也,而可乎?有為農工而見于商賈者,商賈之求之議論得人焉。有為商賈而見于士者,士之求之議論得入焉。有為士而見于圣賢者,圣賢之求之議論得人焉。”傳統社會矛盾的實質公在《說文解字》中被解為“平分”;在《詩經》中,公是對于“共”所表示的眾人共同的勞動、祭祀場所——公宮、公堂,以及支配這些場所的族長的稱謂。在統一國家成立后,“公”成為與君主、官府等統治機關相關的概念。《明史·神宗本紀》中有“明之亡,實亡于神宗”的論斷,可見萬歷時期社會矛盾的尖銳程度。一方面,晚明自然災害頻發,加之國家逐漸失去對地方的控制,卻又加派礦監稅使,使得諸多矛盾集中于無政治特權的中小地主階層;另一方面,則是新地主階層對以皇帝專政為特征的權力結構進行批評,以神宗(宦官)集團為代表的皇帝專制統治秩序與以東林學派為代表的新地主集團對權力下放的要求之間的矛盾越發明顯。他們開始尋求一種新的符合自身利益的社會秩序,而最開始要做的,就是對以往高高在上的“公”進行改造。對公的內涵的再思考,首先是將天理之公與天下之公分離。天理之公更接近于自然之公,仍然備受推崇。例如呂坤曾說:“拂其人欲自然之私而順其天理自然之公。“三、明清易代社會文化精神的重新定向在明代以前,公與私基本處于二元對立的緊張狀態。《禮記·禮運》中有“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力惡其不出于身也,不必為己”。在理想的大同社會中,“公”也是不包括“為己”之“私”的。《論語·堯曰》中“公”的意思為“是為是,非為非,無偏私”,公與私的對立關系更為明顯。到了宋代,這種對立關系更為顯著,朱熹有“圣賢千言萬語,只是教人明天里,滅人欲”黃宗羲、顧炎武等人親身經歷了明清鼎革這一驚天動地的時代變革。代表農業核心地區文明的明朝滅亡與代表游牧、半游牧區文明的清朝建立,帶來的是整個社會制度的重構和文化精神的重新定向。在當時,君主與地主、特權地主與平民地主以及地主與自耕農、佃戶、奴仆、商人之間的矛盾與斗爭顯露出來。生活在不同地域、經歷不同的黃宗羲、顧炎武、王船山等人卻清晰地感受到了同樣的社會秩序變動,并對公私關系進行了重新思考。進入晚明以來,災害頻仍。根據詳載災害的崇禎《吳縣志》卷十一《祥異》,即使是當時引領全國風尚的蘇州,自嘉靖元年(1522年)至崇禎十五年((1642年),一百二十一年間,蘇州府屬吳縣的大約發生了五十九次災害。首先是明朝滅亡引發的當時人對專權式君主統治秩序的批判。“后為之人君者不然,以為天下利害之權皆出于我。……使天下之人不能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為天下之公。”關于明末士人提出的分權式統治秩序的構想在清代的實現,或者明清易代帶來的社會制度的重構和文化精神的重新定向,人們已有充分討論,這里就簡單舉其一二進行論證。首先是雍正時期推行的“攤丁入畝”,使得國家對土地的控制以征收白銀為主,放松了對人口尤其是無地農民的控制,并將這種控制權轉交與中小地主階層。這樣一來,明末士人所追求的“自私自利”得以更大程度地保全,由此合私為公,新建立的清朝的統治的公正性得到承認。另一個重要方面即是鄉紳地主的超經濟特權受到打擊。清代前期,土地占有者身份地位變化的主要特點,是具有功名官爵的“特權地主”的壟斷地位有所削弱,無功名官爵身份的“庶民地主”有所發展。四、明清鼎革之際社會的嬗變與重構總之,自明中期以后,伴隨著社會變革加速,王學中開始明確地出現對“私”的價值的伸張。王學在承認人的自然欲望的同時,對于財貨聲色等社會性欲望也給予了一定程度的肯定,并逐漸引發了對于“公”的內涵的重新思考。君主“一家一姓”式的統治秩序受到批判,以東林派人士為代表的中小地主階層開始以自身的集體利益作為新的“公“的內涵,并在社會秩序劇烈變動與重構的明清鼎革之際,通過黃宗羲、顧炎武、王船山等新地主階層內部引發的關于公私觀念激烈討論,新公私觀逐漸得到社會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清朝社會秩序的構建。社會秩序的變動并非簡單地由無序到有序的整合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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