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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
所得稅匯算清繳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處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事宜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B類)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類)外省市總機構在滬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查賬征收企業核定征收企業外省市在滬分支機構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類)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的虧損,是指企業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納稅調整后所得=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額+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
(納稅調整后所得=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后所得-減、免稅項目所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征收企業分類:(1)一般工商企業企業【附表一(1)、附表二(1)】金融企業【附表一(2)、附表二(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附表一(3)、附表二(3)】(2)獨立納稅企業匯總納稅企業【補充表1、2、9】合并納稅企業【集團成員企業按照就地繳納的比例計算應納所得稅額】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3)享受優惠的企業【填報附表五及其相應的優惠計算附表】①研發費加計扣除企業【附表五(1)】②技術轉讓企業【附表五(3)】③創業投資企業【附表五(4)】④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附表五(5)、附表五(6)、附表五(7)】⑤減稅、免稅項目企業【附表五(9)】⑥高新技術企業【補充情況表3、4、5】
⑦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補充情況表6】
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補充情況表7】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4)特定業務企業①政策性搬遷企業【補充情況表8】②發生境外所得企業【附表六、附表六(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利潤總額計算(行1~行13)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行14~行25)應納稅額計算(行26~行40)附列資料(行41、行42)收入明細表成本費用明細表納稅調整明細表彌補虧損明細表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表廣告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資產減值準備項目納稅調整明細表稅收優惠明細表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以前年度境外所得稅抵免情況表附表五(1)~
附表五(9)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主表補充情況表1、2(跨地區經營企業)補充情況表3、4、5(企業高新技術)補充情況表6(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補充情況表8(政策性搬遷企業)補充情況表9(跨地區經營總機構)補充情況表10(外省市總機構在滬分支機構)補充情況表7(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第一部分:利潤總額計算(第1行~第13行)按照會計核算的要求填報。
注意“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稅收與會計的差異。數據來源于附表一、附表二。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第二部分: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第14行~第25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后所得=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額
(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后所得-減、免稅項目所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附表3.納稅調整明細表附表4.彌補虧損明細表附表5.稅收優惠明細表附表7.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附表9.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表附表8.廣告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附表10.資產減值準備項目納稅調整明細表附表11.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附表6.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附表五(1)附表五(2)附表五(3)附表五(4)附表五(9)第19行“減、免稅項目所得”第21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第22行“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主表第二部分: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行14~行25)第2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第14、15行“納稅調整額”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永久性會計核算與稅收的差異暫時性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永久性差異:(1)會計不計收入、稅收確認收入如:視同銷售、捐贈(2)會計不計費用、稅收允許扣除如:加計扣除(3)會計計收入、稅收不確認收入如: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4)會計作費用、稅收不允許扣除如: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支出、罰款支出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暫時性差異:
折舊和攤銷【先調高、后調減】
遞延確認的收入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5號)第八條關于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一、收入類調整項目二、扣除類調整項目三、資產類調整項目四、準備金調整項目五、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六、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七、其他附表一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二附表五附表十一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八自行填報自行填報自行填報附表十一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行次項目賬載金額稅收金額調增金額調減金額123420二、扣除類調整項目**
211.視同銷售成本(填寫附表二)***
222.工資薪金支出
233.職工福利費支出
244.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255.工會經費支出
266.業務招待費支出
*27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填寫附表八)**288.捐贈支出
*299.利息支出
3010.住房公積金
*3111.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
*3212.稅收滯納金
*
*3313.贊助支出
*
*3414.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
3515.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3616.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3717.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
*
*3818.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
*
*3919.加計扣除(填附表五)***
4020.其他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1.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在確認視同收入的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第24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條例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第24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關于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處理:
對于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余額中沖減。仍有余額的,留在以后年度繼續使用。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第24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軟件生產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問題: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于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后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3.第26行“業務招待費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金額。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計算稅前扣除的基數包括視同銷售收入。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3.第26行“業務招待費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4.第27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附表八條例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以前年度未稅前扣除的廣告費結余,可以繼續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4.第27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附表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
(1)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4.第27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附表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
(2)對簽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行次項目金額1本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2其中:不允許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3本年度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1-2)
4本年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銷售(營業)收入
5稅收規定的扣除率
15%、30%6本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4×5)
7本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納稅調整額(3≤6,本行=2行;3>6,本行=1-6)
8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3>6,本行=3-6;3≤6,本行=0)
9加: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
10減: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
11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8+9-10)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5.第28行“捐贈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6.第39行“加計扣除”
=附表五第9行“加計扣除額合計”(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2)安置殘疾人員所支出的工資(3)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4)其他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簡介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3號)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附表五(1)附表五(1)第3列各行附表五(1)第2列各行附表五(1-B)各行合計附表五(1-A)第2列附表五(1-A)各行合計附表五(1-A)第3列附表五(1-A)第4列附表五(1-A)第5列附表五(1-B)第2列附表五(1-B)第3列附表五(1-B)第4列附表五(1-B)第5列附表五(1-A-4)各列合計附表五(1-A-3)各列合計附表五(1-A-2)各列合計附表五(1-A-1)各列合計附表五(1-B-1)各列合計附表五(1-B-2)各列合計附表五(1-B-3)各列合計附表五(1-B-4)各列合計附表五(1-C)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行次費用項目發生額合計項目名稱:項目名稱:項目名稱:登記號:登記號:登記號:1一、研究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2+3+4)
………
36當期加計扣除額〔(34-35)×50%〕37補充:研發項目歷年和當年形成無形資產當年攤銷額************38其中:符合加計扣除規定的無形資產攤銷額************39本年研發項目加計扣除額合計(36+38×50%)************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附表五(1):
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匯總表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序號費用項目發生額合計本年已計入損益的研發費用本年已計入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1=2+3231一、研究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2+3+4)2
1.材料3
2.燃料4
3.動力費用5二、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本企業在職人員費用(6+7+8+9)6
1.工資、薪金7
2.津貼、補貼8
3.獎金9
4.五險一金10三、專門從事研發活動的有關折舊費(按規定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的儀器和設備除外)(11+12)11
1.儀器折舊費12
2.設備折舊費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序號費用項目發生額合計本年已計入損益的研發費用本年已計入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1=2+32327七、研發成果論證、鑒定、評審、驗收費用28八、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29九、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30+31+32+33)30
1.新產品設計費31
2.新工藝設計費32
3.技術圖書資料費33
4.資料翻譯費34合計數(1+5+10+13+18+22+27+28+29)35其中: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的部分36當期加計扣除額〔(34-35)×50%〕****
-****37補充:研發項目歷年和當年形成無形資產當年攤銷額****
38其中:符合加計扣除規定的無形資產攤銷額****
39本年研發項目加計扣除額合計(36+38×50%)附表五(1)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附表五(1-A):
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匯總表
(本年已計入損益的研發費用)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序號費用項目發生額合計自主研發項目
發生額委托研發項目
發生額合作研發項目
發生額集中研發項目
發生額1=2+3+4+523451一、研究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2+3+4)
-
-
-
-
-2
1.材料
-
3
2.燃料
-
4
3.動力費用
-
5二、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本企業在職人員費用(6+7+8+9)
-
-
-
-
-6
1.工資、薪金
-
7
2.津貼、補貼
-
8
3.獎金
-
9
4.五險一金
-
10三、專門從事研發活動的有關折舊費(按規定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的儀器和設備除外)(11+12)
-
-
-
-
-11
1.儀器折舊費
-
12
2.設備折舊費
-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附表五(1-B):
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匯總表
(本年已計入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序號費用項目發生額合計自主研發項目發生額委托研發項目發生額合作研發項目發生額集中研發項目發生額1=2+3+4+523451一、研究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2+3+4)
-
-
-
-
-2
1.材料
-
3
2.燃料
-
4
3.動力費用
-
5二、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本企業在職人員費用(6+7+8+9)
-
-
-
-
-6
1.工資、薪金
-
7
2.津貼、補貼
-
8
3.獎金
-
9
4.五險一金
-
10三、專門從事研發活動的有關折舊費(按規定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的儀器和設備除外)(11+12)
-
-
-
-
-11
1.儀器折舊費
-
12
2.設備折舊費
-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附表五(1-C):
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匯總表
納稅人名稱:年度:
納稅人識別號: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序號發生
額
研發
項目
編號年度研發費用合計其中: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的部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合計其中小計其中校驗計入當期損益的部分形成無形資產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形成無形資產的部分當期加計攤銷額小計當年形成無形資產的部分當期加計攤銷額歷年形成無形資產的部分當期加計攤銷額123=4+5456=7+878=9+10910111合計
√2
√3
√4
√5
√6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主表第二部分: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行14~行25)第19行“減、免稅項目所得”(1)農、林、牧、漁、遠洋捕撈等減免稅項目所得(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5)其他項目所得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主表第二部分: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行14~行25)第19行“減、免稅項目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一/(三)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主表第二部分: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行14~行25)第19行“減、免稅項目所得”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置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主表第二部分: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行14~行25)第19行“減、免稅項目所得”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主表第二部分: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行14~行25)附表五(4):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情況表投資方式項目行次合計直接投資通過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1=2+323本年新增符合優惠條件的投資額1本年新增可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投資額(1×70%)2以前年度未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投資額3本年可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投資額(2+3)4本年可用于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5本年實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投資額6結轉以后年度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投資額(4-6)7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主表第二部分: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行14~行25)第22行“加: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當主表第13行“利潤總額”+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第15行“納稅調整減少額”
<0,第22行=│第13行“利潤總額”+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第15行“納稅調整減少額”│第22行=附表六的第7列“可彌補境內虧損”合計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主表第2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所屬年度虧損或盈利余額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以前年度虧損彌補額本年度可彌補的虧損額可結轉下一年度未彌補的虧損額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合計2008-300-10050505050200110****200950-1050****10201050-6050********60201150050************201250050****************20132000200本年度可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1800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第三部分:應納稅額計算(第26行~第40行)當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
-減免所得稅
-抵免所得稅額+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
第三部分“應納所得稅額”數據來源于附表五、附表六以及部分補充情況表。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第三部分:應納稅額計算(第26行~第40行)主表第28行“減免所得稅額”數據來源于附表五第33行“減免稅合計”(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從業人數(全年平均人數)資產總額(全年平均數)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計算公式: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12
全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號)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按照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2)高新技術企業補充情況表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情況表補充情況表4: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比例計算表補充情況表5: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高新企業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補充表3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年度收入比例應≥60%。2.補充表4的第18行的比例符合以下數值范圍:
(1)當年的第17行銷售收入總額<5千萬元,第18行比例應≥6%;
(2)當年的第17行銷售收入總額≥5千萬元<2億元,第18行比例應≥4%;
(3)當年的第17行銷售收入總額≥2億元,第18行比例應≥3%。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3)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附表五(2)《過渡期稅收優惠及其他稅收優惠明細表》第72行“新辦軟件企業”第73行“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第74行“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第75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第76行“集成電路產品生產企業(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滿足補充情況表6《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有關指標情況表》相應的指標比例。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4)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滿足補充情況表7《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總額占本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比例情況表》相應的指標比例。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第三部分:應納稅額計算(第26行~第40行)第29行“抵免所得稅額”附表五(5)、附表五(6)、附表五(7)
《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計算表》規定: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企業購置的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計算表》行次項目設備購置年度第1年第2年第3年第4年本年合計1234561專用設備數量****************1
1
2專用設備投資額****************10000100003允許抵免的專用設備投資額100100
100100
1000
1400
4結轉未抵免的投資額8090
100
100
1000
1370
5本年度抵免前應繳企業所得稅額1000
920
830730
630
0
6本年度抵免企業所得稅額80
90
100
100
630
1000
7結轉以后年度抵免的投資額0
0
0
0
370
370
本年度抵免前應繳企業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第三部分:應納稅額計算(第26行~第40行)第32行“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第3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數據來源于附表六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第三部分:應納稅額計算(第26行~第40行)(1)對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總機構第34行“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第35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分攤預繳的稅額”
+第36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財政調庫預繳的稅額”
+第37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校驗:本市稅收征管系統中企業的已預繳入庫的所得稅=主表第34行“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補充情況表1、2中在外省市入庫的稅額合計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第三部分:應納稅額計算(第26行~第40行)(2)對于合并納稅企業第40行“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第33行“實際應納所得稅”×就地繳納比例
-第34行“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第四部分:附列資料(第41、42行)
第41行“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在本年抵減”:本市不執行。
第42行“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在本年入庫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以前納稅年度損益調整稅款、上一納稅年度第四季度預繳款和上一年度匯算清繳的稅款,在本納稅年度入庫所得稅額。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核定征收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B類)1.《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核定征收企業收入總額明細表》2.《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核定征收企業收入總額明細表》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外省市總機構在滬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所屬年度:分支機構名稱(蓋章):分支機構納稅人識別碼:□□□□□□□□□□□□□□□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總機構相關信息總機構名稱
總機構納稅人識別碼
項目行次金額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相關信息應納所得稅額1
其中: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1×25%)2
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1×25%)3
所屬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1×50%)4
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相關信息分配比例(%)5
本年應分配所得稅額(4×5)6
本年已就地預繳所得稅額7
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6-7)8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一、匯算清繳對象以下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進行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1.2013年度內本市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的納稅人;
2.在2013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
一、匯算清繳對象
按照申報征收方式分類:
(1)查賬征收企業(2)核定征收企業(3)外省市總機構在滬分支機構。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二、匯算清繳時間
2014年5月底之前完成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結清企業所得稅稅款。
本市總機構,盡可能提前,確保外省市分支機構5月底完成匯算清繳。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三、匯算清繳相關工作(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修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客戶端》升級
1.研發費加計扣除相關明細表、匯總表的調整研發費加計扣除客戶端并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客戶端,同時按照新的相關政策調整了研發費加計扣除明細表。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附表五(4):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情況表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25號)。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2.附表五(4):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情況表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抵扣》事項管理規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3〕82號)(1)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抵扣資格認定(證明認定類)→企業資格認定(2)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抵扣金額的確認(事先備案類)→可抵扣的投資額確認(3)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抵扣(事后報送資料類)→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確認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上海市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抵扣金額確認申請表企業名稱(蓋章):所屬年度: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項目行次合計被投資企業名稱被投資企業相關指標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編號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起止日期2***
投資日期3***
開始計算投資期限的日期4***
有效投資期限5***
開始計算投資期限時的職工人數(人)6***
開始計算投資期限時的年銷售額7***
開始計算投資期限時的資產總額8***
上市日期9***
股權投資金額10
可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投資額(10×70%)11
《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抵扣資格備案受理結果通知書》編號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3.補充情況表6: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有關指標情況表符合優惠條件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相關指標統計表指標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相關文件一、2011年之前成立的企業1.從事軟件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5050——《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信部產聯〔2000〕968號)2.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的比例(%)88——3.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3535——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比例(%)5050——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指標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相關文件二、2011年之后成立的企業1.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404040《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其中:研究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2020202.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665其中: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6060603.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604.集成電路設計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50——5.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50————其中: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40————6.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40————其中: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30————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4.補充情況表8:上海市政策性搬遷單獨核算年度報表填表說明:
1.本表一式兩份,一份報主管稅務機關,一份企業留存。
2.單獨核算會計科目:一般應填寫“專項應付款”,若以其他科目代替的應當據實填寫。
3.項目名稱:應當填寫具體的項目名稱。
4.單獨核算方式:應當填寫方式一或方式二。其中:方式一:表示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進行單獨核算;方式二:表示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第四條進行單獨核算。
5.期初余額:本年累計數應當按照上年期末余額填寫;項目累計數沒有期初余額。
6.期末余額:本年累計數應當按照本年期末余額填寫;項目累計數期末余額應當填寫“專項應付款”期末余額。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3.補充情況表8:上海市政策性搬遷單獨核算年度報表
文件依據: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意見(滬國稅所〔2013〕8號)(1)單獨稅務管理
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登記(事先備案)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清算(事后報送資料)(2)單獨會計核算方法一:財企〔2005〕123號方法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3)填報《上海市政策性搬遷單獨核算年度報表》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補充表8:
上海市政策性搬遷單獨核算年度報表企業名稱: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政策性搬遷項目基本信息校驗項目名稱
項目編號
單獨核算方式
單獨核算會計科目
項目行次本年累計金額項目累計金額
1.期初余額1
—
2.政策性搬遷收入合計(3+4+5)2√其中:搬遷補償收入3
√搬遷資產處置收入4
√
5√3.政策性搬遷支出合計(7+8+9)6√其中:搬遷費用支出7
√被搬遷資產的折余價值和搬遷資產處置支出8
√
9√4.轉“遞延收益”的搬遷后擬新建資產10√5.結轉資本公積11√6.期末余額(1+2-6-10-11)12√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5.增加匯總納稅企業相關報表除了原有客戶端中已有的《本市總機構所屬外地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情況表》、《本市建筑企業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情況表》,再增加以下表格:(1)上海市匯總納稅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2)外省市總機構所屬上海市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補充情況表9:上海市匯總納稅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款所屬年度:總機構名稱(蓋章):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總機構納稅人識別號本年應納所得稅額本年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本年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本年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123=2*25%4=2*25%5=2*50%
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分攤企業所得稅額納稅人識別號分支機構名稱三項因素分配比例本年應分配稅額本年已分配并實際入庫的稅額本年應補(退)分配稅額收入額工資額資產額序號123456789=7-8合計1
2
3
4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補充表10:
外省市總機構所屬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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