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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年4月19日棉花加工資管理和市場管理暫行方案文檔僅供參考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為加強棉花市場監督管理,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對<棉花收購加工與市場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王眾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李長江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棉花收購、加工與市場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強化國家對棉花市場的宏觀調控,保護國家棉花資源,維護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產品質量法>、<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棉花收購、加工、銷售等經營活動,進行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對棉花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廢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絨。本辦法所稱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制度是指從事棉花加工經營活動的企業,除應具備一般經營條件外,還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相應條件,經資格認定機關審查認定后授予其棉花加工資格的行政許可制度。本辦法所稱資格認定機關是指參與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工作的省級各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統稱。主要包括發展改革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棉花質量監督機構。本辦法所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是指<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棉花質量監督機構。第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和實施本辦法的有關工作。國家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全國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工作的總體指導和組織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根據本辦法負責當地棉花加工企業資格認定工作,并負責本地區棉花市場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棉花協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棉花加工企業規劃布局、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的政策建議;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棉花加工企業的資格認定工作。第五條國家對棉花加工實行資格認定制度。凡從事棉花加工的企業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資格認定申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資格認定機關對予以受理的申報進行棉花加工資格條件的審查和認定,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授予新的<棉花加工資格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認定企業名單。本辦法頒布之前已經獲得棉花加工資格認定的企業,在過渡期內按原資格認定條件復查合格的,可繼續從事棉花加工經營活動。在過渡期結束后,由國家統一公布取消原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認定證書。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資格認定不收費,所需費用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解決。第二章棉花加工資格認定條件第六條取得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獲得棉花加工資格證書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二)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業合理規劃布局的要求,已經納入全國棉花加工業生產設備(壓力噸位400噸及以上的打包機及其輔助設施等,下同)更新改造規劃。(三)有當地棉花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出具的符合下列條件的質量保證能力資格認定證明:1、具備保證棉花質量所必須的棉花加工場所;2、具備必要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進廠籽棉質量檢驗環境條件和相應的儀器設備;3、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壓力噸位400噸及以上的打包機、自動取樣、稱重裝置、條碼信息系統等設備,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軋花工藝和設備;4、配備經國家人事、勞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的專職棉花品質檢驗及加工技術人員(包括獲得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人員,棉花檢驗、加工技術職業資格證書人員);5、配備符合要求的棉花標準(包括實物標準和文字標準);6、具有其它必要的質量保證條件。(四)有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條件符合要求的證明。(五)國家規定的其它條件。個別省區由于棉花種植區域發生較大變化,需要新建棉花加工企業的,有關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后,由省級資格認定機關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經批準的新建棉花加工企業,應當持資格認定機關的核準文件和<資格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格認定機關不受理申請者提出的棉花加工資格認定申請:(一)因質量違法或其它違法經營被責令改正或行政處罰,企業已改正且履行處罰義務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尚未滿半年的;(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棉花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其它嚴重質量違法行為的,自行政處罰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尚未滿一年半的;(三)出現過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棉花加工資格認定行為,至提出申請之日尚未滿三年的;(四)因違法被撤銷原棉花加工資格,至提出申請之日尚未滿三年的;(五)因棉花違法經營受到行政處罰但不按法定要求履行處罰義務的;(六)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第三章棉花加工資格審核認定程序第八條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將棉花加工資格認定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包括政府網站)公示。各資格認定機關應當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公示。第九條申請者必須在取得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棉花加工業生產設備更新改造規劃登記核準后方可進行設備更新改造,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改造和經過驗收。第十條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每年5月的前10個工作日內接受棉花加工資格認定申請。接受期限發生調整的,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前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申請者申請時須提供以下材料(每項一式三份):(一)棉花加工資格認定申請;(二)原有的棉花加工資格認定證書(復印件);(三)證明符合合理規劃布局條件的材料;(四)證明具備質量保證能力須提供的材料;(五)證明具備消防條件的材料(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出具);(六)營業執照復印件;(七)根據規定需要申請者提供的其它材料。申請者應當保證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全部真實有效。第十一條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接收到申請者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者并注明理由。第十二條對決定受理申請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安排資格認定機關對申請者相關條件進行審查,并征求當地棉花協會的意見,在決定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第十三條對作出授予棉花加工資格決定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者頒發<資格證書>。對審查后不予準許的,書面通知申請者并注明理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獲得<資格證書>企業的名單,并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各資格認定機關在棉花加工資格審核認定中所使用的文書格式和<資格證書>格式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統一規定。第四章棉花加工管理第十五條禁止企業未經過資格認定而從事棉花加工經營活動。第十六條獲得棉花加工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保證各項質量保證能力條件得到正常運行和實施;(二)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收購(進廠)、加工棉花;(三)不得購買、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加工棉花;(四)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挑揀、排除異性纖維;(五)成包棉花必須參加儀器化公證檢驗;(六)不得經過掛靠、聯營等手段為沒有經過相應棉花加工資格認定的企業從事棉花加工活動提供便利、從中牟利,即不得”一證多廠”;(七)不得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材料;(八)不得拒絕、阻礙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九)應定期向所在地縣級發展改革部門上報本企業棉花收購、加工、銷售和庫存等有關情況;(十)國家規定的其它要求。第十七條<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自簽發之日起計算。棉花加工企業需要延續所獲<資格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頒發<資格證書>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規定的材料。原發證機關根據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應當作出是否予以延續的決定。獲得<資格證書>的棉花加工企業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由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并予以公告。第十八條<資格證書>如滅失,棉花加工企業應在3日內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原發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確定該<資格證書>已無效,并向社會公布。需要補辦<資格證書>的棉花加工企業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原發證機關批準予以補辦。棉花加工企業的<資格證書>滅失,無正當理由,既未按時通知原發證機關,又未申請補辦<資格證書>的,棉花加工企業應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第十九條棉花加工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欺騙等非法手段獲取<資格證書>;(二)將獲得的<資格證書>倒賣、出租、出借或其它形式非法轉讓;(三)使用無效、失效的<資格證書>;(四)偽造、變造、冒用<資格證書>。第二十條棉花加工企業的<資格證書>記載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加工場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獲得批準后方可繼續從事棉花加工。原<資格證書>應在獲得新<資格證書>之日起5日內交還原發證機關,并由其予以注銷。第二十一條獲得<資格證書>的棉花加工企業有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喪失棉花加工資格,由原發證機關撤銷所發<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向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備案:(一)質量保證能力、消防條件、主體條件等有一項已經不具備規定的資格認定條件,且經整改無效的;(二)出現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況的;(三)<資格證書>滅失后,無正當理由,既未按時通知原發證機關,又未申請補辦<資格證書>的;(四)發生本辦法第二十條的情況,未按規定進行變更的;(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棉花質量監督和市場管理的規定,有嚴重質量違法行為、或棉花質量違法屢查屢犯、或因質量違法被責令改正而未予改正、或有其它違法經營行為的;(六)拒絕、阻礙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且拒不改正、或屢查屢犯、或情節嚴重(如出現暴力抗拒檢查的情形)的;(七)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材料的;(八)獲得<資格證書>后連續兩年未開展相應的棉花加工經營活動的;(九)違反本辦法其它有關規定,經資格認定機關依法決定應當取消棉花加工資格的;(十)國家規定的應當撤銷證書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辦理有關<資格證書>的注銷手續,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向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備案:(一)<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獲得<資格證書>的棉花加工企業依法終止;(三)<資格證書>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被撤銷;(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三條資格認定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或撤銷<資格證書>,應當在吊銷或撤銷<資格證書>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關企業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第二十四條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經過每年定期復查和日常監督檢查,對獲得<資格證書>的棉花加工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定期復查和日常監督檢查中,實施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第二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本辦法規定的棉花加工資格認定的條件、程序、效果等進行評估,依法需要調整時應當及時調整。第五章棉花市場管理第二十六條棉花收購者不得有以下行為:(一)不明碼標價收購棉花;(二)不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收購棉花;(三)提供虛假信息或誤導性宣傳;(四)與交售者有收購合同或協議而拒收或限收棉花;(五)其它違反國家質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第二十七條棉花銷售企業不得有以下行為:(一)購買、銷售非法加工的棉花;(二)銷售的棉花沒有有效的質量憑證;(三)棉花等級、類別、重量與質量憑證、標識不相符;(四)棉花包裝、標識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五)簽訂棉花銷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規定履約;(六)其它違反國家質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第二十八條嚴格實施主要棉花加工機械生產許可證制度。未獲主要棉花加工機械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相應的棉花加工機械生產經營活動;棉花加工機械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棉花加工設備。第二十九條從事皮棉經營業務,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核準登記。第三十條棉花交易市場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規則,有效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棉花交易市場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有固定的交易場所;(二)法人治理結構完善;(三)建立公開、公平、公正、規范的交易規則;(四)對市場參與者要有明確的行為規范;(五)市場開辦單位不得參與市場交易;(六)市場交易的棉花必須附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憑證和包裝標識;(七)市場開辦單位和市場交易者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棉花質量監督機構、稅務部門等的監管,照章納稅、誠信經營;(八)國家規定的其它條件。第三十一條禁止偽造、變造、冒用棉花質量憑證、公證檢驗證書、公證檢驗標志、其它檢驗標志、標識。第三十二條禁止在棉花收購、加工和銷售活動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三條禁止無照或超范圍經營棉花。第三十四條棉花質量監督機構和其它國家機關以及棉花質量檢驗機構不得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棉花經營活動。第三十五條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和依法批準成立的其它纖維檢驗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法規、標準及<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規范質量檢驗行為,公正嚴格檢驗棉花質量,對出具的檢驗證書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十六條任何地方政府及部門不得采取劃片、設卡、發放準運證等方式限制或變相限制企業銷售棉花的區域和干預企業正常收購、加工、銷售、運輸活動。第三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棉花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棉花收購、銷售等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中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使現場檢查、調查、查閱、查封、扣押等職權。第六章罰則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屢查屢犯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由實施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還應移送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實施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六)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屢查屢犯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獲生產許可證從事棉花加工機械生產經營的,由質量監督部門沒收其產品,并處以罰款;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棉花加工機械的,依據<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實施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無處罰規定的,責令市場開辦單位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實施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對同一違法事實,實施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機構不得給予兩次處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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